㈠ 票據管理制度
財務票據管理制度 :
一、為加強票據管理,規范票據業務,明確管理責任,特製定本制度。
二、財務票據包括銀行票據和非銀行票據。銀行票據包括支票、貸記憑證等;非銀行票據包括收據、各種稅票、社保票據等。
三、財務票據的領購、保管、核銷業務由專人分工負責。出納擔任銀行票據的保管業務,經財務總監指定的會計人員負責非銀行票據的保管。非銀行票據領用後由領用人保管,領用的收據由出納包管。
四、財務票據應存放於保險箱內,有專人妥善保管。財務印章與銀行票據應由財務總監與出納分別保管。非銀行票據的保管使用兩分開原則,不得由一人兼任。
五、辦理有關票據業務必須財務總監審核,出納員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收取、支付銀行票據,收取款項時應開具收據。
六、銀行票據、收據必須順號簽發,作廢時應加蓋專用的作廢章。作廢票據不得缺聯少頁,已開出的作廢票據,由票據開具人員負責收回。
七、票據開具時候應該注意單位名稱(全稱)、金額大小寫規范、項目名稱准確,規范單據填寫正楷,字跡清晰;單據在填寫過程中出現錯誤,不得撕毀單據,必須保持單據完整,並加蓋作廢章。
八、出納收到銀行票據時,應認真審核,及時入賬,對不合規票據及時向財務總監反映,由財務總監確定解決方案。
九、已繳納的稅票、社保憑證等非銀行票據應由專人及時取回,妥善保管,做到以後有查可依。
十、票據管理人員應建立備查登記簿。發生有關票據行為時,應及時登記備查簿。
十一、財務人員在發現票據遺失、票據出錯和票據不實等情況時,應盡快採取相應的措施,對重大事故財務總監應向公司總經理匯報。
十二、票據保管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應編制票據移交明細表,在財務總監的監督下逐筆確認移交,確認無誤後,由監督人和後任財務人員 在交接明細表上簽名確認。
十三、本規定適用於所有財務人員,如有違反究其相關責任。
㈡ 社保基金上寫的本票據使用至2020年,過期作廢是什麼意思是不是這個收據過了2020年沒有用了
這個票據上使用年限是指的這張發票,如果超過2020年再去開給別人用的話,那麼這張發票就是無效的。只要是在2020年以內已經開出的發票就是永久有效的。
㈢ 社會保險基金收款收據怎麼填
各村居、社區填開票據時每份收款收據應填寫規范、明了要素齊全①填開時間為20xx年xx月xx日②交款單位為xx村xx組戶主姓名③收款項目欄要註明為「××年度新農保基金」或「××年度城居保險基金」④收款金額合計要用大寫⑤收款人為村
㈣ 《財政票據管理辦法辦法》是依據什麼規定製定的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務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簡稱「行政事業單位」),可以使用財政票據。按照《財政票據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70號)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財政票據分為非稅收入類票據、結算類票據、其他財政票據三類,其中:
一、非稅收入類票據
「非稅收入類票據」有「非稅收入通用票據」、「非稅收入專用票據」和「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三種:
1、「非稅收入通用票據」:是行政事業單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稅收入時開具的通用憑證。
2、「非稅收入專用票據」:是特定的行政事業單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稅收入時開具的專用憑證,主要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政府性基金票據、國有資源(資產)收入票據、罰沒票據等。
3、「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是實施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業單位收繳政府非稅收入時開具的通用憑證。
二、結算類票據
「結算類票據」只有「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一種,是行政事業單位在發生暫收、代收和單位內部資金往來結算時開具的憑證。
三、其他財政票據
「其他財政票據」有「公益事業捐贈票據」、「醫療收費票據」、「社會團體會費票據」和「其他應當由財政部門管理的票據」四種:
1、「公益事業捐贈票據」:是國家機關、公益性事業單位、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其他公益性組織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贈時開具的憑證。
2、「醫療收費票據」:是非營利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醫療服務取得醫療收入時開具的憑證。
3、「社會團體會費票據」:是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向會員收取會費時開具的憑證。
4、「其他應當由財政部門管理的票據」:是指收取除上述票據對應款項以外並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其他款項而使用的票據。
從票面金額表現形式和是否需要填開看,財政票據分為非定額和定額兩種,「非定額財政票據」一般設置存根、收據、記賬三個聯次(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設置回單、借方憑證、貸方憑證、收據、存根五個聯次),票面印有票據名稱、票據編碼、票據監制章、項目、標准、數量、金額、交款人、開票日期、聯次及其用途、開票單位、開票人、復核人等:「定額財政票據」一般設置根聯、收據兩聯,票面印有票據名稱、票據編碼、票據監制章、金額、開票日期、聯次及其用途等。
每一種財政票據都有它的專門用途,不能相互替代,一般從票據名稱上就能看出它的用途,如《XX省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結算類票據」只能行政事業單位在發生暫收、代收和單位內部資金往來結算時開具使用,對外(指向企業)收取不予退還的費用不能使用《XX省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㈤ 社會保險費專用收據丟了怎麼弄
社會保險費專用收據丟了需要去社保局補辦。
社會保險費包括
(一)基本養老保險費
概念:基本養老保險是由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保證勞動者在年老喪失勞動能力時,給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
1、基本養老保險費納費人
具體包括: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和自由職業者、農民合同工。
2、基本養老保險繳費
企業單位:堅持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原則,保險費由單位和職工共同負擔。其中,企業社會統籌部分繳費比例為企業工資總額的20%左右,職工個人繳費費率為8%。
自由職業人員、城鎮個體工商戶業主及解除勞動關系後續繳費人員繳費率為20%。 事業單位:對費率的規定因地區不同而各不相同,具體由社保經辦機構核定。
3、費率和計費依據
企業繳費費率為20%左右,計費依據為上月工資總額。 企業職工個人費率為8%,計費依據為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由社保經辦機構核定。 事業單位費率不同,職工計費依據為本人上月應發基本工資,單位以全部職工個人繳費之和為計費依據。
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和解除勞動關系後接續繳費人員的費率為20%,8%計入個人賬戶。計費依據為本人月工資收入。 個體工商戶的僱工,費率為8%。計費依據由社保經辦機構負責核定。
4、基本養老金的使用
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 具體的政策是由勞動部門制定和解釋。
(二)失業保險費
概念: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
1、失業保險費納費人
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2、失業保險繳費
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用人單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
3、費率和計費依據
單位繳費部分費率為2%,個人繳費部分的費率為1%; 計費依據為上月工資總額。
4、失業保險基金的發放
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費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最長為18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及其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三)基本醫療保險費
概念:基本醫療保險是由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保障職工基本醫療需求的制度。
1、基本醫療保險費納費人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
2、基本醫療保險繳費
基本醫療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原則,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負擔。 用人單位繳費一般為職工工資總額的6%左右,個人繳費為本人工資的2%。個人繳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用人單位繳費的30%左右劃入個人賬戶,其餘部分用於建立統籌基金。
3、費率和計費依據
單位繳費的費率在6%左右,職工個人的費率為2%。 企業繳費部分的計費依據為上月工資總額,機關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職工個人繳費的計費依據由社保經辦機構負責核定。
4、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使用
個人賬戶主要用於小病或門診費用,統籌基金主要用於大病或住院費用。統籌基金起付標准控制在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控制在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
(四)工傷保險費
概念: 工傷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企業職工在遭受工傷事故和職業病傷害時,獲得醫療保障和經濟補償,享受職業康復權利,分散工傷風險,促進工傷預防的制度。
1、工傷保險費納費人
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
2、工傷保險繳費
工傷保險費由企業繳納,實行行業差別費率,徵收標准為企業全部職工工資總額乘以行業差別費率,平均工傷保險費率一般不超過1%。
3、費率和計費依據
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立行業的差別費率,並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立若干費率檔次。一般在1%左右,定期由社保經辦機構調整。計費依據為企業上月工資總額。
4、工傷保險金的使用
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確認職工因工緻殘的,按照《遼寧省城鎮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規定》(遼寧省人民政府令[1994]第45號)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五)生育保險費
概念: 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維護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企業女職工在生育期間得到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健的制度。
1、生育保險費納費人
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
2、生育保險繳費
企業繳納生育保險費,生育保險費按照不超過工資總額的1%繳納。
3、費率和計費依據
費率為1%,計費依據為企業上月工資總額。
4、生育保險基金使用
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或者流產的,可領取下列生育保險費用:按照上一年度市社會月平均工資計發的產假生育津貼(產假工資)。
從懷孕到生育期間所發生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葯費及因生育直接引發感染其他疾病的醫療費;按照上一年度市社會月平均工資計發的男方護理假工資。
(5)社保基金收據管理規定擴展閱讀:
社會保險登記
1、社會保險費征繳實行登記制度。
2、社會保險登記的主管部門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3、社會保險登記實行屬地管理。
4、社會保險登記的變更及注銷。
申報核定
具體包括:申報環節和核定環節 申報環節是納費人履行納費義務的法定手續,是徵收機關確定應征費款、開具完費憑證,要求納費人限期納費的主要依據,同樣也是納費開始實質履行納費義務的必經階段。核定環節是地稅機關對繳費單位的繳費數額進行核定,開具徵收繳款書。
費款徵收
1、納費人報送的納費申報表,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審查無誤的,繳費單位個人必須於每月15日前,全額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繳納社會保險費。
2、社會保險費實行屬地徵收原則。
3、利息、滯納金的計算和繳納。 利息的計算和繳納。納費人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時要計算繳納利息,利息計算按遼寧省勞動保障廳有關規定執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確定利息所屬期限及應補繳利息數額,地稅機關只負責徵收。
滯納金。納費人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征所欠費款千分之二的滯納金。納費人在補繳費款時,徵收機關要一並計算、徵收滯納金。
4、社會保險費緩繳政策 納費人因不可抗力無能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經縣級以上地方稅務機關批准可以暫緩繳納,符合緩繳條件的納費人要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報《社會保險費緩繳申請審批表》,符合條件的,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規定其緩繳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納費檢查
1、納費檢查的主體是各級地方稅務機關。
2、納費檢查的客體是納費人、代扣代繳義務人實際應繳費基數與納費申報數或核定數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漏費和偷費現象。
3、納費檢查中發現未按規定繳費的,由地稅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4、地稅機關進行檢查時,必須首先開具《社會保險費納費檢查通知書》,提前3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被檢查單位。
法律責任
1、對未按規定期限納費申報和報送納費資料的,拒不接受檢查和不提供納費資料的,有意隱瞞工資發放情況造成不納或少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地稅機關責令限期繳納,並按日加收欠繳額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同時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罰款。
2、單位納費人、扣繳義務人和納費擔保人在地稅機關規定的限期內仍不繳納費款的,地稅機關可依法採取強制執行。
㈥ 關於社保收據問題。。。
1、因工作不到位、敷衍塞責造成不能按期完成2011年城鄉居民社會保險費收費工作的鄉鎮,不予撥付2011年社保工作經費;
2、對不按時解繳入庫造成資金損失的,由當事人或鄉鎮按照開出票據金額予以全部賠償;因管理不善造成票據丟失的,視責任大小,給予相應的罰款。
㈦ 收據管理制度
發票收據管理制度
一、總則
(一)為規范公司發票和收據的管理,正確進行經濟核算,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XX市發票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 並結合本公司具體情況,特製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規定的發票、收據是指:
1、發票:指從稅務機關購買的專用發票,包括北京市服務業專用發票、北京市工商企業資金往來專用發票等。
2、收據:指蓋有公司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從非稅務機關購買的收款票據。
(三)總公司財務部設專人負責發票、收據的購買、保管、使用、領取、收回和檢查工作,對發票和收據進行統一管理。
(四)本制度適用於總公司本部及所屬各分公司,並作為分公司制定發票、收據管理制度的依據。
二、發票、收據的購買、保管和領取
(一)發票、收據由公司財務部統一購買,並由專人負責,各地督導不得從財務部以外的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或收據。分公司由於業務需要,獨立從事經營業務的,可以自行購買使用。
(二)發票、收據購入後由財務部設專人負責保管,並設置發票、收據使用登記簿,按類別登記。
(三)分公司或督導應當嚴格發票、收據的管理工作,由項目負責人統一到財務部領取所有發票、收據,填寫發票、收據使用登記薄,將領取數量、號碼進行登記,雙方簽字。
(四)整本收據使用完後,收據使用人應將整本收據存根聯交到項目負責人,由項目負責人核對收據存根、報表後到財務辦理注銷登記。
(五)財務部每季應將庫存發票、收據清理一次,賬面數與實有數進行核對,年終將已使用的發票、收據按《會計檔案管理制度》要求存檔保存。
(六)發票保管人變更時,應辦理發票移交、清點手續。
三、發票的使用
(一)總公司及所屬分公司提供服務收取款項時,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
(二)總公司及所屬分公司收取單位或個人往來性質的款項時,應向付款單位或個人開具資金往來發票或收據。
(三)使用發票、收據前應檢查有無缺號、缺聯、少份、錯號現象。如發現上述情況之一,此本發票或收據不能使用,及時交回財務。
(四)開據的發票、收據,必須註明單位全稱、日期、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金額、填制人等。
(五)不得虛開、代開發票,不得開具與事實不符發票。
(六)發票、收據要按順序使用,各聯要一次復寫,各欄內容要真實、准確、完整,並在收款單位處加蓋財務專用章。
(七)填錯的發票要逐聯加蓋「作廢」字樣,並完整保存各聯,統一裝訂。
(八)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發票,必須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並使用稅務機關統一監制的機打發票。
(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轉讓、代開發票、收據;不得使用拆本發票、收據;不得自行擴大專業發票使用范圍。
(十)各地督導所收押金必須向促銷員填開收據,經並雙方簽字,兩天內存入總公司財務部指定帳戶,同時上報收取押金明細表以及收據使用狀況,並通知財務部查收。
四、發票、收據的檢查
(一)對使用完的發票,財務部應仔細檢查整本發票是否按規定使用。
(二)發現丟失發票、收據的發票管理人,必須在當日向總公司財務部報告,丟失發票的,還應在2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
五、責任
(一)所有發票、收據使用人都應按本制度使用和管理發票、收據,如違反規定造成損失的,如能彌補,應盡力彌補,不能彌補的,要負賠償責任。
(二)因發票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要追究當事人及部門負責人責任。對嚴重違反發票使用規定的,按稅務管理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三)凡未按公司要求及時上交押金,收取押金不開收據,不及時上報收取押金明細表的情況,一經查處,將如數上交押金,並處相關責任人200-500元罰款。
六、附則
(一)本制度由總公司財務部負責制定、修改和補充。
(二)本制度由總公司財務部負責解釋。
(三)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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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國家法律、法規中有收據管理的相關制度嗎
《工商行政管理商標注冊收費專用收據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工商行政管理商標注冊收費專用收據(以下簡稱專用收據)管理,規范專用收據的印製、申領、發放、使用、保管及存銷,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維護商標代理機構的合法權益,根據財政部《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票據管理規定》和《關於統一印製工商行政管理商標注冊費專用收據的復函》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專用收據,是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標代理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規章的規定,向商標申請人開具的商標規費的收款憑證。專用收據是商標注冊收費的法定憑證和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是財政、稅務、審計等部門進行檢查監督的重要依據。 第三條專用收據由財政部統一印製,由商標局統一購領、保管、發放、存檔。存根聯保存期滿後,經財政部核准,由商標局統一銷毀。
第二章專用收據的格式、適用對象及范圍
第四條專用收據設置為一式三聯,第一聯為存根聯,由商標局統一留存備查;第二聯為收據聯,由付款方收執;第三聯為記帳聯,由開票方作為記帳憑證。 第五條專用收據的適用對象為商標局、評審委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的商標代理機構。 第六條專用收據的適用范圍,包括受理商標注冊費、受理集體商標注冊費、受理證明商標注冊費、受理補發商標注冊證費、受理轉讓注冊商標費、受理商標續展注冊費、受理續展注冊延遲費、受理商標評審費、商標評審延期費、商標異議費、變更費、出具商標證明費、撤銷商標費、受理認定馳名商標費、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費等經國家批準的收費項目。
第三章專用收據的申領、發放及存銷
第七條商標代理機構應建立相應的專用收據申領、使用、保管制度,指定專人負責專用收據的申領、保管,並報商標局備案。如發生變動,必須辦理交接手續,並將變動情況報商標局。 第八條專用收據實行分次限量申領制度。商標局根據各商標代理機構的代理業務量,核定專用收據的領用數量。商標代理機構再次申領時,應繳回已用的專用收據。 第九條商標[1]代理機構指定的專用收據申領人,須持單位介紹信領取專用收據。商標代理機構繳回已用的專用收據,並經檢查符合要求後,方可領取新的專用收據。申領人須認真檢查專用收據有無缺頁、破損、錯頁、重號等。 第十條商標局對已開具的專用收據予以存檔。保存期滿,經財政部批准後,予以核銷。
第四章專用收據的使用和保管
第十一條專用收據只適用於國家批準的商標注冊收費項目和標准,不得作為營業性收費票據使用。 第十二條使用專用收據時,須按格式書寫,嚴格註明數量項目,全部聯次一次填開,上下聯內容一致,字跡清楚,印章齊全,不得塗改。如填寫有誤,應另行開具,在誤填的專用收據上註明「作廢」字樣,並在專用收據的封皮上註明作廢票據的號碼。 第十三條在整冊專用收據開完後,須在其封底註明本冊專用收據使用的起止日期和累計金額。 第十四條專用收據的保管應採取必要的安全防範措施,建立相應的規章制度。
第五章專用收據的管理和監督
第十五條商標局建立專用收據的管理和監督制度,指定專人負責專用收據的購領、發放、收繳、審查、保管及核銷工作。同時根據實際情況和管理需要,對商標代理機構的專用收據使用和保管情況進行不定期的檢查。被查單位應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資料,不得拒絕檢查,隱瞞情況或弄虛作假。 第十六條商標代理機構因喪失商標代理權或其他原因,不具備開具專用收據資格的,必須立即繳回全部專用收據。商標代理機構的組織、人員等如發生重大變動,必須辦理好有關專用收據的交接手續。
第六章罰則
第十七條下列行為屬於違反專用收據管理辦法的行為: (一)未按規定使用專用收據的; (二)擅自轉借、轉讓、代開、買賣、銷毀、塗改專用收據的; (三)利用專用收據超出規定項目和標准收取費用的; (四)管理不善,丟失毀損專用收據的;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十八條商標代理機構在保管使用專用收據過程中如有違反票據管理規定行為的,商標局可以暫停直至取消其申領專用收據的資格,並由財政部門及其他職能部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沒有涉及的方面,遵照財政部《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票據管理規定》(財綜字〔1998〕104號)和《關於統一印製工商行政管理商標注冊費專用收據的復函》(財綜字〔1999〕18號)執行。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1999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