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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管理層的合規責任

發布時間:2021-07-31 14:16:51

A. 如何執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內控指引原則

2016年2月1日,基金業協會發布《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
1、明確禁止私募管理人兼營其他業務
指引第八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遵循專業化運營原則,主營業務清晰,不得兼營與私募基金管理無關或存在利益沖突的其他業務。
已掛牌新三板的私募機構,多數存在既管理基金,又自行對目標企業投資的情況,其是否構成「兼營與私募基金管理無關或存在利益沖突的其他業務」,值得深的。
2、要求防範不正當關聯交易、利益輸送和內部人控制風險
指引第九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健全治理結構,防範不正當關聯交易、利益輸送和內部人控制風險,保護投資者利益和自身合法權益。
該條同樣具有很強的針對性,顯然是監管層要對不正當關聯交易、利益輸送、內部人控制等可能嚴重損害投資人利益的行為加強監管,杜絕老鼠倉。
3、要求公平對待各在管基金,嚴防利益輸送
指引第十九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建立健全相關機制,防範管理的各私募基金之間的利益輸送和利益沖突,公平對待管理的各私募基金,保護投資者利益。
4、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具備至少2名高級管理人員,明確風控負責人的責任
指引第十一條規定: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有效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勵約束機制,確保工作人員具備與崗位要求相適應的職業操守和專業勝任能力。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具備至少2名高級管理人員。
第十二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設置負責合規風控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合規風控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獨立地履行對內部控制監督、檢查、評價、報告和建議的職能,對因失職瀆職導致內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損失的,應承擔相關責任。
5、強調監管尚處於起步階段,這意味著監管層將繼續完善監管、強化規范
起草說明闡明:目前,設立私募基金管理機構不設行政審批,並且監管尚處於起步階段,市場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經營管理水平、風險控制能力良莠不齊,給私募基金行業帶來的極大的風險隱患。
6、內控制度成為監管的重要內容,要求完整、全面、貫穿始終,並被有效執行
內控指引對內控制度做了全面要求,並規定管理人內部控制制度必須上傳至基金業協會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欲了解更多信息,請關注微信公眾號:廣深港法律智庫)
基金業協會將按照相關自律規則,對內部控制等合規情況進行業務檢查,業務檢查可通過現場或非現場方式進行。
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指引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或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導致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及自律規則的,基金業協會將採取監管措施。

B. 私募基金管理人備案需要公司有幾名高管

至少需要2名;
對於從事私募證券基金業務的私募管理人,協會要求其所有高管均需取得基金從業資格,普通員工的從業資格的遵循《基金法》的規定;對於從事非證券基金業務的私募管理人,公司至少需有2名高管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其中法定發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如果這兩個職位由同一人擔任,則高管中還需有1人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對於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員的范圍,協會表示主要包括以下人員: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合規\風控負責人等。

C. 如何論述私募基金高管其他任職的合理性

為維護投資者利益,嚴格履行「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義務,防範利益輸送及道德風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勤勉盡責、恪盡職守,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及相關高管人員提出變更申請時,應當遵守以下要求:
(一)不得在非關聯的私募機構兼職。
(二)在關聯私募機構兼職的,協會可以要求其說明在關聯機構兼職的合理性、勝任能力、如何公平對待服務對象等,協會將重點關注在多家關聯機構兼職的高級管理人員履職情況。
(三)對於在1年內變更2次以上任職機構的私募高級管理人員,協會將重點關注其變更原因及誠信情況。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與任職機構簽署勞動合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及相關高管人員提出變更申請時,應上傳法定代表人、合規/風控負責人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高管任職相關決議及勞動合同。
已登記機構應當按照上述規定自查私募基金管理人相關高級管理人員的兼職情況。下一步協會將按照有關規定對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的兼職情況進行核查,要求不符合規范的機構整改。

D. 基金管理人的合規管理目標是什麼

基金管理人的合規管理目標是建立健全基金管理人合規風險管理體系,實現對合規風險的有效識別和管理,促進基金管理人全面風險管理體系的建設,確保基金管理人依法合規經營。

E. 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員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申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2、通過中國證監會或者其授權機構組織的高級管理人員證券投資法律知識考試;

3、具有3年以上基金、證券、銀行等金融相關領域的工作經歷及與擬任職務相適應的管理經歷,督察長還應當具有法律、會計、監察、稽核等工作經歷;

4、沒有《公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和基金從業人員的情形;

5、最近3年沒有受到證券、銀行、工商和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

(5)基金管理人管理層的合規責任擴展閱讀

獨立董事還應當條件:

1、具有5 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財務的工作經歷。

2、最近3 年沒有在擬任職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東單位、與似任職的基金管理公司存在業務聯系或者利益關系的機構以任職。

3、與擬任職的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董事、監事、基金經理、財務負責人沒有利害關系。

4、直系親屬不在擬任職的基金管理公任職。

F. 基金管理人合規管理一般涉及什麼內容

基金管理人的合規管理涉及風險控制,公司治理,投資管理,監察稽核等。

G. 基金管理人應承擔以下責任有哪些

2016年2月1日,基金業協會發布《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進一步明確了私募基金監管的范圍和要求,明確了私募基金內部控制的原則和應當採取的措施。我們對該通知進行了深度解讀,以幫助大家能夠更好地理解和管理基金。

由於設立私募基金管理人(下稱「管理人」)不設行政審批,在中國資本市場高速發展的帶動下,截至2015年12月底,基金業協會已登記管理人25,005家。管理人的經營管理水平、風險控制能力良莠不齊,給私募基金行業帶來了極大的風險隱患。有鑒於此,中國基金業協會(下稱「協會」)發布了《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下稱「《內控指引》」)。

對於管理人而言,《內控指引》的出台意味著更高的監管要求和更大的責任。為了方便管理人理解《內控指引》,我們初步總結了如下十大內控要點:

一、明確提出了「專業化」的要求

根據《內控指引》第八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遵循專業化運營原則,主營業務清晰,不得兼營與私募基金管理無關或存在利益沖突的其他業務。

《內控指引》本身並未對「與私募基金管理無關或存在利益沖突的其他業務」做出明確定義,但是根據我們之前對協會相關文件的研究,我們理解民間借貸、民間融資、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台等業務均被視為存在利益沖突。此外,如果名稱和經營范圍不含有「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等相關字樣,協會將不予登記。

如果管理人尚未設立,則在前期籌劃的時候應當充分考慮前述要求。對於已經登記的管理人也並非完全高枕無憂。我們建議所有管理人進行內查,如果不符合前述要求,很可能在隨後的協會核查中被要求整改。

二、要求防範不正當關聯交易、利益輸送和內部人控制風險

根據《內控指引》第九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健全治理結構,防範不正當關聯交易、利益輸送和內部人控制風險,保護投資者利益和自身合法權益。

根據我們的經驗,我們提醒管理人注意如下問題:(1)管理人內部是否建立關聯交易制度,以防止不正當關聯交易損害LP或其他投資人利益?(2)如是,制度是否要求管理人應主動避免可能導致利益沖突的關聯交易,發生關聯交易的,是否要求履行必要的內部審批程序並進行披露?(3)對關聯交易的審批。管理人與其關聯方之間是否存在損害LP或其他投資人利益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經營行為是否存在利益沖突?(4)對於與關聯方相關的業務,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內部控製程序,是否經過適當的授權和審批?

此外,還有諸多其他問題有待於協會的進一步解釋和我們的解讀,比如,如何設計跟投機制才能避免被認定為不正當關聯交易、利益輸送和內部人控制風險?是否可以授權GP或者某個LP以參與投資權?

三、明確了對人力資源的要求

根據《內控指引》第十一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有效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勵約束機制,確保工作人員具備與崗位要求相適應的職業操守和專業勝任能力。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具備至少2名高級管理人員。

關於管理人普遍關心的投資團隊跟投機制,在《內控指引》中並沒有明確提及。前述「激勵約束機制」是否包括跟投機制,還有待於協會的進一步解釋。

前述「高級管理人員」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務的其他人員。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第十六條,從事私募基金業務的專業人員應當具備私募基金從業資格。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具有私募基金從業資格:(一)通過基金業協會組織的私募基金從業資格考試;(二)最近三年從事投資管理相關業務;(三)基金業協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我們建議所有管理人對基金從業人員的資格進行內查。即使已經通過了基金管理人登記,協會未來也可能會對管理人進行核查。關於從業資格,我們也歡迎基金管理人就此與我們進一步討論協會的監管趨勢。

四、明確提出了設置合規風控高級管理人員的要求

根據《內控指引》第十二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設置負責合規風控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合規風控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獨立地履行對內部控制監督、檢查、評價、報告和建議的職能,對因失職瀆職導致內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損失的,應承擔相關責任。

值得注意的一點是,在《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徵求意見稿)》中,原文是「負責合規風控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獨立地履行對內部控制監督、檢查、評價、報告和建議的職能,並與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負責人共同對內部控制失效造成的重大損失承擔相關責任」。兩者對比,不難發現負責合規風控的高級管理人員(下稱「合規高管」)從「並與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負責人共同對內部控制失效造成的重大損失承擔相關責任」變成了「對因失職瀆職導致內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損失的,應承擔相關責任」。

這一條對於負責合規高管來說是雙刃劍。一方面,合規高管將承擔更大的風險;而另一方面,合規高管也會憑借這一條提高合規風控在管理人中的地位。從立法技術而言,在我們看來這一條在《內控指引》中應該是最具四兩撥千斤的一條。沒有這個條款,管理人的內控制度不免流於形式,而有了這個條款,相信任何一個合規高管都會空前重視管理人的合規建設。

H. 哪些人屬於私募基金高級管理人員

在協會發布的《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第四條第一款進行了如下規定:「從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合規風控負責人等)均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從事非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員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其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規風控負責人不得從事投資業務。」

加粗的部分列明了高管的范圍,可以參考下。

I. 什麼是基金管理人的合規管理

基金管理人的合規管理可以定義為「對基金管理人的相關業務是否遵循法律、監管規定、規則、自律性組織制定的有關准則一節公共投資者的基本需求等行為驚醒風險識別、檢查、通報、評估、處置的管理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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