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稅務案例分析
問:1)稅務所的執法行為有哪些錯誤?
答:稅務所的執法行為錯誤如下:
一是在對王某的水果扣押時,未先責令其提供擔保,也未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所所長沒有權力批准採取扣押王某水果的措施。
《稅收征管法》(2001)第三十八條規定:「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採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一)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納稅人在前款規定的限期內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滿仍未繳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凍結的存款中扣繳稅款,或者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范圍之內。」
二是在扣押王某的水果時,由稅務人員李某一個而不是兩人執行。《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六十三條規定:「稅務機關執行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應當由兩名以上稅務人員執行,並通知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
三是在王某繳納稅款後,稅務所是兩天內而不是1日內將扣押的水果返還給王某。《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六十八條規定:「納稅人在稅務機關採取稅收保全措施後,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稅款或者銀行轉回的完稅憑證之日起1日內解除稅收保全。」
2)個體工商戶王某能否獲得賠償?
答:《稅收征管法》(2001)第三十九條規定:「納稅人在限期內已繳納稅款,稅務機關未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納稅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損失的,稅務機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七十條規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三條所稱損失,是指因稅務機關的責任,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擔保人的合法利益遭受的直接損失。」
稅務所兩天後才將王某的水果返還給他,這導致了王某的部分水果凍壞,這符合《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七十條規定的「合法利益遭受的直接損失」,所以個體工商戶王某能夠獲得賠償。
Ⅱ 誰能提供一個稅務機關執法危機應對的案例,如果詳細加分
稅務行政執法危機是指由於稅務行政執法風險所產生的,對稅務機關的基本價值和行為准則產生嚴重威脅,並且在時間壓力和不確定因素極高的情況下,必須對其作出關鍵決策的事件。從某種意義上說,稅務行政執法危機即「危險與機遇」並存的時刻,是稅務機關組織命運「轉機與惡化的分水嶺」,如果處理不當,組織危在旦夕,然而處理得當,則又成為未來良性發展的堅實基礎。
一、稅務行政執法危機的體現及意義
稅務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困難重重,「行萬里路,進千家門,受百家氣」就是稅務人員工作的真實寫照。與此同時,由於稅務行政執法風險而導致潛在危機的存在,也對稅務機關規范執法、有效執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根據有關資料和媒體報道,由於稅務人員執法不當、執法錯誤、行政不作為或稅法執行不嚴謹等方面的問題,引起的稅務行政復議案和行政訴訟案在全國是比較普遍的,近年呈上升的態勢,因此而受到責任追究的稅務人員為數不少。據不完全統計,全國稅務行政復議案件1994年至2000年為1035起,2001年至2005年上升到3305起,是前六年的3.2倍;全國稅務行政訴訟案件1994年至2000年為328起,2001年至2005年上升到1081起,是前六年的3.3倍;在行政復議案和行政訴訟案中,能維持原處理決定的並不多,敗訴率比較高,如2005年全國稅務機關已辦結的復議案件中,復議決定維持和撤銷、變更的比率為54:46;人民法院審結的稅務行政訴訟案件中,判決維持和撤銷、變更的比率為48:52;2004年全國稅務機關受責任追究的稅務人員20.49萬人次,受行政處分的4597人次,移送司法機關的191人次;2005年7月至2006年底,全國稅務機關因瀆職侵權被檢察機關立案查處的稅務人員439人,2006年全國僅國家稅務系統因瀆職侵權被檢察機關立案查處的稅務人員為144人。而去年年底到今年3月份,廣州地稅幹部隊伍中接連發生8名基層一線稅務人員、一名局屬單位的副局長玩忽職守,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問題,先後被紀檢、檢察機關詢問、拘留、取保候審甚至逮捕關押,給廣州地稅帶來了不可挽回的負面影響。慘痛的教訓,不得不敲起警鍾,引起我們的注意。
針對上述情況,筆者認為,稅務行政執法危機的提出,具有深刻的現實意義。
(一)稅務行政執法危機的提出,可以有效維護稅收執法人員的切身利益。科學防範、化解稅收執法危機,從而保障稅收執法安全,這是保護同志、穩定隊伍的基礎,也是內樹正氣、外樹形象的關鍵。
(二)稅務行政執法危機的提出,可以樹立稅收執法機關的良好形象。如執法人員能夠時刻保持稅務行政執法危機意識,做到正確執法,文明執法,同時做好稅收服務,努力化解征納矛盾,不僅能夠化解稅務行政執法危機,而且能夠很好地樹立自身以及整個稅收執法隊伍的形象。反之,如執法方式簡單,執法手段粗暴,就會造成征納關系緊張,降低自身執法安全系數,增大稅務行政執法危機,損害執法隊伍的形象,使稅收執法工作處於被動。
(三)稅務行政執法危機的提出,可以確保稅務執法質量和稅收收入。如果執法人員能始終保持稅務行政執法危機意識,就能確保政令暢通,提高執法人員的工作責任心,克服麻痹心理,確保盡職盡責,應收盡收。
(四)稅務行政執法危機的提出,還可以防治腐敗,克服官僚主義,推進廉政建設。盡管因不廉潔行為造成稅務行政執法危機的是稅務幹部隊伍中的極少數人,但他們的行為嚴重影響和敗壞了稅務工作者的形象,損害了稅務機關的權威,褻瀆了法律的尊嚴。
二、稅務行政執法系統危機成因分析
稅收法律是一把「雙刃劍」,它在規范納稅人納稅行為的同時,更大程度上約束著稅務執法權力的行使。當前,稅收執法危機的產生,並不是一個孤立的社會現象,既有稅務機關自身的因素,更有社會經濟根源;既有客觀因素,也有主觀因素。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原因:
(一)稅務人員執法危機意識缺乏。部分稅務執法人員對稅收執法行為不當可能導致的風險和後果缺乏有效認知,其法律意識淡薄,執法工作中隨意執法、執法不嚴;部分執法人員素質提升滯後,未能適應經濟稅收發展的巨大變化,造成執法程序不嚴謹,導致執法危機的發生。主要有:
1、工作效率低。例如稽查部門辦案時間過長,造成納稅人失蹤、證據資料遺失,導致一些原來能夠處理的案件最終因證據不足無法處理;徵收機關超時限辦理涉稅審核事項,被納稅人質疑;稅源管理信息失真,納稅人騙購發票後失蹤,造成稅收流失。這類風險日常表象上不易察覺,容易忽視,而最終造成的後果可能極其嚴重,甚至要承擔法律責任。
2、稅務處理不當。稅收執法人員對稅法及相關法條理解上的偏差,使其對稅法未明確規定的事項,做出補稅處理;對未經批准緩繳稅款的行為沒按規定加收滯納金;對一些應該行政處罰的案件沒有處罰;工作中注重實體,忽視程序,造成因程序違法導致案件不能處理。據有關資料顯示:1999年至2004年期間,稅務部門的敗訴率由66%左右上升至82%左右,遠遠高於全國行政機關40%的平均敗訴率。其中,稅務執法案件對法律舉證的有效性是執法中最為薄弱的環節。
3、稅務執行不到位。一是文書送達不合法,文書未送達到法定的人員手中,如果涉及到要對納稅人採取稅收保全、稅收強制執行等措施時,引起爭訴沖突,有直接敗訴的風險;二是執行措施不到位,對欠稅(費、罰)存在追繳不力的情況,法律賦予的追收稅款的措施沒有充分運用,造成國家稅款流失。
4、制發不規範文件或內部工作流程,一定程度上增加危機產生的概率。目前各類管理制度對稅務人員的要求越來越高,從長遠看有利於稅收征管的規范和發展,但對稅收執法人員的有些要求過高,甚至將本應由納稅人承擔的義務和責任要求稅務機關和稅收執法人員來承擔過失;而且各類管理制度和管理要求交叉重疊,制定頻繁且一個要求比一個要求更完美,對於目前法制環境和征納環境中從事基層稅收管理工作的稅務人員形成了極大的壓力,從而為自己設計了制度性不作為陷阱,增加了執法危機產生的概率。
(二)個別稅務人員將手中權利作為牟取私利的工具。基層稅務人員工作在第一線,經常與納稅企業、經辦人員及中介機構打交道,特別容易成為個別不法之徒拉攏腐蝕的主要對象。部分別有用心的人通過物質利益「誘餌」千方百計拉攏和「密切」與稅務幹部的關系,或通過中介機構擔當「掮客」,從中謀取和尋求不繳或少繳稅款。而當個別稅務人員將自己手中的權利作為牟取私利的工具和手段時,就有可能導致廉政危機產生。
1、稽查選取人情案、關系案。在目前選案評估尚不健全、選案隨意性較大的情況下,個別人員利用選案環節處於案件稽查「入口」、「放水不留痕跡」等便利條件,採取「當立不立」等選擇性立案方式,牟取不正當利益。
2、案件稽查實施。稅務稽查員實施案件稽查時,利用證據取捨標准和程序不夠統一、證據取捨過程缺乏有效監督等管理漏洞,對發現問題抓小放大、避重就輕,對檢查出的稅款查多報少或以不熟悉業務、證據不足為借口少處理應追繳的稅款,私下牟取不正當利益。
3、案件執行實施。稽查人員利用案件執行公開度不高、執行監督不嚴、主觀隨意性較大等漏洞,採取縱容或指使納稅人轉移可執行財物等方式,導致案件稽查處理結果無法執行或部分執行,私下牟取不正當利益。
4、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及後續管理。稅收管理員利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大多由中介機構代理的現狀,與中介機構或納稅人達成默契,採取對存在問題視而不見或指定中介機構等手段,私下與中介機構或納稅人合謀牟取不正當利益。
5、稅收減免。無論政策性減免還是困難性減免,實踐中減免稅具體操作口徑往往掌握在稅收管理員手中,在申請企業數量眾多、實際批准減免額度有限的情況下,稅收管理員易利用上級對自身工作、納稅人對減免稅條件的「雙重信息不對稱」牟取不正當利益。
(三)稅收立法的缺失及不夠完善。稅收立法的缺失對於稅務行政執法危機的產生也有其深刻的原因:
1、稅收實體法有關要素難以准確把握。我國現行稅收實體法主要是由各稅種單行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組成,有些稅種的征稅要素,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並沒有作出具體而明確的規定,稅務機關在行使稅收執法權時自由裁量權過大,主觀因素很容易左右最終的征稅結果,這就違背了稅收法定主義的原則,勢必引起稅收爭議而產生執法危機。
2、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不夠嚴謹。就廣義的稅法體系而言,稅收規范性文件處於最末的位置,其法律效力最低;而狹義的稅法體系則僅指由國家立法機關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頒布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稅收規范性文件不屬於狹義的稅法范疇,一般都是作為對稅收實體法的補充和解釋而存在。由於部分稅收規范性文件在內容上存在漏洞,制定上不夠嚴謹,以致前後矛盾,銜接性差,影響了實體法的實施效果。而稅務案件一旦進入行政訴訟階段,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僅以法律、法規為依據,規章只能作為參照,由此,規范性文件對稅收實體法所作的解釋或者補充在行政訴訟中是沒有效力的,據此作出的執法行為,可能導致執法危機。
3、稅收程序法有些規定過於原則,不利於操作。在稅收執法實踐中,《稅收征管法》仍存在一些模糊空間,如:對關聯交易納稅調整查補的稅款是否加收滯納金;對納稅人不屬計算錯誤但未足額申報納稅行為,稅款追征時效如何掌握等等都未明確,使稅務執法陷於執法「亂作為」或「執法不作為」尷尬局面中,並可能遭遇執法危機。
(四)稅收征管機制等方面的系統原因。由於稅收征管機制及外部干預等方面的系統原因從而導致稅務行政執法危機主要有:
1、稅收征管機制不健全。從「征管查」的辯證關系來看,徵收是目的,管理是基礎,稽查是保證。但是在實際運作中,存在征管查職權范圍劃分不清、溝通不暢等問題。由於職能的分立,征管查之間信息交流渠道不暢,相關涉稅信息無法在各部門之間有效的運轉,影響了涉稅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形成大量走逃戶和非正常戶,形成執法危機。另外,稅務與工商、銀行、金融等部門之間,國、地稅之間及不同地域稅務部門之間由於同樣存在信息不共享、交流不及時等問題,也會影響稅收執法的打擊力度,造成工作的被動。
2、來自各方面的干預風險。由於受地方經濟發展速度、社會就業等的壓力,許多地方政府遵循「惟經濟論」、「惟GDP論」這一片面的工作思路,而稅務機關與地方政府存在著種種聯系,特別是在稅源、經費、建設上對地方政府依賴性增強,對政府的「願望」、「大局」常常採取合作的態度,政府一些走在法律邊緣的「保護」、「發展」政策不可避免地給稅收執法增添了法律風險,這種風險最終都只能由稅務機關來承擔。在這樣一個社會大環境下,稅收執法始終處在各種矛盾的焦點上,行政干預、人情干預、部門配合不力、司法腐敗等一系列問題嚴重製約著執法的公平。
3、稅收執法行為受到多層次的監督和制約,增加了執法危機。隨著稅收收入在國家財政收入中所佔比重的日益增大,稅收執法作為國家行政執法的一部分,受到各級紀檢監察機關、人民檢察機關和社會各界的密切關注。社會對稅務機關及執法人員的監督力度增大,要求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執法水平更高,執法尺度更嚴。
三、稅務行政執法危機化解
對策稅務行政執法危機的化解是國家稅務管理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依法治稅、稅收法治的根本保證。對此,美國著名行政法學家懷特指出,由於在行政運行中存在著濫用權力、違法亂紀、侵犯公民權利、管理無力、不負責任等不良情形,容易導致稅務行政執法危機,因此有必要發展完善相應的對策機制,以便對行政系統實施有效的監督,確保其高效地運作,同時也「確保行政官吏之行為,不僅使之與法律相協調,且同樣與公民之目的及心理相切合」 .我們可以通過事前溝通、制定完備的危機應急管理預案等方式來將危機帶給稅務部門的損失降到最低;此外,危機一旦發生,稅務部門更要學會有效溝通、學會應對和化解危機;將危機轉化為稅務事業發展壯大的機會。
對策之一:制定危機應急管理預案危機管理又叫應急管理,危機管理如果沒有事先准備就會在危機發生時容易出錯。制定危機應急管理預案,對我們提高危機反應的質量和效率是非常必要的。面對有可能發生的稅務執法危機,我們可以採取的措施包括有迴避、順應和合作,採取那種措施,決定了我們能否在危機發生的時候,有效地化解危機,解決危機。在當今以和諧為主旋律的社會中,以溝通、協調的合作態度去解決行政執法危機應該是我們的首選。我們可以通過與納稅人溝通、與上級有關部門協調、與司法部門協商,以及在一些對自己不重要而於對方很重要的問題上做出一些讓步等等來化解執法危機,避免行政敗訴以及被追究執法責任的發生。特別是危機發生之後,面對納稅人或外部監督單位,我們要說什麼,由誰來說,用什麼樣的方法去說,我們又如何去控制或爭取最好的傳播效果、溝通效果。因此,制定危機應急管理預案十分必要。
具體而言,制定危機應急管理預案應把握以下原則:首先應分清責任,然後採取相應對策。如果稅務機關無責任,危機完全是納稅人引起,應採取速戰速決策略,盡快書面回復納稅人說明問題。如果稅務機關應負完全責任,應採取以退為進策略,首先書面承諾公正處理問題,其次採取措施制止事態蔓延,最後勇於公開檢討挽回影響。如果稅務機關應負部分責任,應採取社會協商策略,首先邀請公正第三方認定責任,其次選擇納稅人的「意見領袖」進行平等協商,最後主動改進不足推動工作。通過上述應對策略的採取,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以法攝人,最終目的是化解危機、渡過難關、解決問題。
對策之二:建立危機預警機制客觀上任何一個組織都存在著各種問題和缺陷,這些問題和缺陷如果得不到妥善解決,量變到質變,在一定的誘因引誘下,就會成為危機的易發部位、頻發部位。我們可以通過日常的制度化管理,事前監控加以控制,即令所有的稅務人員對危機的頻發部位、易發部位保持高度的敏感性,有良好的危機意識、良好的危機反應能力。要做到這一點,就要事前進行各種危機的培訓、教育,提高全體稅務人員的危機意識,完善稅務執法機制,控制和減少稅務危機的發生。
一是提高稅務人員綜合素質,提升化解危機能力。要對稅務人員進行「法治」教育和「執法危機」警示教育,深化稽查幹部執法危機的意識,使其對自己的工作有一個更高層次的認識。因此,強化有關法律法規的學習,提升稅收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是最終達到防範稅收執法危機目的的基礎。學習內容包括兩方面:一是現行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這是日常稅收執法的依據和標准,只有透徹掌握了稅法知識,才能提高業務能力和執法水平,避免因執法不到位造成玩忽職守,或者在越權執法形成濫用職權;二是執法過錯及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處理的相關規定,這是稅收執法人員應努力避免觸到的「高壓線」。明確稅務人員只有熟知不規范執法的相關責任,才能更加自覺地規范執法,有效減少和防範稅收執法危機的發生。
二是完善執法監督機制,加大內部懲處力度。必須進一步完善內部執法責任制。要做好崗位職責與工作流程的適配,規范各執法崗位及上下環節之間有效銜接的執法程序;提前發現因執法過程不銜接、難以操作可能導致的管理漏洞和監控不力,及時進行彌補和修正,減少系統潛在危機;繼續強化評議考核,充分發揮稅收執法責任制的功效,建立起以稅收執法責任制為核心的目標管理考核機制;嚴格過錯責任追究,加大內部懲處力度,以促進稅務執法人員依法治稅由被動轉為主動,從「要我規范」到「我要規范」上轉變,有效地防止權力濫用行為的發生,減少違法執法行為,化解執法危機。
對策之三:建立健全危機化解運行機制建立健全危機化解運行機制主要要求稅務機關創新稅務管理機制,促進依法行政。
一是開展事前防範。建立執法程序及規范性文件審查機制,定期對正在適用的執法程序及規范性文件進行審視,對稅制缺陷和稅收政策漏洞,積極向上級提出對策措施,以規范稅法解釋,維護稅法的統一性、穩定性與嚴肅性,保證稅收執法有法可依,避免執行錯誤的文件導致納稅人合法權益的損害,進而導致不必要的行政訴訟,甚至於執法犯法。針對一些法律法規沒有明確或比較原則的條文,在征管稽查工作中難以把握的情況,建立疑難事項會商制度,化解執法危機。
二是以大集中核心系統為依託,建立稽查員平台,通過信息技術將涉及稽查管理的各種特定信息整合到一個工作平台去,圍繞提高稽查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按照案件任務管理、案源信息管理、查帳事項管理、綜合管理設置四大功能模塊,通過信息平台下達具體的工作事項、職責要求、工作流程和考核標准,形成面向操作層、管理監控層、決策支持層的全方位稽查信息資源服務體系,與稅收管理員平台一起實現征稽有效銜接,通過信息數字化來實現稅務管理的精細化,從而達到提升稅收管理工作效能,實現良性互動,形成「及時發現問題,及時反饋問題,及時溝通信息,及時進行查處」的高速運轉機制,確保各職能部門在稅務執法活動中的有序性和高效性,最大限度化解執法危機。
三是在稅務稽查中推行審核式稽查工作底稿,通過統一規范審核程序、步驟和方法,糾正人的主觀判斷和隨意性造成的偏差;通過確定審核要點,對企業生產經營全過程可能涉及的稅收問題,進行較為全面的揭示性審核,使稽查工作的深度和廣度都得到了保證;通過工作底稿能夠具體反映稽查人員的工作過程以及稽查質量,為考核稽查員提供了監控和約束的標准,使稽查人員在不廉政、不作為問題上「不能為」。
四是建立分類管理的納稅評估工作指引,構建納稅評估指標體系和預警指標體系;建立一套中介機構代理質量風險評估辦法,完善對中介機構實行風險級次的分類管理措施,完善監督機制;將徵收管理延伸到與企業經營有關、與稅收有關的各個環節,掌握企業或企業集團的核算體系,掌握企業的經營特性,掌握企業的重大生產經營變化情況,以避免因疏於管理而造成的稅收流失。
五是加大稅收辦稅事項公開,公開期限、流程並及時通報結果;細化操作規程,規范減免程序,減少稅管員人為操作空間;逐步取消內部減免稅名額控制,依法審批。
對策之四:建立危機協調溝通機制建立危機協調溝通機制要求稅務機關必須做好以下工作:
在強練內功的同時,我們要做好稅法宣傳,協調各方面的關系,爭取社會各界對稅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形成群眾性協稅護稅體系,共同維護稅收秩序,營造良好的稅收環境,化解稅務機關的執法危機。一方面,要有效地利用各種媒體,普及稅收法律知識,增強社會各界的依法納稅意識,使稅收法制建設與人民群眾的法制觀念逐步協調。將稅收執法行為、程序、時限置於廣大納稅人的監督之下,塑造良好的稅收執法形象,這樣,可以取得納稅人的理解和支持,有效減少稅收執法中可能出現的矛盾和沖突。同時,深化與國稅、工商、房管、海關、銀行、中介等部門的合作層次與內容,切實利用好地方政府協稅護稅機構的作用,以取得相關部門的配合和支持。另一方面要加強和紀檢、監察、檢察、公安、法院協調溝通,對稅務執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共同研究,商議解決,從而化解外部稅收執法危機,共同構建和諧、互動的良好征稅環境。
1、楊柯 楊寬:《規范履行稅收職責-規避執法風險》,蘭州市國家稅務局網(2007-09-05)。
2、霍志遠劉翠珍:《防微杜漸勝於亡羊補牢—淺談稅收執法風險之防範》,河北省國家稅務局網(2007-12-17)。
3、謝少卿:《如何防範和化解稅收執法風險》,《中國稅務報》。
4、陳瑞蓮 蔡立輝:《公共行政》。
Ⅲ 一個關於保險方面的案例,請看一下
王某的2個兄弟有權領取。王妻之母無權領取。
孩子投保的是學平險,學平險的受益人是法定,也就是說王某和妻子都是受益人,可以各領取一半,雖然其中一方受益人和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去,但還有王某做為唯一受益人,王某雖然殺害妻子和孩子,但並非出於主觀故意,而是由於精神病理障礙使其完全喪失理智,並不屬於《新保險法》規定的「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的情形,從法律角度說,他還是合法的受益人,所以王妻應得的保險金是不能作為遺產進行繼承的,保險公司是按照保險法向王某給付保險金。所以從這方面說保險金不是遺產,和王妻之母沒有任何關系。
另外我國《民法通則》中規定:「不能辯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民事活動,不能完全辯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想適應的民事活動……」王某現在的法定監護是他的2個兄弟,而不是王妻之母,所以領取保險金的行為由其兄代為行使。拿分走人。
Ⅳ 保險業的著名案例
國內首例102萬大型跨國理賠現身新華保險
2008年12月10日,新華保險功勛總監金愛麗率團緊急奔赴日本東京「癌研有明醫院」,將102萬元理賠金親自送到這位出險的旅居日本的汪先生手中。由此,國內壽險行業首例大額跨國理賠服務在新華保險誕生。
經了解,此位王先生於2006年11月在新華保險投保了100萬保額的「健康天使重大疾病保險」。前不久在日本當地的常規身體檢查中被醫院確診為小細胞肺癌,並在日本東京「癌研有明醫院」接受治療。當新華保險接到這位客戶的跨國理賠申請後,充分考慮保障客戶利益,新華保險功勛總監金愛麗立即向公司報案;尤其在首次進行大型跨國理賠且尚無先例經驗的情況下,新華保險相關部門負責人特批以「理賠綠色通道」推進相關工作。
保險公司跨國理賠案件的處理難度較大,牽扯到眾多方面的問題,在處理時間上往往會拖延很長。由於此次跨國理賠保險理賠額度較大達到102萬元,需要通過再保險公司、國際SOS組織的協作,且在日本醫院不針對保險公司以外機構和個人提供相關資料的情況下,新華保險遇到了跨國理賠手續復雜、信息聯絡不暢等困難,金愛麗總監急客戶之所急,一方面安撫客戶和業務員,一方面積極和有關部門積極協調。終於在12月10日不顧旅途勞累於當晚趕往日本「癌研有明醫院」,見到客戶核實身份後迅速辦理了全部理賠單證的簽字手續,十分鍾後理賠金即到帳。客戶滿懷感激,「新華保險是世界上最好的保險公司!」
從賠案發生到理賠結束,理賠工作是否及時高效,決定了客戶對保險企業及產品的忠誠度,這更是驗證保險企業業務品質、服務質量、工作效率的最關鍵環節,是保險企業賴以生存的「生命線」。從充分保障客戶利益出發的新華保險,自成立以來堅守「客戶滿意度提升」的唯一評價標准、「客戶價值增長」的唯一服務目標和「以客戶為中心」的唯一服務理念,致力於為客戶提供誠實守信、盡心盡責、方便快捷的服務體驗,堅持搭建優質的客戶服務平台,特別是高品質的理賠服務平台。
對於新華保險此次誠信、高效的大型跨國理賠服務,中央財經大學保險學院院長郝演蘇教授表示,「新華保險對待所有的客戶,無論國內國外一視同仁。只要有需要理賠的地方,不管客戶在世界的哪一個角落,新華保險都會把理賠金在最短的時間內送到客戶手裡。新華保險用行動維護了中國保險業的國際形象。」同時,郝演蘇教授也提示民眾,「保險是經濟危機環境下最安全的保護傘。」
對外經貿大學保險學院院長王穩則表示:「老百姓對保險行業最大的意見就是理賠難,而新華保險一貫重視理賠工作,在新華保險理賠就是不難。希望不久的將來百姓對保險行業有類似的誤解。」
作為中國壽險行業連續三屆全國十大保險明星、北京市保險行業形象大使,一直把理賠工作視為壽險事業最重要環節的金愛麗則建議,「對於這種大型跨國理賠服務,國際理賠手續應盡量簡單化,同時保險行業應建立大額跨國理賠專項工作機制」。
Ⅳ 保險營銷有哪些成功案例
現在產品都是靠營銷才賣的出去,案例很多。不如你使用保保網的微信通,可以將行業信息一網打盡/
Ⅵ 關於個人所得稅的案例
1、王上月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工資薪金所得:(2008年3月1日以後標准)
(2100-2000)*5%=5 (元)
稿酬所得:7000*(1-20%)*20%*(1-30%)=784 (元)
國家進步獎免徵個人所得稅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800*20%=160 (元)
即其總共要交納個人所得稅為949元,法律依據為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細則。
2、3、題中未給明王繳納了哪些稅款,對哪一部分進行的處罰,請進一步明確題目
Ⅶ 個人理財 和 保險 案例
問題一:適度性原則(大概解釋,根據個人的承受能力來定,是收入的10%——20%)
問題二:保險利益原則(因為買保險時張某未將此事告知王某,王某沒有就此事做出回應,而且二人沒有結婚,在保險法裡面,張某與王某沒有保險利益關系的存在,而且以人壽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必須竟被保險人同意,因此保險合同不成立,)
Ⅷ 個人風險管理案例(保險學案例),這是書上的案例,沒有答案,求幫忙解答
前提小李7:50出門
根據交通工具分析如下:
A.公交車:
乘坐公交車大概需要50分鍾到達公司,一切正常抵達時間為8:40.
中間會遇見的風險如下:
第三方客觀因素造成的風險:
公交沒有正點抵達小李乘坐的公交站台(車流量較大堵車、公交路程中發生車禍等);
公交車正點抵達小李乘坐的公交站台,但是行駛中間耗時超過50分鍾,造成小李在9:00之後抵達公司。(造成原因可能有車流量較大堵車、路程中發生車禍等);
主觀因素造成的風險:
小李個人造成自身未有按時抵達乘坐的公交站台,與公交車錯失交臂(原因可能如下:出小區後發現客戶資料遺失在家、下樓看手機摔著導致腳踝扭傷等);
小李按時抵達乘坐的公交站台,趕上公交車,公交車行駛中無問題,但是下車前往公司的路上發生問題致使未能趕在9:00抵達公司(原因可能如下:發現摔倒老人前去攙扶耗時過久、步行路上遇見熟人寒暄/遇見一見鍾情的女性等)
B.公交車+地鐵
以下只闡述因增加交通工具(地鐵)所帶來的可能風險,此處與公交相關的不闡述:
第三方客觀因素造成的風險:
地鐵晚點(電力供應不足、地鐵公司員工集會罷工等);
地鐵處發生恐怖襲擊等;
地鐵發生踩踏事件等;
主觀因素造成的風險:
小李自身缺乏鍛煉,搭乘地鐵的人數較多,小李體能不足以搭乘上地鐵;
小李乘坐地鐵後發現手機/電子設備被偷後報警等;
以及與公交中闡述相同的小李主觀問題
汽車:
第三方客觀因素造成的風險:
汽車壞了(晚上因低溫水箱凍裂、時間開久了潤滑油不足、昨夜朋友借車忘記加油、天氣過熱加油過滿汽車自燃了等);
行駛中被追尾等;
經過某建築工地,建築垃圾高空墜落砸中小李車尾端(還好是尾端)等;
主觀因素造成的風險:
行駛中打電話等(開小差)與前方車輛發生追尾等交通事故;
技術不過硬造成車輛損傷等;
忘記年檢到期等證件審核時間到期事宜。
以上分析:風險無處不在,導致小李上班遲到的原因眾多,可解決方案如下:
購買離公司近的住宅;
採取就近辦公(例如在家辦公);
起早一點、整慢一點、細心一點(這個最實際、所需資金最少、難易度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