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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紀公司采購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7-31 20:13:09

Ⅰ 關於集團企業統一保險問題

你好朋友:先了解一下企業財產險的定義和內容:
企業財產險分為基本險和綜合險兩種
投保人可根據被保險人的具體風險情況進行選擇。
在投保時,一般要向保險人提供資產負債表等能夠
表明財務資產情況和證明企業營業范圍的材料
以便與保險人協商確定保險金額和保險費率
此外,要如實填寫投保單以及相關單證
可在保險公司人員的指導下完成
並交付相應的保險費。

回答你的問題:
總公司聯系保險公司統一將各分公司財產進行保險的優點:
一切公司財產保險業務交由總公司來承擔將會:
1.統一各分公司保險保障的步伐使總企業在一個時間內快速的得到全面保障
有利於控制保險保障的節奏,有一個統一全面的保障,使企業步伐更整齊。
2.統一各分公司保險費率的確定,所有車輛房產等財險將會以一個標准投保費率確定
有效避免分公司進行徇私舞弊,財務支出容易控制。
3.統一各分公司進行投保,壯大投保規模,一定程度上可以選擇投保的保險公司
並可以選擇更有利於我方的保險條件,比如大額優惠條件等。
缺點:企業所有車輛財產險交由總部安排,將會加大公司總部的業務量,耗時費力
而且相關機制扭轉和調整不夠靈活。不如單個的分公司更靈活,易於及時的調整和控制。

分公司在當地選擇保險公司的優缺點:
優點:正如上面所說:可以根據當地企業實際財產情況去選擇合適的保險公司投保
而不是一味的只根據總部計劃的大鍋飯去選擇。還有就是緩解了總部大量業務,使
保險計劃更貼實際,更容易執行,數據更加清晰。
缺點:缺乏統一的整體規劃,可能使企業投保的水平和時間參差不齊
地方選擇投保接近的保險公司,會存在一定徇私風險性

推薦:第一種方案。理由:減少了分公司承擔的責任的風險。否則一旦出了大問題
就是分公司辦事不利,這種情況誰也說不清,故推薦第一種。
目前就這么多,真心希望能夠幫助到你,如有疑問繼續追問我就是。
我一定盡力去解決你的問題。

Ⅱ 選擇保險經紀公司需要招標嗎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一、保險經紀公司在保險市場中的地位
(一)保險經紀公司的法律屬性與地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二十六條「保險經紀人是基於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並依法收取傭金的單位」。
(二)保險經紀公司是客戶利益的代表
保險經紀公司作為客戶利益的代表,對客戶和保險產品都有較多的了解,在代表投保人的利益與保險公司洽談中,能大量的降低委託人因不熟悉保險條款所帶來風險與損失。
(三)保險經紀公司是企業保險顧問
作為企業保險顧問,保險經紀公司有責任和義務為企業提供准確的保險市場信息,為投保人爭取到用最合適的價格去獲得最全面的保險保障。
二、引入保險經紀對企業的意義
(一)有利於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保險經紀公司作為企業的保險律師和顧問為企業服務,可以通過熟悉和豐富的專業知識,能夠為企業解決投保、索賠問題。
(二)科學安排投保,合理轉移風險
保險合同實際是契約化的期貨合同,各保險公司險種,條款的擬訂都是通過科學數據與實踐開發出來的。
(三)降低保費,提高保險利益
通過經紀公司公司辦理保險可以極大降低企業保險費支出。一方面經紀公司可以利用其了解保險市場的特長,運用競爭機制,能夠獲取物美價廉的保險產品。
(四)體現公開公正公平
由於企業在確定方案,選擇保險公司和組織共保過程中,通過經紀公司進行招標,避免了保險公司與客戶直接接觸,通過經紀公司的專業服務、公開招標、嚴格按照科學合理的評標標准進行選擇,避免了客戶直接進行選擇過程中可能會發生的商業賄賂、暗箱操作等問題,充分體現了專業化、公開化、公平化,促使保險市場健康良好的發展。
(五)不增加企業成本
保險經紀公司作為企業的保險顧問,不收取企業任何費用,免費為企業服務。是企業不在編、免費的、專業風險管理專家團隊。
(七)專業索賠服務
保險經紀人在企業出險後,立即趕赴現場,協助客戶減少損失,可向企業提出專業建議,協助企業准備相關索賠資料,協調事故責任認定和最終賠償結果的達成,以解決企業索賠難題.

Ⅲ 某保險招標活動由某保險經濟公司代理,則該保險經濟公司的股東某保險公司如果參加投標活動,是否違法

很不幸,不違法。很多保險公司都有自己的經紀公司,難道他們就不能接自己經紀公司的業務了?
也許其中會有暗箱操作。比如看你的標書等等。這些你要能抓到證據到可能說對方違法。不過我估計很難抓到證據。

如果你認為他們的行為干擾到你的正常投標,只能向招標方表明,你的競爭對手和經紀公司的關系。讓他們慎重選擇。至於人家是不是看中你說的,那就看人家的了。

Ⅳ 保險中介報備監管部門需要哪些資料

(一)對政府采購進行監督管理
政府采購法第十三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雖然該條還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與政府采購活動有關的監督管理職責,但財政部門是監管第一責任人,負責對政府采購對象(即貨物、工程和服務采購項目)的全面監管。
(二)制定政府采購政策
政策是國家為了實現社會、政治和經濟目標,通過一定組織程序而制定的奮斗目標、遵循的行動原則、完成的明確任務、實行的工作方式、採取的一般步驟及具體措施。《條例》第六條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政府采購政策,通過制定采購需求標准、預留采購份額、價格評審優惠、優先採購等措施,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目標。
(三)對政府采購信息公告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和管理
政府采購信息是指規范政府采購活動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以及反映政府采購活動狀況的數據和資料的總稱。政府采購信息的及時公開和真實、詳細,是保證政府采購「公開、公平、公正」的基礎。因此,《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縣級以上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對政府采購信息公告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和管理。
(四)匯總政府采購預算
政府采購預算的編制隨部門預算一起進行,由采購人依據預演算法的規定和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和公開招標限額標准進行編制,但政府采購監管部門負有匯總預算的職責。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負有編制部門預算職責的部門在編制下一財政年度部門預算時,應當將該財政年度政府采購的項目及資金預算列出,報本級財政部門匯總。
(五)受理采購人采購實施計劃的報備
采購人在實施采購時,要將采購實施計劃報本級財政部門備案,以便財政部門加強對政府采購項目的監管。《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采購人應當根據集中采購目錄、采購限額標准和已批復的部門預算編制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備案。
(六)審批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采購方式的變更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實施采購活動前或實施采購活動中,因各種原因需要變更法定的采購方式。對此,我國規定的是報批制,其審批許可權在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政府采購監管部門或政府有關部門。
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七條和第三十七條分別規定,因特殊情況需要採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批准。廢標後,除采購任務取消情形外,應當重新組織招標;需要採取其他方式采購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政府有關部門批准。
關於采購方式變更的審批權問題,《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財政管理實行省直接管理的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並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行使政府采購法和本條例規定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批准變更采購方式的職權。
(七)規定政府采購合同文本內容
政府采購法規定,政府采購合同適用合同法,但必須推行標准化合同文本。其第四十五條規定,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政府采購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
(八)受理采購人的合同報備
對采購合同的管理,我國實行的是備案制。政府采購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采購人應當將合同副本報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九)依法處理投訴與行政復議
為保護供應商的合法權益,我國政府采購設計了多重救濟制度,有詢問、質疑、投訴、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而投訴和行政復議由財政部門處理。政府采購法第五十六條和第五十八條分別規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投訴後三十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投訴人對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投訴處理決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逾期未作處理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條例》第五十八條還規定,財政部門處理投訴事項,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以及需要投訴人補正材料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投訴處理期限內。
財政部門在依法處理投訴或行政復議案件時可以視情況決定采購活動是否暫停進行。《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財政部門在處理投訴事項期間,可以視具體情況書面通知被投訴人暫停采購活動,但暫停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0日。
(十)對政府采購工作進行檢查
檢查是監管的具體形式。政府采購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活動進行檢查,政府采購當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十一)對集中采購機構進行考核
我國實行的是集中采購與分散采購相結合的模式。政府采購法第六十六條規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集中采購機構的采購價格、節約資金效果、服務質量、信譽狀況、有無違法行為等事項進行考核,並定期如實公布考核結果。《條例》第六十條規定,財政部門應當制定考核計劃,定期對集中采購機構進行考核,考核結果有重要情況的,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十二)建立評審專家庫,並對專家的使用進行監管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評審專家的管理與使用要相對分離。財政部門要建立專家庫維護管理與抽取使用相互制約的管理制度,即政府采購專家庫的維護管理與使用抽取工作分離。《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分別規定,招標采購單位應當從同級或上一級財政部門設立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通過隨機方式抽取評標專家。招標采購機構對技術復雜、專業性極強的采購項目,通過隨機方式難以確定合適評標專家的,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同意,可以採取選擇性方式確定評標專家。抽取使用專家時,原則上由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的經辦人在財政部門監督下隨機抽取。特殊情況下,經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同意,也可以由財政部門專家庫維護管理人員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後,推薦給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遇有行業和產品特殊,政府采購專家庫不能滿足需求時,可以由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按有關規定確定評審專家人選,但應當報財政部門備案。
(十三)對違反政府采購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
已出台的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均明確,政府采購監管部門應當對違反政府采購法規的行為給予處罰,處罰的形式主要有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停止支付資金、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和罰款。處罰對象包括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和評審專家。
(十四)審核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中的權重
《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在上述規定范圍外設定價格分權重的,應當經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核同意。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Ⅳ 保險經紀公司代投保人招標合法嗎

經紀公司是可以替代投保人進行招標,經紀公司本身就是代表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利益

Ⅵ 保險經紀人的崗位職責

1、發現潛在客戶的保險需求,爭取成為客戶認可的保險經紀人;
2、對客戶面臨的風險進行調研、查勘,提供風險評估報告;
3、針對客戶面臨的風險制定風險管理方案,其核心為保險方案;
4、協助或代表客戶進行保險采購,選擇合適的保險人和保險方案;
5、協助客戶辦理投保、繳費等手續;
6、審核保險協議、保險合同、保險單等技術文件;
7、對客戶保險相關人員進行保險培訓,告知保險方案內容、被保險人義務、保險報案方式、保險公司及經紀公司聯系人等重要保險事宜;
8、發生保險事故後,協助客戶報案、收集報案材料、查勘現場、代表客戶與保險公司談判等;
9、日常聯系、定期報送保險服務情況等其他工作。

Ⅶ 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准備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

1.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1994年5月12日頒布
2.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2001年4月28日頒布
3.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1983年12月8日頒布
4.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修正)1996年5月15日頒布
5.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1999年8月20日頒布
6.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1995年5月10日頒布
7.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1995年6月30日頒布
8.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1999年頒布
9.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2003年12月27日頒布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2003年12月27日頒布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頒布
12.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02年10月28日頒布
13.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1993年7月2日頒布
14.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成果轉化
15.經紀人管理辦法1995年10月26日頒布
16.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1994年8月31日頒布
17.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頒布
18.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1994年10月27日頒布
19.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1995年12月28日頒布
20.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1996年7月5日頒布
21.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1997年12月29日頒布
22.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1985年9月26日頒布
2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1992年11月7日頒布
24.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2003年12月8日頒布
25.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暫行辦法2003年12月5日頒布
26.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下發《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核查制度(試行)》的通知2003年1月3日頒布
27.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T4754-94)
28.企業效績評價操作細則(修訂)2002年04月18日頒布
29.貸款通則1996年06月28日頒布
30.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2003年3月24日頒布
31.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進出口收付匯逾期未核銷行為處理暫行辦法》的通知2003年3月13日頒布
32.中國人民銀行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2003年4月9日頒布
33.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
34.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金融爭議仲裁規則2003年4月4日頒布
35.關於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履行原由中國人民銀行履行的監督管理職責的決定2003年4月26日頒布
36.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價格監測規定2003年4月9日頒布
37.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1986年12月2日頒布
38.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1993年2月22日頒布
39.全民所有制小型工業企業租賃經營暫行條例1988年5月18日頒布
40.金融許可證管理辦法2003年5月26日頒布
41.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2003年6月26日頒布
42.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2002年3月1日頒布
43.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實施細則(試行)2003年頒布
44.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3號<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03年6月24日頒布
45.有限責任公司規范意見1992年5月15日頒布
46.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47.制止價格壟斷行為暫行規定2003年6月18日頒布
48.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2003年頒布
49.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辦法(試行)
50.證券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2003年8月29日頒布
51.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管理暫行辦法2003年8月28日頒布
52.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2003年9月9日頒布
53.邊境貿易外匯管理辦法2003年9月22日頒布
54.企業資產損失財務處理暫行辦法2003年09月03日頒布
55.農村信用社省(自治區、直轄市)聯合社管理暫行規定2003年9月18日頒布
56.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2003年10月3日頒布
57.中國證券業協會會員誠信信息管理暫行辦法2003年10月16日頒布
58.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2003年10月28日頒布
59.外幣代兌機構管理暫行辦法2003年5月28日頒布
60.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1994年8月31日頒布
61.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實施細則2003年11月12日頒布
62.不宜流通人民幣挑剔標准2003年12月01日頒布
63.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9號-財務信息的更正及相關披露2003年12月1日頒布
64.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2003年9月29日頒布
65.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工作細則2003年12月11日頒布
66.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2003年10月9日頒布
67.證券公司治理准則(試行)2003年12月15日頒布
68.中國人民銀行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辦法2003年12月15日頒布
69.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2003年12月27日頒布
70.中國銀聯入網機構銀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辦法
71.關於設立外商投資出口采購中心管理辦法2003年9月29日頒布
72.《關於設立中外合資對外貿易公司暫行辦法》補充規定2003年12月7日頒布
73.《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管理辦法》補充規定2003年12月7日頒布
74.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2003年12月31日頒布
75.《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管理規定》的補充規定2003年12月9日頒布
76.《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管理規定》的補充規定2003年12月9日頒布
77.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2004年2月4日頒布
78.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2004年1月15日頒布
79.世界銀行技術援助項目(分項目)管理辦法2003年12月25日頒布
80.保險經紀公司管理規定2001年11月16日頒布
81.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報告管理辦法2004年2月12日頒布
82.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試行)2004年4月1日頒布
83.企業國有資產統計報告辦法2004年2月14日頒布
84.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2004年3月1日頒布
85.基金會管理條例2004年3月8日頒布
86.外資銀行並表監管管理辦法2004年頒布
87.民航國內航空運輸價格改革方案2004年8月17日頒布
88.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監測和考核暫行辦法2004年3月25日頒布
89.商業銀行與內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2004年4月2日頒布
90.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2004年4月6日頒布
91.企業年金試行辦法2003年12月30日頒布
92.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規定2004年頒布
93.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2004年2月23日頒布
94.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買斷式回購業務管理規定2004年4月12日頒布
95.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實施中央財政非稅收入監督管理暫行辦法2004年1月13日頒布
96.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04年5月13日頒布
97.對外援助成套項目施工任務實施企業資格認定辦法(試行)2004年頒布
98.對外援助物資項目實施企業資格認定辦法(試行)2004年頒布
99.重點家禽養殖、加工企業流動資金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2004年4月8日頒布
100.境內外資銀行外債管理辦法2004年5月27日頒布
101.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2004年6月8日頒布
102.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2004年6月19日頒布
103.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2004年6月14日頒布
104.基金會名稱管理規定2004年6月23日頒布
105.農村公路建設資金使用監督管理辦法2004年6月11日頒布
106.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2004年6月25日頒布
107.商業銀行次級債券發行管理辦法2004年6月17日頒布
108.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2004年6月4日頒布
109.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管理暫行辦法2004年8月9日頒布
110.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2004年7月27日頒布
111.汽車貸款管理辦法2004年8月16日頒布
112.商務部國內貿易標准化體系建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2004年8月9日頒布
11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04年7月26日頒布
114.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04年8月28日頒布
115.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管理辦法2004年7月15日頒布
116.貨幣市場基金管理暫行規定2004年8月16日頒布
117.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確認暫行辦法2004年8月25日頒布
118.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2004年8月11日頒布
119.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2004年8月11日頒布
120.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2004年8月11日頒布
121.中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管理暫行辦法2004年8月23日頒布
122.中央企業內部審計管理暫行辦法2004年8月23日頒布
123.全國經濟普查條例2004年9月5日頒布
124.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許可實施辦法2004年9月17日頒布
125.銀行業監管統計管理暫行辦法2004年9月15日頒布
126.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業協會工作暫行辦法2004年8月30日頒布
127.經紀人管理辦法2004年8月28日頒布
128.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2004年9月15日頒布
129.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2004年9月22日頒布
130.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2004年9月16日頒布
131.國家發展改革委委託投資咨詢評估管理辦法2004年9月15日頒布
132.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暫行辦法2004年9月29日頒布
133.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管理暫行辦法2004年9月29日頒布
134.保險統計管理暫行規定2004年9月29日頒布
135.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實施細則2004年10月12日頒布
136.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2004年10月18日頒布
137.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管理辦法2004年10月9日頒布
138.證券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2004年10月18日頒布
139.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2004年9月23日頒布
140.保險統計管理暫行規定2004年9月29日頒布
141.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售付匯管理暫行辦法2004年11月8日頒布
142.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業務辦理規則2004年10月30日頒布
143.國別投資經營障礙報告制度2004年11月11日頒布
144.金融機構外匯存款准備金管理規定2004年10月29日頒布
145.外匯領域反洗錢信息分類管理和核查工作管理規定2004年10月27日頒布
146.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託管業務有關財務管理問題的規定2004年10月30日頒布
147.拍賣管理辦法2004年12月2日頒布
148.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流通審核規則2004年12月7日頒布
149.投資公司會計核算辦法2004年10月25日頒布
150.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4年11月30日頒布
151.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2000年6月2日頒布
152.基層人口計生專干特困家庭救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暫行)2004年10月12日頒布
153.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2004年12月1日頒布
154.保險經紀機構管理規定2004年12月15日頒布
155.民間非營利組織新舊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2004年10月19日頒布
156.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2004年11月5日頒布
157.保險政務信息工作管理辦法2004年12月20日頒布
158.廣告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04年11月30日頒布
159.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政府采購管理實施細則2004年12月7日頒布
160.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准備金管理辦法(試行)2004年12月15日頒布
161.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2004年12月30日頒布
162.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2004年12月30日頒布
163.商業銀行市場風險管理指引2004年12月29日頒布
164.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復議辦法2004年12月28日頒布
165.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辦法2004年12月28日頒布
166.商業銀行內部控制評價試行辦法2004年12月25日頒布
167.進口付匯差額核銷管理辦法2004年12月3日頒布
168.貨物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辦法2004年11月10日頒布
169.貨物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2004年12月10日頒布
170.信託投資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暫行辦法
171.煤炭經營監管辦法2004年12月27日頒布
172.化肥淡季商業儲備管理辦法2005年1月12日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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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關於進一步規范保險中介市場准入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業聯合會
對民營企業市場准入的要求的參考:
一、進一步解放思想、轉變觀念、落實措施,加快消除市場准入障礙,為私營企業提供一個平等競爭的投資環境。
1、對私營企業實行平等的政策待遇。建議市政府組織專門力量,全面清理和廢除不符合《行政許可法》的地方性、部門性法規,打破行業、部門和地區壟斷,實現私營企業與國企、外企平等的政策待遇,包括同等的市場准入政策;同等的招投標政策;同等的融資、稅收、土地使用、財政貼息、政府采購政策;同等的外匯管理、進出口經營權、進出口配額、出口退稅、出口信用保險費補貼、人員出入境等政策;同等的參與國資國企改革的政策。
2、盡快實施投資登記備案和核准管理制度。建議市政府盡快制訂這方面的法規和相應的管理辦法。今後除禁止類和限入類項目外,民間投資不必經政府主管部門審查,只實行登記備案或核准管理辦法。
二、建議政府率先在有條件的地區先行試辦地方區域性小銀行。向民資開放金融領域,建立和發展包括民營銀行在內的中小金融機構體系,建立和完善多層次的資本市場體系,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和融資擔保體系。上海是全國的經濟中心,也是金融中心,在這方面完全應該也有條件先行一步。青浦、嘉定和松江區集中了郊區近一半的私營企業,這些區的工業產值都超過了100億元,實現營業和銷售收入500億元以上,經濟活動力量相當大,有條件試辦地方性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小銀行。這些小銀行需以民資為主,加上原信用社資金,以及政府每年可從私營企業繳納稅金(2003年為263億元)中,按一定比例提取,進行參與。
三、建議政府進一步開放教育領域,特別是非學歷教育和職業教育領域。改革教育經費的分配機制,公共財政從義務外教育、職業培訓等競爭性領域退出,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在這些教育領域享受同等待遇,可以按照規定獲得國家補貼經費。
四、建議政府進一步開放衛生醫療領域,實行適應多層次需求的差別市場。
1、降低衛生醫療行業的進入門檻,實行多層次差別市場,即高端、中端和低端醫療市場並存的結構。在允許開設民辦醫院的同時,應允許開設外資醫院和更多的私人診所,包括個體醫生行醫,並建立大醫院與私人診所、個體醫生之間的合作聯系制度,以動員更多的民間資本進入衛生醫療市場。
2、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取消劃分營利性醫院和非營利性醫院的制度。只要符合國家有關的規定或標准,民營醫院應與公辦醫院一樣,可以進入醫保定點單位,可以設置相關的醫療科目,可以從事計劃生育的技術服務,可以自行決定購置大型醫療設備,等等。
3、放寬價格控制,調整稅收政策,降低稅率。在低端市場要有效降低醫療價格,使之有一定彈性,並可適度浮動。高端市場價格則可高些,以體現服務質量。要降低稅率,扶持民營醫院迅速健康發展。
4、建立民營醫院行業協會,促進相互之間信息交流,加強與政府部門之間的聯系,提高管理水平。
五、建議政府進一步開放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領域,提高其市場化程度。積極推動民資進入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領域,支持符合條件的私營企業參與總承包、分包、招投標代理、監理等建設市場業務競爭。這里應特別強調:一是對不同經濟主體全方位開放,一視同仁,特別在招投標時,不能歧視私營企業,不能內設不利於私營企業的限制條件;二是要全產權開放,即與開放項目相關的經營權全都要開放。
六、建議政府加快民營科學研究和高科技行業的發展,為「科教興市」戰略的實施打下堅實基礎。上海具有強大的人才優勢和科技優勢,應加大對民營科技企業技術創新的支持,鼓勵民營科技企業與大專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並積極參與政府科技計劃、攻關項目,投資政府頒布的高新技術產業和技術指導目錄中的有關研究項目;國家和市級科技攻關項目招投標應面向全社會放開,鼓勵民營企業、民營資金參與;國家級實驗室可以向承擔科研任務的民營企業開放;採取措施幫助民營企業加快科技產業化步伐。
七、建議政府採取措施,加快社會中介行業如律師、會計、咨詢、資產評估、產權交易、招投標等中介服務機構的發展,為私營企業參與國資國企的改革、改制、並購和重組提供優質服務。
1、對現有的中介企業進行整頓、改革、規范,提高其執業水平;
2、鼓勵更多的高校畢業生、海外學成歸來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進入中介企業;
3、鼓勵更多的民間資本進入中介行業,發展中介行業;
4、鼓勵更多的中介企業為私營企業提供優質服務,以消除市場體系的「三缺失」現象和企業的「三不」現象。
八、建議政府通過授權或新建方式,建立市中小企業專司管理服務機構。加強對本市中小企業的專門管理,提供宏觀指導和微觀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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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保險代理公司與保險經紀公司有何區別

保險經紀公司與保險代理公司的區別:

(1) 保險經紀公司是受客戶委託安排客戶要求的保險事宜,經紀公司按照客戶要求去尋找最適合的保險公司,並將客戶交納的保險費交給保險公司,並從投保人或委託人獲得傭金。

簡單說代理公司代表保險公司展業,經紀公司代表投標人或被保險人投保。投保人將保費交給代理公司即視同交給保險公司,即使保險公司尚未收到保險費,也要承擔保險責任。相反,投保人將保費交給經紀人,若保險公司未收到,則發生保險事故由經紀人承擔賠償責任。

(2) 保險代理公司和保險經紀公司,代理相當於「賣方的推銷」,經紀相當於「買方的采購」

(3) 保險代理公司是受保險公司委託,根據保險公司的授權銷售該保險公司的保險產品,從保險公司提取傭金。簡單的說保險代理公司就是拿著保險產品找客戶。

保險經紀公司是根據被保險人或投保人的委託,根據其意願去尋找保險公司和保險產品,從委託人和保險公司兩邊提取傭金。

(4) 選擇保險代理公司的理由

保險代理公司其實就像超市一樣向投保者盡其所能地介紹、分析、挑選各家保險公司的各種保險產品,這種「一站式」的套餐服務,使投保者能夠對各家保險產品進行全面了解。

保險代理經營范圍寬、品種多、選擇性大,能適應各層次客戶的需求,這正是保險代理的優勢所在。從本質上分析,保險代理公司是代理銷售保險,但比保險公司的代理人更客觀。

(5)經營范圍差異

保險經紀公司經營范圍:在全國區域內(港、澳、台除外)為投保人擬訂投保方案、選擇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協助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進行索賠;再保險經紀業務;為委託人提供防災、防損或風險評估、風險管理咨詢服務;中國保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保險代理公司經營范圍:代理銷售保險產品;代理收取保險費;代理相關業務的損失勘查和理賠;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業務;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中的呼叫中心業務。(企業依法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依批準的內容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從事本市產業政策禁止和限制類項目的經營活動。)

希望可以幫到你,有不明白的可以隨時咨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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