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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的風險管理

發布時間:2021-07-31 22:18:50

1. 企業年金投資運營中存在的問題

企業年金投資運營中存在的問題
(一)企業年金投資總量規模小 近年來,我國企業年金規模不斷增加,於2016年突破萬億。2019年我國企業年金積累基金1798
5.33億元,我國2019年我國國內生產總值達到990865億元,企業年金占國內生產總值的
1.82%,比重較小。
(二)企業年金投資組合規模較小 當前,我國企業年金市場過度分割,投資組合規模較小。截至2019年底,企業年金實際運作資產達到
1.79萬億,投資運作滿全年的投資組合共3600個,其中單一計劃組合3408個,平均規模為
4.5億;集合計劃組合173個,平均規模為9億,低於同期公募基金規模。
(三)企業年金投資收益不穩定 企業年金承擔著重要的社會功能,在運營過程中需要一種較為穩定、收益合適的投資渠道。國內可供投資的產品有存款、債券、基金、股票、養老金產品等,需要較強的專業知識,必須經由專業的投資公司完成。不同的投資公司的管理能力、不同的投資經理的投資能力、同一投資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資組合、同一組合的不同投資期間投資策略相差很大,加之經濟狀況的影響,使得企業年金發展受到影響。
(四)企業年金法律制度不完善 我國企業年金由企業和職工自主繳納,遵循信託法原則。相關的法律主要包括《信託法》、《信託公司管理辦法》等,但是這些法律在頒布時,整個信託制度不夠成熟,未對企業年金方面做出具體的規定,企業年金基金投資也沒有形成一套健全的配套法規。在企業年金的開展和具體運營中缺乏相對完善的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持。
(五)企業年金風險防範能力較弱 企業年金的投資行為主要由具有資質的投資管理人來完成。不同的投資管理人,其業務范圍、管理水平、風險評估能力各不相同,且容易受到投資經理的個人投資能力和偏好影響,長期運營能力缺乏制度保證,運營過程風險較多。受託人是投資運營過程的重要角色,而受託人的水平參差不齊,部分受託人重經營、輕管理,受託能力嚴重不足,使得受託人功能的空心化,這些都是企業年金運營過程中存在的薄弱環節。
來源:科教創新與實踐2021年2期

2. 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風險准備金提出比例是多少

按照現行的《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3號令第58條規定:投資管理人從當期收取的管理費中,提取20%作為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風險准備金,專項用於彌補企業年金基金投資虧損。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風險准備金在託管銀行專戶存儲,余額達到投資管理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凈值的10%時可不再提取。

3.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的第七章 企業年金基金投資

第四十四條 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應當遵循謹慎、分散風險的原則,充分考慮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安全性和流動性,實行專業化管理。
第四十五條 投資管理人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擔任託管人或其他投資管理人的任何職務。
投資管理人與託管人不得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資或相互持有股份。
第四十六條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投資范圍,限於銀行存款、國債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產品,包括短期債券回購、信用等級在投資級以上的金融債和企業債、可轉換債、投資性保險產品、證券投資基金、股票等。
第四十七條 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投資,按市場價計算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投資銀行活期存款、中央銀行票據、短期債券回購等流動性產品及貨幣市場基金的比例,不低於基金凈資產的20%;
(二)投資銀行定期存款、協議存款、國債、金融債、企業債等固定收益類產品及可轉換債、債券基金的比例,不高於基金凈資產的50%。其中,投資國債的比例不低於基金凈資產的20%;
(三)投資股票等權益類產品及投資性保險產品、股票基金的比例,不高於基金凈資產的30%。其中,投資股票的比例不高於基金凈資產的20%。
第四十八條根據金融市場變化和投資運作情況,勞動保障部會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保監會,適時對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機構、投資產品和比例進行調整。
第四十九條單個投資管理人管理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投資於一家企業所發行的證券或單只證券投資基金,按市場價計算,不得超過該企業所發行證券或該基金份額的5%;也不得超過其管理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總值的10%。
第五十條 投資管理人管理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投資於自己管理的金融產品須經受託人同意。
第五十一條 企業年金基金不得用於信用交易,不得用於向他人貸款和提供擔保。
投資管理人不得從事使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的第五章 投資管理人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投資管理人,是指受託人委託投資管理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專業機構。
第三十四條 投資管理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在中國境內注冊,具有受託投資管理、基金管理或資產管理資格的獨立法人;
(二)綜合類證券公司注冊資本不少於10億元人民幣,且在任何時候都維持不少於10億元人民幣的凈資產;基金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或其他專業投資機構注冊資本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且在任何時候都維持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的凈資產;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
(四)取得企業年金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規定人數;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具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七)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八)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五條 投資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企業年金基金財產進行投資;
(二)及時與託管人核對企業年金基金會計核算和估值結果;
(三)建立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風險准備金;
(四)定期向受託人和有關監管部門提交投資管理報告;
(五)根據國家規定保存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和投資記錄至少15年;
(六)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資管理人應當及時向受託人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一)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市場價值大幅度波動的;
(二)減資、合並、分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決定申請破產或被申請破產的;
(三)涉及重大訴訟或仲裁的;
(四)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發生重大變動的;
(五)可能使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價值受到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六)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資管理人職責終止:
(一)違反與受託人合同約定的;
(二)利用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為其謀取利益,或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被依法接管的;
(四)被依法取消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資格的;
(五)受託人有證據認為更換投資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六)有關監管部門有充分理由和依據認為更換投資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七)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投資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受託人應當在30日內確定新的投資管理人。
投資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資料,及時辦理投資管理業務移交手續,新投資管理人應當及時接收。
第三十九條 投資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投資管理進行審計,將審計結果報受託人並報有關監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條 禁止投資管理人有下列行為:
(一)將其固有財產或他人財產混同於企業年金基金財產;
(二)不公平對待其管理的不同企業年金基金財產;
(三)挪用企業年金基金財產;
(四)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5. 什麼是企業年金投資管理人

企業年金投資管理人指受託人委託投資管理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專業機構。投資管理人與託管人不得為同一人,且與託管人不的相互出資,持有股份。
我國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要遵循一定的原則:要進行組合投資達到減少投資風險的目的;要堅持投資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職責嚴格分離的原則,明確雙方責任;要確保資金安全性,在確保風險保持在合理水平的前提下,實施積極的投資策略;其次,以市場競爭為基礎,委託投資運營機構代為運營企業年金基金;再次,加快企業年金管理體制改革,建立符合市場化投資要求的監管體制;最後,要拓寬投資渠道,必須為年金基金創造更多適宜的投資工具有效地實現保值增值。
投資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 對企業年金基金財產進行投資;
(二) 及時與託管人核對企業年金基金會計核算和估值結果;
(三) 建立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風險准備金;
(四) 定期向受託人和有關監管部門提交投資管理報告;
(五) 根據國家規定保存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和投資記錄至少15年;
(六) 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6. 誰知道如何對企業年金進行全面風險管理

企業年金作為補充養老保險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障企業職工退休生活需要的重要資產,其安全性關繫到養老保險目標的實現,關繫到整個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因此,安全性是企業年金投資和運營的首要最基本目標。
一、企業年金投資運營過程中的主要風險 在國家監管機構指導下,企業年金管理所涉及的當事人包括企業年金計劃的委託人、受託人、賬戶管理人、託管人(銀行)、投資管理人和受益人(計劃參加人),外部還有監管機構、中介機構等,形成了信託關系、委託—代理關系等多種復雜關系。上述特點決定了企業年金的風險鏈較長,風險面較大,主要包括幾個方面:
1、市場風險
指在企業年金基金的投資過程中,各種金融資產價格由於利率、匯率、權益價格、通貨膨脹水平、國際政治和經濟不穩定、突發性災害事件、投資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因素的不利變動而導致企業年金基金收益的不確定性。
2、信用風險
指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的債券等信用敏感性金融資產由於債務人或交易對手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時履行其合同義務,或者信用狀況的不利變動而導致的資產損失風險。
3、操作風險
是指由於不完善的內部操作流程、人員、系統或外部事件而導致直接或間接損失的風險,包括法律及監管合規風險,主要涉及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違反法規、合同或投資指引的規定的風險。
4、流動性風險
指企業年金基金資產不能迅速轉變成現金,或者不能應付可能發生的大額給付的風險。
二、企業年金全面風險管理的總體策略 針對企業年金投資運營的具體特點,全面風險管理是須以受託人為企業年金運作的核心, 根據委託人的風險偏好,應用於企業年金投資運營戰略制定並貫穿於各種經營管理活動之中, 進行風險識別、風險計量、風險評估、風險監控與風險報告,為實現企業年金基金管理目標-暨實現受益人利益最大化-提供合理保證的過程。
首先,企業年金的全面風險管理是管理前述各類主要風險的總和, 需要針對所有類型的風險, 採用相應的制度設計、技術手段進行管理, 還必須考慮各類風險之間的相關性, 實現整合性管理, 而非孤立地看待和應對某一種風險。同時,全面風險管理是一個連續、動態的有機循環過程, 在內容上涉及到企業年金方案設計、計劃建立與報備、賬戶開立、繳費、投資管理、基金會計核算和估值管理、託管、基金待遇支付、計劃變更和終止等過程。
三、企業年金全面風險管理的實施要點 借鑒發達市場經濟國家養老基金在風險控制方面的經驗,結合長江養老等國內企業年金管理機構的實踐來看,企業年金全面風險管理可以歸納為以下五大要素:明確的風險管理戰略、完備的風險管理架構、精準的風險識別評估、健全的風險管控措施和先進的風險管理系統。只有系統地構建起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對各個業務層次、各種類型的風險進行綜合管理,才能真正實現企業年金基金以「絕對收益為主,相對收益為輔」的投資保值增值目標。

7. 企業年金基金的投資風險准備金是如何提取的

對於集合計劃,根據《關於企業年金集合計劃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58號),企業年金集合計劃投資管理費不提取風險准備金。
對於單一計劃,根據年金法規規定,投資管理人從當期收取的管理費中,提取20%作為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風險准備金,專項用於彌補企業年金基金投資虧損。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風險准備金在託管銀行專戶存儲,余額達到投資管理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凈值的10%時可不再提取。

8. 企業年金基金如何提取風險准備金

企業年金基金提取風險准備金要求如下:投資管理人從當期收取的管理費中,提取20%作為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風險准備金,專項用於彌補合同終止時所管理投資組合的企業年金基金當期委託投資資產的投資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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