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中央政策指導下,糧食風險基金的具體補貼范圍、補貼標准和補貼方式,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並抄報財政部、國家計委、國家糧食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備案。
(二)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糧食風險基金具體補貼范圍、補貼標准和補貼方式,既要與中央政策相一致,又要與本地實際情況相結合。糧食購銷企業執行保護價政策應得到合理的補貼,不得縮小補貼范圍,壓低補貼標准;制定保護價要能補償糧食生產成本,並使農民得到適當收益,不得壓低保護價,損害農民利益。
(三)糧食主產區要繼續執行「三項政策、一項改革」。糧食主產區的糧食風險基金的使用,必須確保糧食購銷企業按保護價敞開收購農民余糧。具體補貼方式可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
(四)糧食主銷區的糧食風險基金使用,必須重點確保地方儲備糧油所需的利息費用補貼。
(五)糧食購銷平衡地區,可視本地區特點,比照糧食主產區或主銷區,確定本地區糧食風險基金必須確保的重點。
(六)糧食風險基金在確保重點後,如有節余,可用於陳化糧價差虧損補貼、消化糧食財務掛賬等糧食方面的開支,不準挪作他用。
2. 糧食風險基金資金性質
糧食風險基金資金性質?糧食風險基金的用途主要有:
用於國家儲備糧油、國家專項儲備糧食的利息、費用支出和在特殊情況下需動用中央儲備糧調節糧食市場價格時所需的開支,用於地方政府為平抑糧食市場價格吞吐糧食發生的利息、費用和價差支出,對貧困地區吃返銷糧的農民由於糧價提高而增加的開支的補助。當年節余的糧食風險基金結轉到下年度滾動使用。
糧食風險基金的建立為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發展帶來了一定的優惠政策,尤其是對於糧食主產區。但在接下來的一段時間里,我國面臨到連續幾年的糧食大豐收,給國有糧食收儲企業造成了收購上的難度,糧食收購難度加大,為此,國家專門調整了糧食風險基金的使用范圍。
在國辦發[1998]17號文件中,明確規定糧食風險基金必須專項用於:
第一,支付省級儲備糧油的利息、費用補貼;
第二,糧食企業執行敞開收購農民余糧的政策,致使經營周轉糧庫存增加,流轉費用提高,而又不能通過順價出售予以彌補的超正常庫存的利息、費用補貼。
根據糧食風險基金用途,按照豐年向產區傾斜、歉年向銷區傾斜的原則分配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當年節余的糧食風險基金,如數結轉到下年滾動使用,但不得抵頂下年應到位資金。
國務院國發[1999]11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完善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中又明確,中央對地方糧食風險基金補助,在合理確定補助基金技術的前提下,從1999年起,實行地方政府包干辦法。實行包干後各地節余的糧食風險基金只能用於糧食方面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糧食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國糧調[2000]87號文件《關於進一步做好陳化糧處理工作的意見》中,對處理陳化糧價差虧損明確規定,陳化糧發生的價差虧損,中央儲備糧和地方儲備糧分別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負擔;糧食購銷企業周轉庫存糧由糧食風險基金適當補助。對糧食企業周轉庫存中陳化糧價差虧噸補貼,原則上由糧食風險基金負擔。
在《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國發[2001)28號)文件中明確,適當增加中央對糧食主產區的糧食風險基金補助,由地方包干使用。根據建立省級人民政府對糧食生產和流通全面負責的要求,為給糧食主產區更大的支持,從2001年開始,中央適當增加對糧食主產區的糧食風險基金補助,由地方包干使用。節余的糧食風險基金,要用於陳化糧價差虧損補貼、糧食出口補貼和消化糧食財務掛賬等糧食方面的開支,不準挪作他用。
在國發[2001]28號文件下發後,由財政部、國家計委、糧食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等四部門制定了《糧食風險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法律法規的形式確立了糧食風險基金在國家對糧食進行宏觀調控中的作用。財政部財建[2004]75號文件《實行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調整糧食風險基金使用范圍的實施意見》中,明確:實行對農民直接補貼及糧食流通體制市場化改革後,糧食風險基金的使用范圍調整為:
1.對種糧農民的直接補貼。
2.省級儲備糧油的利息費用補貼。
3.對政策性掛賬的利息補貼。包括陳化糧掛賬利息開支;改革前按保護價購進的庫存糧食銷售發生的價差虧損,經省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允許掛賬,掛賬利息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1998年6月以後,新發生的虧損掛賬,經省級人民政府認定為政策性掛帳的,掛賬利息從風險基金中列支。
4.按保護價收購的老庫存糧食在銷售之前,補貼的利息費用仍從風險基金中列支,費用補貼標准要適當降低,具體標准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本省情況自行確定。
5.對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分流人員給予的適當補助,超過有關部門審批額度的補助,不允許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由地方自籌資金解決。
6.為做好對農民直補工作,與直補相關的工作經費,如宣傳費、紙張費、印刷費、核實種糧面積所需的必不可少的經費,原則上由地方財政預算安排,中央財政適當補助。地方財政安排有困難的,在從緊控制的前提下,允許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具體列支金額由省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報財政部核定。節余的糧食風險基金,要用於陳化糧差價虧損補貼、消化糧食財務掛賬等糧食方面的開支,不準挪作他用。
3. 糧食風險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糧食風險基金包干
(一)從1999年開始,中央財政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實行了糧食風險基金包干。在此基礎上,為了給糧食主產區更大的支持,從2001年開始,中央財政適當增加了對糧食主產區的糧食風險基金補助,由地方包干使用。沒有增加補助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風險基金維持1999年包干基數不變。
(二)糧食風險基金實行包干後,財政部的主要職責是:研究和制定指導性政策;按時撥付中央補助;監管資金的到位和使用;定期向國務院報告糧食風險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等。國家計委、國家審計署、國家糧食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能負責監督糧食風險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職責是:在中央政策指導下,制定本地區糧食風險基金的具體補貼范圍、補貼標准和補貼方式,以及具體監督管理辦法;應確保地方糧食風險基金及時足額籌集到位;按時撥付糧食風險基金;負責本地區糧食風險基金的具體管理,確保專款專用。
(三)糧食風險基金繼續實行農業發展銀行專戶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必須在同級農業發展銀行開設糧食風險基金專戶,糧食風險基金必須通過專戶撥付。
4. 糧食風險基金的資金來源
糧食風險基金的資金來源包括中央補助款、地方財政預算安排和地方財政預算外資金。
5. 糧食風險基金可不可以上繳地方國庫
糧食風險基金,是指中央和地方政府用於平抑糧食市場價格,維護糧食正常流通秩序,實施經濟調控的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國家儲備糧油、國家專項儲備糧食的利息、費用支出和在特殊情況下需動用中央儲備糧調節糧食市場價格時所需的開支,用於地方政府為平抑糧食市場價格吞吐糧食發生的利息、費用和價差支出,對貧困地區吃返銷糧的農民由於糧價提高而增加的開支的補助。
糧食風險基金由各級財政部門作專用基金管理,
一般存放於中國農業開發銀行。
如已撥付到各鄉鎮或農戶、企業,
屬於多撥部分,
或由於種種原因不需再支付的,
應上繳地方國庫。
6. 糧食風險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糧食風險基金監督檢查
(一)糧食風險基金納入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重點監管范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要積極配合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做好監督檢查工作,糧食風險基金有關制度文件和月報、年報要及時抄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二)財政部每年組織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審計部門或社會中介機構,對糧食風險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進行檢查。
7. 糧食風險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罰則
(一)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的糧食風險基金具體補貼政策與中央的規定不一致的,由財政部會同國家計委、國家糧食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提出意見並幫助糾正。
(二)中央財政按年考核地方自籌糧食風險基金到位情況,對不能按時到位的地區,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完善糧食生產和流通有關政策措施的通知》(國發〔2000〕12號)規定,中央財政將在下一年度初相應扣撥中央對地方財政稅收返還款,直接撥入省級糧食風險基金專戶,強制到位。
(三)糧食風險基金使用有違反規定挪作他用的,根據《糧食購銷違法行為處罰辦法》規定,沒收違紀款,上交中央金庫,並按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四)在對糧食風險基金監督檢查過程中,如發現任何單位或個人以任何借口,將企業應享受的糧食風險基金補貼抽回或挪用,根據《糧食購銷違法行為處罰辦法》規定,沒收違紀所得,上交中央金庫,並按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五)如因農業發展銀行匯撥不及時造成補貼資金不能按時到位的,由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追究主要責任人的責任。
(六)對不按時報送糧食風險基金月報及年報的地區,財政部將以文件形式通報批評。
九、本辦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以前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具體監管辦法
8. 糧食風險基金的用途
糧食風險基金始建於1994年,是國家為保護種糧農民、穩定糧食市場、確保國家糧食安全設立的專項調控基金,由中央財政與地方政府共同籌資建立,地方政府包干使用。糧食風險基金作為我國糧油宏觀調控的一項基本制度,有效促進了流通市場穩定和國家糧食安全。
在國辦發[1998]17號文件中,明確規定糧食風險基金必須專項用於:
第一,支付省級儲備糧油的利息、費用補貼;
第二,糧食企業執行敞開收購農民余糧的政策,致使經營周轉糧庫存增加,流轉費用提高,而又不能通過順價出售予以彌補的超正常庫存的利息、費用補貼。
根據糧食風險基金用途,按照豐年向產區傾斜、歉年向銷區傾斜的原則分配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當年節余的糧食風險基金,如數結轉到下年滾動使用,但不得抵頂下年應到位資金。
國務院國發[1999]11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完善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中又明確,中央對地方糧食風險基金補助,在合理確定補助基金技術的前提下,從1999年起,實行地方政府包干辦法。實行包干後各地節余的糧食風險基金只能用於糧食方面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糧食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國糧調[2000]87號文件《關於進一步做好陳化糧處理工作的意見》中,對處理陳化糧價差虧損明確規定,陳化糧發生的價差虧損,中央儲備糧和地方儲備糧分別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負擔;糧食購銷企業周轉庫存糧由糧食風險基金適當補助。對糧食企業周轉庫存中陳化糧價差虧損補貼,原則上由糧食風險基金負擔。
在《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國發[2001)28號)文件中明確,適當增加中央對糧食主產區的糧食風險基金補助,由地方包干使用。根據建立省級人民政府對糧食生產和流通全面負責的要求,為給糧食主產區更大的支持,從2001年開始,中央適當增加對糧食主產區的糧食風險基金補助,由地方包干使用。節余的糧食風險基金,要用於陳化糧價差虧損補貼、糧食出口補貼和消化糧食財務掛賬等糧食方面的開支,不準挪作他用。
在國發[2001]28號文件下發後,由財政部、國家計委、糧食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等四部門制定了《糧食風險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法律法規的形式確立了糧食風險基金在國家對糧食進行宏觀調控中的作用。財政部財建[2004]75號文件《實行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調整糧食風險基金使用范圍的實施意見》中,明確:實行對農民直接補貼及糧食流通體制市場化改革後,糧食風險基金的使用范圍調整為:
1.對種糧農民的直接補貼。
2.省級儲備糧油的利息費用補貼。
3.對政策性掛賬的利息補貼。包括陳化糧掛賬利息開支;改革前按保護價購進的庫存糧食銷售發生的價差虧損,經省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允許掛賬,掛賬利息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1998年6月以後,新發生的虧損掛賬,經省級人民政府認定為政策性掛帳的,掛賬利息從風險基金中列支。
4.按保護價收購的老庫存糧食在銷售之前,補貼的利息費用仍從風險基金中列支,費用補貼標准要適當降低,具體標准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本省情況自行確定。
5.對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分流人員給予的適當補助,超過有關部門審批額度的補助,不允許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由地方自籌資金解決。
6.為做好對農民直補工作,與直補相關的工作經費,如宣傳費、紙張費、印刷費、核實種糧面積所需的必不可少的經費,原則上由地方財政預算安排,中央財政適當補助。地方財政安排有困難的,在從緊控制的前提下,允許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具體列支金額由省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報財政部核定。節余的糧食風險基金,要用於陳化糧差價虧損補貼、消化糧食財務掛賬等糧食方面的開支,不準挪作他用。
9. 糧食風險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介紹
糧食風險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 國家計委 糧食局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關於印發《糧食風險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01〕691號
10. 求《河北省糧食風險基金管理辦法》(冀財建[2004]101號)
河北省糧食風險基金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糧食風險基金管理,確保各項糧改政策的落實,根據財政部《實行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調整糧食風險基金使用范圍的實施意見》(財建[2004]75號)和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通知》(冀政[2004]31號)的有關規定,特製定本辦法。
一、關於糧食風險基金的管理
(一)繼續執行糧食風險基金包干政策。在包乾的基礎上,按照政策要求,省可以從各市集中部分糧食風險基金,統籌安排用於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
(二)各市管理糧食風險基金的權利和責任。各市可在中央和省的政策指導下,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糧食風險基金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確保配套資金的足額籌集;按照規定撥付糧食風險基金,確保專款專用。
(三)對糧食風險基金實行專戶管理。各級財政部門必須在同級農業發展銀行開設「糧食風險基金」專戶;對糧食購銷企業的補貼等開支,必須通過專戶撥付;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的資金和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分流人員的補助資金,在確認的補貼和補助數額內,可採取提取現金或轉賬方式直接向農民和職工兌付。
二、關於地方配套資金的籌措
(一)為確保糧食風險基金及時足額到位,對各市應籌措的配套資金,繼續採取財政劃轉的方式從市全額上劃到省,省按包干數額及有關規定及時撥付。
(二)省級配套和各市籌措的糧食風險基金要按季均衡到位,每季的第二個月底前撥到省財政廳在省農業發展銀行營業部開設的糧食風險基金專戶。
(三)當年結余的糧食風險基金,如數結轉下年使用,不得抵頂下年度應到位的配套資金。
(四)糧食風險基金專戶資金按單位活期存款利率按季計息,並轉增糧食風險基金本金,不得抵頂地方財政應到位的配套資金,不得挪作他用。
(五)各市當年的糧食風險基金超支時,應由市政府負責籌措解決。對確實無法籌措到位的缺口部分,可經省政府批准後向國務院申請商業銀行借款。
三、關於糧食風險基金的使用
(一)實行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及糧食流通體制市場化改革後,糧食風險基金的使用范圍調整為:
1、種糧農民的直接補貼。
2、省、市儲備糧油的利息費用補貼。
3、對政策性掛賬的利息補貼。包括陳化糧銷售價差虧損掛賬利息開支;政策性高價位庫存小麥銷售價差虧損掛賬利息開支;1998年6月1日至2004年5月31日期間新發生的虧損,經省認定為政策性虧損掛賬的,掛賬利息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
4、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分流人員的適當補助。具體補助金額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糧食局、省農發行,在中央各有關部門審批的額度內,根據各市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分流人員的情況審定。
5、與糧食直補有關的工作經費。與糧食直補有關的宣傳費、資料費、印刷費、核實種糧面積等所必需的經費開支,原則上由地方財政預算安排,中央和省財政適當補助。地方財政安排有困難的,在從緊控制的前提下,允許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具體列支金額由省財政廳根據財政部審批的額度核定。
(二)糧食風險基金要按照中央和省規定的用途統籌使用,節余的糧食風險基金,要用於陳化糧差價虧損補貼、消化糧食政策性財務掛賬本金等糧食方面的開支,不準挪作他用。
四、關於糧食風險基金的撥付和清算
(一)對省、市儲備糧油的利息費用補貼,分別由省、市財政部門按季撥付,補貼資金於每季度最後一個月15日前撥付到承擔儲備任務的糧食購銷企業。
(二)對政策性掛賬的利息補貼,由農業發展銀行按月向財政部門提供計息單,財政部門審核後,將利息補貼款直接撥給農業發展銀行。消化政策性掛賬本金款,也由財政部門直接撥給農業發展銀行。農業發展銀行收到消化掛賬款後,要及時通知負責政策性掛賬集中管理的縣以上(含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核銷相應賬務。
(三)各市財政部門收到省財政撥付的糧食風險基金後,根據應補貼數額要在10日內撥付同級糧食購銷企業、農業發展銀行或下級財政部門在農業發展銀行設立的糧食風險基金專戶。如無正當理由滯撥資金的,省農業發展銀行可根據財建[2001]691號文件規定向應補貼單位的開戶行劃撥一定比例的應補貼資金,並通知相關財政部門及時清算。
(四)各級農業發展銀行收到同級財政部門開具的撥款通知後,要在2日內(節假日順延)劃撥到下一級財政部門或應補貼企業在農業發展銀行開設的專戶上,並將回執通知同級財政部門。如農業發展銀行因故不能撥款的,必須及時通知同級財政部門,並解釋原因。
(五)糧食風險基金撥付到企業後,按政策規定應由企業享受的補貼資金,由企業用於經營和發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回。
(六)有關業務完成後或年度終了,各級財政部門要做好有關補貼項目或糧食風險基金使用范圍內各項補貼的清算工作。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資金兌付工作完成後,縣(市、區)財政部門要對補貼資金進行清理,將不能兌付的資金余額繳回省財政「糧食風險基金」專戶;年度終了,各級財政部門根據糧食主管部門或糧食購銷企業提供的庫存統計報表,與企業清算儲備糧油利息費用補貼。根據同級農業發展銀行提供的計息清單,清算政策性掛賬利息補貼。在全面清算的基礎上,按照要求編報單項補貼的決算報表或糧食風險基金決算報表。
五、關於糧食風險基金的月報和年報制度
(一) 各市財政部門負責編報糧食風險基金月報工作。每月的月報經同級農業發展銀行簽章後,按規定的格式於次月的3日前上報省財政廳,並抄報省農業發展銀行。
省財政廳將根據糧食風險基金使用范圍變動情況,重新制定下發糧食風險基金月報表,具體格式另行下發。
(二)糧食風險基金的決算報表,由各市財政部門負責編報,經同級糧食部門、農業發展銀行會簽蓋章後,於次年第一季度末之前上報省財政廳,並抄報省糧食局、省農業發展銀行。
六、關於糧食風險基金的監督檢查
(一)糧食風險基金要納入各級審計部門年度審計計劃,各市財政局要積極配合審計部門做好糧食風險基金的審計工作。
(二)糧食風險基金使用有違反規定挪作他用或將已撥補企業的糧食風險基金補貼抽回用於其他項目開支的,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規定,沒收違紀款,上交省金庫,並按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三)如因農業發展銀行匯撥不及時造成補貼資金不能按時到位的,由省農業發展銀行追究滯撥行的責任。
(四)對不按時報送糧食風險基金月報和年報的市,省財政廳將給予通報批評。
七、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由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凡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以本辦法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