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社保統籌賬戶的管理問題
新農保試點工作展開以來,部分國內學者對新農保基金l統籌層次的現狀、問題和改進方法進行了研究。陝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課題組指出,縣級統籌有利於各縣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確定適當的財政補貼標准,落實了縣一級政府責任,也體現了政策的靈活性,有利於為以後實現更高層次的統籌積累經驗。另一方面,部分學者指出,由於基金管理可能長期停留於縣級層次,在目前的公共治理結構和狀況下,基金管理和統籌層次過低,不僅給縣級財政造成了較大的壓力,也很難保證基金安全,不利於基金的保值增值,不利於覆蓋群體的人口流動。新農保中個人賬戶將會積累起大量的養老保險基金,縣級統籌首先要確保資金安全。縣級統籌這種過於分散的基金管理很難進行基金保值增值工作。大量參保戶的省內流動活動也給縣級統籌的新農保基金提出了更多的管理難題。
2. 中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現狀是怎樣的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以下簡稱社保基金)是指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負責管理的由國有股減持劃入資金及股權資產、中央財政撥入資金、經國務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會保障基金。 社保基金是不向個人投資者開放的,社保基金是國家把企事業職工交的養老保險費中的一部分資金交給專業的機構管理,實現保值增值。
社保基金投資運作的基本原則是,在保證基金資產安全性、流動性的前提下,實現基金資產的增值。 國家規定社保基金可以進入股市,當然不是全部,有比例的限制。主要目的是為了讓社保基金實現增值,保證人民的利益 社保基金資產是獨立於理事會、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社保基金託管人的資產。 財政部會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擬訂社保基金管理運作的有關政策,對社保基金的投資運作和託管情況進行監督。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按照各自的職權對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和託管人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 「社保基金」是一個被簡化了的統稱,共有五種概念。
一是「社會保險基金」;
二是「社會統籌基金」;
三是基本養老保險體系中個人賬戶上的基金,被稱為「個人賬戶基金」;
四是包括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也稱「企業年金」)、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在內的企業補充保障基金;
五是「全國社會保障基金」。 現任社保基金理事會理事長為前央行行長、前天津市市長戴相龍。戴理事長同時兼任理事會黨組書記。
3. 醫保基金專戶必須由財政管理嗎
是的:根據國發〔2016〕3號文件的規定,城鄉居民醫保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基金獨立核算、專戶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國 務 院關於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號):
(六)統一基金管理。
城鄉居民醫保執行國家統一的基金財務制度、會計制度和基金預決算管理制度。城鄉居民醫保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基金獨立核算、專戶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結合基金預算管理全面推進付費總額控制。基金使用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確保應支付費用及時足額撥付,合理控制基金當年結余率和累計結余率。建立健全基金運行風險預警機制,防範基金風險,提高使用效率。
4. 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的管理要求
(二)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會字〔1996〕19號)要求,配備政治素質好、有一定專業知識的人員擔任財政專戶的會計、出納,有條件的地區還要配備稽核人員,建立健全財政專戶的內部管理機制。
1、會計人員的職責:負責財政專戶的會計核算工作;負責財政專戶內社會保障資金收支計劃的執行;負責社會保障資金支出用款計劃的審核;負責其他有關財政專戶的業務工作。
2、出納人員的職責:負責辦理社會保障資金繳存財政專戶的有關工作;負責撥付社會保障資金支出款項工作;負責其他有關財政專戶的業務工作。
3、會計和出納不得由一人兼任。
4、各級財政部門要按時編制財政專戶資金月報和季報,年度終了後按照統一的報表格式編制決算表。 (三)具體業務辦理時:
1、社會保險基金的繳存、撥付和結余管理按《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2、稅務機關或經辦機構按規定的時間或定額將徵集的社會保險基金繳存財政專戶後,財政部門應於當日登記入賬。每月終了前,財政部門根據社會保險基金收支計劃,及時通知稅務機關或經辦機構將社會保險基金收入繳存財政專戶;未按規定執行的,財政部門應委託各開戶銀行或國庫將社會保險基金收入全部劃入財政專戶。
3、財政部門應根據社會保險基金收支計劃,並結合繳存財政專戶情況,對經辦機構的用款申請審核無誤後,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將資金從財政專戶撥入支出戶,不得延誤。
4、財政專戶內社會保險基金未經經辦機構提出用款、購買國債或轉存定期存款申請,一律不得隨意動用。
5、預算和預算外資金安排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等其他非基金性質的資金補助額度確定後,財政部門應及時填制預算撥款單或劃款憑證,並將資金從國庫或相關的預算外資金專戶轉入財政專戶。
6、財政專戶內各項資金的結余除按規定購買國債和轉存定期存款以外,全部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不得改變用途。
7、財政專戶內的銀行存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存款利率計息,個別類型的資金,如醫療保險基金、企業養老保險基金等應按人民銀行規定的優惠利率執行。
8、財政專戶發生的繳存和撥付業務,都必須通過銀行轉賬劃撥,不得以現金的形式繳付。
9、財政專戶發生繳存和撥付業務時,應憑原始憑證記賬,並出具財政專戶繳撥憑證,附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復印件,交有關部門或單位記賬和備查。
10、財政預算安排的用於補助下級的社會保障補助資金應通過國庫結算,不得通過上下級財政專戶辦理繳撥手續。
5. 社保統籌賬戶的存在問題
新農保縣級統籌,是指在全縣范圍內統一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統一繳費標准與補貼政策、統一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政策、統一基金管理和使用、統一業務規程和信息系統。縣級管理過程中,由於地域和人數的局限性,基金只能在小范圍內管理運行、自我周轉;且不同統籌單位間政策不統一,難以互通互聯。這種較低的新農保統籌層次,導致了政策碎片化,抵抗風險能力差,不利於人員流動等一系列問題。 現階段新農保制度建設方式是有中央主管部門頒布《指導意見》,各試點縣結合自身特點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縣級主管部門具有了與資金調度權相應的政策制定權。這一政策建設方式是為了適應我國地區差異大,通過向地方放權的方式體現新農保制度的靈活性。但城鎮基本養老保險的建設經驗告訴我們,低統籌層次的制度靈活性必將造成政策「碎片化」的嚴重結果。現在全國大大小小共約2300多個城鎮基本養老保險的統籌單位,多為縣市級的統籌,數以億計的城鎮人口被「碎片化」的制度分割開來。II]制度的缺陷造成了對參保者的不公平,更形成了難於統一的局面。
目前,各地新農保實施辦法也已顯現出了由於低統籌層次所導致的政策碎片化現象。「一地一策」甚至「一地多策」多種政策共存,在體現地區和參保者需求的同時,也造成了政策不規范、欠合理的問題。統籌層次越低,政策架構就被切割得越細碎,大大小小、層次不等的「統籌范圍」將參保人員劃入不同的管理范圍。因此必須通過提高統籌層次來避免新農保制度建設出現各地為政的局面。可在現階段試點的基礎上,從保障人群、繳費、待遇等多方面完善和細化新農保政策,合理確定統一與靈活性之間的結合點。 各試點地區制定的《實施辦法》中,關於養老保險待遇的規定普遍提到「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無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個人賬戶資金余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由此可以看出未領取滿139個月養老金的死亡參保人個人賬戶中的政府補貼部分,可以視作為新農保的調劑基金用於支付高齡(領取月數>139個月)老人的養老金。
從2009年我國各地區人口平均壽命對比可知,由於社會、經濟和自然條件等因素的差異,我國各省份人口平均壽命差異較大。19個省份的人口平均壽命大於71.6歲。①與此同時,各地區60歲以上老人的年齡結構也存在較大差異,老齡化程度不一。
受我國地區人口平均壽命差異和地區人口年齡結構差異的影響,實施新農保的各地區之間必然存在對高齡老人養老金的支付壓力不均衡的情況,人口平均壽命短且高齡老人所佔比例小的地區壓力小,反之則壓力大。新農保基金縣級管理過程中,由於地域、人口的局限性,基金只能在小范圍內管理運行、自我周轉,調劑性大大降低。這種保險不是一種社會化、現代化的保險,更像是自我封閉、自給自足的保險。因此,可以通過提高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統籌層次,來實現在更大的范圍內統一對養老保險基金進行管理和調劑使用,以一部分地區的基金結余來彌補另一部分地區的基金缺口,實現養老保險在更大范圍內的保障,統籌互濟,有效地集中和轉移風險。 《指導意見》中規定,建立健全新農保基金財務會計制度。新農保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在縣統籌的制度安排下,縣級政府對基本養老保險資源就具有了很大的管理支配權。現階段各地基金監管機構制度缺乏的現狀,加之新農保基金尚未納入國家預算管理體系中,催生了地方政府擠占、挪用結余基金的情況。
此外,為了保持基金總的購買力不降低,還需要進行新農保基金的保值增值。但由於縣級基金分散化的管理,多數縣級新農保經辦機構將有限的養老基金結餘存在銀行,以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計息。保值增值手段單一,難以保障參保者的養老金待遇水平。隨著銀行存款利率的不斷調整,農保基金的增值效果不理想,長期下去,勢必出現人不敷出的局面。
從人口老齡化的角度分析,新農保的領取高峰在2045年以後,農保基金大約有35年左右較長的積累周期。因此,把縣一級結余的農保基金交由高層級部門統籌管理,能夠提高農保基金的使用效益。提高統籌層次可使新農保基金投資環境更好,農保基金相對集中,資金規模較大,投資渠道寬,橫向與縱向的交叉選擇范圍廣,基金投放率高,增值效益大。 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的發展和我國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化以及人力、資金等各種資源的配置進一步優化,勞動協作與分工也日趨細化,這使得農村剩餘勞動力轉移和流動的現象更多發生。影響勞動力合理流動的因素很多,養老保險關系能否順利轉移是其中的重要方面。然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地區間相關政策規定差別較大,勞動力在選擇居住地、工作地的跨區域遷徙時受到了一定限制,這容易造成域對優秀勞動力的壟斷,導致人才的區域所有制。
2007年8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部長田成平在北京召*的亞洲就業論壇上說,近年來我國已有超過2億農村富餘動力實現了向非農領域的轉移。農村勞動力省內流動規蝴年下降,跨省流動規模穩步上升,外出就業主級城市、直轄市和省會城市。
假如新農保長期停留在縣級統籌,我國農度被分割為上千個統籌單位。各統籌單位之間難以互通互聯。各統籌單位為保護自身利益,員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通常會附加一些條件:一是異地轉人需要當地戶籍;二是需要在接收地區為勞動者辦理調動手續;三是在轉入地繳費滿一定的年限後方可享受待遇;四是要求一定數額的轉入基金。當勞動力流動到第3個或第4個統籌地區時,養老保險關系的銜接則更加復雜。
面對大規模農村勞動力外出打工實際情況,基金縣級統籌不利於對外出打工人員的信息核實,還會影響這部分人群按時繳納保險費,造成流動人口雙參雙保或者斷保的情況。通過提高統籌檔次,可以解決省內甚至國內的流動農村人口的新農保信息核對,方便繳納和領取的問題。
6. 地方稅務局社保基金收入待解專戶是什麼意思
就是指非稅收入的社保基金專存戶!
7. 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當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由於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分散,管理部門過多,各部門都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的運行和管理,造成部門間難以協調和集中運營管理。 在實際社會保險基金運行管理過程中,稅務機關只是按照社保經辦機構傳遞的征繳計劃徵收社會保險費,而社會保險機構由於沒有社會保險費徵收職能,通常也不會過分關心社會保險費徵收情況,也就不能真正實現應保盡保、應收盡收。部分參保單位由於及時、足額繳費意識不強,往往是一拖再拖,最後造成滯納金很多、職工減員不暢、單位繳費不起、勞資矛盾惡化等局面。
另外,在目前基金收入當中,現在有很大一部分是年齡偏大人員的一次性補繳,這些補繳在現在看來是一筆可觀的收入,而實際上這些人很快就要退休,從長遠來看卻是增加了未來基金支付的壓力。在基金支出方面,雖然新的養老金計發辦法看起來比以前科學、合理了,但由於這幾年退休人員年年都有100多元的調資,所以退休得越早,調的次數就越多,比晚退休就越劃算,所以參保職工還是想盡辦法提前退休,而一旦得以提前退休便是少了基金收入卻增加了基金支出,增加了未來基金運行的風險。負責社保待遇支付的部門,也是只管社保基金支出,至於有沒有基金足夠使用,能用多久,他們往往不會過問,在基金支出管理上,還會存在「不用白不用」的思想,存在基金支出控制不嚴、疏於管理的現象。 社保基金收入、支出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後,基金結余實質上由財政部門管淺析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和對策■謝仁傑財稅金融1242011.02(上)ChinaCollectiveEconomy集體經濟·理,不是購買國債就是存銀行。由於社保基金銀行存款利率優惠政策沒有完全執行到位,造成各項社保基金利息不同程度地減少,有的存在銀行也因不能及時轉存定期,容易造成基金不必要的流失。
雖然現行社保基金財務制度規定,財政部門應根據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的意見,在雙方共同協商的基礎上,及時將基金按規定用於購買國家債券或轉存定期存款,而事實上這種制度容易造成社保經辦機構和財政部門在這個問題上推諉扯皮,影響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同時,由於物價上漲指數高於銀行存款利率而實質導致基金的貶值,給今後基金支付造成較大壓力和風險。 加大基金監管力度是維護社會保險制度運行的長期任務。只有不斷強化內外監管,才能最大程度地保證基金的安全完整,減少基金風險。一是社保經辦機構要加強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建立內部審計科室和專職內部審計人員,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本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實施情況、社保基金收支結存情況等進行內部審計監督,防範違規舞弊現象發生。不斷強化內部管理,及時發現內部控制制度的薄弱環節,有效提高風險防範能力。在社保基金的徵收、支付、貨幣資金管理等重要環節嚴格貫徹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授權批准等內部控制原則,從源頭上防範擠占挪用社保基金等不法行為發生。二是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布社保基金的收支、投資和收益情況以及其他財務數據等,將社保基金的運營納入社會公眾和監督機構的雙重監督之下,防範社保基金運營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三是實行紀檢、財政、審計部門聯合監督,建立對社保基金日常監管的長效機制。在監督過程中,要重點監管社保經辦機構是否建立健全內控制度,並有效實施;監督社保經辦機構在社保基金徵收、支付環節是否合法合規;監督社保基金是否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