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推行保險中介渠道與保險中介業務信息化管理
自2010年3月1日起,保險公司應使用計算機信息系統管理保險中介渠道(機構和人員)及保險中介業務,系統應實現四項基本功能:一是保險中介渠道管理;二是聯網出單管理;三是傭金提取支付管理;四是查詢匯總管理。
二、規范傭金支付管理
嚴禁通過虛列費用、虛假批退、虛假賠款、保費不入賬等方式套取資金,賬外直接或間接向保險中介機構和營銷員支付各類費用;嚴禁通過費用報銷等方式向保險中介機構和營銷員直接或間接支付合同以外的利益;嚴禁向員工、勞務派遣工等用工性質的人員支付傭金;通過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等中介機構銷售的保單,傭金必須以轉賬方式直接向保險中介機構支付,不得通過營銷員或其他渠道支付。
三、推行保險中介業務實名銷售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區范圍內全面推行保險中介業務實名銷售,嚴格落實「賣者有責」制度。
具體要求:一是通過保險中介機構或營銷員銷售的保單,應在投保單、保單正副本明示銷售中介的機構名稱或營銷員姓名。二是投保單、保單記載的銷售中介名稱或姓名必須與系統記載、傭金結算憑證、傭金轉賬支付對象一致。
四、推行傭金支付零現金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區范圍內全面推行中介傭金轉賬支付制度。
具體要求:一是中介傭金一律轉賬支付(包括營銷員傭金),嚴禁現金支付。二是轉賬支付對象必須與投保單、保單、中介業務傭金提取支付系統記載保持一致。三是傭金由保險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機構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統一支付,中心支公司以下機構不得支付傭金,銀行保險代理業務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實行交叉銷售機構結算制度
同一集團內不同保險公司建立交叉銷售代理關系的,傭金結算方式採取機構與機構間轉賬結算,不得直接或間接向非本機構營銷員支付傭金。
六、建立申報兼業代理機構實地調查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除金融機構、車商及廣西保監局規定的機構外,其他機構兼業代理資格的申報須經保險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機構實地調查,並向保監局提交調查報告(需註明調查人)及該機構營業場所照片。
七、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各保險公司應制定《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違規行為責任追究辦法》,明確各級領導責任,將責任分解落實到關鍵部門的關鍵人員,建立一把手負總責、分管領導負主要責任、經辦部門負責人及經辦人員負直接責任的責任追究制度。責任追究辦法應明確:
(一)出單人員應嚴格區分保單的歸屬渠道,嚴禁將直銷業務歸屬中介業務;
(二)中介渠道管理人員應嚴格管理中介渠道,確保中介渠道的合法性,嚴禁虛列中介機構和營銷員;
(三)財務人員應加強對傭金、費用報銷等財務支出真實性審核,不得配合、放任業務部門弄虛作假。
(四)稽核審計部門應把中介業務作為審計稽核的重點,發現問題的,應嚴格依照責任追究辦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稽核審計部門不認真履行職責的,應追究其責任。
2. 新保險法修訂了哪些
與原法相比,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修訂:一、完善保險合同法律規范。針對保險實踐中存在較多保險糾紛和理賠難等問題,新保險法從加強被保險人利益保護的角度,進一步細化保險合同的有關規定,明確保險活動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主要包括:一是明確了保險合同的成立條件(第13條第1款)和生效時間(第13條第3款)。二是對保險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為由解除保險合同的權利加以限制(第16條第3、5、6款)。三是保險人對保險合同內容以及保險憑證免責條款的提示義務(第17條)。四是格式合同中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及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條款無效(第19條)。此外,新保險法還對保險人在理賠時的具體程序和時限、財產保險的賠償計算標准、責任保險的賠償程序等作了細化規定。二、完善保險行業基本制度、規則。適應保險業發展的需要,新保險法修改了保險公司有關制度,加強了保險中介機構的管理,強化償付能力監管等監管准則,主要包括:一是完善保險公司組織形式。適應保險業的發展需要,新保險法將保險公司組織形式由原法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國有獨資公司兩種形式改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責任公司。這一點雖未在新保險法中直接規定,但從有關出資額變更規定中可以看出(第84條第7項)。同時,鑒於目前國外保險業普遍存在相互制保險公司的組織形式,這種合作性質的保險公司比較適合縣域保險、農業保險的發展,且我國目前也已開展了一些相互保險試點工作,新保險法賦予這類保險組織以法律地位(第6條、第183條)。二是嚴格保險公司的設立條件和高級管理人員資格條件。一方面增加保險公司主要股東的資格條件(第68條第1項),另一方面強化對保險公司實繳資本的要求(第68條第3項、第69條),同時增加對保險公司董事、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條件(第68條第4項、第81條、第82條)。三是拓寬保險公司業務范圍和資金運用渠道。在保險公司業務方面,新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可以從事「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與保險有關的其他業務(第95條第3項)。同時,適應保險業持續經營的需要,新保險法適當拓寬了保險資金的運用渠道,將原法規定的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修改為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增加規定了保險資金可投資於不動產的規定,並由監管機構制定保險資金運用的管理辦法(第106條第2款第2、3項)。四是完善業務規則,加強對保險中介的管理。新保險法增加規定了保險公司對關聯交易的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加強對關聯交易的監督(第108條、第109條、第152條),同時規定了保險銷售人員資格管理制度、保險代理人登記制度(第111條、第112條)。此外,還進一步明確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的法律地位(第117條第2款),並對保險公估機構進行了具體的規定(第129條)。五是完善保險業的風險防範和保險公司市場退出機制。新保險法進一步強化了保險公司的風險償付能力監管,並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對保險公司破產的特殊事宜進行了規定(第90-92條、第100條、第149條)。三、加強行業自律。為促進政府管理職能轉變,改進保險監管方式,新保險法明確了保險行業協會的法律地位,以充分發揮行業自律對保險業規范發展的作用。新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加入保險行業協會。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機構可以加入保險行業協會。保險行業協會是保險業的自律性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第182條)。四、強化保險監管。新保險法根據保險監管的實踐,明確了保險監管機構的監管原則和監管職責(第134條、第135條),增加了保險監管機構監管手段和措施,包括現場檢查(第155條第1款第1項)、監管談話(第153條)以及重大風險情況下限制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出境(第154條第1項)、申請司法機關禁止財產處分等其他限制措施(第154條第2項)。五、進一步明確法律責任。新保險法對一些新型違法行為進一步明確了法律責任。主要包括:一是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有未按照規定繳存保證金或者投保職業責任、未按照規定設立專門賬簿記載業務收支情況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第167條)。二是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未經批准設立分支機構或者變更組織形式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第168條)。三是違反本法規定,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從業資格的人員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169條)。四是違反本法規定,轉讓、出租、出借業務許可證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第170條)。五是個人保險代理人違反本法規定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給予警告,可以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吊銷其資格證書。未取得合法資格的人員從事個人保險代理活動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給予警告,可以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174條)。六是外國保險機構未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擅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外國保險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代表機構從事保險經營活動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0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首席代表可以責令撤換;情節嚴重的,撤銷其代表機構(第175條)。七是拒絕、阻礙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監督檢查、調查職權,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第178條)。
3. 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除了保險中介服務機構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
您好,這是錯的,保險公司也是保險中介服務機構,他是不可以非法干預的。所以把除了那塊去了才是正確的。
4. 我國在2019年有那些新政策出台
1.城鄉居民醫保制度將全國統一
2019年全國范圍內統一的城鄉居民醫保制度將全面啟動實施。通知要求各地改進管理服務,推廣基本醫保、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等保障制度「一站式」結算,鞏固完善異地直接結算,為城鄉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
2.新個稅法正式實施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將於2019年1月1日正式實施。2018年10月1日起個稅起征點提高到5000元。
今後納稅人計算個稅應納稅所得額,在5000元基本減除費用扣除和「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外,還可享受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贍養老人等6項專項附加扣除。
3.獨生子女補助標准提高
2019年1月1日起,國務院辦公室印發的《醫療衛生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開始執行。中央制定計劃生育扶助保障補助國家基礎標准,獨生子女補助標准提高,這意味著此前實施的「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金」「計劃生育特別扶助金」將統一於國家基本標准,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不斷增高,補貼形式由中央安排。
4.《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1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電商領域首部綜合性法律。該法明確規定了電子商務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規范電商企業和平台。不管是什麼代購,都需要營業執照,還必須是采購國和中國雙方的營業執照;需要繳納稅務,偷稅漏稅承擔刑事責任;沒有中文標簽、不是國家認監委認證工廠生產的奶粉保健品之類不得銷售。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國家電子文件管理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聯合發布《電子證照》6項國家標准於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5.手機號可異地銷戶
2019年1月1日起,移動、聯通、電信3家基礎電信企業在全國正式提供手機卡異地銷號服務。此外,攜號轉網政策也在逐漸推行中。
5. 關於加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中介業務管理的通知
一是可以通過合法的代理購買保險;
要提醒的是,4S店不得強制投保人購買交強險。新頒布的《關於加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中介業務管理的通知》明確指出,為保險公司代銷交強險的中介機構不得拒絕為投保人辦理交強險服務。保險中介機構不得強制投保人購買指定保險公司的交強險,不得誘導、誤導投保人在責任限額內重復投保,不得在銷售交強險時強制投保人購買其他保險產品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條件的要求。
二是可以購買保險公司的電話車險或者網上車險;
相比其它投保渠道,電話投保具有三大優勢:首先是省錢。在眾多銷售渠道中,到保險公司櫃面和電話銷售是最省錢的;其次是便捷、放心。市民不用到保險公司櫃面去,在家就可方便投保;第三則是兼顧了安全。因為在客戶指定的時間、地點收繳保費,沒有中介公司可能的延誤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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