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有那些情形,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一)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二)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四)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本條是對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事由的規定。
基金管理人職責就是受託職責。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擔任基金管理人之後,即擔負起這種職責。基金管理人的地位與受託職責有著緊密聯系,可以說,擔任基金管理人,就意味著擔負起受託職責。基金管理人職責是由法律規定或者基金合同約定的,不能自行任意終止。為確保基金管理人履行職責,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在法律中對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事由作出明確規定,很有必要。依照本條規定,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事由有以下4種情形:
第一,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擔任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取得基金管理資格。可以說,具備法定的基金管理資格,是擔任基金管理人,從而擔負基金管理人職責的必要前提。基金管理資格被取消,即不得再擔任基金管理人,當然基金管理人職責隨之終止。
第二,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基金管理人與基金份額持有人之間具有高度的信任關系,如果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再信任基金管理人,可以通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解任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被解任的,其職責自然終止。
第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基金管理人是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具有法人地位。基金管理人解散或者被撤銷時,其法人資格消滅,職責當然終止。基金管理人一旦被宣告破產並開始進行清算,其對破產財產即喪失管理及處分權。雖然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基金財產不屬於清算財產,但基金管理人因喪失信用而受破產宣告,自然不適宜再管理及處分基金財產,其職責應當終止。
第四,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合同是確立基金管理人與基金份額持有人之間信託關系的書面文件,基金管理人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應當依法在基金合同中約定。基金管理人應當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履行受託職責。如果出現基金合同約定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情形,則基金管理人應終止履行受託職責。
B. 股東拒絕在股東會決議上簽字,決議如何生效和執行 急急急...
該份決議生效。根據法律規定,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項,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你的股東會決議已經有超過三分之二的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應當有效,你可以直接憑該決議到工商部門辦理相關登記。滿意請採納並給個好評。
C. 基金託管人是否有權拒絕基金經理人的錯誤決策
不可以,託管人沒有任何權利否決基金經理人的決策!他只是保證基金投資人的資金安全,沒有被挪用!
基金託管人應為基金開設獨立的銀行存款賬戶,並負責賬戶的管理。即基金銀行賬戶款項收付及資金劃撥等也由基金託管人負責,基金投資於證券後,有關證券交易的資金清算由基金託管人負責。基金託管人主要有以下職責:
①安全保管全部基金資產;
②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
③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如果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規行為,有權向證券上管機關報告。並督促基金管理人予以改正;
④對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編制的財務報表進行復核。 兼並與收購類
D. 某股東不執行股東會的決議,如何處理
法律橋網友新安風咨詢:我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共有5個股東,股東會形成決議必須經過五分之四及以上的股東通過。現在遇到一個問題:股東會所做出的決議經過5個股東表決、簽字同意,但其中1個股東有不同意見,在決議執行過程中,那個股東就是不執行股東會決議。針對這種情況,公司應該採取什麼方式解決?不知道我有沒有把意思說明清楚,假如還需要提供什麼情況,我可以補充。廣州辛巴哥哥律師解答:要看該決議的內容,如果該內容不涉及到他個人的,則公司董事長(或經理)或法人代表去實施即可;如果涉及到他個人而他不執行,如果有股東協議書,看協議書是否有約定違約責任,有則可以追究其違約責任;或者看公司章程是否有規定違約責任問題;最後,如果他不執行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可以要求其向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新安風再咨詢:我補充一下:決議內容都合理合法的,主要是為了公司的生產經營需要,每個股東按照各自所持股份的比例暫借給公司流動資金,其他股東都按時全部打入資金了,就他經公司多次催問,但他就是拒不打入,這就影響到公司正常的運轉。我查過各類的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法,都沒有涉及股東不執行股東會決議的處理問題。假如每個股東都為了某個問題沒有達到個人的目的而拒不執行股東會決議,那麼公司還怎樣保證運轉和生存?再說,他不執行決議所造成的損失怎樣去評估?又怎樣才能去要求他向公司賠償?賠償的額度怎樣掌握?廣州辛巴哥哥律師再解答:首先要看該股東會決議是否「合理合法」,本案涉及到股東會是否有許可權來就「每個股東按照各自所持股份的比例暫借給公司流動資金」來作出決議,股東會的職權是法定職權,其許可權的范圍由公司法第三十八條及公司章程規定,從公司法的條文可以看出股東會乃公司的權力機構,其許可權范圍乃決定公司內部的事情,至於股東是否願意「按照各自所持股份的比例暫借給公司流動資金」則屬股東個人決定的事情,除非公司章程有約定,否則股東會無權就此作出決議。對以上「每個股東按照各自所持股份的比例暫借給公司流動資金」問題,可以考慮採取增資來解決:公司股東會重新作出決議,增加公司的注冊資本,由各自股東根據股權比例增加出資,同時規定若某股東不願意增加出資者,其該出的部分可由其他股東按照比例認購。此時,若該股東不願意增加出資,其在公司中的股權比例必將降低。(當然,借貸關系跟增加公司注冊資本完全是兩碼事。)新安風再咨詢:按照你說的,那股東除了出資以外,公司流動資金有困難,難以保證公司的正常運轉,那每個股東都可以不聞不問了,公司的的死活就隨他去了嗎?這到是個問題,要引起重視了。這說明某個股東可以不顧自己個人的投資的風險,可以犧牲自己的利益,把其他股東的投資全部拖死了,這到是個歹毒的主意。因為5個股東中,有2個股東是很有實力了,其中一個有上億的資產,老員工也有幾百萬的資產,還有3個股東都是工薪階層,但現在這3個股東持有52%的股份,那2個股東持有48%的股份。那兩個股東就是要通過不斷的擴股,把其他3個的股份變成零頭,直至可以忽略不計,變成他們2個占絕對的控股,完全由他們2個人說了算。我認為這是一種惡意的行為,有沒辦法去阻止他們這么做呢?現在公司就是按照他們2個人的意見,以超出公司注冊資金的5倍的投入去擴大生產,造成現在公司的流動資金運轉不靈,他們之中是一個股東就故意不肯對公司出借資金,用這個辦法來迫使這3個股東放棄自己的權利和利益。這算是什麼行為,這個行為是合法還是合理?有沒有什麼辦法可以阻止他們的惡意行為?懇切的希望哪位高手提供幫助,現在公司到了緊要關頭。在此,先謝謝啦。廣州辛巴哥哥律師再解答:1、由於公司的股東會的職權是法定職權,其職權的限度由公司法作出了規定。而股東與公司之間的借貸關系問題,這是一個合同關系,由雙方協商解決,不能通過股東會決議的形式來確定,只要借貸雙方沒有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無法達成合同,股東不存在借款的義務。公司本身是一個「資合」與「人合」的混合體,若股東不和或某股東寧願投資失敗,則公司的經營必定受到影響,這樣的問題,法律也難以解決。2、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法律規定需要2/3以上表決權股東的同意;公司「以超出公司注冊資金的5倍的投入去擴大生產」屬於公司的經營策略方針,這樣的舉措需要50%以上的股權的股東的同意。股東可以從程序上來保護自己權利。新安風再咨詢:按照你的看法,那這個公司只有這么乾耗而沒有其他的解決辦法了?對於公司向股東借款可是通過股東會形成一致意見的呀,但到實際執行時,就是那個股東不肯借給公司了。現在股東不和的很顯然的,那個股東既不轉讓股份,也不承擔應該承擔的義務,那到時公司盈利了他又得照樣按照比例分紅,那這是哪家的法律規定?關於增加註冊資本,這個是絕對可以做到按照公司章程辦事的,他們沒辦法隨意擴股。假如公司有盈利了,可以採用什麼合理合法的方式對待不執行股東會決議的股東呢?
E. 控股人的決議有股東不執行怎麼辦
要看這個「控股人的決議」是否「合理合法」,股東會的職權是法定職權,其許可權的范圍由《公司法》第三十八條及《公司章程》規定,從《公司法》的條文可以看出股東會乃公司的權力機構,其許可權范圍乃是決定公司內部的事情。如有些公司決議要求每個股東必須按股權比例增資,這就牽涉到個人財產,需要慎重考慮,不能簡單地以「公司利益高於個人利益」為由來搞強行攤派。
如果這個決議是合理合法的,那麼涉及到他個人而他不執行,就應該按照《公司章程》或《股東協議書》中約定的違約責任的規定,來追究其違約責任;包括因該股東不執行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可以要求其向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F.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為有哪些
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關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有下列九種行為:
(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
(二)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四)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五)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六)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
(七)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八)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G. 基金管理人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有哪些情況
基金管理人暫停接受贖回申請的情形有:
1、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
3、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它情形。發生上述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已接受的申請,基金管理人足額兌付;如暫時不能足額兌付,可兌付部分按單個賬戶申請量占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未兌付部分根據基金管理人制定的原則在後續開放日予以兌付,並以該開放日當日的基金單位資產凈值為依據計算贖回金額。
H. 股東會決議法人拒不執行怎麼辦
可變更法定代表人。因未執行原決議,造成的損失,應由原法人代表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