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國發2015年 60號文件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加強薄弱環節建設,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迫切需要在公共服務、資源環境、生態建設、基礎設施等重點領域進一步創新投融資機制,充分發揮社會資本特別是民間資本的積極作用。為此,特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打破行業壟斷和市場壁壘,切實降低准入門檻,建立公平開放透明的市場規則,營造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的投資環境,進一步鼓勵社會投資特別是民間投資,盤活存量、用好增量,調結構、補短板,服務國家生產力布局,促進重點領域建設,增加公共產品有效供給。
(二)基本原則。實行統一市場准入,創造平等投資機會;創新投資運營機制,擴大社會資本投資途徑;優化政府投資使用方向和方式,發揮引導帶動作用;創新融資方式,拓寬融資渠道;完善價格形成機制,發揮價格杠桿作用。
二、創新生態環保投資運營機制
(三)深化林業管理體制改革。推進國有林區和國有林場管理體制改革,完善森林經營和採伐管理制度,開展森林科學經營。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穩定林權承包關系,放活林地經營權,鼓勵林權依法規范流轉。鼓勵荒山荒地造林和退耕還林林地林權依法流轉。減免林權流轉稅費,有效降低流轉成本。
(四)推進生態建設主體多元化。在嚴格保護森林資源的前提下,鼓勵社會資本積極參與生態建設和保護,支持符合條件的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林場)、專業大戶、林業企業等新型經營主體投資生態建設項目。對社會資本利用荒山荒地進行植樹造林的,在保障生態效益、符合土地用途管制要求的前提下,允許發展林下經濟、森林旅遊等生態產業。
(五)推動環境污染治理市場化。在電力、鋼鐵等重點行業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污染治理等領域,大力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通過委託治理服務、託管運營服務等方式,由排污企業付費購買專業環境服務公司的治污減排服務,提高污染治理的產業化、專業化程度。穩妥推進政府向社會購買環境監測服務。建立重點行業第三方治污企業推薦制度。
(六)積極開展排污權、碳排放權交易試點。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建立排污權有償使用制度,規范排污權交易市場,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污染減排和排污權交易。加快調整主要污染物排污費徵收標准,實行差別化排污收費政策。加快在國內試行碳排放權交易制度,探索森林碳匯交易,發展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鼓勵和支持社會投資者參與碳配額交易,通過金融市場發現價格的功能,調整不同經濟主體利益,有效促進環保和節能減排。
三、鼓勵社會資本投資運營農業和水利工程
(七)培育農業、水利工程多元化投資主體。支持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專業大戶、農業企業等新型經營主體投資建設農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設施。允許財政補助形成的小型農田水利和水土保持工程資產由農業用水合作組織持有和管護。鼓勵社會資本以特許經營、參股控股等多種形式參與具有一定收益的節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設運營。社會資本願意投入的重大水利工程,要積極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
(八)保障農業、水利工程投資合理收益。社會資本投資建設或運營管理農田水利、水土保持設施和節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的,與國有、集體投資項目享有同等政策待遇,可以依法獲取供水水費等經營收益;承擔公益性任務的,政府可對工程建設投資、維修養護和管護經費等給予適當補助,並落實優惠政策。社會資本投資建設或運營管理農田水利設施、重大水利工程等,可依法繼承、轉讓、轉租、抵押其相關權益;徵收、徵用或佔用的,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或者賠償。
(九)通過水權制度改革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水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加快建立水權制度,培育和規范水權交易市場,積極探索多種形式的水權交易流轉方式,允許各地通過水權交易滿足新增合理用水需求。鼓勵社會資本通過參與節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投資建設等方式優先獲得新增水資源使用權。
(十)完善水利工程水價形成機制。深入開展農業水價綜合改革試點,進一步促進農業節水。水利工程供非農業用水價格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優質優價、公平負擔的原則合理制定,並根據供水成本變化及社會承受能力等適時調整,推行兩部制水利工程水價和豐枯季節水價。價格調整不到位時,地方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安排財政性資金,對運營單位進行合理補償。
四、推進市政基礎設施投資運營市場化
(十一)改革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運營模式。推動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事業單位向獨立核算、自主經營的企業化管理轉變。鼓勵打破以項目為單位的分散運營模式,實行規模化經營,降低建設和運營成本,提高投資效益。推進市縣、鄉鎮和村級污水收集和處理、垃圾處理項目按行業「打包」投資和運營,鼓勵實行城鄉供水一體化、廠網一體投資和運營。
(十二)積極推動社會資本參與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運營。通過特許經營、投資補助、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方式,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城鎮供水、供熱、燃氣、污水垃圾處理、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和處理、城市綜合管廊、公園配套服務、公共交通、停車設施等市政基礎設施項目,政府依法選擇符合要求的經營者。政府可採用委託經營或轉讓—經營—轉讓(TOT)等方式,將已經建成的市政基礎設施項目轉交給社會資本運營管理。
(十三)加強縣城基礎設施建設。按照新型城鎮化發展的要求,把有條件的縣城和重點鎮發展為中小城市,支持基礎設施建設,增強吸納農業轉移人口的能力。選擇若干具有產業基礎、特色資源和區位優勢的縣城和重點鎮推行試點,加大對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運營引入市場機制的政策支持力度。
(十四)完善市政基礎設施價格機制。加快改進市政基礎設施價格形成、調整和補償機制,使經營者能夠獲得合理收益。實行上下游價格調整聯動機制,價格調整不到位時,地方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安排財政性資金對企業運營進行合理補償。
五、改革完善交通投融資機制
(十五)加快推進鐵路投融資體制改革。用好鐵路發展基金平台,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擴大基金規模。充分利用鐵路土地綜合開發政策,以開發收益支持鐵路發展。按照市場化方向,不斷完善鐵路運價形成機制。向地方政府和社會資本放開城際鐵路、市域(郊)鐵路、資源開發性鐵路和支線鐵路的所有權、經營權。按照構建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保障投資者權益,推進蒙西至華中、長春至西巴彥花鐵路等引進民間資本的示範項目實施。鼓勵按照「多式銜接、立體開發、功能融合、節約集約」的原則,對城市軌道交通站點周邊、車輛段上蓋進行土地綜合開發,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城市軌道交通建設。
(十六)完善公路投融資模式。建立完善政府主導、分級負責、多元籌資的公路投融資模式,完善收費公路政策,吸引社會資本投入,多渠道籌措建設和維護資金。逐步建立高速公路與普通公路統籌發展機制,促進普通公路持續健康發展。
(十七)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水運、民航基礎設施建設。探索發展「航電結合」等投融資模式,按相關政策給予投資補助,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航電樞紐。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港口、內河航運設施等。積極吸引社會資本參與盈利狀況較好的樞紐機場、干線機場以及機場配套服務設施等投資建設,拓寬機場建設資金來源。
六、鼓勵社會資本加強能源設施投資
(十八)鼓勵社會資本參與電力建設。在做好生態環境保護、移民安置和確保工程安全的前提下,通過業主招標等方式,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常規水電站和抽水蓄能電站。在確保具備核電控股資質主體承擔核安全責任的前提下,引入社會資本參與核電項目投資,鼓勵民間資本進入核電設備研製和核電服務領域。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風光電、生物質能等清潔能源項目和背壓式熱電聯產機組,進入清潔高效煤電項目建設、燃煤電廠節能減排升級改造領域。
(十九)鼓勵社會資本參與電網建設。積極吸引社會資本投資建設跨區輸電通道、區域主幹電網完善工程和大中城市配電網工程。將海南聯網Ⅱ回線路和滇西北送廣東特高壓直流輸電工程等項目作為試點,引入社會資本。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分布式電源並網工程、儲能裝置和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
(二十)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油氣管網、儲存設施和煤炭儲運建設運營。支持民營企業、地方國有企業等參股建設油氣管網主幹線、沿海液化天然氣(LNG)接收站、地下儲氣庫、城市配氣管網和城市儲氣設施,控股建設油氣管網支線、原油和成品油商業儲備庫。鼓勵社會資本參與鐵路運煤干線和煤炭儲配體系建設。國家規劃確定的石化基地煉化一體化項目向社會資本開放。
(二十一)理順能源價格機制。進一步推進天然氣價格改革,2015年實現存量氣和增量氣價格並軌,逐步放開非居民用天然氣氣源價格,落實頁岩氣、煤層氣等非常規天然氣價格市場化政策。盡快出台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政策。按照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潤的原則,適時調整煤層氣發電、余熱余壓發電上網標桿電價。推進天然氣分布式能源冷、熱、電價格市場化。完善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政策,研究建立流域梯級效益補償機制,適時調整完善燃煤發電機組環保電價政策。
七、推進信息和民用空間基礎設施投資主體多元化
(二十二)鼓勵電信業進一步向民間資本開放。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盡快修訂電信業務分類目錄。研究出台具體試點辦法,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投資寬頻接入網路建設和業務運營,大力發展寬頻用戶。推進民營企業開展移動通信轉售業務試點工作,促進業務創新發展。
(二十三)吸引民間資本加大信息基礎設施投資力度。支持基礎電信企業引入民間戰略投資者。推動中國鐵塔股份有限公司引入民間資本,實現混合所有制發展。
(二十四)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國家民用空間基礎設施建設。完善民用遙感衛星數據政策,加強政府采購服務,鼓勵民間資本研製、發射和運營商業遙感衛星,提供市場化、專業化服務。引導民間資本參與衛星導航地面應用系統建設。
八、鼓勵社會資本加大社會事業投資力度
(二十五)加快社會事業公立機構分類改革。積極推進養老、文化、旅遊、體育等領域符合條件的事業單位,以及公立醫院資源豐富地區符合條件的醫療事業單位改制,為社會資本進入創造條件,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公立機構改革。將符合條件的國有單位培訓療養機構轉變為養老機構。
(二十六)鼓勵社會資本加大社會事業投資力度。通過獨資、合資、合作、聯營、租賃等途徑,採取特許經營、公建民營、民辦公助等方式,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教育、醫療、養老、體育健身、文化設施建設。盡快出台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意見。各地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有關專項規劃時,要統籌規劃、科學布局各類公共服務設施。各級政府逐步擴大教育、醫療、養老、體育健身、文化等政府購買服務范圍,各類經營主體平等參與。將符合條件的各類醫療機構納入醫療保險定點范圍。
(二十七)完善落實社會事業建設運營稅費優惠政策。進一步完善落實非營利性教育、醫療、養老、體育健身、文化機構稅收優惠政策。對非營利性醫療、養老機構建設一律免徵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對營利性醫療、養老機構建設一律減半徵收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十八)改進社會事業價格管理政策。民辦教育、醫療機構用電、用水、用氣、用熱,執行與公辦教育、醫療機構相同的價格政策。養老機構用電、用水、用氣、用熱,按居民生活類價格執行。除公立醫療、養老機構提供的基本服務按照政府規定的價格政策執行外,其他醫療、養老服務實行經營者自主定價。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實行自主定價,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政策由地方政府按照市場化方向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九、建立健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機制
(二十九)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認真總結經驗,加強政策引導,在公共服務、資源環境、生態保護、基礎設施等領域,積極推廣PPP模式,規范選擇項目合作夥伴,引入社會資本,增強公共產品供給能力。政府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預算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完善財政補貼制度,切實控制和防範財政風險。健全PPP模式的法規體系,保障項目順利運行。鼓勵通過PPP方式盤活存量資源,變現資金要用於重點領域建設。
(三十)規范合作關系保障各方利益。政府有關部門要制定管理辦法,盡快發布標准合同範本,對PPP項目的業主選擇、價格管理、回報方式、服務標准、信息披露、違約處罰、政府接管以及評估論證等進行詳細規定,規范合作關系。平衡好社會公眾與投資者利益關系,既要保障社會公眾利益不受損害,又要保障經營者合法權益。
(三十一)健全風險防範和監督機制。政府和投資者應對PPP項目可能產生的政策風險、商業風險、環境風險、法律風險等進行充分論證,完善合同設計,健全糾紛解決和風險防範機制。建立獨立、透明、可問責、專業化的PPP項目監管體系,形成由政府監管部門、投資者、社會公眾、專家、媒體等共同參與的監督機制。
(三十二)健全退出機制。政府要與投資者明確PPP項目的退出路徑,保障項目持續穩定運行。項目合作結束後,政府應組織做好接管工作,妥善處理投資回收、資產處理等事宜。
十、充分發揮政府投資的引導帶動作用
(三十三)優化政府投資使用方向。政府投資主要投向公益性和基礎性建設。對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的生態環保、農林水利、市政基礎設施、社會事業等重點領域,政府投資可根據實際情況給予支持,充分發揮政府投資「四兩撥千斤」的引導帶動作用。
(三十四)改進政府投資使用方式。在同等條件下,政府投資優先支持引入社會資本的項目,根據不同項目情況,通過投資補助、基金注資、擔保補貼、貸款貼息等方式,支持社會資本參與重點領域建設。抓緊制定政府投資支持社會投資項目的管理辦法,規范政府投資安排行為。
十一、創新融資方式拓寬融資渠道
(三十五)探索創新信貸服務。支持開展排污權、收費權、集體林權、特許經營權、購買服務協議預期收益、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質押貸款等擔保創新類貸款業務。探索利用工程供水、供熱、發電、污水垃圾處理等預期收益質押貸款,允許利用相關收益作為還款來源。鼓勵金融機構對民間資本舉辦的社會事業提供融資支持。
(三十六)推進農業金融改革。探索採取信用擔保和貼息、業務獎勵、風險補償、費用補貼、投資基金,以及互助信用、農業保險等方式,增強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林場)、專業大戶、農林業企業的貸款融資能力和風險抵禦能力。
(三十七)充分發揮政策性金融機構的積極作用。在國家批準的業務范圍內,加大對公共服務、生態環保、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支持力度。努力為生態環保、農林水利、中西部鐵路和公路、城市基礎設施等重大工程提供長期穩定、低成本的資金支持。
(三十八)鼓勵發展支持重點領域建設的投資基金。大力發展股權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鼓勵民間資本採取私募等方式發起設立主要投資於公共服務、生態環保、基礎設施、區域開發、戰略性新興產業、先進製造業等領域的產業投資基金。政府可以使用包括中央預算內投資在內的財政性資金,通過認購基金份額等方式予以支持。
(三十九)支持重點領域建設項目開展股權和債權融資。大力發展債權投資計劃、股權投資計劃、資產支持計劃等融資工具,延長投資期限,引導社保資金、保險資金等用於收益穩定、回收期長的基礎設施和基礎產業項目。支持重點領域建設項目採用企業債券、項目收益債券、公司債券、中期票據等方式通過債券市場籌措投資資金。推動鐵路、公路、機場等交通項目建設企業應收賬款證券化。建立規范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支持地方政府依法依規發行債券,用於重點領域建設。
創新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對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從大局出發,進一步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制,協調推動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創新。各地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抓緊制定具體實施細則,確保各項措施落到實處。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分工,抓緊制定相關配套措施,加快重點領域建設,同時要加強宣傳解讀,讓社會資本了解參與方式、運營方式、盈利模式、投資回報等相關政策,進一步穩定市場預期,充分調動社會投資積極性,切實發揮好投資對經濟增長的關鍵作用。發展改革委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本指導意見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重大問題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附件:重點政策措施文件分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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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發60號文附件
國務院
2014年11月16日
❷ 國務院近期是否調整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比例,最近一期的比例各是多少
一、各行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最低資本金比例按以下規定執行:
鋼鐵、電解鋁項目,最低資本金比例為40%。
水泥項目,最低資本金比例為35%。
煤炭、電石、鐵合金、燒鹼、焦炭、黃磷、玉米深加工、機場、港口、沿海及內河航運項目,最低資本金比例為30%。
鐵路、公路、城市軌道交通、化肥(鉀肥除外)項目,最低資本金比例為25%。
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項目的最低資本金比例為20%,其他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最低資本金比例為30%。
其他項目的最低資本金比例為20%。
二、經國務院批准,對個別情況特殊的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可以適當降低最低資本金比例要求。屬於國家支持的中小企業自主創新、高新技術投資項目,最低資本金比例可以適當降低。外商投資項目按現行有關法規執行。
三、金融機構在提供信貸支持和服務時,要堅持獨立審貸,切實防範金融風險。要根據借款主體和項目實際情況,參照國家規定的資本金比例要求,對資本金的真實性、投資收益和貸款風險進行全面審查和評估,自主決定是否發放貸款以及具體的貸款數量和比例。
四、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凡尚未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核准項目申請報告、辦理備案手續的投資項目,以及金融機構尚未貸款的投資項目,均按照本通知執行。已經辦理相關手續但尚未開工建設的投資項目,參照本通知執行。
五、國家將根據經濟形勢發展和宏觀調控需要,適時調整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最低資本金比例。
❸ 請各位幫幫忙
1、我國目前城市軌道交通發展的現狀、特點、問題
2、城市軌道交通發展的趨勢和新的動向
3、我國城市軌道交通發展過程中的政策缺陷
4、我國城市軌道交通發展的政策導向
一、我國目前城市軌道交通發展的現狀、特點、問題
我國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的歷史已經不短了。但真正意義的把發展城市軌道交通做為我國大城市解決交通問
題的重要辦法和途徑,還是近幾年的事情,
(當然八十年末、九十年代初也曾有過一輪
「
城市軌道交通熱
」
,
但由於各種原因及政府叫停即停滯下來。
)隨著改革開放
20
多年業經濟的積累,城鎮化政策的推行帶來城
市規模的不斷擴張,也由於中國要建設世界製造業大國的推進帶來的轎車工業的迅猛發展,小轎車進入家
庭的速度不斷加快,城市交通嚴重緊張狀況由幾個大都市緊張向普遍的大城市緊張發展,城市交通堵塞由
局部地區和局部時間段上的堵塞向大部分地區和較長時間段上發展,為人們正常出行帶來了極大的不便。
通過痛苦的反思和學習,大力發展城市軌道交通是國內外解決城市交通最好的辦法和出路,成為政府和人
們普遍的認識。因此,新的一輪城市軌道建設熱潮正在展開和實施,許多城市紛紛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策
劃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准備工作,
認真制定軌道交通發展總體規劃,
對重點建設項目進行深入的可行性研究,
有些項目開始建設,有些項目已經建成並投入運營。據不完全統計:我國規劃、准備建設和已經建設城市
軌道交通的城市已經
20
多個,規劃城市軌道交通網總里程達到
3500
多公里,已經建成和正在建設的軌道
交通長度約
1000
多公里,城市軌道交通發展的前景是宏大的建設市場是廣闊的。由於城市軌道交通的發
展,國產化政策的實施,還帶動了數十種配套技術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逐步形成城市軌道交通行
業的產業化生產體系。
這一時期,我國城市軌道交通發展的特點是:
1
、
政府主導型為主。
當前規劃建設城市軌道交通的基本是由政府出面規劃負責進行的,
在建設中也是由政
府組織負責資金的籌措,工程的實施和建成後的運營工作。
2
、軌道交通線路基本上是單線路方式,既沒有形成網路,也未和現有的城市公交系統,大交通系統形成相
互銜接,無縫連接的綜合運輸體系。
3、軌道交通技術引進多,國產化率低,軌道交通車輛和信號國產化方面沒有突破性進展,關鍵技術和設備
需要從國外進口。
4、建設資金上來源政府財政上的多,從市場上融資的少。
而這一時期,對我國城市軌道交通發展形成重大影響的一些重大的問題主要有:
1、管理體制問題。當前城市軌道交通規劃由建設部管理,而建設項目的審批在國家發改委,城市內的一些
重要交通樞紐又分別由鐵道部、城市交通部門管理。對城市軌道的規劃、建設、相互銜接,一體化運輸帶
來重大的影響。
2
、
城市規劃以及城市軌道交通規劃相對滯後。
很多城市規劃的不斷修改從另一方面體現了我們規劃的理念、
成熟度、長遠、宏觀發展的預見和判斷往往落後於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從而對制定城市軌道交通
科學的發展和規劃帶來不利的影響。
3、
城市和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壟斷意識太強,
缺乏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認識,
也談不上運用市場經濟的規
律去發展去建設。這一點在資金籌備上,沿線土地開發上,線路經營管理上表現的尤為突出。
4、缺乏長遠的完整的科學的指導城市軌道交通發展、實施的政策和法律性文件。
二、城市軌道交通發展的趨勢和新的動向
進入21世紀,我國將進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的新的發展階段,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將推進經濟社會按照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道路快速發展著。在「十五」期間國家就把「發展城市軌道交通「列入國民經濟「十五」計劃發展綱要,作為拉動國民經濟特別是大城市經濟持續發展的重大戰略來推進著。隨著城鎮化實施、城市化率不斷提高,我國城市軌道將在「十一五」和今後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快速、健康地發展著。據有關專家估計,在國家宏觀政策引導和扶持下,我國在「十一五」期間,全國城市軌道交通投入運營里程將達到1000公里左右,在2010-2020年期間,又將會有1000-2000公里左右的城市軌道交通建成並投入運營,我國城市軌道交通才真正開始進入一個蓬勃發展時期。 最近一個時期,我國城市軌道交通的建設又有一種新的動向: 1、隨著經濟發展,城鎮化速度不斷加快,特別是東部沿海區域城鎮化率不斷增高,致使城市市區規模越來越大,某些地區城市體制的改變城市規模也越來越大,城市軌道交通需求增大,城市軌道交通規劃的范圍,延伸的里程已蓋了城市和鄉鎮的大部分區域,為城市軌道交通發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2、城市軌道交通不在單單以發展地鐵為主,城市輕軌加入加快了建設速度,科學技術的進步,不同類型的軌道交通也進入了並行發展時期,呈現多元化發展態勢,並開始注重軌道交通與城市環境的協調發展。 3、在經濟特別發達的一些地區,如珠三角、長三角、京津冀經濟區,城市軌道交通開始向城際軌道交通領域拓展,這三個地區都在以城市軌道交通的理念編制城際軌道交通發展建設的規劃,為城市軌道交通發展拓展了更廣闊的發展空間。 這些新的動向,表明了我國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的總規模還會擴大,發展前景是宏大的,建設市場是廣闊的。 三、我國城市軌道交通發展過程中的政策缺陷 從八十年代我國開始注重發展城市軌道交通,走了一條起起伏伏的不平坦道路,經歷了幾次大起大落的坎坷歷程。回顧這二十多年城市軌道交通發展的歷程。我們不禁要問:是什麼原因致使我國城市交通的建設變得復雜,難以把握、影響了一些大城市的城市交通建設的速度,不能與城市經濟建設發展同步,嚴重製約了城市的經濟建設前進的步伐。除了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的巨大資金需求和技術上的一些困難,以及城市經濟、環境的不足對發展的影響外,由於認識上的差異,近二十多年來政府及相關部門為發展軌道交通制定的政策也存在不足和一些缺陷,從而在指導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和發展上產生了一定的影響。 近二十多年來,國家有關部門圍繞城市交通發展相繼頒布了相應的發展政策、建設規劃政策、產業性及標准化政策等,主要的有: 1985年頒布的公交發展政策,提出「大力發展公共交通,目前以公共汽車,無軌電車為主,發展出租汽車,特大城市應逐步發展快速有軌電車、高架地下鐵道……」 「七五」計劃期間出台的城市軌道交通建設技術標准政策,規定了建設前期工作的程序和方法,提出了具有使用性的綜合技術標準的基本准則,擬定了規范化的指導性意見。 在90年代提出了軌道交通建設政策,規定「軌道交通線路近期高峰小時單向客流量達到1萬人次時,可建設輕軌交通,百萬人口以上的大城市在主要客運通道上單方高峰小時達3.5萬人以上允許建設地下鐵道,遠期單方向高峰小時要達5萬人以上。」 1995、1996、1999年又相繼出台了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的宏觀調控政策,發展政策及國產化政策。 2003年9月又出台了關於加強城市快速軌道交通建設管理的有關文件,強調嚴格控制城市軌道交通項目的申報立項條件「地方財政一般預算收入在100億元以上,國內生產總值達到1000億元以上,城區人口在300萬人以上,規劃線路的客流規模達到單向高峰小時3萬人以上」才可以申報建設地鐵,「地方財政一般預算收入在60億元以上,國內生產總值達到600億元以上,城區人口在150萬人以上,規劃線路客流規模達到單向高峰小時1萬人以上」,才可以申報建設城市輕軌。 這些政策對指導我國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規范建設程序,立項條件,建設的技術標准,推行國產化政策具有很重要的意義,指導了這一時期我國城市軌道交通的建設工作。 在回過頭來看我國城市軌道交通發展的過程,總結取得的成功經驗,存在的問題和教訓時,我們時時感覺到,受不同經濟發展時期的限制,我們的政策總有那麼一些不足和缺陷,對這一時期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產生一定的影響,總結、分析起來,主要有這樣幾點: 1、未能與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同步,理順城市軌道交通管理體制,存在著體制上的缺陷。
城市交通、城市道路、城市軌道交通,從建設和管理上涉及國家發改委、建設部、公安部、交通部、鐵道
部,以及規劃管理部門,土地管理部門等等,政出多門,政策上很難協調統一。最近幾年,一些大城市改
革城市交通管理體制,建立
「
一城一交
」
的管理體制,推動了城市交通管理體制的改革進程,但從中央層面
上,還很難統由一個部門來統一管理。
2
、擔心
「
盲目建設
」「
過熱
」
動軋一刀切,存在著制度上的缺陷
在加快城市軌道交通建設中,確實有一些城市不顧自身財力和需求,追求建設高標准、高新技術的軌道交
通方式來做為自己的政績工程,造成了建設項目的混亂、膨脹;有的項目需求不足、資金缺乏、運營虧損、
債務負擔嚴重,這樣的現象時有發生。這是一個加強管理,嚴格准入制度,嚴格監督的問題,但往往不分
是否真正有需求,往往採取
「
一刀切
」
的辦法處理,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對全國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緊急
全面叫停,導致很多已具備了條件、急需上馬建設的項目不該停的也停了下來,好多年末能恢復,失去了
一次解決城市交通問題的機會,至今回顧起來,令人可惜。對於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存在的
「
過熱
」
問題,要
全面分析,正確對待,要通過一定的程序來解決、處理這個問題。
3
、未能從城市實際狀況,交通需求,經濟實力全面考查建設城市軌道交通的條件,存在著准入政策上的缺
陷。
城市軌道交通確實是投資大,運行費用高,公益性強,社會效益好。但由於是城市公共基礎性建設,運行
價格制定因充分考慮納稅人的利益而比較低廉。把利益讓給了廣大群眾。因此建設城市軌道交通應從城市
規劃布局,居民出行方式的需求和具備的經濟條件等多方面因素考慮。而不應僅僅制定相當高的經濟條件
提高了准入的門檻,把一些需要建設城市軌道交通,而經濟條件不完全達標的城市拒之門外,使城市交通
成了少數
「
大富豪的俱樂部
」
。現在的主要看經濟實力的建設條件存在著准入政策上的缺陷。
4
、國產化政策缺少相關配套政策的支撐,存在著配套政策上的缺陷。
國家有關部門對城市軌道交通的基礎設施、設備、通訊信號系統、供電系統,運載工具等一直堅持國產化
的政策,制定了一系列國產化標准,並規定設備國產化予達不到
70%
,
不予審批。這一政策制定是非常
正確,非常必要的。堅持這個政策,對我國製造工業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但是,在實施國產化政
策的同時,對待人才引進問題,關鍵技術的引進開發問題,研究開發資金投入問題,老廠設備技術更新改
造問題,產品初期末達到規模化價格補償問題,等等都需要資金的投入,都需要配套政策的支撐,否則,
國產化只能是一句空話,停留在文件中,而不能在實際中得到真正的落實,因此,應盡快解決這些問題,
制定相應的切實可行的配套政策。否則,就實際存在著配套政策上的缺陷。
上面僅從四個大的方面講了現行政策存在的缺陷也即是不足和需要完善的地方。這完全是個人觀點,有不
正確的地方歡迎指正。
四、我國城市軌道交通發展的政策導向
結合我國軌道交通發展發展所面臨的問題,為准確把握我國城市軌道交通的發展機遇,使城市交通發展能
適應城市社會和經濟發展的需要,引導我國城市軌道交通健康有序的發展,本人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
手,確定適合我國城市軌道交通發展的政策。
1
.綜合發展政策
城市軌道交通發展政策的制定不能只著眼於解決城市交通問題,要統籌兼顧,把解決城市交通問題、促進
城市合理布局、強化城市(區域)間協調發展、實現軌道交通的可持續發展作為制定軌道交通發展政策的
首要選擇:
城市合理布局。建設完善的城市軌道交通系統,以解決日趨緊張的城市交通狀況,同時注重軌道交通建設
對城市發展的引導作用。軌道交通可以增加土地使用效益,帶來沿線土地高強度的開發,成為城市或地區
土地的開發軸或發展軸,因此城市軌道交通建設應結合城市總體規劃,對軌道交通周邊地區的用地性質及
規劃要作出相應的調整,為促進城市合理布局的形成創造條件;
區域間協調發展。為了有效引導城市合理布局的形成,必須改變城市間旅客運輸和城市公共交通在空間和
時間上的約束,選擇速度快、容量大、佔地少、無污染的城際間快速鐵路運輸和城市軌道交通作骨幹,以
拉大城市發展的框架,擴大城市規模,最終促進區域城市帶的形成,進而帶動城市區域經濟的發展。因此,
應對城市軌道交通和其它交通發展以及區域之間的快速軌道交通
(城際間的軌道交通)
進行綜合規劃建設,
並實現有機的銜接配合,加強軌道交通綜合性樞紐的規劃建設,加快大城市(區域)間文化和技術的交流,
保障區域間的協調發展;
可持續發展。根據城市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確定不同時期軌道交通的建設規模和服務水平。城市軌道交
通的建設一般投資都很高昂,即使是經濟發達國家,在策劃建設地鐵或輕軌項目時,也是保持極其審慎的
態度。一個城市適不適合建設軌道交通或者在什麼時期建設軌道交通不僅需要必要的科學分析論證,還需
要結合城市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
並將其作為建設軌道交通的基本前提條件,
對軌道交通的規劃建設經濟、
環境等諸多方面進行詳盡的戰略性評估,實現軌道交通建設在社會、經濟、環境上的可持續發展。
2
.以軌道交通為骨乾的公交優先發展政策
針對我國大城市不同的發展時期,應制定不同的公交優先交通政策。根據國、內外的經驗,結合城市經濟
和社會發展的具體情況,對軌道交通系統及常規公共交通系統在城市交通發展的不同階段中承擔的作用進
行合理的定位,進而制定適合城市發展的公交優先的管理措施及發展政策。
在現階段,
我國城市交通仍是以常規公交為主,
因而近期城市交通的發展仍以優先發展常規公共交通為主,
同時加強對城市軌道交通的投入和規劃建設,實現軌道交通與常規公共交通的並重發展;
遠期對軌道交通實施投資傾斜,加快城市軌道交通的建設步伐,尤其是大城市的軌道交通建設,逐步確立
軌道交通在公共交通中的骨乾地位,最終改善公共交通系統的綜合服務水平,建立多層次、立體化的城市
交通體系。
3
.國產化和標准化政策
軌道交通是涉及土建、機械、電氣、電子及通訊業的技術密集型產業,其技術裝備的水平反映了國家的工
業基礎水平。我國對城市軌道交通技術裝備的國產化十分重視,並已制定了相關的國產化政策。為了促進
我國軌道交通技術裝備的全面國產化,其相關的國產化和標准化政策還有待於進一步深化和完善:
由國家有關部門統一組織領導,通過引進技術、吸收消化、合作研製、集中力量自我開發等手段發展我國
軌道交通設備產業,對相關產業予以扶持和政策傾斜,逐步實現生產當地化,設備國產化(
90
%以上)
,從
而降低軌道交通建設投資,為今後軌道交通運營維修、降低成本創造條件;
盡快制定各種軌道交通方式標准模式的政策法規,以控制軌道交通品牌繁多的發展局面。同時針對我國的
具體情況,
制定切實可行的軌道交通技術標准,
建立和健全各項配套技術工業的標准化、
國產化生產體系。
4
.軌道交通市場化政策
政府主管部門按照政企分開的原則,轉變政府職能,依法對軌道交通企業進行監督和管理,為企業提供服
務;
軌道交通企業享有充分的經營自主權,依靠現代管理手段和技術裝備提供優質的服務;
引入競爭機制,在同一規劃和管理下,積極吸引社會參與,實行招標、有償轉讓和專營權等制度,建立完
善的市場經營機制;
在保障最大限度滿足居民出行的前提下,進一步完善促進我國城市軌道交通良性發展的價格與價值補貼政
策。
5.經濟政策與體制創新
健全軌道交通建設的投融資評價體系,進一步完善軌道交通項目建設的經濟政策、優惠條件、扶持政策等,對軌道交通項目的引進外資,應制定專項引資政策。
建立與政策配套的投融資體制。實施發行城市基礎設施長期債券」
政策;系統地建立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基金;制定合理的票制票價,建立可行的投資-回報機制;拓寬投融資渠道,規范投融資標准,在用地、稅收、政府貼息和擔保等方面建立系統化和長期有效的政策法規。
6.城市布局及用地調整政策
為適應今後城市的發展,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建設作為城市總體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政策制定上要充分發揮軌道交通對城市布局的宏觀引導作用,促進城市合理布局;對於用地規劃,應賦予軌道交通建設一定的優先權,同時要對軌道線周邊用地性質進行適當的調整,實現土地使用與軌道交通建設捆綁式的綜合性開發利用。
7.城市軌道交通一體化政策。
根據未來區域和城市交通發展趨勢,對城市交通和對外交通進行綜合交通運輸規劃,重點將城市軌道交通與外快速軌道交通及對外交通樞紐有機地銜接起來、實現軌道交通(內、外)的集約化、交通樞紐及場站布局的合理化、旅客運輸高效化。以城市軌道網為基礎骨架,並通過對外快速軌道網向外輻射,建設成現代化的一體化城市軌道交通網路體系。
城市軌道交通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骨幹。它具有節能、省地、運量大、全天候、無污染(或少污染)又安全等特點,屬綠色環保交通體系,符合可持續發展的原則,特別適應於大中城市。城市軌道交通種類繁多,按照用途可分為城市鐵路、市郊鐵路、地下鐵道、輕軌交通、城市有軌電車、獨軌交通、磁懸浮線路、機場聯絡鐵路、新交通系統等。
❹ 發改委:嚴禁以建市域(郊)鐵路名義變相建設地鐵輕軌
12月17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單位《關於推動都市圈市域(郊)鐵路加快發展意見的通知》。《通知》提出,要完善規劃體系,有序推進實施,優化運營管理,創新投融資方式,建立持續發展機制。新建市域(郊)鐵路項目由省級發改部門嚴格依據國家批準的規劃按程序審批(核准),嚴禁以新建市域(郊)鐵路名義變相建設地鐵、輕軌項目。
《通知》明確,市域(郊)鐵路主要布局在經濟發達、人口聚集的都市圈內的中心大城市,聯通城區與郊區及周邊城鎮組團,採取靈活編組、高密度、公交化的運輸組織方式,重點滿足1小時通勤圈快速通達出行需求,與干線鐵路、城際鐵路、城市軌道交通形成網路層次清晰、功能定位合理、銜接一體高效的交通體系。
《通知》還提出,要創新市域(郊)鐵路市場化投融資模式,全面放開市場准入,培育多元投資主體,支持城市政府與企業共同出資成立一體化投資主體,吸引包括民間資本、外資在內的社會資本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加大地方政府投入力度,支持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用於收益較好的項目建設,研究以線路經過轄區土地出讓收益支持市域(郊)鐵路建設等政策。探索吸引保險資金等長期資本參與投資,支持通過發行企業債、公司債等方式融資。(賀覺淵)
❺ 基礎設施投資特徵是什麼
特徵:具有所謂「乘數效應」,即能帶來幾倍於投資額的社會總需求和國民收入。一個國家或地區的基礎設施是否完善,是其經濟是否可以長期持續穩定發展的重要基礎。
基礎設施投資能夠為消費者提供所需要的基本消費服務,能夠為社區提供用於改善不利的外部環境的服務等基本設施建設的投資。
(5)軌道交通專項債券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當前,為了應對由於全球性金融危機及國內諸多因素造成的經濟下滑的巨大風險,中國政府推出「四萬億」投資的經濟刺激計劃,「四萬億」經濟刺激預計每年拉動經濟增長約1個百分點;
其中近一半資金投向交通基礎設施和城鄉電網建設,這不僅可以使中國加快擺脫全球金融危機所帶來的負面作用,還可以擴大內需,刺激中國經濟的發展和消費的增長。
配合中央政府的計劃,全國各省市政府紛紛以基礎建設項目為重點,以投資拉動經濟增長,2008年全社會總投資將超過16萬億元。
❻ 從國土管理角度解讀國發(2014)43號文件
10月2日,國務院出台《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即國發43號文。該《意見》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這不僅關乎地方政府舉債償債問題,還將影響到上萬家地方政府融資平台的發展和命運問題。
一、文件內容
《意見》共有七個部分,可以劃分為總體要求、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機制和存量債務處理三個重要方面。
首先,本《意見》的指導思想是建立「借、用、還」相統一的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機制,有效發揮地方政府規范舉債的積極作用,切實防範化解財政金融風險,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其中最核心的內容是建立規范的債務管理機制,而發揮積極作用、防範化解風險和促進健康發展則是其目的所在。要達到上述目的,需要堅持的基本原則是「疏堵結合、分清責任、規范管理、防範風險、穩步推進」二十字方針。
其次,對於如何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的管理,《意見》也給出了一整套的解決方案,分別是加快建立規范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對地方政府債務實行規模控制和預算管理、控制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和完善配套制度等四個方面。
通過明確舉債主體、規范舉債方式、嚴格舉債程序等措施,解決好「怎麼借」的問題;通過控制舉債規模、限定債務用途、納入預算管理等措施,解決好「怎麼用」的問題;通過劃清償債責任、建立風險預警、完善應急處置等措施,解決好「怎麼還」的問題。此外,完善配套制度則從完善債務報告和公開制度、建立考核問責機制和強化債權人約束等三個方面,為建立規范的地方政府舉債機制提供保障措施。
最後,為確保改革平穩過渡,《意見》明確提出妥善處理存量債務,既要確保在建項目後續融資,又要切實防範風險,並就相關的組織領導工作進行了必要的補充。如果說,建立規范的地方政府舉債機制是長效制度,那麼消化存量債務,則是解決當前棘手的問題。《意見》還對妥善處理存量債務提出了明確措施:在清理甄別地方政府性債務的基礎上,一是對地方政府及其部門舉借的債務,以及企事業單位舉借的債務中屬於政府應當償還的部分,納入預算管理。二是對企事業單位債務中不屬於政府應當償還的部分,要遵循市場規則處理,減少行政干預。
二、要點分析
(一)一個機制約束政府負債
《意見》提出建立規范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建立「借、用、還」相統一的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機制,對之前粗放式的政府債務擴張進行約束。
「借」明確了地方政府債務的舉借主體和形式。只有經國務院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的政府才可適度舉借債務,市縣一級政府舉債需要通過省級政府代為舉借,政府債務不能通過企事業單位等舉借。其次,地方政府舉債採取政府債券方式,通過發行一般債券和專項債券解決公益性事業發展的資金問題,此種形式已經非常接近美國市政債。
「用」嚴格限定了資金用途,並將債務分門別類納入全口徑預算管理。地方政府舉借的債務,只能用於公益性資本支出和適度歸還存量債務,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政府債務要納入全口徑預算管理,硬化預算約束,建立起對違規使用政府性債務資金的懲罰機制。
「還」主要明確了地方政府性債務的償債主體和應急機制。明確地方政府對其舉借的債務負有償還責任,中央政府實行不救助原則。在應急機制方面,在地方政府通過變現資源、壓縮開支等多渠道籌措資金仍難以自行償還債務的情況下,明確提出了地方政府要及時上報,本級和上級政府要啟動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和責任追究機制,切實化解債務風險,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這種安排,可在一定程度上防範地方政府債務規模盲目擴張。
(二)兩個思路解決債務問題
根據截止到2013年6月底的政府性債務審計結果,我國中央政府債務佔GDP的比重約20%,而地方政府債務佔比則達到32%左右,合計政府負債率約為52%,考慮到2013年6月後的增量債務,當前我國政府負債率正在逼近60%的國際安全警戒線。而地方政府還債的高峰恰恰就是2013年到2015年。另一方面,在當前新型城鎮化的背景下,預計到2020年,城鎮化建設資金缺口達到42萬億,仍然需要舉借大量政府債務。
如何處理存量債務的問題,《意見》給出一個很好的解決辦法,就是「置換」。拿什麼「置換」什麼?如何「置換」?由於之前的《預演算法》不允許地方政府舉債,導致地方政府債務多是間接持有,以融資平台的銀行貸款、城投債等形式出現,利率較高,並且正面臨償債高峰。目前,地方政府債務中需要被「置換」的,就是這些亟待償還的各類債務,尤其是銀行貸款。
要「置換」這些債務,在目前的情況下,一個選擇是在現有地方政府舉債機制下借新債還舊債。當地方政府具有了發行債券的權力以後,就可以直接發行債券,這屬於直接融資,利息較低而且期限更長。
「置換」舊債,對於地方政府來說有兩個好處。第一,降低地方政府融資成本。以低息債務置換高息債務,減輕利息負擔。地方政府債券是以地方政府信譽擔保的資產,理論上說其風險僅高於國債,但遠遠低於企業債券。因此,其利率一般也比較低。所以,用地方政府債券置換銀行貸款有助於降低地方政府的融資成本。第二,減輕地方政府短期還款壓力,解決了今明兩年還款高峰的問題。以長期債務置換短期債務,拉長還款期限,減輕目前的短期還款壓力。地方政府發行債券時,可以根據其預期收支情況確定債券的期限結構,這就使其可以用期限較長的地方政府債券置換期限較短的其他債務,減輕每年的還款壓力。《意見》里明確指出,「對甄別後納入預算管理的地方政府存量債務,各地區可申請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置換,以降低利息負擔,優化期限結構,騰出更多資金用於重點項目建設。」
新的建設資金來源問題,《意見》將公益性事業劃分為有收益和沒有收益兩種情況,通過賦予地方政府發債權解決這一問題,沒有收益的由地方政府發行一般債券融資,通過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償還;有收益的發行專項債券融資,以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或專項收入償還。其次,推廣使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鼓勵社會資本通過特許經營等方式,參與城市基礎設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業投資和運營,解決新的建設資金來源。
(三)三條界限劃分責權主體
《意見》明確劃分了中央與地方、地方與平台、政府與市場之間責權利主體間的界限。首先,實現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切割。《意見》中明確指出,中央政府不對地方政府債務進行兜底,把中央政府從地方政府債務中隔離開來,避免了地方政府債務危機逼迫中央政府兜底從而轉化為國家債務危機的可能性。第二,實現地方政府和融資平台的切割。明確政府債務不得通過企業舉借,企業債務不得推給政府償還,切實做到誰借誰換、風險自擔。剝離融資平台公司政府融資職能,融資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債務。第三,處理好政府與市場之間的關系。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利用市場體系,使資金更好地在部門間、地區間、經濟單位間流動,得到有效配置。
三、融資平台公司未來何去何從
在城市發展的大背景下,作為特定時期中國特色的產物,融資平台公司自上世紀90年代組建以來,作為政府推進城市建設、改進民生的重要手段,做出了巨大的歷史貢獻。然而我們清晰地看到平台公司在不斷發展壯大的同時,也存在著一定的爭議,尤其在經歷2009年的爆發式增長後,規模虛增、負債高、盈利差等問題凸顯,潛在的風險也越來越大。近幾年的政策走向已趨近明朗,平台公司的路在哪裡,做如下解讀。
(一)融資平台存量債務處理
《意見》要求「剝離融資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資職能,融資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性債務」,平台公司的「代政府融資」職能將不可持續,意味著融資平台政府融資功能將被逐步剝離,這是中央對地方政府融資行為規范管理的持續,未來融資平台公司將會進行漸進式地調整、改造。
1、政府性債務的剝離。對平台公司的既有債務進行分類,按「誰受益、誰承擔」的原則,由平台公司舉債,實際投向公益性項目的債務,應由地方政府承擔直接償債責任,按《意見》要求,可依靠省政府代市縣級政府發行債券進行置換;由平台公司舉債,投向供水供氣、垃圾處理等可以吸引社會資本參與的准經營性項目的債務,可將債務和資產打包,由地方政府或平台公司作為主體進行PPP社會化運作,引入社會資本,化解債務風險;對於由平台公司自身運營和發展,及與公共服務無關的市場行為而形成的債務,由平台公司自行償還,政府不承擔兜底責任。
2、增強自身融資能力。《意見》明確「政府債務不得通過企業舉借,企業債務不得推給政府償還」,一直以來銀行等資金機構看重的融資平台「政府背景」將逐漸失去價值,政府背書、政府信用等將逐漸失去效用,未來平台公司將作為一般性企業,其融資能力將取決於有效資產、未來盈利能力等。例如江西省2014年9月出台的《江西省政府性債務管理暫行辦法》中明確「對融資平台公司債務,政府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說明平台公司債務將不再視作「無風險」。
(二)平台公司的發展轉型
平台公司是特殊時期的特有產物,具有生命周期。隨著城市建設高峰的過去,某些平台在完成了某個領域的投資建設任務後就應該歷史性地退出舞台,要麼關閉要麼轉業成為經營實體。而從改革成本和改革穩定性的角度來看,推動平台公司轉型是更佳方案。未來平台公司將會去平台化運營,作為一般性的競爭性和地方性國有企業存在,平台公司應在盡量短的時間內實現實體化、市場化和規范化轉變,參與市場化競爭。
1、宜涉足的領域
一是產業引導和國有資產管理,即按照地方政府產業布局要求,積極引導政府投資的方向,履行政府投資導向的職能,同時在公用事業、軌道交通、廣告經營、能源開發、地產置業以及文化旅遊、環保產業、金融服務等方面充分運作,規范企業經營,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二是城市運營管理,即運用市場手段,對包括城市基礎設施(如道路、橋梁等)、城市資源性資產(主要是城市土地)和城市無形資產(如廣場、道路冠名權)在內的城市資產開展的多種形式的經營管理活動,以提供公共產品或公共服務為目標,充分經營和利用城市基礎設施,發揮融資平台公司公共產品提供者和公共服務提供者的作用;
三是城市金融服務,城市的持續健康發展離不開銀行、金融機構的支持,平台公司作為地方性國有企業應著力打造金融板塊,可參股銀行與銀行聯姻,亦可涉足小額貸款、金融租賃、產業投資基金、擔保公司等多種金融業態,金融板塊將成為一些融資平台公司未來的經濟增長極,不僅能為其盈利能力注入新動力,還能帶動地方經濟的發展。
2、未來的發展路徑分析
雖然融資平台公司目前還無法做到完全撤出公益性的基礎設施建設領域,但他們發展的腳步正在逐步遠離單純的政府性融資平台公司。在業務發展方面,平台公司應堅持以基礎設施建設為核心,向多元化、跨區域化發展,進一步夯實業務能力,並購和整合將成為平台公司發展的常態,生存下來的平台公司將以新形象和新境界展現在人們面前。
(1)跨區域發展方向
在融資平台公司的初步發展階段,公司的發展主要是在本地完成。而進入轉型階段之後,有能力的融資平台公司開始實施橫向擴張戰略。如通過整合城區近郊及各縣的各類中小水務公司、房地產公司等,實現規模經濟;利用企業在基礎設施建設過程中所形成的如工程管理等各種專用知識、技術,對區域外的基礎設施建設提供工程代建、工程項目管理等業務。
(2)多元化發展方向
目前融資平台公司都在嘗試戰略轉型,一方面隨著其所在城市的發展,繼續從事基礎設施建設和土地一級開發業務;另一方面積極投資實體產業,進行多元化發展。大多數融資平台公司的轉型選擇依然圍繞土地開發相關產業鏈,進行土地一級二級聯動開發。條件成熟時,融資平台公司可憑借地方政府獨特的資源、機遇,大膽進行非相關多元化的拓展,向產業投資、資產管理、金融控股、城市運營、城市旅遊等多元化業務轉型,不斷發展壯大平台經營性業務板塊,增強平台自我造血能力,形成新的利潤增長點,通過經營收益反哺公益性項目,減輕地方政府的財政壓力。
(3)縱向整合方向
依託融資平台公司既有的專業能力,積極在供水、污水、垃圾處理、燃氣等產業培育立足本地、面向市政公用產業化龍頭企業,形成較大規模的集投資建設、運行管理、技術創新產業為一體的集團,帶動整個市政公用產業向集團化、集約化、產業化方向健康發展,大型產業化龍頭企業對市縣的行業性公司兼並重組等將為常態。
(三)平台公司的能力培養
1、理清與政府的關系
融資平台公司應釐清與地方政府的關系,根據市場規則,明確平台公司的服務提供商和地方政府的服務購買者關系,同時在債務和平台公司運作方面,對平台公司進行定位。
(1)債務方面
按照國務院及人民銀行、銀監會的要求,金融機構對融資平台公司項目逐個開展重新評審和風險排查,梳理落實貸款項目審批、項目資本金、還款來源和抵押擔保情況,地方政府在此背景下應針對融資平台公司的實際情況,採取有效措施,督導融資平台公司做到已發放貸款與具體項目掛鉤,落實項目資本金,為融資平台公司減輕債務包袱。
(2)做實資本
政策伊始,地方政府應盡快為融資平台公司注入有效可變現資產、特許經營權、稅收返還等以增加公司現金流覆蓋程度,做實資本金,為融資平台公司市場化運作提供資金基礎,實現既有債務與地方財政徹底剝離,也為地方政府職能轉型提供保障。
(3)資產整合與平台重構
對融資平台公司進行規范和重組,按未來公司的發展定位,對於與業務不相關的公益性資產、享受政策支持的項目等進行剝離,為平台公司減輕運作包袱;同時,根據業務發展需要,通過對區域內國有資產和資源的重組和整合,將城市資源和國有資產集中進行歸集,全力打造綜合性城建融資實業型平台公司,做大業務規模,培養專業能力。在此之上此外,積極探索區域投融資平台的協同發展,嘗試區縣平台整合和跨地市區域的平台整合。
2、規范企業運營
(1)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機構
融資平台公司需構建產權清晰、權責統一、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科學管理的法人治理結構,要推動融資平台公司由事業法人向公司製法人轉型,真正確立其市場主體地位,實現完全市場化運作。
(2)優化內部管理,做實管理基礎
充分考慮融資平台公司未來的職能定位、業務板塊等,設置合理的組織架構及授權體系,並清晰部門職能、崗位職責分工等,做實平台公司的內部管理架構,提高運營效率。同時,針對集團化運營的融資平台公司,應結合平台的職能定位、業務發展規劃等,對下屬參控子公司進行系統梳理並分類,針對性地設計管控模式,充分激活各子公司的發展動力。
(3)強化人力資源團隊建設
做好人力資源發展規劃,多渠道市場化吸引人才,實現各方面人才在管理思想、經驗及發展潛力的合理搭配,形成既具有管理能力、又具有發展動力的人才團隊。注重人才梯隊的培養,確保引進的人才符合公司未來發展的要求。
(4)推進平台公司的改制
建立產權機制,通過管理層持股、技術入股、職工持股等手段,推動企業股權多元化和股份制改革,激發內在活力。
四、總結與前瞻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建立規范合理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及風險預警機制,2014年《政府工作報告》也提出了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相關要求。5月20日,國務院轉批國家發改委《關於2014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任務意見的通知》(國發18號文),提出剝離融資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資職能。6月30日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通過了《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總體方案》,提出了規范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總體要求。8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預演算法》修正案增加了允許地方政府規范舉債的規定。10月2日,國務院印發《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全面部署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10月8日,國務院印發《關於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45號文),根據新修訂的預演算法部署進一步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具體措施。
一切事物都是時代的產物,在1994年分稅制改革和中國城鎮化建設的大背景下,地方政府融資平台應運而生,對我國城市建設做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然而時移世易,所謂「成也蕭何,敗也蕭何」,在原有財政體系下異軍突起的融資平台公司,在未來財政體系的變革下,將面臨更加嚴峻的考驗。
雖然前行的道路還需要摸索,但方向已然確定。我們預測,在今年底或明年初,國家將出台政策,全面放開省級地方政府債券的自發自還。此外,國發45號文的出台有著非常強烈的信號指向,因為預算管理制度改革是財稅體制改革的重頭戲,我們認為財稅體制改革將在今明兩年取得決定性進展,並將在2016年基本完成,而對於地方政府性債務的規范管理和融資平台的職能調整,也將配合著調整到位。
當融資平台債=地方政府債=中央政府債的邏輯鏈條被斬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將失去地方政府的信用背書和土地財政的支撐,獨自面對市場的競爭。當然,這個轉變不是一蹴而就,可能需要數年甚至更長的時間去改變。對於政府融資平台而言,在適應國家政策調整的基礎上,未雨綢繆,早做謀劃,為未來成功轉型打基礎,這是當務之急。
❼ 為什麼限制政府的傳統融資渠道
政府的融資渠道或平台會長期存在,政府有融資需求。
「政府融資平台」引用《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10]19號文)中的定義,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等通過財政撥款或注入土地、股權等資產設立、承擔政府投資項目融資功能,並擁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一、發行政府債券(政府)
《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提出:建立規范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地方政府舉債採取政府債券方式。公益性事業,發行一般政府債券,用一般預算收入償還,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業,用專項收入或對應的政府性基金償還。目前專項債券有土地儲備專項債、棚改專項債、收費公路專項債,另外地方性的有發軌道交通專項債、高等學校專項債的,還有項目收益與融資自平衡專項債(財預[2017]89號)。比如登錄中國債券信息網,在發行和付息兌付模塊,左邊一欄有地方政府債券的主題,選擇打開一個,比如2019年山東省政府專項債券(十到十六期),通過招投標書可以看到,省政府19年3月27日准備發行棚改專項債、機場建設專項債、災後重建專項債、市政發展專項債、鄉村振興專項債等。
發行政府債券,是在國務院批準的政府債務限額內的(國務院根據宏觀形勢定,報全國人大審議通過),有上限,再分給各省財政,省財政再分給市縣,程序是從上到下,由省政府和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發行等,縣里的由省財政代發代還。據財政部統計,2018年全國發行規模4.16萬億元,一般和專項約各佔一半,平均利率3.89%,15年財政部提出了置換的計劃,當年12月財政部下發《關於對地方政府債務事項限額管理的實施意見》(財預[2015]225號):「今後,需要納入政府債務的在建項目後續融資需求在確定每年新增地方政府債務限額時統籌考慮,依法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舉借。存量債務中通過銀行貸款等非政府債券方式舉借部分,通過三年左右過渡期,由省級財政部門在限額內安排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置換」。財政部最新數據顯示,截至18年8月末,累計置換了12.2萬億元,累計節約利息1.7萬億元。
關注事項:
1、棚改專項債券不是棚改融資唯一合法方式。根據財政部2017年87號文件,考慮《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尚未下發正式稿,目前仍可採用政府購買服務方式。
2、地方政府收費公路,目前只能通過發行政府專項債券解決。依據文件是
《地方政府收費公路專項債券管理辦法(實行)》(財預[2017]97號)及財政部和交通運輸部2017年7月的答記者問: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成為地方政府實施債務融資新建公路的唯一渠道,只針對政府收費公路(筆者注)。政府收費公路是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作為投資主體,採用政府收取車輛通行費等方式償還債務而建設的收費公路,主要包括高速公路和收費一級公路,有時也被稱為政府還貸公路。拿到項目後,要第一時間看一下發改部門針對該項目的立項批復,涉及到還款來源,事半功倍。
3、專項債券對應的資產不得用於為融資平台公司等企業融資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如果收入暫時難以實現,可在專項債務限額內發行相關專項債券周轉償還,項目收入實現後予以歸還。以上兩句都是《關於試點發展項目收益與融資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專項債券品種的通知》(財預[2017]89號)的要求。同時,收費公路專項債券的答記者問中,也提到了「收費公路專項債券對應項目形成的基礎設施資產和收費公路權益,應當嚴格按照債券發行時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於抵質押」。思路是一脈相承的,考慮實踐中不一定是由單獨的項目公司融資,要關注一下集團名下原存量業務的擔保方式是否涉及到調整事宜。
(二)政府購買服務
14年12月,財政部、民政部和工商總局聯合下發《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財綜[2014]96號),18年6月財政部發布了《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目前未下發正式稿。徵求意見稿中,政府購買服務的概念為「屬於政府職責范圍且適合通過市場化提供的服務事項,按照一定程序和方式,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和事業單位承擔,並由政府根據服務數量和質量、合同約定向其支付費用」。各級行政機關購買誰買;誰賣即誰承接,第7條列得很細,自然人也可以;誰不能承接,第10條也說了,要注意公益一類事業單位、經費完全或主要靠財政的,不能買也不能接。政府購買服務強調「指導目錄」的思路,列入目錄的才可以,省級以下單位是否分級分部門制定目錄,由省級財政定。縣市制定購買目錄,報同級財政部門同意且向社會公開就能實施。
關注事項:
1、先有預算、後有購買服務。這是《關於堅決制止地方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違法違規融資的通知》(財預[2017]87號)第三條的明確要求。怎麼樣算是納入預算,「信貸白話」的白老師專門講過,財政部門編制年度預算時,在預算報表中制定專門的購買服務項目表,購買主體填好表格,並將購買服務項目同時反映在政府采購預算中,與部門預算一並送財政局審核;中間要通過政府和人大的審核批准,批准後,財政局將購買服務表格隨部門預算批復一並下達給購買主體。
2、地方人大會議一般每年年初開,有的地方一年開一次,也有開臨時會議的。實踐中很少看到當地政府購買服務的表格,預算決議里一般不會看到具體項目名字,看到過武漢市某區政府針對某單獨項目的決議,若到位,最好能找財政的人問一下購買服務的清單。有的項目申請融資時,已經過了人大會議的召開時間,經辦說先出個會議紀要/請示或者已經由市政府辦公會批示同意了,先上車後補票,客觀講,偏好不同的機構策略不一樣。有些認為收益覆蓋風險,哪怕監管後續有動作也做,還有一種情況是授信主體有存量的,為防止在建項目資金鏈斷裂,可能也會支持續貸,尤其是大項目里套著沒有現金流的小項目,比如污水處理廠或垃圾焚燒發電項目中的某項工程。
3、期限。徵求意見稿說一般是1年,不超過3年。3年的界定是與中期財政規劃匹配的,來源於《國務院關於實行中期財政規劃管理的意見》(國發[2015]3號)中的滾動調整原則。各省(含直轄市、單列市等)要做中期財政規劃,向財政部備案,省以下機構視情況而定,實踐中省以下也是制定中期財政規劃的,向省財政廳備案。
4、棚改、易地扶貧搬遷的例外。主要是不受期限等約束(財政部87號文),目前徵求意見稿已經刪除這條例外。
5、棚改中涉及安置拆遷補償等,這一塊能不能做,有爭議,沒有看到禁止性規定。
(三)政府采購工程
目前沒有文件禁止政府采購工程。主要依據是《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之前遇到一筆業務,剛開始是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通過審批,但2017年87號文將購買工程列入了負面清單,故申請方案調整,將政府購買服務調整為政府采購工程,對應著,當地財政局向市政府的請示里也調整為政府采購工程,報送資料里也有招投標的一些審批材料。只有使用招標方式進行采購的政府采購工程,適用《招標投標法》和實施條例。如果有些項目採用單一來源、詢價、競爭性談判/磋商,即非招標的,適用《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這一塊業務比較復雜,最好是咨詢當地專門機構,中國政府采購網有一篇文章-《政府采購工程操作實務梳理》,可參考學習。
關注事項:
1、采購工程程序的合法合規性,要件要全,程序要有。
2、還款來源實際與政府購買服務一致,均是來源於政府付費,政府預算程序要合規。
3、有些招標流程長,信息披露要求要充分,具體要咨詢當地對口部門。
(四)PPP
概念是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關於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指導意見的通知》(國發[2015]42號)被稱為是PPP的基本法,但目前沒有獨立的法律。《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條例》簡稱為「PPP條例」,17年7月開始徵求意見,目前沒有正式稿。目前關於該業務的文件約三百多部,核心文件近一百個。
關注事項:
1、項目最好應入庫且持續在庫。《關於規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綜合信息平台運行的通知》(財金[2015]166號):未納入綜合信息平台項目庫的項目,不得列入各地PPP項目目錄,原則上不得通過財政預算安排支出責任。《關於規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綜合信息平台項目庫管理的通知》(財辦金[2017]92號)要求集中清理7種情況的項目,18年一季度前完成。財政部高層領導也提了財政部不會給任何項目站台,入庫不代表萬事大吉。庫信息比較全,想看哪個地方或具體項目,搜索後會看到詳細信息,識別還是執行階段,是政府付費、可行性缺口補助還是使用者付費,物有所值評價、財政可承受能力論證、實施方案、立項、用地審批、環評等相關合規性文件也已上傳。為了鼓勵地方項目,有些入省庫的,省財政也會列入預算,具體項目要結合看當地政策。
2、緊跟當前政策要求。最近期要求是《關於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規范發展的實施意見》(財金[2019]10號)。該文件說了幾個核心問題:一是什麼樣的PPP是規范的,6個條件:公共服務領域公益性項目,期限10年以上,按照物有所值+財政可承受;社會資本負責投資、融資、運營並承擔風險,政府負責政策、法律風險;完全與產出績效掛鉤付費機制,不得降低考核標准,提前鎖定、固化政府支出責任;資本金必須是自有;政府方簽約主體是縣級及以上授權的機關或事業單位;按規定納入全國PPP綜合信息平台,充分披露信息,主動接受監督;二是什麼樣的PPP是不規范的,5個條件,具體看該文件要求;三是政府付費的,財政支出責任佔5%的,不得新上政府付費,污水、垃圾處理例外,(《關於政府參與的污水、垃圾處理項目全面實施PPP模式的通知》(財建[2017]455號));要求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磋商、競爭性談判競爭性方式選擇社會資本;付費項目打捆、包裝為少量使用者付費,項目內容無實質關聯、使用者付費比例低於10%的,不予入庫;四是明確了一般預算支出責任的分母。分母明確是一般預算支出,不再從政府性基金收入、補貼中擠占或騰挪,超過7%的預警,超過10%不入庫。各地財政局有個全口徑債務監測系統,能夠判斷和識別是否達到該比例,可溝通拍個截屏印證。
(五)發行債券
債券的分類很多,這里指的是按有沒有國家背書,分為利率債和信用債,前者指國債、金融債等,有國家背書,後者指城投債、產業債等,沒有國家背書,產業債又分為企業債和公司債。目前政府融資平台發的最多的是企業債(城投債、含境外債)、公司債、中期票據、短期/超短期融資券、非公開定向債務融資工具、資產支持票據(ABN)等。後面幾個品種在市場已經非常成熟,不再贅述。
1、企業債券。《企業債券管理條例》下發後,由發改委核准。14年9月26日發改委和財政部聯合下發《關於全面加強企業債券風險防範的若干意見》提出了若干要求。對於城投類企業債,如果已發行未償付的企業債券、中期票據余額與地方政府當年GDP比值超過8%,嚴格控制。14年10月發改委下發《企業債券審核新增注意事項》,提出了9大大類審核內容、23項重點審核事項,區域全口徑債務率超過100%的,暫不受理區域內城投企業有可能新增政府性債務負擔的發債申請。「對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應收賬款、其他應收賬款、長期應收款合計超過凈資產40%的企業,要重點關注;對企業應收賬款、其他應收賬款、長期應收款及在建工程等科目涉及金額合計超過凈資產60%、政府有關部門違規調用資金或未履約付款等情況嚴重的企業,不予受理發債申請」。15年2月17日發改委發布《關於進一步改進和規范企業債券發行工作的幾點意見》提到,BT協議收入、土地出讓收入均不得作為發債償債保障措施,遵循了14年43號文關於債務管理的一貫思路。
退出類的政府融資平台也可發境外債,按照發改委的規定,要是前備案登記、事後及時報送信息,主要依據是《關於推進企業發行外債備案登記制管理改革的通知》(發改外資[2015]2044號),主要是針對一年期以上,有的地方已試點,省發改委可備案。16年央行的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的通知,不包括政府融資平台和房地產開發企業。18年4月19日外管局:除有特殊規定外,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和房地產企業不得借用外債。目前地方城投在境外發債的節奏沒有停止,集中於一年期以下,比如成都交通投資集團(退出類平台)、江蘇省響水縣灌江控股(不在平台名單,但經營范圍實際是基礎設施建設)等。
2、項目收益債(企業債券)。2015年7月發改委下發《項目收益債券管理暫行辦法》(發改辦財金[2015]2010號):發行人是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或特殊目的載體;用途是項目本身,不得置換資本金和項目債務,但償還已使用的超過項目融資安排約定規模的銀行貸款除外;存續期內政府補貼占項目收入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50%;對於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或存續期內財政補貼佔全部收入超過30%的項目,或運營期超過20年的項目,內部收益率可適當放寬,原則上不低於6%。還款來源上,財政補貼應逐年列入預算並經同級人大批准,條件成熟納入中期財政規劃。
3、四個專項債券指引(企業債券)。依據文件分別是《養老產業專項債券發行指引》、《戰略性新興產業專項債券發行指引》、《城市停車場建設專項債券發行指引》、《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專項債券發行指引》,發改委15年陸續發布。其中養老產業專項債券不受發債指標限制,不受「已發行未償付的企業債券、中期票據余額與地方政府當年GDP比值超過8%,嚴格控制」的限制,募集資金也可用於地產企業配套建設的養老服務設施項目,金額根據地產開發的可研出具專項意見;戰略性新興產業募集資金50%可用於償還債務或補流等。
4、PPP項目專項債(企業債券)。17年4月發改委下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專項債券發行指引》(發改財辦金[2017]730號),發行人是PPP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方,募集資金用於以特許經營、購買服務等PPP形式開展項目建設、運營的企業債券。以項目收益債券形式發行的,應符合《項目收益債券管理暫行辦法》,來源於政府付費和財政補貼的項目收益應按規定納入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財政預算,傳統基礎設施的PPP項目應納入PPP項目庫。募集資金的不超過50%可用於補充營運資金,但以項目收益債券形式發行的除外。核定發債規模時不考慮非金融企業債券融資工具的規模。全國首單PPP項目專項債「18美尚專項債01」已於18年11月成功發行,發行規模3億元,7年期利率7.2%,深圳市高新投集團有限公司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5、公司債券。發行人未包括地方政府融資平台,依據是《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第113號令)。證監會審核實踐中,被列入平台名單的不允許;退出類平台或涉及土地開發、政府項目代建的,所屬政府收入和現金流不超過50%,後來實行了單50,取消了現金流佔比指標。19年3月又放鬆了審核要求,屬窗口指導,無正式通知:「對於到期債務6個月以內的債務,以借新還舊為目的發行的公司債,放開了50%的上限,不允許配套補流」。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地方融資平台公司在負面清單,依據是《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項目承接負面指引》(交易商協會2018年5月11日修訂發布),地方融資平台公司定義沿用國發2010年19號文。
6、資產證券化。14年12月中國證券投資業協會下發關於發布《資產支持專項計劃備案管理辦法》及配套規則的通知,其中的附件有《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負面清單》,其中:以地方政府為直接或間接債務人的基礎資產。但地方政府按照事先公開的收益約定規則,在PPP下應當支付或承擔的財政補貼除外;以地方融資平台公司為債務人的基礎資產。其中的PPP項目證券化,2016年發改委和證監會聯合發布《關於推進傳統基礎設施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資產證券化相關工作的通知》(發改投資[2016]2698號),全國首單落在烏魯木齊一家污水處理廠,總規模8.4億元,使用者付費+績效付費,特許經營權轉讓。
❽ 債務證券承諾分配給發行實體的利潤嗎
資管新規頒布以來,非標遭到全方位政策圍剿,2020年7月3日央行發布的非標新規堪稱最嚴格口徑認定標,非標轉標大勢所趨。對於標准化投資,監管層一直是鼓勵的態度。隨著2020年3月1日新證券法的正式生效,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或企業債實行注冊制正在逐步落實,取消40%約束條件和凈資產規模要求等條款修改,也將給未來債券市場帶來更為廣闊的空間。
債券作為標准化工具,是提升直接融資比例的重要載體。我國債券市場主要包括銀行間市場和交易所市場,包含許多不同的債券品種,而每一債券品種監管、審批機構和發行條件並不相同。通常人民銀行或銀監會主管的券種在銀行間市場發行流通,證監會的在交易所市場,其他機構則兩個市場都有。鑒於此,本文接下來逐一解析不同監管機構主管下的各類債券品種的發行條件。
本文綱要
前言:我國債券發行審核制度簡介
第一部分 財政部
1、地方政府一般債券
2、地方政府專項債券
第二部分 發改委
3、企業債券
第三部分 人民銀行/銀監會
4、金融債
4.1、次級債/二級資本債
4.2、永續債
第四部分 交易商協會
5、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短融中票PPN等)
第五部分 證監會
6、公開發行公司債(大公募、小公募)
7、非公開發行公司債
8、可轉換公司債(含可分離可轉債)
9、可交換公司債
10、證券公司次級債
11、期貨次級債
12、其他創新債券品種(可續期公司債、雙創公司債、綠色債)
前言:我國債券發行審核制度簡介
我國債券市場的發行審核制度主要有常見的4種類型:審批制、核准制、注冊制和備案制,不同的債券品種使用不同的發行制度,具體如下表所示:
(1)審批制最主要的特點是存在較多行政干預,即發行人的選擇和推薦,由地方和主管政府機構根據額度決定。
(2)與審批制相比,核准制在干預方面有較大放鬆,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在選擇和推薦企業方面,由主承銷商培育、選擇和推薦;
在發行規模上,由發行人根據自身需要自主決定申請;
在發行定價上,由發行人與主承銷商協商,並充分反映投資者的需求,使發行定價真正反映內在價值和投資風險;
在發行方式上,發行人和主承銷商進行自主選擇。
由於發行過程中行政干預有所放鬆,因此核准制對發行人信息披露提了較高要求:強制性信息披露和合規性審核。
(3)與核准制對內容的實質性審核不同,備案制僅進行形式審查,即只對申請文件的完整性和真實性進行核查,理論上並不對申請文件的內容做實質性審查。
(4)注冊制則與上述三種發行制度不太一樣。注冊制一般是指申請人要取得某種特定資質,或者加入某種特定行業組織需要進行注冊,一般是加入某個行業協會。注冊制下,發行人信息披露是核心,相關管理機構對發行人及債券的價值等實質問題不進行實質審核,以中介機構的盡職調查為基礎,主要對披露材料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進行評議。
綜上,審批制和核准制體現實質管理原則,企業能否發行債券更多取決於審核者的實質判斷。備案制和注冊制並不等於不審核,但更多體現公開原則,企業能否發行債券主要取決於市場主體對企業風險和債券價值的判斷。
從審核的嚴格程度來區分,審批制>核准制>備案制>注冊制,從信息披露要求程度來看,審批制<核准制<備案制<注冊制。
第一部分 財政部
一、地方政府債券
(一)一般責任債券
1.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二號)
(2)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
(3)關於印發《地方政府一般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15]64號)
(4)關於印發《地方政府一般債務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6]154號)
(5)《關於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工作的意見》(財庫〔2018〕61號)
(6)《關於做好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工作的意見》(財庫〔2018〕72號)
2.監管機構
財政部
3.審批機構
國務院、財政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地方人大常委會
4.發行主體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含經省級政府批准自辦債券發行的計劃單列市政府)
市縣級政府確需發行一般債券的,應納入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一般債券規模內管理,由省級財政部門代辦發行,並統一辦理還本付息。經省級政府批准,計劃單列市政府可以自辦發行一般債券。
5.發行條件
一般債券期限為1年、2年、3年、5年、7年、10年、15年和20年。由各地根據項目資金狀況、市場需求等因素,合理安排債券期限結構。公開發行的7年期以下(不含7年期)一般債券,每個期限品種發行規模不設定發行比例上限;公開發行的7年期以上(含7年期)債券發行總規模不得超過全年公開發行一般債券總規模的60%;公開發行的10年期以上(不含10年期)一般債券發行總規模,不得超過全年公開發行2年期以下(含2年期)一般債券規模。
6.發行方式
實行審批制度:審批制最主要的特點是存在較多行政干預,即發行人的選擇和推薦,由地方和主管政府機構根據額度決定,並且債券發行規模,按計劃來確定;另外在發行價格和發行方式上,主管機構也存在較強的干預。
(二)專項債券
1.法規依據
(1)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5]83號)
(2)關於印發《地方政府專項債務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6]155號)
(3)關於印發《地方政府土地儲備專項債券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財預[2017]62號)
(4)關於試點發展項目收益與融資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專項債券品種的通知(財預[2017]89號)
(5)關於印發《地方政府收費公路專項債券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財預[2017]97號)
(6)關於印發《試點發行地方政府棚戶區改造專項債券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8]28號)
(7)《關於做好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工作的意見》(財庫〔2018〕72號)
(8)《關於做好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及項目配套融資工作的通知》(廳字〔2019〕33號)
2.監管機構
財政部
3.審批機構
國務院、財政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地方人大常委會
4.發行主體
地方政府(同一般債券)
5.發行條件
地方專項債券可分為普通專項債和項目收益專項債。
(1)普通專項債券期限為1年、2年、3年、5年、7年、10年、15年和20年。由各地按照相關規定,合理設置地方政府債券期限結構,並按年度、項目實際統籌安排債券期限,適當減少每次發行的期限品種。公開發行的7年期以上(含7年期)普通專項債券發行總規模不得超過全年公開發行普通專項債券總規模的60%;公開發行的10年期以上(不含10年期)普通專項債券發行總規模,不得超過全年公開發行2年期以下(含2年期)普通專項債券規模。
(2)公開發行的項目收益專項債券,由各地按照相關規定,充分結合項目建設運營周期、資金需求、項目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專項收入情況、債券市場需求等因素,合理確定專項債券期限。已經推出的項目收益專項債品種包括:土地儲備專項債、收費公路專項債、棚改專項債、軌道交通專項債和高等學校專項債。
財政部自2018年起鼓勵地方政府在專項債品種中進行創新,只要能夠實現項目的資金自平衡、對地方基建有推動作用,都可以發行。2019年6月,《關於做好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及項目配套融資工作的通知》(廳字〔2019〕33號),對項目收益專項債制度做出重大修訂:
(1)專項債重點用於鐵路、城市停車場等交通基礎設施,城鄉電網、天然氣管網和儲氣設施等能源項目,農林水利,城鎮污水垃圾處理等生態環保項目,職業教育和托幼、醫療、養老等民生服務,冷鏈物流設施,水電氣熱等市政和產業園區基礎設施;不得用於土地儲備和房地產相關領域、置換債務以及可完全商業化運作的產業項目。
(2)專項債可用作項目資本金範圍明確為符合上述重點投向的重大基礎設施領域
2020年4月3日,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舉辦的新聞發布會上,財政部副部長許宏才發言對專項債新政第二次補充,將專項債使用范圍再增加城鎮老舊小區改造領域,應急醫療救治、職業教育、城市供熱供氣等市政設施項目,5G網路、數據中心、人工智慧等新型基礎設施三個領域。專項債可用作重大項目資本金的比例從此前的20%提至25%。
6.發行方式
地方債發行前一年,市縣級政府財政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上報下一年的一般債和專項債額度需求,由省級財政部門匯總上報財政部,經國務院報全國人大批准全年債務新增限額。財政部根據《新增地方政府債務限額分配管理暫行辦法》(財預[2017]35號),在全國人大批準的限額內根據債務風險、財力狀況等因素提出分地區債務總限額及當年新增債務限額方案,報國務院批准後下發至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在財政部下達的本地區債務限額內,提出省本級及所轄各市縣當年債務限額方案,報省級人大批准後下達市縣級財政部門。市縣級財政部門聘請專門機構進行方案制定、材料編寫,上報省級財政部門進行審核,省級財政部門報財政部審核通過後,向國庫司申請組織發行,通過債券市場完成發行後由省級財政部門轉貸給市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