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如何回答對農業保險的看法
一)加快推進農業保險法律法規建設。建議盡快頒布實施《農業保險條例》,使農業保險發展走上法制化的軌道。在條件成熟的時候,頒布《農業保險法》,以法律形式明確農業保險在國家農業保護支持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確農業保險的經營主體、參與主體、受益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以及政府在開展農業保險中應承擔的責任和發揮的作用,避免政府支持農業保險的隨意性,或因財政困難而忽視對農業保險的支持,為農業保險發展提供系統穩定的制度安排。
(二)健全農業保險的管理體系。農業保險政策性強、涉及面廣,任務重、責任大。在全國層面,在國務院的統一協調下,明確各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范圍。適時建立統一領導的農業風險管理機構,統籌全國農業保險發展。加強對農業保險風險的研究,整合我國的氣象、水文、農業生產數據,為農業保險和農業再保險產品定價提供統一的數據平台。在地方層面,建立以政府牽頭,農技部門、保險機構、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戶等多方聯動作合作平台,將風險補償機制與科技服務機制、農業保險與產業化經營有機結合在一起,建立農業保險可持續發展的機制。
(三)完善農業保險經營管理行為。引導保險公司增強農業保險合規經營意識,建立健全內控和風險防範機制。保險監管部門加強監管,對保險機構經營過程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嚴肅處理。參與農業保險業務的基層政府和農業部門應嚴格按照相關政策和制度要求提取相關費用。建立紀檢監察、審計和保險監管等部門合作機制,形成監管合力,綜合治理農業保險業務領域違法違規、弄虛作假問題。
(四)進一步改進財政補貼辦法。完善農業保險財政補貼管理辦法,繼續加大中央、省和市三級政府的財政補貼分擔比例,盡量取消縣市的財政補貼分擔;實行適度差異化的補貼方式,中央財政應加大對糧食主產區和生豬等畜禽生產和調出大省的財政補貼力度;對農業保險承辦機構提供一定的費用補貼,改進財政支農資金的使用方式,將部分種植業、養殖業的財政補貼資金轉化為農業保險保費補貼。
(五)健全農業保險經營模式。我國農業保險需求巨大,業務不斷拓展,應建立完善多元化的經營主體。積極探索發展相互制、合作制等多種形式的農業保險組織。探索由政府成立非營利性的專業農業保險公司,通過政府推動、政策支持、商業化運作的經營模式,
不斷提高農業保險的經營管理水平。對重點農產品進行統保,以避免逆向選擇,更好地分散風險,降低參保農戶負擔。例如,全國范圍內探索對小麥、水稻、棉花、生豬、奶牛等戰略性農產品資源進行統保。
(六)加快建立政府主導的農業大災風險分散機制。按照「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的原則,建立國家大災保險基金,構建商業再保險和國家再保險相結合的、多層級的大災風險分擔機制。充分調動國內外再保險公司的積極性,積極利用再保險機制,分散農業保險經營風險。條件成熟情況下,可考慮成立專門的農業再保險公司。同時在設立大災基金、再保險安排、資源配置與投入、稅收優惠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
農業保險是國家政策性的農業保險,是為了扶持和保證農業的安全生產而制定的,主要是政府引導,市場調節和保險公司的能動作用綜合發揮作用才能加快農業保險的發展
❷ 如何提高農業保險保障水平
為更好地貫徹中央一號文件精神,建議進一步完善農業保險制度,健全長效機制,充分發揮保險的功能和作用,保障國家糧食安全,促進國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一)加快推進農業保險法律法規建設。
建議盡快頒布實施《農業保險條例》,使農業保險發展走上法制化的軌道。
在條件成熟的時候,頒布《農業保險法》,以法律形式明確農業保險在國家農業保護支持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確農業保險的經營主體、參與主體、受益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以及政府在開展農業保險中應承擔的責任和發揮的作用,避免政府支持農業保險的隨意性,或因財政困難而忽視對農業保險的支持,為農業保險發展提供系統穩定的制度安排。
(二)健全農業保險的管理體系。
農業保險政策性強、涉及面廣,任務重、責任大。
在全國層面,在國務院的統一協調下,明確各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范圍。
適時建立統一領導的農業風險管理機構,統籌全國農業保險發展。
加強對農業保險風險的研究,整合國的氣象、水文、農業生產數據,為農業保險和農業再保險產品定價提供統一的數據平台。
在地方層面,建立以政府牽頭,農技部門、保險機構、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戶等多方聯動作合作平台,將風險補償機制與科技服務機制、農業保險與產業化經營有機結合在一起,建立農業保險可持續發展的機制。
(三)完善農業保險經營管理行為。
引導保險公司增強農業保險合規經營意識,建立健全內控和風險防範機制。
保險監管部門加強監管,對保險機構經營過程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嚴肅處理。
參與農業保險業務的基層政府和農業部門應嚴格按照相關政策和制度要求提取相關費用。
建立紀檢監察、審計和保險監管等部門合作機制,形成監管合力,綜合治理農業保險業務領域違法違規、弄虛作假問題。
(四)進一步改進財政補貼辦法。
完善農業保險財政補貼管理辦法,繼續加大中央、省和市三級政府的財政補貼分擔比例,盡量取消縣市的財政補貼分擔;
實行適度差異化的補貼方式,中央財政應加大對糧食主產區和生豬等畜禽生產和調出大省的財政補貼力度;
對農業保險承辦機構提供一定的費用補貼,改進財政支農資金的使用方式,將部分種植業、養殖業的財政補貼資金轉化為農業保險保費補貼。
(五)健全農業保險經營模式。
國農業保險需求巨大,業務不斷拓展,應建立完善多元化的經營主體。
積極探索發展相互制、合作制等多種形式的農業保險組織。
探索由政府成立非營利性的專業農業保險公司,通過政府推動、政策支持、商業化運作的經營模式,不斷提高農業保險的經營管理水平。
對重點農產品進行統保,以避免逆向選擇,更好地分散風險,降低參保農戶負擔。
例如,全國范圍內探索對小麥、水稻、棉花、生豬、奶牛等戰略性農產品資源進行統保。
(六)加快建立政府主導的農業大災風險分散機制。
按照「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的原則,建立國家大災保險基金,構建商業再保險和國家再保險相結合的、多層級的大災風險分擔機制。
充分調動國內外再保險公司的積極性,積極利用再保險機制,分散農業保險經營風險。
條件成熟情況下,可考慮成立專門的農業再保險公司。
同時在設立大災基金、再保險安排、資源配置與投入、稅收優惠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農業保險是國家政策性的農業保險,是為了扶持和保證農業的安全生產而制定的,主要是政府引導,市場調節和保險公司的能動作用綜合發揮作用才能加快農業保險的發展
❸ 農業保險存在的問題
農業保險是政策性保險,農業保險的投保標的主要有小麥、油菜、水稻等。農業保險工作主要分為兩大類,承保和理賠。承保流程:村協保員(文書)發放繳費憑證給農戶,通過村協保員進行投保,向農戶收取保險費,收集整理投保資料,上報投保資料由上級機構進行審核,通過審核,協助進行投保公示,投保檔案管理。1、我國農業保險業的發展
我國農業保險業發展經歷了20多年的曲折歷程,大體分為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恢復與波動發展階段(1982年-2003年)。1982年開始由民政部門、農業部門、保險公司等陸續開辦農業保險業務,業務發展呈現快速上升趨勢,1992年農業保險費收入達到8.62億元。同時,賠付率也大幅上升,1991年農業保險的賠付率達到119%。隨著政府支持性措施減弱,特別是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開始向商業性保險公司轉變後,農業保險業務逐步萎縮。2000年農業保險保費收入下降到3.87億元,2002年又減到3.0億元,全國農民人均繳納保費不足1元。據統計,1982年-2002年期間,農業保險的平均賠付率高達88%,遠高於農業保險經營盈虧平衡點79%的賠付率,導致農業保險業務長期虧損,各家保險公司相繼取消了農業保險的經營。只有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新疆建設兵團財產保險公司仍有經營,但品種、規模很小。這一階段我國農業保險業經歷了恢復後快速發展到萎縮低迷的發展時期。
第二階段:破冰與升溫發展階段(2004年至今)。由於近年來「三農」問題的不斷升溫,加之入世過渡期終結的日益臨近,農業保險對「三農」的保護傘作用日益突出,農業政策性保險受到了政府和社會的關注。2004年中國保監會在上海、黑龍江、吉林等9個省區市啟動了農業保險試點工作。目前,國內已設立了4家農業保險公司。今年,按照中央1號文件精神要求,政府有關部門正在加大農業政策性保險試點工作的力度,擴大試點范圍,通過試點探索我國農業保險發展的不同模式,並制定政策鼓勵商業性保險公司參與農業保險事業。為此,有人樂觀地稱中國農業保險發展的春天即將來臨。
2、我國農業保險商業性運營的困境分析
農業和保險業是我國兩個典型的弱勢產業,風險大、成本高、盈利低的規律特點,使農業保險成為「弱弱結合」產業。10多年農業保險商業性運營的實踐表明,我國農業保險商業性運營已經進入了「供給不足,需求乏力」的困境。分析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可以概括為「四個矛盾」:
第一,農業保險的外部性與商業運營的趨利性之間的矛盾。農業保險的准公共產品屬性,決定了農業保險具有較強的外部性,單一依靠市場機制的配置會造成市場的失靈,要求政府履行其宏觀調控和公共管理的職責。農業保險的商業化運作,趨利性的目標追求,偏低的邊際收益,會導致農業保險經營者以經濟利益的回報程度來選擇保險險種,從而降低農業險種的投入和經營強度,因為農業保險經營者不會主動為政府或社會承擔外部性造成的經濟損失。矛盾的結果,必然是農業保險業發展,特別是外部性突出的農業險種發展的萎縮,乃至消失,農業保險供給不足。
第二,農業保險的低補償性與農業產業的高風險性之間的矛盾。農業產業是受自然災害影響較為嚴重的產業,由於產業的弱質性和農業生產經營設施條件的缺乏,自然災害對我國農業產業發展造成的損失非常大,對欠發達地區的危害程度會更大,並且有逐步加重的趨勢,農業保險的賠付率居高不下。但作為農業產業發展「保護傘」的農業保險業,由於受自身收益和險種管理等因素的影響,對農業災害的補償水平卻很低,遠遠低於實際損失的價值。據測算,1998-2000年需要補償的農業損失平均每年為1681.59億元,通過農業保險平均年補償為4.5億元,僅佔0.27%。
第三,農業保險的高成本與農戶家庭的低收入之間的矛盾。農業保險以大數定律為基礎,投保多則保費低、保障足。農業產業的高風險、空間的分散性、時間的季節性、定損的復雜性,造成了農業保險的高成本性,農業保險需要比一般城鎮保險付出較多的人力、物力和財力,這就決定了農業保險實現正常運營必須要有高費率作保障,一些地區農作物保險的費率高達10%。然而,與城鎮居民相比,由於我國農業基礎地位薄弱、農業生產效率和效益不高、農民收入水平相對低下,對農業保險的支付能力有限,從而導致農業保險的有效需求嚴重缺乏。
第四,農業保險的道德風險與法律制度缺失之間的矛盾。受農業經營者自身屬性、小農意識和文化素質的影響,特別是由於法律制度的缺失,導致農業保險中道德風險比較嚴重,監督控製成本難以降低。據統計,道德風險給保險公司造成的損失占農作物保險賠償的20%。而地域和個性的差異導致的逆選擇性,更使得農業保險經營者賠付率居高不下。問題的原因除了保險市場的信息不對稱等原因外,有關法律制度的缺失是重要矛盾之一。《保險法》是我國一部有關商業性保險的法律,對農業保險不適用。《農業法》也只是泛泛談及,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有關農業保險的法律法規幾乎仍是一片空白。
二、國外農業保險發展借鑒:政策性與商業性有機結合
農業保險具有管理風險、收入轉移等功能,世界各國都高度重視農業保險業的發展,並作為重要手段實現對農業的支持與保護。目前,世界上有40多個國家建立了較為健全的農業保險制度。其中,既有美國、加拿大、法國等發達國家,也有菲律賓、模里西斯、智利等發展中國家。各國根據自身國情不同,採取了不同的發展模式和政策。
從各國農業保險的模式來看,大體可以分為政府主導的政策性農業保險發展模式和市場主導的商業性農業保險發展模式。具體又可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1、政府主辦、商業保險公司經營的發展模式
這一模式以美國為代表。美國政府依據頒布的《聯邦農作物保險法》,取消了政府救濟計劃,通過提供基本保障的巨災保險、較高保障水平的擴大保障保險、集體保險和非保險作物保障計劃等4大險種,將農作物生產者納入農作物保險計劃。還規定,不參加政府保險計劃的農戶,不能得到政府其他計劃的幫助。在運作模式上,聯邦政府成立了農作物保險公司,委託各商業保險公司進行具體經營。政府承擔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的各項費用以及農作物保險推廣和教育費用,對經營農業保險的商業保險公司提供20%-25%費用補貼,並提供農作物保險免稅、比例再保險和超額損失再保險等政策扶持。2000年美國農險補貼平均為純保費的53%,保費補貼額平均為6.6美元/英畝,農作物巨災風險實行強制保險制度,巨災保險補貼全部保費,其他都是自願選擇。投保農民當年農作物收成因災害減產25%以上時,可以取得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的最高賠償金額。1980-1999年,聯邦政府對農作物保險的財政補貼總額累計達到150億美元,1999年達到22.4億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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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政策性農業保險有哪些方面的缺陷
隨著政策性農業保險在我國逐步展開,一些問題也逐漸顯現。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對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認識不夠明確
政策性農業保險在我國已經展開了幾年,並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由於政府宣傳力度不夠,使得地方政府及參保農戶沒有產生足夠的重視。這體現在:一是地方政府對於為什麼要進行「政策性農業保險」,對於它的方向發展、最終的目標,說法不一,存在諸多疑問。一些地方政府甚至把徵收農業保險費看成是亂收費,因此對其缺乏積極性。二是,「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經營方式不夠明確。目前我國的農業保險主要是「政策性保險」和「商業化經營」相結合的的運營模式。商業性保險公司也參與農業保險的經營,但是如何判斷保險公司的盈虧是由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所致還是由經營商業性敬業保險業務所至以及政府的補貼力度如何,難以確定。這都將成為影響「政策性農業保險」的進一步發展的原因。
2.法律法規不健全
「政策性農業保險」對我國農業的發展將起到促進和保護的作用。它應該成為一種制度而保留下來,這必須要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作為支撐。而我國對於「政策性農業保險」到目前還沒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規出台[2] 。相關的農業保險的法律只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簡單的提到:「農業保險必須自願加入,任何人不得強制」,而經過改版後的現行的《保險法》也主要是針對商業性保險,對農業保險沒做具體規定,只是提到「國家支持為農業生產服務的保險事業,農業保險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我國至今專門的農業保險法律法規還是一個空白,現在諸多問題的解決措施一直無法可依。農業保險的健康發展受到很大的制約。
3.低收入和高保費率的沖突
我國目前農業種植主要是人工耕作,生產力低下,人均耕種面積小,年收入很低。一年除去必要生活開支,生產成本幾乎沒有剩餘。而農業保險,由於其本身的特點,其成本較高,這就決定了高保險費率。據統計,一般農作物的保險費率在2%— 15%之間,與其他保險相比,保險費率要高出十幾倍。這樣「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補貼費率即使能高達50%,廣大農民仍交不起保費,這結果造成投保需求不足,影響了「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發展空間。
4.缺乏農業巨災保險項目近幾年來我國多地遭受了大范圍的洪澇、乾旱等自然災害,農民幾近顆粒無收,損失慘重。而我國政府並沒有建立巨災風險分散機制,各級政府在財政上也沒有專項補貼。巨災發生時,保險公司的賠付金額往往要超出當年收繳的農業保險費十幾倍。這樣就大大的增加了保險公司的負擔,甚至保險合同難以履行。因此如何分散風險,以確保農業保險繼續發展下去是一個重要的問題。
5.監督管理問題
我國目前的農業保險的監管主要是由保監會來執行的,而從歷史上來看,保監會主要是從事商業性保險的監管,而政策性農業保險是非盈利的,具有公益性質,而商業性保險和前者正相反,是以盈利為目的的保險。政策性農業保險和商業性保險二者的目的不同,經營理念亦不同。對於商業性保險,監管部門要考慮保險公司的盈益,也要確保被保險人的權益,力求二者的利益兼顧,而對於「政策性農業保險」,監管部門主要任務是將其作為一種政策進行推動,以達到最終政策想要達到的目標。兩種不同性質的業務,目標理念不同,由同一部門監管,你然要產生多方面的矛盾沖突。這樣,必然要影響到「政策性農業保險」的順利開展。
❺ 談談我國農業保險發展中存在哪些問題,並對此提出相關改善建議
農業保險是指專為農業生產者在從事種植業和養殖業生產過程中,對遭受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提供保障的一種保險。農業保險常被看作國家對農業的扶持政策,是將財政手段與市場機制相對接,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分散農業風險的政策。農業保險按性質可分為政策性農業保險和商業性農業保險。
❻ 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存在的問題
隨著政策性農業保險在我國逐步展開,一些問題也逐漸顯現。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對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認識不夠明確 政策性農業保險在我國已經展開了幾年,並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由於政府宣傳力度不夠,使得地方政府及參保農戶沒有產生足夠的重視。這體現在:一是地方政府對於為什麼要進行「政策性農業保險」,對於它的方向發展、最終的目標,說法不一,存在諸多疑問。一些地方政府甚至把徵收農業保險費看成是亂收費,因此對其缺乏積極性。二是,「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經營方式不夠明確。目前我國的農業保險主要是「政策性保險」和「商業化經營」相結合的的運營模式。商業性保險公司也參與農業保險的經營,但是如何判斷保險公司的盈虧是由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所致還是由經營商業性敬業保險業務所至以及政府的補貼力度如何,難以確定。這都將成為影響「政策性農業保險」的進一步發展的原因。
2.法律法規不健全
「政策性農業保險」對我國農業的發展將起到促進和保護的作用。它應該成為一種制度而保留下來,這必須要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作為支撐。而我國對於「政策性農業保險」到目前還沒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規出台 。相關的農業保險的法律只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簡單的提到:「農業保險必須自願加入,任何人不得強制」,而經過改版後的現行的《保險法》也主要是針對商業性保險,對農業保險沒做具體規定,只是提到「國家支持為農業生產服務的保險事業,農業保險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我國至今專門的農業保險法律法規還是一個空白,現在諸多問題的解決措施一直無法可依。農業保險的健康發展受到很大的制約 。
3.低收入和高保費率的沖突
我國目前農業種植主要是人工耕作,生產力低下,人均耕種面積小,年收入很低。一年除去必要生活開支,生產成本幾乎沒有剩餘。而農業保險,由於其本身的特點,其成本較高,這就決定了高保險費率。據統計,一般農作物的保險費率在2%— 15%之間,與其他保險相比,保險費率要高出十幾倍。這樣「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補貼費率即使能高達50%,廣大農民仍交不起保費,這結果造成投保需求不足,影響了「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發展空間。
4.缺乏農業巨災保險項目近幾年來我國多地遭受了大范圍的洪澇、乾旱等自然災害,農民幾近顆粒無收,損失慘重。而我國政府並沒有建立巨災風險分散機制,各級政府在財政上也沒有專項補貼。巨災發生時,保險公司的賠付金額往往要超出當年收繳的農業保險費十幾倍。這樣就大大的增加了保險公司的負擔,甚至保險合同難以履行。因此如何分散風險,以確保農業保險繼續發展下去是一個重要的問題。
5.監督管理問題
我國目前的農業保險的監管主要是由保監會來執行的,而從歷史上來看,保監會主要是從事商業性保險的監管,而政策性農業保險是非盈利的,具有公益性質,而商業性保險和前者正相反,是以盈利為目的的保險。政策性農業保險和商業性保險二者的目的不同,經營理念亦不同。對於商業性保險,監管部門要考慮保險公司的盈益,也要確保被保險人的權益,力求二者的利益兼顧,而對於「政策性農業保險」,監管部門主要任務是將其作為一種政策進行推動,以達到最終政策想要達到的目標。兩種不同性質的業務,目標理念不同,由同一部門監管,你然要產生多方面的矛盾沖突。這樣,必然要影響到「政策性農業保險」的順利開展。
❼ 政策性農業保險存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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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政策性農業保險在我國逐步展開,一些問題也逐漸顯現。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對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認識不夠明確
政策性農業保險在我國已經展開了幾年,並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由於政府宣傳力度不夠,使得地方政府及參保農戶沒有產生足夠的重視。這體現在:一是地方政府對於為什麼要進行「政策性農業保險」,對於它的方向發展、最終的目標,說法不一,存在諸多疑問。一些地方政府甚至把徵收農業保險費看成是亂收費,因此對其缺乏積極性。二是,「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經營方式不夠明確。目前我國的農業保險主要是「政策性保險」和「商業化經營」相結合的的運營模式。商業性保險公司也參與農業保險的經營,但是如何判斷保險公司的盈虧是由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所致還是由經營商業性敬業保險業務所至以及政府的補貼力度如何,難以確定。這都將成為影響「政策性農業保險」的進一步發展的原因。
2.法律法規不健全
「政策性農業保險」對我國農業的發展將起到促進和保護的作用。它應該成為一種制度而保留下來,這必須要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作為支撐。而我國對於「政策性農業保險」到目前還沒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規出台[2]。相關的農業保險的法律只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簡單的提到:「農業保險必須自願加入,任何人不得強制」,而經過改版後的現行的《保險法》也主要是針對商業性保險,對農業保險沒做具體規定,只是提到「國家支持為農業生產服務的保險事業,農業保險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我國至今專門的農業保險法律法規還是一個空白,現在諸多問題的解決措施一直無法可依。農業保險的健康發展受到很大的制約。
3.低收入和高保費率的沖突
我國目前農業種植主要是人工耕作,生產力低下,人均耕種面積小,年收入很低。一年除去必要生活開支,生產成本幾乎沒有剩餘。而農業保險,由於其本身的特點,其成本較高,這就決定了高保險費率。據統計,一般農作物的保險費率在2%—15%之間,與其他保險相比,保險費率要高出十幾倍。這樣「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補貼費率即使能高達50%,廣大農民仍交不起保費,這結果造成投保需求不足,影響了「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發展空間。
4.缺乏農業巨災保險項目近幾年來我國多地遭受了大范圍的洪澇、乾旱等自然災害,農民幾近顆粒無收,損失慘重。而我國政府並沒有建立巨災風險分散機制,各級政府在財政上也沒有專項補貼。巨災發生時,保險公司的賠付金額往往要超出當年收繳的農業保險費十幾倍。這樣就大大的增加了保險公司的負擔,甚至保險合同難以履行。因此如何分散風險,以確保農業保險繼續發展下去是一個重要的問題。
5.監督管理問題
我國目前的農業保險的監管主要是由保監會來執行的,而從歷史上來看,保監會主要是從事商業性保險的監管,而政策性農業保險是非盈利的,具有公益性質,而商業性保險和前者正相反,是以盈利為目的的保險。政策性農業保險和商業性保險二者的目的不同,經營理念亦不同。對於商業性保險,監管部門要考慮保險公司的盈益,也要確保被保險人的權益,力求二者的利益兼顧,而對於「政策性農業保險」,監管部門主要任務是將其作為一種政策進行推動,以達到最終政策想要達到的目標。兩種不同性質的業務,目標理念不同,由同一部門監管,你然要產生多方面的矛盾沖突。這樣,必然要影響到「政策性農業保險」的順利開展。
❽ 農業保險具有哪些特徵
農業保險屬於財產保險的范疇,但又有區別於其他財產保險的顯著特點。目前我國農業保險正處於新一輪的試驗階段,深入研究農業保險的特殊性,對於加快我國農業保險發展、建立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論與實踐意義。
一、保險標的的特殊性
農業保險的保險標的大多是有生命的植物或動物,受生物學特性的強烈制約,具有以下不同於一般財產保險的非生命標的的特點:
一是保險價值難以確定。一般財產保險的標的是無生命物,保險價值相對穩定,容易確定;農業保險的標的在保險期間一般都處在生長期,其價值始終處於變化中,只有當它成熟或收獲時才能最終確定,在此之前,保險標的處於價值的孕育階段,不具備獨立的價值形態,因此,投保時的保險價值難以確定。實務中,農業保險的保險金額多採用變動保額,而一般財產保險的保險金額是固定的。
二是具有明顯的生命周期及生長規律,保險期限需要細致而又嚴格地按照農作物生長期特性來確定,長則數年,短則數日;普通財產保險的保險期限一般為一年。
三是在一定的生長期內受到損害後有一定的自我恢復能力,從而使農業保險的定損變得更為復雜,定損時間與方法都與一般財產保險不同,尤其是農作物保險,往往需要收獲時二次定損。
四是種類繁多,生命規律各異,抵禦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的能力各不相同,因而難以制定統一的費率標准和賠償標准,增加了農業保險經營難度;普通財產保險的費率標准和賠償標准相對容易確定。
五是受自然再生產過程的約束,對市場信息反應滯後,市場風險高,農業保險的承保、理賠等必須考慮這些因素;普通財產保險則相對簡單。
六是農產品的鮮活性特點使農業保險的受損現場容易滅失,對農業保險查勘時機和索賠時效產生約束,如果被保險人在出險後不及時報案,則會失去查勘定損的機會。這也是農業保險更容易引發道德風險的重要原因。因此,農業保險合同對理賠時效的約定比普通財產保險嚴格得多。
二、農業風險的特殊性
農業的主要活動是在露天下進行的,農業所面臨的風險主要是自然風險,農業風險的特殊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可保性差。可保風險的條件是:大量的獨立的同質風險;損失是意外的、偶然的、不可控的;風險損失必須是可以測量的、確定的;發生巨災損失的概率非常小。一般財產保險的風險大都符合這些條件,而農業風險與可保條件多有不符。首先,農業風險具有很強的相關性。農業風險大多來源於人類難以駕馭的大自然,如洪災、旱災、雹災、蟲災等,在災害事故及災害損失中常常表現為高度的時間與空間的相關性。其次,由於農業災害的覆蓋面廣、影響面大,農業風險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往往難以度量。再次,農業風險發生巨災損失的概率相對較大。我國幾乎每年必發的洪水災害都造成高達幾百億元的直接經濟損失,相對於保險基金來說都屬於巨災損失。
二是風險單位大。風險單位是指發生一次災害事故可能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范圍。對於普通財產保險,一個保險單位通常就是一個風險單位,只要承保標的充分多,就能在空間上有效分散風險。在農業保險中,一個風險單位往往包含成千上萬個保險單位,風險單位巨大。一旦災害發生,同一風險單位下的保險單位同時受損,使農業風險難以在空間上有效分散,保險賴以存在的風險分散機制難以發揮作用。
三是具有明顯的區域性。這也是農業風險所特有的。我國幅員遼闊,地理環境復雜,自然災害種類繁多,發生頻率、強度各異,表現出明顯的區域性。首先是風險種類分布的區域性,即不同地區存在著不同的災害種類,如我國南方地區水災較為頻繁,北方地區則旱災較為嚴重,而台風主要侵害沿海地區等等;其次是同一生產對象的災害種類和受損程度的地區差異性,即由於地理、氣候、品種不同,同一生產對象在不同地區有不同類型的災害,而且對同一災害的抵抗能力不同,如同樣是水稻,在我國南方和北方就有著不同的自然災害,而且即使是遭受同樣災害,南方、北方不同水稻品種的抗禦能力也不同。農業風險的區域性使得農業保險經營必須進行風險區劃與費率分區,這是一項科技含量高、成本高的工作,大大增加了農業保險經營的難度和成本。
四是更為嚴重的逆選擇與道德風險。保險業務中普遍存在逆選擇與道德風險。但是,由於農業保險的標的大都是有生命的動植物,其生長、飼養都離不開人的行為作用,農民購買了保險之後,難免通過其行為增加預期索賠;又由於農村廣闊,業務分散,交通不便,管理難度大,有效監管成本高。因此,農業保險業務中存在更為嚴重的逆選擇和道德風險。
農業風險的特殊性,造成農業保險經營極不穩定,經營難度大,賠付率高。根據中國保監會公布的有關資料,從1985年到2004年的20年裡,我國農業保險業務除了2年微利以外,其餘18年都處於虧損狀態,綜合賠付率高達120%。
三、農業保險商品的特殊性
商品按市場性質可以區分為公共物品與私人物品,一般財產保險商品屬於私人物品,而農業保險商品既不是完全意義上的私人物品,也不是典型的公共物品,而是介於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之間的一種准公共物品。農業保險的准公共物品性主要表現在:
1.農業保險雖然在直接消費上具有排他性的主要特徵,即購買了保險的農戶在保險責任范圍內能得到直接的經濟補償,沒有購買保險的農戶不能得到相應的補償,但在其整個消費過程中即保險經營的一定環節上並不具有排他性。例如,防災防損是農業保險經營的重要環節,是減少風險損失、降低保險經營成本的主要措施,但在實施防災防損措施時,不買保險的農產常常可以搭「便車」。
2.農業保險的主要商品不具有競爭性。一方面,農業保險的高風險與高成本決定了農業保險的高費率;另一方面,農業本身的預期收益不高,農民可任意支配的收入很低,支付能力非常有限。因此,在市場條件下,難以形成有效供給和有效需求。我國自1982年恢復開辦農業保險以來,除了新近成立的幾家農業保險公司以外,一直只有原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和原新疆兵團財產保險公司承辦農業保險,業務日趨萎縮。
3.農業保險的成本和利益具有顯著的外在性。雖然在短期內農業保險產品的供需雙方可以確切計算利益,但從長期看,由於農產品(尤其是關繫到國計民生的基礎性農產品)的需求擴張受到人的生理條件的限制,其價格彈性和收入彈性都很小,引進農業保險後,農產品的有效供給增加,價格下降,從而提高了整個社會的福利水平,使全社會受益。保險公司和農戶並沒有得到全部甚至是主要的利益。農民購買農業保險的邊際私人收益小於其邊際社會收益,農業保險公司提供農業保險的邊際私人成本大於其邊際社會成本,即農業保險的成本和利益是外溢的。
4.農業風險的特殊性決定了農業保險必須進行規模經營,才能在大范圍內分散風險,保持經營的相對穩定。
農業保險商品的准公共物品性決定了農業保險採用純商業性經營方式難以成功,國內外農業保險發展的歷程都證明了這一點。
四、農業保險經營方式的特殊性
農業保險商品的特殊性,決定了其經營方式的特殊性。普通財產保險商品屬於競爭性私人物品,一般採用商業性經營方式;農業保險商品是准公共物品,其「公共部分」應該由政府來提供。因此,農業保險必須採用政策性保險經營方式。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實質就是國家財政對農業保險的凈投入並輔之以必要的法律與行政支持。美國、日本、法國、加拿大等農業保險發達國家,政府對農民所交保費的補貼比例大都在50%以上,並承擔保險公司的部分或全部管理費用。以美國為例,按照2000年通過的《農業風險保護法》,政府每年對農業保險的財政補貼超過30億美元,國家對農業的保護主要通過農業保險來實現。我國長期實行以直接的農業補貼和價格補貼為主的農業保護政策,發生自然災害時由中央財政直接撥款救濟災民,對農業保險的投入很少。我國目前除對農業保險免繳營業稅外,沒有其他扶持政策,幾乎是純商業性經營。我國農業保險要健康發展,必須增加政府投入。一是對農業保險實行補貼投保農戶、補貼保險公司、補貼農業再保險的「三補貼」等政策,即中央和地方財政對農產投保按品種、按比例給予保費補貼,對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適當給予管理費用補貼,建立中央、地方財政支持的農業再保險體系。同時,對農業保險經營實行稅收減免、優惠貸款等扶持政策。二是盡快研究制定《農業保險法》及其配套的法律法規,從各方面對農業保險予以規范和規定,保證農業保險體系的健康運行。三是對農業保險發展予以行政支持,包括保險宣傳、協調各方關系等。但是,對農業保險的補貼要依據本國國情,實事求是、量力而行。我國是發展中國家,國家財政實力有限,在目前情況下,第一,逐步減少農產品收購價格補貼和出口補貼(這也是「WTO」《農業協議》所要求的),轉用於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和費用補貼,逐步實行以支持農業保險為主的農業保護政策;第二,農業保險實施必然使政府財政用於災害補償和救濟的支出減少,可將節省的部分投入到支持農業保險發展中;第三,在農業保險發展初期,國家應著眼長遠,適當增加巨災風險基金的積累。國家增加對農業保險的投入,有利於調整我國支持和保護農業的政策,完善我國農業保護制度體系。
五、農業保險組織形式的特殊性
農業保險商品的准公共物品性以及農業保險經營的政策性決定了其組織形式有別於普通財產保險。我國《保險法》第七十條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採取股份有限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兩種組織形式。鑒於農業保險的特殊性,2004年中國保監會提出,在現有發展水平下,我國農業保險發展應走經營主體組織形式多元化道路。主要包括:
1.為政府代辦農業保險的商業保險公司,如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中華聯合保險公司分別在四川、江蘇等地實行的奶牛、水稻等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這種組織形式的優勢在於,上述兩家公司經歷了長時間和大范圍的農業保險實踐,培養了大批專業技術人才,積累了豐富的經營管理經驗,業務較易開展。
2.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即專門或者主要經營農業保險的股份制保險公司,如2004年相繼成立的上海安信農業保險公司、吉林安華農業保險公司。這種組織形式較適合於農業較發達地區,但要解決好股份公司的商業性與農險業務的政策性之間的矛盾。
3.農業相互保險公司,這種公司採用相互保險的形式但又吸收了公司制的運作方式和法人治理結構,日本、美國、歐洲國家等多採用此形式,我國2005年也成立了黑龍江陽光農業相互保險公司。這種形式產權清晰、交易成本低,有利於相互監督防範道德風險,有利於協調政府、公司、農戶間的關系,比較適合於農業生產經營比較集中,組織性較好的地區,如黑龍江農墾區、新疆建設兵團等。
4.地方財政兜底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上海市原來由市農委主導的「農業保險促進委員會」即為此種組織形式。「兜底」雖可解保險公司的後顧之憂,但容易使其放鬆管理,滋生心理風險;並且,對於巨災風險損失,地方政府也難以「兜底」。
5.外資或合資農業保險公司,如2004年10月成立的法國安盟保險公司成都分公司。設立外資或合資農業保險公司有利於引進先進經營技術、管理經驗和高素質專業人才。由於農業生產、農村經濟和地方財政存在著巨大的地區差異,實踐中具體採用那種組織形式,則應因地制宜、因時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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❾ 我國農村農業保險存在的問題及出路
一、我國農業保險的現狀
我國是一個傳統的農業大國,農村人口占總人數的85%。在我國的經濟成分中,農村經濟佔有重要地位。我國又是世界上自然災害最嚴重的國家之一,因而轉移農業生產中的巨大風險,保護廣大農民的生命財產和經濟成果不遭受意外損失就顯得尤為重要。由於我國社會保障體制尚不完善,目前農村的自然災害補救渠道主要依賴國家財政轉移支付,商業保險補救佔比非常低。在經濟欠發達地區,農村商業保險尚未涉及。自1982年恢復辦理農業保險業務以來,我國的農業保險就長期處於不景氣狀態。最近這些年,我國的保險業蓬勃發展,農業保險發展的不平衡即日漸凸顯。1992-2004年農業保險保費收入從8.17億元下降到3.96億元,到2004年,人均保費還不足0.5元。1985-2004年農業保險賠付率一直居高不下,綜合賠付率高達120%,遠遠高於保險業界公認的盈利臨界點70%。在這種情況下,為促進農業保險的發展,中央從2004年開始連續出台了6個「一號文件」,強調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的重要性。我國農業保險發展形勢嚴峻,已經到了非加快發展不可的地步。
二、農業保險存在的主要問題
農業保險發展緩慢的原因,主要在於有關政策因素和地方政府、保險企業的態度及農民對此的認識程度。
(一)農民收入低,缺乏參保的積極性。
過去幾年中,由於不少農產品供過於求,價格下跌,導致農民來自農業的收入減少,以農為主的純農戶的收入增長尤其困難。1997年農民人均來自農業的純收入為1268元,2003-2009年農民來自農業的純收入連續6年低於這一水平。在這種收入低水平的情況下,每個農戶扣除必須要繳的各類稅費、生活必須開銷、子女教育費用、購買化肥農葯飼料等必需品的支付外,真正可以支配的收入已經是微乎其微了。再要支付一筆農業保險費,顯然這對於大多數農民而言是不能接受的。同時,由於農業保險規模控制較嚴,操作復雜,賠償估價時雙方意見往往分歧較大,一些本想參保的農民往往因此最終選擇了放棄。另外,20世紀80年代,農民在社保站交養老金,但是最終沒有得到有效保障,這也使得部分農民對保險缺乏信心,因而參保積極性不高。
(二)保險公司實力不足,傳統農業險難以為繼。
農業保險是一種靠天吃飯的險種,往往是一個災年就能吃掉以往數年的基金積累。中國農業受災的比例每年大約在40%以上,天下論文比一般發達國家高出10%-20%。近幾年來,中國農業每年因自然災害導致的損失約為125億元,而全世界平均每年也只有500億元左右,也就是說,中國佔了1/4的比例。農業保險是一種收費低、風險大、賠付率高的險種,盈虧平衡點是65%~70%保本。自然災害、疫病突發的大面積、不可預期性,使保險公司從技術上無法迴避風險,所收取的保費不足以維持賠付。因此,經營農業險的風險遠大於目前其他財險產品。如果保險公司實力不足,則很難操作農業險,所以開發農業險的保險公司屈指可數。目前只有人保財險公司和中華聯合財產保險公司兩家開辦農業險,而由於常年虧損,它們的這項業務也在急劇萎縮。 (三)國家財政給予的支持不夠。
農業保險不同於民政部門的災難救濟,也有別於一般的商業保險,它不僅涉及到農村的收入再分配,還要求與政府的政策目標相吻合。目前,政府對農業保險僅予以免營業稅的優惠,這顯然是不夠的。國家應盡快出台相關法律和政策,提高財政補貼,讓各保險公司真正看見其中的利益所在。只有商業保險公司看到了農業保險的利益,它們才可能自發地去開發其中的市場,而目前的農業保險市場是無利可圖的。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沒有較高的政府補貼,財產保險公司是不會自願進入的,已經進入的也會逐漸產生拋棄這部分業務的想法。農業保險是一項社會化的系統工程,其基礎應是政府行為。中國農業保險已經發展到了很「尷尬」的地步。商業保險被證明並不適合中國比較分散、以家庭為單位的「小農業」生產方式,因而國家必須「兜底」。有關部門應該盡快出台相關的配套政策,否則,發展農業保險就只能停留在「呼籲和吶喊」的階段。
(四)農業保險的道德風險較大。
我國農業以家庭生產為單位,經營比較分散,而且較易發生道德風險。因此,農業保險的承保手續也比較復雜,調查、索賠成本較高。保險公司在賠償入保農戶損失前,調查程序繁瑣,耗費的人力與財力相對較大。保險公司稍有疏忽,有的入保農戶就可能虛報損失,獲取額外利益。 (五)農業保險組織體系分散。
保險公司獨自經營、保險公司與地方政府聯辦、保險合作社經辦等現行農業保險組織構成的農業保險組織體系是分散的,無法充分調動政府、保險人、被保險人三者的積極性。同時,政策性的保險機構不健全,使得農業保險組織體系的主體作用很難體現。這些都制約了農業保險的快速發展。
(六)農業保險專業人才匱乏。
人才的極度匱乏,已成為制約我國保險業快速發展的重要因素。農業保險涉及農業經濟管理、商業保險、農業財政預算、農業氣象、農田水利、畜牧獸醫等多個學科,涵蓋面較廣,需要多方面協作。目前我國的農業保險從業人員大多沒有受過專門的保險教育,又由於農險業務分散,查勘定額、賠付兌現工作量都較其他險種大,加上農村基礎設施落後、交通不便、工作環境差,很多保險從業人員對農險都是敬而遠之。多方面的原因導致農業保險從業人員專業素質不高,特別是核保、理賠、精算等技術型人才和管理、營銷、培訓等復合型人才嚴重不足,極大地制約了保險業的快速發展。 (七)保險險種少,研發能力弱。
雖然農業保險有了一定程度的發展,但目前保險產品的結構還不合理,產品數量少、質量低,更新速度慢,缺乏針對性。真正根據農民收入水平、風險狀況量身定做的產品少之又少,不能滿足市場的多樣化需求。這也與農業保險專業人才匱乏、保險產品研發能力較弱直接相關。
三、加快發展我國農業保險的對策
(一)加強農業保險立法。
農業風險具有一定的相關性,因而農業保險規范、有序、健康的發展,更有賴於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給予支持。鑒於農業保險的特殊性,許多國家都很重視對農業保險的立法,並制定實施細則,以確保農業保險體系順利、健康運行,使農民的利益得到切實的保障。但是,我國目前尚無一套完整的針對農業保險的法律。借鑒國外農業保險的成功經驗,我國應該盡快對農業保險進行立法,以法律的形式對農業保險的目的、目標、保障范圍、保障水平、費率釐定、賠付標准、實施方式等方面作出明確的規定,同時還應該逐步建立農業保險補償機制。
(二)成立綜合性農業保險公司。
保險市場競爭日趨激烈,商業保險公司無暇顧及農業保險對農業發展和農村經濟社會的保障作用,因此商業保險公司承辦農險的經營模式已經適應不了現實社會的需求。應當把農業保險從商業保險中分離出來,再將財產保險、人身保險等一並考慮在內,成立政策性綜合性農業保險公司。逐步形成以國家農業保險公司的宏觀調控引導農業保險發展方向,以各省農業保險公司的區域性管理為業務主導,以縣鄉兩級的農業保險合作社為經營主體的健全的組織體系。這不僅符合國家的農業政策,而且符合國家的根本利益。
(三)政府應給予特殊的政策支持。
目前,我國農業保險免交營業稅,其他方面與商業性保險一樣。要發展農業保險,僅靠保險公司是不夠的,必須要有配套政策予以支持。在這方面,可以借鑒國外的做法。世界其他國家農業保險發展的歷程表明,政府積極的政策性運作是農業保險得以發展的重要保證。農業政策性保險就是由政府來主導農業保險的供給,政府把農業保險作為一項特殊的准公共物品給予經營性補貼和其他扶植,並負責提供或指定機構經營。經營機構以對農業生產的風險損失提供經濟補償為宗旨,不以贏利為目的。針對中國農村范圍遼闊、發展不平衡的特點,應對保險公司開發的為農業、農村、農民服務的保險產品給予政策傾斜,如優先給予申報這類產品的企業以開設保險公司的牌照。同時,對保險業為「三農」服務採取分類指導的辦法,譬如經濟發展速度慢的地方,就要優先開發保證農業生產正常進行的防災防損產品。
(四)設定農業法定險種。
根據保險大數法則的原理,保險參與率越高,穩定系數越大,越趨於合理,但由於社會環境、經濟環境、自然環境、支付能力等因素的影響,各地保戶的參保能力差距較大。針對地區差異,可設定部分法定農業保險,就如車險中的第三者責任險一樣。這將有助於提高保戶的保險意識,增強保險公司的資金積累,穩定農業保險的經營。法定保險的保險費在初期可由財政提供,或從扶貧款中撥付,也可以如捐贈「希望小學」一樣發動社會捐助。
(五)建立農業保險再保險機制。
我國農業自然災害頻繁,因此農業保險屬於高風險險種。農業保險要能可持續發展,則必須有完善的再保險機制支持。中央政府應該強力推行農業保險再保險制度。對關繫到國民經濟發展的農、林、牧、漁等產品的生產,應由政府牽頭,組織國內具有再保險經驗的商業性保險公司為農業保險進行分保,分散農業保險風險,降低農業保險的風險責任。
(六)建立多渠道農業保險體系。
我國地域遼闊,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不平衡,農業風險差異性較大。現階段,要設立一家全國性(政策性或非政策性)的農業保險公司統一經營農業保險業務,在市場條件、管理水平、風險分散機制等方面,條件尚不成熟。因此,現階段我國農業保險發展應走經營主體組織形式多元化的道路。可以建立主體多元化的農業保險經營體系,主要形式包括商業保險公司代辦、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農業相互保險公司、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外資或合資保險公司(立足於引進先進技術、管理經驗、高素質人才)等。具體採用哪種形式,應根據不同地域、不同時期、不同經濟發展狀況來決定。要鼓勵現有的商業保險公司開發農村和農業保險業務,同時引進在農業保險方面有專長的外資保險公司,形成多種形式、多種渠道的農業保險體系。
(七)加強保險人才培養。
我國目前保險人才缺乏。據統計,全國每年需要增加的保險人才上萬名。因此,要發展農業保險,還必須注重人才培養。應加大保險人才培養的投資力度,擴大高校招生人數。同時加強保險從業資格管理,開展多種形式的保險職業培訓,為我國的農業保險的順利發展提供人才保障。
總之,目前我國農業保險的改革和發展已經進入到一個最關鍵又是最困難的時期。隨著各項支持「三農」政策措施的逐步到位,以及對農民「多予、少取、放活」方針的落實,我們相信,我國農業保險必將打破「堅冰」,出現新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