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醫療保險學案例 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是屬於補充醫療保險范疇還是基本醫療范疇
城鎮城鄉新農合類的保險都是根據國家規定,通過地方調整做出的醫保辦法,屬於國家醫保范疇。
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大病補充醫保,這個就是保險的范圍了,管基本,管大病,管大病補充,不過這些都有很大的限制。醫院,用葯,費用報銷等等。
你可以咨詢當地的社保局或者醫保局來了解這些信息,或查詢政府網站。
所有保險都需要提前購買,生病以後買保險讓國家買單的事好像不會允許發生。
B. 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基本原則
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基本原則:
(一)堅持以人為本,統籌安排。把維護人民群眾健康權益放在首位,切實解決人民群眾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突出問題。充分發揮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與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等的協同互補作用,加強制度之間的銜接,形成合力。
(二)堅持政府主導,專業運作。政府負責基本政策制定、組織協調、籌資管理,並加強監管指導。利用商業保險機構的專業優勢,支持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發揮市場機製作用,提高大病保險的運行效率、服務水平和質量。
(三)堅持責任共擔,持續發展。大病保險保障水平要與經濟社會發展、醫療消費水平及承受能力相適應。強化社會互助共濟的意識和作用,形成政府、個人和保險機構共同分擔大病風險的機制。強化當年收支平衡的原則,合理測算、穩妥起步,規范運作,保障資金安全,實現可持續發展。
(2)城鄉居民大病保險風險調節擴展閱讀:
大病保險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實施。各地要充分認識開展大病保險的重要性,精心謀劃,周密部署,先行試點,逐步推開。已開展大病保險試點的省份要及時總結經驗,逐步擴大實施范圍。
尚未開展試點的省份可以選擇幾個市(地)試點或全省進行試點。各地要在實踐中不斷完善政策。各省(區、市)醫改領導小組要將本省份制定的實施方案報國務院醫改領導小組辦公室、衛生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保監會備案。
(二)穩妥推進,注意趨利避害。各地要充分考慮大病保險保障的穩定性和可持續性,循序推進,重點探索大病保險的保障范圍、保障程度、資金管理、招標機制、運行規范等。
注意總結經驗,及時研究解決發現的問題,加強評估,每年對大病保險工作進展和運行情況進行總結。各省(區、市)醫改領導小組要將年度報告報送國務院醫改領導小組辦公室、衛生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保監會、民政部。
C. 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條款
互聯網保險購買決策平台-小七探險
問: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條款
答:屬於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疾病:包括兒童白血病、先心病、末期腎病、乳腺癌、宮頸癌、重性精神疾病、耐葯肺結核、艾滋病機會性感染、血友病、慢性粒細胞白血病、唇齶裂、肺癌、食道癌、胃癌、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腦梗死、結腸癌、直腸癌等
D. 社保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怎麼報銷
大病保險所指的「大病」是以費用來確定的,而不是醫學上的大病概念。實施城鄉居民大病保險主要目的在於進一步完善醫保制度,提高醫療保險保障水平,避免一個家庭出現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現象發生。同時為了規范大病保險報銷流程,確保大病醫保基金安全,我國制定了大病保險起付標准。那你知道現行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起付標準是多少?
大病保險起付標準是多少?
【答】:目前我國政府暫未制定條例對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起付標准進行統一規定執行,一般由各省市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自行制定。例如2015年山東省全省居民大病保險起付標准為1.2萬元,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1.2萬元以下的部分不給予補償。再例如湖南省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起付標准由各市州確定,原則上起付線標准不高於本地區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保困難群眾大病保險補償起付線降低50%。如需了解更多,請撥打本地社保局服務熱線12333。
【相關問題】:城鄉居民大病醫保范圍包括哪些?
一、山東省居民大病保險起付標準是多少?報銷比例是多少?
【回復】:現行山東省居民大病保險起付標准為1.2萬元。其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1.2萬元以上(含1.2萬元)、10萬元以下的部分給予50%補償;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20萬元以下的部分給予60%的補償;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以上的部分給予65%補償。一個醫療年度內,居民大病保險每人最高給予30萬元的補償。
二、居民大病保險起付標準是什麼意思?全國統一嗎?
【回復】:居民大病保險起付標準是指參保人員一個自然年度內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累計超過一定數額的醫療費用。目前我國政府沒有統一規定居民大病保險起付標准。
三、天津居民大病醫保報銷比例是多少?咨詢電話多少?
【回復】:目前天津市居民大病保險報銷標准為,在一個年度內,參保人員患病住院(含門診特定疾病),在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後,政策范圍內個人負擔部分的醫療費用,累計超過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部分,納入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給付范圍。2萬元以上至10萬元(含)以下部分,給付50%;10萬元以上至20萬元(含)以下部分,給付60%;20萬元以上至30萬元(含)以下部分,給付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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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保險公司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七章 風險調節
第四十一條 保險公司經營大病保險應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原則。
保險公司應合理定價,與投保人協商合理確定大病保險賠付率、費用加利潤率。
第四十二條 保險公司應與投保人協商建立動態風險調節機制,採取合理方式,對保險期間的超額結余和政策性虧損等盈虧情況進行風險調節,確保大病保險業務可持續發展。
第四十三條 保險公司應根據大病保險實際經營結果、醫保政策調整和醫療費用變化情況,依據大病保險合作協議與投保人協商調整下一保險期間的保險責任、保險費率等。
第四十四條 保險公司應與投保人協商,在一個保險期間內因當地基本醫保政策調整或其他政策性因素導致的大病保險業務虧損,應由投保人進行相應補償。
F. 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怎麼辦理
1、參保患者在市轄區內醫療機構因病住院的自付合規費用累計達到大病保險報銷起付線標準的,與城鄉居民基本醫保有效對接,享受大病保險「直通車」報銷;
2、參保患者在市轄區外醫療機構因病住院的自付合規費用累計達到大病保險報銷起付線標準的,先按照城鄉居民異地就醫政策由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給予報銷,剩餘符合大病保險報銷規定的費用,參保患者按照縣區規定,提供所需資料後,由參保區縣醫保經辦機構按流程審核報銷。
3、認定為門診特殊慢性病和門診特殊葯品的相關醫葯費用與同年度因病住院費用累計計算,納入大病保險報銷,參保患者按照縣區規定,提供所需資料後,由參保區縣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經辦機構按流程審核報銷。
所以說,區縣醫保經辦機構應及時向區縣財政申請大病保險資金,並撥付各墊資醫療機構,確保參保居民醫保待遇及時兌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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