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公司管理規定》是為了規范保險活動,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對保險業的監督管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而制定的法律法規。法律明確允許的形式,其外就是不可以的。
《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六章「保險經營」所有條款載明:第四十一條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得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保險業務,本規定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和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十二條保險機構參與共保、經營大型商業保險或者統括保單業務,以及通過互聯網、電話營銷等方式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保業務,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第四十三條保險機構應當公平、合理擬訂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不得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第四十四條保險機構的業務宣傳資料應當客觀、完整、真實,並應當載有保險機構的名稱和地址。第四十五條保險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的規定披露有關信息。保險機構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方式,對其保險條款內容和服務質量等做引人誤解的宣傳。第四十六條保險機構對保險合同中有關免除保險公司責任、退保、費用扣除、現金價值和猶豫期等事項,應當依照《保險法》和中國保監會的規定向投保人作出提示。第四十七條保險機構開展業務,應當遵循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第四十八條保險機構不得將其保險條款、保險費率與其他保險公司的類似保險條款、保險費率或者金融機構的存款利率等進行片面比較。第四十九條保險機構不得以捏造、散布虛假事實等方式損害其他保險機構的信譽。保險機構不得利用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壟斷性企業或者組織,排擠、阻礙其他保險機構開展保險業務。第五十條保險機構不得勸說或者誘導投保人解除與其他保險機構的保險合同。第五十一條保險機構不得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第五十二條除再保險公司以外,保險機構應當按照規定設立客戶服務部門或者咨詢投訴部門,並向社會公開咨詢投訴電話。保險機構對保險投訴應當認真處理,並將處理意見及時告知投訴人。第五十三條保險機構應當建立保險代理人的登記管理制度,加強對保險代理人的培訓和管理,不得唆使、誘導保險代理人進行違背誠信義務的活動。第五十四條保險機構不得委託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或者個人從事保險銷售活動,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或者個人支付傭金或者其他利益。第五十五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嚴格的內部控制制度。第五十六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控制和管理關聯交易的有關制度。保險公司的重大關聯交易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報告。第五十七條保險機構任命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任命前向中國保監會申請核准上述人員的任職資格。保險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管理,按照《保險法》和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執行。第五十八條保險機構應當依照《保險法》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管理、使用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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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保險業的管理制度是怎麼樣的!
1.入司要取得國家保監委的《保代資格證》,只要通過培訓才能掌握保險方面的知識,從容過關。一般保險公司在入司時都要交培訓費,原因是怕你學習後不做,公司就增加了培訓負擔。不過,只要你學習後能開單,公司將會在你頭幾個月的工資中,以學習津貼的形式補發給你。
2.保險業的個人晉升與發展非常人性化,不需要耍社會上的流氓手段達到晉升的目的。在保險業發展分兩條線,一個是走個人發展道路,從業務員到高級專務的路線,不需要你去「拉從頭」。另一個是組織發展路線,就是從業務員到主任、經理等管理團隊的路線。做的好都有管理津貼。團隊越大,產生的保費越多,則待遇越高。各公司有專門的考核辦法。
3.保險代理人的工資被稱為「傭金」。一般是按新保業務的比例計算的,不同的險種計酬標准不一樣,一般期繳時間長的險種計酬點子要相對高一點,短險在5%~10%之間。(注意:按保費考核業務員的傭金是一種計酬制度,並不是拿的客戶的錢,不管公司給你多少傭金,客戶的保險利益是絲毫不會受損的,你盡管心安理得好了。)個人業績做的好的績效津貼要比一般業務員高許多,如果團隊發展的好的管理津貼則是一筆可觀的收入。
4.保險傭金制度是借鑒國外的管理方式而來的,國家法律許可,不是傳銷。
5.如果你想買較大數額的保險,加入業務員是一個不錯的辦法,因為保險只有一個價,不管你是在代理人手上買還是在公司總部、分部買都是一樣的。只有成為保險代理得回自己的傭金就相當於便宜了許多。哈哈,這是一個秘密,公司的人知道了會懲罰的喲
『叄』 保險公司管理規定 2004
的確,生活中一些人購買保險產品,往往因為條款難懂,就不再仔細閱讀。如此,既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人們投保的積極性,同時也容易引發大量保險糾紛,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據一項調查顯示,在已購買保險的被訪者中,不清楚合同免除責任條款的比例高達45.4%;在不買保險的被訪者中,有近10%的人拒絕買保險,就是因為「看不懂合同」。
其實,早在2004年,中國保監會就在《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中明確規定:保險條款應通俗易懂。盡管如此,晦澀難懂的保單依然大量存在。因此,由於投保人看不懂而產生的法律糾紛亦不鮮見。可見,對於投保人,只有通俗化的合同條款才能讓他們輕松閱讀,明白地購買保險產品,並保護自己的知情權。雖然不可否認,保險合同是專業性很強的法律文書,合同越縝密精細,對將來發生問題的解釋越清晰,雙方發生的糾紛就會越少。但是,如何盡量做到通俗化與法律文本的嚴謹性相結合,還需要一個過程。在目前情況下,消費者對於有些看不懂的保險合同條款,可以要求保險公司盡到補充說明的義務,以此降低因為看不懂合同帶來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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