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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保險行業協會財務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8-01 16:05:54

保險行業協會印章管理規定

印章管理制度
一、印章的使用
1、公司的印章由公司辦公室管理,財務章由財務管理,用章部門需填寫用章審批表。
2、用章分行政用章和業務用章,業務用章由業務總稽核、總經理和董事長審批。非業務用章,由主管總經理簽批;特殊情況用章需報總經理簽批。
3、用章時,嚴格進行登記記錄,申請人要在用印登記簿上進行登記,登記項目有時間、編號、用印部門、內容、用印次數、經辦人姓名、蓋印人姓名等。
二、印章的管理
1、公章由各公司業務稽核部負責管理,財務章、法人名章由財務部負責管理。
2、各種印章均需專門加鎖,置於櫃里。對於重要印章,存放保險櫃里。
3、節假日時,應將印章封存。按照有關規定,正式印章、專用印章、鋼印、名章等,要指定專人保管,以保證印章的絕對安全和正常使用。
4、由於機構變動,或其它原因造成印章停用,應按規定和要求,認真負責地做好停用的善後工作。
5、印章因保管原因出現丟失等情況,對責任人應進行處罰。
6、分公司的印章管理由分公司經理負責,分公司的印章印樣必須報總部留存,不準私刻任何形式其他印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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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最新保險公司財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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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准則。2008年8月7日,財政部印發了《企業會計准則解釋第2號》(以下簡稱「《2號解釋》」),要求境內外上市保險公司對同一交易事項採用相同的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進行確認、計量和報告。經商財政部,現就保險業執行《2號解釋》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號解釋》總體實施要求
(一)《2號解釋》的總體實施方案是「統一執行,一步到位」。「統一執行」是指所有保險公司,無論是否在境內、境外上市,均執行新的統一的會計政策;「一步到位」是指保險公司在編制2009年年度財務報告時,對目前導致境內外會計報表差異的各項會計政策同時進行變更。
(二)包括境內、境外上市保險公司在內的所有保險公司,編制2009年年度境內、境外財務報告時應遵循以下會計政策:
1、保費收入的確認和計量引入重大保險風險測試和分拆處理;
2、保單獲取成本不遞延,計入當期損益;
3、採用新的基於最佳估計原則下的准備金評估標准。
重大保險風險測試標准、保費分拆標准、新准備金評估標准另行發布。在上述新標准發布實施前,各公司暫按目前會計政策核算,待新標准實施後,再對以前年度數據進行追溯調整。
(三)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保險公司,除上述報表差異外,其它報表項目存在的差異,原則上也應按《2號解釋》的要求,對同一交易事項採用相同的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消除境內外會計報表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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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廣東省保險行業協會的協會章程

廣東省保險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廣東省保險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其英文全稱為:Guangdong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Instry,英文縮寫為GAII。
第二條 本會是廣東省(不含深圳市,下同)商業保險機構自願組成的保險行業自律性、非營利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保險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國家和保險監管機關的有關方針政策,遵守和弘揚社會道德風尚,作為政府與保險界、保險界與社會之間的 橋梁和紐帶,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加強保險行業的自律、協調、交流和宣傳,動員、組織各會員單位和全體從業人員,堅持與時俱進,創新發展,積極發揮現代保險功能,更好地服務於我省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人民群眾生產生活,促進我省保險業健康發展,實現我省保險業做大做強。
第四條 本會接受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及省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獨立、公正地開展工作。
第五條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行政轄區。
第六條 本會的辦公地址設在廣州市天河區。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的基本職能是一個核心、五個基本點,即以「服務」為核心以「自律、維權、協調、交流、宣傳」為基本點:
(一)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通過簽訂自律公約、制定行業標准和行業指導性條款,並經有關部門授權來約束不正當競爭行為;弘揚誠實守信的職業道德,建立健全保險業誠信體系;加強保險從業人員和中介機構的自律管理,根據協會組織簽訂的自律公約和制訂的管理制度,加強檢查,督促落實,監督執業行為,經有關部門授權進行自律懲戒。
(二)參與決策論證,提出有利於行業發展的建議;開展調查研究,反映行業呼聲;加強與監管機關和政府部門溝通,維護行業和會員合法權益。
(三)協調協會會員間、會員與保險從業人員之間的關系;協調保險行業與其他有關行業和社會組織的關系;協調會員與保險消費者、社會公眾的關系。
(四)通過協會會員間、與國內外保險業間、與其他行業間的交流與合作,溝通情況,收集信息,引進技術,推廣經驗,組織開展培訓,反映業內動態,為會員、保險公司客戶和社會公眾服務。
(五)整合宣傳資源,組織開展行業性的大型展覽、宣傳和咨詢活動,普及保險知識,提高公眾保險意識;強化經營者法律意識;經有關部門授權並審核名單,表彰優秀從業人員,宣傳先進事跡和典型經驗,樹立行業良好形象;開辟對外宣傳窗口,關注業內熱點、焦點問題,進行輿論引導,避免惡意炒作。
(六)接受保險監管部門、其他政府部門的委託辦理有關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或社會團體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理事會對其入會申請予以審核通過,秘書處定期或不定期向理事會通報吸收新會員情況,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三)由理事會授權本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本會的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向本會提出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業務信息資料,積極支持、配合和參與協會信息與宣傳工作;
(七)向本會報送統計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准:
(一)保險會員公司的會費標准包括年度基本會費和年度業務會費,每家保險會員公司年度基本會費為人民幣1萬元,年度業務會費按照上年度該公司保費收入規模分不同檔次確定,具體標准如下:
1、上年度保費收入人民幣1-3億元(含1億元)的,年度業務會費標准為3萬元;
2、上年度保費收入人民幣3-4億元(含3億元)的,年度業務會費標准為3.5萬元;
3、上年度保費收入人民幣4-5億元(含4億元)的,年度業務會費標准為4萬元;
4、上年度保費收入人民幣5-6億元(含5億元)的,年度業務會費標准為4.5萬元;
5、上年度保費收入人民幣6-7億元(含6億元)的,年度業務會費標准為5萬元;
6、上年度保費收入人民幣7-8億元(含7億元)的,年度業務會費標准為5.5萬元;
7、上年度保費收入人民幣8-9億元(含8億元)的,年度業務會費標准為6萬元;
8、上年度保費收入人民幣9-10億元(含9億元)的,年度業務會費標准為6.5萬元;
9、上年度保費收入人民幣10億元以上(含10億元)的,年度業務會費標准為7萬元。
每家保險會員公司每年會費最高不超過人民幣8萬元。
(二)保險中介會員公司會費標准為:保險代理會員公司每年1500元,保險經紀會員公司每年2500元, 保險公估會員公司每年1500元;
(三)社會團體會員每年會費1500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告知本行業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清償其與本會有關的債務,不得對本會提出諸如返還會費等相關費用等要求。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行業協會章程,將由本行業協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一)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終止業務;
(二)機構合並、撤銷或依法宣告破產;
(三)被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取締;
(四)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的業務范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廣東保監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報告。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置,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
(九)制定行業自律規則、行業標准、業務規范和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由理事組成。理事由會員推薦候選人交會員大會通過。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項職權。
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序:
(一)由本行業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公正廉潔;
(二)熱心協會工作,努力推動行業發展,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監事須為會員單位在職主要負責人;
(四)會長、副會長須為會員公司推薦的理事;
(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0周歲,特殊情況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省民政廳核准可適當延長;
(六)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七)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幹人。會長為本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會長、副會長連任不得超過二屆,秘書長可連聘。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理事會提交協會工作報告,向理事會匯報工作;
(四)提名秘書長人選交理事會表決通過後由理事會聘任;
(五)根據協會秘書長的提名,聘用協會專職工作人員;
(六)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在任期內發生工作變動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繼續兼任協會職務時,應在一個月內辭去協會的職務,由本單位繼任領導接任。
第三十三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副會長經會長授權,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簽發協會重要文件。
本會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加強協會體系建設;
(四)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五)本著精簡高效的原則,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加快實現協會人才隊伍「職業化、年輕化、專業化」;
(六)接受會長委託,代表本會發言和簽署重要文件;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四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取得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復。
第三十七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協會章程規定及經理事會討論通過的辦法收取會員會費和其他活動經費。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本會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佔、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 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三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合同。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30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注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一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2007年5月17日第二屆會員大會第二次會議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❺ 青海省保險行業協會的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青海省保險行業協會(英文全稱為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qinghai province,縮寫為IAQ),是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在青海省民政廳登記注冊的社團法人(以下簡稱「協會」)。本協會是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的會員。
第二條 本協會是青海省商業保險業的行業性自律組織,以在青海省經營保險業務的保險企業及保險中介機構為會員,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法人社團。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行業利益、會員和保險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會員之間的協調和自律,自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青海省保險業健康協調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青海監管局的管理、指導、監督和青海省社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辦公地點設在青海省西寧市。
第二章 職責范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職責范圍:
自律:督促會員單位依法合規經營;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制定青海省保險行業共同遵守的自律公約、制定行業標准;弘揚誠實守信的職業道德,建立健全保險業誠信體系;加強保險從業人員和中介機構的自律管理,監督執業行為,約束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自律懲戒。
維權:參與決策論證,提出有利行業發展的建議;開展調查研究,反映行業呼聲;加強與監管部門和有關政府部門的聯絡溝通,爭取有利於保險業發展的社會環境和政策環境,維護行業利益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協調:協調協會會員間的關系,當好會員調和人;協調行業與有關行業和社會組織的關系,當好行業代言人;協調會員與客戶的關系,當好消費者保護人;做好投訴服務和調查取證,積極創造條件,建立行業內部調解處理機制;做好協調和裁決工作。
交流:通過協會會員間、與國內外保險業間、與其他行業間的交流與合作,溝通情況、收集信息、引進技術、推廣經驗、反映業內動態,建立行業資料庫,實現信息資料共享,組織行業開展職業道德、法律法規、專業知識、營銷技能等方面的培訓教育;為會員、保險公司客戶和社會公眾服務。
宣傳:整合資源,開展行業性宣傳活動;普及保險知識,提高公眾保險意識;強化經營者法律意識;宣傳先進事跡,樹立行業良好形象;開辟對外宣傳窗口;進行輿論引導、避免惡意炒作。
培訓:根據中國保監會《保險中介從業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辦法》(保監發[2005]41號)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加強保險中介從業人員繼續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監發[2005]107號)的精神,根據青海保監局的委託和授權,協會將同時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組織保險中介代理人的繼續教育工作;
(二)負責組織保險兼業代理人的繼續教育工作;
(三)負責組織保險公司營銷員除展業技巧、公司業務以外的保險公共課程的繼續教育工作;
(四)負責保險從業人員資格證書考務協助工作及考前培訓工作;
(五)負責組織保險從業人員的其它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
接受青海保監局及有關政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並及時報告協會的重大活動情況。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只接納單位會員。單位會員指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保險社團組織。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並在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中外保險機構,包括保險公司或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保險中介機構。
第九條 會員的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並辦理入會手續。
第十條 會員有下列權利:
(一)會員有審議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會員有權參加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優先獲得協會服務。
(三)會員有權對協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以及批評和監督。
(四)本協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的金融保險政策和法規;
(二)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各項決議和保險行業自律公約;
(三)積極參與協會重大問題的論證決策,大力支持協會工作;
(四)關心協會建設,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五)積極參加協會的各項活動,承擔和協助完成協會委派的各項任務;
(六)接受協會的咨詢調查,如實反映情況並及時提供所需資料;
(七)按期足額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會員如果一年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會議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理事會及會員提議事項;
(五)決定協會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二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會議表決通過,報青海保監局審查,並經國家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入會或退會。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和專門委員會。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內設機構負責人的聘任。
(八)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本協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若理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召集或主持。如有特殊情況,根據理事長或三分之二以上理事的提議臨時召開理事會會議,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由理事長和副理事長組織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季度召開一次,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會議閉會期間領導秘書處開展工作,常務理事會的主要職權是:
(一)執行理事會會議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決定會員的入會、退會和除名。
(四)決定協會秘書處機構和各專業協調委員會的設立。
(五)決定副秘書長、秘書處內設機構,專業協調委員會負責人的聘任。
(六)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七)監督和組織實施秘書處工作的落實和完成,組織行業內的情況交流和學習。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的產生。本協會理事長須由所在會員單位在職的主要負責人兼任,副理事長須由理事長所在單位以外的其他會員單位在職的主要負責人兼任,並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報青海保監局核准。理事長、副理事長不在會員單位擔任主要負責人時,應在一個月內辭去協會的職務,由本單位繼任領導接任或重新進行選舉。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強。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60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工作。
第二十七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或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會議表決通過,報青海保監局審查並經青海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理事長每屆任期2年,一般不得連任。如經理事會選舉再次當選可連任一屆。
第二十八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經理事長授權,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簽發協會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秘書長為常設專職職位,秘書長可由理事長、副理事長或三名以上理事提名,也可面向社會招聘,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報青海保監局核准,方可任職。秘書長為專職人員,不得在保險業內外兼任其他職務。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報青海保監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後,秘書長可登記為法人代表。
第三十條 秘書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較高的政治素質和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一定影響。從事金融保險工作5年以上。
(三)身體健康,公正廉潔,具有一定工作經驗和威信。
第三十一條 秘書長每屆任期3至5年,可以連選連任。秘書長在任期內一般不超過60歲,特殊情況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青海保監局核准可適當延長。秘書長在任期內發生違法違紀或有損於行業利益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研究,報青海保監局核准,可提前離任,由常務理事會指定臨時代理秘書長或提前改選。秘書長離任須進行審計。
第三十二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各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協會的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決算;
(二)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簽發日常文件;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入會費、年會費。
(二)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三)利息。
(四)會員單位和社會的捐贈。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理事會討論通過的辦法收取會費及其他活動經費。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每年度一月份編制上年度的決算報告和本年度預算報告,提交理事會審議後,向會員單位公布,並接受有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資產來源屬於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協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凡協會舉辦較大型活動,臨時需籌集經費,須經常務理事會會議通過。
第四十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會員單位退出協會,不退入會費和已交費用,如協會解散,則根據實際收支情況退回結餘款。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聘用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保障、福利待遇等,參照青海保險行業有關的標准,按照國家和青海地區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具體方案由秘書長根據協會的實際情況提出,報常務理事會研究確定。
第四十二條 會員單位退出協會,不退入會費和已繳費用,如協會解散,根據實際收支情況退回結餘款。
第六章 協會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會議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青海保監局審查同意,並報青海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青海保監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青海保監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經青海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青海保監局和青海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青海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❻ 新華保險公司財務管理規章制度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財務部主要職能如下:
1、及時了解、審核公司原材料、設備、產品的進出情況,並建立明細帳和明細核算,了解經濟合同履約情況,催促經辦人員及時辦理結算和出入庫手續,進行應收應付款項的清算。
公司財務部門在此職能下主要有3個工作任務:
A,仔細並且准確的記錄每天的流水帳,每個月將此流水帳以月度報表的形式匯報給總經理進行審核.
B,審核每天的流水帳,出現問題一定要及時的向總經理進行匯報,出現不明確的資金進入和資金流出問題,必須向總經理確認後,方可執行.
C,督促並監督生產部門,銷售部門以及任何產生資金流的部門.確保他們的資金往來屬於公司許可的規章制度范圍.如有問題,及時向總經理匯報.
2、負責制定公司利潤計劃、資本投資、財務規劃、銷售前景、開支預算或成本標准。制定和管理稅收政策方案及程序。
財務部門在此智能下主要的工作內容是將每張定單的成本核算表建立起來,並且將其完善.完善的同時要將此表格交給總經理進行瀏覽.並且能對非正常的利潤情況加以說明反饋給總經理.同時能夠給出解決此問題的方案.
3、建立健全公司內部核算的組織、指導和數據管理體系,以及核算和財務管理的規章制度。
在此職能下,公司的財務部門主要工作是規范公司財務制度,嚴格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來執行每項工作.
4、組織公司有關部門開展經濟活動分析,組織編制公司財務計劃、成本計劃、努力降低成本、增收節支、提高效益。
任何公司都是以利潤最大化為基本原則,吳江百爍公司的財務人員在此職能下的主要任務就是嚴格監督生產和銷售部門的開支作業問題,目的就是盡量做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對每個經濟活動都要進行嚴格的審查和計量.不符合公司規章制度的堅決給予拒絕和警告.
5、監督公司遵守國家財經法令、紀律,以及董事會決議。
遵守法律是每個財務部門的基本職業道德,也是如此.財務人員必須及時的學習國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規,並及時與總經理進行溝通,使得公司健康的成長.

❼ 四川省保險行業協會的自律公約

四川省保險行業自律公約
(2001年12月3日一屆一次理事會全體會議審議表決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行業自律、維護市場秩序、規范經營行為、營造公平競爭環境、促進四川保險業健康穩定發展,根據國家《民法通則》、《保險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和《四川省保險行業協會規章》,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本公約的定約單位為四川省保險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會員。本公約由定約單位遵循平等、協商、自願的原則訂立。
第三條 本公約經定約單位代表人簽署訂立後,訂約單位及其分支機構即承擔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政策和本公約的義務,依法合規經營保險業務。並承諾一旦發生違約事項,願意承擔違約責任和接受本會依照本公約及其附件作出的違約處理。
第二章 經營
第四條 遵循分業經營的原則,財產保險公司和人身保險公司不得交叉經營或變相經營未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批準的保險業務。
第五條 遵循屬地原則,除法律、法規和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外,不在《保險經營許可證》規定的區域范圍外展業。
第六條 遵循自願原則,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強制或變相強制投保人投保。
第七條 遵循公平競爭原則,不使用以下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
(一)正常降低保險費率、擴大保險責任范圍或許諾保險合同約定之外的其他利益;(二)強迫、利誘投保人解除與其他保險人的保險合同;(三)利用政府部門、壟斷性行業、具有行業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或社團藉助行政權力,非法排擠、阻礙其他保險人正常開展保險業務活動;(四)偽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其他保險公司的信譽與形象;(五)利用司法機關或行政部門的判決、裁決、處罰,貶低當事方保險機構;(六)以其他方式進行的不正當競爭。
第八條 遵循誠信原則。保險業務宣傳內容應當客觀、真實,不詆毀其他保險機構及其業務人員。對客戶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不對保單預期收益、保險責任范圍等作誇大不實的虛假宣傳,或故意隱瞞可能影響投保的責任免除、退保處理等應向投保人告知的重要內容。
第九條 嚴格執行中國保監會有關保險中介管理的規定,不與未經中國保監會資格認證或被吊銷從業《資格證》、《許可證》的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建立業務關系、發生業務往來和支付代理手續費、傭金或其他勞務費用。
第三章 承保
第十條 嚴格遵守中國保監會有關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的規定。凡中國保監會制定和修訂的主要險種的基本保險條款、保險費率和條款解釋必須嚴格執行,不隨意更改、變通。屬於在保護期內的新開發險種,其他保險機構不得侵權經營。
第十一條 中國保監會制定、修訂的全國性統一條款、費率在我省實施時,應按本會有關專業委員會協商作出並經中國保健會成都辦公室批復同意的關於該條款、費率的實施時間、方法、步驟、以及費率浮動幅度等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嚴格執行中國保監會有關保險代理人管理的規定。不委託無簽單權的保險代理人簽發保單;不超標准、超范圍支付代理手續費或傭金;不向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支付代理手續費或回扣等非法利益。代理手續費支出應記入「手續費支付」科目,並建立明細台帳,不直接在應收保費中抵扣。兼業代理人解繳保險費和向其支付代理手續費均以轉賬方式進行,不進行現金往來。
第十三條嚴格遵守中國保監會關於無賠款減收保險費優待的規定。凡符合無賠款優待條件的,必須將應收保費、減收比例和按比例減收後的實收保費在保單上載明。不採取退費方式支付;不向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實行無賠款優待。
第十四條規范簽單實務。凡中國保監會或本會規定使用電腦簽單的險種,必須使用電腦製作保險單;除定額保單、極短期業務保險憑證外,保險合同的保險費率欄中必須按規定費率表對應的費率檔次正確填寫,不得有「按約定」字樣;機動車輛保險的保險價值必須依據當地當時的同類車輛新車市價確定,不得出現空白;嚴格保險單證印刷、領取、使用、流轉、回收、銷號等制度,不使用已經廢止的舊保單和保費收據。
第四章 理賠
第十五條依照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認真履行賠償或給付義務。
採取業務措施、技術手段、宣傳方式和建立規章制度,使被保險人了解索賠程序,方便被保險人索賠,切實提高理賠服務質量。
第十六條嚴格遵守理賠制度和理賠紀律,不向被保險人實行固定賠付或賠款包干;不將賠款許可權下放給保險代理人;不利用理賠之機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提出不合理要求或故意拖延、推諉案件的處理;不強制指定被保險人到指定修理廠修車。
第十七條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對未經中國保監會資格認證的鑒證、評估機構的強制定損活動不參與,對其強制定損的結論不予認可,對其強制定損的費用不予報銷。對任何單位或個人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或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應堅決抵制並向上級公司、保險監管機關和本會反映。
第五章 違約處理
第十八條違反本公約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規定,擅自開展未經保險監管機關批準的保險業務,或未經保險監管機關批准擅自跨區域經營保險業務,或非法強制或變相強制投保人投保的,違約人(會員單位或其分支機構,下同)每次支付違約金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
第十九條違反本公約第七條,採取各種手段開展不正當競爭的,違約人每次支付違約金5萬元。
第二十條違反本公約第八條,對保險產品進行誇大、虛假宣傳或故意隱瞞重要事實誤導投保人的,違約人每次支付違約金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公約第九條,與無證或被吊銷從業《資格證》、《許可證》的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發生業務往來的,或與保險代理人有非協議業務往來的,違約人每次支付違約金5萬元和所發生違約金額。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公約第十條,擅自變更中國保監會制定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或未經中國保監會同意擅自使用自訂條款和費率,違約人每次支付違約金5萬元;侵權經營其他會員單位開發的在六個月保護期內的險種,違約人每次支付違約金10萬元,並將所收保費劃給被侵權單位。
第二十三條違反被公約第十一條,擅自降低或變相降低費率的,違約人每次支付違約金2萬元。
第二十四條位反被公約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違約人每次支付違約金1萬元至2萬元和所發生的違約金額:
1.提高或變相提高保險代理手續費或傭金支付標準的;
2.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支付代理手續費的;
3.給付保險代理手續費無保費收據可查的;
4.不按毛保費收入記賬、保險代理手續費不記入「手續費支付」科目、不建立手續費支付台帳和手續費在保費收入中直接坐扣的;
5.向兼業代理人以現金支付手續費的。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公約的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違約人每次支付違約金1萬元和所發生的違約金額:
1.未到期提前支付或超標准支付無賠款優待的;
2.向保險代理人支付無賠款優待的;
3.以任何形式的退費或回扣形式支付無賠款優待的;
4.不按規定條件、比例、方式實行無賠款減收保費優待的;
5.以其他形式違規支付退費或回扣的。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公約第十四條,簽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違約人按每單支付違約金5000元和應收保費1-3倍:
1.不按規定使用電腦簽單的;
2.保單費率欄不按規定填寫或出現空白、或有「按約定」字樣的;
3.機動車輛保險營運車輛安非營運車輛收費,保險價值不按規定確定,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時不在保單上註明「發生部分損失時賠款按比例分攤」字樣的;
4.使用已經廢止的舊保單、保費收據簽單收費的。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公約規定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違約人每次支付違約金1萬元和所發生的違約金額:
1.對被保險人採取固定賠付或賠款包乾的;
2.將理賠許可權下放給保險代理人的;
3.強制指定修理廠的。
第二十八條訂約人發生涉嫌違約事項,依照本公約附件《違約處理程序》辦理。
第二十九條違約金收入依照《社會團體財務管理辦法》專賬管理,用於發展符合本會宗旨和職責范圍的事業。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本公約由本會理事會負責解釋,本會秘書處負責實施。
第三十一條本共約一式三份,簽署人、監證人、本會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條本公約自簽署之日起生效。
附件:
違約處理程序
違反本公約的規定,按如下程序處理:
一、登記立案。本會秘書處投訴調查部接到對違約行為的投訴或舉報,即使登錄《投訴登記表》,對涉嫌違反本公約規定的,予以立案;對超出本公約范圍或內容缺少必要證據的,不予立案。
二、調查核實。對於立案案件,由本會秘書長交由相關專業委員會會同被調查人的上級分公司相關部門組成聯合調查組,按調查事項展開認真調查核實。被調查人應予充分配合,據實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調查結束後,調查組應及時提交書面調查報告和處理意見。
三、審議表決。本會秘書處接到前述調查報告後應召開相關專業委員會對調查報告和處理意見進行審議表決。表決以委員單位和專業委員會主任各一票計算,贊成票超過半數時為通過;不足半數時為否決;等於半數時,由專業委員會主任做出裁決。
四、通知執行。違約處理決定以本會文件通知形式主送違約人,抄送違約人上級分公司和成都保監辦。違約人收到本會違約處理決定後應按處理決定執行,並於二十個工作日內將應支付的違約金劃到本會賬戶,逾期應加收日滯納金1%。
五、違約人如對本會處理決定不服,可於十五個工作日內向本公約監證人成都保監辦提出申訴。本會秘書處將依照成都保監辦對該申訴的書面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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