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國外都有什麼基金會
1、國外基金會:卡內基基金會和洛克菲勒基金會最有名;1936年成立的福特基金會,由福特家族資助,擁有數十億美元,已成為世界最大的基金會;其他世界性的大型基金會還有: 約翰·古根海姆紀念基金會、丹福思基金會、凱洛格基金會等。
2、基金會(慈善基金會,foundation),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基金會分為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和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公募基金會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圍,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根據《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基金會必須在民政部門登記方能合法運作,就其性質而言是一種民間非營利組織。
㈡ 請問國外的慈善基金會運作經費從哪裡出捐款有提留么
一般來說慈善基金會的運作經費是從基金會的收入中支出。而基金會的收入有很多種,最基本的有捐款,而其他一般商業機構的商業活動,基金會一般也能做,如投資股票、債券等等。這個要看當地法律限制。
如果基金會的收入來源只限於捐款,那麼其日常運作經費一般會從捐款中支出。大部分基金會都是這樣的。很多國家都有規定一個比例,有些國家規定所有支出30%以上必須用到基金會的直接用途上(譬如救助有需要的人),也就是運行支出不超過70%。紅十字會這種機構的運行支出也接近50%。
所以,捐款到基金會很多時候未必是幫助有需要的人的最有效的方法,因為你捐100塊錢,實際用到有需要的人可能只有50塊錢或更少。但因為基金會一般有專人管理使用這些錢,能專業有效的調配資源,長遠來看,這卻是最方便和有效的方法。
好像這次地震,國外的華人呼籲大部分卷錢直接捐給中國大使館,而不是紅十字會,是因為捐給大使館的錢能立刻用到災區救助上,大使館不會把日常運作費用在這里支出,而如果捐給紅十字會,就像和其他日常捐獻一樣,會被紅十字會把其中一部分作為日常運作指出使用。
㈢ 國外慈善基金管理費問題
美國沒有法律對慈善機構的開支比例做出硬性規定,一般來說,普通慈善機構的管理費所佔比例不應該超過35%。但硬性規定缺位也造成了一些慈善機構打著慈善的幌子從中牟取私利的情況。據統計,美國有數十家慈善機構管理開支超過了70%,部分甚至超過了90%。例如在2015年曝出的癌症基金會丑聞中,名為「美國癌症基金」的慈善機構每收到的1美元善款中,僅有3美分真正捐給了癌症病人。
㈣ 請問國外的基金公司有哪些
一、海外基金:
漢唐炎燊1號B級、雙子星機會(B)、Longrising China Growth等。具體的可以查看網站:http://www.licai.com/simu/phtype8.html#
二、國外基金的類型:
1、以特定國家為投資對象的國家基金,如上海基金,是以我國證券市場為投資對象的中國基金。
2、以特定區域為投資對象的基金,如歐洲基金、太平洋基金、遠東基金等。
3、以不限定國家和地區為投資對象的環球基金(Globe Funds),也稱國際基金(International Funds)。
㈤ 請介紹一下國外開放式基金的發展狀況。
最早的英國基金和初期的美國基金都是封閉式基金,最早的開放式基金是1924年3月21日由美國波士頓的馬薩諸塞金融服務公司設立的馬薩諸塞金投資信託基金(該基金成立時只有5萬美元的資產,在第一年結束時資產膨脹至39.4萬美元,目前其資產已經超過10億美元),它的誕生,可看作是世界基金發展史上的一次重要革命。
1940年11月1日,美國《投資公司法》生效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將管理投資公司分為「開放型」和「封閉型」,開始逐漸把「開放型」稱為共同投資公司,即後來的共同基金。以此為契機,開放式基金以規模大,運作透明度高,可大幅減少投資者的變現風險,增加投資的靈活性等特點,在1940年後逐步成為基金業的主流品種。有資料表明:1940年,美國開放式基金資產為44.7億美元,封閉式基金資產為61.3億美元,開放式基金資產與封閉式基金資產之比為0.73:1;到1993年,美國開放式基金資產為1.8萬億美元,封閉式基金資產僅為900億美元,開放式基金資產與封閉式基金資產之比達到20:1;到1996年,美國開放式基金資產為3.5392萬億美元,封閉式基金資產僅為1285億美元,開放式基金資產與封閉式基金資產之比達到27.54:1。至1999年底,美國共有開放式基金7791隻,資產6.85萬億美元,封閉式基金534隻,資產僅有1580億美元。
㈥ 請教:國外私募基金是如何監管的,以及監管體系的優缺點
「私募基金」在國內是很新的,很多企業不知道什麼是私募基金。但是,私募基金在國外發展得已經比較成熟。私募基金簡單地說是通過私募的方式,通過定向募集投在企業里,而不是投在股票市場上,這是它最基本的特點,這樣一來,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就非常直接、非常容易。美國企業成長協會在美國正好是把大量的中小企業、中小私募股權基金和一些中介機構結合在一起的這么一個組織,他們的任務就是要把私募股權基金和中小企業結合起來。
私募股權投資主要組織形式
1、有限合夥制
有限合夥企業是美國私募基金的主要組織形式。
2007年6月1日,我國《合夥企業法》正式施行,青島葳爾等一批有限合夥股權投資企業陸續組建,
2、信託制
通過信託計劃,進行股權投資也是陽關私募股權投資的典型形式。
3、公司式
公司式私募基金有完整的公司架構,運作比較正式和規范。目前公司式私募基金(如"某某投資公司")在中國能夠比較方便地成立。半開放式私募基金也能夠以某種變通的方式,比較方便地進行運作,不必接受嚴格的審批和監管,投資策略也就可以更加靈活。比如:
(1)設立某"投資公司",該"投資公司"的業務范圍包括有價證券投資;
(2)"投資公司"的股東數目不要多,出資額都要比較大,既保證私募性質,又要有較大的資金規模;
(3)"投資公司"的資金交由資金管理人管理,按國際慣例,管理人收取資金管理費與效益激勵費,並打入"投資公司"的運營成本;
(4)"投資公司"的注冊資本每年在某個特定的時點重新登記一次,進行名義上的增資擴股或減資縮股,如有需要,出資人每年可在某一特定的時點將其出資贖回一次,在其他時間投資者之間可以進行股權協議轉讓或上櫃交易。該"投資公司"實質上就是一種隨時擴募,但每年只贖回一次的公司式私募基金。
不過,公司式私募基金有一個缺點,即存在雙重征稅。克服缺點的方法有:
(1)將私募基金注冊於避稅的天堂,如開曼、百慕大等地;
(2)將公司式私募基金注冊為高科技企業(可享受諸多優惠),並注冊於稅收比較優惠的地方;
(3)借殼,即在基金的設立運作中聯合或收購一家可以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最好是非上市公司),並把它作為載體。
㈦ 諾貝爾基金會管理諾貝爾獎金,基金會設在哪個國家
為實現諾貝爾遺囑,1900年 6月成立了諾貝爾基金會。並於次年12月10日在諾貝
爾逝世 5周年之際,在瑞典庄嚴地舉行了第一屆諾貝爾獎授獎儀式。諾貝爾基金會是
基金的所有者和實際管理者,並參與管理獎金的頒發,但不參與獎金的評定和審議,
獎金的審議完全由4個研究機構負責。諾貝爾在其遺囑中所提及的頒發獎金的機構是:
瑞典皇家科學院頒發物理獎和化學獎;皇家卡羅林外科醫學研究院頒發生理學或醫學
獎;瑞典文學院頒發文學獎;挪威議會任命的挪威獎金評定委員會負責頒發和平獎。
每項頒贈包括一枚金質獎章、一張獎狀和一筆獎金;獎金數目視基金會的收入而定,
其范圍從31000美元到72000美元不等。1968年,瑞典銀行增設一項經濟科學獎金。19
69年第一次頒發。
評選獲獎者的工作由上述 4個頒獎機構在上一年的初秋開始。具體做法是先由發
獎單位給那些有能力按諾貝爾獎金章程提出候選人的研究單位發出請柬,以物理學獎
和化學獎為例,發出約 650封信,分別寄給以下人員:瑞典皇家科學院成員、物理和
化學獎的諾貝爾委員會成員、前物理獎和化學獎獲得者、瑞典 8所大學以及科學院選
出的40—50個大學和研究所的物理學或化學教授,以及外國的研究院和大型研究所的
其他科學家,由他們提出候選人。評選的基礎是專業能力和國際名望。諾貝爾獎金不
接受自我推薦。候選人的提名必須在授獎年的2月1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有關的委員會。
從2月1日起,6個諾貝爾獎金評定委員會根據提名開始評選工作。在9月到10月初這段
時間里,委員會將推薦書提交有關授獎機構。授獎單位在11月15日以前作出最後決定。
各個階段的評議和表決均秘密進行。獎金只發給個人,但和平獎可以發給機構。獎金
一經評定,即不因有反對意見而被推翻。獎金頒發機構與國家無關。
諾貝爾獎金對所有的人開放,不論其國籍、種族、宗教信仰或意識形態。物理學、
化學、生理學或醫學、文學以及經濟學的授獎儀式在斯德哥爾摩舉行;而和平獎的授
獎儀式則在奧斯陸舉行,時間約在12月10日即諾貝爾逝世周年紀念日。獲獎者通常要
親自去接受獎金。對於科學獎和醫學獎,多年來已證明很少引起爭論;而對於文學獎
和和平獎,因其本身性質所關,最易導致意見分歧,故和平獎金經常被保留。
1901年12月10日下午 4時,庄嚴隆重的諾貝爾獎金首次頒發儀式在瑞典王國首都
宏偉豪華的斯德哥爾摩音樂大廳里舉行。無數的鮮花布置在主席台和大廳兩側。大廳
里座無虛席,2000多名來賓懷著激動的心情,迎接這一年一度表彰在科學事業上成績
卓著的科學家的科學盛典。
4時 30分,獲獎者在諾貝爾基金會成員陪同下,步入音樂廳中受獎席位。在隆重
的儀式上,基金會主席用瑞典語簡明扼要地介紹得獎人的貢獻。接著,獲獎者登上講
壇發表演講,然後在歡呼聲中走下講壇接受由瑞典國王頒發的諾貝爾榮譽獎狀和諾貝
爾金質獎章。大廳外面,大學生們組成歡迎的隊伍,揮動彩旗,等待親眼目睹這些傑
出科學家們的面容。頒獎之日,整個斯德哥爾摩沉浸在一片歡樂之中。
在頒獎儀式後,專為獲獎者舉行盛大宴會。大廳里華燈齊放。出席慶典的有瑞典
國王、王後和皇室成員以及社會各界知名人士。最後,賓客們翩翩起舞,慶典達到高
潮。
諾貝爾獎金的設立,在20世紀科學史上,甚至在人類文明史上,都是一項影響深
遠的偉大業績。它對於科學事業的發展和對於人類的和平與進步,起了有益的作用。
它激勵著人們不斷攀登科學高峰。
㈧ 請問境外的公益組織進入國內,要接受那些相關法律的調整,那些部門管理
來源:公益時報
3月23日,小母牛聯益慈善之夜在北京舉行,活動流程的第五項是聯益基金會(小母牛)專項基金的啟動儀式。事實上,類似像小母牛這樣努力在中國尋求本土化道路的國際NGO,經過與中國政府的多年合作,已經深諳生存之道。除了資金來源不同外,與本土NGO幾乎並無二致。他們很少或不再僱傭境外人員,並開始逐步嘗試脫離對總部資金的依賴,開拓新的支持渠道。
2013年3月底,國務院發布的《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實施任務分工的通知》指出:公益慈善等四類社會組織年底可直接登記。該舉措被期待為「社會組織發展的春天」。
遺憾的是,這其中並不包括活躍在國內的幾千家國際NGO,他們依舊「登記無門」。而對於相對幸運的基金會來講,雖然參照2004年頒布的《基金會管理條例》,允許其在中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但登記注冊依然按照雙重登記制度的思路進行。
復雜的身份
國際小母牛組織是一家總部位於美國阿肯色州的非營利機構,致力於減少全球飢餓和貧困,保護地球環境。因最初向貧困家庭提供小母牛和養牛技術培訓而命名。自1985年進入中國以來,在中國深耕超過20年,小母牛項目幫助人群從幾十戶農戶到數萬戶,為貧困地區農戶提供從種畜到飼養技能的鏈條式服務,受助農戶實現自力更生後,在未來兩至三年內將最初接受的農畜後代或等額資助,以及所學知識、技能和經驗一並傳遞給其他貧困農民。
而北京聯益慈善基金會(以下簡稱聯益)2011年3月獲准成立,自詡是繼「壹基金」在深圳取得公募資格後,首家經北京市民政局獲批成立的民間公募基金會。
雖然這種國際NGO掛靠本土公募基金會,成立專項基金的案例並不多見,但實際上早在兩年前,四川海惠助貧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海惠)就已經開始嘗試與上海公益事業發展基金會(聯勸)達成協議,共同成立聯勸(海惠)專項基金。
海惠即為國際小母牛中國辦事處。作為最早進入中國的為數不多的NGO之一,1989年,國際小母牛中國辦事處在四川建立,掛靠在四川省畜牧局內。雖然由政府代管在行政上有一定優勢,但為了確保項目的規范化和專業性,國際小母牛組織仍決定單獨注冊建立小母牛項目辦。
探索注冊之路是艱難的,好在國際小母牛組織並沒有一味地去追求以國際NGO的身份注冊,考慮項目辦沒有外籍員工,而是嘗試找省級有關部門探討國際小母牛組織中國本土化之路。四川省民政廳民間管理局負責人很同情小母牛項目的處境,表示只要小母牛項目找到有關廳局(辦)作為掛靠或主管單位,就可進行國際小母牛組織的本土化注冊申請,只是注冊名字不能用小母牛,因為在這個圈子裡,大家都知道小母牛是國際NGO。
經過各種復雜的交涉後,2008年,國際小母牛中國辦事處終於以「四川海惠助貧服務中心」的名義在四川省民政廳注冊成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民非)。2011年2月,為參與上海市對口援疆工作中的社區扶貧項目和上海市郊的社區綜合發展,海惠的姐妹單位「上海海惠社區民生發展促進中心」正式成立,身份仍為民非。
「注冊的過程是比較曲折的,但好在我們並沒有一定要以國際NGO的身份來注冊,總部也考慮到國情和機構處境,允許我們以這樣的名稱(海惠)來申請。所以雖然我們是國際組織,但無論在注冊上,還是項目執行上,都在走本土化的道路。現在對外宣傳的牌子就是海惠-小母牛項目。」國際小母牛中國辦主任陳太勇告訴《公益時報》記者,注冊成民非或者乾脆在工商部門登記是大量在華尋求獨立身份的國際NGO的最終選擇。
針對兩個二級基金的成立,陳太勇就表示目的為了增加一個公募的支持平台。「2012年3月,就已經和聯益簽署了合作協議,但一直在策劃合適的活動方式和時機。」據了解,該天的活動邀請了聯益和小母牛雙方的企業合作夥伴,並在當晚舉行了慈善拍賣。
「基金會」的優勢與尷尬
對於國際組織來講,在華擁有合法身份的好處顯而易見:可以更安全地實施項目、可以與更高層級的部門展開合作,企業基金會被認可甚至可以為企業市場開拓帶來機會。
相對於「注冊無門」的其他類型國際組織,基金會顯然要幸運得多。2004年頒布的《基金會管理條例》對基金會的設立主體並沒有做境內外的限制,依照該條例,外國人可以在華捐資設立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也可以在中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當然,登記注冊依然按照雙重登記制度的思路進行。而且,此類組織必須在民政部登記注冊方能取得合法身份。
2013年1月,研華文教基金會正式拿到了民政部批文,成立了基金會北京代表處。1997年,財團法人研華文教基金會在台灣正式成立,主要項目為產學合作、社會公益以及內部員工的企業文化建設。
「基金會在大陸開展項目是比較早的,但在2011年下半年才開始准備注冊,通過國台辦向民政部正式提出申請,從准備材料到調查審核再到被批復大約是一年半的時間。」基金會工作人員鄭妲新告訴《公益時報》記者,因為研華科技是台資企業,所以作為企業基金會的研華文教基金會主管職能部門是國台辦。
鄭妲新表示,辦事處的注冊成功得力於國台辦的大力支持。「上層部門的交涉和溝通會相對容易一些。」她認為對於有注冊需求的境外背景基金會來講,相比准備民政部要求的眾多資料,其職能主管部門是否負責更為關鍵。
「另外,研華科技在北京算是納稅數額比較大的台資企業,可能在注冊審核上也有一定考量。」鄭妲新補充。
據中國社會組織網顯示,目前正式在中國登記注冊的境外基金會(含中國香港和台灣地區)僅二十幾家。
致力於保護野生生物和自然棲息地的國際野生生物保護協會(WCS)成立於1895年,總部設在美國紐約。1996年在上海建立了中國項目辦公室,2005年,中國項目總部轉移到北京。總部遷移後,WCS就開始籌劃向民政部門申請注冊。「2007年,做了第一次努力,申請遞到了國家林業局,因為國家林業局是我們的業務主管單位。」WCS工作人員甘敏芳告訴《公益時報》記者,此次申請得到的回復是對於協會類性質的境外機構注冊辦事處,沒有相應的法律可以參照。
「後來就不了了之,2011年有消息說民政部要修訂社會組織管理三條例(即《基金會管理條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又陸續有開放登記的說法,我們就一直在等。」甘敏芳說。
但實際上,等待並沒有給這些國際組織帶來收獲。他們開始考慮曲線操作。「雖然仍缺少適用的法律條款,但境外的基金會是可以在中國設立辦事處的。WCS在美國和基金會的性質是沒有區別的,適用於相同的法律注冊條款、相同的免稅政策,所以總部批准我們也可以叫WCS foundation(基金會),以基金會的名義提出申請。」甘敏芳表示,2012年WCS開始做第二次努力,包括總部在內又把相關的資料重新准備了一輪。
「因為拿到證書沒有多久,具體的不同還沒辦法講,只能說有好處。包括邀請合作夥伴時,有民政部認可的基金會代表處的身份會顯得更正式,也更有公益色彩。包括一些項目的執行,之前是和高校合作,有了身份後合作夥伴的層級可以上升到教育部,這樣項目運作也會更方便。」鄭妲新介紹,2013年3月底,由研華文教基金會和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合作的某創新經營模式競賽已經開賽。
單一的資金渠道
改頭換面注冊民非、工商注冊、正式在民政部注冊基金會、掛靠本土公募基金會成立二級基金……為了達到生存和開展活動的目的,國際組織選擇了各種各樣的存在方式。但對於那些項目和合作夥伴相對單純的機構而言,身份則沒那麼重要。
湯森路透基金會是依託於新聞和專業信息供應商湯森路透集團成立的公益機構。其旗下網站 TrustLaw提供免費的全球法律服務,以及婦女權益和高效行政的信息及新聞資訊。在中國,基金會主要向社會企業家和NGO提供免費的法律服務,與友成企業家扶貧基金會、恩派(NPI)公益組織發展中心等均有合作。「我們就是一家企業基金會,沒有獨立的法人身份,暫時也並沒有申請注冊成立辦事處的打算。」基金會中國項目主管劉東偉認為身份問題對於基金會執行項目並無影響。
「因為我們沒有任何資金支持的項目,與合作夥伴沒有資金往來,不需要一個獨立帳號。」劉東偉介紹,基金會和企業CSR部門分開,在中國的全職員工只有他一人,因此基金會每年所需要支出的經費只包括他一人的工資和差旅,均來自公司財務。
同樣作為企業基金會的研華文教基金會,所有的資金也均源於企業。「研華科技股東分紅的百分之三,每年會滾動到基金會里,所以不需要開拓其他收入渠道。」鄭妲新表示。
事實上,因身份問題制約,在華國際NGO的資金來源均較單一,對總部的依賴程度很高。「WCS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資金來自美國,大約每年100萬美金左右。從2009年開始,國內開始有個人捐贈進來,但筆數很少,額度也不大,每年也就一二十萬的樣子。」甘敏芳說,2012年,WCS「野生生物衛士獎」的項目得到了阿拉善SEE基金會支持,是第一筆來自國內機構的資助。
「大部分的資金還是來自海外,以上一個財務年度(2011年6月—2012年7月)為例,機構53%的資金來自香港,30%的資金來自美國,剩下的不到20%是機構自籌。」陳太勇告訴記者,小母牛香港的籌款能力很強,每年的捐贈收入都有幾千萬,而海惠上一年包括承諾分期捐贈在內的捐贈總收入(自籌部分)為1500萬。「主要來自企業和企業基金會的捐贈。」
海惠在資金上對國際小母牛組織總部和其香港分會嚴重依賴,減少依賴的唯一辦法就是解決籌款問題。實施本土化戰略以來,海惠積極拓展新的收入渠道,包括成立二級基金在內,但效果卻並不明顯。據了解,聯勸(海惠)專項基金成立兩年來,包括捐贈物資摺合在內共籌款不足20萬。上文提到的小母牛聯益之夜舉行的慈善拍賣,截止到記者發稿,到賬約50萬。
「我們雖然沒有掛靠成立二級基金,但和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有項目的合作,也算是有公募的渠道。」甘敏芳說,同海惠一樣,雖然環基會積極幫助WCS尋找資金支持,但卻一直沒有獲得額外的捐贈機會。
發展趨勢與官方合作
事實上,國際NGO在華活躍的時間並不長,上世紀80年代後,較多地進入中國;以世界婦女大會在北京召開以及中國加入世貿組織等事件為契機,國際NGO開始迅速發展。除了扶貧、教育等傳統慈善領域,國際NGO更關注艾滋病防治、環境保護、婦女兒童、社會企業、公平貿易、農民工權利保護等較新的公益領域,一段時間內為中國公益事業發展帶來了國際經驗和國際視角。
以國際NGO最活躍的雲南省為例,21世紀初期,國際組織貢獻較大。根據雲南省國際民間組織促進會《境外非政府組織發展及管理研究》的統計,國際NGO在滇的項目資金投入2003年是3200萬元,2004年是5300萬元,2005年是8600萬元,2006年達到1.2億元。
而近幾年,在中國逐漸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的背景下,發達國家的援助政策做出方向性調整,許多國際組織也相應靈敏地做出回應,逐步減少或停止在中國的資金支持。
同時,2008年發生在雲南的香港偽慈善家李國華猥褻孤兒院女童案件進一步為境外NGO管理敲響了警鍾。2009年12月29日,為了規范境外NGO管理,同時也為了進一步為雲南省內有關組織與境外NGO交流合作提供服務保障,雲南省政府辦公廳下發了《雲南省規范境外非政府組織活動暫行規定》,並於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境外非政府組織(以下簡稱境外NGO)在雲南開展項目及活動,均需到省民政廳登記備案,否則即為非法。極少數身份可疑的國際機構開始撤出中國。
因為身份各異的原因,在華國際NGO的規模一直難以統計。僅就在民政部登記的基金會來看,資金投入可圈可點。2012年1月16日,民政部在京召開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工作座談會。會上發布消息,自《基金會管理條例》頒布實施以來,民政部依法登記的19家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累計在中國內地實施了1714個公益項目,總投入超過40億元人民幣,其中,2011年的公益項目支出為10.5億元人民幣。
值得一提的是,無論身份如何,幾乎所有現存的在華國際NGO都傾向與政府部門合作。據北京師范大學社會學系韓俊魁在2011年的調查統計,選擇經常與政府合作的境外在華NGO比例高達74.5%,若加上偶爾合作,這一比例達到93.6%。「從合法性上看,與政府合作會讓那些沒有登記的國際NGO繞開法律合法性的質疑展開活動,獲得的行政合法性讓其獲得了較大的騰挪空間。」
「我們所有的工作都要與政府部門打交道,因為我們的工作都是在保護區內進行,一定要和當地的林業部門合作開展項目。尤其是廣州方面的項目,與野生動物走私有關,必須和國家執法部門合作。」甘敏芳表示。
㈨ 國內外基金會的定義,分類,盈利性與非盈利性
我目前的工作就是在一個團隊中,進行基金會的成立工作。
我只了解國內基金會的情況,把我所了解的情況向您介紹一下,希望對您有些幫助。
1、成立基金會有關的法律法規:
可以在國家民政部或國家民間組織管理局網站上找到。最主要的是《基金會管理條例》。
2、根據《基金會管理條例》的規定,每個基金會的成立需要有基金會的章程。類似於基金會的基本法。基金會的重要事項如基金會的性質、原始資金、資助范圍等等都需要在基金會的章程中有規定。
3、基金會分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
您的問題是藝術基金會的情況,我個人想法是這個基金會的資助范圍是針對藝術領域。另外,《基金會管理條例》中規定,基金會是非營利性機構。如果是公募基金會,基金會用於公益事業的支出,不得低於當年收入(接受募捐、資本運營收入)的70%。
4、建議您研究一下《基金會管理條例》就可以弄清楚很多問題。
5、基金會的細節的問題很多,我們可以在網路上繼續交流。
6、對於基金和基金會的區別和聯系,我沒有深入的研究過,不好給您很專業的回答。
㈩ 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法的主要內容
草案規定了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和開展一次性臨時活動的申請登記許可程序,還明確了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
目前,我國對境外NGO管理可依據的法規主要有兩項:一是1989年6月頒布的《外國商會管理暫行規定》,以外國商會為其管理對象,主要是那些由境外在華活動的商業機構或人員設立,不從事任何商業活動的非營利性團體。二是2004年3月頒布的《基金會管理條例》,其中有對外國基金會進行管理的相關條款。
上述兩項法規只是涉及目前在華活動境外NGO中的兩種類型,對多數境外非政府組織在華活動的管理一直無法可依。因此,加快出台相應法律法規對其進行有效規制刻不容緩。
2012年,民政部修訂了社會組織三個登記管理條例,有針對性地解決境外非政府組織設立國內代表機構和在國內開展活動的登記管理、監督管理問題,以利於更好地依法管理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國內的活動,也依法與境外非政府組織開展有關社會組織和有關方面的合作。
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和四中全會均提到了加強對境外NGO的管理。去年,十八屆三中全會的全面深化改革的決定中提出加強對社會組織和在華境外非政府組織的管理,引導它們依法開展活動。十八屆四中全會則提出加強在華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引導和監督其依法開展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