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華民慈善基金資助大學生的第二筆款什麼時候發啊
5月左右。
一、申請人條件
1、申請人所在學校必須是已經與我會簽訂了第八期大學生就業扶助項目合作協議的高等院校。
2、申請人必須是2016年畢業的應屆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學本科畢業生,不包括應屆畢業的碩士生和博士生。
3、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不予受理:
(1)在所有大學課程中,有三門或三門以上課程不及格或不合格者(補考或重修通過的科目視為及格);
(2)受到所在學校或院系記過及以上處分者。
二、申請費用
我會不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但申請人需自行承擔列印申請材料的費用。
三、申請受理期限
網上申請受理時間:2015年4月1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
學校統一郵寄時間: 2015年5月4日起至2015年5月15日。
注意:
申請人僅在按照我會公告的相關規定辦理完畢網上申請手續後,方可將申請材料列印並親筆簽名,按程序交至學校項目負責部門,且保證網上申請材料和書面列印材料完全一致,否則將無法受理申請!未完成網上申請者或逾期申請的,將被視為自動放棄申請資格。
國家對於大學生的關愛還是很多的,國家大學生制定了一些列的獎學金和貧困扶持基金,只要滿足要求的便有資格進行申請,申請成功之後便會得到相應的獎勵和扶持,大學生申請貧困生需要哪些手續呢?小編就為大家來介紹一下。
1、首先向輔導員進行名額申報進行資格審核(撰寫貧困申請書);
2、由當地管轄出開據相關貧困證明;
3、將貧困證明交與輔導員認證,向輔導員提供個人信息以及戶口、身份證復印件。然後輔導員會針對已有名額限制進行篩選。4、輔導員經過篩選後便會確定名額資格清單,後期還會提供相關銀行卡賬號,後期會有扶貧機構撥款上卡。
1、申貸條件
申請借款學生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誠實守信,遵紀守法;
●已被國家正式批准設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含民辦高校和獨立學院)正式錄取,取得真實、合法、有效的錄取通知書的新生或高校在讀學生;
●學生本人入學前戶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均應在本縣(市、區)。
申請借款學生家庭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各級地方政府確定的農村和城鎮低保家庭;
●領取社會救濟和福利的家庭(如孤兒、殘疾人家庭);
●無穩定收入的單親家庭;
●家庭經濟狀況惡變(如自然災害影響,主要勞動力來源的家庭成員傷、殘、病、亡等)且無其它經濟來源的;
●有其它特殊困難,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學生在校期間完成學業所需的基本費用的家庭。
2、貸款申請
學生在線申請,村委會(居委會)、鄉(鎮)政府(街道辦)進行逐級審查,新生所在學校統一審查資格.在校生縣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依據省給指標確定,8 --9月到教育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簽訂貸款合同。
3、貸款審批和發放開發銀行省分行對貸款合同審批匯總後,按審批結果將貸款資金劃付至借款學生就讀高校的賬戶。
⑵ 華民慈善基金會的組織章程
根據2004年3月8日國務院頒布的《基金會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華民慈善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理念和宗旨:
慈善,作為一種思想觀念、道德行為和社會事業,是人類自身發展和社會進步的必然產物。慈善事業既是國家倡導的一種光榮的公益事業,也是社會道德建設的一種高尚行為。慈善體現的是一種超越性的大愛,本質上是人人參與、人人享受的權利及義務。
本基金會致力於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秉承誠信、專業、規范、透明和高效的原則,探索發展中國特色現代慈善事業,建立一個體現企業及企業家社會責任的平台,以慈善事業推動社會和諧和進步。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貳億元(¥20000萬元),來源於特華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盧德之先生、李光榮先生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為:北京市東城區西總布胡同13號。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項目的業務范圍:
(一)資助老年機構建設及老年福利服務項目;
(二)貧困大學生就業扶助;
(三)救助孤寡病殘等民政對象群體;
(四)理事會認為必要的其他慈善項目;
(五)其他捐贈人特別指定並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項目。
治理結構
第一節 理事及理事會
第八條本基金會實行理事會治理結構制,理事會乃基金會的決策機構。理事會由不少於 7 名不多於 25 名理事組成。
理事會每屆任期 3 年。理事任期屆滿的,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的,應召開理事會會議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須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相互間有近親屬關系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
第十條 理事會選舉、增補新理事的任職條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熱心公益慈善事業;
(四)認同本基金會的理念及章程;
(五)出資理事對基金會捐贈金額不低於人民幣伍仟萬元(¥5000萬元),獨立理事應具有一定的社會影響力;
(六)無法律規定不得擔任理事職務的情況。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
(一)提出議案;
(二)出席理事會會議,就章程規定的事項和程序發表意見並行使表決權;
(三)對提交理事會會議表決的文件、材料或數據等提出質詢,並要求相關部門或人員做出說明;
(四)向理事長提出召開臨時會議或特別會議的建議。
第十二條 理事的義務:
(一)遵守章程,遵從理事會做出的決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基金會及理事會的利益,不得利用在基金會的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不得侵佔、挪用基金會財產,不得從事損害基金會利益的活動;
(二)完成理事會、理事長交辦的重大事務;
(三)保守基金會秘密;
(四)在未獲授權的情況下,不得代表理事會或基金會發言。
第十三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
理事長、副理事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理事長、副理事長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理事長不得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長、副理事長任職條件:
1、理事長必須為中國內地居民;
2、若副理事長為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其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3、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不存在法律規定的不適於擔任基金會理事長或副理事長的情形。
基金會理事長享有如下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2、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4、提名獨立理事,由理事會審議決定;
5、提議聘任或解聘秘書長,由理事會審議決定;
6、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及各部門負責人;
7、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理事長、副理事長;
(三)決定秘書長的聘任;
(四)審議並決定基金會的各項規章制度;
(五)審議並決定基金會資產運作的原則、策略、途徑和重大投資事項;
(六)審議並決定基金會的重大項目計劃;
(七)審議並確定基金會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監督基金會財務執行過程,選擇獨立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年度財務報表審計;
(八)審議並決定基金會人事薪酬政策以及重大慈善公益項目管理政策;
(九)決定設立基金會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或代表機構;
(十)審議理事會日常工作機構組織編寫的基金會年度報告及秘書長工作報告;
(十一)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理事會議事規則: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年度會議。遇有特別重大事務,經理事長提議,可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有1/3理事提議的,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若理事長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可授權副理事長或秘書長召集、主持。
召開理事會會議,召集人需提前10個工作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通知中須列明會議議題及召開的具體時間、地點。如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需說明理由。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
(三)重大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及終止;
(五)罷免或增補理事。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記錄: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書面決議。紀要、決議應當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審閱、簽名。
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表明異議並明確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二節 監事
第十七條 監事:
基金會設2名監事,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指派。
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二)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三)監事有權列席理事會會議,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第三節 秘書長
第十九條 秘書長任職條件:
(一)若本基金會秘書長為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或外國人,則其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熱心本基金會工作且具備較強的協調、組織能力;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六)不存在法律規定的不適於擔任基金會秘書長的情形。
第二十條 秘書長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訂基金會的內部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議
(四)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及各部門負責人,報理事長批准,由理事會備案;
(五)製作理事會會議記錄;
(六)根據基金會章程要求,為基金會利益,管理基金會的檔案、資料,並進行必要的保密安排;
(七)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財產的主要來源是:
(一)發起人出資;
(二)基金投資收益;
(三)其他資金捐贈(單筆捐贈不低於人民幣伍仟萬);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項目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滿足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捐贈目的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該捐贈目的。
第二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章程范圍內的慈善公益活動;
(二)合法、安全高效的投資活動。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單筆金額超過一百萬元以上的投資活動。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余額的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二十八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含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秘書長、副秘書長、各部門負責人以及清算事務時,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依法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三十七條 除依法在指定媒體上公布經登記管理機關審查通過的年度工作報告外,需在本基金會網站上定期披露如下信息:
(一)基金會組織機構及高級管理人員基本信息;
(二)經理事會年度會議審議通過的基金會年度工作報告;
(三)基金會半年度工作報告;
(四)臨時理事會會議內容涉及基金會項目調整及資金使用情況變動等的,最終確定的相關調整情況;
(五)基金會計劃開展或已經開展的項目的基本內容、申請條件、申請程序、評審流程及評審結果;
(六)基金會認為應當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八條 保密責任:
基金會對因資助活動所了解到的受助人的隱私,承擔保密責任。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四)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個工作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個工作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以下順序使用:
(一)完成本基金會已開展但尚未完成的項目;
(二)捐贈由超過基金會捐贈資金、財產總數50%的捐贈人指定的同類慈善公益組織。
無法按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修改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個工作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08年5月20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⑶ 華民慈善基金會大學生就業扶助項目申請書
範文
華民慈善基金會大學生就業扶助項目申請書
所在學校:陝西科技大學 院系專業:材料科學與工程 姓名:蘇曉華
一、簡述您的職業規劃
1、2010-2011年學業有成期:充分利用校園環境及條件優勢,認真學好專業知識,培養學習、工作、生活能力,全面提高個人綜合素質,並作為
就業准備。
2、2011-2014年,熟悉適應期:利用3年左右的時間,經過不斷的嘗試努力,初步找到合適自身發展的工作環境、崗位。
完成主要內容:
(1)學歷、知識結構:對專業課深入學習,專業技能熟練。對將來所涉及的行業要多了解,且拿到計算機二級證書,學習AutoCAD並考取證書,學
習陶瓷企業管理方面知識和陶瓷行業的發展方向。進入到陶瓷企業去實習,接觸社會、工作、熟悉工作環境。
(2)工作階段:了解企業文化融入企業,掌握崗位技能,並學習此崗位所需的其他知識,多參加培訓,盡可能的去深造,三年後必須確定方向
(3)生活與社交:多參加社交活動和集體活動,生活上形成良好個人習慣,培養社會責任感。
3、2014-2053年,在自己的工作崗位上,踏踏實實的貢獻自己的力量,擁有一個完美的家庭。
二、您在求職過程中有哪些困難需要本項目支持
1.學習計算機高級辦公自動化,並考證書。
2.參加ISO40000環境管理體系培訓,並考證書。
3.參加大學生素質拓展訓練和就業心理培訓,加強社會應對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4.參加職場社交禮儀培訓,以提高自己的交際能力。
5.參加駕校的駕駛培訓,並考駕照,增加自己的社會技能,也增加就業籌碼。
6.參加商務英語培訓,並考證書,為以後的職業生涯打好基礎。
三、簡述您擬定促進就業的開支項目、經費預算及時間安排
1.學習計算機高級辦公自動化,並考證書
500元 2010.07.10---2010.08.05 掌握使用計算機的能力
2.參加ISO40000環境管理體系培訓
500元 2010.10.05---2010.10.15 了解企業環境管理體系,增加就業能力
3.參加大學生素質拓展訓練和就業心理培訓
600元 2010.08.10---2010.08.20加強社會應對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4.參加職場社交禮儀培訓
450元 2011.03以提高自己的交際能力
5.參加駕校的駕駛培訓,並考駕照
2300元 2010.09----2010.12增加自己的社會技能,也增加就業籌碼。
6.參加商務英語培訓
1000元 2011.05 為以後外資企業職業生涯打好基礎
四、您對大學生就業扶助項目的理解
這個大學生就業扶助項目對我我們大學生來說是一件大好事,游尤其對我像我這樣的來自農村的學生,面對大學生就業壓力大競爭激烈,提升
我們自身能力事唯一的途徑。在接受學校同等教育下大部分人選擇再報考各種培訓和考試來提升自身競爭力,而我們這些來自農村或家境貧困的
學生連交學費都是問起,哪有多餘的錢去報培訓班和一些高學費的技能培訓考試。這對我們來說有點不公平,但是華民慈善就業扶助項目就可以
幫助我們解覺就業中遇到的困難,他們的奉獻就像一把融冰化雪的薪火,堅定了我的自信,照亮我的前程。
五、您對大學生就業扶助項目的建議
這個項目對我們大學生非常好,我希望這個扶助項目可以早一點比如在大三上學期開始,這樣就可以讓一些經濟困難的學生提前安排自己的
就業規劃,就可以在大四找工作前用上,免得在大四一邊找工作一邊培訓還要上課。為了更好的實現這個項目的目的,你們可以對一些大家都比較需要的一些技能培訓可以和學校一同組織學生參加這樣可以提高資金的利用率,也可以避免一些學生光拿錢等。對於這個好項目我希望能增加
一些名額讓更多的貧困的同學受益。對於華民慈善基金會大學生就業扶助項目,我感謝你們對我們貧困大學生的扶助,我也會盡我們最大的力量
去回報社會。
⑷ 華民慈善基金會登陸時顯示身份證號碼錯誤,請重新輸入 是怎麼回事
看是不是注冊沒成功,沒成功的話要重新注冊。或者可能是系統問題,關閉頁面重新進試試。
⑸ 那個華民慈善基金會的項目和考研沖突嗎
我覺得可以,畢竟考研也是為了工作
⑹ 華民慈善基金會大學生就業扶助項目簡介sdfsdffwerewrewrer
華民慈善基金會(Huamin Charity Foundation)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准,由民政部主管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認為慈善,作為一種思想觀念、道德行為和社會事業,是人類自身發展和社會進步的必然產物。慈善事業既是國家倡導的一種光榮的公益事業,也是社會道德建設的一種高尚行為。慈善體現的是一種超越性的大愛,本質上是人人參與、人人享受的道德權利及義務。本基金會致力於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秉承誠信、專業、規范、透明和高效的原則,探索發展中國特色現代慈善事業,建立一個體現企業及企業家社會責任的平台,以慈善事業推動社會和諧和進步。基金會的財產和收益用於公益慈善項目,不為任何個人或團體牟取私利。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兩億元,目前是我國大陸地區原始出資額最大的非公募慈善基金會。
大學生就業扶助項目(Huamin Employment Assistance Project,簡稱"HEAP")是華民慈善基金會的首推項目。目前,我國的大學生就業形勢仍趨緊張,眾多大學畢業生面臨畢業後找不到工作的風險,大學生就業問題,尤其是家庭經濟困難的大學生就業問題已經成為一個家長揪心、學校擔心、學生憂心、社會關心的嚴峻的社會問題。這個問題,既關繫到千萬貧困生個人和家庭的切身利益,也關繫到學校與教育的未來發展,更關繫到社會的和諧與國家的未來。對此,我會的"大學生就業扶助項目"試圖用自己的綿薄之力,為一部分家庭經濟困難的大學畢業生,奉獻一把融冰化雪的薪火,堅定他們的自信,照亮他們的前程。
⑺ 華民慈善基金大學生就業扶助項目兩寸照片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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