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河北省內有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令中華人民共和國保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第56號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對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進行救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籌集用於墊付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社會專項基金。
第三條救助基金實行統一政策、地方籌集、分級管理、分工負責。
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救助基金的有關政策,並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級)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
省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救助基金。救助基金主管部門及省級以下救助基金管理級次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
第四條地方財政部門負責對同級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
地方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保險公司是否按照規定及時足額向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繳納救助基金實施監督檢查。
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墊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搶救費用。
地方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負責協助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向涉及農業機械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地方衛生主管部門負責監督醫療機構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及時搶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及依法申請救助基金墊付搶救費用。
第五條救助基金主管部門依法確定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並對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籌集、使用和管理救助基金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章救助基金籌集
第六條救助基金的來源包括:
(一)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的保險費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資金;
(二)地方政府按照保險公司經營交強險繳納營業稅數額給予的財政補助;
(三)對未按照規定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的資金;
(六)社會捐款;
(七)其他資金。
第七條每年3月1日前,財政部會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中國保監會)根據上一年度救助基金的收支情況,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當年從交強險保險費收入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幅度。省級人民政府在幅度范圍內確定本地區具體提取比例。
第八條辦理交強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應當按照確定的比例,從交強險保險費中提取資金,並在每季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全額轉入省級救助基金特設專戶。
第九條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當年預算於每季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按照上一個季度保險公司交納交強險營業稅數額和救助基金收支情況,向本地省級救助基金撥付財政補助。
第十條財政部門應當根據當年預算在每季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將未按照規定投保交強險的罰款全額劃撥至省級救助基金特設專戶。
第十一條省級救助基金與省級以下救助基金的財務關系由省級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三章救助基金墊付費用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
(一)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
(二)肇事機動車未參加交強險的;
(三)機動車肇事後逃逸的。
依法應當由救助基金墊付受害人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及時墊付。
救助基金一般墊付受害人自接受搶救之時起72小時內的搶救費用,特殊情況下超過72小時的搶救費用由醫療機構書面說明理由。具體應當按照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地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准核算。
第十三條發生本辦法第十二條所列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第十四條醫療機構在搶救受害人結束後,對尚未結算的搶救費用,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提出墊付申請,並提供有關搶救費用的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墊付通知和醫療機構墊付尚未結算搶救費用的申請及相關材料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和當地物價部門制定的收費標准,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核,並將審核結果書面告知處理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醫療機構:
(一)是否屬於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救助基金墊付情形;
(二)搶救費用是否真實、合理;
(三)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認為需要審核的其他內容。
對符合墊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將相關費用劃入醫療機構賬戶。對不符合墊付要求的,不予墊付,並向醫療機構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與醫療機構就墊付搶救費用問題發生爭議時,由救助基金主管部門會同衛生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第十七條發生本辦法第十二條所列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墊付喪葬費用的,由受害人親屬憑處理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屍體處理通知書》和本人身份證明向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提出書面墊付申請。
對無主或者無法確認身份的遺體,由公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收到喪葬費用墊付申請和有關證明材料後,對符合墊付要求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按照有關標准墊付喪葬費用,並書面告知處理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不符合墊付要求的,不予墊付,並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對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的墊付申請進行審核時,可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醫療機構和保險公司等有關單位核實情況,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章救助基金管理
第二十條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履行以下職責:
(一)依法籌集救助基金;
(二)受理、審核墊付申請,並依法墊付;
(三)依法追償墊付款;
(四)其他管理救助基金的職責。
第二十一條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其電話、地址、聯系人等信息。
第二十二條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的費用支出,包括人員費用、辦公費用、追償費用、委託代理費用等,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由同級財政部門在年度預算中予以安排,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三條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銀行賬戶管理規定開立救助基金特設專戶。
救助基金實行單獨核算、專戶管理,並應當按照規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四條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根據本辦法墊付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後,應當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進行追償。
發生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情形救助基金墊付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偵破後,處理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有關單位、受害人或者其繼承人有義務協助救助基金管理機構進行追償。
第二十五條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於每季度終了後15個工作日內,將上季度的財務會計報告報送同級救助基金主管部門,並於每年2月1日前將上一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報送同級救助基金主管部門。
第二十六條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如實報告救助基金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
第二十七條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每年應當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情況,接受同級財政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變更或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審計、清算。
第二十九條救助基金主管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訂本地區救助基金具體管理辦法;
(二)依法確定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三)依法監督檢查救助基金的籌集、墊付、追償情況,並定期予以公告;
(四)依法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救助基金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並予以公告;
(五)依法對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理、處罰。
第三十條省級救助基金主管部門應當於每年3月1日前,將本地區上一年度救助基金的籌集、墊付、追償等情況報送財政部和中國保監會。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辦理交強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未依法從交強險保險費中提取資金並及時足額轉入救助基金特設專戶的,由地方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進行催繳,超過3個工作日仍未足額上繳的,給予警告,並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條醫療機構提供虛假搶救費用的,由衛生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對直接責任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救助基金主管部門對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及其負責人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並可以根據情形決定是否撤換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受理、審核救助基金墊付申請並進行墊付的;
(二)提供虛假工作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的;
(三)違反本辦法的規定使用救助基金的;
(四)拒絕或者妨礙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第三十四條救助基金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所稱受害人,是指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險機動車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所稱搶救費用,是指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導致人員受傷時,醫療機構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對生命體征不平穩和雖然生命體征平穩但如果不採取處理措施會產生生命危險,或者導致殘疾、器官功能障礙,或者導致病程明顯延長的受傷人員,採取必要的處理措施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所稱喪葬費用,是指喪葬所必需的遺體運送、停放、冷藏、火化的服務費用。具體費用應當按照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地物價部門制定的收費標准確定。
第三十八條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比照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九條省級救助基金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辦法有關規定,會同本地區有關部門制訂實施細則,並報財政部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㈡ 怎樣申請河北省紅十字會免費救助
符合救助條件的患者可在縣、區紅十字會報名,填寫本省紅十字會救助貧困患者申請表(一式四份),報名時持縣以上醫院診斷書、彩超證明、患者5寸生活照片一張、低保證或貧困證明。
一、基金的救助對象
1.急、危、重大疾病患者,如各類癌症病人、白血病、尿毒症、急重疾病住院病人以及住院手術患者,可申請大病救助。
2.下崗待業低保困難戶、社會貧困戶和「三元靠」人員等。自1999年至2004年底,在國際婦女節、勞動節、世界紅十字會日、中秋、春節等期間,先後通過「送溫暖」活動,為以上人員送去各類物資等價值近22萬元。
二、大病救助的申請條件及申批
1.申請條件
申請救助者必須是本區常住戶口(含藍印1年);或者是居住3年以上的屬機關、企事業單位(含「三資企業」和民營企業)能聘用的外來員工,或者是參加農村合作醫療住院保償的農村戶口。
2.大病救助的申報材料
戶籍證明、工作證明、暫住證及農村合作醫療住院保償證書等。以及提供區級以上醫療機構的疾病診斷證明書及病歷資料,住院發票,一日清單等。
3.大病救助的申批程序
申請者填寫申請救助表後,逐級經村(居)委會、學校、鎮(街道)、教育局審核,最後由區紅會辦公會集體討論,按申助者具體情況提出救助。
三、救助未發放的原則
1.救助款的額度,一般結合申助者傷病情形與困難程度及區紅十字基金運轉情況的確度,控制在500-2500元之間,重復申請者予以嚴格控制,原則上當年不受理重復申請。
2.屬定向捐助的救助款按《市紅十字救急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施行。
㈢ 《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財社發[2010]311號)誰能給發郵箱[email protected]
財政部、衛生部近日出台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對項目的籌資責任,成本核算,資金安排、撥付使用和監管等資金管理程序和辦法進行了規范。
該辦法規定,各級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保障機制,在編制年度預算時要按照規定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和經費標准足額安排補助資金預算。縣(區)級(含直轄市的區、縣,下同)財政部門承擔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安排、撥付及管理的主體責任。
中央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對地方開展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予以補助。補助資金按照「當年預撥、次年結算」的辦法下達,當年按服務人口、人均經費標准預撥補助資金,次年根據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績效考核情況結算。
省級財政要安排必要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支持困難地區開展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地方各級財政要會同衛生部門在績效考核的基礎上,統籌使用上級財政和本級財政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
辦法規定,省級衛生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根據國家確定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結合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合理確定本地區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內容及各項服務的數量和標准,並負責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成本測算,制定成本補償參考標准,為合理確定經費補助標准和績效考核辦法等提供依據。縣(區)級財政、衛生部門根據轄區內服務人口數和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數量、質量以及人均經費標准,在全面績效考核的基礎上確定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具體補助金額。
辦法規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按規定使用補助資金,根據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成本補償參考標准,將補助資金用於相關的人員支出以及開展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所需必要的耗材等公用經費支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擠占和挪用。不得將補助資金用於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基礎設施建設、設備配備和人員培訓等其他支出。
㈣ 大病醫療互助的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城鄉弱勢群體的身體健康,完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促進我區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和《湖南省民政廳湖南省衛生廳湖南省財政廳關於實施農村醫療救助的意見》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鄉醫療救助制度是由政府統籌協調,民政部門組織實施;衛生、財政部門配合,對患大病的農村五保戶、農村低保戶和城鎮低保戶家庭醫療費用按一定標准給予適當補助,以緩解其因病致貧的一種制度。
第三條 建立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原則:救助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支付能力相適應的原則;屬地管理原則;制度統一,管理規范,公開、公正的原則;低標准起步,分類施救,整體推進;應救盡救的原則。
第二章 救助的對象和標准
第四條 凡我區轄區內常住人口中持有《五保供養證》、《農村居民低保證》和《城鎮居民低保證》的家莊成員為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對象。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對象因患大病,個人承擔醫療費用在3000元以上的,給予適當醫療救助。
第五條 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後,農村五保戶和城鄉低保對象必須參加農村合作醫療才可享受城鄉大病醫療救助。經農村合作醫療個人繳費政策性減免仍無能力繳納合作醫療個人應繳納資金的,可由區民政局在醫療救助基金中實行全部或部分資助,使其享受農村合作醫療待遇。因患大病,經合作醫療補助後,個人年負擔醫療費用仍在3000元以上的,再給予適當的醫療救助。
第六條 屬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救助對象,其病種救助的范圍限於以下五類:
(一)惡性腫瘤;
(二)白血病;
(三)尿毒症;
(四)重症肝炎(急性或亞急性肝壞死);
(五)其他外科手術大病且個人承擔一次性住院費用達到5000元以上的。
第七條 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實行分次申報審批、分次救助(必要時可以一次性救助)的辦法,救助標准以救助對象的家庭為單位。家庭全年累計個人應承擔的醫療費用在3000元至5000元的,按照個人應承擔醫療費用的20%的標准予以救助;家庭全年累計個人應承擔的醫療費用在5000元以上的,按照個人應承擔醫療費用的30%的標准予以救助。家庭全年累計救助金額最高限額3000元。
第三章 申請審批程序
第八條 申請人在完成大病救治後10日內,向戶籍或居住所在地如村(居)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並如實提供下列材料:
(一)當年度大病醫療診斷書、醫療費用收據、必要的病歷資料;
(二)已參加農村合作醫療救助和社會互助幫困情況證明;
(三)已享受政府其它醫療救助和社會互助幫困情況證明;
(四)戶口、身份證、五保證、低保證復印件及其它應予提供的證明材料。
第九條 村(居)民委員會對村(居)民提出的申請,應及時受理,並由申請人填寫《醫療救助申請表》。村(居)民委員會應在5 日內對申請人提供的相關材料進行初步評議,並在《醫療救助申請表》上出具評議意見後,將所有材料一並報鄉鎮處審核。
第十條 鄉鎮處對申請人上報的醫療救助申請表和相關材料進行逐項審核,對符合條件的在申請表中填寫救助意見和救助金額,報區民政局批准;對不符合條件的,應說明理由,並通過村(居)民委員會書面告知申請人。鄉鎮處根據需要,可以採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醫療支出和家庭經濟狀況等有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一條 區民政局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鄉鎮處上報的醫療救助申請表和相關材料的復查審批。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將救助意見通知鄉鎮處;對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應說明理由並由鄉鎮處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四章 基金的籌集和管理
第十二條 建立武陵源區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基金。基金主要通過各級財政撥款和社會自願捐贈等渠道籌集。
(一)區財政按一定標准投入城鄉醫療救助專項資金,並於當年年初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二)上級財政轉移支付撥入城鄉醫療救助的專項資金。
(三)醫療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四)社會捐贈及其它資金。
第十三條 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專戶儲存、專帳管理、專款專用。
第十四條 區財政局根據區民政局報送的用款計劃和救助名冊,落實資金預算並及時將醫療救助資金撥付到民政專戶。
第十五條 醫療救助資金由區民政局根據實際需要,撥付到鄉鎮處民政辦發放。
第十六條 醫療救助資金必須實行封閉式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並定期公布醫療救助基金收支情況,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五章 醫療救助服務
第十七條 享受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對象患病,必須由戶籍或居住所在地的鄉鎮處衛生院或縣級醫院等提供醫療服務。開展農村合作醫療後,由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規定的醫療服務機構或縣級以上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服務。第十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在規定的范圍內,按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及醫療服務設施目錄,為醫療救助對象提供醫療服務。完善並落實各種診療管理制度,保證服務質量,控制醫療費用。
第十九條 救助對象遇到疑難重病需轉到非指定醫療機構就診時,參照農村合作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轉院手續。
第二十條 醫療衛生服務機構要配合區民政部門做好享受醫療救助待遇的審批工作,提供必要的病歷、住院費用清單及其它相關證明。
第六章 救助的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一條 區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區長牽頭,區民政、衛生、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參加的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工作的組織、協調、管理和指導。區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區民政局。
第二十二條 區民政局負責全區城鄉大病醫療救助的日常管理工作。各鄉鎮處民政辦公室具體承擔本單位城鄉大病醫療救助的申報、評審、核查、呈報等日常工作,協調處理本地大病醫療救助工作的其它事宜。各村(居)民委員會要成立3至7人的評議小組,並由專人負責,協助抓好大病醫療救助的申報、初審和呈報等日常工作。第二十三條 區財政部門應會同區民政部門制定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辦法,根據審核確定的用款計劃及時將醫療救助資金撥付到位,並進行跟蹤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區衛生部門應對提供醫療救助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加強監督管理,規范醫療服務行為;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保證醫療救助政策的落實。
第二十五條 區監察、審計等部門要對醫療救助資金管理、醫療服務機構服務質量進行跟蹤監督,對在醫療救助資金管理、醫療服務工作中出現的違紀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第二十六條 各級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工作機構和組織要定期將城鄉大病醫療救助政策、享受救助對象名單及救助金額張榜公布,實行醫療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群眾監督。 編輯本段|回到頂部各省醫療救助情況
4直轄市享受醫療救助比例
上海:城鎮1.1% ,農村2.6%
北京:城鎮0.3% ,農村2.1%
天津:城鎮0.08%,農村1.4%
重慶:城鎮0.02%,農村3.3%
其他省的情況見附圖
㈤ 農村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的介紹
農村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為了加強農村醫療救助基金管理,保證資金的合理有效使用,根據民政部、衛生部、財政部《關於實施農村醫療救助的意見》(民發〔2003〕158號)及有關規定,特製定本試行辦法,自2004年1月5日起施行。
㈥ 農村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的試行辦法
農村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
為了加強農村醫療救助基金管理,保證資金的合理有效使用,根據民政部、衛生部、財政部《關於實施農村醫療救助的意見》(民發[2003]158號)及有關規定,特製定本試行辦法。第一條農村醫療救助基金是用於農民貧困家庭醫療救助的專用基金。基金通過政府撥款和社會各界自願捐助等多渠道籌集,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專款專用、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進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條縣級人民政府要建立獨立的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基金來源包括財政撥款、彩票公益金、社會各界自願捐助、利息收入等。(一)地方各級財政每年根據本地區開展農村醫療救助工作的實際需要和財力狀況,在年初財政預算中合理安排農村醫療救助資金。 (二)地方各級民政部門每年從留歸民政部門使用的彩票公益金中提取一定比例或一定數額的資金用於農村醫療救助。(三)鼓勵社會各界自願捐贈資金用於農村醫療救助。(四)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五)按規定可用於農村醫療救助的其他資金。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對實行農村醫療救助制度的困難地區給予資金支持。中央財政對中西部等貧困地區農村醫療救助給予適當支持,具體補助金額由財政部、民政部根據各地醫療救助人數和財政狀況以及工作成效等因素確定。補助下級的預算資金全部通過國庫劃撥,預算外資金的劃撥按相關規定辦理。第三條農村醫療救助基金用於資助救助對象參加當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補助救助對象的大病醫療費用, 以及符合國家規定的特種傳染病救治費用。基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提取管理費或列支其他任何費用。第四條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年度收支計劃由縣級民政部門商財政部門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民政部門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和上級民政部門報送收支計劃執行情況。第五條縣級財政部門在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中建立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專賬(以下簡稱「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專賬」),用於辦理資金的匯集、核撥、支付等業務。縣級民政部門設立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專賬,用於辦理資金的核撥、支付和發放業務。第六條縣級財政預算安排資金按季或按月劃撥至本級財政部門「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專賬」。經批准用於農村醫療救助的彩票公益金應及時由財政專戶劃撥至「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專賬」。縣級財政部門收到上級補助資金之後及時全額劃撥至「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專賬」。社會各界的捐款及其他各項資金按屬地化管理原則及時交存同級財政部門「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專賬」。第七條農村醫療救助的享受對象及救助金額,由個人提出申請,村民代表會議評議, 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縣級民政部門根據縣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規定審批。經批準的救助對象參加當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繳費有困難的, 由農村醫療救助基金給予資助,並對患大病救助對象難以自負的醫療費用給予適當補助。國家規定的特種傳染病救治費用按有關規定經批准後支付。第八條用於資助救助對象參加當地新型合作醫療的資金,由縣級財政部門從「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專賬」核撥至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戶,並通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為其辦理有關手續。經縣級民政部門批準的救助對象大病醫療費用補助資金, 由縣級財政部門按時將醫療救助資金核撥至民政部門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專賬,由縣級民政部門支付給鄉鎮人民政府發放,或由縣級民政部門通過銀行、郵局等直接支付給救助對象,也可以採取其他社會化發放方法。有條件的地方,應逐步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第九條農村醫療救助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以及救助對象、救助金額等情況應通過張榜公布和新聞媒體等方式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必須全部用於農村貧困家庭的醫療救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 民政、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定期不定期對農村醫療救助基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並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 民政部、財政部根據需要,對各地醫療救助基金使用情況進行抽查。第十條發現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貪污浪費等違紀違法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對故意虛報有關數字和情況騙取上級補助的,除責令其立即糾正,並按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外,將根據情況減撥或停撥上級補助資金。第十一條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農村醫療救助基金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財政部、民政部負責解釋。
㈦ 河北省醫保二次報銷政策
新農合二次報銷范圍
一、基本模式
住院統籌+門診統籌
住院統籌包括:一般住院、重大疾病醫療救治、正常產住院分娩;門診統籌包括:一般門診、特殊病種大額門診。
二、基金籌集
參合農村居民個人繳費每人每年不低於60元;中央和地方財政補助參合農村居民每人每年280元。籌資標准為參合農村居民每人每年不低於340元。
三、基金分配
(一)門診統籌基金
門診統籌基金用於參合農村居民一般門診和特殊病種大額門診補償。一般門診統籌基金由各統籌地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按每參合農村居民不低於40元提取;特殊病種大額門診統籌基金的提取數額,由各統籌地區根據當地實際確定。
(二)住院統籌基金
住院統籌基金用當年籌資總額扣除門診統籌、一般診療費和風險金後的部分建立,用於參合農村居民一般住院補償、重大疾病醫療救治補償和正常產住院分娩補助。一般住院補償、重大疾病醫療救治補償和正常產住院分娩補助基金的分配由各統籌地區根據當地實際確定。
(三)風險基金
籌資水平提高後應補充提取風險基金,使其規模達到當年統籌基金總額的10%。
(四)一般診療費
一般診療費用於實行門診統籌和葯品零差率銷售的鄉、村兩級一般門診補償。2013年新農合對一般診療費的補助額度原則上按每參合人不低於16元的標准確定,各統籌地區可根據上年基金使用和一般診療費的支付情況,按照省政府冀政【2011】42號文件要求,在不超過2011年以後各級政府新增補助資金的20%幅度內適當調整。
(五)《國家基本葯物目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配備使用部分)》和《河北省納入基本葯物管理的非基本葯物目錄》的葯品,住院補償比例提高5個百分點;提高中醫葯(包括:中成葯、中葯飲片、中醫診療項目、列入新農合報銷目錄的中葯制劑)的補償比例。具體補償辦法由各統籌地區根據當地新農合基金支付能力制定。
四、醫葯費用補償
(一)門診統籌補償
1、一般門診統籌補償
門診統籌補償限於鄉、村兩級定點醫療機構。門診補償不設起付線;要拉開鄉、村兩級定點醫療機構補償差距,補償比例村級一般可設定在45%-50%,鄉級可設定在40%-45%;每參合農村居民年門診統籌補償封頂線可設定為100-150元。為保證門診統籌基金合理有效使用和運行安全,要求開展門診統籌的縣(市、區)要改革支付方式,建立門診費用控制指標體系,實行門診統籌補償資金總額預算,鄉、村次均門診費用限額,門診可補償費用比例要求和門診工作量等指標,同時要建立考核評價制度,並將考核評價結果與補償資金撥付掛鉤,切實加強定點醫療機構監管,嚴格規范服務行為,遏制弄虛作假騙套取新農合基金現象發生。門診統籌補償方案由統籌地區根據當地實際制定。
2、特殊病種大額門診統籌補償
各縣(市、區)要在基線調查的基礎上,根據當地特殊病種患病率、門診就診率、年人均門診費用等數據,合理確定新農合補償的特殊病種(一般應不少於15種),制定特殊病種大額門診統籌補償方案,合理設置起付線、補償比和封頂線。
對惡性腫瘤放化療、白血病、精神病、血友病等特殊病種,應比照住院病人補償辦法予以補償。
特殊病種種類(供參考):
高血壓Ⅲ級高危及以上,風心病,肺心病,心肌梗塞,各種慢性心功能衰竭,腦血管病後遺症(有嚴重功能障礙),慢性中、重度病毒性肝炎,肝硬化,慢性腎炎,糖尿病(合並嚴重並發症),惡性腫瘤放化療,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礙性貧血,類風濕性關節炎(有嚴重肢體功能障礙),系統性紅斑狼瘡,癲癇病,精神病,活動性結核病,器官移植後使用抗排斥免疫調節劑等。
特殊病種需由個人填寫書面申請,經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縣級定點醫療機構鑒定小組鑒定並出具診斷證明,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確認,由縣級新農合經辦機構登記注冊。特殊病種病人憑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門診病歷、處方和收費憑證報銷醫療費用。
(二)住院補償
新農合住院統籌補償方案由開展新農合的縣(市、區)制定,總體要求是:必須充分利用基金,保證參合農村居民最大程度受益;政策范圍內住院費用支付比例達到75%左右。
1、一般住院補償
(1)起付線(元)
鄉級100-150
縣級300-400
市級800-1200
省級1500
省外三級及以上3000-4000
註:
①同一參合農村居民同年度因不同疾病再次住院治療的應再次扣除起付線(惡性腫瘤等需多次住院連續治療的疾病除外)。
②參合農村居民因同一種疾病,從上級醫療機構轉入下級醫療機構連續住院治療的,在計算下級醫療機構住院補償費用時,不再扣除下級醫療機構住院起付線;從下級醫療機構住院轉往上級醫療機構繼續住院治療的,在計算住院補償費用時,將下級醫療機構起付線費用從上級醫療機構起付線中扣除。
(2)補償比
鄉級85%-90%
縣級70%-80%
市級60%-68%
省級55%
省外三級及以上45%-55%
註:
①參合農村居民可以自主選擇統籌地區內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因病情需要轉診的,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及時辦理轉診手續,並由病人或其家屬按照當地規定到縣級新農合經辦機構審批備案。因病情急、危、重等特殊原因,不能及時辦理轉診備案手續的,患者或其家屬應當及時報告參加地新農合經辦機構,並在規定時限內補辦相關手續。
②參加人在異地居住的,在參加地新農合經辦機構辦理異地醫療登記備案後,在異地約定的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發生的醫療費用按參加地新農合規定補償。
③新生兒出生時不在繳費時限內,隨其參合父母享受新農合待遇,發生的補償費用與其父母其中1人合並計算。新生兒免繳當年參合費用,不統計為當年參合人數,各級財政不追加補助資金。
④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新農合以參合農村居民實際支付部分為基數,按照補償方案給予補償:
Ⅰ、接受的醫療服務有專項資金補助的;
Ⅱ、接受的醫療服務有醫療機構減免費用的。
(3)封頂線
封頂線每人每年9萬元。封頂線全年累計計算,包括住院補償、正常產住院分娩補助、一般門診統籌補償、特殊病種大額門診補償和大病二次補償等。重大疾病醫療救治補償另行計算。
2、重大疾病醫療救治
對兒童先天性心臟病、白血病,婦女宮頸癌、乳腺癌,重性精神病,終末期腎病腎透析,耐多葯肺結核,艾滋病機會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結腸癌,直腸癌,慢性粒細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腦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齶裂等醫療救治,按省衛生廳下發的實施方案執行。
3、正常產住院分娩補助
正常產住院分娩在國家住院分娩補助項目補償的基礎上,新農合再按每例300元的標准給予補助。
(三)二次補償
為充分利用新農合基金,保證參合農村居民最大程度受益,對當年統籌基金結余(含風險基金)超過15%或歷年統籌基金累計結余超過25%的縣(市、區),要根據結余情況制定二次補償方案,對當年住院或/和特殊病種大額門診的參合農村居民給予二次補償。通過二次補償使當年統籌基金使用率達到85%以上,歷年統籌基金結余率控制在25%以內。
(四)大病保險補償
探索實施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石家莊、唐山等試點市,要按照省發改委等六部門聯合印發的《關於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實施意見》(冀發改醫政[2013]64號)要求,做好基本醫療保險與大病保險政策和費用結算等方面有效銜接,加強醫療費用監控,妥善制定醫葯費用補償比例,確保基金正常運轉。
各縣(市、區)新農合統籌補償方案須報市衛生局、財政局審核,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後頒布實施,並報省衛生廳、財政廳備案。
抄送:省新農合管理中心。
河北省衛生廳辦公室2013年1月31日印發
所為二次報銷,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由於本地區新農合補償方案過於保守,新農合基金節余過多,一般省級部門都有文件規定,新農合當年要支配基金節余不得超過15%,有的地方為20%,如果超過了,就必須實施二次補償,主要是針對縣外住院費用高、報銷低的重大疾病患者,個別可能涉及到縣級,夠不夠二次報銷條件,是看第一次所報銷金額是不是達到縣新農合設定的比例標准,沒有達到,實施二次補償,達到了,就不具備二次補償的條件。所以,這種情況下,二次報銷並不是每一個參合患者都有的。
二是大病救助二次報銷,目前,大部分地區實施了大病救助政策。即把部分比較普遍性、費用較高、家庭負擔大的病種納入大病救助范圍,如先心病、白血病、大部分癌症等,這項政策新農合補助70%,而民政部門負擔其中的20%,總報銷比例達90%,部分農民把民政部門報銷的20%稱之為二次報銷,這個基本各省、各地區都存在。
三是民政優撫對象(低保、五保、軍人優撫)參加新農合後生病住院,新農合報銷過後,民政可再補償一部分,不過不多,我們這兒最高封頂線才5000元。
延伸閱讀:
新農合報銷范圍
1、門診補償:
(1)村衛生室及村中心衛生室就診報銷60%,每次就診處方葯費限額10元,衛生院醫生臨時補液處方葯費限額50元。
(2)鎮衛生院就診報銷40%,每次就診各項檢查費及手術費限額50元,處方葯費限額100元。
(3)二級醫院就診報銷30%,每次就診各項檢查費及手術費限額50元,處方葯費限額200元。
(4)三級醫院就診報銷20%,每次就診各項檢查費及手術費限額50元,處方葯費限額200元。
(5)中葯發票附上處方每貼限額1元。
(6)鎮級合作醫療門診補償年限額5000元。
2、住院補償
(1)報銷范圍:
A、葯費:輔助檢查:心腦電圖、X光透視、拍片、化驗、理療、針灸、CT、核磁共振等各項檢查費限額200元;手術費(參照國家標准,超過1000元的按1000元報銷)。
B、60周歲以上老人在興塔鎮衛生院住院,治療費和護理費每天補償10元,限額200元。
(2)報銷比例:鎮衛生院報銷60%;二級醫院報銷40%;三級醫院報銷30%。
3、大病補償
(1)鎮風險基金補償:凡參加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的住院病人一次性或全年累計應報醫療費超過5000元以上分段補償,即5001-10000元補償65%,10001-18000元補償70%。
(2)鎮級合作醫療住院及尿毒症門診血透、腫瘤門診放療和化療補償年限額1.1萬元。
以下是不屬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報銷范圍:
1、自行就醫(未指定醫院就醫或不辦理轉診單)、自購葯品、公費醫療規定不能報銷的葯品和不符合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
2、門診治療費、出診費、住院費、伙食費、陪客費、營養費、輸血費(有家庭儲血者除外,按有關規定報銷)、冷暖氣費、救護費、特別護理費等其他費用;
3、車禍、打架、自殺、酗酒、工傷事故和醫療事故的醫療費用;
4、矯形、整容、鑲牙、假肢、臟器移植、點名手術費、會診費等.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㈧ 申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醫療費用有什麼條件限制嗎
符合需要墊付喪葬費、搶救費用的規定條件的主要有三類條件限制:
1、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一般限額為1萬元)。
2、肇事機動車未參加交強險的。
3、機動車肇事後逃逸的。
此外,因電動自行車或其他非機動車輛導致道路交通事故也在救助之列。
救助基金是《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17條第十七條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這項制度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制度的補充,旨在保證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強險制度和侵權人得到賠償時,可以通過救助基金的救助,獲得及時搶救或者適當補償。
建立這項制度,是貫徹科學發展觀的重要舉措,在制度設計上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充分體現了國家和社會對公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的關愛和救助,是一種新型社會保障制度,對於化解社會矛盾、促進和諧社會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8)河北省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申請書如何寫:
一、提供材料
申請墊付搶救費用的,應提供:
1、道路交通事故搶救墊付申請書;
2、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害人急診和住院病歷資料復印件;
3、由受害人近親屬申請的,還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證明、近親屬證明或公證書。
申請墊付喪葬費用,應提供:
1、道路交通事故喪葬墊付申請書;
2、受害人的死亡證明;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屍體處理通知書》;
4、火化通知書;
5、申請人本人身份證明、近親屬證明或公證書。
申請家庭特殊困難一次性經濟補助的,應提供:
1、道路交通事故家庭特殊困難一次性經濟補助申請書;
2、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3、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關於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人無力賠償的證明;
4、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害人急診和住院病歷資料復印件,或受害人死亡證明;
5、申請人家庭所在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關於家庭特殊困難的證明。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㈨ 農村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財政部民政部關於印發《農村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財社〔2004〕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民政廳(局):
為了加強農村醫療救助基金管理,根據《民政部 衛生部 財政部關於實施農村醫療救助的意見》(民發〔2003〕158號)及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農村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切實加強農村醫療救助基金管理。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報告給我們,以便適時修訂。
財政部 民政部
二○○四年一月五日
㈩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規定了哪些社會救助制度
您好!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社會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進社會公平,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社會救助制度堅持托底線、救急難、可持續,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相銜接,社會救助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社會救助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的原則。
第三條國務院民政部門統籌全國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國務院民政、衛生計生、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應的社會救助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衛生計生、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相應的社會救助管理工作。
前兩款所列行政部門統稱社會救助管理部門。
第四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有關社會救助的申請受理、調查審核,具體工作由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或者經辦人員承擔。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有關社會救助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救助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政府領導、民政部門牽頭、有關部門配合、社會力量參與的社會救助工作協調機制,完善社會救助資金、物資保障機制,將政府安排的社會救助資金和社會救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社會救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擠占挪用。社會救助資金的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統一規劃建立社會救助管理信息系統,實現社會救助信息互聯互通、資源共享。
第七條國家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
第八條對在社會救助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最低生活保障
第九條國家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且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家庭,給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條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按照當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費用確定、公布,並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的認定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
第十一條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託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
(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群眾評議、信息核查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初審意見,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三)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批准,並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布;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批准,並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對批准獲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按月發給最低生活保障金。
對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後生活仍有困難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和重病患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必要措施給予生活保障。
第十三條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定期核查。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及時決定增發、減發或者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決定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章特困人員供養
第十四條國家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給予特困人員供養。
第十五條特困人員供養的內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條件;
(二)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療;
(四)辦理喪葬事宜。
特困人員供養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確定、公布。
特困人員供養應當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銜接。
第十六條申請特困人員供養,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託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
特困人員供養的審批程序適用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
第十七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況,發現符合特困供養條件的人員,應當主動為其依法辦理供養。
第十八條特困供養人員不再符合供養條件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並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核准後,終止供養並予以公示。
第十九條特困供養人員可以在當地的供養服務機構集中供養,也可以在家分散供養。特困供養人員可以自行選擇供養形式。
第四章受災人員救助
第二十條國家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制度,對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災害嚴重影響的人員,提供生活救助。
自然災害救助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
第二十一條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災害多發、易發地區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自然災害特點、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設立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庫,保障自然災害發生後救助物資的緊急供應。
第二十二條自然災害發生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應當根據情況緊急疏散、轉移、安置受災人員,及時為受災人員提供必要的食品、飲用水、衣被、取暖、臨時住所、醫療防疫等應急救助。
第二十三條災情穩定後,受災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評估、核定並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第二十四條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對住房損毀嚴重的受災人員進行過渡性安置。
第二十五條自然災害危險消除後,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門應當及時核實本行政區域內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對象,並給予資金、物資等救助。
第二十六條自然災害發生後,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為因當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第五章醫療救助
第二十七條國家建立健全醫療救助制度,保障醫療救助對象獲得基本醫療衛生服務。
第二十八條下列人員可以申請相關醫療救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
(二)特困供養人員;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第二十九條醫療救助採取下列方式:
(一)對救助對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補貼;
(二)對救助對象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其他補充醫療保險支付後,個人及其家庭難以承擔的符合規定的基本醫療自負費用,給予補助。
醫療救助標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醫療救助資金情況確定、公布。
第三十條申請醫療救助的,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經審核、公示後,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和特困供養人員的醫療救助,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直接辦理。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醫療救助與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相銜接的醫療費用結算機制,為醫療救助對象提供便捷服務。
第三十二條國家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對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無力支付急救費用的急重危傷病患者給予救助。符合規定的急救費用由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支付。
疾病應急救助制度應當與其他醫療保障制度相銜接。
第六章教育救助
第三十三條國家對在義務教育階段就學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給予教育救助。
對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階段就學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以及不能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兒童,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教育救助。
第三十四條教育救助根據不同教育階段需求,採取減免相關費用、發放助學金、給予生活補助、安排勤工助學等方式實施,保障教育救助對象基本學習、生活需求。
第三十五條教育救助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教育救助對象的基本學習、生活需求確定、公布。
第三十六條申請教育救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就讀學校提出,按規定程序審核、確認後,由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
第七章住房救助
第三十七條國家對符合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給予住房救助。
第三十八條住房救助通過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發放住房租賃補貼、農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實施。
第三十九條住房困難標准和救助標准,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住房價格水平等因素確定、公布。
第四十條城鎮家庭申請住房救助的,應當經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直接向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提出,經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家庭收入、財產狀況和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審核家庭住房狀況並公示後,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由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優先給予保障。
農村家庭申請住房救助的,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通過財政投入、用地供應等措施為實施住房救助提供保障。
第八章就業救助
第四十二條國家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勞動能力並處於失業狀態的成員,通過貸款貼息、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培訓補貼、費用減免、公益性崗位安置等辦法,給予就業救助。
第四十三條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勞動能力的成員均處於失業狀態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針對性的措施,確保該家庭至少有一人就業。
第四十四條申請就業救助的,應當向住所地街道、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出,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核實後予以登記,並免費提供就業崗位信息、職業介紹、職業指導等就業服務。
第四十五條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勞動能力但未就業的成員,應當接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介紹的工作;無正當理由,連續3次拒絕接受介紹的與其健康狀況、勞動能力等相適應的工作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決定減發或者停發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四十六條吸納就業救助對象的用人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稅收優惠、小額擔保貸款等就業扶持政策。
第九章臨時救助
第四十七條國家對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給予臨時救助。
第四十八條申請臨時救助的,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經審核、公示後,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救助金額較小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情況緊急的,可以按照規定簡化審批手續。
第四十九條臨時救助的具體事項、標准,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公布。
第五十條國家對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提供臨時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救助。
第五十一條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發現流浪、乞討人員的,應當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機構求助。對其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動不便的其他人員,應當引導、護送到救助管理機構;對突發急病人員,應當立即通知急救機構進行救治。
第十章社會力量參與
第五十二條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捐贈、設立幫扶項目、創辦服務機構、提供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社會救助。
第五十三條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財政補貼、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
第五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將社會救助中的具體服務事項通過委託、承包、采購等方式,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
第五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發揮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社會工作者作用,為社會救助對象提供社會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導等專業服務。
第五十六條社會救助管理部門及相關機構應當建立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機制和渠道,提供社會救助項目、需求信息,為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創造條件、提供便利。
第十一章監督管理
第五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救助工作的監督檢查,完善相關監督管理制度。
第五十八條申請或者已獲得社會救助的家庭,應當按照規定如實申報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根據申請或者已獲得社會救助家庭的請求、委託,可以通過戶籍管理、稅務、社會保險、不動產登記、工商登記、住房公積金管理、車船管理等單位和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代為查詢、核對其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有關單位和金融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申請和已獲得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平台,為審核認定社會救助對象提供依據。
第五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救助管理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履行社會救助職責過程中,可以查閱、記錄、復制與社會救助事項有關的資料,詢問與社會救助事項有關的單位、個人,要求其對相關情況作出說明,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有關單位、個人應當如實提供。
第六十條申請社會救助,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提出;申請人難以確定社會救助管理部門的,可以先向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求助。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接到求助後,應當及時辦理或者轉交其他社會救助管理部門辦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統一受理社會救助申請的窗口,及時受理、轉辦申請事項。
第六十一條履行社會救助職責的工作人員對在社會救助工作中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除按照規定應當公示的信息外,應當予以保密。
第六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宣傳社會救助法律、法規和政策。
縣級人民政府及其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等便於公眾知曉的途徑,及時公開社會救助資金、物資的管理和使用等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十三條履行社會救助職責的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應當接受社會監督。
任何單位、個人有權對履行社會救助職責的工作人員在社會救助工作中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投訴。受理舉報、投訴的機關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六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計機關依法對社會救助資金、物資的籌集、分配、管理和使用實施監督。
第六十五條申請或者已獲得社會救助的家庭或者人員,對社會救助管理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二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對符合申請條件的救助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對符合救助條件的救助申請不予批準的;
(三)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救助申請予以批準的;
(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造成後果的;
(五)丟失、篡改接受社會救助款物、服務記錄等數據的;
(六)不按照規定發放社會救助資金、物資或者提供相關服務的;
(七)在履行社會救助職責過程中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截留、擠占、挪用、私分社會救助資金、物資的,由有關部門責令追回;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八條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社會救助資金、物資或者服務的,由有關部門決定停止社會救助,責令退回非法獲取的救助資金、物資,可以處非法獲取的救助款額或者物資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章附則
第七十條本辦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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