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財產保險公司理賠費用管理辦法》(保監發〔2019〕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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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大綱:
一、綜合題部分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修訂)
(二)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09〕1號)
(三)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10〕2號)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五)保險基礎知識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中涉及保險業市場競爭的條款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分則部分涉及高管人員職務犯罪的條款
(八)關於向保監會派出機構報送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內部審計報告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08〕56號)
(九)關於印發《保險業內涉嫌非法集資活動預警和查處工作暫行辦法》的通知(保監發〔2007〕127號)
(十)關於印發《保險機構案件責任追究指導意見》的通知(保監發〔2010〕12號)
(十一)關於貫徹實施《保險公司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0〕26號)
(十二)關於明確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0〕49號)
(十三)再保險業務管理規定
(十四)保險許可證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07年第1號)
(十五)行政許可實施辦法
(十六)關於《保險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有關事宜的通知(保監發〔2007〕70號)
(十七)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十八)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
(十九)保險業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規定
(二十)關於印發《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培訓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保監發〔2008〕27號)
(二十一)關於嚴厲打擊利用保險業務從事商業賄賂行為的通知(保監發〔2010〕106號)
(二十二)關於改進服務質量落實服務承諾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1〕16號)
(二十三)關於印發《保險監管人員行為准則》和《保險從業人員行為准則》的通知(保監發〔2009〕24號)
(二十四)保險統計管理暫行規定
(二十五)江蘇省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開業統計與信息化驗收指引細則
(二十六)關於做好四級機構數據維護工作的通知
二、專業題部分
(一)產險部分:
1.關於印發《江蘇省產險公司分支機構和高級管理人員發展指引》的通知(蘇保監發〔2011〕83號)
2.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二)壽險部分:
江蘇人身保險監管政策參考(2011電子版)
(三)中介部分
1、代理
(1)《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
(2)《關於進一步完善保險代理合同有關問題的意見》(蘇保監發〔2005〕13號)
(3)《關於印發<江蘇省農村保險營銷員資格分類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蘇保監發〔2008〕78號)
2、經紀
(1)《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
(2)《關於規范保險經紀機構參與大型商業保險及各類招投標業務的通知》(蘇保監發〔2007〕150號)
3、公估
(1)《保險公估機構監管規定》
(2)《保險公估相關知識與法規》
Ⅱ 財險公司門店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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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顯示,截至今年7月份,華泰財險已開設750家EA門店(ExclusiveAgent,意為專屬代理人),到年底,EA門店數量將達1400家左右。華泰財險開拓社區門店正全面發力。
事實上,不僅華泰財險、華安保險等中小財險公司努力通過社區門店的方式來突破財險銷售渠道之困,一些大型財險公司也看中了這一渠道,並且加入了戰團,競爭形勢漸變。
人保財險公開資料顯示,繼在天津試點後,人保財險正在廣東、湖南等地推廣門店營銷,目前,已新建完成156家社區門店,覆蓋13個省、23個城市。
而根據天津保監局下發的關於國壽財險店面直銷業務的有關批復,國壽財險也已悄然加入開設「社區店」之列。
Ⅲ 財產保險管理辦法包括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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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依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財產保險義務包括財產損失保險,不包括意外傷害保險業務,但依法報經國家保監會批准除外。
《保險法》
第九十五條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
(一)人身保險業務,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保險業務;
(二)財產保險業務,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等保險業務;
(三)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與保險有關的其他業務。
保險人不得兼營人身保險業務和財產保險業務。但是,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可以經營短期健康保險業務和意外傷害保險業務。
保險公司應當在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批準的業務范圍內從事保險經營活。
Ⅳ 保險公司設立境外保險類機構管理辦法
第七十九條【保險公司境外設立保險類機構和代表機構的審批】保險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設立子公司、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應當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釋義與適用】本條是新修訂後《保險法》新增的規定。為了加強管理保險公司設立境外保險類機構的活動,防範風險,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保監會2006年3月13日制定並頒布《保險公司設立境外保險類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對保險公司設立境外保險類機構和在境外設立代表機構、聯絡機構或者辦事處等非營業性機構的行為進行規范。所謂「設立境外保險類機構」,是指保險公司設立境外分支機構、境外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以及收購境外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公司設立境外保險類機構和代表機構、聯絡機構或者辦事處等非營業性機構的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本條並未提及「設立境外保險類機構」,僅規定「設立子公司、分支機構」,子公司可以是非保險類機構,但筆者認為《辦法》仍然適用於本條規定的情形。
本條包括兩層含義:第一層含義是保險公司在境外設立子公司、分支機構應當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根據《保險公司設立境外保險類機構管理辦法》(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6]第7號)的規定,《辦法》所稱「設立境外保險類機構」,是指保險公司的下列行為:(1)設立境外分支機構、境外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
(2)收購境外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保險公司設立境外保險類機構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開業2年以上;上年末總資產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上年末外匯資金不低於1500萬美元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償付能力額度符合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符合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最近2年內無受重大處罰的記錄;擬設立境外保險類機構所在的國家或者地區金融監管制度完善,並與中國保險監管機構保持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保險公司申請設立境外分支機構、境外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的,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申請書;國家外匯管理局外匯資金來源核准決定的復印件;上一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財務報表及外幣資產負債表;上一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償付能力狀況報告;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擬設境外保險類機構的基本情況說明,包括名稱、住所、章程、注冊資本或者營運資金、股權結構及出資額、業務范圍、籌建負責人簡歷及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擬設境外保險類機構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市場分析報告和籌建方案;擬設境外保險類機構所在地法律要求保險公司為其設立的境外保險類機構承擔連帶責任的,提交相關說明材料;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保險公司在境外設立的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有其他發起人的,還應當提交其他發起人的名稱、股份認購協議書復印件、營業執照以及上一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資產負債表。中國保監會應當依法對設立境外保險類機構的申請進行審查,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保險公司應當在境外保險類機構獲得許可證或者收購交易完成後20日內,將境外保險類機構的下列情況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許可證復印件;機構名稱和住所;機構章程;機構的組織形式、業務范圍、注冊資本或者營運資金、其他股東或者合夥人的出資金額及出資比例;機構負責人姓名及聯系方式;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保險公司在境外設立境外分支機構、境外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須經保險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一是使保險監督管理部門掌握保險公司在境外設立境外分支機構、境外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的情況;二是作為保險公司向境外申請設立分支機構、境外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時要有我國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同時《辦法》還對境外保險機構的監督管理作了嚴格規定。例如,保險公司應當對其設立的境外保險類機構進行有效的風險管理,並督促該類機構按照所在國法律和監管部門的相關規定,建立健全風險管理制度。保險公司應當嚴格控制其設立的境外保險類機構對外提供擔保。保險公司在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確需對外提供擔保的,應當取得被擔保人的資信證明,並簽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反擔保協議書。以財產抵押、質押等方式提供反擔保協議的,提供擔保的金額不得超過抵押、質押財產重估價值的60%。保險公司在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除保單質押貸款外,不得對外貸款等。
第二層含義是保險公司在境外設立代表機構,須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保險公司代表機構是保險公司設立的從事非直接的保險經營活動的機構。代表機構的職能是調查研究,搜集情況,為保險公司提供駐在地有關保險方面的信息,起到保險公司與駐在地的溝通、聯絡作用。保險公司一般是在沒有設立分支機構的地區設立代表機構,由代表機構摸情況、打基礎,待條件成熟後,再設立分支機構,開展保險業務。代表機構與分支機構同是保險公司的派出機構,但這兩個機構的性質是不相同的。分支機構是直接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依法注冊登記,取得非法人營業執照,在核準的經營范圍內開展保險業務。而代表機構只能從事非直接的經營活動,取得登記證,不能直接開展保險業務,其規模要比分支機構小。保險公司在境外設立代表機構、聯絡機構或者辦事處等非營業性機構的,也適用《保險公司設立境外保險類機構管理辦法》(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6]第7號)的規定。按照該辦法,保險公司在境外設立代表機構、聯絡機構或者辦事處等非營業性機構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具有合法的外匯資金來源;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符合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最近2年內無受重大處罰的記錄;
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保險公司申請在境外設立代表機構、聯絡機構或者辦事處等非營業性機構的,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文件:申請書;擬設境外代表機構、聯絡機構或者辦事處等非營業性機構的基本情況說明,包括名稱、住所、營運經費預算、負責人簡歷及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本條規定保險公司在境外設立代表機構,必須要經保險監督管理部門批准,體現了國家對保險業的嚴格監管。雖然代表機構不直接從事保險業務,但是其活動與保險業務有密切的聯系,因而需要保險監督管理部門從總體上把握代表機構的設立情況,以便對其日常活動進行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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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費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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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改善和加強對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管理,鼓勵財產保險公司創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注冊的財產保險公司。
Ⅵ 財產保險公司四級機構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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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批准實行匯總、合並繳納企業所得稅(以下稱匯總納稅)的企業總機構或集團母公司(以下稱匯繳企業)及其匯總納稅的成員企業(以下稱成員企業),除本通知第十三條的規定外,一律執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交、集中清算」的匯總納稅辦法。
統一計算:是指匯繳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現定,在匯總成員企業的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基礎上,統一計算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應納所得稅額。
分級管理:是指匯繳企業及成員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分別屬地進行監督和管理。
就地預交:是指成員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政策規定,計算本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並按照規定比例就地預交部分稅款,年終辦理年度清算。
集中清算:是指在年度終了後,匯繳企業在匯總成員企業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基礎上,合並計算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應納所得稅額,抵減成員企業就地預交的當年企業所得稅款後,進行企業所得稅的年度清算和匯算清繳。
二、母子公司體制的企業集團和總機構以母公司本部和各級子公司為就地預交所得稅的成員企業;總分公司體制的企業以總公司和符合獨立核算條件的各級分公司為就地預交所得稅的成員企業;匯總納稅的銀行保險企業,以分行(分公司)、支行及相當於支行一級的辦事處(分理處),為就地預交所得稅的成員企業;其他經國家稅務總局審核批准實行匯總納稅的企業,以審核確定的成員企業,就地預交所得稅。
三、成員企業就地預交企業所得稅的比例,除另有規定者外,一般為年度應納所得稅額的60%。
在經濟特區、上海浦東新區、以及西部地區屬於國家鼓勵的匯總納稅成員企業,可按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15%就地預交。
總機構各成員企業盈虧相差懸殊,就地預交稅款與集中清算結果差額較大的,可由總機構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後,對個別影響較大的成員企業就地預交的比例予以適當調整。
四、成員企業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可抵免的企業所得稅額,以成員企業就地預交的企業所得稅按規定抵免。就地應預交的企業所得稅不足抵免的部分,經當地稅務機關出具證明,由匯繳企業在集中清算企業所得稅時抵免。
五、成員企業就地預交的稅款,應根據稅收法規的有關規定分期預繳,年終進行匯算清繳。其全年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款,應等於按規定比例就地預交的全部稅款。
六、成員企業在總機構集中清算年度發生的虧損,由總機構在年度匯總清算時統一盈虧相抵,並可按稅法規定遞延抵補,各成員企業均不得再用本企業以後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進行彌補虧損。
七、年度終了後,成員企業應在規定時間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有關財務報告、財務會計報表,並繳足按規定的比例應就地預交的企業所得稅。
八、匯繳企業所屬成員企業為多層次的,即有二級、三級或四級成員企業,並且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區域內的,本通知第三條規定的成員企業就地預交企業所得稅的比例,是指二級成員企業將所屬成員企業就地預交的企業所得稅合並之後應達到的比例。如果二級成員企業的所屬企業根據本通知第三條規定的比例就地預交的企業所得稅匯總後超過本通知第三條規定比例的,省級稅務機關可適當調整二級成員企業所屬企業就地預交的比例。
九、匯繳企業應在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匯總後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有關財務會計報表,並附送各二級成員企業匯總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集中清算,統一辦理匯繳企業所得稅的年度匯算清繳。
十、匯繳企業根據匯總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統一計算的應納所得稅額,大於成員企業按規定比例在當地預交的企業所得稅額的部分,由匯繳企業在規定時間內補繳;小於成員企業在當地預交的企業所得稅額的部分,由匯繳企業抵繳下一年度統一計算的應繳企業所得稅額。
十一、成員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對成員企業檢查出的以前年度違反稅收規定應補繳的所得稅,應按規定稅率就地全額補征入庫,不得作為當年或以前年度就地預交的稅款,不參與總機構的匯繳清算。
十二、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交、集中清算」的辦法後,匯總納稅企業仍執行原規定的納稅申報表簽字蓋章和信息反饋制度。
十三、下列行業和企業暫不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交、集中清算」的徵收管理辦法。
(一)由鐵道部匯總納稅的鐵路運輸企業;
(二)由國家郵政總局匯總納稅的郵政企業;
(三)由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銀行匯總納稅的各級分行、支行;
(四)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匯總納稅的各級分公司;
(五)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企業。
Ⅶ 財產保險公司機構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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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
(一)人身保險業務,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保險業務;
(二)財產保險業務,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等保險業務;
(三)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與保險有關的其他業務。
保險人不得兼營人身保險業務和財產保險業務。但是,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可以經營短期健康保險業務和意外傷害保險業務。
保險公司應當在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批準的業務范圍內從事保險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