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保監會要求,薪酬確定的指標分為財務運營類指標和組織管理類指標兩大類。其中財務運營類指標是指如保費、利潤、綜合成本率、股本回報率、市場佔有率等體現公司價值創造、實現公司價值增長的直接財務指標和重要運營指標,而組織管理類指標指實現積極健康的工作環境與公司文化的組織管理指標,具體包括團隊建設與員工發展成效、內部客戶滿意度等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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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考核保險公司的指標
隨著保險市場的進一步開放,我國保險市場主體越來越多,各保險公司之間競爭也越來越激烈,各家保險公司也更加註重保險統計和公司的業績考核工作,以期樹立良好的公司形象,促進業務發展。應收保費率反映公司應收保費資產狀況,而結案率反映理賠進度,兩者均為保險公司比較重要的經營考核指標。但一直沿用至今的應收保費率和結案率指標的計算方法明顯是錯誤的,它們沒有真實反映保險公司應收保費情況和理賠部門結案進度,需要予以改進和糾正。
一、傳統結案率計算公式存在的爭議
結案率既可按月、按季計算,也可按年計算,它是一個對外樹立公司形象,對內考核各級保險公司經營管理情況的重要指標。因此,不論從實務角度還是從理論角度來看,我們都需要科學、合理地計算結案率,通過它來真實反映保險公司一定時期內的工作效率,尤其是理賠部門的結案進度。計算結案率的現行公式如下:
結案率=已決件數/(已決件數+末決件數)×100%
經過分析和檢驗,我們不難發現該公式至少存在三個方面的錯誤。第一,從統計原理而言,「已決件數」是時期指標,而「未決件數」是時點指標,兩者不宜在公式的分母中直接相加、在分式中直接相除,也就是說,由於兩者性質不同,「已決件數」和「未決件數」這兩個指標根本不具有可加性和可比性。第二,在年初的幾個月里,由於理賠工作剛剛開始,「已決件數」數值偏小,而「未決件數」對於已經開業多年的保險公司來說,基本上是常年相差不大而數值卻相對較大的一個數,所以,由此公式在年底之前按月或按季計算結案率時,所計算出的年初結案率就比較小,不能真實地反映理賠人員和保險公司當期的實際工作業績。第三,在一家新開業的保險公司計算結案率時,或保險公司無上年未決賠案而計算結案率時,由於「未決件數」數值為0,該公式變成:
結案率=已決件數/已決件數×100%
這時計算出的結案率始終為100%,結果顯然是錯誤的。
此外,在其他一些文獻中還陸續出現了幾個不同的結案率公式,主要有:
結案率=本年累計已決件數/本年累計已立案件數×100%(1)
結案率=本年已決賠案數/(本年發生賠案數+上年末決賠案數)×100%
(2)顯然,公式(1)只適用於新公司,或者無上年未決賠案的保險公司,而一家經營多年的保險公司在年初時是不可能沒有上年未決賠案的,所以此時公式(1)便是錯誤的。實際上,公式(1)的關鍵之處就是分母「本年累計已立案件數」只考慮到了公司新立案的案件數,沒有考慮到上年未決的賠案,而分子「本年累計已決件數」中顯然包含了屬於上年未決的賠案,這就形成該公式的分子分母不可比。而公式(2)的錯誤之處同傳統的現行公式是一樣的,即分子分母中的時期指標與時點指標不具有可加性,這樣計算出的結果仍然錯誤地表現為:年初時計算的結案率太小,以及新保險公司計算的結案率為100%等等。
二、結案率計算公式的「改進公式」仍不完善
對上述幾個結案率計算公式中的錯誤目前已有人提出了改進公式。其中,《保險研究》2004年11期刊發了周德俊同志撰寫的《科學設置結案率指標進行精細化管理》一文就很好地分析和指出了現行結案率計算公式的錯誤,並得到了結案率計算公式的「改進公式」。然而,經檢驗發現,該文章雖然指出了傳統公式的錯誤,但是所謂的「改進公式」卻並沒有真正改進原公式中的錯誤,而是把其中的一些錯誤又延續了下來。該文章的「改進公式」如下:
結案率=已決件數/(已決件數+末決件數)×100%(3)
其中A隨時間進度按月依次取值為1,2,……,12。毫無疑問,公式(3)的確改進了原來的結案率公式。但對照前面所指的傳統公式的三個錯誤進行分析,不難發現,公式(3)只是解決了其中年初結案率太小的問題,而其他錯誤仍然未解決。第一,「未決件數」是時點指標,修正後的「未決件數×A/12」還是時點指標,兩者仍然不宜直接相加和相比。第二,在計算一家新公司的結案率時,我們會更直觀地看到該公式的錯誤。例如,某家新開業的公司當年一月立案1200件,同期已決900件,顯然該公司此時的結案率應是900/1200;75%,可是按上述「改進公式」計算則變成9001(900+300/12)=97.3%,與實際結果相差很大。第三,公式(3)也沒有真正解決年初結案率指標太小的問題,因為一方面如上所述,「未決件數×A/12」還是時點指標,它與時期指標「已決件數」不宜直接相加,另一方面這樣計算的結案率也不符合真實情況,不能客觀地反映出一個公司當時的結案進度。
三、正確計算結案率的思路
事實上,根據統計原理和保險理賠工作的實際情況,只要針對現行結案率計算公式中的錯誤去尋找解決問題的方法,就能得到正確計算結案率的思路:第一,結案率是一個結構相對指標,反映的是部分與整體的關系,這里的「整體」就是一家保險公司當時所面對的所有案件,「部分」即所有案件中已經結案的案件。隨著時間的推移,「整體」與「部分」均應越來越大,也就是說這兩者應構建成時期指標來相加和相比。第二,這里的「部分」即已決案件容易明確,即到計算指標時為止,已經結掉的案件,而「整體」即所面對的所有案件則可以分為當年新立賠案和上年未決賠案兩部分來處理,分別稱為「本年累計立案件數」和「年初未決件數」。第三,上年未決案件或稱「年初未決件數」就是上年底轉至當年初公司未結案的案件數,這個數是一個固定數值而不是時點指標了,並且在計算結案率時把年初未決案件數分攤到一年的12個月中去,這樣,每個月、每個季度就可以按時間進度計算結案率指標。根據以上思路,提出新的結案率指標計算公式如下:
結案率=本年累計已決件數/(本年累計已立案件數+年初末決件數×A/12)×100%(4)
其中,A:1,2,……,12。
應該說,公式(4)解決了結案率的計算問題,它能夠真正反映保險公司的理賠進度。現在對照現行公式中的不足,逐一分析如下:第一,分子、分母中的三個指標中「本年累計已決件數」和「本年累計立案件數」為同一時期的時期指標,而「年初未決件數」是一個固定不變的數,三者之間具有了可加性和可比性。第二,解決了原來計算公式中年初結案率指標值太小的問題;第三,作為一個特例,計算一家新開業公司的結案率指標時,由於沒有上年遺留下來的未決賠案,即「年初未決件數」為零,因而公式變成了:
結案率=本年累計已決件數/本年累計立案件數×100%
它的分子、分母為當年同期的兩個時期指標,所反映的也完全是部分與整體的關系,因此計算結果更直觀、更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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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保險公司最關鍵的指標
最重要最關鍵的核心指標:償付能力
想了解保險公司的安全性,參考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就可以了。以下給出一些關於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相關內容:
什麼是償付能力?
消費者花錢買各種人身和財產保險,就是希望在遭受天災人禍或生病、喪失勞動能力時,由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給我們提供經濟保障。此時,保險公司能不能依約賠償或給付保險金,就取決於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
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簡而言之就是保險公司償還債務的能力。保險公司最大的債主就是簽訂了保險合同的投保者,其實就是給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支付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能力。這種償付能力是通過一系列的指標來體現的,其中重要的一個就是償付能力充足率,即資本充足率,它是指保險公司的實際資本與最低資本的比率。實際資本是「認可資產與認可負債的差額」。這個「償付能力充足率」最少要大於100%。比率越大表明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越強。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涉及到廣大投保人的切身利益,是保監會監管工作的核心內容。根據9月1日開始實施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保監會根據償付能力狀況將保險公司分為三類。
1、償付能力充足率低於100%的保險公司,為不足類保險公司;
2、償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間的保險公司,為充足I類公司;
3、償付能力充足率高於150%的為充足II類公司
對消費者來說,償付能力充足率數字越大,在索賠或者領取保險金時,兌現越有保證。
來源:中國保險報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將須公開披露
11月10日,保監會在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公布了《保險公司信息披露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並從即日起公開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為11月30日。《辦法》明確規定,當償付能力出現不足或者發生重大變化時,保險公司需要公開披露。
《辦法》規定,保險公司必須向社會公眾公開披露反映其經營管理狀況的主要信息,其中包括基本信息、財務會計信息、風險管理狀況信息、保險產品經營信息、償付能力信息、重大關聯交易信息、重大事項信息及保監會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但《辦法》也強調,上述規定僅為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保監會鼓勵保險公司在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辦法》規定的前提下披露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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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保險業 管理類指標包括哪些
按照保監會要求,薪酬確定的指標分為財務運營類指標和組織管理類指標兩大類。其中財務運營類指標是指如保費、利潤、綜合成本率、股本回報率、市場佔有率等體現公司價值創造、實現公司價值增長的直接財務指標和重要運營指標,而組織管理類指標指實現積極健康的工作環境與公司文化的組織管理指標,具體包括團隊建設與員工發展成效、內部客戶滿意度等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