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1. 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登記和基金產品的備案制度,基金募集完畢後向基金行業協會備案;
2.
規定合格投資者制度,非公開募集基金只能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合格投資者應達到規定的收入水平或者資產規模,具備一定的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二百人;
(1)個人投資者的金融資產不低於 500 萬元人民幣,機構投資者的凈資產不低於 1000 萬元人民幣;
(2)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
(3)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 100 萬元人民幣。
3. 規定基金的投資運作、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方面內容主要由基金合同約定,以自律管理為主;
4. 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禁止進行公開性的宣傳和推介;
5. 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託管,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6. 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管理人達到規定條件的,經監管機構核准,可以從事公募集金管理業務。
其它要求可以具體查看證券投資基金法。
㈡ 上市公司發起設立並購基金的模式有哪些
一、根據基金運作方式的不同分類——封閉式基金、開放式基金
二、根據基金法律形式的不同分類——契約型基金、公司型基金
三、根據基金投資對象的不同分類——股票型基金、債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貨幣市場基金
四、根據基金投資目標的不同分類——成長型基金、收入型基金、平衡型基金
五、依據基金投資理念的不同分類——主動型基金、被動型基金
六、根據基金募集方式的不同分類——公募基金、私募基金
㈢ 投資設立並購基金是屬於風險投資嗎
1、上市公司成立並購基金一般是利好的情況,並購基金與其他類型投資的不同表現在,風險投資主要投資於創業型企業,並購基金選擇的對象是成熟企業;其他私募股權投資對企業控制權無興趣,而並購基金意在獲得目標企業的控制權。
2、並購基金,是專注於對目標企業進行並購的基金,其投資手法是,通過收購目標企業股權,獲得對目標企業的控制權,然後對其進行一定的重組改造,持有一定時期後再出售。
㈣ 上市公司成立並購基金是利好還是利空
一般是利好消息,可能為下一步的並購工作做准備。
㈤ 上市公司和一家投資公司共同成立產業並購基金,上市公司的高管作為基金的SLP(特殊有限合夥人)
高管為上市公司關聯自然人,因此判斷所述交易構成上市規則規定的與關聯方共同投資,關聯投資金額的認定以上市公司的出資額為准提交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