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問題解答(七)》,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稱和經營范圍中應當包含「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相關字樣。此外,從專業化經營和防範利益沖突角度出發,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兼營與私募基金可能存在沖突的業務、與買方「投資管理」業務無關的賣方業務以及其他非金融業務。
B. 基金管理公司注冊的經營范圍
1、接受其他股權投資基金委託,從事非證券類的股權投資管理、咨詢。(不得從事下列業務:(1)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2)在國家禁止外商投資的領域投資;(3)二級市場股票和企業債券交易(但所投資企業上市後,股權投資基金所持股份不在此列);(4)期貨等金融衍生品交易;(5)直接或間接投資於非自用不動產;(6)挪用非自有資金進行投資;(7)向他人提供貸款或擔保;(8)法律、法規以及外資股權投資基金設立文件禁止從事的其他事項。)
2、接受其他股權投資基金委託,從事非證券類的股權投資管理、咨詢,不得從事其他經營活動。
3、非證券業務的投資管理、咨詢。(不得從事下列業務:1、發放貸款;2、公開交易證券類投資或金融衍生品交易;3、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4、對除被投資企業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C. 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經營范圍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基金型企業的經營范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咨詢。(基金型企業可申請從事上述經營范圍以外的其他經營項目,但不得從事下列業務:
(1)發放貸款;
(2)公開交易證券類投資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
(4)對除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7、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資基金管理:「注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3000萬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
8、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9、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10、管理型基金企業的經營范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咨詢。
D. 私募基金管理人與股東的經營范圍可以相同嗎
不知道從什麼時候開始,私募管理人成為了金融圈子裡面的香餑餑,不光是銀行等傳統機構熱衷,就是信託、保險,對於這個私募管理人也很是感興趣。
據中國基金業協會最新披露,截至2015年10月底,基金業協會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21821家,環比增1438家;已備案私募基金20853隻,認繳規模4.89萬億元,實繳規模4.04萬億元。其中15968隻是2014年8月21日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發布實施後新設立基金,認繳規模3.11萬億元,實繳規模2.53萬億元。私募基金管理人按基金總規模劃分,管理正在運行的基金規模在20億元以下的21388家,20億元-50億元的260家,50億元-100億元的88家,100億元以上的85家。值得注意的是,9月底管理規模100億元以上的私募達75家,一個月時間百億元級私募基金增加10家。
截至2015年10月底,私募基金從業人員33.92萬人。而在9月底,私募基金從業人員31.74萬人。也就是說,一個月時間,有2.18萬人躋身私募業,增幅為6.87%。
10家銀行備案私募基金管理人
其中包括:平安、寧波、民生和光大,四家上市銀行。6月11日光大銀行資產管理部登記成為私募基金管理人,8月平安銀行、浙商銀行,9月廣西北部灣銀行、寧波銀行,10月包商銀行、南昌銀行、民生銀行均獲得了私募牌照,而11月初就有江蘇銀行、徽商銀行獲得牌照。銀行申請私募牌照呈現加速之勢。
江蘇銀行對外稱:「獲得非法人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資格,將使我行除銀行理財產品外,獲得第二個表外產品發行牌照。未來我行自主管理的項目可以不再發行銀行理財產品,轉而發行有限合夥基金或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契約型私募基金,豐富了我行投行與資產管理的產品線,補足了商業銀行無法進行直接股權投資的短板。」
據基金業協會公示信息顯示,光大銀行、浙商銀行、廣西北部灣銀行、包商銀行、江蘇銀行、民生銀行申報的基金主要類別是「證券投資基金」;寧波銀行申報的是股權投資基金;其他三家都是其他投資基金。
在諸多資產管理人士看來,銀行獲取私募基金牌照,意味著其向綜合化經營更進一步。民生證券發布研報稱,銀行混業經營又一新篇章開啟,銀行股權投資變為現實。獲得管理人資質後,銀行可作為發行方直接開展證券、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等私募基金管理業務,而未來股權投資有望成為銀行混業經營的一大重點。
有近一半信託備案私募基金管理人
2014年10月23日,萬向信託成為首家備案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託公司。2015年上半年,信託公司開啟私募基金管理人備案潮,包括四川信託、中融信託在內的15家信託公司在基金業協會備案。今年下半年,備案的信託公司數量更是出現井噴,僅9月就有平安信託、紫金信託在內的6家信託公司備案。近期,長安信託、新華信託兩家公司也已經備案成功。
截至目前,已有33家信託公司備案成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將近一年的時間里,全部68家信託公司中,有近乎一半成為「私募基金管理人」。
基金業協會公示信息顯示,萬向信託、中融信託、民生信託、華潤深國投信託、中原信託和雲南信託6家信託公司作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已經發行了私募基金。
其中,華潤深國投信託備案基金產品數量已達8隻,而其餘5家信託公司各運營1隻私募基金。從信託發行的私募基金投向上看,大部分產品投向了股票市場,部分參與了股權投資、定向增發。
保險資金陸續布局私募基金
保監會於1月6日公布了一則光大永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關於設立中小微企業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請示》,原則上同意光大永明資產管理公司以合源資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源資本」)為基金發起人和管理人,設立北京合源融微股權投資中心(有限合夥)。
第二隻保險系私募基金則由陽光保險集團獨家發起。陽光融匯資本主要投資領域為醫療健康產業。
近期,大連壹佰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備案成為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時間為今年9月18日,管理基金的類別是股權主題基金,而其申請的包括證券投資基金、其他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以及股權投資基金。
基金業協會公示信息顯示,大連壹佰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於今年7月24日成立,其股東為大連網金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而大連網金於今年5月22日成立,注冊資金為2000萬元,全資股東為百年人壽。
近期不少保險機構亦在籌備私募投資管理人牌照。
銀行、信託等金融機構爭先備案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預示著我國混業經營格局加速,牌照制管理是一種可能路經。
對私募基金行業而言,銀行、信託、保險的加入,正好是陽光私募的宣傳隊,有利於擴大投資者對陽光私募的接受程度。畢竟,很大一部分投資者對陽光私募是有疑慮的,主要擔心資金的安全。在這些金融機構拿到私募牌照後,這部分投資者將會逐漸意識到,「私募」並不等於
「黑戶」,由於銀行作為資金託管人,採用契約型基金的陽光私募與公募基金在資金安全上,是完全一樣的。
E. 備案私募基金管理人項目投資這項經營范圍可以加嗎
根據中國基金業協會的最新規定,這項已經不能保留啦,最好保留投資管理和資產管理,這樣的話,私募備案比較容易通過的~~
F. 誰知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有哪些呢(不需要前置許可的經營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中,對基金管理公司相關經營范圍如下:
基金型企業的經營范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咨詢。(基金型企業可申請從事上述經營范圍以外的其他經營項目,但不得從事下列業務:
(1)發放貸款;
(2)公開交易證券類投資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
(4)對除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1、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資基金管理:「注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3000萬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
2、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3、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4、管理型基金企業的經營范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咨詢。
G.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對企業名稱經營范圍有何要求
根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問題解答(七)》,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稱和經營范圍中應當包含「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相關字樣。此外,從專業化經營和防範利益沖突角度出發,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兼營與私募基金可能存在沖突的業務、與買方「投資管理」業務無關的賣方業務以及其他非金融業務。
根據《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協會鼓勵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名稱中增加「私募」相關字樣,但目前暫不做強制性要求
H. 私募基金管理人備案需要滿足哪些資質
登記基金備案項目過程中應確保以下內容符合規定,滿足以下條件才能更高效的通過協會備案。
(一)公司注冊地址與實際經營地
1.基金業協會允許私募機構實際經營地與注冊地址不一致,但應充分說明分離的合理性;
2.辦公場所應具備獨立性,寫字樓外觀照和前台照片應上傳基金業協會。
(二)企業經營范圍與主營業務
1.申請機構的名稱和經營范圍中應當包含「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相關字樣;
2.申請前已實際展業的,應當說明展業的具體情況,並對此事項可能存在影響今後展業的風險進行特別說明;
3.若已存在使用自有資金投資的,應確保私募基金財產與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有財產之間獨立運作,分別核算;
4.應當遵循專業化運營原則,主營業務清晰,不得兼營與私募基金管理無關或存在利益沖突的其他業務。
(三)公司實繳注冊資本
實繳比例應當不低於總注冊資本的25%,且實繳出資額建議應當大於申請機構6個月的人工薪酬、房屋租金等日常運營開支。
(四)企業出資人與實際控制人
1.出資人不應當同時從事與私募業務可能存在利益沖突的活動;
2.出資人、實際控制人不得為資產管理產品;
3.出資人應當以貨幣財產出資;
4.出資人應當保證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且不受制於任何第三方;
5.申請機構應保證股權結構清晰,不應當存在股權代持情形;
6.出資人應具備與其認繳資本金額相匹配的出資能力,並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7.不應存在股權結構層級過多、循環出資、交叉持股等情形;
8.應確保股權的穩定性,對於申請登記前一年內發生股權變更的,申請機構應詳細說明變更原因。
(五)高級管理人員
1.應當已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2.應當與任職機構簽署勞動合同,並由任職機構繳存社保;
3.負責私募合規/風控的高管人員,應當獨立地履行對內部控制監督、檢查、評價、報告和建議的職能,對因失職瀆職導致內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承擔相關責任;
4.申請機構負責投資的高管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投資能力;
5.除法定代表人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高管人員原則上不應兼職;若有兼職情形,應當提供兼職合理性相關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於兼職的合理性、勝任能力、如何公平對待服務對象、是否違反競業禁止規定等材料),同時兼職高管人員數量應不高於申請機構全部高管人員數量的1/2;
6.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兼職高管人員應當合理分配工作精力;
7.對於在一年內變更2次以上任職機構的私募高管人員,協會將重點關注其變更原因及誠信情況。
(六)其他從業人員
1.申請機構員工總人數不應低於5人,申請機構的一般員工不得兼職;
2.從業人員應當遵守競業禁止原則,不應同時從事與私募業務可能存在利益沖突的活動;
3.應當與申請機構簽署勞動合同,並由申請機構繳存社保。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到你,有不明白的可以隨時咨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