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的基本信息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2014年第1號
現發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的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 項俊波
2014年1月23日
B. 保險公司高管考核辦法
1、平安系支起了保險的半壁江山,這個都承認吧?!但是平安系最早的高管也都是從港台挖過來的,比如柳總,現在去了合眾,一塌糊塗;
這個整體就是發展史,國內保險剛開始的時候要從港台引進保險這個形式,所以引進港台高管。架構搭建好了,要用自己的人一心,也好用,也了解國內市場。
2、我們也發現很多知名保險都是用自己的人,沒坐過保險的開始籌建保險、副手什麼的才去招聘,這個也是為了完全掌權,把握大方向,但具體業務做的很好的,沒有幾位。所以後期班子搭起來,覺得不行就換人了。
3、保險是幹啥的?其實更多是個融資渠道。現在銀行不景氣、貸款不給力,很多企業都開始做保險用來融資。所以關鍵點就在業務體量,經常聽說某某保險一年業務增長量在百億,但是虧幾個億。為什麼老闆還樂不此比?原因即是失之東隅收之桑榆。
4、收購來的保險,不換高管,你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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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保險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審計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審計報告
第十一條審計結束後,審計機構應當出具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審計報告。審計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審計依據、審計對象及其職責范圍、審計人員;
(二)審計的范圍、內容、方法;
(三)審計結果,主要指審計發現的問題及責任界定。
審計機構出具審計報告之前,應當徵求審計對象的意見。審計對象的反饋意見作為審計報告的附件。
審計機構應當對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客觀性負責。
第十二條保險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審計報告應當區分審計對象的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
直接責任是指審計對象對其職權范圍內發生下列行為時應承擔的責任:
(一)直接實施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及保險公司內部管理規定行為的;
(二)強令、指使、授意、縱容、包庇下屬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
(三)失職、瀆職的;
(四)其他直接違法違規行為。
領導責任是指審計對象在其任期內對其職權范圍內負有直接責任以外的管理責任。
第十三條對總公司董事長和管理層成員的審計報告,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和時限提交公司董事會,並同時提交監事會。審計報告經董事會審議後,在20個工作日內報中國保監會。
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審計報告應當按照《關於向保監會派出機構報送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內部審計報告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08〕56號)規定的程序和時限報所在地保監局。
第十四條保險公司應當將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審計報告列入審計對象的人事信息管理,作為對其考核、任用、獎懲的重要依據。
對審計發現的問題,保險公司應當按規定程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及時組織整改。
第十五條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將保險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審計報告納入高級管理人員信息系統進行歸檔管理。
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查時,可以要求其原任職保險公司提交最近任職崗位的離任報告,也可以參考其過往任職期間審計報告的審計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