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各自包括哪些項目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
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 (一)財政撥款; (二)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國債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2. 企業所得稅中的不征稅收入包括哪些
一、財政撥款
財政撥款就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調撥財政資金,除國務院以及國務院財政稅收主管單位另有規定之外。
二、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什麼是行政事業性收費?根據法律法規,並按照程序批准,在社會公共管理的過程中,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特定公共服務的,可以向服務對象收取納入財政管理的費用。
而政府性基金就是指企業依照法律法規,替政府收取有專項作用的財政資金。具體規定如下:
(1)國務院或財政部批准設立的政府性基金,國務院和各級人民政府及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准設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企業按規定繳納這部分收入,可以計算在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反之,則不得計算在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企業在收取各種基金和收費,要計算在企業當年的收入總額中。
(3)企業按照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相關規定收取上繳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准許作為不征稅收入,在當年報稅的時候應納稅 所得額要從總額中減去;沒有上繳財政的部分,就不能在總額中扣除。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由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規定的專項專用且經過國務院審批的財政性資金。這部分資金主要是政府有關部門對企業進行的財政補貼補助以及貸款貼息,也有各種財政專項資金,增值稅退稅等,但是不包含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
(1)除了國家投資和資金在使用後要求要求歸還本金以外,企業得到的各種財政性資金,都要納入當年企業收入總額。國家投資就是國家以投資人的身份對企業進行投資,增加企業實收資本。
(2)對於企業得自國務院批准、國家財稅主管部門規定的專項專用的財政性資金,准許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扣除。
3. 國債利息收入是企業所得稅的征稅收入嗎我查資料都說不是的,但是題目
國債利息收入屬於免稅收入。
這道題問的是不征稅收入。
4. 判斷 國債的利息收入屬於不征稅的收入
錯
為免稅收入
5. 稅法規定中哪些收入屬於不征稅收入
稅法規定,不征稅收入主要有三大類:一是財政撥款;二是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三是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6. 哪些項目不徵收增值稅
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二條不徵收增值稅項目:
1、根據國家指令無償提供的鐵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
2、存款利息。
3、被保險人獲得的保險賠付。
4、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其指定機構、公積金管理中心、開發企業以及物業管理單位代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5、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並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了下列7個項目免徵增值稅:
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2、避孕葯品和用具;
3、古舊圖書;
4、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5、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6、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7、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7. 國債利息收入要交增值稅嗎
國債收入是不需要繳納增值稅的。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
1、 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 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3、 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4、 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5、 保險賠款;
6、 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7、 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8、 依照我國有關法跡憨管窖攮忌歸媳害顱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9、 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10、 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免稅的所得; 個人所得稅優惠的第二款是指:個人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發行的債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7)國債利息收入增值稅屬於不征稅項目擴展閱讀:
國債利息收入計算
企業到期前轉讓國債、或者從非發行者投資購買的國債,其持有期間尚未兌付的國債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計算確定:國債利息收入=國債金額×(適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數。
上述公式中的「國債金額」,按國債發行面值或發行價格確定;「適用年利率」按國債票面年利率或摺合年收益率確定;如企業不同時間多次購買同一品種國債的,「持有天數」可按平均持有天數計算確定。
關於國債轉讓收入稅務處理問題
(一)國債轉讓收入時間確認
企業轉讓國債應在轉讓國債合同、協議生效的日期,或者國債移交時確認轉讓收入的實現。
2.企業投資購買國債,到期兌付的,應在國債發行時約定的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國債轉讓收入的實現。
(二)國債轉讓收益(損失)計算
企業轉讓或到期兌付國債取得的價款,減除其購買國債成本,並扣除其持有期間按照本公告第一條計算的國債利息收入以及交易過程中相關稅費後的余額,為企業轉讓國債收益(損失)。
(三)國債轉讓收益(損失)征稅問題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企業轉讓國債,應作為轉讓財產,其取得的收益(損失)應作為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