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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未如實告知的風險

發布時間:2021-08-02 03:40:00

保險實務作業,保險期間風險增加未如實告知,作為投保人可以要求賠付嗎從投保人角度分析下,怎麼減損

保險期間風險增加未如實告知保險人,保險人對因風險顯著增加而引起的保險事故不予賠償。因為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保險人和投保人的信息不對等,保險人對於投保人的風險程度增加不能及時發現,只有通過投保人的如實告知保險人才能決定是否承保和保險費率。從投保人的角度,當風險顯著增加時應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提高保費或終止保險合同退還保費,否則保險人拒賠。

㈡ 保險公司以未如實告知拒賠了怎麼辦

保險公司不能以你未如實告知而拒賠。因為你們當初辦理保險時,並沒有癌症的症狀,不能因為到醫院檢查這方面的問題,而保險公司單方面確認就是癌症。這是他們不講理的做法。你們可以要求保險公司提供證據證明你們是先得癌症,後投保是事實依據。不行就到法院告他們或者找媒體曝光。但前提一定要知道自己在投保前確實沒有癌症的情況。

㈢ 意外險沒有如實告知能理賠嗎

買不需要健康告知的意外險,
意外險一般都不需要健康告知,有個別意外險是需要的,
所以買不需要健康告知的意外險就行。

㈣ 保險條款中規定:因未如實告知造成重大影響的,其中的「重大影響」如何定義

舉個例子:
例1:
甲某:2008年3月查出患癌症,在確診後第二天在保險公司投保重大疾病險種10萬保額,一年後身故。一年已過重大疾病觀察期,按常規,投保客戶過了觀察期身故,保險公司應該賠付10萬給甲某的家人,後在調查中發現甲某在投保前就已查出患有癌症,保險公司有權拒絕支付費用。
其他類似情況,比如沒有如實告知真實職業,如建築施工人員、航海人員,告知為普通工作,造成事故發生,皆可歸類為未如實告知造成重大影響。

㈤ 保險業務員的疏忽造成未如實告知業務員會承擔什麼責任

一、如實告知義務的含義和要求
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是指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將保險標的的重要事實,即對保險人作出是否承保決定和確定保險費率有影響的事實,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保險人做出真實表述。針對這一義務,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並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主要包括兩種情形的如實告知義務:(1)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是指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依照合同規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未履行該通知義務的,保險標的因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2)出險通知義務。出險通知義務即保險事故發生的通知義務,是指投保人﹑被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其意義在於能使保險人迅速調查、取證,採取適當的方法,防止損失擴大,並為賠償和給付保險金作準備
二、對如實告知義務中重要事實的認識
在如何確立重要事實告知范圍的問題上,各國主要有兩種觀點:一是無限告知注意,即告知義務人不以保險人的詢問事項為限,必須將有關危險的一切情況都如實告知保險人。如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第18條第2款規定:「所有影響一個謹慎的保險人確定保險費或決定是否承擔某項風險的情況均為重要事實。」在英國,具體講,必須告知的重要事實有:(1)所投保的風險,就其性質或險別比人們通常預計的要大;(2)同樣,外部因素使得風險大於通常狀況的;(3)導致預期損失金額大於通常估算的金額;(4)以往其他保單項下發生的損失和賠償;(5)以往投保時曾遇到其他保險人的婉拒或提出的不利條件;(6)因被保險人免除第三方本應承擔的責任而影響到保險權益轉讓的事實;(7)是否存在其他非補償性保險單,如壽險或人身意外險保單;(8)與保險標的有關的全部事實及相應的介紹。二是詢問告知主義,即告知義務人只須對保險人的詢問如實回答即可,瑞士和我國台灣地區採用此做法。
我國《保險法》第17條第2款規定:「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因為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從該條可以看出,告知的內容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事實;第二種是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提高保險費率的重要事實。
判斷「重要事實」的標準是什麼?一般有兩種證明重要性的方法:一是風險增加法,二是影響損失法。
1、風險增加法。這是一種使用較為普遍的方法。按照這種方法,一個事實要構成重要的事實必須引起承保風險的增加。紐約州保險法規定:除非保險人了解到不實陳述的事實會導致其拒絕達成(保險)合同,否則不能被看作是對重要事實的不實陳述。在確定重要性時,(法庭)允許以保險人簽訂合同時是否會接受,抑或拒絕類似風險的習慣做法作為證據。馬薩諸塞州保險法規定:除非不實陳述增加損失風險,否則不能視為對重要事實的不實陳述。使用這種方法,如果投保汽車保險,家中有一個20歲的青年人與投保人共開一輛車,而投保人告訴保險人家中沒有25歲以下的人開車,由於汽車保險人按慣常做法對於年輕、單身駕車人收取較高的保費,顯然,投保人所陳述的事實已經增加或嚴重影響保險人承保的風險,構成了被保險人的不實陳述。
2、影響損失法。這是一種比較極端的方法使用不如前一種廣泛。這種方法通常規定:不論事實本身的重要性如何,如果這種不實陳述從本質上並未造成承保財產損害的增加或導致其滅失,就不能使保險合同失效。
三、如實告知義務導致解除合同的免責性與一般性免責條款的關系
如實告知義務的違反致使保險人有權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該結果看似與被保險人違反免責條款而導致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相同,因此審理案件時容易將二者混淆。投保人常以保險人未盡對免責條款的明確說明義務來作為抗辯理由,這顯然是對如實告知義務的錯誤理解。值得注意的是,如實告知義務是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時必須履行的基本義務,其構成了誠實信用原則的重要方面,但如實告知義務不是投保人和保險人意思表示一致產生的義務,而是保險法直接規定的先合同義務,不構成保險合同的內容。而免責條款是保險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違反免責條款中的義務是違約行為,其結果導致保險人有權不支付保險金,而且一般不存在退還保險費的問題。
就如實告知義務而言,如投保人在訂立合同時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對重要事實進行隱瞞,即合同成立時已經存在保險事故或保險事故發生的極大風險,這明顯與保險合同的射幸性質和保險的目的相悖。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的履行決定著保險人是否訂立合同,對保險人的利益有著重大影響,是保險合同成立的基礎,投保人真實告知關於保險合同的重要事實之義務是法定的先合同義務。因此,保險人在合同中對告知義務本身及違反義務後果進行說明和提示後,無需對免責義務另外再作額外的明確說明。如果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而導致合同解除,保險人對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無須承擔賠償責任。此種免責並不屬於合同中特別約定的某些免責范圍內,而是合同約定和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對違反如實告知義務而導致解除合同的直接法律後果。
四、有關保險人是否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審查。
保險合同中的履行告知義務屬於雙向告知義務,即訂立保險合同,首先是保險公司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保險法》第17條規定,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並可以就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如實告知。《保險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對投保人應當告知的重要事實為「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包或者提高保險費配率的」,和該條第四款規定的「對保險事故發生有嚴重影響的」。
我國保險法依據投保人的主觀過錯,將不履行告知義務分為投保人故意不告知和過失不告知兩種,並對這兩種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後果做了明確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告知義務的,無論是否發生事故,保險人都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對已經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保險金賠償或給付責任,並且可以不退還保險費;如果投保人因過失沒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只有當不告知的情況足以對保險人承保決定和費率確定產生影響,保險人才有權解除合同;如果解除前已經發生保險事故,則只有當投保人未履行告知的行為對該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時,保險人才可以免於承擔保險賠付責任,並可以不返還保險費。由此可見,並非所有的未如實告知都構成告知義務的違反,保險人都可以據以免除保險責任。
我國立法對故意違反告知義務的行為認定過於寬泛,對投保人的要求相當嚴格,也許是考慮到故意違反告知義務往往構成保險欺詐;而過失違反告知義務的規定較為合理,與各國保險法如實告知規則類似,其中關於「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的認定,基本與關於重要事實認定的國際慣例一致。
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發生保險事故之前,保險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沒有疑問。值得討論的是,如果保險事故已經發生,而未告知的事項對該事故的發生並無影響,則保險人是否可以解除合同或者免於承擔保險責任。換言之,保險人依據投保人告知義務的違反而解除合同,是否以未告知的事項與發生的保險事故有因果關系為必要前提。
對此,各國立法主要有因果關系說和非因果關系說兩種相反的立場。我們認為,基於誠實信用與公平原則的多方面考慮,因果關系說更為可取。投保人違反告知義務,保險事故發生前,保險人可以行使解除權;保險事故發生後,如果未告知的事項與保險事故的發生沒有任何關系,則承保風險並沒有因投保人的過錯行為而增加,保險人沒有理由不承擔已經發生的損失。
這樣的做法既考慮到告知義務賴以產生的誠信原則,同時也照顧到保險合同的利益均衡,是可取的。我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不但考慮到投保人的主觀過錯程度,同時考察告知義務違反與保險事故之間的因果聯系,而且行使解除權與承擔已經發生的保險責任並不必然沖突。
五、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後果
根據法律規定,投保人不履行告知義務,其法律後果是:(1)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為過失未履行的,保險人可以決定是否承保或增加保險費,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3)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對保險事故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並不產生保險合同無效的後果,保險人只是有條件地取得解除保險合同的權利。保險人因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而取得解除保險合同的權利,稱之為保險人的解約權。因為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使得保險人承保風險後實際處於很不利的地位,保險人是在沒有了解真實情況的前提下同意承保,法律若繼續維持保險合同的效力對保險人不公平,反而會鼓勵投保人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所以,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應當取得相應的補救。
因違反告知義務所產生的解除權,在保險合同成立的同時即已發生,不問保險人的保險責任是否已經開始。另外,此項解除權不限於保險事故發生前,才能行使,在保險事故發生後,也可以行使。保險人多在保險事故發生後,才發現有違反的事實,此時即有解除的必要。但為使法律關系早日確定起見,保險法應規定解除權的除斥期間。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㈥ 沒有如實告知保險公司會賠嗎

這得看你什麼信息沒有如實告知,如果是非常重要的信息,能左右理賠,那麼保險公司知道你故意隱瞞肯定不會賠。

㈦ 買保險沒有如實告知兩年後出險可以理賠嗎已經買了怎麼補救

這樣保險公司為了規避風險,費率調高等,即使讓加費只要能夠承保還是很好的。以壽險為例,投保人對自身及其配偶具有無限的可保權益,在一些國家地區,投保人與受保人如有血緣關系,也可構成可保權益。另外,債權人對未還清貸款的債務人也具有可保權益。

其成立條件是:保險利益必須是合法的利益,保險利益必須是經濟上有價的利益,保險利益必須是確定的利益,保險利益必須是具有利害關系的利益。

(7)保險未如實告知的風險擴展閱讀

在特定災害事故發生時,在保險的有效期和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范圍以及保險金額內,按其實際損失金額給予補償。通過補償使得已經存在的社會財富因災害事故所致的實際損失在價值上得到補償,在使用價值上得以恢復,從而使社會再生產過程得以連續進行。

這種補償既包括對被保險人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的補償,也包括對被保險人依法應對第三者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的經濟補償,還包括對商業信用中違約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補償。

㈧ 新保險法里,未履行如實告知條款,2年後發生事故,保險公司賠嗎

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合同」。至於是否賠償,因為核心在於是否「發生保險事故」,這就看合同是如何約定的。

舉個例子:重疾險一般要求是初次罹患重疾,如果一個人已患甲狀腺癌,沒有如實告知的情況下投保重疾險,兩年後再次診斷甲狀腺癌。顯然,再次診斷甲狀腺癌不符合「首次罹患重大疾病」的定義,也就不符合發生保險事故的定義,因此,保險公司是可以拒賠的。

另外,如果發生的保險事故符合條款中的責任免除的,就算過了兩年,保險公司也是可以不承擔保險責任的。

比如:如果保單合同的責任免除里有約定「酒後駕駛」,那麼,如果因酒後駕駛導致的事故,就算合同成立超過了兩年,也是可以拒賠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六條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

(8)保險未如實告知的風險擴展閱讀:

無論是線上還是線下投保,投保人都會收到保險公司的詢問(填寫健康情況告知書或保險公司代理人的口頭詢問),一般與健康、財務等情況相關,以評估投保人所屬的風險等級,從而做出承保的決定。

作為投保的最大誠信原則,如實告知是投保人必須履行的一項法律義務,投保人要向保險公司如實地告知所詢問相關的重要事實。投保人需要對保險人問及的,投保時「應該知道」的重要事實,並且進行如實告知,否則可能會影響保單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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