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社保基金管理人有哪些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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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三定方案如何制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直屬事業單位,受部委託組織指導全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支付、管理、運營事務,組織實施社會保險的基礎性、技術性、事務性和服務性工作。
一、職能調整
(一)劃入的職能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1998]50號)的規定,以及國務院關於社會保險實行統一管理的要求,以下職能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承擔:
1.原勞動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承擔的城鎮企業職工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保險方面的具體事務管理職能。
2.衛生部原全國公費醫療事務管理中心承擔的機關、事業單位公費醫療管理涉及職工醫療保險方面的具體事務管理職能。
3.民政部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服務中心承擔的農村養老保險基金及具體事務管理職能。
4.人事部原中央國家機關及其在京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管理中心承擔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社會保險基金及具體事務管理職能。
5.原勞動部就業司承擔的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收繳的統計工作職能。
6.在以上職能基礎上,因按國家規定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而增加的職能。
(二)劃出的職能。
1.由原勞動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承擔的建設全國社會保險管理信息系統的職能,交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信息中心為主承擔。
2.由原勞動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承擔的擬定社會保險基金審計制度、建立並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系統及受理投訴舉報的職能,交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司承擔。
(三)需要強化的職能。
1.對社會保險基金及事務的統一管理,協調運作。
2.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基金管理方面的內部自律和社會保險基金稽核工作的指導。
3.對社會保險對象的社會化管理服務的組織、指導。
二、主要職責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的主要職責是:
(一)擬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社會保險登記、審核社會保險繳費申報、開展社會保險費征繳以及辦理社會保險關系建立、中斷、轉移、接續和終止工作的辦事程序與操作規范並組織實施。
(二)擬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檔案和個人帳戶的業務工作規范並組織實施。
(三)在部的統一組織下,匯總編制全國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基金的年度、季度、月度財務報告,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執行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
(四)擬定社會保險基金統籌與調劑的具體辦法,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存儲、劃撥社會保險基金。
(五)制定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規范,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工作和做好離退休人員的社會化服務。
(六)在部的統一組織下,承擔全國社會保險信息與統計數據的採集、整理、分析及管理工作,參與全國社會保險信息系統規劃建設工作。
(七)擬定社會保險基金稽核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建立健全防範瞞報少繳社會保險費和虛報冒領社會保險待遇的工作制度。
(八)按照部的統一規定,擬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任職資格、上崗標准、業務培訓規劃、考核規范和內部自律制度並組織實施。
(九)在部的統一組織下,參與社會保險宣傳工作,主辦《中國社會保障》雜志。
(十)在部的統一管理下,開展社會保險經辦事務的國際交流與合作,組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涉外技術合作、人才交流和專業培訓。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內設13個處級機構。
(一)辦公室
擬定中心行政事務管理制度並組織執行;承擔中心各項公務活動的協調及接待聯絡工作;負責中心相關會議的組織和實施;負責中心安全保衛、保密、機要檔案管理和後勤保障工作;負責中心財務、政府采購及固定資產的管理工作;負責中心外事聯絡、協調、接待及組織出國考察和培訓工作,承辦中外社會保險協議的相關事務;負責中心的來信來訪工作。
(二)綜合計劃處
負責中心各類公文審核和文電處理,組織辦理部內外徵求意見文稿的答復;組織編制社會保險年度擴面征繳計劃並督促落實;擬定年度社會保險經辦工作要點和中心年度計劃並負責監督檢查;負責社會保險經辦業務考核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領導指示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落實;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的答復;負責政務信息的收集整理,編發《社會保險工作信息》。
(三)調研處
組織開展社會保險經辦管理的綜合性調查研究,為決策提供參考意見和建議;負責擬定社會保險經辦事業發展的總體規劃;負責起草領導講話和各類綜合性重要文稿;參與社會保險立法的有關研究工作;擬定社會保險宣傳計劃,組織經辦系統開展各種形式的宣傳活動,總結、交流、推廣宣傳工作經驗;指導《中國社會保障》雜志的編輯、出版、發行工作。
(四)系統建設處
負責指導經辦系統開展經辦管理服務規范化、信息化、專業化建設,不斷完善經辦系統的管理體制和機制;制定各項綜合管理和業務服務標准並組織實施;擬定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經辦系統幹部培訓工作,組織編寫培訓教材,擬定培訓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經辦系統開展行風建設。
(五)城鎮養老保險處
組織指導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工作;擬定城鎮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業務規程並指導實施;擬定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基本養老保險金按時足額發放工作,規范基本養老保險金社會化發放工作;參與擬定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和接續的實施辦法並指導實施;參與指導和推動提高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層次,落實養老保險相關政策。
(六)農村養老保險處
指導和推動擴大農民工養老保險覆蓋范圍工作;指導經辦系統開展農村養老保險經辦管理服務工作,擬定業務規程並指導實施;擬定農民工養老保險業務經辦規程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農民工和農村養老金發放工作;參與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清理整頓工作。
(七)醫療保險處
組織指導擴大醫療保險、生育保險覆蓋范圍工作;擬定醫療、生育保險業務流程和操作管理規范並指導實施;擬定醫療保險就醫管理、待遇審核等辦法;建立醫療、生育保險運行分析、監測和評估體系,組織開展運行分析和評估;擬定醫療、生育保險管理服務標准,建立服務信息資料庫,定期公布相關信息;組織指導經辦系統開展醫療照顧人員等特殊群體的醫療保障工作。
(八)工傷保險處
組織指導擴大工傷保險覆蓋范圍工作;擬定工傷保險業務流程和相關業務管理及操作規范,並指導實施;擬定工傷保險企業浮動費率核定程序和辦法並指導實施;建立工傷保險運行分析體系,組織開展分析、監測和評估工作;參與擬定勞動能力鑒定標准、工傷康復診療規范等相關服務標准;指導開展工傷康復試點和工傷康復評估工作。
?(九)失業保險處
組織指導擴大失業保險覆蓋范圍工作;擬定失業保險業務流程和管理操作范圍並指導實施;擬定失業報險個人繳費記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失業保險基金的歸集和調劑工作;指導經辦系統落實失業保險享受條件、待遇項目和給付標准等政策。
(十)基金管理處
依據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擬定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規范並組織實施;指導地方完善社會保險費徵收管理體制,強化社會保險基金的徵收與管理;組織經辦系統逐級編報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草案和年度基金財務報告,組織社會保險基金年度決算,匯總編制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報表。參與研究制定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和預算管理制度,並督促落實;測算社會保險基金年度收支狀況,參與各項社會保險補助資金分配方案的制定與實施;定期組織對全國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檢查,參與基金審計檢查和監督工作;組織全國社會保險基金財務電算化軟體的開發以及推廣應用工作。
(十一)信息處
負責人各項社會保險數據信息的採集、統計分析及其管理工作;參與擬定社會保險統計制度和統計指標體系,匯總編制社會保險統計報表;負責社會保險事業發展重要數據的採集、整理、匯總、分析和報告,建立社會保險事業發展資料庫;組織社會保險典型調查和抽樣調查;參與金保工程建設總體規劃的制定與實施,指導經辦系統信息指標體系和業務流程標准化建設以及各類應用軟體的開發、升級和維護運行等工作;指導和規范經辦系統社會保險數據的整理與整合工作,提高數據質量,建立數據分析體系並開展數據應用。
(十二)稽核處
擬定社會保險稽查工作規范和業務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經辦系統對參保單位和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進行稽查,糾正瞞報、欠繳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擬定經辦系統內部控制辦法和社會保險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對經辦系統內部控制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內部審計;擬定社會保險待遇審核規程,指導經辦系統審核社會保險待遇支付情況,開展反欺詐工作。
(十三)精算處
建立和更新社會保險精算模型,定期對全國社會保險基金中長期收支情況開展精算分析和預測,提交精算報告;適時就社會保險政策調整對基金運行的影響進行評估,為決策提供數據支撐;開展人口、宏觀經濟和社會保險制度運行相關指標的預測,為相關部門編制計劃提供數據支持;指導經辦系統開展精算工作,建立基金預警制度,規范模型設計、分析方法及實務操作。
(十四)社會化服務處
制定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的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經辦系統開展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不斷拓展工作內容,提高服務質量;參與指導推動地方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台建設,指導基層工作平台開展社會保險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和推動經辦系統開展退休人員公寓建設,擬定管理辦法,並組織開展適合退休人員需求的老年護理服務。
(十五)人事處
綜合管理中心幹部人事工作,負責工作人員考核、調配、獎懲、工資核定和社會保險、人事檔案等事務管理;擬定中心內部幹部教育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中心黨組織建設、黨員政治理論學習、廉政建設、思想教育和工、青、婦組織工作;承辦部人教司、機關黨委和紀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六)中國社會保障雜志社
負責《中國社會保障》雜志的編輯、出版、發行及廣告經營工作。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全額撥款事業編制75名。其中司級領導職數5名(含專職黨委書記或副書記1名),處級領導職數35名。
Ⅲ 社會保障基金管理的概念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以下簡稱社保基金)是指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負責管理的由國有股減持劃入資金及股權資產、中央財政撥入資金、經國務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會保障基金。
社保基金是不向個人投資者開放的,社保基金是國家把企事業職工交的養老保險費中的一部分資金交給專業的機構管理,實現保值增值。
社保基金投資運作的基本原則是,在保證基金資產安全性、流動性的前提下,實現基金資產的增值。
國家規定社保基金可以進入股市,當然不是全部,有比例的限制。主要目的是為了讓社保基金實現增值,保證人民的利益
社保基金資產是獨立於理事會、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社保基金託管人的資產。
財政部會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擬訂社保基金管理運作的有關政策,對社保基金的投資運作和託管情況進行監督。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按照各自的職權對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和託管人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
Ⅳ 三定方案指什麼
「三定方案」是指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銀保監會)提出的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
該「三定方案」內容包括:銀保監會為正部級的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下設辦公廳、政策研究局等26個部門,並單設機關黨委(黨委宣傳部)。
2018年8月14日,中國銀保監會「三定」方案印發,並於當日開始施行。
(4)社保基金管理三定方案擴展閱讀:
根據三定方案,國家醫保局為國務院直屬副部級,設一室六司(辦公室、規劃財務和法規司、待遇保障司、醫葯服務管理司、醫葯價格和招標采購司、基金監督司、人事司)。共設有機關行政編制80名,局長1名,副局長4名,正副司長職數21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
國家醫療保障局設下列內設機構(副司局級):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和國際合作交流等工作。
(二)規劃財務和法規司。組織擬訂醫療保障工作規劃。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預決算、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工作,推進醫療保障信息化建設。組織起草法律法規草案、規章和標准,承擔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等工作。
(三)待遇保障司。擬訂醫療保障籌資和待遇政策,統籌城鄉醫療保障待遇標准。統籌推進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建設。建立健全醫療保障關系轉移接續制度。組織擬訂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
(四)醫葯服務管理司。擬訂醫保目錄和支付標准,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制定醫保目錄准入談判規則並組織實施。擬訂定點醫葯機構醫保協議和支付管理、異地就醫管理辦法和結算政策。組織推進醫保支付方式改革。組織開展葯品、醫用耗材、醫療技術的經濟性評價。
(五)醫葯價格和招標采購司。擬訂葯品、醫用耗材價格和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收費等政策並組織實施,建立價格信息監測和信息發布制度。擬訂葯品、醫用耗材的招標采購、配送及結算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推進招標采購平台建設。
(六)基金監管司。擬訂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醫療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機制,建立健全醫療保障信用評價體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監督管理納入醫保支付范圍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規范醫保經辦業務,依法查處醫療保障領域違法違規行為。
(七)機關黨委(人事司)。負責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教育培訓、隊伍建設等工作。
Ⅳ 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原則是什麼
社保基金管理應遵循的四項原則:
1、歸集原則
在堅持社保基金單位與職工「雙負擔」的基礎上, 強化基金征繳力度, 積極解決拖欠和擴面問題。針對目前部分企業存在拖欠保險費的情況, 各級經辦機構應加大催收力度, 視具體原因, 依據社會保險相關條例法規採取措施。
對符合參保條件、有錢不繳的單位, 應由社保經辦機構責令限期繳納, 逾期拒不繳納的,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有參保意識、經濟承受力薄弱的單位, 可考慮放寬政策期限, 採取辦理延期繳款或分期繳款等方式, 給予適當照顧。強化歸集, 加大社會保險擴面工作力度, 逐步增加基金積累, 努力營造「人人自我保障, 社會保障人人」的社保大格局。
2、「以收定支, 自求平衡, 略有結余」的管理原則
各級財政社保基金專戶普遍基金結餘量較大, 需要引起相關部門注意。結餘量大, 反映出基金支付能力良好, 保障實力雄厚, 是一個可喜的現象。但在一定程度上也說明了社保基金徵收計劃缺乏科學性, 支付范圍和額度狹小,閑置較大影響了社會保障功能的充分發揮等。
3、專款專用原則
各級財政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經辦機構要從講政治的高度重視和確保基金專款專用。一是要保證基金及時足額支付, 確保當年符合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條件的群體, 全部享受和領到社保救助金; 二是要切實採取措施杜絕各級經辦機構擠占挪用社保基金問題的發生。
財政、審計部門要從制度的落實和執行上入手, 加大對基金經辦機構監管力度。對因制度執行不到位或其他原因造成基金損失的, 應 依據《條例》給予嚴懲。若確因經辦機構辦公經費緊張造成擠占挪用基金的, 各級財政要給予必要扶持。
4、投儲結合、保值增值原則
出於支付和資金安全性考慮, 各級財政將所管理的社會保險基金用於購置國債和其他安全系數高的金融工具總量很少,絕大多數社保基金處於銀行儲蓄狀態, 這種基金投資方式沒有考慮貨幣時間價值因素的存在, 缺乏抵禦風險的能力。從保值增值的角度分析, 大量基金閑置將無法應對未來非預期的貨幣貶值風險。沉澱基金管理應採取更為有效的方式。
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是指為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根據國家和個人的經濟承受能力,而開展的社會保險基金籌集、待遇支付、基金保值增值等的行為和過程。
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主要包括: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的預算和決算管理、社會保險基金投資運營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稽核、監督等。
Ⅵ 醫保局下屬醫保中心三定方案啥時候出來吖
按照機構改革順序,市縣各級醫保中心,在市縣級醫保局(行政)三定方案定下來後,市縣級醫保中心經市、縣編辦定三定方案。
Ⅶ 簡述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目標及原則
社會保障基金是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為實施社會保障制度而建立起來、專款專用的資金。
社會保障資金管理目標
在建立獨立於企事業單位之外、資金多元化、保障制度規范化、管理服務社會化的社會保障體系的總目標下,社會保障資金管理的具體目標有:
1.確保社會保障資金安全
社會保障制度的核心問題是社會保障資金,而社會保障資金的首要目標是確保資金安全。隨著社會保障制度的不斷推進,社會保障資金的安全問題變得越來越重要。
2.講求社會保障資金效益
社會保障資金在運行過程中,要講求資金效益,要處理好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的關系。社會保障資金在運作過程中,要實現資金的保值增值,既是社會保障事業可持續發展的必要條件,也是提高經濟效益的很好途徑。
3.促進社會保障制度可持續
社會保障制度與我國經濟一樣要實現可持續發展。社會保障制度的可持續發展的關鍵是管理好社會保障資金,即當社會保障制度面臨一系列的困難如人口老齡化、突發性的自然災害等意外情況時都能從容應對,保證社會保障制度的可持續發展。
4.實現社會公正與和諧
社保基金投資運作的基本原則是,在保證基金資產安全性、流動性的前提下,實現基金資產的增值。
Ⅷ 三定方案應該由哪一級制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直屬事業單位,受部委託組織指導全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支付、管理、運營事務,組織實施社會保險的基礎性、技術性、事務性和服務性工作。
一、職能調整
(一)劃入的職能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1998]50號)的規定,以及國務院關於社會保險實行統一管理的要求,以下職能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承擔:
1.原勞動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承擔的城鎮企業職工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保險方面的具體事務管理職能。
2.衛生部原全國公費醫療事務管理中心承擔的機關、事業單位公費醫療管理涉及職工醫療保險方面的具體事務管理職能。
3.民政部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服務中心承擔的農村養老保險基金及具體事務管理職能。
4.人事部原中央國家機關及其在京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管理中心承擔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社會保險基金及具體事務管理職能。
5.原勞動部就業司承擔的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收繳的統計工作職能。
6.在以上職能基礎上,因按國家規定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而增加的職能。
(二)劃出的職能。
1.由原勞動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承擔的建設全國社會保險管理信息系統的職能,交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信息中心為主承擔。
2.由原勞動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承擔的擬定社會保險基金審計制度、建立並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系統及受理投訴舉報的職能,交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司承擔。
(三)需要強化的職能。
1.對社會保險基金及事務的統一管理,協調運作。
2.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基金管理方面的內部自律和社會保險基金稽核工作的指導。
3.對社會保險對象的社會化管理服務的組織、指導。
二、主要職責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的主要職責是:
(一)擬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社會保險登記、審核社會保險繳費申報、開展社會保險費征繳以及辦理社會保險關系建立、中斷、轉移、接續和終止工作的辦事程序與操作規范並組織實施。
(二)擬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檔案和個人帳戶的業務工作規范並組織實施。
(三)在部的統一組織下,匯總編制全國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基金的年度、季度、月度財務報告,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執行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
(四)擬定社會保險基金統籌與調劑的具體辦法,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存儲、劃撥社會保險基金。
(五)制定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規范,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工作和做好離退休人員的社會化服務。
(六)在部的統一組織下,承擔全國社會保險信息與統計數據的採集、整理、分析及管理工作,參與全國社會保險信息系統規劃建設工作。
(七)擬定社會保險基金稽核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建立健全防範瞞報少繳社會保險費和虛報冒領社會保險待遇的工作制度。
(八)按照部的統一規定,擬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任職資格、上崗標准、業務培訓規劃、考核規范和內部自律制度並組織實施。
(九)在部的統一組織下,參與社會保險宣傳工作,主辦《中國社會保障》雜志。
(十)在部的統一管理下,開展社會保險經辦事務的國際交流與合作,組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涉外技術合作、人才交流和專業培訓。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內設13個處級機構。
(一)辦公室
擬定中心行政事務管理制度並組織執行;承擔中心各項公務活動的協調及接待聯絡工作;負責中心相關會議的組織和實施;負責中心安全保衛、保密、機要檔案管理和後勤保障工作;負責中心財務、政府采購及固定資產的管理工作;負責中心外事聯絡、協調、接待及組織出國考察和培訓工作,承辦中外社會保險協議的相關事務;負責中心的來信來訪工作。
(二)綜合計劃處
負責中心各類公文審核和文電處理,組織辦理部內外徵求意見文稿的答復;組織編制社會保險年度擴面征繳計劃並督促落實;擬定年度社會保險經辦工作要點和中心年度計劃並負責監督檢查;負責社會保險經辦業務考核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領導指示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落實;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的答復;負責政務信息的收集整理,編發《社會保險工作信息》。
(三)調研處
組織開展社會保險經辦管理的綜合性調查研究,為決策提供參考意見和建議;負責擬定社會保險經辦事業發展的總體規劃;負責起草領導講話和各類綜合性重要文稿;參與社會保險立法的有關研究工作;擬定社會保險宣傳計劃,組織經辦系統開展各種形式的宣傳活動,總結、交流、推廣宣傳工作經驗;指導《中國社會保障》雜志的編輯、出版、發行工作。
(四)系統建設處
負責指導經辦系統開展經辦管理服務規范化、信息化、專業化建設,不斷完善經辦系統的管理體制和機制;制定各項綜合管理和業務服務標准並組織實施;擬定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經辦系統幹部培訓工作,組織編寫培訓教材,擬定培訓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經辦系統開展行風建設。
(五)城鎮養老保險處
組織指導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工作;擬定城鎮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業務規程並指導實施;擬定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基本養老保險金按時足額發放工作,規范基本養老保險金社會化發放工作;參與擬定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和接續的實施辦法並指導實施;參與指導和推動提高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層次,落實養老保險相關政策。
(六)農村養老保險處
指導和推動擴大農民工養老保險覆蓋范圍工作;指導經辦系統開展農村養老保險經辦管理服務工作,擬定業務規程並指導實施;擬定農民工養老保險業務經辦規程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農民工和農村養老金發放工作;參與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清理整頓工作。
(七)醫療保險處
組織指導擴大醫療保險、生育保險覆蓋范圍工作;擬定醫療、生育保險業務流程和操作管理規范並指導實施;擬定醫療保險就醫管理、待遇審核等辦法;建立醫療、生育保險運行分析、監測和評估體系,組織開展運行分析和評估;擬定醫療、生育保險管理服務標准,建立服務信息資料庫,定期公布相關信息;組織指導經辦系統開展醫療照顧人員等特殊群體的醫療保障工作。
(八)工傷保險處
組織指導擴大工傷保險覆蓋范圍工作;擬定工傷保險業務流程和相關業務管理及操作規范,並指導實施;擬定工傷保險企業浮動費率核定程序和辦法並指導實施;建立工傷保險運行分析體系,組織開展分析、監測和評估工作;參與擬定勞動能力鑒定標准、工傷康復診療規范等相關服務標准;指導開展工傷康復試點和工傷康復評估工作。
?(九)失業保險處
組織指導擴大失業保險覆蓋范圍工作;擬定失業保險業務流程和管理操作范圍並指導實施;擬定失業報險個人繳費記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失業保險基金的歸集和調劑工作;指導經辦系統落實失業保險享受條件、待遇項目和給付標准等政策。
(十)基金管理處
依據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擬定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規范並組織實施;指導地方完善社會保險費徵收管理體制,強化社會保險基金的徵收與管理;組織經辦系統逐級編報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草案和年度基金財務報告,組織社會保險基金年度決算,匯總編制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報表。參與研究制定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和預算管理制度,並督促落實;測算社會保險基金年度收支狀況,參與各項社會保險補助資金分配方案的制定與實施;定期組織對全國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檢查,參與基金審計檢查和監督工作;組織全國社會保險基金財務電算化軟體的開發以及推廣應用工作。
(十一)信息處
負責人各項社會保險數據信息的採集、統計分析及其管理工作;參與擬定社會保險統計制度和統計指標體系,匯總編制社會保險統計報表;負責社會保險事業發展重要數據的採集、整理、匯總、分析和報告,建立社會保險事業發展資料庫;組織社會保險典型調查和抽樣調查;參與金保工程建設總體規劃的制定與實施,指導經辦系統信息指標體系和業務流程標准化建設以及各類應用軟體的開發、升級和維護運行等工作;指導和規范經辦系統社會保險數據的整理與整合工作,提高數據質量,建立數據分析體系並開展數據應用。
(十二)稽核處
擬定社會保險稽查工作規范和業務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經辦系統對參保單位和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進行稽查,糾正瞞報、欠繳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擬定經辦系統內部控制辦法和社會保險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對經辦系統內部控制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內部審計;擬定社會保險待遇審核規程,指導經辦系統審核社會保險待遇支付情況,開展反欺詐工作。
(十三)精算處
建立和更新社會保險精算模型,定期對全國社會保險基金中長期收支情況開展精算分析和預測,提交精算報告;適時就社會保險政策調整對基金運行的影響進行評估,為決策提供數據支撐;開展人口、宏觀經濟和社會保險制度運行相關指標的預測,為相關部門編制計劃提供數據支持;指導經辦系統開展精算工作,建立基金預警制度,規范模型設計、分析方法及實務操作。
(十四)社會化服務處
制定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的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經辦系統開展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不斷拓展工作內容,提高服務質量;參與指導推動地方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台建設,指導基層工作平台開展社會保險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和推動經辦系統開展退休人員公寓建設,擬定管理辦法,並組織開展適合退休人員需求的老年護理服務。
(十五)人事處
綜合管理中心幹部人事工作,負責工作人員考核、調配、獎懲、工資核定和社會保險、人事檔案等事務管理;擬定中心內部幹部教育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中心黨組織建設、黨員政治理論學習、廉政建設、思想教育和工、青、婦組織工作;承辦部人教司、機關黨委和紀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六)中國社會保障雜志社
負責《中國社會保障》雜志的編輯、出版、發行及廣告經營工作。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全額撥款事業編制75名。其中司級領導職數5名(含專職黨委書記或副書記1名),處級領導職數35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