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管理,保護投資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督察長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務的其他人員,基金託管銀行基金託管部門的總經理、副總經理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務的其他人員。
第三條高級管理人員的選任或者改任,應當報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審核。
未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銀行不得選任或者改任高級管理人員,不得違反規定決定代為履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人員。
第四條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業規范,恪守誠信,審慎勤勉,忠實盡責,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中國證監會依法對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制定高級管理人員、董事、基金經理等人員管理的具體規定。
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和基金經理的任免,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二章任職條件和審核程序
第六條申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二)通過中國證監會或者其授權機構組織的高級管理人員證券投資法律知識考試;
(三)具有3年以上基金、證券、銀行等金融相關領域的工作經歷及與擬任職務相適應的管理經歷,督察長還應當具有法律、會計、監察、稽核等工作經歷;
(四)沒有公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和基金從業人員的情形;
(五)最近3年沒有受到證券、銀行、工商和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
第七條申請基金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應當由基金管理公司向中國證監會報送下列申請材料:
(一)對擬任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擬任人)任職資格進行審核的申請及任職資格申請表;
(二)相關會議的決議;
(三)前條第(三)項規定的從業經歷證明;
(四)最近3年工作單位出具的離任審計報告、離任審查報告或者鑒定意見;
(五)對擬任人的考察意見;
(六)擬任人身份、學歷、學位證明復印件;
(七)擬任人基金從業資格證明復印件;
(八)擬任人高級管理人員證券投資法律知識考試合格證明復印件;
(九)任職條件、任職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和公司章程的法律意見書;
(十)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基金託管部門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應當由基金託管銀行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前款除第(二)項、第(九)項以外的申請材料。
上述申請材料應當是中文文本,一式3份。原件是外文的,應當附中文譯本。
第八條中國證監會依法對申請材料進行受理和審查。
中國證監會可以通過考察、談話等方式對擬任人進行審查。考察、談話應當由兩名工作人員進行,談話應當作出記錄並經考察人和擬任人簽字。
第九條申報機構應當自收到中國證監會核准文件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機構的章程等規定作出選任或者改任的決定,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自取得任職資格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擬任人未按照擬任機構的規定履行擬任職務的,除有正當理由的外,其任職資格自動失效。
高級管理人員離任的,其任職資格自離任之日起自動失效。
第十一條基金管理公司免去高級管理人員職務、任免董事和基金經理,基金託管銀行免去基金託管部門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報送任職、免職報告材料。
第十二條基金管理公司董事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六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條件。
獨立董事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財務的工作經歷;
(二)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時間;
(三)最近3年沒有在擬任職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東單位、與擬任職的基金管理公司存在業務聯系或者利益關系的機構任職;
(四)與擬任職的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董事、監事、基金經理、財務負責人沒有利害關系;
(五)直系親屬不在擬任職的基金管理公司任職。
第十三條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任職報告材料應當包括:
(一)董事任職報告和任職登記表;
(二)相關會議的決議;
(三)本辦法第七條第(四)項至第(六)項、第(九)項所列材料。
獨立董事任職報告材料還應當包括獨立董事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財務工作經歷的證明,以及獨立董事作出的本人符合前條第二款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書面承諾。
第十四條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經理應當具有3年以上證券投資管理經歷,並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和第(五)項規定的條件。
第十五條基金經理任職報告材料應當包括:
(一)基金經理任職報告和任職登記表;
(二)相關會議的決議;
(三)具有3年以上證券投資管理經歷的證明;
(四)本辦法第七條第(四)項至第(七)項所列材料。
第十六條基金管理公司免去高級管理人員、董事職務,基金託管銀行免去基金託管部門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免職報告材料:
(一)免職報告;
(二)相關會議的決議;
(三)免職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和公司章程等規定的法律意見書。
基金管理公司免去基金經理職務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前款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免職報告材料。
第十七條中國證監會依法對高級管理人員免職報告材料進行審查。免職程序不符合規定的,中國證監會責令其任職機構改正。
第十八條中國證監會依法對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經理的任職和免職報告材料進行審查。
董事、基金經理不符合法定任職條件的,中國證監會責令其任職的基金管理公司按照規定予以更換。任免程序不符合規定的,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
第三章基本行為規范
第十九條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經理應當維護所管理基金的合法利益,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與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銀行的利益發生沖突時,應當堅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
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經理不得從事或者配合他人從事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活動,不得從事與所服務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基金託管銀行的合法利益相沖突的活動。
第二十條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經理應當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勤勉盡責,切實履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規定的職責,不得濫用職權,不得違反規定授權他人代為履行職務,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未經規定程序不得離職。
第二十一條基金管理公司董事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出席董事會會議、參加公司的活動,切實履行職責。
獨立董事應當審慎和客觀地發表獨立意見,切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基金管理公司總經理應當認真執行董事會決議,有效執行公司制度,防範和化解經營風險,提高經營管理效率,確保經營業務的穩健運行和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安全完整,促進公司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基金管理公司副總經理應當協助總經理工作,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三條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長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對公司各項制度、業務的合法合規性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察、稽核。
第二十四條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經理應當嚴格遵守基金合同及公司有關投資制度的規定,審慎勤勉,充分發揮專業判斷能力,不受他人干預,在授權范圍內獨立行使投資決策權。
第二十五條基金託管銀行基金託管部門的總經理、副總經理應當建立、健全本部門的各項業務制度和管理制度,確保本部門切實履行託管人職責,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保障基金財產的獨立與完整。
第二十六條高級管理人員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經理應當加強業務學習,跟蹤行業發展動態,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參加業務培訓,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和專業技能。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擬任人在高級管理人員證券投資法律知識考試中作弊,或者提交虛假任職資格申請材料的,中國證監會3年內不受理其任職資格申請。
第二十八條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託管銀行應當建立高級管理人員考核制度,定期對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考核,建立考核檔案。
中國證監會定期或者不定期對高級管理人員考核檔案進行檢查,對高級管理人員守法合規情況等進行考核。
第二十九條中國證監會建立高級管理人員管理信息系統,記錄高級管理人員從事基金業務的相關情況。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託管銀行應當依法對高級管理人員的變動情況予以披露。
第三十條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長兼任其他職務的,應當經董事會批准,並自批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經營性機構兼職。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不得擔任基金託管銀行或者其他基金管理公司的任何職務。董事兼職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自其兼職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三十一條基金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察長應當在知悉該信息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一)因涉嫌違法違紀被有關機關調查或者處理;
(二)辭職、離職、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職務;
(三)擬因私出境1個月以上或者出境逾期未歸;
(四)直系親屬擬移居境外或者已在境外定居;
(五)在非經營性機構兼職;
(六)其他可能影響高級管理人員正常履行職務的情形。
督察長發生以上情形時,公司總經理、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三十二條基金管理公司被行業協會、證券交易所等自律組織紀律處分,或者被工商、稅務和審計等行政管理部門立案調查、行政處罰的,公司應當自知悉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情況及負有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名單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三十三條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或者督察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的,公司董事會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決定由符合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條件的人員代為履行職務,並在作出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報告。
董事會決定的人員不符合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條件的,中國證監會責令董事會限期另行決定代為履行職務的人員。
代為履行職務的時間不得超過90日,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長和總經理因故同時不能履行職務,董事會不能按照前條規定決定代為履行職務人員的,主要股東應當召開臨時股東會議,作出決定。
第三十五條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銀行基金託管部門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依法對相關高級管理人員出具警示函、進行監管談話:
(一)業務活動可能嚴重損害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結構、內部控制制度或者基金託管銀行基金託管部門的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執行不力,導致出現或者可能出現重大隱患,可能影響其正常履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
(三)違反誠信、審慎、勤勉、忠實義務;
(四)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建議任職機構暫停或者免除其職務:
(一)最近1年內中國證監會出具警示函、進行監管談話兩次以上,或者在收到警示函、被監管談話後不按照規定整改;
(二)最近1年內受到行業協會紀律處分、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兩次以上;
(三)擅離職守;
(四)向中國證監會提供虛假信息、隱瞞重大事項,或者拒絕配合中國證監會履行監管職責;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中國證監會按照前條規定作出建議之前,應當事先告知相關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機構。相關高級管理人員可以在3個工作日內向任職機構作出說明,任職機構對中國證監會擬作出的建議有異議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任職機構應當自收到中國證監會建議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暫停或者免除相關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決定,並在作出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託管銀行不得聘用被按照前款規定免職未滿兩年的人員擔任高級管理人員。
第三十八條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建立高級管理人員、董事和基金經理的離任制度,對離任審計、離任審查等事項作出規定。
基金託管銀行應當建立基金託管部門高級管理人員的離任制度,對離任審查等事項作出規定。
第三十九條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離任的,公司應當立即聘請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離任審計,並自離任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審計報告報送中國證監會。
審計報告應當附有被審計人的書面意見;被審計人員拒絕對審計報告發表意見的,應當註明。
第四十條基金管理公司副總經理、督察長、基金經理離任的,公司應當立即對其進行離任審查,並自離任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審查報告報送中國證監會。
基金託管部門高級管理人員離任的,基金託管銀行應當立即對其進行離任審查,並自離任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審查報告報送中國證監會。
審查報告應當附有被審查人的書面意見;被審查人員拒絕對審查報告發表意見的,應當註明。
第四十一條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離開任職機構的,應當配合原任職機構完成工作移交,並接受離任審計或者離任審查;在離任審計或者離任審查期間,不得到其他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銀行基金託管部門任職。
第四十二條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離開任職機構後,不得泄漏原任職機構的非公開信息,不得利用非公開信息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利益。
基金管理公司不得聘用離任未滿3個月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從事證券投資業務。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或者基金經理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未經中國證監會審核批准,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銀行擅自選任或者改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罰款。
基金管理公司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決定代為履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人員的,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罰款。
第四十五條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罰款:
(一)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報告義務,或者報送的報告材料存在虛假內容;
(二)違反程序免去高級管理人員職務或者任免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經理;
(三)對中國證監會作出的暫停或者免除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建議,未按照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四)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聘用從事投資業務的人員;
(五)不按照本辦法規定對離任人員進行離任審計、離任審查。
第四十六條高級管理人員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兼任其他職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罰款。
第四十七條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情節嚴重的,依法暫停或者吊銷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情節嚴重的,依法暫停或者吊銷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國證監會發布的《基金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暫行規定(證監發[1999]53號)》同時廢止。
Ⅱ 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員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申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2、通過中國證監會或者其授權機構組織的高級管理人員證券投資法律知識考試;
3、具有3年以上基金、證券、銀行等金融相關領域的工作經歷及與擬任職務相適應的管理經歷,督察長還應當具有法律、會計、監察、稽核等工作經歷;
4、沒有《公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和基金從業人員的情形;
5、最近3年沒有受到證券、銀行、工商和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
(2)基金管理公司財務負責人擴展閱讀
獨立董事還應當條件:
1、具有5 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財務的工作經歷。
2、最近3 年沒有在擬任職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東單位、與似任職的基金管理公司存在業務聯系或者利益關系的機構以任職。
3、與擬任職的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董事、監事、基金經理、財務負責人沒有利害關系。
4、直系親屬不在擬任職的基金管理公任職。
Ⅲ 基金公司法人代表能兼職其他公司財務經理么
1.法人代表可以兼任財務負責人
2.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財務負責人。
因為凡事與企業負責人有直系親屬關系的人都不能擔任企業財務負責人,包括出納。這是財經法規的明確規定。
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 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據法人的內部規定擔任某一職務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對外依法行使民事權利和義務的人,它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概念。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權而產生,沒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就不能產生法人代表。作為民事權利主體的法人,其法人代表可以有多個。法人代表對外行使權力都要受到法定代表人授權的限制,他只能在法定代表人授權的職責范圍內代表法人對外進行活動,他的行為不是法人本身的行動,而是對法人發生直接的法律效力。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主要負責人(如:工廠的廠長、公司的董事長等)。
Ⅳ 總公司與子公司財務負責人可以是同一人嗎
只要公司方便管理法律方面是可以的,會計法規定的是「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機構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在本單位的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會計崗位人員主要包括:
1、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2、出納
3、稽核
4、資本、基金核算
5、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
6、工資核算、成本費用核算
7、財產物資收發、增減核算
8、總賬
9、財務會計報告編制
10、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
11、其他 總會計師條例
總會計師是單位行政領導成員,協助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工 作,直接對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負責。 凡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在單位行政領導成員中,不設與總會計師職權重疊的副職。
總會計師組織領導本單位的財務管理、成本管理、預算管理 、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等方面的工作,參與本單位重要經濟問題的分析和 決策。
總會計師具體組織本單位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律、法規、方 針、政策和制度,保護國家財產。 總會計師的職權受國家法律保護。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應當支持並保障總會計師依法行使職權。 所以不是會計工作的具體崗位。
Ⅳ 財務負責人的職責都有哪些
1.負責公司的全面財務會計工作;
2.負責制定並完成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和辦法;
3.解釋、解答與公司的財務會計有關的法規和制度;
4.分析檢查公司財務收支和預算的執行情況;
5.審核公司的原始單據和辦理日常的會計業務;
6.編制銷售公司的記帳憑證,登記會計帳簿;
7.編制公司的會計報表,在每月10日前報送分管副總及總經理;
8.編制、核算每月的工資、獎金發放表;
9.定期檢查銷售公司庫存現金和銀行存款是否帳實相符;
10. 不定期檢查統計崗位的商品是否帳實相符;
11. 按照印鑒分管制度,負責保管銀行預留印鑒中的一枚財務章;
12. 承辦總經理交辦的其他工作。
Ⅵ 基金公司違法經營財務負責人犯法嗎
一、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簡言之,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主體資格的社會組織。
二、從你所說的情況看,可能要問的是法人代表(即單位負責人)承擔責任還是財務負責人承擔責任或者說是誰的責任大一些。
三、如果財務上有犯法的問題,法人代表一般很難說清這事與其無關,故法人代表和財務負責人都要承擔責任,責任相差不太大。
四、如果構成犯罪,則要按刑法的規定來處理:
我國《刑法》第三十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
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第三十一條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Ⅶ 關於財務負責人管理資金的風險
一、企業財務風險的成因
1、企業財務管理系統適應宏觀環境的滯後性
目前,我國許多企業建立的財務管理系統,由於機構設置不盡合理,管理人員素質不高,財務管理規章制度不健全,管理基礎工作不完善等原因,企業財務管理系統缺乏對外部環境變化的適應能力和應變能力。具體表現在對外部環境的不利變化不能進行科學的預見,反應滯後,措施不力,由此產生財務風險。
2、企業財務管理人員對財務風險的客觀性認識不足
財務風險是客觀存在的,只要有財務活動,就必然存在財務風險。在現實工作中,我國許多企業的財務管理人員缺乏風險意識,認為只要管好用好資金,就不會產生財務風險,風險意識的淡薄是財務風險產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3、財務決策缺乏科學性導致決策失誤
財務決策失誤是產生財務風險的又一重要原因。避免財務決策失誤的前提是財務決策的科學化。目前,我國企業的財務決策普遍存在著經驗決策及主觀決策現象,由此導致的決策失誤經常發生,從而產生財務風險。
4、有些企業內部財務關系混亂
企業內部財務關系混亂是我國企業產生財務風險的又一重要原因,企業內部各部門之間及企業與上級企業之間,在資金管理及使用、利益分配等方面存在權責不明、管理混亂的現象,造成資金使用效率低下,資金流失嚴重,資金的安全性、完整性無法得到保證。
二、企業財務管理在不同階段的財務風險
1、企業資金結構不合理,負債資金比例過高
在我國,資金結構主要是指企業全部資金來源中權益資金與負債資金的比例關系。由於籌資決策失誤等原因,我國企業資金結構不合理的現象普遍存在,具體表現在負債資金佔全部資金的比例過高。很多企業資產負債率達到70%以上。資金結構的不合理導致企業財務負擔沉重,償付能力嚴重不足,由此產生財務風險。
2、固定資產投資決策缺乏科學性導致投資失誤
在固定資產投資決策過程中,由於企業對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缺乏周密系統的分析和研究,加之決策所依據的經濟信息不全面、不真實以及決策者決策能力低下等原因,投資決策失誤頻繁發生。決策失誤使投資項目不能獲得預期的收益,投資無法按期收回,為企業帶來巨大的財務風險。
3、對外投資決策失誤,導致大量投資損失
企業對外投資包括有價證券投資、聯營投資等。有價證券投資風險包括系統性風險和非系統性風險。由於投資決策者對投資風險的認識不足,決策失誤及盲目投資導致一些企業產生巨額投資損失,由此產生財務風險。
4、企業賒銷比重大,應收帳款缺乏控制
由於我國市場已成為買方市場,企業普遍存在產品滯銷現象。一些企業為了增加銷量,擴大市場佔有率,大量採用賒銷方式銷售產品,導致企業應收帳款大量增加。同時,由於企業在賒銷過程中,對客戶的信用等級了解不夠,盲目賒銷,造成應收帳款失控,相當比例的應收帳款長期無法收回,直至成為壞賬。資產長期被債務人無償佔用,嚴重影響企業資產的流動性及安全性,由此產生財務風險。
5、企業存貨庫存結構不合理,存貨周轉率不高
目前我國企業流動資產中,存貨所佔比重相對較大,且很多表現為超儲積壓存貨。存貨流動性差,一方面佔用了企業大量資金,另一方面企業必須為保管這些存貨支付大量的保管費用,導致企業費用上升,利潤下降。長期庫存存貨,企業還要承擔市價下跌所產生的存貨跌價損失及保管不善造成的損失,由此產生財務風險。
三、企業財務風險的規避1、規避企業財務風險的主要措施規避財務風險以實現財務管理目標,是企業財務管理的工作重點。本人認為,規避企業財務風險,主要應抓好以下幾項工作。(1)認真分析財務管理的宏觀環境及其變化情況,提高企業對財務管理環境變化的適應能力和應變能力。為防範財務風險,企業應對不斷變化的財務管理宏觀環境進行認真分析研究,把握其變化趨勢及規律,制定多種應變措施,適時調整財務管理政策和改變管理方法;建立和完善財務管理系統,設置高效的財務管理機構,配備高素質財務管理人員,健全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強化財務管理的各項基礎工作,使企業財務管理系統有效運行,以防範因財務管理系統不適應環境變化而產生的財務風險。(2)不斷提高財務管理人員的風險意識。要使財務管理人員明白,財務風險存在於財務管理工作的各個環節,任何環節的工作失誤都可能會給企業帶來財務風險,財務管理人員必須將風險防範貫穿於財務管理工作的始終。(3)提高財務決策的科學化水平,防止因決策失誤而產生的財務風險。財務決策的正確與否直接關繫到財務管理工作的成敗,經驗決策和主觀決策會使決策失誤的可能性大大增加。為防範財務風險,企業必須採用科學的決策方法。在決策過程中,應充分考慮影響決策的各種因素,盡量採用定量計算及分析方法並運用科學的決策模型進行決策。對各種可行方案要認真進行分析評價,從中選擇最優的決策方案,切忌主觀臆斷。(4)理順企業內部財務關系,做到責、權、利相統一。為防範財務風險,企業必須理順內部的各種財務關系。首先,要明確各部門在企業財務管理中的地位、作用及應承擔的職責,並賦予其相應的權力,真正做到權責分明,各負其責。另外,在利益分配方面,應兼顧企業各方利益,以調動各方面參與企業財務管理的積極性,從而真正做到責、權、利相統一,使企業內部各種財務關系清晰明了。2、企業防範財務風險的技術方法(1)分散法。即通過企業之間聯營、多種經營及對外投資多元化等方式分散財務風險。對於風險較大的投資項目,企業可以與其他企業共同投資,以實現收益共享,風險共擔,從而分散投資風險,避免因企業獨家承擔投資風險而產生的財務風險。由於市場需求具有不確定性、易變性,企業為分散風險應採用多種經營方式,即同時經營多種產品。在多種經營方式下,某些產品因滯銷而產生的損失,可能會被其它產品帶來的收益所抵銷,從而避免經營單一產生的無法實現預期收益的風險。對外投資多元化是指企業對外投資時,應將資金投資於不同的投資品種,以分散投資風險。(2)迴避法。即企業在選擇理財方案時,應綜合評價各種方案可能產生的財務風險,在保證財務管理目標實現的前提下,選擇風險較小的方案,以迴避財務風險。(3)轉移法。即企業通過某種手段將部分或全部財務風險轉移給他人承擔的方法。轉移風險的方式很多,企業應根據不同的風險採用不同的風險轉移方式。(4)降低法。即企業面對客觀存在的財務風險,努力採取措施降低財務風險的方法。例如,企業可以在保證資金需要的前提下,適當降低負債資金佔全部資金的比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企業可以通過提高產品質量、改進產品設計、努力開發新產品及開拓新市場等手段,提高產品的競爭力,降低因產品滯銷、市場佔有率下降而產生的不能實現預期收益的財務風險。另外,企業也可以通過付出一定代價的方式來降低產生風險損失的可能性。例如建立風險控制系統,配備專門人員對財務風險進行預測、分析、監控,以便及時發現並化解風險。企業也可建立風險基金,如對長期負債建立專項償債基金,以此降低風險損失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3、不同的財務活動階段,規避財務風險的技術方法(1)籌資風險規避的技術方法。首先,充分利用自有資金,加強對自有資金的控管,對各種借支款項要嚴格審批並及時催收。其次,選擇合理的資本結構,即債務資本和自有資本的比例要適當,充分利用債務資本的財務杠桿作用,選擇總風險較低的最佳融資組合。第三,注意長短期債務資本的搭配,避免債務資本的還本付息期過於集中。第四,選擇多種籌資渠道。第五,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無論是自有資金,還是債務資金,只有資金使用效益提高,才能保障企業的償債能力和贏利能力。(2)投資風險規避的技術方法。首先,要謹慎投資,在資金運轉良好或有剩餘資金的情況下,才去考慮獲取額外報酬的對外投資。第二,如果投資是生產經營的必須環節或是進行風險性投資,必須擬定嚴謹的投資計劃,進行科學的投資回收評估和論證,選擇最佳的資金投入時間,以避免造成資金短缺或運轉不靈。第三,合理進行投資組合。投資組合包括不同投資品種組合、不同行業或部門的投資項目組合,長短期限不同的投資組合等,以追求一種收益性、風險性、穩健性最佳組合。第四,加強對證券投資的系統風險和非系統風險的研究,以減輕和抵消對證券投資收益的影響。(3)資金回收風險規避的技術方法。資金回收風險是指資金不能及時周轉或資金流出後不能及時收回的風險。要規避資金回收風險必須做好資金來源、資金佔用、資金分配和資金回收的測算和平衡,以保證資金的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動性。應收賬款回收控制風險可以通過以下方法加以規避:一是利用「五C」系統對客戶進行科學評估,對不同的客戶給予不同的信用期間、信用額度和不同的現金折扣,制定合理的資信等級和信用政策;二是在現銷和賒銷之間權衡,當賒銷所增加的贏利超過所增加的成本時,才應當實施應收賬款賒銷;三是定期編制賬齡分析表,確定合理的應收賬款比例,對應收賬款回收情況進行監督,對壞賬損失事先做好准備;四是針對不同的客戶、不同的階段採取不同的收賬政策,既要保證賬款的有效收回,又要注意避免傷及客戶關系,同時,制定收賬政策時要考慮收賬費用與壞賬損失的大小。(4)收益分配風險規避的技術方法。收益分配風險的規避要從現金流入和現金流出兩方面著手。一方面要對現金流入實施控制,另一方面要考慮收益分配政策。根據企業發展的需要,制定合理的收益留存和利潤分配政策,採取適當的利潤和現金分配方式,保障現金流入與流出的相互配合、協調,以降低風險。
Ⅷ 公司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能不能是一個人
無論是私營企業,還是國有企業,企業負責人與企業財務負責人不能身兼一職。財經法規有明確規定,企業財務負責人與企業負責人不能有直系血緣關系,不然這樣的企業將會產生監督不力,管理混亂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