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暫行辦法》(財社字〔1999〕117號)
財政部關於印發《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社字[1999]1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規范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保證專戶內社會保障資金的安全與完整,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我部制定了《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執行中發現什麼問題,請及時函告我部。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保證專戶內社會保障資金的安全與完整,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納入單獨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的各項社會保障基金,包括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等各項社會保險基金,以及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財政專戶」),是指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用於存儲和管理社會保障資金的專用計息帳戶。
第四條 財政專戶管理的主要任務是: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及時辦理社會保障資金的繳存、撥付業務,依法管理專戶內資金;通過對財政專戶內社會保障資金進行會計核算,督促檢查社會保障資金收入按時足額繳入財政專戶,監督社會保障資金的使用方向,確保專款專用;定期向勞動保障等主管部門通報並向政府和社會保障監督組織反映和報告財政專戶內各項社會保障資金收支計劃的執行情況,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和主管部門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帳戶的設置與管理
第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工作需要在與同級勞動保障等主管部門共同認定的國有商業銀行開設財政專戶。
用於存儲社會保險基金的財政專戶要按《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財社字[1999]60號)規定設立,並逐步創造條件,對多頭開戶的進行清理,將在多家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多個財政專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的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和支出戶(以下分別簡稱「收入戶」和「支出戶」)歸並成只在同一家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一個財政專戶、收入戶和支出戶。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應按《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暫行管理辦法》(財社字[1998]94號)規定,只在一個財政專戶內發生繳存和撥付業務。
第六條 財政專戶內的社會保障資金實行統一管理,按資金種類分別建帳,分帳核算,專款專用,不得相互擠占或調劑使用。
第七條 財政專戶的主要用途如下:
(一)接收繳存和劃入的各項社會保障資金;
(二)接收社會保障資金形成的利息收入及購買國債兌付的本息收入;
(三)接收財政補貼收入;
(四)根據經辦機構的用款計劃,撥付社會保險基金;
(五)根據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的用款計劃,撥付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
(六)支付購買國家特種定向債券或其他種類國家債券的資金,並加強債券管理;
(七)接收上級財政專戶劃撥或下級財政專戶上解的資金;
(八)向上級或下級財政專戶劃撥資金;
(九)辦理與財政專戶有關的其他業務。
第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會字[1996]19號)要求,配備政治素質好、有一定專業知識的人員擔任財政專戶的會計、出納,有條件的地區還要配備稽核人員,建立健全財政專戶的內部管理機制。
(一)會計人員的職責:負責財政專戶的會計核算工作;負責財政專戶內社會保障資金收支計劃的執行;負責社會保障資金支出用款計劃的審核;負責其他有關財政專戶的業務工作。
(二)出納人員的職責:負責辦理社會保障資金繳存財政專戶的有關工作;負責撥付社會保障資金支出款項工作;負責其他有關財政專戶的業務工作。會計和出納不得由一人兼任。
第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按時編制財政專戶資金月報和季報,年度終了後按照統一的報表格式編制決算表。
第三章 財政專戶資金的繳存、撥付和結余管理
第十條 社會保險基金的繳存、撥付和結余管理按《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稅務機關或經辦機構按規定的時間或定額將徵集的社會保險基金繳存財政專戶後,財政部門應於當日登記入帳。每月終了前,財政部門根據社會保險基金收支計劃,及時通知稅務機關或經辦機構將社會保險基金收入繳存財政專戶;未按規定執行的,財政部門應委託各開戶銀行或國庫將社會保險基金收入全部劃入財政專戶。
財政部門應根據社會保險基金收支計劃,並結合繳存財政專戶情況,對經辦機構的用款申請審核無誤後,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將資金從財政專戶撥入支出戶,不得延誤。具體時間由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自定。
財政專戶內社會保險基金未經經辦機構提出用款、購買國債或轉存定期存款申請,一律不得隨意動用。
第十一條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的繳存。
(一)預算和預算外資金安排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的補助額度確定後,財政部門應及時填制預算撥款單或劃款憑證,並將資金從國庫或相關的預算外資金專戶轉入財政專戶。
(二)失業保險基金按國家有關規定調劑用於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資金額度核定後,財政部門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填制財政專戶繳撥憑證,並將資金從同級財政專戶下的失業保險基金帳戶直接轉入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帳戶。具體時間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定。
第十二條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的撥付。
(一)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應根據本企業再就業工作計劃按季提出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用款計劃,填寫用款申請書,分別註明發放基本生活費和代繳社會保險費的金額,並附銀行開出的企業自籌資金劃撥憑證,經勞動保障等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
(二)財政部門對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的用款申請審核無誤後,按季將支付給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費從財政專戶直接劃撥到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在銀行開設的專用帳戶,由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按規定使用;為國有企業下崗職工代繳的社會保險費,經辦機構設立了收入戶的,直接從財政專戶劃撥到收入戶,經辦機構沒有設立收入戶的,則直接劃撥到財政專戶下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帳戶、失業保險基金帳戶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帳戶。
第十三條 財政專戶內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的上下級繳撥直接通過上下級財政專戶辦理。
第十四條 財政專戶內各項資金的結余按規定購買國債和轉存定期存款以外,全部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不得改變用途。
第十五條 財政專戶內的銀行存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存款利率計息。
第十六條 財政專戶發生的繳存和撥付業務,都必須通過銀行轉帳劃撥,不得以現金形式繳付。
第十七條 財政專戶發生繳存和撥付業務時,應憑原始憑證記帳,並出具財政專戶繳撥憑證,附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復印件,交有關部門或單位記帳和備查。
第十八條 財政預算安排的用於補助下級的社會保障補助資金應通過國庫結算,不得通過上下級財政專戶辦理繳撥手續。
第四章 財政專戶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財政專戶內部管理制度,定期、不定期地向政府和社會監督組織報告財政專戶內社會保障資金的收支和結余等情況,接受財政部駐地方監察專員辦事機構、審計部門的審計和勞動保障等主管部門及社會的監督。
第二十條 財政部門要與經辦機構、稅務機關及開戶銀行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經常性的對帳制度,定期核對財政專戶內資金的收支和結余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門必須嚴格按照勞動保障等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共同商定的資金收支計劃收繳和撥付資金。
財政專戶內的各項資金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對其他不按規定動用財政專戶內資金的行為,財政部門有權拒絕受理。
第二十二條 下列行為屬於違紀或違法行為:
(一)未按時、足額撥付資金;
二)截留、擠占、挪用、貪污財政專戶內資金;
三)動用財政專戶內資金平衡預算;
(四)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有第二十二條所列行為的,應區別情況限期糾正,並作帳務處理。
(一)即時足額撥付按規定應撥付的資金;
(二)隨時追回基金;
(三)國家法律、法規及財政部規定的其他處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 對有違紀違法行為的財政部門以及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者的處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單位和主管人員以及直接責任者處以的罰款應及時上繳國庫。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等其他基金性質的社會保障資金,比照社會保險基金執行。
第二十六條 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其他非基金性質的社會保障資金,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財政專戶繳撥憑證由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製,具體參考樣式見附件。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凡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制度為准。
⑵ 湖南省建築業勞動保險基金統籌管理辦法(湘建[1992]管字第467號文件)內容。
太老了.湖南住房和城鄉建設網也只有標題了
主要內容是應手勞保基金=工程造價(中標價)*3.5%*1.3,領取施工許可前交,根據竣工項目審計結算通知書結算,多退少補.可以分期交,但是是分年度的項目
⑶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的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理事會
第三章 基金法
第四章 託管法
第五章 投資法
第六章 社保基金委託投資管理合同和託管合同
第七章 使用法
第八章 管理法
第九章 制度
第十章 罰則
第十一章 背景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運作行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以下簡稱社保基金)是指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負責管理的由國有股減持劃入資金及股權資產、中央財政撥入資金、經國務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會保障基金。
第三條
社保基金投資運作的基本原則是,在保證基金資產安全性、流動性的前提下,實現基金資產的增值。
第四條
社保基金資產是獨立於理事會、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社保基金託管人的資產。
第五條
財政部會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擬訂社保基金管理運作的有關政策,對社保基金的投資運作和託管情況進行監督。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按照各自的職權對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和託管人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 第六條
理事會負責管理社保基金,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社保基金的投資經營策略並組織實施。
(二)選擇並委託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託管人對社保基金資產進行投資運作和託管;對投資運作和託管情況進行檢查。
(三)負責社保基金的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編制定期財務會計報表,起草財務會計報告。
(四)定期向社會公布社保基金資產、收益、現金流量等財務狀況。
第七條
理事會應嚴格執行本辦法。對理事會的違法違規行為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是指依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取得社保基金投資管理業務資格、根據合同受託運作和管理社保基金的專業性投資管理機構。
第九條
申請辦理社保基金投資管理業務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中國注冊,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具有基金管理業務資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專業性投資管理機構。
(二)基金管理公司實收資本不少於5000萬元人民幣,在任何時候都維持不少於5000萬元人民幣的凈資產。其他專業性投資管理機構需具備的最低資本規模另行規定。
(三)具有2年以上的在中國境內從事證券投資管理業務的經驗,且管理審慎,信譽較高。具有規范的國際運作經驗的機構,其經營時間可不受此款的限制。
(四)3年內沒有重大的違規行為。
(五)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
(六)有與從事社保基金投資管理業務相適應的專業投資人員。
(七)具有完整有效的內部風險控制制度,內設獨立的監察稽核部門,並配備足夠數量的稱職的專業人員。
第十條
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由理事會確定。申請社保基金投資管理業務,需向理事會提交申請書以及由中國證監會出具的申請人是否滿足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基本條件的意見。理事會成立包括足夠數量的獨立人士參加的專家評審委員會,參照公開招標的原則對具備條件的社保基金投資管理業務申請人進行評審。評審委員會經投票提出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建議名單,報理事會確定。評審辦法由理事會制定。評審辦法及評審結果報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十一條
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投資管理政策及社保基金委託資產管理合同,管理並運用社保基金資產進行投資。
(二)建立社保基金投資管理風險准備金。
(三)完整保存社保基金委託資產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年度財務會計報告15年以上。
(四)編制社保基金委託資產財務會計報告,出具社保基金委託資產投資運作報告。
(五)保存社保基金投資記錄15年以上。
(六)社保基金委託資產管理合同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應當及時向理事會報告:
(一)社保基金資產市場價值大幅度波動。
(二)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減資、合並、分立、解散、依法被撤銷、決定申請破產或被申請破產。
(三)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涉及重大訴訟或者仲裁。
(四)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的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發生重大變動。
(五)有可能使社保基金委託資產的價值受到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六)委託資產管理合同規定的其他報告事項。
第十三條
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應適應社保基金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相關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必須退任:
(一)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
(二)理事會有充分理由認為更換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符合社保基金利益。
(三)託管人有充分理由認為更換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符合社保基金利益並徵得理事會同意。
(四)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或中國證監會有充分理由認為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不能繼續履行委託資產管理職責。
(五)社保基金委託資產管理合同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當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更換或退任時,理事會必須盡快委任新投資管理人,並報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國證監會備案;新任投資管理人確定並履行職責後,原任投資管理人方可退任。
第十六條
禁止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從事下列活動:
(一)以社保基金的名義使用不屬於社保基金名下的資金從事投資活動,或以他人的名義使用屬於社保基金名下的資金從事投資活動。
(二)不公平地對待社保基金賬戶的資產。
(三)挪用社保基金的委託資產。
(四)從事可能使社保基金委託資產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五)用社保基金委託資產從事信用交易。
(六)法律、法規和社保基金委託資產管理合同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活動。 第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社保基金託管人是指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取得社保基金託管業務資格、根據合同安全保管社保基金資產的商業銀行。
第十八條
申請辦理社保基金託管業務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設有專門的基金託管部。
(二)實收資本不少於80億元。
(三)有足夠的熟悉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
(四)具備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資產的條件。
(五)具備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第十九條
社保基金託管人由理事會確定。申請社保基金託管業務,需向理事會提交申請書以及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其從事社保基金託管業務的證明。理事會按照招標原則評選社保基金託管人,評選辦法及評選結果報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國人民銀行備案。理事會應逐步創造條件採用招標方式確定社保基金託管人。
第二十條
社保基金託管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盡職保管社保基金的託管資產。
(二)執行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的投資指令,並負責辦理社保基金名下的資金結算。
(三)監督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的投資運作。發現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法違規的,向理事會報告。
(四)完整保存社保基金會計賬簿、會計憑證和年度財務會計報告15年以上。
(五)社保基金託管合同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一條
社保基金託管人應適應社保基金託管的要求,建立、健全相關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保基金託管人必須退任:
(一)社保基金託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
(二)理事會有充分理由認為社保基金託管人應當退任。
(三)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或中國人民銀行有充分理由認為託管人不能繼續履行社保基金託管職責。
(四)社保基金託管合同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當社保基金託管人更換或退任時,理事會必須盡快委任新的託管人,並報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國人民銀行備案;新任託管人確定並履行職責後,原任託管人方可退任。
第二十四條
禁止社保基金託管人從事下列活動:
(一)將其託管的社保基金資產與託管的其他資產混合管理。
(二)託管的社保基金資產與其自有資產混合管理。
(三)挪用其託管的社保基金資產。
(四)有關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其他活動。 第二十五條
社保基金投資的范圍限於銀行存款、買賣國債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
理事會直接運作的社保基金的投資范圍限於銀行存款、在一級市場購買國債,其他投資需委託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管理和運作並委託社保基金託管人託管。
第二十六條
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與社保基金託管人須在人事、財務和資產上相互獨立,其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對方兼任任何職務。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持有的國債在二級市場的交易,需委託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專業性投資管理機構辦理。
第二十八條
劃入社保基金的貨幣資產的投資,按成本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銀行存款和國債投資的比例不得低於50%。其中,銀行存款的比例不得低於10%。在一家銀行的存款不得高於社保基金銀行存款總額的50%。
(二)企業債、金融債投資的比例不得高於10%。
(三)證券投資基金、股票投資的比例不得高於40%。
第二十九條
單個投資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資產投資於一家企業所發行的證券或單只證券投資基金,不得超過該企業所發行證券或該基金份額的5%;按成本計算,不得超過其管理的社保基金資產總值的10%。
投資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資產投資於自己管理的基金須經理事會認可。
第三十條
委託單個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進行管理的資產,不得超過年度社保基金委託資產總值的20%。
第三十一條
社保基金建立的初始階段,減持國有股所獲資金以外的中央預算撥款。條件成熟時由財政部會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商理事會報國務院批准後,改按本辦法第二十八條所規定比例進行投資。
第三十二條
劃入社保基金的股權資產納入社保基金統一核算,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股權資產變現後的投資比例按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根據金融市場的變化和社保基金投資運作的情況,財政部會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商有關部門適時報請國務院對第二十八條所規定的社保基金投資比例進行調整。
第三十四條
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理事會可按照有關規定,與商業銀行辦理協議存款。 第三十五條
理事會與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必須簽訂委託資產管理合同,對雙方的權利義務、委託資產管理方式、投資范圍、收益分配等內容作出規定,並報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國證監會備案。
社保基金委託資產管理合同到期或中止時,相關事宜的處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
理事會與社保基金託管人必須簽訂社保基金委託資產託管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並報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社保基金委託資產託管合同到期或中止時,相關事宜的處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
社保基金凈收益全額納入社保基金,按國家有關規定分配使用和投資。
第三十八條
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提取的委託資產管理手續費的年費率不高於社保基金委託資產凈值的1.5%。
理事會可在委託資產管理合同中規定對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的業績獎勵措施。具體方案由財政部會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批准。
第三十九條
社保基金託管人提取的託管費年費率不高於社保基金託管資產凈值的0.25%。
第四十條
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按當年收取的社保基金委託資產管理手續費的20%,提取社保基金投資管理風險准備金,專項用於彌補社保基金投資的虧損。社保基金投資管理風險准備金在託管銀行專戶存儲,余額達到社保基金委託管理資產凈值的10%時可不再提取。
理事會按社保基金凈收益的20%提取一般風險准備金,專項用於彌補社保基金投資發生重大虧損時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所提管理風險准備金不足以彌補的虧損。一般風險准備金余額達到社保基金資產凈值的20%時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一條
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的社保基金委託資產管理業務必須與該管理人的其他業務在財務、賬戶上分開,不得混合操作和核算。
第四十二條
社保基金託管人必須為社保基金開設獨立的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
第四十三條
社保基金與理事會單位財務分別建賬,分別核算。
第四十四條
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和託管人應認真進行日常會計核算,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編制會計報表,定期就社保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 第四十五條
理事會、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社保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要求報告社保基金投資運作的情況,保證報告內容沒有虛假、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所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四十六條
理事會的信息披露和報告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年一次向社會公布社保基金資產、收益、現金流量等財務狀況。
(二)每季度一次向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提交社保基金財務會計報告、投資管理報告。
(三)單個社保基金委託資產管理合同到期後,向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提交經具備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報告,對社保基金委託資產的投資情況作出說明。
(四)社保基金發生重大事件,立即報告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並編制臨時報告書,經核准後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條
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應按社保基金委託資產管理合同及理事會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理事會提供社保基金委託資產投資運作報告。
第四十八條
社保基金託管人應按託管合同和理事會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理事會提供社保基金託管資產報告,並對第四十七條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編制的報告的有關內容復核,向理事會出具書面復核意見。 第四十九條
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不及時或者未向理事會報告該條所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或者託管人有本辦法第十六條和第二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退任,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超出范圍進行投資的應退任,並處以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和託管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並給予警告,逾期不改的應退任。
第五十三條
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的應退任。
第五十四條
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託管人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未能按照要求提供報告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的應退任。
第五十五條
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或者託管人營私舞弊,違規操作,不履行其委託資產管理或託管職責的,或者嚴重失職,造成社保基金經營不善或重大損失的,除依法給予處罰外,予以更換或退任。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五條規定的處罰,由財政部會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或由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按照各自職權作出處罰決定;對違反本辦法的同一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的處罰。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按照辦法規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的范圍限於銀行存款、買賣國債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的證券投資基金、股票、信用等級在投資級以上的企業債、金融債等有價證券。辦法中原則規定了全國社保基金的投資比例:銀行存款和國債投資的比例不得低於50%,其中銀行存款的比例不得低於10%;企業債、金融債投資的比例不得高於10%;證券投 資基金、股票投資的比例不得高於40%。辦法還規定:在基金建立的初始階段,減持國有股所獲資金以外的中央預算撥款僅限投資於銀行存款和國債,條件成熟時可報國務院批准後改按上述規定比例進行投資。根據金融市場的變化和基金投資運作的情況,經國務院批准,可對基金投資的比例適時進行調整。
此外,單個投資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資產,投資於單只證券或證券投資基金時,不得超過該證券或基金份額的5%;按成本計算,不得超過其管理的社保基金資產總值的10%。投資管理人提取的手續費年費率不高於社保基金委託資產凈值的1.5%;託管人提取的託管費年費率不高於社保基金託管資產凈值的0.25%。
全國社保基金是指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負責管理的由國有股減持劃入資金及股權資產、中央財政撥入資金、經國務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會保障基金。其投資運作的基本原則是,在保證基金資產安全性、流動性的前提下,實現基金資產的增值。
全國社保基金由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管理,但其投資范圍僅為銀行存款和一級市場購買國債,其他投資均需委託投資管理人。
⑷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的第11號令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第11號
新修訂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1月11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58次部務會審議通過,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04年2月23日發布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3號)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部長尹蔚民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劉明康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尚福林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吳定富
二○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⑸ 勞保基金管理制度
關於進一步加強建築行業勞保基金統籌管理的規定
建築行業勞保基金統籌管理工作,是維護建築業企業及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深化建築企業改革,促進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維護社會穩定的一項重要措施,是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按照建設部的統一布署,建築業企業資質就位以來,通過改革、改制和重組,企業狀況發生了較大的變動。為使我省建築行業勞保基金統籌管理工作緊跟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步伐,適應目前市場經濟的要求,根據省人民政府湘政傳電(1997)第81號、湘政辦明電(2001)66號、湘政辦函(1992)249號及《湖南省建築企業勞動保險基金統籌管理辦法》的精神,為進一步加強建築行業勞保基金統籌管理,特作如下規定:
一、加強領導,確保勞保基金的應收盡收。
建築業企業勞保基金是建築安裝工程費的組成部分,是企業職工繳納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費的重要來源。各級建設、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要充分認識建築行業勞保基金統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切實加強勞保基金徵收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徵收工作中的問題,保證勞保基金徵收工作的有序進行。
各地、各部門要加強配合,強化徵收,狠抓新開工項目勞保基金的收繳,所有新開工項目都必須按照省政府規定,在發放《施工許可證》之前,向建設單位(業主)按建安工程造價的3.5%徵收勞保基金。對於投資規模較大、分年度投資的項目,可採取簽訂協議分期徵收方式。由政務中心(收費局)代收勞保基金的地區,要明確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和政務中心(收費局)各自職責和工作時限,要建立科學合理的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為確保勞保基金的專款專用,各政務中心(收費局)收取的勞保基金直接匯入勞保基金專戶。徵收建築行業勞保基金必須使用省財政廳統一監制的勞保基金專用票據。
為了維護全省建築行業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政策的統一性,各地要嚴格按照省人民政府湘政辦發(1992)20號文明確的:建築企業職工勞保基金管理業務由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具體經辦的規定執行。
二、完善勞保基金的管理政策,調整勞保積累調劑金、管理經費及勞保基金的撥付辦法、標准。
(一)勞保積累調劑金及管理經費的提取:
各地勞保積累調劑金按年度收繳勞保基金入帳額的25%提取,其中:5%作為省級積累調劑金;20%作為市級積累調劑金。
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所需人員、工作經費,按年度收繳勞保基金入帳額分段提取。年內收取勞保基金2000萬元以下的(含2000萬元),按5%計提;超過2000萬元到4000萬元(含4000萬元)部分,按2.5%計提;4000萬元以上部分按1%計提,提取的管理經費直接匯入管理經費專戶,按省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和使用。
提取勞保積累調劑金及管理經費後,其餘部分為基本部分。
(二)勞保基金撥付辦法及標准
1、撥付辦法:
勞保基金收取到帳後,已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省內建築業企業,在工程開工後可按工程進度實行預撥,竣工決算時結清。對不按規定交納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建築業企業,各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可根據企業所在地社保部門提供的欠費通知單,將企業承擔工程項目的勞保基金直接背書到社保部門。未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建築業企業及省外建築業企業承擔工程項目的勞保基金待工程竣工結算時結清、撥付。
建築業專業、勞務公司分包建設工程項目的勞保基金,需雙方在分包合同中明確分配比例,以確保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以落實。
工程項目勞保基金收取到帳、並工程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滿兩年,施工企業不來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辦理勞保基金結算、撥付的將該工程項目勞保基金轉入積累調劑金。經審查不符合撥付條件的建築業企業,各級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應將其收取的勞保基金轉入積累調劑金,不再撥付給企業。
2、撥付標准:
(1)按國務院國發(1997)第26號、省政府湘政發(1997)第43號文規定參加了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省內城鎮建築業企業撥付勞保基金基本部分的100%;
(2)未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省內城鎮建築業企業撥付勞保基金基本部分的50%,外省企業使用省內勞務的,視實際情況撥付;
(3)已參加當地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統籌,且在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了進湘施工備案登記的外省來湘建築業企業,撥付勞保基金基本部分的50%。使用省內勞務的,視實際情況撥付。
基本部分撥付後的余額為積累調劑金。
三、建立健全勞保基金管理制度,加強勞保基金的監督,確保勞保基金專款專用。
建築行業勞保基金是施工企業繳納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費的重要來源。勞保基金的徵收、管理和使用嚴格執行國家、省有關勞保基金的政策和規定,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政策。各級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必須嚴格按本規定及時、足額撥付和結算建築業企業勞保基金。嚴禁任何部門和個人減免、拖欠、截留、擠占挪用勞保基金,確保勞保基金的專款專用。
建設、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勞保基金徵收、撥付、調劑情況監督、稽查,對各級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政務中心(收費局)不按規定徵收、劃撥、管理、使用勞保基金,對拖欠、不足額繳納勞保基金的建設單位(業主)和責任人按國家、省有關法規政策和規定予以處罰。
各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要加強建築行業勞保基金的管理,勞保基金收入應存入設立在國有商業銀行的基金專戶。在確保正常撥付勞保基金有餘額時,為基金的保值增值,可適當轉存定期。為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保基金必須專款專用。
凡撥付到建築業企業的勞保基金,企業要優先用於交納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費,並按勞保費用項目建立帳目,專款專用,任何人不得挪作它用。各建築業企業要按規定真實、准確地向所在地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填報報表和有關資料。要自覺接受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和同級建設、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以上各項,望各地遵照執行。過去有關文件與本規定有抵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本規定由省建設廳負責解釋。從二○○三年七月一日起執行。
⑹ 江門市江海區勞動局的電話號碼是多少
江門市人力資料和社會保障局:
位置:江門市蓬江區堤東路93號
電話:(0750)3333906
(6)勞調基金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設科室及職能介紹:
1、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化管理、質量體系建設、安全、保密、財務、接待、後勤保障、政務公開、離退休人員服務等工作;承辦上級機關及領導督查事項的督辦上報工作;承辦因公出國(境)人員的政治審查工作;協調各科室、直屬事業單位的業務工作。
電話: 3333906
地址: 江門市蓬江區堤東路93號人力資源綜合服務樓6樓
2、人事監察科
負責黨務、紀檢、監察、機關作風建設、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設、人事管理、機構編制等工作,指導開展計劃生育、工、青、婦等工作。
電話: 3935226
地址: 江門市蓬江區堤東路93號人力資源綜合服務樓5樓
3、綜合規劃科
指導和參與制定各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研究、綜合調研工作,提出促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的政策建議;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和人事制度改革總體規劃;
分辦文件、起草校核重要文稿和綜合材料;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新聞宣傳工作;編制機關事業單位、機關雇員招錄計劃及人員結構調整計劃;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綜合統計數據的分析工作。
電話: 3935280
地址: 江門市蓬江區堤東路93號人力資源綜合服務樓6樓
4、法制科
負責宣傳國家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承辦本局涉及法律、政策的事務;承擔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清理工作;
承擔有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指導人事勞動爭議仲裁工作;負責擬訂勞動關系調整政策、制度建設、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實施規范。
電話: 3935296
地址: 江門市蓬江區堤東路93號人力資源綜合服務樓2樓
5、就業促進科(農民工工作科)
負責組織編制就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擬訂統籌城鄉勞動者就業政策並指導組織實施;承擔企業相關人員工資水平調查的統籌協調與組織實施;對企業職工工資進行宏觀調控和指導;負責城鄉 - 3 - 勞動者以及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和管理,健全和規范公共就業服務體系;
負責就業、創業統計工作;參與擬訂就業、創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負責高層次人才和海外留學回國人員、高校畢業生、城鎮下崗人員自主創業資助經費項目管理;
負責人力資源中介機構的監督管理;負責境外人員在我市就業的管理,歸口管理境外企業駐我市機構雇請勞務人員的工作;負責農民工就業的指導、協調與管理有關工作。承擔市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
電話: 3506896
地址: 江門市蓬江區堤東路93號人力資源綜合服務樓4樓
6、職業能力建設科
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和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激勵政策;擬訂全市公務員培訓、軍隊轉業幹部培訓、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繼續教育、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培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培訓的規劃及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
審批社會力量職業培訓辦學;承辦市級公務員、專業技術人員培訓施教機構准入事宜並指導、評估其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企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繼續教育;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核准職業技能鑒定機構設置,管理職業技能鑒定工作;
擬訂技工學校的發展規劃、管理規則及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技工招生教育管理工作;指導開展職業技能競賽。
電話: 3327033
地址: 江門市蓬江區堤東路93號人力資源綜合服務樓4樓
8、公務員管理辦公室
負責全市公務員法貫徹實施工作;負責全市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公務員的錄用、調任和登記工作;按許可權負責市直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公務員的考核、轉任、職務任免和升降、迴避、辭職辭退、申訴控告、職位管理和非領導職務設置等工作;
按許可權審核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宜;承辦政府工作部門有關人員任免事宜;綜合管理政府獎勵。
電話: 3333394
地址: 江門市蓬江區堤東路93號人力資源綜合服務樓4樓
9、職員和雇員管理科
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及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負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招收、聘用及管理工作;承辦事業單位人員科級職務任職資格審核;
負責辦理市直事業單位人員調動手續;承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獎懲有關工作;負責機關雇員招考、僱用備案、合同鑒證、考核和監督管理工作。
電話: 3873786
地址: 江門市蓬江區堤東路93號人力資源綜合服務樓2樓
10、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
組織實施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政策;組建和管理各專業中、初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委員會;承辦中、初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和專業技術資格證書核發、申報高級專業技術資格材料審查及大、中專院校畢業生的初次專業技術資格考核認定等工作;
負責高級專家人選的選拔推薦和管理工作;負責高級專家延緩退休的核准;負責博士後管理工作。
電話: 3873782、3873779
地址: 江門市蓬江區堤東路93號人力資源綜合服務樓4樓
11、外國專家管理辦公室(引進國外人才智力管理辦公室)
擬訂吸引國(境)外人才智力及留學人員來我市創業、就業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外國專家來我市工作的資格審核和管理服務工作;承擔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認可的受理、初審及年審工作;管理各類出國(境)培訓項目和公派出國研修工作;承擔市政府專家顧問聘任、日常聯絡和服務工作。
電話: 3317363
地址: 江門市蓬江區堤東路93號人力資源綜合服務樓4樓
12、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科(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組織實施軍轉幹部、隨遷家屬的安置政策、計劃;組織軍轉幹部培訓;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轉幹部解困和穩定措施;負責自主擇業的軍轉幹部管理服務;承擔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電話: 3935209
地址: 江門市蓬江區堤東路93號人力資源綜合服務樓2樓
13、工資福利科
執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退休政策,建立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支付保障機制,研究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正常增長機制;承擔公務員工資水平調查的統籌協調與組織實施;承擔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和退休費統發以及調資審核工作;
承擔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的核定工作;承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退職)和出國(境)定居離職手續;指導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工資管理和退休幹部管理工作。
電話: 3336205
地址: 江門市蓬江區堤東路93號人力資源綜合服務樓4樓
14、財務與保險基金監督科
參與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專項資金的管理、監督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專項資金的統計、管理工作;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施監督,指導各市、區做好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工作,承擔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綜合平衡社會保險調劑基金和就業資(基)金;對全市各項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跟進社會保險基金的審計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級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負責人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
電話: 3935233
地址: 江門市蓬江區堤東路93號人力資源綜合服務樓6樓
15、養老與失業保險科(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科)
貫徹執行城鎮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政策,制定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費率和基金征繳、管理辦法;擬訂基本養老金領取條件;擬訂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個人帳戶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
擬訂失業職工登記、管理制度及失業保險金稽核規定並組織實施;擬訂失業人員疾病、生育、死亡的有關待遇辦法;建立失業預警制度,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負責政策性提前退休審批工作;承擔全市企業年金方案的審核和備案管理工作;
制定補充養老保險辦法;擬訂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電話: 3935213
地址: 江門市蓬江區堤東路93號人力資源綜合服務樓4樓
16、農村社會保險科
擬訂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發展規劃和標准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制度和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負責全市征地項目的社會保障落實情況的審核工作;參與指導、監督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繳納和待遇的支付。
電話: 3935272
地址: 江門市蓬江區堤東路93號人力資源綜合服務樓5樓
17、醫療與生育保險科(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
擬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的發展規劃和標准並組織實施;擬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組織擬訂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的葯品、診療和醫療服務設施的范圍和支付標准;擬訂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
組織制定基本醫療、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的資格審定標准、審定辦法、監督管理辦法及費用結算辦法;負責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的確定、監督、考核和獎懲;擬訂參保人群就醫管理相關政策;指導制定公費醫療管理辦法及其改革方案;負責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工作。
電話: 3935232
地址: 江門市蓬江區堤東路93號人力資源綜合服務樓4樓
18、工傷保險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工傷保險的基本政策、發展規劃和標准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工傷預防和康復政策;擬訂工傷保險基金調劑(儲備)金政策並提出支配計劃;組織擬訂工傷定點醫療機構、康復機構、康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審定標准和管理政策;
負責市直單位員工工傷認定工作,指導、協調各市、區級工傷認定工作;組織實施勞動能力鑒定工作,負責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日常工作。
電話: 3935236
地址: 江門市蓬江區堤東路93號人力資源綜合服務樓2樓
19、勞動保障監察綜合執法監督支隊 (勞動關系科、信訪科)
負責擬訂勞動監察制度、執法規范和標准;組織全市開展勞動保障監督檢查活動,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依法處理勞動糾紛引發的突發性事件;
監督、指導各市、區開展勞動監察工作,依法查處和督辦全市重大勞動保障違法案件;指導和協調勞動關系處理工作;審核指定的市屬和中央、省駐本地企業關閉破產、改制等職工分流安置方案;審核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
貫徹落實企業職工福利有關政策;指導勞動標准實施工作;承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
電話: 3317023
地址: 江門市蓬江區堤東路93號人力資源綜合服務樓2樓
19、人才開發科
參與擬訂全市人才隊伍建設的總體規劃、政策法規、發展戰略並組織實施;負責統籌人力資源調查、統計和分析工作;參與組織開展人才工作考核;牽頭擬訂引進人才優惠政策及配套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人才工程、計劃、項目以及專家服務的綜合管理等工作;
負責高級專家人選的選拔推薦和管理工作;承擔領軍人才評審等工作;承擔市政府專家顧問聘任、日常聯絡和服務工作;為我市用人單位提供人才引進、人才管理服務的政策咨詢;負責綜合管理本局對外合作與交流項目有關工作;承辦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電話:3935228
地址:江門市蓬江區堤東路93號人力資源綜合服務樓6樓
⑺ 如何看待中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申請辦理社保基金託管業務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設有專門的基金託管部。 (二)實收資本不少於80億元。 (三)有足夠的熟悉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 (四)具備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資產的條件。 (五)具備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第十九條社保基金託管人由理事會確定。申請社保基金託管業務,需向理事會提交申請書以及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其從事社保基金託管業務的證明。理事會按照招標原則評選社保基金託管人,評選辦法及評選結果報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國人民銀行備案。理事會應逐步創造條件採用招標方式確定社保基金託管人。 第二十條社保基金託管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盡職保管社保基金的託管資產。 (二)執行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的投資指令,並負責辦理社會基金名下的資金結算。 (三)監督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的投資運作。發現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法違規的,向理事會報告。 (四)完整保存社保基金會計賬簿、會計憑證和年度財務會計報告15年以上。 (五)社保基金託管合同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一條社保基金託管人應適應社保基金託管的要求,建立、健全相關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保基金託管人必須退任: (一)社保基金託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 (二)理事會有充分理由認為社保基金託管人應當退任。 (三)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或中國人民銀行有充分理由認為託管不能繼續履行社保基金託管職責。 (四)社保基金託管合同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當社保基金託管人更換或退任時,理事會必須盡快委任新的託管人,並報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國人民銀行備案;新任託管人確定並履行職責後,原任託管人方可退任。 第二十四條禁止社保基金託管人從事下列活動: (一)將其託管的社保基金資產與託管的其他資產混合管理。 (二)託管的社保基金資產與其自有資產混合管理。 (三)挪用其託管的社保基金資產。 (四)有關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其他活動。 第五章社保基金的投資 第二十五條社保基金投資的范圍限於銀行存款、買賣國債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的證券投資基金、股票、信用等級在投資級以上的企業債、金融債等有價證券。理事會直接運作的社保基金的投資范圍限於銀行存款、在一級市場購
⑻ 《勞動部門事業單位專用基金提取 比例的辦法(試行)》的通知 京勞財發[1998]文,適用於文化事業單位嗎
不合理!
根據部勞動出版企業員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中受傷的工人之一下列條件的,殘疾和死亡的第8條的規定,可以認定為工傷:BR />
(1)在單位的日常生產,臨時指定負責人的工作或單位的工作,在緊急情況下,但從事直接關繫到單位沒有指定的物質利益工作的負責人;
(2)負責人的安排或同意,從事的工作單位的科學實驗,發明和技術改進; / a>
(3職業病危害因素造成的職業暴露)在生產環境中;
(4)生產時間和地區,由於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傷害,或由於緊張爆裂疾病造成死亡或第一次搶救治療後,總損失工作能力;
(5)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6)從事救援損傷的持續救災,救援和其他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
(7)因公致殘的戰爭復員轉業企業
(8)在走出去,因為他的工作,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導致受傷或失蹤,或因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後全部喪失勞動能力;
(9)規定的工作時間和必須經過的路線,我的責任的情況下發生的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發生;(10)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情況不能被認定為工傷:
(1)犯罪或違法的;
(2)
(3)爭吵;
(4)酗酒;
(5)故意違反
自殺或自殘;
(六)其他法律,法規。
所以沒有用的護目鏡是一個工傷地區
具體工作傷害賠償事項:醫療費
1,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醫療機構簽訂了服務協議,急救可以到最近的醫療機構。
2,治療工傷的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
3,治療非工傷引起的疾病,受傷的工人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計劃。
住院伙食補貼,由所在單位按照與單位因出差伙食補助費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的70%。
2,醫療機構認證,報紙機構一致同意,受傷工人醫療統籌外,必要的交通和住宿費用報銷,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公務旅行的標准。
工人損失的誤工費(暫停支付期間處理)遭受工傷或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暫停,有薪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原單位按月支付。
2,停止有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經批準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嚴重的人身傷害或特殊,可能會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3,需要治療的受傷工人的薪酬暫停期滿後,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護理
1,生活不能自理需要照顧受傷的工人在懸掛由單位負責支付周期。
2,受傷的工人已評定殘疾和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鑒定委員會的工作能力,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的水平。
生活照顧的生活不能自理,生活不能照顧自己生活的一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標准,分別為50%,每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統籌地區,40%或30%。治療
員工為工傷,享受工傷的情況下,工人被確定為差一分四點殘疾人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優惠:
1 ,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一個傷殘為24個月,我的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我的工資,三個殘疾人,我支付20個月的殘疾程度,四級傷殘為18個月,他的工資;
2,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90%的他的工資,他的工資的85%,二級傷殘殘疾的殘疾他的工資,他的工資,80%的75%的殘疾。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3人受傷的工人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暫停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的好處。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工人識別水平四級傷殘,傷殘津貼為基數,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醫療保險,工傷殘疾。
第二工人被確定為工傷的情況下,在五,六名殘疾人享受以下優惠:
1,根據傷殘等級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的好處標准:5傷殘為16個月,我的工資,6個傷殘為14個月,我的工資;
2,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五殘疾六殘疾的他的工資的60%,70%,他的工資由用人單位按照其工資的規定,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由工人自己,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由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協調基數的年平均每月工資,支付我20個月,18個月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和35個月,30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三個案例被認定為工傷的工人七到十級傷殘享受以下優惠:
1,根據傷殘等級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效益標准:七傷殘為12個月,我的工資,八個禁止10個月,我的工資,九級傷殘8個月,我的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我的工資;
2,終止勞動合同到期我的員工,解除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合作協調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由僱主基地自己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醫療照顧那些在工作中受傷的具體標准補助:7 16 8 14 9 12 10 10;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的具體標准:7月25日,8日,20日,9日,15日,10日,10個月。裝備
診斷患有職業病,一次性醫療照顧那些在工作中受傷的工人給予額外的50%的上??述標準的基礎上。
受傷工人的法定退休年齡5年,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足額發放;不到5年,距法定退休年齡,減為一年每次傷殘就業補助金減少了20%。 1年的法定退休年齡低於10%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工資的全額;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因工死亡補償
工人達到了法定退休年齡的,不支付死亡,他們的直系家庭成員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按照下列規定的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6個月去年在協調工人的月平均工資;
2,以供養親屬退休金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發行按照一定比例的工人工資的工人因工死亡活著,工作能力的親屬。標准:配偶每月40%,每人每月30%,其他親屬,寡婦或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了10%。供養親屬批準的各種養老金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人員活著的工資。供養親屬范圍由國務院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准由人民政府統籌規定,根據當地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中央人民政府備案。
4,在懸掛有薪期間因受傷導致死亡,受傷的工人和他們的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處理。
5級至四級傷殘的工人懸掛有薪期滿後死亡,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第一款第(一),(b)段的處理的規定。在治療期間的費用和一次性賠償
僱用非法勞工工傷賠償
1,意外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的一次性賠償,賠償金額一次性付清應在事故中受傷或者患職業病的工人或童工死亡或勞動能力鑒定後確定付款。
2,識別工作能力,根據屬地原則由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工作能力考核委員會處理。勞動能力鑒定費用由傷亡職工或童工所在單位支付。
3,意外事故中受傷或者患職業病的工人或童工在治療期間的生活費用之前工作能力的鑒定,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必要的交通和其他費用,按照標准和范圍的工傷保險條例「,所有支付的工傷職工或者童工的單位。
4,一次性傷殘賠償金按照以下標准支付:殘疾殘疾賠償金基地16倍,二級傷殘補償基數的14倍,三為賠償基數的12倍,四級傷殘的補償基數的10倍,五殘疾賠償基數的8倍,6個殘疾賠償金基地6次,7殘疾補償基數的4倍8個殘疾賠償金的基礎三次, 9殘疾補償基數的2倍十級傷殘補償基數增加一倍。
5,死亡,意外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造成死亡的一次性賠償支付補償基數的10倍。
6,補償基數是指在地方的工傷保險統籌前一年的職工平均工資。
勞動部門為小於1-10殘疾人,僅僅只發現你可以不接受勞動者享受工傷,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損失(停止收費期治療的工人)
護理,並仍然享受工傷待遇,所以你勞動部門是極不負責任的,可以尋求律師或工會的幫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