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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簽發保單的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2021-08-02 11:34:28

保險公司萬能賬戶管理規定

停的問題,不是他家一種,凡不符合保監委規定的都要停止。
關於印發投資連結保險萬能保險精算規定的通知保監壽險〔2007〕335號
各壽險公司、養老保險公司、健康保險公司:
為保護被保險人利益,規范投資連結保險、萬能保險業務發展,我會修訂了投資連結保險、萬能保險的精算規定,現印發給你們,並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附之《投資連結保險精算規定》、《萬能保險精算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二、自本規定實施之日起,《關於印發人身保險新型產品精算規定的通知》(保監發〔2003〕67號)之《個人投資連結保險精算規定》、《個人萬能保險精算規定》(以下簡稱「原規定」)廢止。
三、自本規定實施之日起,各公司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報備投資連結保險產品和萬能保險產品。
2007年10月1日前,各公司按照原規定報備的投資連結保險產品和萬能保險產品可以繼續銷售,並可以執行原規定有關要求。2007年10月1日後,投資連結保險業務應當按照本規定有關要求進行投資賬戶評估、投資單位定價和提取責任准備金;萬能保險業務應當按照本規定有關要求設立萬能賬戶、決定結算利率和提取責任准備金。2007年10月1日後,不符合本規定的投資連結保險產品和萬能保險產品不得銷售。
特此通知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萬能保險精算規定
第一部分適用范圍
一、本規定適用於個人萬能保險和團體萬能保險。
第二部分風險保額
二、除本條第二款規定情形外,個人萬能保險在保單簽發時的死亡風險保額不得低於保單賬戶價值的5%。
年金保險的死亡風險保額可以為零。此處年金保險是指提供有年金選擇權的萬能保險。
團體萬能保險的死亡風險保額可以為零。
死亡風險保額是指有效保額減去保單賬戶價值。其中有效保額是指被保險人因疾病和意外等身故時,保險公司支付的死亡保險金額。
三、萬能保險可以提供死亡保險責任以外的其他保險責任。
第三部分萬能賬戶及結算利率
四、萬能保險應當提供最低保證利率,最低保證利率不得為負。
五、保險公司應當為萬能保險設立萬能賬戶。
萬能賬戶可以是單獨賬戶,也可以是公司普通賬戶的一部分。萬能賬戶應當能夠提供資產價值、賬戶價值和結算利息等信息,滿足保險公司對該萬能賬戶進行管理和利率結算的要求。
六、保險公司應當為萬能賬戶設立平滑准備金,用於平滑不同結算期的結算利率。
平滑准備金不得為負,並且只能來自於實際投資收益與結算利息之差的積累。
七、當萬能賬戶的實際投資收益率小於最低保證利率時,保險公司可以通過減小平滑准備金彌補其差額。不能補足時,保險公司應當通過向萬能賬戶注資補足差額。在其他情況下,保險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萬能賬戶注資。
八、萬能賬戶不得出現資產小於負債的情況。
九、保險公司可以在萬能賬戶中對下列不同情形採用不同的結算利率和不同的最低保證利率:
(一)不同的萬能保險產品;
(二)不同的團體萬能保險客戶;
(三)不同時段售出的萬能保險業務。
按照前款要求,採用不同的結算利率或不同的最低保證利率的,保險公司應當建立與之對應的子萬能賬戶。
十、保險公司在同一個萬能賬戶中採用不同結算利率或不同最低保證利率時,對應的操作方法應當完備、合理,遵循公平性及一貫性原則。
十一、保險公司應當盡量保持結算利率的平滑性。
第四部分費用的收取
十二、萬能保險可以並且僅可以收取以下幾種費用:
一)初始費用,即保險費進入萬能賬戶之前扣除的費用。
二)死亡風險保險費,即保單死亡風險保額的保障成本。風險保險費應通過扣減保單賬戶價值的方式收取,其計算方法為死亡風險保額乘以死亡風險保險費費率。
保險公司可以通過扣減保單賬戶價值的方式收取其他保險責任的風險保險費。
三)保單管理費,即為維護保險合同向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收取的管理費用。
保單管理費應當是一個與保單賬戶價值無關的固定金額,在保單首年度與續年度可以不同。保險公司不得以保單賬戶價值一定比例的形式收取保單管理費。
對於團體萬能保險,保險公司可以在對投保人收取保單管理費的基礎上,對每一被保險人收取固定金額形式的保單管理費。
四)手續費,保險公司可在提供部分領取等服務時收取,用於支付相關的管理費用。
五)退保費用,即保單退保或部分領取時保險公司收取的費用,用以彌補尚未攤銷的保單獲取成本。
十三、期交保險費形式的萬能保險的保險費由基本保險費和額外保險費構成。
基本保險費不得高於保險金額除以20,並不得高於人民幣6000元。此處保險金額是指保單簽發時的死亡保險金額。
保險公司對同一投保人、同一被保險人銷售有多張同一產品的萬能保單的,所有有效保單的基本保險費之和不得高於人民幣6000元。
期交保險費高於基本保險費的部分為額外保險費。
十四、基本保險費初始費用的比例不得超過下表所示的上限。投保人暫緩支付保險費的,以後每次支付保險費時,其中基本保險費的初始費用上限應當參照該保險費原屬保單年度的上限。
保單年度初始費用上限
第一年50%第二年25%第三年15%第四、五年10%以後各年5%
十五、額外保險費初始費用比例的上限為5%。
十六、期交保險費保單追加保險費的初始費用比例的上限為5%。
十七、躉交保險費形式的萬能保險初始費用的比例不得超過下表所示的上限:
保險費初始費用上限
人民幣50000元及以下部分10%
人民幣50000元以上部分5%
躉交保險費保單追加保險費的初始費用比例的上限為5%。
十八、團體萬能保險保險費的初始費用比例的上限為5%。
十九、萬能保險的初始費用不得以減少保單賬戶價值的形式扣除。
二十、對於躉交保險費形式的萬能保險,保險公司收取的退保費用不得高於保單賬戶價值或者部分領取部分對應的保單賬戶價值的以下比例:
保單年度若初始費用小於或等於零若初始費用大於零
第一年10%10%
第二年9%8%
第三年8%6%
第四年7%4%
第五年6%2%
第六年5%0
第七年4%0
第八年3%0
第九年2%0
第十年1%0
第十一年及以後00
對於期交保險費形式的萬能保險,保險公司收取的退保費用不得高於保單賬戶價值或者部分領取部分對應的保單賬戶價值的以下比例:
保單年度退保費用
第一年10%
第二年8%
第三年6%
第四年4%
第五年2%
第六年及以後0
保單賬戶價值和現金價值(即保單賬戶價值與退保費用之間的差額)應當同時列示在利益演示表上。
二十一、萬能保險應當保證各項費用收取的最高水平。若不保證,應在合同條款中約定變更收費水平的方法。
保險公司不得通過費用水平調整彌補過去的費用損失。
二十二、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合同中約定死亡風險保險費費率的最高水平,該最高水平應當表示成中國人壽保險業經驗生命表的一定百分比。
非標准體保險合同的死亡風險保險費應由保險公司根據普遍認可的精算原則確定,不適用本條第一款的規定。
二十三、對於團體萬能保險,保險公司可以在備案或審批的費用基礎上,在本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合理調整。
第五部分持續獎金
二十四、萬能保險可以提供持續獎金。持續獎金是保險公司對持續有效的保單或持續交費的保單,滿足合同約定條件時給予的獎金。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合同和產品說明書上明確說明持續獎金發放的條件及金額。
二十五、保險公司應在產品精算報告中對有關持續獎金的設計、發放、准備金的計提方法以及對公司財務的影響等進行闡述。
第六部分現金價值與責任准備金
二十六、現金價值指保單賬戶價值與退保費用之間的差額。
二十七、責任准備金由賬戶准備金及非賬戶准備金兩部分構成。
一)賬戶准備金等於准備金評估日的保單賬戶價值。
二)為確保未來對保單賬戶之外的理賠、營業費用、持續獎金等支出有足夠的支付能力,保險公司應遵循普遍認可的精算原則決定是否提取非賬戶准備金及提取方法。
保險公司可以參照下述現金流折現方法計算非賬戶准備金,具體步驟如下:
1、預期在未來的每個時間段內,保單賬戶以外的現金流(包括所有保證和非保證保險利益的現金流);
2、若預期的凈現金流在未來的某些時間點為負值,則從最遠的負值點(n)往回,按如下遞推公式計算:
其中:
1)時間段最長為一年。
2)為t時刻的責任准備金,t=0,1,n-1。
3)為[t-1,t]時間段內的凈現金流,t=1,2,n。
4)為相應項目在t時刻的精算現值。
使用上述現金流折現方法時,應遵循普遍認可的精算原則選取精算假設,其中折現使用的利率應以保險公司預計回報率為基礎,但不得高於5%。
二十八、責任准備金的其他要求
一)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普遍認可的精算原則,對萬能保險的保證利益提取適度的責任准備金。
二)責任准備金應逐單計算。但是,若保險公司認為將具有相似特徵的保單分組計算的結果與逐單計算的結果無實質性差異,經保監會批准,也可採用分組方法計算。
合眾財富人生終身壽險(萬能型)A款條款(部分)
1.2合同生效
本主合同自我們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險費後開始生效,我們按照本公司簽發的保險單中確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開始日以後每年的對應日是保單周年日。保單年度以該日期計算。
如果當月無對應的同一日,則以該月最後一日作為對應日。
1.3猶豫期
為了使您充分了解所購買產品的保障范圍,確定選擇了合適的保險金額、保險期間、交費期限和交費金額,自您簽收本保險合同之日起,有10天的猶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間提出解除合同,需要填寫書面申請書,並提供您的保險合同及身份證明,我們會無息退還您所交的全部保險費。自您書面申請解除合同之日起,本保險合同終止,我們自始不承擔保險責任。
1.4合同內容變更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內,經您與我們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主合同的有關內容。變更本主合同的,應當由我們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您與我們訂立書面的變更協議。
1.5投保信息變更
為了保障您的合法權益,在本主合同有效期間內,如果您提供給我們的住址或其他投保信息發生了變更,請以書面的形式通知我們,以便於我們及時為您改變保險合同上的相關信息。
若您的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而未通知我們,我們按本主合同載明的最後住所或通訊地址發送的有關通知,均視為已送達給您。
1.6合同解除
您在猶豫期後,可以書面通知要求解除本主合同,並向我們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合同;2)解除合同申請書;3)您的身份證明。
自我們收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日起,本主合同終止。我們在收到上述證明和資料之日起30天內向您退還本主合同在收到申請書之日的現金價值(見釋義9.1)。在本主合同結算日和結算公布日期間我們不受理解除合同的申請。
2我們提供的保障
2.1投保范圍
凡年滿十八周歲(見釋義9.2),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的人,均可以作為投保人。
凡出生滿二十八天至六十五周歲,身體健康、符合我們承保條件的人,均可作為被保險人。
2.2保險期間
本主合同的保險期間為終身,自本主合同保險責任開始日二十四時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時止。
2.3保險責任
在本主合同保險責任有效期內,我們承擔如下保險責任:
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身故,我們根據身故當時的個人賬戶價值與基本保險金額之和給付身故保險金,本主合同終止。
2.4被保險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的,我們不承擔保險責任:
1)被保險人在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以較遲者為准)起2年內自殺;
2)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故意造成的;
3)被保險人因自身的犯罪行為或因拒捕而導致的;
4)戰爭、軍事行動、暴亂、叛亂、恐怖主義襲擊;
5)被保險人非法服用、吸食或注射違禁葯品、毒品,酗酒或斗毆;
6)被保險人因精神錯亂或失常而導致的;
7)原子能或核能裝置所造成的爆炸、灼熱或輻射;
8)被保險人患有艾滋病(見釋義9.3)(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見釋義9.4)(HIV)(以上病症的定義,應按世界衛生組織所訂的定義為准。若被保險人的血液樣本中發現上述病毒或抗體,則認定已感染該病毒)期間發生身故的。
發生上述情形,造成被保險人身故的,我們退還本主合同現金價值,本主合同終止。
經我們同意,您申請基本保險金額增加的,如被保險人在自新增基本保險金額生效之日起二年內因自殺導致身故的,我們對新增加的基本保險金額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2.5保險責任終止
以下任何一種情況發生時,本主合同及其保險責任自動終止:
1)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內您向我們申請終止合同;
2)被保險人身故後;
3)本主合同因其它條款或其附加合同所列情況而終止的。
3基本保險金額
3.1基本保險金額
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是指由您和我們約定並於保險單上載明的壽險保障的金額。若該金額經本主合同其它條款的修正而發生變更,則以變更後的金額為基本保險金額。如果您為自己的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險,其保險金額總和不得超過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上限。其中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為10萬元人民幣,其他地區為5萬元人民幣。
3.2基本保險金額變更
本主合同有效期內,經我們同意,您可以變更基本保險金額。
本主合同生效一年後,您可隨時向我們申請增加基本保險金額,但每個保單年度最多申請一次。您申請增加基本保險金額時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您按照本主合同的規定已支付了當期應交期交保險費;
2)被保險人六十五周歲的保單周年日之前;
您申請增加基本保險金額時,必須按我們的規定提供被保險人的健康聲明書或本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見釋義9.5)出具的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我們審核同意後,增加的基本保險金額所對應的保險責任自下一個結算日的零時起生效。
本主合同生效一年後,您可隨時向我們申請減少基本保險金額,但每個保單年度最多申請一次。
我們同意後,減少的基本保險金額所對應的保險責任自下一個結算日的零時起效力終止。
若您持續按時交納本主合同的期交保險費達5年以上且被保險人已年滿55周歲,您可隨時申請將本主合同基本保險金額減少至1000元。
5.1保險費的類別
本主合同的保險費分為期交保險費與追加投資保險費。
5.2期交保險費
本主合同的期交保險費的金額由您和我們約定並於保險單上載明。約定的每期期交保險費不得低於2,000元,且為100元的整倍數。期交保險費的交費方式為年交,交費方式為終身交費。
您按照本主合同約定向我們支付首期期交保險費後,應於約定的交費日期支付其餘各期的期交保險費。
5.3期交保險費的緩交
您支付首期期交保險費後,若個人賬戶價值足以支付風險保險費的,您可選擇暫緩支付期交保險費,本主合同繼續有效。
您暫緩支付期交保險費的,以後每次支付期交保險費時,須按順序依次支付以前各期緩交的期交保險費,最後支付當期的期交保險費。所交期交保險費分別歸屬相應的保單年度。
5.4持續交費特別獎勵
您於本主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內,每年均在約定的交費日期或其後的六十日內支付當期期交保險費的,則自第四保單年度起,您於約定的交費日期或其後的六十日內支付當期期交保險費的,我們同時將按當期期交保險費的2%作為持續交費特別獎勵計入個人賬戶。
5.5追加投資保險費
您按照本主合同的規定支付當期的期交保險費後,經我們同意,可隨時支付追加投資保險費,用於增加個人賬戶的價值。每次支付的追加投資保險費不得低於1,000元,且為1000元的整倍數。
5.6保險費的分配和初始費用的收取
您交納的每期期交保險費和每筆追加投資保險費,經我們按照下列比例扣除初始費用(見釋義9.7)後,計入個人賬戶。
每期期交保險費0-4000元的部分超出4000元的部分
第一期55%8%
第二期40%8%
第三期15%5%
第四期10%5%
第五期10%5%
第六期-第十期4%2%
第十一期以後2%2%
每筆追加投資保險費初始費用的扣除比例為5%。
5.7風險保險費
我們對本主合同為被保險人承擔的身故保障利益收取相應的風險保險費。在每月結算日零時,我們按照當日至下月結算日前一日的實際天數收取相應的風險保險費。
對於本主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中止後復效,我們按照本主合同生效日或復效之日至下一個結算日前一日的實際天數收取相應的風險保險費。每日的風險保險費為年風險保險費的三百六十五分之一。
6個人賬戶價值
6.1單獨投資賬戶
單獨投資賬戶是我們為了履行萬能保險產品的保險責任,根據保險監管機關的有關規定,為萬能保險產品設立的投資賬戶。單獨投資賬戶中的資產為我們所有,單獨投資賬戶資產的投資組合及運作方式由我們決定。
6.2個人賬戶
個人賬戶是我們為了履行本主合同的保險責任,為明確您的權益而為您設立的賬戶。
6.3個人賬戶價值
我們同意承保並收取首期保險費後將為您建立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建立時的個人賬戶價值等於:您已經交納的期交保險費減去相應的初始費用,加上您已經交納的追加投資保險費減去相應的初始費用,減去應交的風險保險費。
個人賬戶價值按我們公布的結算利率或最低保證利率累積。我們每月對個人賬戶價值利息結算一次,並將該利息計入個人賬戶。
您後續交納的各期期交保險費在扣除相應的初始費用後計入個人賬戶,追加投資保險費在扣除相應的初始費用後計入個人賬戶。根據本條款(5.4)約定享有持續交費特別獎勵的,該獎勵金額將按照本主合同約定計入個人賬戶。
我們將於每月月初從個人賬戶中扣除本主合同的風險保險費。如果您申請個人賬戶價值部分領取,您申請部分領取的個人賬戶價值將於領取時從個人賬戶中扣除。
6.4個人賬戶價值利息
個人賬戶價值在每月結算日零時或本合同終止時結算。我們按本主合同每日24時的個人賬戶價值與日利率計算當日個人賬戶價值利息,並按計息天數加總得出結算時個人賬戶價值利息。
在結算日零時結算的,計息天數為本主合同上個月的實際經過天數,日利率為公布的結算利率;在本主合同終止時結算的,計息天數為本主合同當月的實際經過天數,日利率為本主合同規定的保證利率對應的日利率。
6.5結算利率
每自然月第1日為結算日。我們每月根據保險監管機關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公司萬能保險單獨投資賬戶的實際投資狀況,確定上個月的結算利率,並在結算日起6個工作日內公布。結算利率為日利率,保證不低於最低保證利率對應的日利率。
6.6最低保證利率
我們計算本主合同個人賬戶價值利息的最低保證利率為年利率2.5%,對應的日利率為0.006849%。
6.7個人賬戶價值部分領取
本主合同有效期內,您可以書面申請領取部分個人賬戶價值。在申請時,需要向我們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合同;
2)個人賬戶價值領取申請書;
3)您的身份證明。
我們在收到上述證明和資料之日起30天內,向您給付部分領取的個人賬戶價值。
對每一保單年度的前兩次部分領取,我們不收取部分領取手續費;對每一保單年度以後的各次部分領取,我們每次收取部分領取手續費20元,該手續費將直接從您的個人賬戶價值中扣除。
您每次申請領取的部分個人賬戶價值以及剩餘的個人賬戶價值均不得低於我們規定的相應最低限額1000元。
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的,投保人不能申請部分領取。
7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復
7.1寬限期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內,在每月結算日零時個人賬戶價值足以支付風險保險費的,本主合同有效。個人賬戶價值不足以支付風險保險費的,自該結算日當日起六十日為寬限期。
寬限期內發生保險事故的,我們仍承擔保險責任,並在給付保險金時,從中扣除欠交的風險保險費。投保人在寬限期內支付保險費的,我們於收取保險費的同時扣取欠交的風險保險費。
7.2合同效力的中止
除本主合同另有約定外,您逾寬限期仍未支付保險費的,則本主合同自寬限期滿的次日零時起中止效力。我們對本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間所發生的保險事故,不負賠償責任。在本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間,個人賬戶價值將予凍結並不計算利息。
7.3合同效力的恢復
本主合同效力中止後二年內,如果您從未提出解除合同申請且從未辦理過合同解除手續,您可以申請恢復合同效力。您應填寫復效申請書,並按我們規定提供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或本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經我們審核同意,雙方達成復效協議,自您按我們的規定支付保險費後的次日零時起,合同效力恢復。我們收到保險費後,按照本主合同寬限期的實際天數扣取欠交的風險保險費及其利息(利息按照寬限期開始日至復效申請日的經過天數以本合同約定利率(見釋義9.8)按日復利計算);並按照復效之日至下一個結算日前一日的實際天數扣取相應的風險保險費。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二年雙方未達成復效協議的,我們有權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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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收到保險公司關於別人保單的情況

保險公司向楊某出具了「人身險暫收收據」,該收據背書的附註聲明有如下內容:「本公司在收到本收據列明的首期保險費,確認投保人/被保險人已完成本公司規定的投保手續,至本公司同意承保簽發保單期間內(以不超過30天為限),如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身故,本公司按照投保人所申請的意外身故保險金,累計給付不超過二十萬元......」,但在保險公司沒有在投保書的承保日期一欄內確認蓋章。楊某無證駕駛兩輪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死亡。楊某的母親鍾某要求保險公司賠償,保險公司拒賠,鍾某訴至人民法院。法院審理:法院認為本案的焦點是:保險合同是否成立;如果保險合同不成立,保險公司是否應對鍾某進行賠償。本案中,保險公司的投保書中明確:「本保險合同自投保人交納首期保險費並且保險公司審核同意承保方成立,保單生效日期溯自投保人交足首期保費次日起。如保險公司不同意承保,承保人前向投保人收取的暫收金額,將及時全額無息退回投保人並收回相關收據。」因為保險公司並未在同意承包一欄內簽字,因此保險合同並未成立。但是保險公司的暫收收據上背書寫明:「本公司在收到本收據列明的首期保險費,確認投保人/被保險人已完成本公司規定的投保手續,至本公司同意承保簽發保單期間內(以不超過30天為限),如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身故,本公司按照投保人所申請的意外身故保險金,累計給付不超過二十萬元......」,該申明應視為保險公司以格式合同的形式向楊某發出要約,表明即使在楊某交納了首期保費,保險公司還未承保簽發保單期間內,如楊某意外死亡,保險公司也將在20萬元的額度內予以賠償。因此,判決保險公司賠償鍾某人民幣20萬元。律師分析:本案涉及的問題就是國外保險業所說的「空白期」保險糾紛。所謂「空白期」,是指從投保人繳納首期保費至保險公司出具保單並承擔保險責任的這段時期。這一階段雖然保險合同尚未成立,但投保人已經繳納了首期保險費,如果保險人拒絕承擔被保險人這段期間發生的意外,通常會引發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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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保單回執管理規定

在壽險業務中,當保險公司簽發保險單後,通常由業務員送至客戶,為避免因業務員在售前服務中的誤導而給客戶帶來損失,保險公司採用簽收回執的方式,嚴格地講,保單簽收回執也是保險合同的一個組成部分。

業務員將保單交於客戶時,由投保人親筆簽收,包括姓名及日期,證明保單已收到(這是客戶所購買的商品,也是理賠時必交的材料),簽收日期起10日內,客戶有相對充裕的時間了解條款,在此期間內可申請猶豫期內退保(除10元工本費外,無需承擔其他費用),同時,各家保險公司對於業務員交回客戶的回執也有不同的規定,通常回執的回收與業務員的業績掛勾,客戶猶豫期內退保,業務員將得不到此保單的傭金,而業務員如果長時間不送達保單或交回執,保險公司也有相應時間加以限制,也就是說,客戶不會因為不簽收回執而使猶豫期無限延長。

因此,回執是保護客戶、業務員和保險公司三方利益。

Ⅳ 保險公司對保單管理有何規定

保險公司對保單管理有何規定?
對保單的管理各家保險公司有不同的規定。一般來說,都會很嚴格,絕對保密。一些領先的保險公司有強大的後援管里平台,對客戶的保單信息進行集中處理,統一管理。客服部負責對客戶進行差異化服務管理,保費部負責續期收費管理,業管負責業務品質管理,保全部負責客戶信息及時變更,兩核部負責核保核賠,售後服務進行客戶維護等。各部門之間資源共享分工協作,並將所有資料嚴格保密,如有泄漏,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除名並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關於保單回執的管理,也很重要。
保單回執要有客戶的親筆簽名,是客戶收到保單並核實無誤的重要憑證。公司沒有收到客戶回執,就視為業務員沒有把保險合同送達客戶,超過規定期限就要對業務員進行處罰。因此保單回執的管理將對業務品質管理起到重要作用。

Ⅳ 再保險公司管理規定

給你看下實例吧,保險業務類的,希望能幫到你保險業務管理規定|回到頂部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培育和發展再保險市場,加強對再保險業務的管理,分散保險經營風險,實現保險業健康協調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再保險,是指保險公司將其承擔的保險業務,部分轉移給其他保險公司的經營行為。本規定所稱合約分保,是指保險公司與其他保險公司預先訂立合同,約定將一定時期內其承擔的保險業務,向其他保險公司辦理再保險的經營行為。本規定所稱臨時分保,是指保險公司臨時與其他保險公司約定,將其承擔的保險業務向其他保險公司辦理再保險的經營行為。第三條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注冊的商業保險公司,包括直接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本規定所稱直接保險公司,是指向投保人簽發保單、直接承擔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本規定所稱再保險公司,是指專門從事再保險業務、不直接向投保人簽發保單的保險公司。本規定所稱再保險分出公司,是指將其承擔的保險業務,部分轉移給其他保險公司的保險公司;本規定所稱再保險分入公司,是指接受其他保險公司轉移的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本規定所稱分出業務,是指再保險分出公司轉移出的保險業務;本規定所稱分入業務,是指再保險分入公司接受分入的保險業務。本規定所稱保險聯合體,是指為了處理單個保險人無法承擔的特殊風險或者巨額保險業務,或者按照國際慣例,由兩個以上保險公司聯合組成、按照其章程約定共同經營保險業務的組織。本規定所稱外資保險公司,是指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外商獨資保險公司、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本規定所稱保險經紀人,是指接受再保險分出公司委託,為再保險分出公司與再保險分入公司辦理再保險業務提供中介服務,並按約定收取傭金的保險經紀機構。第四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保險公司、保險聯合體以及保險經紀人等其他保險機構辦理再保險業務,應當遵守本規定。第五條保險公司、保險聯合體和保險經紀人辦理再保險業務,應當遵循審慎和最大誠信原則。第六條再保險分出公司、再保險分入公司和保險經紀人,對在辦理再保險業務中知悉的上述主體的業務和財務情況,負有保密義務。第七條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鼓勵保險公司和保險經紀人積極為農業保險和地震、洪水等巨災保險提供再保險服務。第八條中國保監會依法對再保險業務實施監督和管理。編輯本段|回到頂部第二章業務經營第九條再保險業務分為壽險再保險和非壽險再保險。保險公司對壽險再保險和非壽險再保險應當單獨列帳、分別核算。第十條保險公司應當依照《保險法》規定,確定自留保險費和每一危險單位自留風險;超過的部分,應當辦理再保險。第十一條直接保險公司辦理合約分保和臨時分保的,應當優先向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發出要約,並符合下列規定:(一)應當向中國境內至少兩家專業再保險公司發出要約;(二)要約分出的份額之和不得低於分出業務的50%。第十二條除航空航天保險、核保險、石油保險、信用保險外,直接保險公司辦理合約分保或者臨時分保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每一危險單位分給同一家再保險分入公司的業務,不得超過直接保險業務保險金額或者責任限額的80%;(二)每一臨時分保合同分給投保人關聯企業的保險金額或者責任限額,不得超過直接保險業務保險金額或者責任限額的20%。第十三條在法定再保險存續期內,直接保險公司應當依照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將其承保的業務及時、足額辦理法定再保險。法定再保險分入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足額支付賠款。第十四條應再保險分入公司要求,再保險分出公司應當將其自負責任以及直接保險的有關情況告知再保險分入公司。第十五條保險公司和保險經紀人可以利用金融工具開發設計新型風險轉移產品,並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中國保監會審批或者備案。第十六條中國境內的再保險分入公司,應當配備在中國境內居住的專職再保險核保人和再保險核賠人。編輯本段|回到頂部第三章再保險經紀業務第十七條保險經紀人從事再保險經紀業務,不得損害保險公司的信譽和合法權益。第十八條保險經紀人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引進或者設計再保險合同。第十九條保險經紀人應當按照與再保險分出公司的約定,及時寄送賬單、結算再保險款項以及履行其他義務,不得挪用或者截留再保險費、攤回賠款、攤回手續費以及攤回費用。第二十條應再保險分入公司的要求,保險經紀人應當按照與再保險分出公司的約定,將其知道的再保險分出公司的自留責任以及直接保險的有關情況及時告知再保險分入公司。第二十一條應再保險分出公司或者再保險分入公司的要求,保險經紀人可以配合進行賠案的理賠工作。編輯本段|回到頂部第四章監督管理第二十二條除中國保監會批准外,外資保險公司不得與其關聯企業從事再保險業務。第二十三條保險公司辦理再保險業務,應當按照精算的原理、方法,評估各項准備金,並按照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準確、足額提取和結轉各項准備金。第二十四條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中涉及再保險業務的內容,應當符合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的要求。第二十五條外國再保險公司分公司的償付能力狀況,按照其總公司的償付能力狀況認定。外國再保險公司分公司自留保費以其總公司直接授權的額度為限。第二十六條直接保險公司應當在每年3月31日以前,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一)除航空航天保險、核保險、石油保險、信用保險外,上一年度辦理合約分保和臨時分保的,每一危險單位分給同一家再保險分入公司的業務,超過直接保險業務保險金額或者責任限額50%的交易情況;(二)上一年度合約分保中,分給各再保險分入公司的份額;(三)上一年度保險經紀人和境外再保險分入公司名單;(四)財產保險公司本年度再保險安排計劃,包括分保政策、合約分保情況、危險單位劃分標准以及每一危險單位的自留限額;(五)人身保險公司本年度再保險安排計劃的變動情況;(六)本年度選擇境外再保險分入公司的條件和標准。第二十七條保險公司應當在每年4月30日以前,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報告:(一)上一年度再保險業務經營情況;(二)精算責任人簽署的、有關再保險業務的各類准備金提取辦法和金額。第二十八條直接保險公司應當將重大保險賠案及其再保險安排情況、再保險政策的重大調整等情況,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報告。前款所稱重大保險賠案是指在一次保險事故中,財產損失賠償在5000萬元以上,或者人身傷亡賠付在3000萬元以上的理賠案件。第二十九條外國再保險公司分公司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向中國保監會提交有關報告:(一)在每年7月30日以前,提交其總公司注冊地保險監管機構根據當地法律出具的、有關其總公司償付能力狀況的意見書或者經營狀況意見書;(二)在每年12月31日前,提交其總公司下一年度授權的承保許可權和自留保費額度;(三)在每年1月31日和7月30日以前,提交有關轉分保業務情況的報告,包括轉分保分入公司名稱、業務種類、合同形式、分出保費、攤回賠款以及攤回手續費等。第三十條保險公司辦理再保險業務,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的規定,及時、准確地報送再保險統計信息以及其他再保險業務資料。第三十一條保險聯合體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上一年度的財務報告、業務分析報告以及向中國境外分保的情況。編輯本段|回到頂部第五章法律責任第三十二條保險公司違反本規定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並處以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對違反本規定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的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國保監會可以區別不同情況予以警告,責令予以撤換,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編輯本段|回到頂部第六章附則第三十三條政策性保險公司辦理再保險業務參照適用本規定。不能適用本規定的,政策性保險公司應當於本規定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有關情況。第三十四條本規定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第三十五條本規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Ⅵ 簽發保險單應注意什麼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購買保險後,需要提交投保單、支付首期報銷費。在經由保險公司審核同意後,投保人會受到一份由保險公司正式簽發的保險單。在簽收保險單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仔細審核保險公司提供的整套保單材料。一般保險產品的保單材料都包含有保險單、保險條款、投保單(副本)、送達回執、客戶服務指南、首期保險費發票等。長期保險產品的保單材料還有現金價值表,提供減額交清功能的產品還有減額交清保額表。應逐條核對保險單及首期保險費發票上的所有項目,如有錯誤,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予以更正。
二、認真閱讀保險條款和有關說明。收到保險單後,應注意了解保險合同的生效時間、保險期間、每年的交費時間,並認真閱讀保險責任、責任免除、現金價值表以及退保約定等內容。
三、妥善保管整套保單材料。保險單及有關單證票據務必妥善保管,注意防水、防潮、防蛀。若保單材料丟失,應及時到保險公司掛失補辦。

Ⅶ 不屬於簽發保險單時的必要注意事項是什麼

在提交了投保單、交納了首期保險費,並經保險公司審核同意承保後,投保人將收到保險公司正式簽發的保險單。在簽收保險單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仔細審核保險公司提供的整套保單材料。一般保險產品的保單材料都包含有保險單、保險條款、投保單(副本)、送達回執、客戶服務指南、首期保險費發票等。長期保險產品的保單材料還有現金價值表,提供減額交清功能的產品還有減額交清保額表。應逐條核對保險單及首期保險費發票上的所有項目,如有錯誤,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予以更正。 2.認真閱讀保險條款和有關說明。收到保險單後,應注意了解保險合同的生效時間、保險期間、每年的交費時間,並認真閱讀保險責任、責任免除、現金價值表以及退保約定等內容。 3.妥善保管整套保單材料。保險單及有關單證票據務必妥善保管,注意防水、防潮、防蛀。若保單材料丟失,應及時到保險公司掛失補辦。

Ⅷ 簽發保險單應注意什麼意思

購買保險後,需要提交投保單、支付首期報銷費。在經由保險公司審核同意後,投保人會受到一份由保險公司正式簽發的保險單。在簽收保險單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仔細審核保險公司提供的整套保單材料。一般保險產品的保單材料都包含有保險單、保險條款、投保單(副本)、送達回執、客戶服務指南、首期保險費發票等。長期保險產品的保單材料還有現金價值表,提供減額交清功能的產品還有減額交清保額表。應逐條核對保險單及首期保險費發票上的所有項目,如有錯誤,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予以更正。
二、認真閱讀保險條款和有關說明。收到保險單後,應注意了解保險合同的生效時間、保險期間、每年的交費時間,並認真閱讀保險責任、責任免除、現金價值表以及退保約定等內容。
三、妥善保管整套保單材料。保險單及有關單證票據務必妥善保管,注意防水、防潮、防蛀。若保單材料丟失,應及時到保險公司掛失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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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簽收保險單時要注意什麼

注意事項:

1、審核保險標的是否清楚,是否符合所投保保險險種。

2、應注意了解保險合同的生效時間、保險期間、每年的交費時間,並認真閱讀保險責任、責任免除、現金價值表以及退保約定等內容。

3、保險標的存放地址、車船行駛區域、貨物裝載工具和運輸路線是否填寫清楚。

4、保險日期和保險期限是否填寫清楚。

5、應附的投保明細表是否齊全,所附的單證、表冊、數字是否符合要求。

6、人身保險投保單內容填寫是否齊全、真實。

7、團體投保的各種人身保險,還須把被保險人姓名等情況一一在清單上列明。

8、妥善保管整套保單材料。保險單及有關單證票據務必妥善保管,注意防水、防潮、防蛀。若保單材料丟失,應及時到保險公司掛失補辦。

9、對特殊要求的保險,還要審核所提要求的可行性、保險責任、期限、保險額及應適用費率的水平等項目。

(9)保險公司簽發保單的管理規定擴展閱讀:

保險單必須明確、完整地記載有關保險雙方的權利義務,保單上主要載有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名稱、保險標的、保險金額、保險費、保險期限、賠償或給付的責任范圍以及其他規定事項。

保險的目的並不限於處理賠案、提供經濟補償,還要立足於積極的預防,提高全社會的防災防損能力,進而保證人民生活長期穩定和社會生產的持續進行。承保的目的就是要識別風險、分析風險,促使被保險人採取有效的風險管理措施,將損失減少到最小程度。

因此,保險人在承保時要審查保險標的狀況、可能發生最大損失的程度以及被保險人的情況。在承保後,還要定期檢查和分析這些風險是否發生了變化。如果某個被保險人的風險增加了,保險人就可能需要提高保險費,或增加保險限制條件,或不再接受該投保人的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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