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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勘基金項目續作有什麼條件

發布時間:2021-08-02 12:03:26

1. 地勘基金運行機制需精心設計

地勘基金項目運行既要遵循地質規律,又要遵循經濟規律

地勘基金項目選定的優劣關繫到基金運行機製成敗

地勘基金項目設計期限一般為3~5年

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有資質的單位

讓知識、技術等要素參與分配是地勘基金項目一種重要形式

《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明確了地質工作體制、機制改革的長遠目標,又指出了面對現實的過渡性措施。建立地質勘查基金是重要的過渡性措施之一。建立地質勘查基金,用於在地質工作體制、機制轉換時期國家承擔投資風險的重要礦產資源前期勘查工作,既有重要的找礦意義,又有深遠的機制意義。從深化改革的角度講,更重要的是機制意義。其主要作用在於注重發揮對社會資金的引導作用,建立礦產資源勘查投入的良性循環機制。筆者就地質勘查基金運行管理及運行機制談幾點認識。

一、認真研究建立地質勘查基金的難點

《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明確了「完善商業性礦產勘查機制」,「確立企業在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中的主體地位」,「對於可以由企業投資的商業性地質勘查項目,政府原則上不再出資」等商業性地質勘查工作任務;同時還提出「建立礦產資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環機制」,「加大財政對礦產資源勘查的資金投入力度,注重發揮對社會資金的引導作用。國家建立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著重用於重點礦種和重點成礦區帶的前期勘查」。根據以上內容,筆者認為在改革過渡時期建立地質勘查基金,既要堅持改革方向,又要面對社會現實。既要注意由於市場體制還不完備,礦政管理法規體系尚不完善,礦業權市場體系還不夠規范,我國市場經濟不發育,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剛剛起步等原因所造成的問題;也要防止出現由於市場本身的缺欠即市場失靈所造成的問題,如過多地採用行政辦法、國家包辦過多,就可能回歸舊體制;同樣,不克服市場失靈的問題,會造成新的混亂。另外,如何既要遵循地質規律,又要遵循經濟規律,在二者的結合上適時適度也是要研究解決的難題。

地質找礦周期長,要在預測5~10年後或稍長(中長期)時期市場需求形勢的基礎上,超前1~2個五年計劃安排地質找礦工作,具有期貨的特點;地質找礦風險大,在目前科學技術條件下世界各國找礦率(找礦項目成功率)不到10%,找不到礦要承擔風險,找到礦往往獲得高收益,又具有博弈特點;另外,地質找礦既要遵循地質工作規律,又是個動態的過程,很少有與設計預期完全吻合的項目,增加或減少投資甚至改變技術方法是經常發生的,投入產出比率在一個較長時期(如一個找礦周期)和一個較大空間(如一個區域或一個成礦區帶)才可顯示規律性,這與其他生產活動是不相同的。所有這些都要在地質勘查基金運行機制設計中充分考慮,才能達到預期的目的。

二、地質勘查基金運行管理可分兩個階段運行

地質勘查資金是改革過渡時期的產物,是公益性地質調查和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聯結的橋梁,其作用決定了對其管理是動態的;其難點決定了其健全完善不能一步到位,要分兩個階段運行,隨改革深化逐步完善。

第一階段,政府主導,實行事業制管理。地質勘查基金建立之初,政府出資為主,基金使用方向體現政府意志,反映宏觀調控走勢。政府既要解決由於市場經濟發展不成熟,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備而帶來的問題,還要防止出現由於市場本身的缺欠即市場失靈所造成的問題。礦產資源勘查投資是風險投資,國家投入建立地質勘查基金實質上是設立國家風險投資引導資金,即「母基金」,通過政府示範性引導資金拉動各類社會資金,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風險投資。這種引導作用市場本身做不到;另外,找礦成效3~5年後方可顯示(一個普查找礦的周期),基金在這一個周期盈(找到礦後出讓礦權)虧(找不到礦注銷資金)才能兌換。政府出資為主,需要穩定一個時期(一個普查找礦周期),使基金能夠保持相對穩定的狀態。

這一時期是國家扶持重要礦產資源前期勘查的起步階段,主要風險由國家承擔,產生效益(出讓礦權分成)形成國家投入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的資本。

第二階段,市場配置,公司制管理。隨著地質勘查基金投入效益產出,社會資金大量進入,實行地勘基金公司制管理條件的成熟,成立地質勘查投資公司進行管理。這時國家前期投入產生的效益(礦業權出讓分成)和國家新投入的資金作為國家股本,投入到有大量社會資金的地質勘查投資股份公司。投資公司的運作,有利於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的發揮,有利於規避風險,有利於發揮投資者的自主權。股東對投資行為進行監督,既能使國家資產(國家股本)保值增值,又促使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投入進入良性循環,進而保證地質找礦重大突破和礦產資源勘查效益的實現。

三、地勘基金的工作部署和項目選擇要精心設計

地質勘查基金使用方向正確與否,工作部署合理與否,以及地質勘查基金項目選定的優劣,既決定找礦效果,又關繫到基金機製成敗。總體原則是統一部署於國家礦產資源發展戰略所確定的重點礦種和重點成礦區帶上。如國家確定的能源、非能源重要礦產等16個礦種,國家規劃的40個重要成礦區帶。

其次,要集中力量、保證重點,遵循地質規律,依據基金規模、經過篩選排隊,有計劃、按步驟開展工作。在選定的區域內,對於現進行勘查的單位,要整合力量(若已登記取得探礦權的,與原探礦權人進行合作),統一部署。

第三,確定地質勘查基金項目,要經過充分論證,有好的成礦背景,有較大資源潛力,有較大儲存空間(如在一個區帶內),有找到大礦的可能。防止項目分散、重復、小而全。項目確定後,要高強度投入,應用現代成礦理論,綜合使用各種先進的方法技術。要有韌性,敢於堅持,善於忍耐,反復比較,力戒浮躁,不急於求成。此外,工作程度一般做到普查,設計期限一般為3~5年。

三、可採用兩種形式確定承擔地勘基金項目的單位

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有資質的項目承擔單位。承擔地質勘查基金項目可以有兩種形式:一種形式是承擔單位按既定的設計書(基金管理機構的項目設計部門編寫)進行施工,只承擔勞務,既不承擔找礦風險,也不參與找礦收益分配:第二種情況是承擔單位在劃定的區域先做出設計,經過審定,再組織實施,項目承擔單位既要承擔一定找礦風險(如交納風險金),體現礦產資源勘查風險投資的特點:又參與收益分配(出讓礦業權收入的一定比例),是知識、技術等要素參與分配的一種形式。

(原載《地質勘查導報》2008年1月24日)

2. 對地質勘查基金運作方式的改進建議

當前商業性礦產勘查形勢,不是全面性的投入不足,而是相反。特別是近年在礦產品大幅度漲價的情況下,拉動了礦業權價款大幅攀升,促使社會資金湧入,出現了新的投入高潮。但是,投入的結構不夠合理:一是在礦種結構上發展不平衡,有色金屬礦種投入不足;二是在勘查階段結構上發展不平衡,勘查前期投入不足。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因為市場調節本身的缺陷,造成投資者急功近利心態和短期行為;有的是市場體系不健全,勘查資本市場至今沒有形成;有的是礦產資源本身稟賦差,勘查成本高,缺少競爭力。面對這種局面,通過建立地質勘查基金加以調整是可行的,但是在運作上必須精心設計,慎重行事。因為它是一把「雙刃劍」,用好了,可以促進商業性礦產勘查的發展;用不好,可能浪費財政資金,並產生長期的負面影響。為此,提出如下建議:

(1)必須明確地質勘查基金的性質,是商業性,而不是公益性。從本質上說,商業性礦產勘查無論是前期投入還是後期投入,都是商業活動,而商業活動最核心的問題就是追求效益。在礦產勘查中要追求效益,就必須規避風險,特別是規避自然風險,為此就必須構建強有力的規避風險機制。前面提到的我國礦產勘查的歷史證明,由財政出資,由事業單位找礦,實行經費核銷制,基本沒有規避風險的機制;由政府出資立項,勘查技術勞務發包,也不能有效地規避找礦風險;油氣勘查由企業自己出資、自己找礦,勘查費用計入礦產成本,自動形成規避風險的機制;財政資金對油氣勘查予以支持,採取「政企合資」的形式,交給企業具體操作,也能規避風險。由此可以得出兩條重要經驗:作為商業性的地質勘查基金,既不能交給事業單位運作,也不能實行經費核銷制,而必須實行企業化運作,資本化投入。在這個大前提下,根據不同類型的礦產和不同的財政投入目的,設計不同的運作模式。

(2)煤田地質勘查方面,考慮到全國已經基本完成普查,可以組成國有資源勘查公司,在國家規劃的指導下開展詳查評價。在此基礎上設置礦業權,通過市場出讓。這樣既可以維護國家在普查階段投入形成的權益,又可以保護不同豐度礦產資源的級差收益,能夠有效地防止國有自然資源資產和追加資本的流失。國有資源勘查公司可以在現有地勘單位的基礎上,通過改造組建,用地質勘查基金注入資本,出讓礦業權作為收入。通過投入和產出的制約,可以形成有效地規避風險的機制。這就是企業化運作,資本化投入。

(3)油氣地質勘查方面,考慮到它從計劃經濟體制階段到市場經濟體制階段,都是在國家出資辦企業,企業出資搞勘查的大框架下進行的,體制和機制都比較順。現在又完全與國際接軌,步入了正常的商業性礦產勘查運行。但是,正是這個體制和機制,不願意投入風險大的區域,既影響公司本身的發展遠景,也影響國家油氣資源潛力評價。針對這種情況,通過地質勘查基金搭橋,可以一舉兩得。具體運作方式可以在現有的「政企合資」模式的基礎上加以發展和完善,一方面,增加財政資金投入的規模,帶動更多的油氣公司資本的進入;另一方面,規范立項程序和項目管理辦法,加強項目執行中的監督。把國家的利益與公司利益有機地結合起來,充分發揮地質勘查基金的帶動作用。

(4)非能源礦產勘查方面,考慮到這些礦產大多數有較大風險,社會資本不願意進入,地質勘查基金可以作為調控手段,起到拉動社會資金進入的作用。因此,在運作上首先要放開探礦權,對西部空白地區勘探、中東部深部找礦等項目,降低門檻,讓社會資金進入。在這些地區,用財政資金獨資勘查,不僅缺乏相應機制,也不具有優勢;如果社會資金不肯進入,則可以通過地質勘查基金與企業合作,帶動其進入。

具體運作可採取以下步驟:

(1)由政府提出基金使用的項目指南,明確基金的使用方向。

(2)由企業(包括企業化的地勘單位)根據項目指南的要求申報項目。經政府審查同意的項目,其申請單位為地質勘查基金合作單位。

(3)地質勘查基金合作單位,可以用地質資料(具備初級礦業權)、勘查技術和資金入股,按股權比例共擔風險,共享收益。

(4)合作項目的勘查技術勞務,通過招標優選承擔者,項目合作單位在同等條件下具有優先權。

(5)基金管理單位要為基金的投入產出效益負責,其產出量必須貨幣化,即以出讓的礦業權價款分成部分為基金的收入,實現基金的良性循環。

3. 關於基金銜接

商業性地質找礦,也同所有商業活動一樣,是一項資金良性循環運動,必須經過3個過程,即供應過程、生產過程和銷售過程。如圖13-1所示。

圖13-1 商業性地質找礦資金循環過程

供應過程是貨幣資金購買生產資料,為生產做准備的過程;生產過程是人們藉助勞動資料對勞動對象進行加工,生產產品和從事勞務的過程;銷售過程是把生產出來的產品賣出去,收回貨幣資金的過程。在供應過程中,貨幣資金轉化為儲備資金(原材料);在生產過程中,儲備資金轉化為生產資金,隨著生產的完成,再轉化為成品資金;在銷售過程中,成品資金又轉化回貨幣資金。這種資金的不斷變化,周而復始的循環,正是產業存續的必備條件。這個條件在任何體制、機制下都是必需的。以地質找礦為例。在計劃經濟體制下,通過在組建地勘單位時注入必要的生產資金,加上勘查過程中不斷撥入的地勘費,可以充分滿足地質找礦3個過程所需要的周轉資金。可是,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後,國家不再為商業性地質找礦提供地勘費,這就相當於國家不再用財政資金購買地質成果。在這種情況下,地勘單位所從事的地質找礦資金鏈斷裂,因為以前它連職工的日常工資都靠地勘費撥款,根本無力承擔長期的產成品資金。這正是地勘單位前幾年所遇到的困難。

地質找礦的特點是周期長,前期風險大。在普查階段,社會資金不願進入,銀行也不願貸款。對此,發達國家和地區是通過發達的股票市場加以應對的,而我國這方面的市場還很不完善。正是在這個背景下,各級政府才出台了「地質勘查基金」制度。它在很大程度上具有暫時替代風險勘查資金市場的作用,關鍵作用是銜接,其重大意義也在於此:

(1)地質調查基金把礦產勘查能力銜接出來了。在我國,地勘單位所握有的現成礦產勘查生產要素,即其擁有的地質找礦技術人員、專業技術裝備、地質資料等,是無可替代的,但地勘單位也正缺少地質找礦周轉資金。而地質勘查基金恰好彌補了周轉資金短缺,從而使地勘單位的礦產勘查能力充分發揮出來。

(2)地質調查基金把礦山企業對礦產資源求之不得的需求銜接起來了。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作為具有獨立經濟利益的礦山企業,自己出資從事地質找礦或購買地質成果是順理成章的,他們也完全認可。但也正是出於追求自身利益的考量,這些礦山企業又不敢向風險較大的預查投入。政府的地質勘查基金正是針對這種情況設置的。

只有通過地質調查基金把這兩方面銜接起來了,我國地質找礦才能正常進行。面對如此重大意義,地質勘查基金的組織實施者,必須著重把握兩點;第一,要與地勘單位銜接好,讓他們的管理和技術精英們也能成為地質找礦成果的受益主體,才能產出良好的銜接效應;第二,要與礦山企業銜接好,地質勘查基金確定的地質找礦項目,一定是經濟社會發展所需要的,是礦山企業開采礦產資源所需要的,必須接受市場的配置。

基金的關鍵作用,既然是整體地質找礦資金鏈的銜接,因此,如果有些地質找礦項目不存在資金鏈的斷裂問題,地質勘查基金的主體就不要進入,這是正確認識和積極推進「基金銜接」所必須堅持的。對此,國土資源部明確規定:「國家財政設立的地質勘查基金主要發揮政策調控和降低勘查風險的作用,主要用於找礦潛力大且社會資金投入意願不強的礦產勘查,同時根據國家礦產資源戰略儲備調控需要,開展相應的勘查工作。」這就是說,地質勘查基金的使用具有明確的政策界線,不與企業爭利。

4. 項目經費支出核算

項目經費支出核算,是指為開展地質項目專項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所發生的各種資金耗費及損失的核算。包括從前期收集資料、調查論證、編寫設計、組織勘查施工、整理分析資料、編審報告到提交成果資料等全過程發生的成本費用。

一、科目設置

按照《地質勘查單位會計制度》的規定和相關專項資金管理的有關要求,專項資金項目支出核算設置以下四級科目:

一級科目:未完地質項目支出、已完地質項目支出、地勘生產、輔助生產、間接費用、管理費用等。

二級科目:地質項目。

三級科目:工作項目(工作手段)。

四級科目:費用項目(支出項目)。

為了簡化核算程序,可利用會計電算化軟體中項目核算功能及輔助核算功能,在「項目核算」功能設置專項資金項目及項目名稱,利用「部門核算」功能設置「工作項目」,進行項目經費支出的輔助核算。

二、核算方法

地勘單位應通過「未完地質項目支出」科目的「中央項目支出」、「地方項目支出」、「礦產資源補償費用項目支出」、「其他項目支出」等明細科目,核算單位為完成專項資金項目所發生的各項支出。

地勘單位通過「已完地質項目支出」科目的「中央項目支出」、「地方項目支出」、「礦產資源補償費用項目支出」、「其他項目支出」等明細科目,核算單位已完工專項資金項目所發生的成本。

地勘單位應通過「地勘生產」科目歸集、計算和結轉各專項資金項目所發生的成本及其他費用。如承接的是野外調查項目即甲類項目,在進行費用歸集時區別工作項目(即工作手段)分別計入如地形測繪、地質測量、物化遙、槽井探、坑探、鑽探、岩礦測試、工地建築、綜合研究及報告編寫、其他地質工作等;同時,按費用的經濟屬性計入人員費、專用燃料和材料費、水電費、交通費、差旅費、會議費、印刷費、用地補償費、勞務費、資詢費、委託業務費、租賃費和其他相關費用等費用明細科目。由於完成各類專項資金項目任務,所使用的工作手段和技術方法不完全相同,地勘單位須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及需要適當增減工作手段,同時應按照所適用的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不同要求以及預算的實際情況增減費用明細科目。

如果承接的是綜合研究項目即乙類項目,在進行費用歸集時直接按費用的經濟屬性計入人員費、專用燃料和材料費、水電費、交通費、差旅費、會議費、印刷費、用地補償費、勞務費、資詢費、委託業務費、租賃費和其他相關費用等費用明細科目即可。同時須按所適用的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不同要求以及預算的實際情況增減費用明細科目。

地勘單位為組織開展專項資金項目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屬於直接費用的,應區分費用屬性直接計入有關工作項目,借記「地勘生產」,貸記有關科目;所屬分隊(或項目部)為組織和管理項目所發生的費用、支出,應先在「間接費用」科目進行歸集,月末再按一定的分配標准,分配計入有關工作項目,借記「地勘生產」,貸記「間接費用」科目;由輔助生產部門提供的勞務,應先通過「輔助生產」科目核算,月末再分配計入有關工作項目,借記「地勘生產」,貸記「輔助生產」科目;單位管理部門為組織和管理各項目按規定應由專項資金項目負擔的各項費用,應先通過「管理費用」科目核算,月末按照一定的分配標准,分配計入有關工作項目,借記「未完地質項目支出」,貸記「管理費用」科目。

月末,結轉專項資金項目實際成本時,借記「未完地質項目」科目,貸記「地勘生產」科目。對於已完工的專項資金項目,經相關部門驗收後,借記「已完地質項目支出」,貸記「未完地質項目支出」。

三、主要會計業務舉例

假設地勘單位發生如下經濟業務。

(1)收到項目經費撥款2 200 000元。

借:銀行存款 2 200 000

貸:地勘工作撥款—礦產資源補償費撥款(A項目)2 200 000

(2)發放工資共計50 000元。其中A項目人員30 000元(其中:地質組工資10 000元,鑽探組20 000元),管理人員10 000元,一分隊工資10 000元。

① 發放工資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 50 000

貸:現金(或銀行存款) 50 000

②月末計算和分配工資費用,管理人員費用10 000元;A項目地質組人員費用10 000元,鑽探組人員費用15 000元;一分隊人員10 000元。

借:地勘生產—人員費—地質測量—A項目 10 000

地勘生產—人員費—鑽探—A項目 15 000

管理費用—人員費 10 000

間接費用—一分隊 10 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 50 000

(3)購買材料款10 000元,轉賬支付。發票與材料已驗收入庫。(單位採用實際成本法進行材料核算)

①購入材料、驗收入庫。

借:材料 10 000

貸:銀行存款 10 000

②A項目鑽探組領用材料3 000元,地質組領用材料1 000元。

借:地勘生產—專用材料和燃料費—鑽探—A項目 3 000

地勘生產—專用材料和燃料費—地質測量—A項目 1 000

貸:材料 4 000

(4)購買套管1 000米,買價100 000元,運費3 500元,已驗收入,貨款已由銀行轉賬支付。

① 購入套管,支付貸款及運費。

借:管材—在庫管材 103 500

貸:銀行存款 103 500

② A項目鑽探組領用新套管500米,金額51 750元。(單位對於下入鑽井內不再起出的管材採用一次攤銷法,其餘管材採用五五攤銷法)。

借:管材—在用管材 51 750

貸:管材—在庫管材 51 750

③月末A項目應提攤銷額。(五五攤銷法)

借:地勘生產—專用材料和燃料費—鑽探—A項目 25 875

貸:管材攤銷 25 875

④ 該批管材報廢時應提攤銷額,同時沖銷管材賬面數。

借:地勘生產—專用材料和燃料費—鑽探—A項目 25 875

貸:管材攤銷 25 875

借:管材攤銷 51 750

貸:管材—在用管材 51 750

(5)購入鑽探工具一批,采購成本為4 000元,已驗收入庫,貨款以銀行存款付訖。該批工具由A項目組領用預計使用期限為10個月,報廢後無殘值。

① 購入工具支付貨款。

借:材料—低值易耗品(庫存) 4 000

貸:銀行存款 4 000

②A項目鑽探組領用。

借:材料—低值易耗品(在用) 4 000

貸:材料—低值易耗品(庫存) 4 000

③每月計算其攤銷額。(10個月)

借:地勘生產—地勘生產—專用材料和燃料費—鑽探—A項目400

貸:材料—低值易耗品(攤銷) 400

④使用期滿予以報廢。

借:材料—低值易耗品(攤銷) 4 000

貸:材料—低值易耗品(在用) 4 000

(6)經預算批准,A項目地質組購置照相機一台,售價10 000元。已驗收並交付使用。

借:固定資產 10 000

貸:銀行存款 10 000

同時:

借:地勘生產—設備使用和購置費—地質測量—A項目10 000

貸:累計折舊 10 000

(7)月末對固定資產按月計提折舊,其中A項目所使用固定資產應計提的折舊額9 000元(其中:鑽探組7 000元,地質組2 000元)。

借:地勘生產—設備使用和購置費—鑽探—A項目 7 000

地勘生產—設備使用和購置費—地質組—A項目 2 000

貸:累計折舊 9 000

(8)A項目鑽探組支付臨時聘用民工勞務費12 000元。

借:地勘生產—咨詢勞務費—鑽探—A項目 12 000

貸:現金 12 000

(9)項目一分隊本月發生材料40 000元,該分隊從事鑽探工作,其中1號機為A項目施工,本月直接成本20 000元;2號機為上半個月為A項目施工,直接成本25 000元,下半月為B項目施工,直接成本35 000元。

①借:間接費用—一分隊—材料費 40 000

貸:材料 40 000

②月末,採用直接成本比例法進行間接費用分配,分配率=40 000/80 000=0.5,A項目鑽探應分攤=(20 000+25 000)×0.5=22 500;B項目鑽探應分攤=35 000*0.5=17 500元。

借:地勘生產—專用材料和燃料費—鑽探—A項目 22 500

地勘生產—專用材料和燃料費—鑽探—B項目 17 500

貸:間接費用—一分隊—專用燃料費 40 000

(10)結轉鑽機修理部門提供勞務的實際成本30 000元。其中 A項目修理工時10天,B項目修理工時20天。單位按工時進行分配,A項目分配金額10 000元,B項目分配金額20 000元。

借:地勘生產—人員費—鑽探—A項目 10 000

地勘生產—人員費—鑽探—B項目 20 000

貸:輔助生產—修理車間 30 000

(11)月末分配專項資金項目應承擔管理費用5 000元,其中 A項目 2 000元,B項目 3 000元。

借:未完地質項目支出—A項目 2 000

未完地質項目支出—B項目 3 000

貸:管理費用 5 000

(12)月末結轉未完地質項目支出。

借:未完地質項目支出—A項目

貸:地勘生產—費用結轉—工作手段—A項目

(13)項目通過驗收,結轉項目總成本。

借:已完地質項目支出—A項目

貸:未完地質項目支出—A項目

(14)下年初2014年建賬時,根據項目主管部門審核意見,將已完的A項目支出數與地勘工作撥款對沖。

借:地勘工作撥款—礦產資源評價項目撥款—A項目

貸:已完地質項目支出—A項目

5. 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投資管理

《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6]342號)規定,地勘基金是指中央財政在一般預算內安排的著重用於國家確定的重點礦種和重點成礦區(帶)前期勘查的專項資金以及探礦權采礦權價款以折股形式上繳所形成的股權。地勘基金支持的礦產資源勘查工作程度原則上控制到普查,其中煤炭資源勘查工作程度可以控制到必要的詳查。對可以全部由企業投資的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項目,地勘基金原則上不再投資。對地勘基金全額投資的勘查成果,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一律採用市場方式出讓礦業權;對地勘基金與社會資本或其他資金合作投資的勘查成果,可以通過項目合同約定礦業權處置。合作投資的地勘基金項目,投資各方按投資比例分享權益。由地勘基金全額投資的項目,其礦業權出讓收入中扣除留給勘查單位一定比例的收益後,由中央與地方按比例分成。

6. 對完善中央地質勘查基金運行機制的一點建議

自中央地勘基金啟動運行以來,社會各界特別是地勘行業十分關注,對《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管理暫行辦法》有不同認識和看法,在基金運行過程中遇到一些障礙和困難,需要進一步健全完善中央地質勘查基金運行機制。

中央地質勘查基金的設立是一項新生事物,其管理和運行機制沒有現成的經驗可循,需要在實踐中不斷探索和完善。前提是必須准確把握設立中央地質勘查基金的定位和目標。《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中明確「建立礦產資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環機制」,「加大財政對礦產資源勘查的資金投入力度,注重發揮對社會資金的引導作用。國家建立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目的在於,一方面是在地質勘查投入總體不足的情況下,以基金形式加大投入;另一方面是通過基金加強重要礦產的前期勘查,適當提高工作程度,降低勘查風險,引導和拉動社會資金投資商業性礦產勘查,逐步形成多元的、良性循環的勘查投入機制,促進找礦突破,實施礦產資源(礦產地)戰略儲備。

在改革過渡時期設立中央地質勘查基金,既要堅持改革方向,又須面對社會現實。中央地質勘查基金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通過財政手段促進礦產勘查的一項政策措施,基金運作要實現國家目標,其運作方式要符合市場機制要求,其運行機制的建立要遵循以下原則:充分體現國家的意志;遵循地質找礦周期長、風險大的規律;按市場機制運作;基金保值增值,滾動發展;利益分配合理,有利於調動各方積極性;方便靈活,便於操作。

《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管理暫行辦法》總體上是按照財政專項管理引入市場機制的思路設計的。實行收支兩條線,項目立項、預算、資金管理完全按財政專項管理,項目組織實施引入市場機制,實行招投標、合同制以及項目監理等市場手段管理。運行一年多來,做了大量基礎性工作,做了有益的探索和完善,建立了一套項目立項和組織實施的辦法。

從一年多來的試點情況看,這一模式的運行管理存在難以克服的障礙和困難。一是基金項目立項按照財政專項管理與項目組織實施的市場運作方式之間存在機制上的矛盾,基金管理機構同時承擔了預算項目申請人和項目合同管理一方當事人的雙重身份,運行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出現各種阻滯和摩擦。二是現行的中央地質勘查基金管理辦法與國家有關礦產勘查開發管理的法規政策之間存在的不相協調和沖突的問題,形成基金運行的障礙。以基金項目收益分配為例,按照現行礦業權出讓收入繳庫程序和分成管理的規定,礦業權出讓必須就地全額繳入國庫並按照規定的分成比例自動分庫,致使《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地勘基金項目礦業權出讓收入預先扣除成本和項目勘查單位的收益後在中央和地方之間分成的做法難以操作。基金項目權益管理辦法也就難以出台。據了解,由於處在基金運行關鍵環節的權益管理辦法遲遲不能出台,直接導致了首批試點項目合作探礦權評估作價、合同簽訂、項目續做等一些列工作無法開展,2008年項目立項工作也因此無法進行,對基金項目組織實施工作產生不良影響。三是目前的基金運行管理(財政專項預算管理)與國家其他地勘專項運行管理沒有本質上的區別,淡化了基金保值增值滾動發展的目標,有可能造成新的地質工作的重復,影響地勘基金的長遠發展和調控作用的發揮,進而失去了建立中央地質勘查基金的機制意義。

因此,建議完善中央地質勘查基金運行機制,改專項預算管理模式為基金管理運行模式。

建議中央財政向基金管理機構注入一定額度的資本金(一次性注入,或大體按1~2個找礦周期分年度注入),由資金管理機構通過組織實施地質勘查工作負責保值增值,滾動發展。在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下,基金管理機構按國家規定的投資方向和市場機制進行投資運作,組織實施勘查項目。按照這個運行模式,制定勘查工作技術方面、財務方面配套管理辦法,使資源、資產、資本管理三位一體,有機結合,形成礦產資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環機制,促進地質找礦突破,實施礦產資源(礦產地)戰略儲備。

(原載《國土資源部咨詢研究中心專家建議》2008年6月14日)

7. 中央地勘基金

中央地質勘查基金自 2006 年設立以來,圍繞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對礦產資源的需求,突出重點礦種和重點成礦區帶的整裝勘查。勘查工作程度為普查,煤炭勘查根據需要開展必要的詳查。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實施的指導思想,一是政策調控,充分體現國家意志。重點支持煤、鈾、鐵、銅、鋁、鉀鹽等國家能源和急需緊缺礦產勘查,有序開展鎢、錫、銻、稀土等優勢礦產資源勘查;二是著力化解風險,促進勘查市場繁榮。通過投資找礦潛力大、風險大、工作程度低的礦產勘查項目和實施退出機制,有力地促進了公益性地質工作與商業性礦產勘查的銜接。重點安排中國短缺、急需的大宗支柱性礦產的勘查。重點部署國家確定的 16 個重點成礦區帶的找礦勘查,特別加強大興安嶺、新疆、青藏高原等工作程度低、找礦潛力大的成礦遠景區的重要礦產勘查。優先安排國家煤炭規劃礦區和南方缺煤省份煤炭資源勘查,為中國大型煤炭基地建設提供有力的資源保障;加強青藏鐵路沿線等邊遠地區資源勘查,促進西部地區資源開發和經濟發展。

「十一五」期間,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實施 188 個項目,共投入資金 18.43 億元,完成鑽探工作量 108 萬米。共發現大中型礦產地 50 處,其中大型 31 處、中型 19 處(圖3-4)。20 個礦種新增了資源量,2010 年已控制的煤、鐵、銅、鉛、鋅和鎳等礦產資源量有較大幅度的提升。

圖3-4 中央地勘基金投資發現的大中型礦床分布示意圖

能源礦產勘查是中央地勘基金「十一五」投資的重點,共實施 43 個項目,投資占總投資的 42.4%。其中,煤炭勘查取得重大成果,提交 28 個大型礦產地。2007 年啟動的內蒙古東勝煤炭規劃區開展普查工作,先後開展艾來五庫溝 — 台吉召、杭東、車家渠 — 五連寨子 3 個整裝勘查項目(18 個勘查區)共 3446 平方千米,按照統一部署,統一設計、同步施工、綜合評價的部署原則,至 2010 年底基本完成普查任務,共投入鑽探 47.8 萬米,投資 6 億元,探明煤炭資源量近 500 億噸的特大型煤田。在雲貴交界、安徽淮北提交 2 處大型優質焦煤礦產地。其它固體礦產勘查進展明顯。在西藏、新疆、青海、甘肅、湖南等省(區)發現一批鐵、鎳、銅等礦種大中型礦產地和具有大型遠景的普查、詳查基地。

8. 關於地質勘查基金運行管理的建議

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一項重要工作是建立地質勘查基金。本文就地質勘查基金運行管理談幾點認識。

一、統一認識建立地質勘查基金的作用

《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工作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明確了:「突出能源礦產勘查」,「加強非能源重要礦產勘查」,「做好礦山地質工作」等商業性地質勘查工作任務。《決定》又明確:「完善商業性礦產勘查機制」,「確立企業在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中的主體地位」,「對於可以由企業投資的商業性地質勘查項目,政府原則上不再出資」。

同時《決定》提出:「建立礦產資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環機制」,「加大財政對礦產資源勘查的資金投入力度,注重發揮對社會資金的引導作用。國家建立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著重用於重點礦種和重點成礦區帶的前期勘查」。

《決定》明確了地質工作體制、機制改革的長遠目標,又指出了面對現實的過渡性措施。建立地質勘查基金是重要的過渡性措施之一。建立地質勘查基金,用於在地質工作體制、機制轉換時期國家承擔投資風險的重要礦產資源前期勘查工作,既有重要的找礦意義,又有深遠的機制意義。從深化改革的角度講,更重要的是機制意義。其主要作用在於注重發揮對社會資金的引導作用,建立礦產資源勘查投入的良性循環機制。

二、認真研究建立地質勘查基金的難點

在改革過渡時期建立地質勘查基金,既要堅持改革方向,又要面對社會現實。既要注意由於市場體制還不完備,礦政管理法規體系尚不完善,礦業權市場體系還不夠規范,我國市場經濟不發育,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剛剛起步等原因所造成的問題;也要防止出現由於市場本身的欠缺即市場失靈所造成的問題。過多的採用行政辦法,國家包辦過多,就可能回歸舊體制;同樣,不克服市場失靈的問題,會造成新的混亂;另外,如何既要遵循地質規律,又要遵循經濟規律,在二者的結合上適時適度也是要研究解決的難題。

地質找礦周期長,要在預測5~10年後或稍長(中長期)時期市場需求形勢的基礎上,超前1~2個五年計劃安排地質找礦工作,具有期貨的特點;地質找礦風險大,在目前科學技術條件下世界各國找礦率(找礦項目成功率)不到10%,找不到礦要承擔風險,找到礦往往獲得高收益,又具有博弈特點;另外,地質找礦既要遵循地質工作規律,又是個動態的過程,很少有與設計預期完全吻合的項目,增加或減少投資甚至改變技術方法是經常發生的,投入產出比率在一個較長時期(如一個找礦周期)和一個較大空間(如一個區域或一個成礦區帶)才可顯示規律性,這與其他生產活動是不相同的。所有這些都要在地質勘查基金運行機制設計中充分考慮,才能達到預期的目的。

三、精心設計地質勘查基金的運行機制

1.地質勘查基金運行管理

地質勘查基金是改革過渡時期產物,是公益性地質調查和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聯結的橋梁,其作用決定了對其管理是動態的;其難點決定了其健全完善不能一步到位,要分兩個階段運行,隨改革深化逐步完善。

第一階段,政府主導,實行事業制管理。在政府領導下,由事業單位進行管理。地質勘查基金建立之初,政府出資為主,基金使用方向體現政府意志,反映宏觀調控走勢。政府既要解決由於市場經濟發展不成熟,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備而帶來的問題,還要防止出現由於市場本身的缺欠即市場失靈所造成的問題。礦產資源勘查投資是風險投資,國家投入建立地質勘查基金實質上是設立國家風險投資引導資金,即「母基金」,通過政府示範性引導資金拉動各類社會資金,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風險投資。這種引導作用市場本身做不到;另外,找礦成效3~5年後方可顯示(一個普查找礦的周期),基金在這一個周期盈(找到礦後出讓礦權)虧(找不到礦注銷資金)才能兌換。政府出資為主,需要穩定一個時期(一個普查找礦周期),使基金能夠保持相對穩定的狀態。

這一時期是國家扶持重要礦產資源前期勘查的起步階段,主要風險由國家承擔,產生效益(出讓礦業權分成)形成國家投入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的資本。

第二階段,市場配置,公司制管理。隨著地質勘查基金投入效益產出,社會資金大量進入,實行地勘基金公司制管理條件的成熟,成立地質勘查投資公司進行管理。這時國家前期投入產生的效益(礦業權出讓分成)和國家新投入的資金作為國家股本投入有大量社會資金投入的地質勘查投資股份公司。投資股份公司運作,有利於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的發揮,有利於規避風險,有利於發揮投資者的自主權。股東對投資行為進行監督,既能使國家資產(國家股本)保值增值,又促使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投入進入良性循環,進而保證地質找礦重大突破和礦產資源勘查效益的實現。

2.地質勘查基金的工作部署和項目選擇

首先,地質勘查基金使用方向正確與否,工作部署合理與否,以及地質勘查基金項目選定的優劣,既決定找礦效果,又關繫到基金機制的成敗。總體原則是統一部署於國家礦產資源發展戰略所確定的重點礦種和重點成礦區帶上。如國家確定的能源、非能源重要礦產等16個礦種,國家規劃的40個重要成礦區帶。

其次,要集中力量,保證重點,遵循地質規律,依據基金規模,經過篩選排隊,有計劃、按步驟開展工作。在選定的區域內,對於現進行勘查的單位,要整合力量(若已登記取得探礦權的,與原探礦權人進行合作),統一部署。

第三,確定地質勘查基金項目,要經過充分論證,有好的成礦背景,有較大資源潛力,有較大儲存空間(如在一個區帶內),有找到大礦的可能。防止項目分散、重復、小而全。項目確定後,要高強度投入,應用現代成礦理論,綜合使用各種先進的方法技術。要有韌性,敢於堅持,善於忍耐,反復比較,力戒浮躁,不急於求成。

工作程度一般做到普查,設計期限一般為3~5年。

3.承擔地質勘查基金項目單位的確定

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有資質的項目承擔單位。承擔地質勘查基金項目可以有兩種形式,一種形式是承擔單位按既定的設計書(基金管理機構的項目設計部門編寫)進行施工,只承擔勞務,既不承擔找礦風險,也不參與找礦收益分配;第二種情況是承擔單位在劃定的區域先做出設計,經過審定,再組織實施。項目承擔單位既要承擔一定找礦風險(如交納風險金),體現礦產資源勘查風險投資的特點;又參與收益分配(出讓礦業權收入的一定比例),是知識、技術等要素參與分配的一種形式。

(原載《國土資源部咨詢研究中心專家建議》2006年6月15日)

9. 基金是否到期續作是什麼意思

就是基金期限到期後持有人是否繼續加入下一期。
和定期存款類似,如果你勾選了繼續,定期存款是會一直滾動參加的。

10. 中央地質勘查基金

2006年,為了增強礦產資源對國民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保障能力,提高礦產資源管理宏觀調控水平,加大國家財政對礦產資源勘查投入力度,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投入,建立礦產資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環機制,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的有關規定,中央財政設立中央地質勘查基金。

一、中央地質勘查基金的特點

(一)重點支持國家急需稀缺礦種的高風險勘查

地勘基金主要用於支持重點成礦區帶、重點礦種的礦產前期勘查,對於可以全部由企業投資的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項目,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原則上不再投資。地勘基金支持的礦種范圍主要是以國家確定的重點成礦區帶的煤、煤層氣、鈾、鐵、銅、鋁、鉛、鋅、錳、鎳、鉀鹽、金等重點礦種為主,適當兼顧國家急需的其他重要礦產;工作程度原則上控制到普查,需要進行井田劃分且構造復雜的煤炭勘查區可以做到詳查。

(二)按照市場經濟原則運作中央地質勘查基金

中央地質勘查基金的項目,其立項全過程公開,在符合資質要求的前提下,各類勘查主體一律平等,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優選項目和勘查單位;採取開放式運作原則,鼓勵各種所有製法人單位根據《立項指南》要求申報項目,鼓勵地方財政資金、社會資本參與項目投資,共享收益、共擔風險;按照合同制管理原則,約定合作各方的權益、責任和義務。

(三)強調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對社會資金的引導和拉動作用

中央地質勘查基金投資在國家整個礦產勘查投資領域中畢竟只是一個方面,要加大勘查投入,提高礦產資源保障程度,根本的還要依靠勘查市場的繁榮與社會資金的投入。因此,中央地質勘查基金通過權威論證立項和開放運作,帶動地方資金、社會資本共同合作,發揮基金在商業性礦產勘查中的導向作用,提高財政資金的投資效益。

(四)中央地質勘查基金要求回報,但不以收益最大化為目標

中央地質勘查基金是一種產業發展風險基金,它不同於一般的投資行為,也不同於以往用於資助或補貼國有地勘單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更不是傳統意義上的財政撥款地勘費。按照公共財政的要求,國家公益性地質工作應由國家財政出資,而商業性地質工作由社會和企業出資。建立中央地質勘查基金,主要用於支持重點成礦區帶、重點礦種的前期勘查。作為公益性地質工作與商業性地質工作的銜接,地勘基金承擔高風險的礦產前期勘查任務。中央地質勘查基金與合作各方按照市場運作的方式,將項目勘查取得的礦業權有償出讓,取得收益後,按照各方投資比例進行分配,從而實現了礦業權的有償出讓和投資各方的收益。通過基金與社會資本的合作,降低社會資本的風險,拉動社會資金的投入,形成「共擔風險、共享收益」的機制,實現地勘投入多元化的同時,地勘基金也可以實現滾動發展和良性循環。

二、中央地質勘查基金的作用

礦產品屬於資源性產品,礦產資源勘查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先行性、基礎性工作。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和社會的全面進步,礦產品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目前已經成為制約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因素。為了保持國民經濟的健康、快速發展,從「十五」開始,國家通過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等宏觀調控手段加大了對宏觀經濟的調控力度。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及其供給,關系著國家的產業政策、投資政策、價格政策等一系列經濟政策,對礦產資源勘查的投入又涉及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等。中央地勘基金的設立和運行,無疑影響著礦產資源勘查甚至開發的品種、數量、質量,影響著資源供給和相關產業發展,進而影響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因此,國家設立中央地質勘查基金的一個主要目的就是要在加大財政對礦產資源前期勘查投入的同時,增強國家對資源勘查開發的宏觀調控能力。

三、中央地質勘查基金的機制

(一)在基金投資方向上的創新

按照全球資源形勢的變化,不斷調整支持的重點,特別注意體現國家的意志,集中力量做好國民經濟發展急需緊缺、大宗重要礦產的勘查工作。

(二)在項目立項實施上的創新

地勘基金以「自上而下」立項方式為重點,「自下而上」項目為補充,著重安排適宜整裝勘查的項目,力求取得有宏觀影響的成果。

所謂「自上而下」立項,是指由地勘基金管理機構根據國土資源大調查和其他公益性地質工作成果,進行項目選區論證,提出尚未登記礦業權的礦產資源勘查項目,經國土資源部和財政部論證確定項目並發布公告,通過招投標等競爭方式優選勘查單位;「自下而上」立項,是指礦業權人按照地勘基金年度立項指南的有關要求編寫立項報告,經省級管理部門初審後向基金管理中心申報,經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論證後,報國土資源部、財政部批准立項。

(三)成果處置的創新

實行中央地質勘查基金退出機制,基金項目完成後,對不能取得礦產資源量、沒有進一步勘查意義的,地勘基金投資按規定程序經批准後予以核銷。對能取得礦產資源量、可供進一步勘查的,屬於地勘基金全額投資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市場競爭方式有償出讓礦業權;合作投資的項目,基金按照合同約定轉讓其權益,合作的其他投資方有優先購買權,即達到預定的前期風險勘查目的後,基金通過出讓礦業權或轉讓權益的方式退出,交由社會資金承接進一步勘查開發工作,在促進商業性礦產勘查的同時,推動礦產資源的有償使用。

(四)管理方式

《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管理暫行辦法》對中央地質勘查基金的管理機構職責分工、項目及預算管理、財務管理、成果管理及礦業權處置、監督檢查等方面做出了明確規定。地勘基金勘查項目實行合同制管理,通過合同約定各方的權益、責任和義務。基金將建立完善的監理制度,採取委託專業的勘查項目監理機構,按照勘查工作規范、技術規程等嚴格實施項目施工監理和成果檢查驗收,實施對項目全過程的經費、工期和質量監管,確保勘查基金有效投入和取得成果。

(五)收益分配

基金投資項目的收益分配,將充分兼顧中央、地方、有關合作方及項目勘查單位的利益。基金全額投資的項目,其礦業權出讓收入扣除留給項目勘查單位一定比例的收益後,由中央與地方按固定比例分成;合作投資的地勘基金項目,扣除應支付項目勘查單位的收益後,由合作各方按投資比例分享權益。留給項目勘查單位的收益比例,按照礦種、項目類型等反映找礦難度因素區別確定,實行找礦智力勞動權益化並且量化,充分體現勘查單位的找礦智力勞動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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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地勘基金項目續作有什麼條件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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