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為現役軍人買商業保險傷亡補償大幅提高
2010年08月18日09:44解放軍報我要評論(43)字型大小:T|T
本報8月3日一版刊發《軍人傷亡保險賠償標准大幅提高——兩名抗洪烈士家屬分別領取60萬元保險賠償金》一稿後,在部隊引起強烈反響。今年以來,各地自然災害頻發,在抗旱、抗震、抗洪等搶險救災行動中傷亡官兵的保險金發放標准等問題,引起全軍官兵普遍關注。記者近日就相關問題,對總後勤部財務部孫黃田部長進行了專訪。
記者:這次對軍人傷亡保險制度進行調整改革,主要考慮是什麼?
孫黃田:這次調整改革,通過修訂軍人傷亡保險制度和引入商業保險機制,採取調整保險金標准和團體購買商業保險相結合的辦法,大幅提高了軍人傷亡補償水平。主要考慮:
一是貫徹落實胡主席、中央軍委的決策指示精神,按照科學發展觀以人為本要求,著力解決官兵傷亡保險待遇方面的實際問題。近年來,社會各行業人員傷亡補償水平逐步提高。相比之下,原軍人傷亡保險制度保障方式單一、補償水平偏低,亟待改進。
二是充分發揮政策制度的保障作用,從制度上保障我軍有效履行新世紀新階段使命任務。當前,全軍部隊戰備訓練、科研試驗、維穩處突、搶險救災等任務重、風險大,對軍人保險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對軍人傷亡保險制度進行調整改革,可進一步充分發揮軍人保險制度的激勵褒揚作用,增強部隊凝聚力戰鬥力。
三是按照全面建設現代後勤的要求,積極推進後勤保障方式的轉變。軍人保險制度作為國家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適應形勢任務的需要,積極探索市場經濟條件下商業保險的補充作用,創新軍人保險保障方式,拓寬軍人保險保障渠道,堅持走投入較少、效益較高的軍民融合式保障路子。
記者:新修訂的《軍人傷亡保險規定》與原來的規定相比,做了哪些大的調整?
孫黃田:1998年7月四總部頒發的《軍人傷亡保險暫行規定》,是我軍建立的第一項保險制度。這次修訂的主要內容有:
一是調整了保險金標准。依據現行政策規定,重點提高了烈士、因公犧牲和6級以上重度殘疾等級的標准,適當提高了7級以下輕度殘疾等級的標准,優化了標准結構,有利於促進部隊傷病殘人員移交安置工作。
二是完善了管理機制。結合軍人保險工作實際,明確了政治機關和財務、衛生部門在軍人傷亡保險工作中的職責,建立了傷病殘保險報備、保險金申請公示和給付核查制度,通過加強事前、事中和事後全程監管,維護政策制度的嚴肅性,確保官兵保險待遇有效落實。
三是規范了業務內容。按照規范化管理的要求,統一了保險金申請、審批與給付程序,明確了保險金受益人的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規范了保險基金預決算編報方法等,便於部隊掌握和執行。
記者:軍隊首次引入商業保險機制,統一為現役軍人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有哪些具體內容?
孫黃田:這次調整改革,在提高軍人傷亡保險金標准、用足現行政策的基礎上,根據軍委和總後首長的指示要求,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參照地方和外軍做法,總後勤部制定下發了《關於軍隊統一為現役軍人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通知》,主要內容:
一是明確了投保方式。軍隊採取團體投保的方式,統一為現役軍人向保險公司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費低、受益面寬,有利於解決因軍人職業或部分崗位風險大,個人投保費用高或保險公司拒保的問題。
二是明確了保險范圍。在現行軍人傷亡保險保障范圍的基礎上,考慮到現役軍人病故大多與軍人職業有關,將現役軍人病故納入商業保險范圍。
三是明確了保費來源。軍隊團體投保商業保險所需經費,由軍費預算統一安排,個人不繳費,有利於減輕軍人的經濟負擔。
四是明確了理賠標准。按照烈士、因公犧牲和病故不同性質,以及軍隊評定的1至10級殘疾等級,分別確定了傷亡保險金標准。
五是明確了管理辦法。保險金的申請、審批和給付等相關程序,按照現行軍人傷亡保險有關規定執行,總後勤部財務部統一與保險公司辦理結算,保險公司不直接參與定性和理賠,有利於保密和方便部隊。
記者:那麼,通過這次調整改革後,軍人傷亡保險金和軍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金金額可達到多少?
孫黃田:按照新的標准制度規定,2010年1月1日以後,現役軍人因戰、因公犧牲或致殘,以及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因病致殘,可以同時享受軍人傷亡保險金和軍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金。烈士保險金標准由8.64萬元提高到60萬元,因公犧牲由5.76萬元提高到30萬元,1至10級殘疾由原標准最高5.04萬元至最低0.48萬元,提高到現標准最高14.5萬元至最低1.75萬元不等。現役軍人病故納入商業保險范圍,可領取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金5萬元。
記者:軍人保險直接關系廣大官兵切身利益,請問您對下一步的軍人保險工作有何設想?重點是什麼?
孫黃田:軍人保險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有效維護軍人權益的一項基本制度,直接關繫到廣大官兵老有所養、病有所醫、傷亡有所償,是一項有利於凝聚軍心和保持部隊穩定的大事、好事、實事。10多年來,在軍委、總部首長的關心重視下,在國家機關的支持配合下,這項事業得到了較好較快發展。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軍人保險工作將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胡主席和軍委總部首長的指示要求,緊緊圍繞服務保障軍隊有效履行新世紀新階段使命任務,以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廣大官兵的切身利益和正當權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重點做好三個方面的工作:
一是建立健全軍人保險法律制度體系。積極適應國家社會保障和軍隊政策制度調整改革,逐步建立以《軍人保險法》為「龍頭」,以配套完善的法規規章為支撐的軍人保險法律制度體系,加快軍人保險工作法制化步伐,為軍人保險事業發展提供法律保障。
二是探索創新軍人保險保障模式。從有效化解軍人職業風險、連帶風險和社會性風險損失入手,不斷拓展商業保險項目,研究建立互助保險辦法,逐步形成軍人保險「多支柱、多層次」的保障模式。
三是進一步提高軍人保險待遇水平。根據軍隊建設發展需要和財力可能,適時調整提高軍人保險待遇標准,建立軍人保險待遇正常增長機制,使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成果惠及全軍官兵。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❷ 保險業的管理制度是怎麼樣的!
1.入司要取得國家保監委的《保代資格證》,只要通過培訓才能掌握保險方面的知識,從容過關。一般保險公司在入司時都要交培訓費,原因是怕你學習後不做,公司就增加了培訓負擔。不過,只要你學習後能開單,公司將會在你頭幾個月的工資中,以學習津貼的形式補發給你。
2.保險業的個人晉升與發展非常人性化,不需要耍社會上的流氓手段達到晉升的目的。在保險業發展分兩條線,一個是走個人發展道路,從業務員到高級專務的路線,不需要你去「拉從頭」。另一個是組織發展路線,就是從業務員到主任、經理等管理團隊的路線。做的好都有管理津貼。團隊越大,產生的保費越多,則待遇越高。各公司有專門的考核辦法。
3.保險代理人的工資被稱為「傭金」。一般是按新保業務的比例計算的,不同的險種計酬標准不一樣,一般期繳時間長的險種計酬點子要相對高一點,短險在5%~10%之間。(注意:按保費考核業務員的傭金是一種計酬制度,並不是拿的客戶的錢,不管公司給你多少傭金,客戶的保險利益是絲毫不會受損的,你盡管心安理得好了。)個人業績做的好的績效津貼要比一般業務員高許多,如果團隊發展的好的管理津貼則是一筆可觀的收入。
4.保險傭金制度是借鑒國外的管理方式而來的,國家法律許可,不是傳銷。
5.如果你想買較大數額的保險,加入業務員是一個不錯的辦法,因為保險只有一個價,不管你是在代理人手上買還是在公司總部、分部買都是一樣的。只有成為保險代理得回自己的傭金就相當於便宜了許多。哈哈,這是一個秘密,公司的人知道了會懲罰的喲
❸ 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的規定
1、為了加強對保險公司的監督管理,維護保險市場的正常秩序,保護被保險人合法權益,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2、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授權,對保險公司實行統一監督管理。中國保監會的派出機構在中國保監會授權范圍內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3、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注冊的商業保險公司。
4、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保險公司依法設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營業部、營銷服務部以及各類專屬機構。專屬機構的設立和管理,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本規定所稱保險機構,是指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5、本規定所稱分公司,是指保險公司依法設立的以分公司命名的分支機構。本規定所稱省級分公司,是指保險公司根據中國保監會的監管要求,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負責許可申請、報告提交等相關事宜的分公司。保險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已經設立分公司的,應當指定其中一家分公司作為省級分公司。
保險公司在計劃單列市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指定一家分支機構,根據中國保監會的監管要求,在計劃單列市負責許可申請、報告提交等相關事宜。
省級分公司設在計劃單列市的,由省級分公司同時負責前兩款規定的事宜。
6、保險業務由依照《保險法》設立的保險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保險組織經營,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或者變相經營保險業務。
❹ 簡述保險公司的風險管理規則
簡述下保險公司的風險管理規則:
1、全面管理與重點監控相統一的原則。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覆蓋所有業務流程和操作環節,能夠對風險進行持續監控、定期評估和准確預警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
同時要根據公司實際有針對性地實施重點風險監控,及時發現、防範和化解對公司經營有重要影響的風險。
2、獨立集中與分工協作相統一的原則。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全面評估和集中管理風險的機制,保證風險管理的獨立性和客觀性。
同時要強化業務單位的風險管理主體職責,在保證風險管理職能部門與業務單位分工明確、密切協作的基礎上,使業務發展與風險管理平行推進,實現對風險的過程式控制制。
3、充分有效與成本控制相統一的原則。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與自身經營目標、業務規模、資本實力、管理能力和風險狀況相適應的風險管理體系。
同時要合理權衡風險管理成本與效益的關系,合理配置風險管理資源,實現適當成本下的有效風險管理。
(4)戰時保險業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保險公司可以設立由相關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部門負責人組成的綜合協調機構,由總經理或者總經理指定的高級管理人員擔任負責,風險管理協調機構主要職責如下:
1、研究制定與保險公司發展戰略、整體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風險管理政策和制度。
2、研究制定重大事件、重大決策和重要業務流程的風險評估報告以及重大風險的解決方案。
3、向董事會風險管理委員會和管理層提交年度風險評估報告。
4、指導、協調和監督各職能部門和各業務單位開展風險管理工作。
5、合理確定各類風險限額,組織協調風險管理日常工作,協助各業務部門在風險限額內開展業務,監控風險限額的遵守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