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貴陽市價格調節基金
所謂價格調節基金,是政府為了平抑市場價格,用於吞吐商品、平衡供求或者支持經營者的專項基金。 1988 年國務院在《關於試行主要副食品零售價格變動給職工適當補貼的通知》中,明確提出了要在全國城市中建立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的要求,《價格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儲備制度,設立價格調節基金,調控價格,穩定市場。」 到目前為止,全國多數城市都建立了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制度。其主要內容有: 1.價格調節基金的設置范圍。價格調節基金是針對某些容易發生市場價格波動、對國計民生有重大影響的商品的調控而設置的。這些商品主要有糧、棉、油、肉、蛋、菜、糖等農副產品。目前我國已建立的價格調節基金主要有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糧食風險調節基金。 2.價格調節基金的籌集。從各地的經驗來看,價格調節基金的主要來源有,政府財政對糧食、蔬菜、豬肉等主副食品的原有價格補貼或預算撥款;向社會的徵收,徵收范圍主要涉及旅館業、旅遊業、建築業、餐飲業、服務業、工商業、運輸業。 3.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一是扶持商品生產。包括對所調控商品的生產基地建設的資金支持,對生產者的收購獎勵或補貼。二是對流通企業的政策性差價補貼。流通企業受政府委託或執行政府物價政策,高價收購、低於經營成本加正常利潤的價格水平銷售商品,因而產生政策性虧損。這部分虧損由政府使用價格調節基金支付。三是支持市場建設。對有利於價格調控而建立的某些商品的批發市場和直銷市場建設,政府可以用價格調節基金支持。 價格調節基金的設立,對於政府抑制通貨膨脹,保持人民生活必 需品價格穩定,防止市場價格的劇烈波動,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因而是用經濟手段管理價格的有效措施。但由於我國價格調節基金制度是根據改革的需要建立起來的,還處於探索階段,需要在實踐中繼續加以健全和完善。主要工作有:一是要根據需要和可能,逐步擴大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范圍和徵收渠道,在鞏固和完善現行的糧食、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制度的同時,逐步建立石油等少數重要資源專項價格調節基金。二是要改善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辦法,提高其使用效率,特別要防止擠占挪用。三是應使價格調節基金法制化,明確其地位、作用、資金來源和使用范圍,並使價格調節基金各項工作制度化、規范化。 價格調節基金必須依照國家規定的審批程序,經批准後才可設立。為進一步發揮價格調節基金在調控價格,穩定市場方面的作用,國家正在起草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在管理辦法出台之前,各地不得亂設價格調節基金;對已設立的價格調節基金,合法的要進行規范,非法的要清理、取消。 目前在國內私募網站中私募排排網是比較好的|好買網比較傾向於公募基金|然後提供一站式高凈值服務又有私募等等訊息的目前就只有金杉財富網了|希望答案對你有用哦。
② 廣州市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規定的第四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每年對價格調節基金使用項目進行審核、監督管理和審查,確保專款專用。
第二十二條價格調節基金上繳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市審計、監察部門對價格調節基金的徵集、解繳、入戶、撥付、使用情況每年審計一次,審計結果應及時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三條征管費用支出包括地方稅務部門代征業務經費和有關部門的管理費用。地方稅務部門的代征業務經費參照代征地方教育附加的標准執行。征管費用主要用於價格調節基金的徵集使用管理,包括基地調研、市場調查、宣傳、培訓、系統開發以及票據、報表印刷等相關費用支出。
價格調節基金的征管費用按規定納入部門預算,從價格調節基金中統籌安排。
第二十四條價格調節基金的繳納義務人、使用單位等應當如實提供相關情況和資料,不得拒絕提供或者虛報、瞞報、謊報。
第二十五條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本級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情況。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或控告價格調節基金徵集、使用、管理中的違法違規行為;認為在價格調節基金的徵集、使用、管理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市人民政府價格、發展改革、財政、監察、審計、地稅等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投訴辦法、投訴電話和通訊地址。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據《廣東省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規定》的有關條款處理。
③ 廣東省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規定的介紹
第五條 價格調節基金的徵集、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循統籌兼顧、公開透明、公平與效率相統一的原則。第六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價格調節基金的主管機關,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政策制定、計劃安排和監督管理;財政部門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資金管理;地方稅務部門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代征、代繳;其他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價格調節基金的相關工作。
④ 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採取應急臨時調節措施保障電力供應和電煤生產供應的緊急通知
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
貴陽市臨時調節電力供應和電煤生產供應
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各有關企業:
《貴陽市臨時調節電力供應和電煤生產供應保障工作方案》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貴陽市臨時調節電力供應和電煤生產
供應保障工作方案
為貫徹落實2011年9月29日全省電煤應急保障工作會議精神,圓滿完成省政府下達給我市的電煤供應任務,全面和超額完成全年經濟社會發展各項目標,確保我市經濟社會實現持續、健康、穩定的良好發展勢頭,根據《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採取應急臨時調節措施保障電力供應和電煤生產供應的緊急通知》(黔府辦發電〔2011〕268號),特製定本方案。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
搞好煤炭安全生產和電煤供應、確保電力生產正常,保障電力供應穩定增長,是實現我市經濟社會平穩、快速、高效發展最重要的基礎工作之一,是我市經濟運行調度和管理的關健環節和重要舉措。當前我市正處於加快發展、加快轉型、推動跨越的關鍵時期,全市幹部群眾同心同德、艱苦奮斗,我市經濟呈現又好又快的發展勢頭。在這樣特殊關鍵時期,如果在電煤和電力供應上出現問題,不僅將直接影響基本民生和社會穩定,還有可能失去來之不易的發展成果。因此,各級各相關部門、各電煤電力生產單位要進一步提高認識,採取一切可以採取的措施,調動一切可以調動的資源,不講條件、不談困難、不找借口、不打折扣,迅速扭轉電力供應和電煤供應緊張的被動局面。
二、明確目標,確保完成
確保完成省下達的日供電煤任務3000噸的目標,進而確保我市不被拉閘限電,保證我市電力生產與供應穩定。同時,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冬季生產生活用煤,確保價格不上漲。
三、抓好煤礦安全生產,強化電煤供應保障措施
(一)大力提高煤礦產能,夯實電煤煤源保障基礎。增加煤炭產量是保障電煤供應的重要前提,當前電煤需求旺盛,各產煤區(市、縣)、各有關部門要突出重點,鼓勵煤炭企業抓住有利時機,加快生產、安全生產、提高產量,並按計劃完成和超額完成電煤供應任務,不能完成電煤供應的煤礦企業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各產煤區(市、縣)政府、市相關部門要因地制宜、實事求是、積極穩妥地推進煤炭資源整合和煤礦企業重組,堅決關閉不符合安全生產要求和產業政策的小煤礦。積極組織具備條件的煤礦在保障安全生產的前提下抓好煤炭生產,加快對已批准進行聯合試運轉煤礦的驗收審批進程,盡快提升煤炭產能。
(二)量化分解,層層落實。各產煤區(市、縣)政府、電煤保障供應責任單位要進一步細化措施,明確責任,將電煤任務再次分解落實到各生產礦井,並將任務分解落實情況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備案。電煤保障供應工作要實行每旬考核制度,對未完成電煤供應計劃的,要督促其完成電煤任務,期間停止其煤炭產品的銷售;對連續10天不供電煤的煤礦,採取停產等措施予以整頓。各級主管部門應將其電煤供應情況作好記載,作為審核煤礦企業相關證照的首要條件,未完成供煤任務者不得通過其證照審核。各區(市、縣)政府要確保電煤保障供應任務到礦、責任到人,確保完成日供電煤任務。同時要統籌兼顧,安排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對困難群眾生產生活用煤給予適當補貼,切實安排和保障好城鄉居民生產生活用煤。
(三)各級工信(經信)部門要督促煤炭與電力生產企業嚴格落實電煤供應合同,煤炭企業要按合同、按質量供應電煤,電力企業要及時結算煤款。
(四)繼續採取強有力的措施,控制電煤外運出省。有鐵路貨運站台(場)的區(市、縣),要嚴格按照《關於進一步加強各貨運站場煤炭運輸檢查點設置的緊急通知》(築府辦發〔2011〕104號)文件精神,加強封關設卡,嚴控電煤經我市外流出省。
(五)堅決清理違反規定和擅自設立的涉煤收費。由市監察局牽頭,會同市工信、財政、物價、安監等部門對全市煤炭收費情況進行全面清理,對違反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收取的涉煤收費一律取消,切實減輕煤炭企業負擔,各區(市、縣)政府要開展自查自糾,徹底清查,並將清查情況於2011年10月25日前報市監察局。對新的《貴州省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徵集使用管理辦法》及《貴州省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徵集使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實施後,違反規定繼續亂收費的地區和單位,要嚴肅查處,切實做到令行禁止、政令暢通。
四、嚴格按要求管理使用好煤炭價格調節基金。
要按照責權統一,人財物相隨的原則,將各級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成建制從各級物價部門調整到相應的工信(經信)部門,實施直接管理。從10月1日起,按新修訂的《貴州省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徵集使用管理辦法》及《貴州省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徵集使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組織開展各項工作。
(一)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對象為原煤、洗混煤。
(二)由從量計征改為從價計征,對省內用煤徵收標准為銷售價的10%,最低不低於50元/噸,對銷往省外的原煤、洗混煤,在10%的基礎上,每噸加征200元。
(三)縣級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委員會統一負責組織徵收,要嚴格按照徵收范圍和標准足額徵收煤炭價格調節基金,並按省、市、縣三級6:1:3的比例解繳。
(四)煤炭價格調節基金使用范圍:省級煤炭價格調節基金主要用於補貼火電廠采購電煤,同時兼顧安全生產、居民生產生活用煤補貼;市級、縣級煤炭價格調節基金主要用於礦區經濟結構調整、後續非煤產業發展、礦區地質災害治理和農民生產生活用煤方面,並按規定從本級徵集的煤炭價格調節基金中提取3%的水利建設基金。同時,要安排一定比例基金,由市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委員會統一補貼電廠采購電煤。
(五)市內各發電企業必須積極足額發電,必須及時向煤礦付清購煤款,不得拖欠煤款,凡不按計劃購煤發電的火電企業,將提請省有關部門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五、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務求實效。
(一)切實加強領導。各區(市、縣)黨委、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立即傳達部署,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各級各部門合力抓,切實做到思想認識到位、目標任務到位、政策措施到位、責任分解到位、督促檢查到位、宣傳動員到位。切實增強工作的主動性、針對性、有效性,及時把握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堅決防止借煤炭整合重組之名停止或減少煤炭生產,堅決取消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收取的涉煤費用,堅決查處不作為、亂作為,確保政令暢通,令行禁止。
(二)各區(市、縣)政府是電煤保障供應的責任主體,要嚴格按照省相關要求做好電煤保障供應工作,做好鐵路站(場)的封關設卡工作,嚴格控制電煤外流出省。
(三)各級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委員會是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使用的責任主體,要嚴格按照《貴州省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徵集使用管理辦法》及《貴州省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徵集使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規定管好用好煤炭價格調節基金。
(四)各火電企業是電煤采購的責任主體。要積極籌措資金,按省確定的電煤采購和存煤計劃,足額采購電煤,確保機組滿發穩發。
(五)主動協調配合。各級各部門和發電企業、煤炭生產企業要顧全大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緊密配合,形成合力,認真落實組織煤炭、電力生產供應的各項任務和措施。各級工信(經信)部門要切實負起牽頭任務,發改、財政、國土、監察、交通運輸、物價、質監、安監、稅收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全力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六)嚴格考核問責。建立電煤供應保障約談機制,對完不成任務的區(市、縣)、部門和企業,由市領導和市工信、監察等部門負責人進行約談,對約談後仍不能完成任務的,要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進行嚴格問責。市督辦督查局將各區(市、縣)、各有關部門和單位電煤應急臨時調節措施實施情況納入市政府重點督查內容,會同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監察局等部門督辦落實。
⑤ 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要求
(一)本次規范和完善後的價格調節基金從2008年7月1日開始徵收。
(二)符合繳納價格調節基金的企業,要切實履行基金繳納義務,按時足額繳納價格調節基金。對違反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規定,拒繳、欠繳、逾期不繳的單位和個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河南省價格監督檢查條例》等有關規定,依法查處。
(三)各級政府、各部門要嚴格按照徵收規定執行,不得擅自擴大徵收范圍,提高徵收標准。對違反徵收管理規定,截留、坐支、挪用價格調節基金,或利用職權徇私舞弊、以權謀私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依紀嚴肅處理。
⑥ 價格調節基金停止徵收了嗎
已徵收了27年的價格調節基金,即將在今年2月1日迎來壽終正寢的一天。清理規范多項政府性基金是國務院在27日的常務會議上發布的最新舉措,與之前的營改增和降低社保費率一並構成了「降成本」的組合拳。--網路『自選基』,獻給老基民的大厚禮。
⑦ 廣東省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規定的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價格調節基金的徵集、使用和管理,充分運用經濟手段調控市場,保持市場價格總水平的基本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價格調節基金的徵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價格調節基金,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徵集,用於平抑、調節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重要商品價格異常波動的專項資金。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設立並運用價格調節基金,努力保持市場價格基本穩定。
價格調節基金實行分級管理。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價格調節基金工作的指導、檢查和監督。
第二章徵集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要通過向社會徵收的方式,徵集價格調節基金。
第八條省級價格調節基金徵收項目和標準是:
(一)對批發環節的成品油按0.02元/升徵收;
(二)對省級電網每年銷售電量按0.003元/千瓦時徵收;
(三)對批發環節的燃氣按0.04元/立方米徵收;
(四)對依法應計征水資源費的取水量按0.03元/立方米徵收;
(五)對基礎電信運營商通信業務收入按0.1%徵收;
(六)對確無法退還消費者的預付通信費按50%徵收;
(七)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徵集項目。
按照前款所列項目徵收價格調節基金的,由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確定具體的繳納義務人,並向社會公布。對存在兩個以上批發環節的同一商品徵收價格調節基金的,不得重復徵收。
第九條市、縣級價格調節基金的徵集項目和標准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規定,並向社會公布。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報省人民政府價格、財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價格調節基金徵集規模應當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市場價格調控需要相適應,對不相適應的徵集項目和標准應當及時調整,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依據本規定向社會徵收價格調節基金的,由同級人民政府地方稅務部門代征。
第十二條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應當嚴格按照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價格調節基金。
第十三條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應當在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申報應繳數額,並如實報送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申報表、銷售(經營)情況明細表以及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後,應當及時匯總、編制《價格調節基金應繳數額明細表》送交同級人民政府地方稅務部門;地方稅務部門應當按照要求代征價格調節基金,並在規定時間內足額解繳到指定的價格調節基金專戶。
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逾期不申報或者不按要求提交申報材料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有關財務資料核算應繳數額。
第十五條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減繳、免繳或者緩繳價格調節基金:
(一)因遭受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突發公共事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二)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三)省、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申請減繳、免繳或者緩繳價格調節基金的,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價格調節基金減繳、免繳或者緩繳申請書》,主要內容包括申請單位名稱、理由、相關財務報表,以及申請減繳、免繳或緩繳的數額和起止時間等;
(二)申請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或者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申請單位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七條申請減繳、免繳或者緩繳價格調節基金的,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出,其中縣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報上一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省、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減繳、免繳或者緩繳價格調節基金的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應說明理由;需要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並限期補正,逾期仍不補正的,可以不予受理。
受理申請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未經批准,不得減繳、免繳或者緩繳價格調節基金。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對價格調節基金繳納數額進行定期核查,於次年5月底前完成對上年全年價格調節基金實繳數額的核查,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第三章使用
第二十條價格調節基金適用於以下情形:
(一)對因執行政府依法採取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而受到經濟損失的生產者、經營者給予適當補償;
(二)為平抑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的異常波動而給予生產者、經營者適當價格補貼、貸款貼息等;
(三)對因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大幅度上漲或者政府提高價格而影響基本生活的低收入群體給予臨時價格補貼;
(四)對因遭受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嚴重影響的基本生活必需品生產者、經營者,給予臨時補貼;
(五)為調控價格、穩定市場,對基本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的儲備和生產基地建設,給予補貼、補助或者貸款貼息;
(六)省、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為調控價格、穩定市場批准適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使用價格調節基金,應當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提出,或者由需要使用價格調節基金的單位向所在地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批准使用價格調節基金的,應當明確具體的使用對象、使用途徑等。
第二十二條申請使用價格調節基金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價格調節基金使用申請書》,包括申請人名稱、項目、使用理由、數額、撥付方式等;
(二)申請人法人登記證書或者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具體的使用操作方案;
(四)申請人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使用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申請人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並限期補正,補正期間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受理時限內;申請人超過規定期限仍不補正的,可以不予受理。
受理申請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在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在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價格調節基金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按規定程序向同級財政部門請撥資金。財政部門應當及時撥付;需要分期分批撥付的,按分期的時間撥付。
第二十五條使用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價格調節基金,並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價格、財政主管部門如實報告使用情況。
第二十六條省級價格調節基金主要用於全省性的市場價格調控和地區間的平衡、調劑,由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制定調劑使用方案,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地級以上市、縣人民政府需要使用省級價格調節基金對本轄區進行市場價格調控的,可以逐級報請省人民政府審批。
第四章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價格調節基金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戶存儲,獨立核算,專款專用,本息滾動結轉使用。價格調節基金專戶管理銀行應當每月向同級人民政府價格、財政主管部門報送價格調節基金的收支統計報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不得將價格調節基金用於平衡本級財政預算。
第二十八條徵收價格調節基金,應當使用統一的稅收票證,以附註的形式註明為價格調節基金。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從本級價格調節基金中列支一定數額的征管費用,彌補代征和管理價格調節基金的必要支出。征管費用的具體數額和撥付方式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價格調節基金的監督和管理。審計、監察部門對價格調節基金的徵集、解繳、入戶、撥付、使用情況每年審計一次,審計結果要及時向社會公示。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對價格調節基金的徵集、使用和管理情況每年開展一次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報同級人民政府,並向社會公示。
第三十一條價格調節基金的繳納義務人、使用單位等應當如實提供相關情況和資料,不得拒絕提供或者虛報、瞞報、謊報。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本級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情況。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或控告價格調節基金徵集、使用、管理中的違法違規行為;認為在價格調節基金的徵集、使用、管理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財政、監察、審計、地稅等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投訴辦法、投訴電話和通訊地址。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方稅務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從欠繳之日起每日處應繳納金額0.05%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價格調節基金,並可依法申請強制執行。
第三十四條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獲准減繳、免繳或者緩繳價格調節基金的,批准機關應當撤銷減繳、免繳或者緩繳決定,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責令限期補繳,可以給予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價格調節基金使用單位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獲准使用價格調節基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監察、審計部門終止撥款,追回已撥付的資金,並在三年內取消其申請使用價格調節基金的資格;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價格調節基金使用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價格調節基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監察、審計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終止撥款,並追回已撥付的資金;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使用單位等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越許可權擅自設立價格調節基金徵收項目或者改變徵收范圍的;
(二)超越許可權或者違反規定程序擅自製定、調整價格調節基金徵收標準的;
(三)超越許可權或者違反規定程序擅自多征、減征、免徵或者緩征價格調節基金的;
(四)違反規定改變價格調節基金用途或者有其他違規使用價格調節基金行為的;
(五)違反「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的;
(六)截留、挪用、侵佔價格調節基金的。
第三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濫用職權的,應當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條價格調節基金徵集、使用、管理的具體實施細則由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地稅部門制定。
第四十一條本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⑧ 建築業 價格調節基金是什麼東西呢 每個月都要繳納嗎納稅依據是什麼稅率呢
價格調節基金,是政府為了平抑市場價格,用於吞吐商品、平衡供求或者支持經營者的專項基金。各地區徵收標准不同,依據廈府(2012)412號文規定,廈門建築業價格調節基金從2012年11月1日起徵收。按建築業營業額的0.2%徵收。
按現行新會計准規定,則「價格調節基金」不在「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核算,「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企業經營活動發生的營業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和教育費附加等相關稅費,與投資性房地產相關的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在本科目核算。
因此,「價格調節基金」應當計入「管理費用」科目,
計提時:
借:管理費用-價格調節基金
貸:其他應付款-價格調節基金
上交時:
借:其他應付款-價格調節基金
貸:銀行存款
如果不採取計提方式,上交時:
借:管理費用-價格調節基金
貸:銀行存款
⑨ 價格調節基金是什麼時間開始徵收的用途是什麼什麼時間停徵
價格調節基金,是國務院(1988)23號文件《關於試行主要副食品零售價格變動給職工適當補貼的通知》中開始要求徵收的,此後全國先後有22個省區的部分市縣實施了價格調節基金制度。 但進入新世紀(14.18,-0.40,-2.74%),由於征管困難和經濟通縮的到來,這一基金在很多地方停止徵收,有的雖未明確停止徵收,但已無來源。 1998年5月1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條規定: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儲備制度,設立價格調節基金,調控價格,穩定市場。這被認為是此次設立價格調節基金的法律依據。 目前全國各地正在集中出台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並表示從9月或10月開始向生產經營企業和個體戶徵收這筆資金。
⑩ 關於修訂印發貴州省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徵集使用管理辦法和貴州省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徵集使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貴州省最新煤炭價格調節基金是;修訂後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徵集,按「從價計征」原則,對原煤按銷售價格的10%徵收。此外,貴州省還實行省內外差別徵集煤炭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