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畜禽養殖企業管理制度
畜禽養殖區域劃分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防治畜禽養殖業污染環境,促進我市畜禽養殖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畜禽養殖單位和養殖專業戶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市畜禽養殖按區域功能定位和環境質量現狀,實行分區管理。
第四條以下區域為畜禽禁養區:
(一)主城區各街道轄區和其他區域的城市建成區;
(二)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的一級保護區;
(三)執行Ⅰ類、Ⅱ類水質標準的水域及其200米內的陸域;
(四)各級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各級風景名勝區,各級森林公園重要景點和核心景區;
(五)法律、法規規定需特殊保護的其他區域。
第五條以下區域為畜禽限養區:
(一)城市規劃區及規劃區以外的居民集中區、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工業區;
(二)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的準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
(三)執行Ⅲ類水質標準的水域及其200米內的陸域;
(四)各級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各級風景名勝區外圍保護地帶,各級森林公園重要景點和核心景區以外的其他區域。
第六條畜禽禁養區、限養區以外的區域為畜禽適養區。
第七條畜禽禁養區內禁止新建、擴建、改建畜禽養殖場。已建的畜禽養殖場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責令關閉或搬遷。其中經當地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批准建設的,其批准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補償。
因教學、科研等特殊情況需要保留的,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並完善畜禽污染防治措施,且不得擴大養殖規模。
第八條畜禽限養區實行畜禽養殖存欄總量控制。畜禽養殖存欄總量超過畜禽養殖存欄控制總量的,不得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有關養殖經營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畜禽養殖場環境管理規定和畜禽廢渣綜合利用規定。
前款所稱的畜禽養殖存欄控制總量,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根據區域(流域)的環境承載能力確定。
第九條畜禽適養區內發展畜禽養殖,應當符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實施的畜禽養殖發展規劃。
第十條新建、擴建、改建畜禽養殖場,必須遵守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治畜禽養殖污染。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已劃定的畜禽養殖區域。調整或重新劃定畜禽養殖區域須遵守本規定第四條、第五條規定。
第十二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畜禽養殖場是指常年存欄量為300頭以上的養豬場、1萬只以上的養雞場和100頭以上的養牛場以及達到規定規模標準的其他類型的畜禽養殖場。
(二)畜禽養殖污染是指畜禽養殖場在畜禽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廢渣(糞便、畜禽舍墊料、廢飼料、畜禽毛羽等)、廢水、惡臭對環境的污染。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重慶市畜禽養殖區域劃分及
養殖污染控制實施方案
為切實做好我市畜禽養殖業污染環境防治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特製定本方案。
一、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1992年頒布實施)
《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國家環保總局2001年9號令)
《重慶市長江三峽庫區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重慶市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
《重慶市飲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596―2001)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GB3838―2002)
二、范圍
(一)對象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專業戶
(二)畜禽養殖區域范圍
1.畜禽禁養區范圍
(1)主城區各街道轄區和其他區域的城市建成區;
(2)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的一級保護區;
(3)執行Ⅰ類、Ⅱ類水質標準的水域及其200米內的陸域;
(4)各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沖區,各級風景名勝區,各級森林公園重要景點和核心景區;
(5)法律、法規規定需特殊保護的其他區域。
2.畜禽限養區范圍
(1)城市規劃區及規劃區以外的居民集中區、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工業區;
(2)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的準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
(3)執行Ⅲ類水質標準的水域及其200米內的陸域;
(4)各級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各級風景名勝區外圍保護地帶,各級森林公園重要景點和核心景區以外的其他區域。
3.畜禽適養區范圍
畜禽禁養區、限養區以外的區域。
三、工作目標
制定畜禽養殖發展規劃,劃定畜禽禁養區、限養區、適養區。力爭通過四年時間,分期分批實施畜禽養殖場取締、搬遷、整合、污染綜合治理等,逐步調整全市畜禽養殖業空間布局。強化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強化養殖業與種植業的有機結合,規范畜禽養殖環境管理,促進畜禽養殖業健康有序發展。
四、任務及要求
(一)制定畜禽養殖發展規劃
2007年8月底前,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畜禽養殖發展規劃(以下簡稱《區縣規劃》),並報市農業局、市環保局備案。
《區縣規劃》要結合實際情況,合理制定發展目標,體現「種養結合、生態養殖、以地定畜」的產業發展思路,突出畜禽養殖業可持續發展與循環產業經濟理念,強化畜禽養殖區域劃分,合理調整畜禽養殖區域布局,實施畜禽養殖區域控制和總量控制;優化畜禽養殖方式和養殖結構,鼓勵建設大中型、標准化畜禽養殖場以及引導農戶畜禽散養行為;落實畜禽養殖場取締、搬遷、整合以及污染整治項目,落實大中型、標准化畜禽養殖場建設項目;促進畜禽養殖廢物綜合利用、促進生態養殖、生態農業的發展。
(二)劃定畜禽養殖區域
2007年8月底前,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按照《規定》要求,完成本轄區畜禽養殖區域劃分方案,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劃定畜禽養殖區域,要充分考慮本轄區城市建設、飲用水源保護、自然保護區等相關環境敏感區的現狀及發展變化情況,結合各類城市發展規劃以及相關產業發展規劃,本著促進區域養殖環境的改善、促進畜禽養殖業健康持久發展的原則,以飲用水源保護區、城市建成區等畜禽禁養區污染防治為重點,組織規劃、建設、市政、農業、環保等相關職能部門實施。
區縣(自治縣)畜禽養殖區域劃分方案需明確畜禽禁養區、限養區、適養區的分布范圍,落實到地塊;針對不同的養殖區域、養殖種類、實施期限等,落實畜禽養殖場取締、搬遷、整合、污染治理的分期實施計劃。
(三)強化畜禽養殖區域管理
1.畜禽禁養區綜合整治
畜禽禁養區內已有的畜禽養殖場,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責令限期取締或搬遷,並恢復土地原使用功能。因教學、科研、旅遊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在完善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程措施,且保證不擴大畜禽養殖存欄規模的情況下,可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保留。實施了管網化沼液生態還田措施的畜禽養殖場,可以推遲至2010年底前取締或搬遷。各年度重點整治區域如下:
2007年,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群眾投訴熱點區域。
2008年,主城九區的街道;建制鎮以上城市建成區。
2009年,執行Ⅰ類、Ⅱ類水質標準的河流、水庫。
2010年,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沖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重要景點和核心景區。
2.畜禽限養區、適養區綜合整治
畜禽限養區實行畜禽養殖存欄總量控制,禁止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已有的畜禽養殖場須限期完善環境保護手續,完善以管網化沼液生態還田為主的畜禽養殖污染綜合整治工程措施,不得設置養殖廢水排放口或溢流口,實現畜禽養殖廢渣和廢水污染零排放。
畜禽適養區內新建、改建和擴建畜禽養殖場,必須滿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實施的畜禽養殖發展規劃的要求,並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採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已有的畜禽養殖場須限期完善環境保護手續,完成畜禽養殖污染綜合治理,從嚴控制畜禽養殖污染排放。
在畜禽限養區內未達到畜禽養殖廢渣和廢水污染零排放要求的、在畜禽適養區內未達到限期治理要求的畜禽養殖場,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限期取締。
各年度重點工作內容如下:
2007年,組織開展畜禽養殖場環保申報、環評審批、限期治理等;組織開展生豬存欄當量500頭以上的大中型標准化畜禽養殖場建設。
2008年,完成畜禽養殖場環保申報、環評審批、大中型標准化畜禽養殖場建設;繼續實施環保限期治理。
2009年,完成違禁畜禽養殖場限期治理。
2010年,完成違禁畜禽養殖場的取締、或搬遷。
五、責任分解
(一)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制定本轄區畜禽養殖發展規劃,劃定畜禽養殖分區管理區域,分期分批組織實施違禁畜禽養殖場的取締、搬遷、整合、污染防治工作。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規劃、建設、市政、農業、環保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違禁畜禽養殖行為及其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二)市政府有關部門
1.市農業局牽頭負責畜禽養殖污染綜合防治工作。負責對畜禽養殖發展規劃及布局、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執行情況實施監督管理,負責畜禽養殖業發展的政策引導和技術指導。協助畜禽養殖區域劃分工作。
2.市環保局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畜禽養殖污染綜合防治技術指導,組織清理和完善畜禽養殖場相關環保手續,協調畜禽養殖區域劃分工作。
3.市市政委依法對主城區畜禽養殖行為實施監督管理,牽頭實施城市建成區內畜禽養殖場取締、搬遷工作。
4.市財政局負責組織制定有關大中型畜禽養殖場建設、畜禽養殖污染治理及廢物綜合利用等財政鼓勵、優惠政策。
5.市政府法制辦、市環保局、市農業局按照各自職責加快推進《重慶市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的制定。
6.市國土房管局、市規劃局、市衛生局、市質監局、市工商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畜禽養殖行為實施監督管理。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
畜禽養殖區域劃分及污染防治工作,關繫到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城市環境質量,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把這項工作作為一項重要任務切實抓緊抓好,將責任落實到部門、落實到人頭,確保此項工作的順利完成。
(二)加大力度,廣泛宣傳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廣泛開展畜禽養殖區域劃分及污染防治的宣傳工作,在全社會營造整治畜禽養殖污染的輿論氛圍,使「種養結合、生態養殖、循環養殖」的觀念深入人心。尤其要做好取締、搬遷等對象的宣傳教育工作。
(三)嚴格執法,強化監管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及時依法查處各種畜禽養殖環境違法行為,重點加大對畜禽禁養區、限養區綜合整治工作的督促檢查和責任追究力度。市政府督查室、市監察局、市農業局、市環保局要組成工作組,對畜禽養殖區域劃分及污染防治工作適時進行技術指導和督促檢查。
(四)建立信息通報制度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每季度向市環保局報送畜禽養殖區域劃分及污染防治工作進展季報。市環保局要及時向市政府報送工作進展情況。
(五)強化年度目標考核
將畜禽養殖區域劃分及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區縣(自治縣)黨政一把手環保實績考核和市政府目標考核內容。
2. 涉農保險 管理辦法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我國的《農業保險統計制度》分為農業保險和涉農保險兩大類。農業保險包括種植業保險和養殖業保險。
涉農保險是指除農業保險以外,其他為農業服務業、農村、農民直接提供保險保障的保險,包括涉及農用機械、農用設備、農用設施、農房等農業生產生活資料,以及農產品(000061)儲藏和運輸、農產品初級加工、農業信貸、農產品銷售等活動的財產保險;涉及農民的壽命和身體等方面的人身保險等。
3. 農業養殖業如何購買保險
向保險公司申請,訂立保險合同。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生豬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義務。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合同。
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及地方有關生豬養殖管理的規定,搞好養殖管理,建立、健全和執行防疫、治療的各項規章制度,接受畜牧部門和保險人的防災檢查及合理建議,切實做好安全防災防損工作,維護保險生豬的安全。
(3)養殖業保險機構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農業養殖業保險的相關要求規定:
1、保險生豬的每頭保險金額由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協商確定,並在保險單中載明,但最高不得超過保險人規定的可保金額。保險金額=每頭保險金額×保險數量(頭)。保險數量以保險單載明為准。
2、自本保險期間開始之日起的15日內為保險生豬的疾病觀察期,保險生豬在疾病觀察期內因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疾病導致損失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保險期間屆滿續保的生豬,免除觀察期。
3、保險費按保險數量乘以每頭保險費計收。按上一年末累計、或投保前連續12個月累計出欄數量投保的規模場,保險人在賠償保險金後按照賠償數量補收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