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國保監會和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的區別
1. 中國保監會成立於1998年11月18日,是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
主要任務是:
擬訂有關商業保險的政策法規和行業規則;依法對保險企業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依法查處保險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維護保險市場秩序,培育和發展保險市場,完善保險市場體系,推進保險改革,促進保險企業公平競爭;建立保險業風險的評價與預警系統,防範和化解保險業風險,促進保險企業穩健經營與業務的健康發展。
2.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成立於2001年3月12日,是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同意並在國家民政部登記注冊的中國保險業的全國性自律組織,是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職責: 自律、維權、服務、交流。
自律: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通過簽訂自律公約、制定行業標准和行業指導性條款來約束不正當行為;弘揚誠實守信的職業道德,建立健全保險業誠信體系;加強保險從業人員和中介機構的自律管理,監督執業行為,進行自律懲戒。
維權:參與決策論證,提出有利行業發展的建議;開展調查研究,反映行業呼聲;加強與監管機關和政府部門溝通,維護會員和消費者合法權益。
服務:以會員需要和行業發展修求為導向,切實增強提供服務的主動性和針對性,努力為會員單位,保險消費者及決策機關提供服務,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交流:通過協會會員間、與國內外保險業間、與其他行業間的交流與合作,溝通情況、收集信息、引進技術、推廣經驗、反映業內動態,為會員、保險公司客戶和社會公眾服務。
2. 保險協會的職能是什麼關系
簡述保險的基本職能和派生職能.
基本職能:(1)分散風險職能.保險將某一單位或個人因偶然的災害事故或人身傷害事件造成的經濟損失,以收取保費的方式平均分攤給所有被保險人,實現分散風險的職能.通過這一職能,風險既可以在空間上充分分散,也可以在時間上充分分散.(2)補償損失職能.保險人將收取的保險費用為被保險人因合同約定事故所導致的經濟損失提供補償,實現補償損失的職能.分散風險和補償損失是手段和目的的統一,是保險本質特徵的基本反映,是保險的兩項基本職能.
派生職能:保險的派生職能是在保險固有的基本職能基礎上發展而來的,歸根到底,是伴隨著保險分配關系的發展而產生的.(1)基金積累職能.現代保險運用穩健的精算方法計算保險費率,通常是繳納保費在先,履行賠付或給付責任在後,保險人在一定時間內持有資金並可以加以投資,形成保險資金,從而為分散風險提供了堅實的基礎,這就是保險的基金積累職能.如果現代保險沒有這一職能,就難以正常維系和發展保險分配關系.(2)風險監督職能.分散風險的對價是分攤保險費,被保險一方必然要求以盡可能低的保費獲取同樣的保險保障.因此,被保險人之間,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必然會對風險加強相互監督,以期盡量減小乃至消除不利的風險因素,達到減少損失和減輕負擔的目的,這就是保險的風險監督職能.在行業協會保險和相互保險中,風險監督是在其會員之間進行的,對於商業保險,則是在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進行的.(3)社會管理職能.保險的社會管理職能主要是指在保險業提供商業保險產品時,能夠滿足人民群眾需要,它在對社會生產,人民生活提供必要保障的同時,解除社會生產者後顧之憂,緩解國家財政支出,企業生產成本增長,社會矛盾激化等壓力,從而對整個社會產生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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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保險協會有什麼用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China,IAC),簡稱中保協,成立於2001年2月23日,是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同意並在國家民政部登記注冊的中國保險業的全國性自律組織,是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中保協基本職責為:自律、維權、服務、交流、宣傳。
自律
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組織會員簽訂自律公約,制定自律規則,約束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組織制定行業標准。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保險業發展情況,組織制定行業的質量標准、技術規范、服務標准和行規行約;積極推進保險業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保險業誠信制度、保險機構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體系,探索建立行業信用評價體系;開展會員自律管理。對於違反協會章程、自律公約、自律規則和管理制度、損害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合法權益、參與不正當競爭等致使行業利益和行業形象受損的會員,可按章程、自律公約和自律規則的有關規定,實施自律性懲罰,涉嫌違法的可提請監管部門或其他執法部門予以處理;其他與行業自律有關的事項。
維權
參與決策論證。代錶行業參與同行業改革發展、行業利益相關的決策論證,提出相關建議;維護行業合法權益。加強與監管部門、政府有關部門及其他行業的聯絡溝通,爭取有利於行業發展的外部環境;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當會員合法權益受損時,代表會員與有關方面協調溝通;指導建立行業保險糾紛調解機制,加強保險消費者權益協調溝通機制的構建與維護;接受和辦理監管部門、政府有關部門委託辦理的事項;其他與行業維權有關的事項。
服務
主動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監管部門和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保險市場存在的風險與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從業人員之間的關系,調處矛盾,營造健康和諧的行業氛圍;協調會員與保險消費者、社會公眾之間的關系,維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構建行業教育培訓體系,開展從業人員資格認證管理和培訓工作;組織會員間的業務、數據、技術和經驗交流,促進資源共享、共同發展;其他與行業服務有關的事項。
交流
建立會員間信息通聯工作機制,促進業內交流。經批准,依照相關規定創辦信息刊物、開辦網站。根據授權,匯總保險市場信息,提供行業數據服務,實現信息共享;加強與其他相關行業協會的溝通與協調,促進行業對外交流;搭建國際交流平台,積極參加國際保險組織,引導行業拓寬國際視野,拓展對外合作領域和空間;組織參加國際會議和有關活動,服務行業走出去,學習、借鑒國外先進技術和經驗;其他與行業交流有關的事項。
宣傳
整合宣傳資源,制定宣傳規劃,組織開展行業性的宣傳和咨詢活動;組織落實「守信用、擔風險、重服務、合規范」的保險行業核心價值理念,推動行業文化建設;關注保險業熱點、焦點問題,正面引導輿論宣傳; 普及保險知識,利用多種載體開展保險公眾宣傳;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表彰先進典型,樹立行業正氣,營造良好形象。
4. 中國保監會和保險行業協會 是同一個機構嗎
中國保監會和保險行業協會不是同一個機構。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保監會)成立於1998年11月18日,是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根據國務院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能,依照法律、法規統一監督管理全國保險市場,維護保險業的合法、穩健運行。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成立於2001年2月23日,是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同意並在國家民政部登記注冊的中國保險業的全國性自律組織,是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中國保監會主要職責
1、擬定保險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制定行業發展戰略和規劃;起草保險業監管的法律、法規;制定業內規章。
2、審批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保險集團公司、保險控股公司的設立;會同有關部門審批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設立;審批境外保險機構代表處的設立;審批保險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保險公估公司等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
3、審查、認定各類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制定保險從業人員的基本資格標准。
4、審批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對其他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實施備案管理。
5、依法監管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和市場行為;負責保險保障基金的管理,監管保險保證金;根據法律和國家對保險資金的運用政策,制定有關規章制度,依法對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進行監管。
6、對政策性保險和強制保險進行業務監管;對專屬自保、相互保險等組織形式和業務活動進行監管。歸口管理保險行業協會、保險學會等行業社團組織。
7、依法對保險機構和保險從業人員的不正當競爭等違法、違規行為以及對非保險機構經營或變相經營保險業務進行調查、處罰。
8、依法對境內保險及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的保險機構進行監管。
5. 保險行業協會是做什麼的
保險行業協會是代錶行業參與同行業改革發展、行業利益相關的決策論證,提出相關建議;維護行業合法權益。加強與監管部門、政府有關部門及其他行業的聯絡溝通,爭取有利於行業發展的外部環境。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保險行業協會屬於社會團體,是由保險公司組成的社團組織。保險行業協會沒有執法權,一般採用行業自律的形式對保險公司進行干預。保險行業協會還具有保險人才培訓管理等職能,比如組織精算師考試,保險營銷員管理等。
(5)保險及協會經費管理擴展閱讀
保險行業協會的宗旨:
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經濟金融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配合保險監管部門督促會員自律,維護行業利益,促進行業發展,為會員提供服務,促進市場公開、公平、公正,全面提高保險業服務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能力。
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保監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6. 保監會,保險行業協會和保險協會的區別
1、含義不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保監會,成立於1998年11月18日,是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根據國務院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能,依照法律、法規統一監督管理全國保險市場,維護保險業的合法、穩健運行。確立了央行宏觀監管和保監會微觀監管的新型保險業監管體系。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成立於2001年2月23日,是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同意並在國家民政部登記注冊的中國保險業的全國性自律組織,是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2、主要職責不同
中保協的基本職責為:自律、維權、服務、交流、宣傳。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如下:擬訂保險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制訂行業發展戰略和規劃;起草保險業監管的法律、法規,制訂業內規章。
審批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保險集團公司、保險控股公司的設立。參與、組織保險公司的破產、清算。審查、認定各類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制訂保險從業人員的基本資格標准。
依法對保險機構和保險從業人員的不正當競爭等違法、違規行為以及對非保險機構經營或變相經營保險業務進行調查、處罰。依法對境內保險及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的保險機構進行監管。
3、性質不同
保監會就是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是監督和管理各個保險公司。保險行業協會,是地方性的監督部門,規范保險公司和保險市場的部門。保險協會,類似於保險團體,是有保險需要的人組織起來的組織。
網路-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
網路-中國保險行業協會
7.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全稱為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China(英文縮寫「IAC」)。
第二條協會是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審查同意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以下簡稱「民政部」)登記注冊的中國保險業的全國性自律組織,是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經濟金融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配合保險監管部門督促會員自律,維護行業利益,促進行業發展,為會員提供服務,促進市場公開、公平、公正,全面提高保險業服務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能力。
第四條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保監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協會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職責范圍
第六條協會履行下列行業自律職責:
(一)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組織會員簽訂自律公約,制定自律規則,約束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
(二)組織制定行業標准。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保險業發展情況,組織制定行業的質量標准、技術規范、服務標准和行規行約;
(三)積極推進保險業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保險業誠信制度、保險機構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體系,探索建立行業信用評價體系;
(四)開展會員自律管理。對於違反協會章程、自律公約、自律規則和管理制度、損害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合法權益、參與不正當競爭等致使行業利益和行業形象受損的會員,可按章程、自律公約和自律規則的有關規定,實施自律性懲罰,涉嫌違法的可提請監管部門或其他執法部門予以處理;
(五)其他與行業自律有關的事項。
第七條協會履行下列行業維權職責:
(一)參與決策論證。代錶行業參與同行業改革發展、行業利益相關的決策論證,提出相關建議;
(二)維護行業合法權益。加強與監管部門、政府有關部門及其他行業的聯絡溝通,爭取有利於行業發展的外部環境;
(三)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當會員合法權益受損時,代表會員與有關方面協調溝通;
(四)指導建立行業保險糾紛調解機制,加強保險消費者權益協調溝通機制的構建與維護;
(五)接受和辦理監管部門、政府有關部門委託辦理的事項;
(六)其他與行業維權有關的事項。
第八條協會履行下列行業服務職責:
(一)主動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監管部門和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保險市場存在的風險與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從業人員之間的關系,調處矛盾,營造健康和諧的行業氛圍;
(三)協調會員與保險消費者、社會公眾之間的關系,維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四)構建行業教育培訓體系,開展從業人員資格認證管理和培訓工作;
(五)組織會員間的業務、數據、技術和經驗交流,促進資源共享、共同發展;
(六)其他與行業服務有關的事項。
第九條協會履行下列行業交流職責:
(一)建立會員間信息通聯工作機制,促進業內交流。經批准,依照相關規定創辦信息刊物、開辦網站。根據授權,匯總保險市場信息,提供行業數據服務,實現信息共享;
(二)加強與其他相關行業協會的溝通與協調,促進行業對外交流;
(三)搭建國際交流平台,積極參加國際保險組織,引導行業拓寬國際視野,拓展對外合作領域和空間;
(四)組織參加國際會議和有關活動,服務行業走出去,學習、借鑒國外先進技術和經驗;
(五)其他與行業交流有關的事項。
第十條協會履行下列行業宣傳職責:
(一)整合宣傳資源,制定宣傳規劃,組織開展行業性的宣傳和咨詢活動;
(二)組織落實「守信用、擔風險、重服務、合規范」的保險行業核心價值理念,推動行業文化建設;
(三)關注保險業熱點、焦點問題,正面引導輿論宣傳;
(四)普及保險知識,利用多種載體開展保險公眾宣傳;
(五)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表彰先進典型,樹立行業正氣,營造良好形象;
(六)其他與行業宣傳有關的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一節會籍
第十一條協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凡經中國保監會批准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中資、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含保險集團公司)、再保險公司以及在華外資保險機構,按照《保險法》有關規定,應當在設立後加入協會,成為單位會員;
(二)依法設立並經中國保監會批準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可在成立後申請加入協會,成為單位會員;
(三)依法設立並經中國保監會許可從事保險業務的專業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保險公估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以及保險中介服務集團等保險中介服務機構,可在成立後申請加入協會,成為單位會員;
(四)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保險行業協會,可在設立後申請加入協會,成為單位會員;
(五)依法設立,為保險行業提供公共產品、公共服務、風險管理的機構以及與保險行業相關的服務機構,可在成立後申請加入協會,成為單位會員;
(六)協會個人會員由中國保監會推薦。
第十二條協會的單位會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章程;
(二)依法從事與保險相關的業務;
(三)協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單位會員設會員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協會履行職責。會員代表應當是會員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會員代表發生變更時應在三個月內向協會書面報告,履行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單位會員的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經營業務許可證復印件、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及協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經協會審查同意後頒發會員證書,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五條會員資格的變更與終止:
(一)單位會員發生合並、分立、終止等情形的,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
(二)除第十一條第一款所列會員外的其他類別會員可自願退會。會員退會應向協會提交書面申請,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協會應當取消其會員資格並收回會員證書;
(三)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及協會其他有關規定的行為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並收回會員證書。
第二節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六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要求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
(三)通過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提出建議的權利;
(四)優先參加協會舉辦的活動和獲得協會服務的權利;
(五)對協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討論並決定協會的重大事項,監督協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六)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自律公約、自律規則、行業標准和業務規范;
(二)執行協會決議;
(三)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四)積極參與協會組織的活動,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接受協會的詢問和調查,如實反映情況並提供履行職責所需的有關資料;
(六)按期足額繳納會費;
(七)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一節會員大會
第十八條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由上一屆理事會最後一次會議產生的會員大會主席團主持。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四)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制定並修改會費標准;
(六)決定協會的合並、分立和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應由會員大會審議的事宜。
第二十條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但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決定協會的合並、分立、終止,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會員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經理事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臨時會員大會不得研究提議議題之外的事項。
第二十二條會員大會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進行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保監會和民政部批准同意,並在批准期限內完成換屆。
第二節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負責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理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會員中具有代表性;
(二)能正常行使會員權利、履行會員義務;
(三)支持協會工作;
(四)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注銷;
(六)選舉和罷免協會秘書長;
(七)授權分支機構制定自律規則、行業標准和業務規范,聘任主要負責人;
(八)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九)批准協會年度工作計劃;
(十)批准協會年度預算、決算方案;
(十一)執行中國保監會授權或委託的各項工作;
(十二)審議和決定協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會長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可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三節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八條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除第二、六、八項外的理事會職責。
第二十九條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條常務理事會一般每年召開兩次。經會長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會成員提議可召開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情況特殊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四節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三十一條協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協會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四年,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
第三十二條會長人選可以是業務主管單位提名的人員,也可是會員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會長須通過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經中國保監會審查同意後,報社團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
第三十三條協會根據需要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秘書長為專職,協助會長工作,對會長負責。秘書長人選可由業務主管單位提名,也可由會長、2名以上副會長或3名以上常務理事提名,也可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經中國保監會審查同意後,報民政部備案。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
第三十四條協會實行會長負責制。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條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主持協會日常辦事機構工作;
(三)組織實施協會年度工作計劃和預決算;
(四)主持協會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五)提名秘書長,聘任副秘書長;
(六)聘請業內外專家擔任協會顧問。
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或秘書長代其履行職責。
第三十六條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民政部關於社團組織主要負責人任職的基本條件;
(二)在保險業內有較大影響和較好聲望;
(三)具有在企事業單位或國家機關擔任領導或管理職務的任職經歷;
(四)熱愛協會工作;
(五)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
(六)身體健康,公正廉潔;
(七)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七條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在任期內發生違法違紀或有損行業利益行為的,或因其他原因離任的,經常務理事會研究,並報中國保監會審查同意,可提前離任。
會長提前離任的,可提前改選並須進行離任審計。
兼職副會長在協會任期內,如因工作變動調離原單位,應由原單位在三個月內提出人員變動申請,並推薦繼任負責人接任或重新進行提名選舉。
秘書長提前離任的,由常務理事會指定人員或提前改選。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八條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條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條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以及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一條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四十二條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三條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每年度一月份編制上年度的決算報告和本年度預算報告,報理事會審查,同時報送中國保監會備案。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協會資產不得被任何單位、個人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條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協會工作人員實行專業化、職業化、市場化和規范化管理,其工資、福利、社會保險以及退休制度,參照本行業平均工資待遇水平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條對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會議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七條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協會自行解散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九條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中國保監會審查同意。
第五十條協會終止前,須在中國保監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協會經民政部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二條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中國保監會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經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八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