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知識產權的資金佔比不超過多少就可以作價入股
您好,您的問題屬於《公司法》范疇。
新的公司法並未對知識產權入股公司的比例作出限制,理論上可以全額非貨幣出資來。《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源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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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公司法關於無形資產出資的規定比例是多少
公司法關於無形資產出資的規定比例是百分之三十。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出資。這樣規定的目的,是要放寬公司設立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是為了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而制定的法律。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1999年、2004年、 2005年、2013年、2018年多次修正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條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第八條依照本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樣。
依照本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樣。
第九條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條件。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變更前的債權、債務由變更後的公司承繼。
『叄』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關於印發《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國家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以下簡稱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維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資產使用效益,保證國家行政機關履行職責和促進各項事業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行政事業資產是指由行政事業單位佔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包括國家撥給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行政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
行政事業資產的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三條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建立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明晰產權關系,實施產權管理;保障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推動資產的合理配置和節約、有效使用;對經營性資產實行有償使用並監督其實現保值增值。
第四條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產權的登記、界定、變動和糾紛的調處;資產的使用、處置、評估、統計報告和監督;向同級財政通報情況等。
第五條國家對行政事業資產的管理,堅持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佔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是政府專司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機構。中央和地方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照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對本級政府管轄的行政事業資產施行綜合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會同財政部門制定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三)負責組織行政事業資產的產權登記,清查統計,資產評估,糾紛調處;並會同財政部門對產權變動、資產處置進行審批。
(四)會同財政部門對用於經營性資產的審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監管工作;
(五)向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和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工作。
第七條各主管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統一對所屬行政事業單位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制度;
(二)負責制定本部門的資產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三)負責組織本部門的資產清查、登記、統計匯總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四)負責規定許可權范圍內資產的調撥、轉讓、報損、報廢的審批;
(五)負責本部門用於經營性資產的審核和實現保值增值的監督管理工作;
(六)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八條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統一對本單位佔有、使用的資產實施具體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上級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具體辦法;
(二)負責資產的帳、卡管理;
(三)負責本單位的資產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四)負責辦理資產的調撥、轉讓、報損、報廢等報、批手續;
(五)負責資產的合理配置,參與設備采購、驗收入庫、維修保養和基建竣工驗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六)負責對本單位擬開辦的經營項目論證,履行資產投入的申報手續,並對投入經營的資產實施投資者的監督管理;
(七)向主管部門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三章產權登記
第九條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是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代表國家對行政事業資產進行登記,依法確認國家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和行政事業單位佔有、使用國有資產的法律行為。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發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是國家對行政事業單位佔用國有資產享有所有權的法律憑證。
第十條凡佔有、使用國有資產的行政事業單位,不論其是否納入預算管理,以及實行何種預算管理形式,都必須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報、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的主管機關是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必要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可委託主管部門進行登記。
第十二條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分為設立產權登記、變動產權登記、撤銷產權登記。
新設立的行政事業單位,應在正式成立後三十日內,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委託的主管部門申報、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行政事業單位分立、合並、改制、撤銷,以及隸屬關系、單位名稱、地址、單位負責人發生變化,以及國有資產總額超過一定比例,應在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批准後三十日內,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委託的主管部門申報、辦理變動產權登記或撤銷產權登記手續。
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實行年度檢查制度,每年進行一次。行政事業單位要在認真查清年末資產存量的基礎上填制年檢登記證。
第十三條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的主要內容為:
(一)單位名稱;
(二)住所;
(三)單位負責人;
(四)預算管理形式;
(五)主管部門;
(六)單位資產總額;
(七)國有資產總額;
(八)其他。
第十四條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將本級的行政事業單位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情況定期報告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並抄報同級財政部門。
第十五條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不按規定要求填報產權登記的行政事業單位,可建議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對其停撥或緩撥有關經費。
第十六條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妥善保管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表,並建立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檔案,了解和掌握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存量增減變動情況。
第四章資產使用
第十七條行政事業單位要認真做好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將資產管理的責任落實到有關部門和個人。
第十八條行政事業單位對所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帳帳相符、帳卡相符、帳實相符,防止資產流失。
第十九條行政事業單位要優化資產配置,做到物盡其用,發揮資產的最大使用效益。對於長期閑置不用的資產,主管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協商後有權調劑處置。拒絕調劑處置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建議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對其緩撥或停撥有關經費。
第五章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
第二十條非經營性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為完成國家行政任務和開展業務活動所佔有、使用的資產。經營性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在保證完成本單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用於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資產。
第二十一條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主要方式有:
(一)用非經營性資產作為初始投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興辦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二)用非經營性資產對外投資、入股、合資、聯營;
(三)用非經營性資產作為注冊資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興辦不具有法人資格的附屬營業單位;
(四)用非經營性資產對外出租、出借;
(五)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經財政部門認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條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要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進行評估,核定其價值量,作為國家投入的資本金,並以此作為佔有、使用該部分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礎。
第二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將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需要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查核實,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一次性轉作經營的資產,其價值量數額較大的,須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
用非經營性資產興辦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須持有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出資單位的財務報表、資產評估確認證書或主管部門出具的資產證明,到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產權登記手續。主管部門在出具資產證明時,不得出具偽證。
凡出具偽證的,一經查出,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即收回產權登記表,取消其產權登記資格,並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證明其資信無效。
第二十四條對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應堅持有償使用原則,以其實際佔用的國有資產總額為基數,徵收一定比例的國有資產佔用費。徵收的佔用費,用於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的更新改造。
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有權對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經濟效益、收益分配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五條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其資產的國家所有性質不變,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不得用國有資產開辦集體性質的企業。
第二十六條行政事業單位創辦的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經營性企業,按照《國有企業財產監管條例》實施監管。
第六章資產處置和產權糾紛的調處
第二十七條行政事業單位處置資產(包括調撥、轉讓、報損、報廢等),應向主管部門或同級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並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隨意處置。
(一)中央級行政事業單位對所佔有、使用的固定資產的處置,在規定標准以上的(具體規定標准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會同財政部或授權的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會同財政部審批;規定標准以下的審批許可權由主管部門決定。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固定資產處置的審批許可權。
第二十八條對在規定標准以上的資產轉讓必須進行評估。
第二十九條行政事業資產的處置收入屬國家所有,並按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本級管轄范圍內行政事業單位所發生的產權糾紛的調處工作。調處工作按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制定的有關產權糾紛調處辦法執行。
第七章資產的報告制度
第三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對所佔用的資產要嚴格按照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規定的報表格式及內容定期作出報告。實行國有資產直接管理的,直接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實行委託管理的,向主管部門報告,由主管部門匯總後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在報送報表時,應做到內容完整、數字准確,同時對國有資產變動、使用和結存情況作出文字分析說明。
第三十三條地方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編制匯總報表及分析說明,向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並同時抄報同級財政部門作為編制下年度財政預算的參考依據。
第三十四條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編制和匯總全國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報表,並同時抄送財政部作為安排下年度財政預算的參考依據。
第三十五條行政事業資產的統計報表格式和報告要求,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八章責任
第三十六條行政事業資產是國有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管理部門、資產使用單位及工作人員,都有管好用好國有資產的義務和責任,依法維護其安全、完整。
第三十七條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在行政事業資產管理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同級政府責令改正,並對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主管機關或所在單位追究責任:
(一)未按規定履行其職責、對資產造成嚴重流失或損失浪費不反映、不提出建議,不採取相應管理措施的;
(二)在產權管理工作中,未按有關法律、法規辦事,濫用職權,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三十八條主管部門在行政事業資產管理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有權責其改正,並建議追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未按其職責要求,放鬆資產管理,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不按規定許可權,擅自批准產權變動的;
(三)對所管轄的資產造成流失不反映、不報告、不採取相應管理措施的。
第三十九條行政事業資產的佔有、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改正,並按管理許可權,由上級機關或所在單位追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未按其職責要求,資產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二)不如實進行產權登記、填報資產報表、隱瞞真實情況的;
(三)擅自轉讓、處置資產和用於經營投資的;
(四)弄虛作假,以各種名目侵佔資產和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五)對用於經營投資的資產,不認真進行監督管理,不履行投資者權益、收繳資產收益的。
第四十條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情節嚴重,造成資產大量流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適用於各類佔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黨派和社會團體。
第四十二條集體性質事業單位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可比照本規定進行管理。
第四十三條境外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條中國人民解放軍以及經國家批準的某些特定的行政事業單位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的管理辦法,由解放軍總後勤部和有關主管部門會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依照本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中央各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和財政部備案。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具體解釋並組織實施。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3)產權投資基金管理條例擴展閱讀:
2015年12月23日,財政部以財資〔2015〕90號印發《關於進一步規范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指導意見》。
該《意見》分總體要求;進一步強化和落實管理職責,合力推進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工作;完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制度體系,提升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水平;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管理,切實把好資產「入口關」;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使用管理,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率;
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管理,進一步規范資產處置行為;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收益管理,確保應收盡收和規范使用;夯實基礎工作,為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提供有效支撐;加強政府經管資產研究,規范政府經管資產管理;以管資本為主,加強行政事業單位所屬企業管理;
加強組織隊伍建設,不斷提高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工作水平11部分33條。
對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而言,產權市場實際上起到了兩個通道的作用。一是項目搜集的渠道。私募基金最大的問題是如何找到好項目,而產權市場會提供很好的幫助。二是退出的輔助通道。雖然私募基金退出主要是通過境內外的股市實現,但如果企業沒有上市,私募基金通過股權交易平台進行產權流轉也能進退自如。
隨著大多數具備條件的國有企業改制已經或基本完成,以及非公經濟和混合經濟主體對產權交易市場的融資服務需求日益增長,產權交易市場不再局限於濃厚的要素市場色彩之定位,它在向規范的場外交易市場(OTC)轉型過程中,必然會更多地追求獲得健全的私募股權投融資功能,並將服務的重心逐漸轉向民營中小企業。
產權市場具有強大的優化資源配置和發現產權交易價格的功能,已經成為中國多層次資本市場的最基礎部分,成為國際PE、VC發現優秀投資項目的重要場所,產權市場和PE的結合已經成為中國資本市場發展的必然趨勢,也將是投融資市場的重要渠道。
『伍』 政府設立的各類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形成企業產權對外轉讓的規定有哪些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成立基金可以採用的企業組織形式有如下三種:
(一)個人獨資企業;
(二)合夥企業;
(三)公司企業。
實踐中,一般採用合夥企業和公司兩種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下稱「《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企業分為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合夥企業法》所稱「無限連帶責任」,是無限責任與連帶責任的結合。所謂無限責任,是指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在合夥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企業債務時,普通合夥人將以其法人或組織財產或自然人的個人財產清償不足部分。所謂連帶責任,是指合夥企業債權人可以向任何一個普通合夥人主張權利,要求其承擔無限責任,被追償合夥人無力清償或不能足額清償的,其他合夥人負有償還全部或未清償部分合夥債務的責任。普通合夥人不得以其出資份額大小、已超過合夥協議約定的虧損分擔比例等任何理由拒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下稱「《公司法》」)規定,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因此,合夥企業與公司兩種基金組織形式的主要區別在於,出資人的對基金債務承擔責任的形式不同。合夥制基金的普通合夥人要對基金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出資人的風險較大。
二、合夥制基金自然人合夥人的出資形式
自然人直接投資於合夥制基金,可以成為普通合夥人或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因此,合夥人慾執行合夥事務,應當成為普通合夥人,但需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自然人可以通過間接投資的方式實現在實際上承擔有限責任的情況下,執行合夥事務,管理基金。即:自然人可以通過設立中間公司制合夥人作為合夥制基金的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對基金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自然人對公司制合夥人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三、基金的稅務分析
(一)基金自身的稅務問題分析
根據我國稅法規定,基金在經營過程中涉及的主要稅種如下:
1.營業稅。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的規定,基金進行非上市股權投資,不徵收營業稅。基金通過二級市股票交易退出時,屬於營業稅「金融保險業」稅目,應以股票買賣價差為營業額按5%的稅率繳納營業稅。管理企業取得的管理收益按「服務業」稅目徵收5%的營業稅。
2.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以實際繳納的三稅稅額為計稅依據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在城市市區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稅率為7%,教育費附加的費率為3%。
3.房產稅。基金的自有房產應當繳納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後的余值按1.2%的稅率繳納。
4.城鎮土地使用稅。基金的自有土地使用權應當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城鎮土地用使用稅實行定額稅率,稅率由地方政府在規定的幅度內確定。
5.車船稅。基金的自有和實際管理的車輛應當繳納車船稅,車船稅實行定額稅率,稅率由地方政府在規定的幅度內確定。
6.印花稅。基金書立、領受應稅憑證應當繳納印花稅。根據《國家稅務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規定,基金投資時,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按「產權轉移書據」稅目征稅,稅率為0.5‰。基金通過二級市場退出時,應當按1‰繳納印花稅。根據原創《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以上市公司股權出資有關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7號)規定,投資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權進行出資而發生的股權轉讓行為,不屬於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的征稅范圍,不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7.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下稱「《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下稱「159號文」)的有關眾多規定,公司空間制基金繳納企業所得稅;合夥制基金由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稅,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合夥制基金本身不迅速繳納企業所得稅。
以上各稅種,營業稅和所得稅是影響騰達基金出資人收益的主要稅種。公司制基金和合夥制基金在稅收上的主要區別在於所得稅方面。
『陸』 《私募基金管理條例》將給管理人登記帶來哪些新
一、夯實私募基金監管法律基礎
01
眾所周知,目前私募基金業務領域內的立法體系中,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證券投資基金法》處於「法律」地位,是私募領域內的最高層級的法規。本次徵求意見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立法層級上則屬於行政法規,效力等級僅次於《證券投資基金法》。
此前法務部曾發文《私募基金監管法規體系全景掃描丨專題研究》,對私募基金設立、運營等涉及的法規體系進行掃描;還曾發文《私募基金逐步構建「7+2」自律體系丨專題研究》,解析私募基金構建的是「7+2」自律體系。
隨著本次徵求意見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的出台,私募行業的「一法、一規、三規章、七辦法、兩指引」的監管體系將搭建完畢。具體是指:
【一法】
《證券投資基金法》(2015年4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
【一規】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徵求意見稿)
【三規章】
1、《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2014年8月21日,證監會令[105]號)
2、《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行管理暫行規定》(2016年07月14日,證監會公告[2016]13號)
3、《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2016年12月12日,證監會令第130號)
【七辦法】
1、《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2014年2月7日,計劃修訂)
2、《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管理辦法(試行)》(2015年7月24日,計劃修訂)
3、《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2016年2月4日)
4、《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2016年4月15日)
5、《私募投資基金服務業務管理辦法(試行)》(2017年3月1日)
6、《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從事投資顧問業務管理辦法》(未出)
7、《私募投資基金託管業務管理辦法》(未出)
【兩指引】
1、《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2016年2月1日)
2、《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契約型、公司型、合夥型)》(2016年4月18日)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趨嚴」
02
徵求意見稿在第二章設專章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加以規范。雖然具體條文僅有八條,但通讀下來,我們的感覺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日趨嚴格,對登記為管理人的機構要求更加規范嚴格。
1、明確自然人不能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
徵求意見稿第六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擔任。」這一規定明確的將自然人排除在管理人之外。
事實上,這一規定沿襲了中基協目前的做法。在《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一)》中:「二、自然人是否能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答復: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擔任。自然人不能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
2、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具備的「軟硬體」條件
徵求意見稿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有滿足業務運營需要的營業場所、從業人員、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相關的其他設施,有完善的風控合規、內部稽核監控和信息安全等制度」。
目前,律師事務所在為私募機構出具《法律意見書》時,會重點審核申請機構的「人、財、物以及相關制度」能否滿足私募機構日常業務所需。徵求意見稿此次則對私募機構提出了「軟、硬體」方面的基本要求:「硬體」條件包括滿足業務運營需要的(1)營業場所;(2)從業人員;(3)安全防範設施;(4)與基金管理業務相關的其他設施。「軟體」條件則包括(1)風控合規制度;(2)內部稽核監控制度;(3)信息安全制度。
3、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在正式開展業務前履行登記手續
徵求意見稿第十一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初次開展資金募集、基金管理等私募基金業務前向基金行業協會提交相關材料,履行登記手續。」同時,第十二條明確:「未經登記,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基金」、「基金管理」等字樣或者近似名稱進行本條例規定的投資活動。」
需要提醒關注的是,除現行要求的營業執照、公司章程、內部制度等文件外,再次重申強調要求提供「資本證明文件」,並要求將「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或者合夥人名單」作為單獨文件提交。根據經驗,中基協認可的「資本證明文件」是指銀行對賬單、驗資報告或者審計報告;工商部門的登記資料中,如果能夠反映出資情況的,只要提供加蓋工商部門印章的書面文件,也能為中基協所接受。
4、明確不得擔任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主要股東的負面情形
徵求意見稿第七條規定了「犯罪、行政處罰、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等負面情形。對於「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刑罰執行完畢未逾3年的」判斷,今後可能需要申請機構及其股東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而「最近3年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金融監管、稅收、海關等行政機關處以行政處罰的」判斷,則仍將依靠申請機構自身出具的《承諾書》。對於凈資產及負債比的判斷,則須藉助財務報表或審計報告。對於「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判斷,則須查驗相關裁判文書,並由申請機構及股東出具相應《承諾書》。同時,我們認為,對於申請機構或是作為單位的股東方,需要查驗其財務報表,特別是各項應付款情況,結合具體材料對是否屬於「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作出判斷。
5、規范董監高、執行事務合夥人及其委派代表任職要求
徵求意見稿第八條以「負面清單」方式對董監高、執行事務合夥人及其委派代表任職要求作出了明確。大多內容源於《公司法》關於董監高的任職要求,但高於《公司法》的要求。另外增加了「因違法行為被開除」和「因違法行為被吊銷執業證書或者被取消資格」的特殊人員限制。
今後對申請機構的董監高、執行事務合夥人及其委派代表的任職資格審查事項增加。該等人員,除須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外,還須結合其履歷進行必要的調查。
6、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被注銷登記的情形
(1)管理人自身原因:包括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因非法集資、非法經營等重大違法行為被追究法律責任的;不具備「軟硬體」要求且在規定期限內不予改正,情節嚴重的。
(2)管理人自行申請注銷登記的。
(3)因產品原因:包括登記後6個月內未備案首隻私募基金的;所管理的私募基金全部清盤後,12個月內未備案私募基金的。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期限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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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目前的規定及操作實踐,通常在《法律意見書》正式提交後1-2周內會有一次意見反饋。而每次反饋意見後,申請機構重新補提法律意見書後,審核日期須重新計算。因此,在實踐操作中,「意見反饋」成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期限中的「不可測因素」。
本次徵求意見稿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報送的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基金行業協會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基金行業協會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站公告的方式辦結登記手續。」
於是乎有人將之解讀為審核周期將「大幅縮短」。對此,我們有不同看法。我們認為,規定中的「協會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僅針對申請機構「報送的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而非協會對申報內容的實質審核。事實上,此處的「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在實踐操作中已無實際意義,因為目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材料均通過資產管理綜合報送平台電子報送,如果出現「報送的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則根本無法通過系統提交。至於受理登記申請後的20個工作日內,中基協仍將對申報材料進行實質審核,仍可能提出「反饋意見」。
因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期限並不會因為條例的實施而發生根本性變化,也無法改變目前實務中協會多次反饋、登記周期過長的現狀。這一狀況的改善,只能寄希望於中基協操作口徑的變化或是《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的修訂。
『柒』 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的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
第四條企業產權歸屬關系不清楚或者發生產權糾紛的,可以申請暫緩辦理產權登記。
企業應當在經批準的暫緩辦理產權登記期限內,將產權界定清楚、產權糾紛處理完畢,並及時辦理產權登記。 第五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照產權歸屬關系辦理產權登記。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按照產權歸屬關系委託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機構辦理產權登記。 第七條企業應當依照本辦法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佔有產權登記。
佔有產權登記的主要內容:
(一)出資人名稱、住所、出資金額及法定代表人;
(二)企業名稱、住所及法定代表人;
(三)企業的資產、負債及所有者權益;
(四)企業實收資本、國有資本;
(五)企業投資情況;
(六)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向企業核發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是企業的資信證明文件。 第八條企業發生下列變動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變動之日起30日內辦理變動產權登記:
(一)企業名稱、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改變的;
(二)國有資本占企業實收資本比例發生變化的;
(三)企業分立、合並或者改變經營形式的;
(四)有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變動情形的。 第九條企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各該情形發生之日起30日內辦理注銷產權登記:
(一)企業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二)企業轉讓全部產權或者企業被劃轉的;
(三)有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一條產權登記實行年度檢查制度。
企業應當於每一年度終了後90日內,辦理產權年度檢查登記,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提交財務報告和國有資產經營年度報告書,報告下列主要內容:
(一)出資人的資金實際到位情況;
(二)企業國有資產的結構變化,包括企業對外投資情況;
(三)國有資產增減、變動情況;
(四)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統一制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出賣或者出借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
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遺失或者毀壞的,應當按照規定申請補領。 第十四條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可以處以10萬元以下罰款,並提請政府有關部門對企業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一)在規定期限內不辦理產權登記的;
(二)隱瞞真實情況、未如實辦理產權登記的;
(三)不按照規定辦理產權年度檢查登記的;
(四)偽造、塗改、出賣或者出借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的。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財政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2年5月11日發布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捌』 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內容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92號現發布《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總理李鵬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五日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第一條第一條為了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健全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制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以下簡稱產權登記),是指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代表政府對佔有國有資產的各類企業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等產權狀況進行登記,依法確認產權歸屬關系的行為。第三條第三條國有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持有國家股權的單位以及以其他形式佔有國有資產的企業(以下統稱企業),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產權登記。第四條第四條企業產權歸屬關系不清楚或者發生產權糾紛的,可以申請暫緩辦理產權登記。企業應當在經批準的暫緩辦理產權登記期限內,將產權界定清楚、產權糾紛處理完畢,並及時辦理產權登記。第五條第五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照產權歸屬關系辦理產權登記。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按照產權歸屬關系委託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機構辦理產權登記。第六條第六條產權登記分為佔有產權登記、變動產權登記和注銷產權登記。第七條第七條企業應當依照本辦法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佔有產權登記。佔有產權登記的主要內容:(一)出資人名稱、住所、出資金額及法定代表人;(二)企業名稱、住所及法定代表人;(三)企業的資產、負債及所有者權益;(四)企業實收資本、國有資本;(五)企業投資情況;(六)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向企業核發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是企業的資信證明文件。第八條第八條企業發生下列變動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變動之日起30日內辦理變動產權登記:(一)企業名稱、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改變的;(二)國有資本占企業實收資本比例發生變化的;(三)企業分立、合並或者改變經營形式的;(四)有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變動情形的。第九條第九條企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各該情形發生之日起30日內辦理注銷產權登記:(一)企業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二)企業轉讓全部產權或者企業被劃轉的;(三)有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第十條第十條企業辦理產權登記,應當按照規定填報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並提交有關文件、憑證、報表等。填報的內容或者提交的文件、憑證、報表等不符合規定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有權要求企業補正。第十一條第十一條產權登記實行年度檢查制度。企業應當於每一年度終了後90日內,辦理產權年度檢查登記,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提交財務報告和國有資產經營年度報告書,報告下列主要內容:(一)出資人的資金實際到位情況;(二)企業國有資產的結構變化,包括企業對外投資情況;(三)國有資產增減、變動情況;(四)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第十二條第十二條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統一制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出賣或者出借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遺失或者毀壞的,應當按照規定申請補領。第十三條第十三條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產權登記檔案制度。並定期分析和報告國有資產產權狀況。第十四條第十四條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可以處以10萬元以下罰款,並提請政府有關部門對企業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一)在規定期限內不辦理產權登記的;(二)隱瞞真實情況、未如實辦理產權登記的;(三)不按照規定辦理產權年度檢查登記的;(四)偽造、塗改、出賣或者出借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的。第十五條第十五條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辦理產權登記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謀取私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十六條第十六條軍隊企業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會同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參照本辦法制定。第十七條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財政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2年5月11日發布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玖』 投資產權屬於固定基金。對么
實收資本
『拾』 產權界定的界定標准
(一)國有企業產權界定標准
以下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1、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部門和機構以貨幣、實物和所有權屬於國家的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等向企業投資,形成的國家資本金和國有法人資本金;
2、國有企業運用國家資本金及在經營中借入的資金等所形成的稅後利潤經國家批准留給企業作為增加投資部分以及稅後利潤中提取的盈餘公積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潤等;
3、以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的名義擔保,完全用國內外借入資金投資創辦或完全由其他單位借款創辦的國有企業,其收益積累的凈資產;
4、國有企業接受饋贈形成的資產;
5、實行《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准則》(以下簡稱兩則)前,國有企業從留利中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職工獎勵基金和實行兩則後用公益金購建的集體福利設施而相應增加的所有者權益。
6、國有企業中黨、團、工會組織等佔有企業的財產,但以黨費、團費、會費以及按照國家規定由企業撥付的活動經費等結余購建的資產除外。
(二)集體企業產權界定標准
以下資產確定為國有資產:
1、國家以貨幣、實物和所有權屬於國家的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等獨資(包括幾個全民單位合資)創辦的以集體所有制名義注冊登記的企業單位,包括開辦資金由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以下簡稱「全民單位」)完全以銀行貸款及借款形式籌措並投入的,其資產所有權界定按照上述國有企業產權界定標准確定。但依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或協議約定並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定的屬於無償資助的除外;
2、國家用國有資產在非全民單位獨資創辦的集體企業中的投資以及按照投資分額應取得的資產收益留給集體企業發展的資本金及其權益;
3、集體企業依據國家規定享受稅前還貸形成的資產,其中屬於國家稅收應收未收的稅款部分;集體企業依據國家規定享受減免稅形成的資產,其中列為「國家扶持基金」等投資性減免稅部分界定為國有資產。上述增值部分由於歷史原因無法核定的,可以不再追溯產權;
4、集體企業發展過程中使用銀行貸款、國家借款等借貸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只提供擔保的,不界定為國有資產;但由國家承擔連帶責任償還後形成的債權,集體企業無力償還的,經雙方協商,可轉為投資的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