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財政補助地方地質勘查項目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財建 [2001]177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 ( 局) :
為了促進地質勘查事業的發展,增強地質勘查單位實行屬地化管理後自我生存和自我發展的能力,中央財政決定設立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對實行屬地化管理的地質勘查單位地質勘查項目的經費補助。為了加強中央財政補助地方地質勘查項目專項資金和管理,我們制定了 《中央財政補助地方地質勘查項目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 1. 中央財政補助地方地質勘查項目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2. 申請中央財政補助地方地質勘查項目匯總表 ( 略)
財政部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
中央財政補助地方地質勘查項目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地質勘查事業的發展,增強地質勘查單位實行屬地化管理後自我生存和自我發展的能力,加強和規范中央財政補助地方地質勘查項目專項資金( 以下簡稱地勘專項資金) 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地勘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對實行屬地化管理的地質勘查單位的經費補助。
國家對地勘專項資金實行按項目申報,專家評審,財政監督使用的管理方式。
第三條 地勘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二章 地勘專項資金的申請、審批和下達
第四條 凡已實行屬地化管理的地質勘查單位均可申請地勘專項資金。
第五條 申請地勘專項資金補助的地質勘查項目必須符合國家有關產業政策,並已取得國家有關部門的勘查許可。
第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 ( 局) 負責組織本地地質勘查項目的申報工作,並應於每年 10 月 31 日前將下一年度項目申報材料 ( 一式兩份) 報送財政部。
第七條 項目申報材料包括:
( 一) 財政廳 ( 局) 出具的申請報告;
( 二) 項目匯總表 ( 見附件 2) 及每個項目的立項申請書。
第八條 項目立項申請書包括:
( 一) 項目名稱;
( 二) 承擔單位;
( 三) 項目起止時間;
( 四) 地質背景及立項依據;
( 五) 目標任務及實現的可行性論述;
( 六) 技術路線和技術方法;
( 七) 具體實施方案及保障措施;
( 八) 預期成果;
( 九) 主要實物工作量;
( 十) 經費概算及來源;
( 十一) 其他事項。
第九條 財政部在對各地報送的地質勘查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後,對符合要求的,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評審。
第十條 財政部根據專家評審結果及當年預算安排情況編制和下達地質勘查項目經費補助預算。
第十一條 地勘專項資金優先安排地質勘查單位對西部地區礦產資源的勘查項目以及對國家緊缺礦產資源的勘查項目,並適量安排地方地質災害防治項目。
第三章 地勘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地勘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地質勘查項目的地形測繪、地質測量、遙感地質、物控、化控、鑽控、岩礦試驗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於與地質勘查項目無關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條 各地財政廳 ( 局) 在收到財政部下達的地質勘查項目經費補助預算後,應及時將資金撥付到項目承擔單位。
第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在收到財政廳 ( 局) 撥付的地勘專項資金後,應及時用於地質勘查項目的實施,地勘專項資金的賬務處理按國家現行地勘單位財務及會計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各地財政廳 ( 局) 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地質勘查項目的組織實施。地質勘查項目完成後,應及時組織項目驗收。
第十六條 財政部、各地財政廳 ( 局) 負責對地勘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檢查,在檢查中發現問題應及時予以糾正並按有關法規進行處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② 地質勘查基金管理中心是什麼單位
中央地質勘查基金管理中心是國土資源部直屬事業單位。受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共同委託,負責中央地質勘查基金的組織實施及日常管理工作。
各個省市自治區的是各個省市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履行全省地質勘查基金項目管理等業務的技術支撐單位,承擔全省地質勘查基金等項目的管理監督職能。
③ 地質項目的概念及其分類
一、地質項目概念
地質項目是指根據國家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需要,在一定的地區范圍內(成礦區帶),以礦產地和工作地區客觀地質體為研究對象,根據有關規程、規范、規定或合同,獨立編寫地質設計,採用各種勘探手段進行野外地質作業,完成既定的地質勘查任務,並提交地質調查或勘查報告的地質勘查項目。
構成一個地質項目,必須具備以下幾個基本條件:
(1)以客觀地質體為對象,有明確的地質任務。地質勘查活動是以地質找礦或研究為目的,其活動過程是利用一定的勞動手段作用於客觀地質體,查明地下地質情況,探明礦產儲量,為國家或地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提供所需的地質資料。
(2)獨立編寫地質設計。就地質勘查活動而言,完成一個地質項目的周期較長,採用的工作手段較多,為保證項目最終達到預期目的,工作之前首先必須編制地質設計。地質設計有總體設計,也有分階段設計。地質設計是地質勘查工作活動的行動綱領,也是使地質勘查投資取得最佳效果的保證。
(3)進行野外施工。野外施工是地質勘查活動,也是地質勘查投資目的的實現過程,在這個過程中,需要動用較多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動用一定數量的工程,使用一定的技術方法,了解地下地質情況。
(4)提交地質報告。地質報告是地質勘查工作的總結性文件,也是地質勘查投資的最終成果,地質勘查活動中所查明的各種地質情況,最終反映在地質報告中。因此,無論投資主體是國家還是企業,每一個地質項目的結束,都應向業主提交相應的地質報告。
二、地質項目分類
(1)地質項目按其投資主體劃分及資金來源劃分為財政預算資金項目、社會資金項目、自籌資金項目。
① 財政預算資金項目包括中央預算資金項目、地方預算資金項目、礦產資源補償費項目、國土資源大調查項目及其他專項資金項目。
中央預算資金項目是指由中央預算內地質勘探費作為資金來源的勘查項目;
地方預算資金項目是指由地方財政預算作為資金來源的勘查項目;
礦產資源補償費項目是指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使用收繳的礦產資源補償費作為資金來源的勘查項目;
國土資源大調查項目是指由國土資源大調查專項資金安排的勘查項目;
其他專項資金項目,是指由中央或省級其他資金安排的專項資金項目,如整裝勘查項目、地質災害防治項目。
② 社會資金項目是指國家預算項目外,由企業、社會組織或個人出資,成果由出資人享有的勘查項目。
③ 自籌資金項目,是指由地勘單位或其主管部門自籌資金,包括自有資金和銀行借款作為資金來源的勘查項目。
(2)地質項目按其成果性質劃分為基礎性、公益性、戰略性、商業性項目。
① 基礎性項目是指為提高國家基礎性地質調查研究程度而由國家出資開展的區域地質調查、區域水文地質調查、區域工程地質調查、區域環境地質調查、區域地球化學調查、區域地球物理調查、航空遙感地質調查、海洋地質調查等國土資源綜合調查評價項目,及與其相應的科學研究項目。
② 公益性項目是指為保證社會公眾利益,減少地質找礦風險,改善商業性地質勘查工作投資環境而由國家出資開展的礦產資源調查及資源遠景評價、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地質環境的檢測評價、地質災害勘查、檢測、預報和防止及其相應的科學研究項目。
③ 戰略性項目是指保證和實現國家有關戰略決策的科學性、可靠性而由國家或企業(集團)出資開展的影響國民經濟全局或長遠發展戰略布局所需的地質勘查項目,國家重大工程建設所需的前期地質勘查項目,以及國家批准安排的專項地質勘查項目等。
④ 商業性項目是指以地質成果轉讓或開發為目的的由企業、社會個人出資開展的地質勘查項目。
(3)地質項目按專業性質劃分固體礦產地質勘查項目、石油地質勘查項目、海洋地質調查項目、水文環境工程地質勘查項目、區域地質調查項目、地球物理(化學)勘查項目、航空遙感地質項目、地質科學研究項目、成礦遠景區劃及資源總量預測項目。
① 固體礦產地質勘查項目,是指在特定地區以查明固體礦產資源情況為目的的地質勘查項目。
② 石油(氣)地質勘查項目,是指在陸地特定地區以尋找石油、天然氣(含煤層氣、頁岩氣)為主要目的的地質勘查項目。
③ 海洋地質調查(含海洋石油)項目,是指在預定海域,以查明海底礦產資源為主要目的的綜合地質調查及海洋公測很難過地質調查項目。
④ 水文、工程、環境地質勘查項目,是指在特定地區,以查明地下水情況及水文、工程、環境地質條件的調查及勘查項目。
按其項目性質又分為:
a.水文地質項目,是指以查明水資源及其開發利用現狀,提出水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方案,查明專門水文地質問題及區域水文地質條件為目的的水文地質項目。
b.工程地質項目,是指為滿足建築工程需要而進行的以查明區域工程地質條件為目的的地質工作項目。
c.環境地質項目,是指以查明環境地質問題和區域性環境地質條件為目的的地質工作項目。
d.水文、工程、環境地質綜合勘查項目,是指為綜合查明水文、工程及環境地質問題及水文、工程、環境地質條件為目的的綜合地質工作項目。
按服務對象又分為:
a.城市地質項目,是指為城市建設與規劃服務的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的設計、勘查、評價、論證的項目。包括:城市區域水文地質與水資源勘查;城市建築所進行的區域性與專項工程地質問題的勘查;城市環境地質調查及專門性環境地質問題的勘查;城市水文、工程及環境地質綜合評價等。
b.國土開發整治區地質項目,是為國土資源的開發與合理利用及進行區域性構築物(如水壩、鐵路、橋梁、公路等)建築而進行的水文、工程、環境地質的綜合勘查、評價、論證等工作的地質項目。
c.農牧業地質項目,是為農牧業供水、解決人畜用水,進行旱澇、鹽鹼地綜合治理,修築農田水利工程等問題進行的水文、工程、環境地質勘查、評價及調查項目。
d.廠礦企業地質項目,是為已建、新建、擴建的廠礦企業進行工程前的水文、工程地質可行性研究的地質工作項目。
e.其他地質項目。屬於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而不包括在以上四項內的地質工作項目。
⑤區域地質調查項目,是指在選定地區內充分研究和運用已有資料基礎上按規定比例尺進行系統區域地質填圖及找礦,綜合研究區域地質構造、地層、岩石基本特徵與礦產的關系,初步查明區域內礦產分布規律、圈出劈叉遠景區,支出找礦方向的綜合地質調查工作項目。按填土的比例尺分為大比例尺(1∶5萬)、中比例尺(1∶20萬)、小比例尺(1∶50萬、1∶100萬)。
⑥地球物理(化學)勘查項目,簡稱物化探項目,是指在特定地區,採用地球物理和化學勘查方法,探測區域地質構造,提供找礦異常區的地質項目。按類別可分為:區域物探、區域化探項目、地面(井中)物(化)探項目、海洋物(化)探項目。
⑦航空遙感地質調查項目,是指在大氣層下利用飛機、氣球、衛星等作為感測平台,運載各類要趕一起,研究地質體和地質現象的地質項目。按研究內容可分為:地質制圖項目,地質構造研究項目,礦產普查項目,水文地質調查項目,工程地質和災害地質調查項目,地震地質研究項目,環境地質和城市地質綜合調查項目,石油及天然氣地質研究項目。
⑧地質科學研究項目,是指按照預定的地質科研課題進行的地質研究項目。
⑨成礦遠景區劃及資源總量預測項目,是指按照地區或成礦區(帶)編製成礦遠景區劃及進行資源總量預測的工作項目。
(4)地質項目按其工作階段劃分為基礎地質項目、普查地質項目、詳查地質項目、勘探地質項目:
① 基礎地質項目,是指對某一區域內的礦物、岩石、地層、構造及其發展歷史等基本地質條件所進行調查研究工作,並構成地質項目條件的地質項目。
② 普查地質項目,簡稱普查項目,是指在特定地區的基礎地質工作以後以尋找礦產為目的,查明有無進一步工作價值的初步評價工作的地質項目。
③ 詳查地質項目,簡稱詳查項目,是指在特定地區的基礎地質工作或普查地質工作基礎上,對某一(或伴生、共生)礦種按有關規范進行的詳細評價工作的地質項目。
④ 勘探地質項目,簡稱勘探項目,是指在特定地區在詳查工作基礎上,對某一(或伴生、共生)礦種按照有關規范進行的勘探工作的地質項目。
(5)地質勘查項目按其重要程度和管理許可權劃分一類、二類、三類項目。
一類項目主要為基礎性勘查項目及具有較好資源遠景的戰略性勘查項目,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確定與管理。
二類項目主要為戰略性勘查項目及公益性勘查項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根據本省(區、直轄市)中長期規劃確定與管理。
三類項目是指一、二類項目之外,由各地質勘查主管部門及地勘單位根據自身發展需要確定和管理的勘查項目。
④ 中央地勘基金
中央地質勘查基金自 2006 年設立以來,圍繞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對礦產資源的需求,突出重點礦種和重點成礦區帶的整裝勘查。勘查工作程度為普查,煤炭勘查根據需要開展必要的詳查。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實施的指導思想,一是政策調控,充分體現國家意志。重點支持煤、鈾、鐵、銅、鋁、鉀鹽等國家能源和急需緊缺礦產勘查,有序開展鎢、錫、銻、稀土等優勢礦產資源勘查;二是著力化解風險,促進勘查市場繁榮。通過投資找礦潛力大、風險大、工作程度低的礦產勘查項目和實施退出機制,有力地促進了公益性地質工作與商業性礦產勘查的銜接。重點安排中國短缺、急需的大宗支柱性礦產的勘查。重點部署國家確定的 16 個重點成礦區帶的找礦勘查,特別加強大興安嶺、新疆、青藏高原等工作程度低、找礦潛力大的成礦遠景區的重要礦產勘查。優先安排國家煤炭規劃礦區和南方缺煤省份煤炭資源勘查,為中國大型煤炭基地建設提供有力的資源保障;加強青藏鐵路沿線等邊遠地區資源勘查,促進西部地區資源開發和經濟發展。
「十一五」期間,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實施 188 個項目,共投入資金 18.43 億元,完成鑽探工作量 108 萬米。共發現大中型礦產地 50 處,其中大型 31 處、中型 19 處(圖3-4)。20 個礦種新增了資源量,2010 年已控制的煤、鐵、銅、鉛、鋅和鎳等礦產資源量有較大幅度的提升。
圖3-4 中央地勘基金投資發現的大中型礦床分布示意圖
能源礦產勘查是中央地勘基金「十一五」投資的重點,共實施 43 個項目,投資占總投資的 42.4%。其中,煤炭勘查取得重大成果,提交 28 個大型礦產地。2007 年啟動的內蒙古東勝煤炭規劃區開展普查工作,先後開展艾來五庫溝 — 台吉召、杭東、車家渠 — 五連寨子 3 個整裝勘查項目(18 個勘查區)共 3446 平方千米,按照統一部署,統一設計、同步施工、綜合評價的部署原則,至 2010 年底基本完成普查任務,共投入鑽探 47.8 萬米,投資 6 億元,探明煤炭資源量近 500 億噸的特大型煤田。在雲貴交界、安徽淮北提交 2 處大型優質焦煤礦產地。其它固體礦產勘查進展明顯。在西藏、新疆、青海、甘肅、湖南等省(區)發現一批鐵、鎳、銅等礦種大中型礦產地和具有大型遠景的普查、詳查基地。
⑤ 關於國土資源部和新疆「」項目阿勒泰地區情況及建議
2009年6月14~16日,地委副秘書長張照志同志、地區國土資源局副局長張新泰同志到新疆國土資源廳了解「358」項目有關情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358」項目辦公室副主任胡茂焱等同志介紹了「358」項目實施情況。同時,與「358」項目具體編制單位——西安地質調查中心負責人進行了交流。現將有關情況匯報如下:
一、「358」項目基本情況
2007年國務院印發了《關於進一步促進新疆經濟社會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32號)。為了進一步落實好中央精神,加快新疆地質找礦工作,2008年7月11日,國土資源部與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簽訂了關於加強新疆公益性地質調查及重要礦產勘查合作協議。中央和地方財政共同出資在新疆開展公益性地質調查和重要礦產勘查項目,引導和拉動商業性礦產勘查投入,爭取3年有好的眉目,5年出鼓舞人心的成果,8年有令國人為之振奮的重大成效,簡稱「358」項目。
國土資源部黨組書記、部長、國家土地總督察徐紹史明確表示,要「舉全國國土資源系統之力,加快新疆地質勘查進程,積極推進整裝勘查,引進大企業,形成大投入,努力把新疆建設成我國重要戰略資源接替基地」。國土資源部副部長、中國地質調查局局長汪民同志提出,要切實抓好統一部署和組織實施工作,建立全新的地質工作機制。
按照上述要求,2008年10月,國土資源部與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聯合下發了《關於加快開展新疆公益性地質調查和重要礦產勘查組織管理職責分工與機構組成的通知》,成立了領導小組和「358」項目辦公室,為新疆地質找礦積極開展工作。
二、方案編制情況
2008年10月,項目辦公室編制完成了《新疆公益性地質調查和重要礦產勘查總體部署方案》(以下簡稱《總體方案》)。《總體方案》結合當前需求,突出重點礦種和重要成礦區帶。以國家16個重要礦種為重點,突出國家和自治區急需的煤、鐵、銅(鎳)、鉛鋅、金、鎢、錫、鈾、鉀鹽、鈉硝石等優勢礦種及具有大型-超大型找礦前景的重要成礦類型,以尋找大型-超大型礦床為目標,按照「主攻天山、深化阿爾泰山、開拓昆侖阿爾金山」的總體布局和「統一規劃、統一部署、分片實施、整裝勘查」的要求部署工作。12月,在《總體方案》的基礎上,編制完成了《新疆公益性地質調查和重要礦產勘查2009年度實施方案》。
2009年項目部署及工作重點是:快速實現「西煤東運」煤炭資源整裝評價、提高羅布泊鉀鹽開發的資源保證程度、突出祁漫塔格、西天山重要找礦遠景區的找礦突破、加大新發現航磁異常查證力度、圍繞重要找礦遠景區推進綜合部署、加強實現找礦重點突破的科技攻關。2008~2015年8年間,中央與地方財政預期安排地質勘查工作經費30億元人民幣,其中中央財政20億元、新疆財政10億元。2009年中央和新疆地方財政共投入7.61億元,其中,中央財政地質大調查1.99億元,中央地質勘查基金1.42億元,新疆中央專項0.4億元,新疆地方1.88億元。「西煤東運」煤炭資源整裝評價、羅布泊鉀鹽外圍資源勘查和東天山硝鈉石資源勘查等3項工作專門立項申請,建議2009年再增加中央財政投入1.92億元。
按項目類別分,2009年主要設置7大類168個項目,第一類是基礎地質調查項目,共73個;第二類是礦產資源調查評價,共20個;第三類是金屬礦產礦區或礦集區的預查、普查項目,共73個;第四類是能源礦產資源的調查(勘查)評價項目,共12個;第五類是鹽類礦產資源的勘查評價項目,共2個;第六類是詳細地質災害調查和水文地質調查項目,共2個;第七類是綜合研究和科技攻關專題研究項目,共22個。
按成礦帶計劃項目劃分,天山成礦帶部署項目44個,經費1.74億元,占總經費的22.8%;阿爾泰-准噶爾成礦帶部署項目40個,經費0.98億元,佔12.8%;昆侖-阿爾金成礦帶部署項目9個,經費1.90億元,佔24.9%;其他佔39.5%。
三、「358」項目2009年度在阿勒泰地區部署情況
從行政區劃看,阿爾泰-准噶爾重點成礦區帶自西向東為:塔城地區、阿勒泰地區、昌吉回族自治州以及哈密市的部分縣市。阿勒泰地區位於阿爾泰-准噶爾重點成礦區帶內,在新疆乃至北疆地質工作程度較高,屬於深化地質礦產勘查的地區。
2008年在阿爾泰-准噶爾成礦帶安排地質大調查、危機礦山、中央地質勘查基金等項目52個,其中部署在阿勒泰地區的項目為22個,占項目總數的42.3%。位於阿勒泰地區的項目取得了如下進展:①阿勒泰福海縣大橋林場項目發現了類似塊狀硫化物類型的克茲爾尕因銅鉛鋅含礦破碎帶;阿勒泰福海縣蒙庫項目發現了受火山碎屑岩和構造控制的鐵銅、金礦點及矽卡岩型鎢礦。②對蒙庫鐵礦、多納那薩依金礦等主要老礦區深部勘查,證實礦體或含礦層向深部延伸並較穩定,且在阿舍勒銅礦外圍、喀拉通克銅鎳礦深部及外圍也有新的發現。
《總體方案》確定了2009年度阿爾泰-准噶爾成礦帶工作部署重點地區為:西准噶爾包古圖地區銅金、阿爾泰蒙庫-諾爾特地區鐵鉛鋅銅、東准噶爾卡拉先格爾地區銅鎳礦、東准噶爾瓊河壩地區銅鐵金等4個重要找礦遠景區及其中的4個礦集區。共設置項目40個,其中成礦帶基礎地質調查項目25個,重要成礦遠景區礦產資源評價和礦集區及礦區勘查項目15個。阿爾泰蒙庫-諾爾特地區鐵鉛鋅銅、東准噶爾卡拉先格爾地區銅鎳礦找礦遠景區位於阿勒泰地區的福海、青海、富蘊、阿勒泰等縣(市)域內,共設置項目17個,占項目總數的42.5%。建議經費2.15293億元,其中2009年度為8117.27萬元。通過上述項目的實施,使阿勒泰地區1:5萬基礎地質調查程度進一步提高,預測新發現礦產地19~29處,新增資源儲量(333+334)鐵礦石2000萬噸,銅(鎳)90萬噸,鉛鋅200萬噸等(見附表)。
四、相關建議
1.阿勒泰地委、行署進一步加大對部署在阿勒泰地區的「358」項目支持力度,積極營造阿勒泰地區良好的找礦環境,為項目實施單位在地區開展地質工作提供便利。通過項目帶動,深化阿爾泰成礦帶的整裝勘查,進一步提高地區地質工作程度,努力實現找礦重大突破,為地區礦業深加工奠定堅實的資源基礎。
2.根據「358」項目設置要求,遵循阿勒泰地區地質規律,在地區國土資源局等相關部門的指導下,地質四大隊、有色706隊等提出地質調查項目需求方案,主動做好與「358」項目年度實施方案制定單位——西安地質調查中心對項目安排的對接,盡可能多爭取「358」項目。特別需要提出的是,對於阿勒泰地區稀有金屬——鈹、白雲母和鉀長石等地區優勢特色礦產資源,爭取在「358」項目中列入,加大地質勘查力度,摸清資源家底,為地區開發利用奠定資源基礎。
3.加強與中國地質調查局、新疆國土資源廳、「358」項目辦公室等相關單位的溝通與交流。及時了解「358」項目進展、存在問題、取得地質成果,加強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強化公益性地質資料轉化,促進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
4.及時將「358」項目取得的成果以簡報等形式上報地委、行署,為地區礦業經濟可持續發展提供決策支撐依據。
張照志
2009年6月17日
附表 新疆公益性地質調查和重要礦產勘查「358」項目阿勒泰地區2009年度工作方案項目設置一覽表
續表
資料來源:國土資源部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358」項目——新疆公益性地質調查和重要礦產勘查2009年度實施方案,「358」項目辦公室,2008年12月。
⑥ 關於印發 《中央地質勘查基金 ( 周轉金)項目監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國土基金 [2008]36 號)
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各項目監理部:
經國土資源部批准,現將 《中央地質勘查基金 ( 周轉金) 項目監理暫行辦法》印發試行。
國土資源部中央
地質勘查基金管理中心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中央地質勘查基金 ( 周轉金) 項目監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央地質勘查基金 ( 周轉金) 項目 ( 以下簡稱基金項目) 的監督管理,保證項目實施的工作進度、工作質量及勘查經費的合理有效使用,根據財政部、國土資源部 《中央地質勘查基金 ( 周轉金) 管理暫行辦法》 ( 財建[2006] 342 號) 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央地質勘查基金 ( 周轉金) ( 以下簡稱地勘基金) 全額投資及合作投資的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監理,是指監理單位受國土資源部中央地質勘查基金管理中心 ( 以下簡稱基金中心) 委託,根據監理合同規定的內容和許可權,代表基金中心對基金項目施工的質量、工期、經費、成果等目標實施監督管理的全過程。
第四條 監理的依據是基金中心出具的勘查設計書、項目合同、委託監理合同,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勘查規范、規程和技術標准等。
第二章 監 理 組 織
第五條 基金中心是基金項目監理的主管機構,負責基金項目監理的組織、協調以及對監理單位監理業務的管理與指導。其主要職責是:
( 一) 貫徹執行基金項目監理工作的有關規定;
( 二) 負責與監理單位簽訂監理合同,監督檢查委託監理合同的履行情況,對監理人員進行業務培訓、指導,負責基金項目監理資格的審查與管理;
( 三) 對基金項目監理業務進行監督,調處監理爭議,查處重大監理事故和違法監理行為;
( 四) 受理、審查監理單位提交的項目監理報告並按規定做出相關處理;
( 五) 負責與基金項目監理有關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六條 基金項目監理實行合同管理,由基金中心與監理單位簽訂委託監理合同,委託監理合同根據基金項目實際情況,可以採取一個項目簽訂一個合同的方式進行委託,也可以採取多個項目簽訂一個合同的方式進行委託。委託監理合同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監理的范圍和內容,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監理費的計取和支付,違約責任,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等。
第七條 承擔基金項目的勘查單位應當服從監理單位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自身的質量保證體系,完善各級質量管理責任制度,配備專職質量檢查人員,配合監理單位搞好監理工作。
第三章 監理單位、機構與資質要求
第八條 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應按照嚴格監理、恪守公正、認真負責、實事求是的原則,做好項目的監理工作。
第九條 監理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項目監理資質,由基金中心按照市場競爭方式確定或根據實際情況指定。
第十條 監理單位應當成立專門的項目監理辦公室,配備相應的人員和設備,按照委託監理合同和本辦法的規定,獨立、公正、有效地開展項目監理工作。
第十一條 項目監理辦公室人員的構成,以能對被監理項目各施工環節實施有效控制為原則,合理配備。監理辦公室設總監理工程師 ( 簡稱總監) 1 名,同時,根據項目實際需要,配備地質勘查相關專業工程師若干名,人員專業領域應當包括地質、鑽探、物探、化探、測試、地質經濟等不同類別。
第十二條 監理工程師由監理單位聘任,報基金中心審核備案。監理工程師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 一) 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 二) 在地質勘查或相關經濟工作專業崗位工作 10 年以上,擔任過礦產勘查項目的技術負責或勘查工作中相關專業的技術負責,或者在地勘局、地質隊從事過礦產勘查的組織管理工作;
( 三) 熟悉本專業技術標准或規范;
( 四) 身體健康,勝任野外工作,年齡一般不超過 65 歲。
第十三條 基金項目監理實行總監負責制。總監是項目監理的總負責人,代表監理單位對基金中心委託的監理項目負責,對項目監理結果負有全面責任。監理過程中必須由監理單位簽字的應當由項目總監簽字,並對簽字負責。發現項目施工單位有影響工程質量和違規操作行為,需要立即予以糾正的,項目總監有權先下達停工令後再行報告。
第四章 職責權利與義務
第十四條 監理的職責許可權與義務在基金中心與監理單位簽訂的委託監理合同中明確。
第十五條 監理工程師的職責是按照勘查合同及技術規范、規程要求對項目的施工質量、勘查技術方法手段、勘查設備使用、數據採集與分析、工程進度、工作量完成及經費使用等方面進行全面監督管理,參與項目的野外驗收及成果報告審查工作。
第十六條 監理單位及其監理工程師享有下列權力:
( 一) 參加項目設計變更的審查、年度項目評估、野外驗收和成果報告編制的審查;
( 二) 查閱項目任務書、設計書、專家審查意見、設計批復等有關技術資料;
( 三) 查閱項目的野外工程施工記錄及階段性總結成果,檢查項目取樣、送樣及樣品分析結果,糾正不符合技術規程要求和設計要求的勘查工作行為;
( 四) 查閱項目經費使用的財務報告,糾正不符合財務要求的資金使用行為;
( 五) 監督勘查單位施工計劃的實施,勘查工程未按計劃進行的,有權要求項目勘查單位採取必要的措施加快施工進度,確保工作量按設計要求完成;
( 六) 監督檢查項目勘查單位技術人員數量及構成、勘查設備、技術方法、外協施工質量要求與勘查合同有關約定是否相符,對不符合約定的有關事項有權提出整改要求;
( 七) 督促項目勘查單位及時履行合同規定的責任事項和法定承諾。
第十七條 監理單位及其監理工程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 一) 提出年度監理計劃;
( 二) 按項目工種和工作階段跟蹤報告項目監理工作進展及總體情況、建立項目監理檔案;
( 三) 根據監理情況,向基金中心就調整項目施工方案、項目施工終止、制定整改措施、調整項目經費撥付方案、項目續作意見等方面提出意見和建議;
( 四) 按照規定的時限及要求向基金中心報送監理報告;
( 五) 接受基金中心的業務檢查與指導;
( 六) 嚴格遵守職業道德規范,對基金項目有關技術數據負有保密義務,除按規定向基金中心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外,不得向其他方泄露項目技術資料。
第五章 監理程序及內容
第十八條 監理工作應當按下列程序進行:
( 一) 監理單位制定監理計劃,研究基金中心提供的項目有關技術文件 ( 任務書、批準的設計及審查意見書、批復、合同等) ,制定監理方案;
( 二) 基金中心在項目勘查開工前書面通知項目勘查單位,告知監理單位、監理人員及監理許可權等事項,並報送項目所在地的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 三) 監理單位實施野外現場監理前,應當提前 10 天書面通知被監理項目的勘查單位,提出有關監理工作要求,並報基金中心備案;
( 四) 項目勘查單位收到監理單位發出的監理通知書後,應當按照要求准備有關技術文件及材料,並為監理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
( 五) 監理工程師採取聽取項目工作匯報、查閱資料、抽查樣品、野外實地監督檢查等方式開展監理工作;
( 六) 實地監理工作結束後,監理單位向項目勘查單位提出書面監理意見,勘查單位對監理結論簽署意見;
( 七) 監理單位向基金中心提交監理報告,同時報送項目所在地的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監理工作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 一) 審查施工進度和施工方案,監督項目工作任務的執行情況;
( 二) 抽查勘查工作質量,檢查工程質量保障措施落實情況;
( 三) 檢查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核實合作項目匹配資金到位情況,檢查項目工作量完成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按規定的項目進度提出階段性資金支付意見;
( 四) 監督檢查項目科學管理、文明施工、安全環保措施及目標的落實情況;
( 五) 核實地質找礦成果;
( 六) 根據階段性成果控制監理情況,適時提出項目續做或終止的監理意見;
( 七) 按項目工種、工作階段或時間進度提交監理工作報告。
第二十條 監理單位每次開展項目監理的監理工程師的人數應當不少於 2 人,監理工作應當覆蓋項目實施的野外和室內工作各環節,涉及工作質量的抽樣檢查應當不低於 5%。
第六章 監理過程中重大事項的處理
第二十一條 項目勘查實施過程中,因野外地質、地貌或者施工現場環境、施工技術條件等因素發生變化,項目勘查單位提出變更設計,或者項目監理工程師根據勘查工作需要,提出調整施工方案建議的,監理單位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和項目勘查單位進行必要的研究論證和現場踏勘,確認變更內容,制定變更方案。組織實施變更的許可權如下:
( 一) 經確認屬於合理變更且不引起經費變化的,監理單位可直接簽發變更同意書並報基金中心備案。
上述變更包括但不限於對輕型山地工程的調整,重型工程在規范允許范圍內挪位,工程施工順序的局部調整,鑽孔的提前終孔或加深等情況。
( 二) 凡涉及技術及經濟上的重要變更,對施工質量、預期成果、安全環保及經費引起重大變化的,變更方案應當報基金中心審定同意後再組織實施。
第七章 管理監督及糾紛處理
第二十二條 監理單位必須嚴格履行委託監理合同,接受基金中心及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監理單位在執行監理任務過程中與項目勘查單位或者與基金中心就有關監理事項發生爭議的,爭議各方應當按照勘查合同、委託監理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技術規程規范的規定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申請仲裁。
第二十四條 監理單位或者監理工程師與被監理的項目勘查單位存在事實上或者潛在的利益關系的,該監理單位或者監理工程師應當迴避; 涉及監理單位迴避的,由基金中心視情況進行調整。
第二十五條 監理工作人員不得收取項目勘查單位的額外津貼、補貼以及其他任何可能影響公正執行監理任務的利益。
第二十六條 從事監理活動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紀律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財務管理的規定,嚴格對監理工作費用的管理,做到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和截留。對違反財務管理規定,截留、挪用監理工作費用的責任人,依法追究責任。
第八章 監 理 取 費
第二十八條 監理取費通過委託監理合同確定,在基金組織實施費中列支,由基金中心支付。
第二十九條 項目監理費納入項目預算,按年度撥付。監理取費具體標准見附錄。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基金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八日起施行。
附錄:
基金項目監理取費表
注: 監理費率調整系數: 煤炭勘查項目為 0. 8,磷、重晶石、螢石、高嶺土、鉀鹽等礦種為 1,其他礦種為 1. 2。
⑦ 對完善中央地質勘查基金運行機制的一點建議
自中央地勘基金啟動運行以來,社會各界特別是地勘行業十分關注,對《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管理暫行辦法》有不同認識和看法,在基金運行過程中遇到一些障礙和困難,需要進一步健全完善中央地質勘查基金運行機制。
中央地質勘查基金的設立是一項新生事物,其管理和運行機制沒有現成的經驗可循,需要在實踐中不斷探索和完善。前提是必須准確把握設立中央地質勘查基金的定位和目標。《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中明確「建立礦產資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環機制」,「加大財政對礦產資源勘查的資金投入力度,注重發揮對社會資金的引導作用。國家建立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目的在於,一方面是在地質勘查投入總體不足的情況下,以基金形式加大投入;另一方面是通過基金加強重要礦產的前期勘查,適當提高工作程度,降低勘查風險,引導和拉動社會資金投資商業性礦產勘查,逐步形成多元的、良性循環的勘查投入機制,促進找礦突破,實施礦產資源(礦產地)戰略儲備。
在改革過渡時期設立中央地質勘查基金,既要堅持改革方向,又須面對社會現實。中央地質勘查基金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通過財政手段促進礦產勘查的一項政策措施,基金運作要實現國家目標,其運作方式要符合市場機制要求,其運行機制的建立要遵循以下原則:充分體現國家的意志;遵循地質找礦周期長、風險大的規律;按市場機制運作;基金保值增值,滾動發展;利益分配合理,有利於調動各方積極性;方便靈活,便於操作。
《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管理暫行辦法》總體上是按照財政專項管理引入市場機制的思路設計的。實行收支兩條線,項目立項、預算、資金管理完全按財政專項管理,項目組織實施引入市場機制,實行招投標、合同制以及項目監理等市場手段管理。運行一年多來,做了大量基礎性工作,做了有益的探索和完善,建立了一套項目立項和組織實施的辦法。
從一年多來的試點情況看,這一模式的運行管理存在難以克服的障礙和困難。一是基金項目立項按照財政專項管理與項目組織實施的市場運作方式之間存在機制上的矛盾,基金管理機構同時承擔了預算項目申請人和項目合同管理一方當事人的雙重身份,運行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出現各種阻滯和摩擦。二是現行的中央地質勘查基金管理辦法與國家有關礦產勘查開發管理的法規政策之間存在的不相協調和沖突的問題,形成基金運行的障礙。以基金項目收益分配為例,按照現行礦業權出讓收入繳庫程序和分成管理的規定,礦業權出讓必須就地全額繳入國庫並按照規定的分成比例自動分庫,致使《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地勘基金項目礦業權出讓收入預先扣除成本和項目勘查單位的收益後在中央和地方之間分成的做法難以操作。基金項目權益管理辦法也就難以出台。據了解,由於處在基金運行關鍵環節的權益管理辦法遲遲不能出台,直接導致了首批試點項目合作探礦權評估作價、合同簽訂、項目續做等一些列工作無法開展,2008年項目立項工作也因此無法進行,對基金項目組織實施工作產生不良影響。三是目前的基金運行管理(財政專項預算管理)與國家其他地勘專項運行管理沒有本質上的區別,淡化了基金保值增值滾動發展的目標,有可能造成新的地質工作的重復,影響地勘基金的長遠發展和調控作用的發揮,進而失去了建立中央地質勘查基金的機制意義。
因此,建議完善中央地質勘查基金運行機制,改專項預算管理模式為基金管理運行模式。
建議中央財政向基金管理機構注入一定額度的資本金(一次性注入,或大體按1~2個找礦周期分年度注入),由資金管理機構通過組織實施地質勘查工作負責保值增值,滾動發展。在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下,基金管理機構按國家規定的投資方向和市場機制進行投資運作,組織實施勘查項目。按照這個運行模式,制定勘查工作技術方面、財務方面配套管理辦法,使資源、資產、資本管理三位一體,有機結合,形成礦產資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環機制,促進地質找礦突破,實施礦產資源(礦產地)戰略儲備。
(原載《國土資源部咨詢研究中心專家建議》2008年6月14日)
⑧ 金屬與非金屬礦產勘查
根據鐵礦、銅礦、鉛礦、鋅礦、鋁土礦、鎢礦、錫礦、鉬礦、銻礦、金礦、銀礦、稀土礦、硫鐵礦、磷礦和鉀鹽15種礦產查明資源儲量勘查情況統計,2012年度勘查新增大中型礦產地共119處,其中,大型礦產地23處,中型礦產地96處,主要分布在新疆、雲南、山西、內蒙古、河南、山東、貴州和吉林等省區(表2—1)。
表2—1 2012年部分金屬與非金屬礦產勘查新增重大進展
續表
專欄2—1 中央地勘基金專項進展
2012年中央地質勘查基金項目優先安排47片首批國家級整裝勘查區重要礦種的勘查,重點支持煤、鈾、鐵、銅、鋁等國家能源和急需緊缺礦產勘查,有序開展鎢、錫、銻、稀土等優勢礦產資源勘查,新發現一批大型-超大型礦床,煤、鈾、鐵、鎳、鋁等礦種資源量有較大幅度提高。
2012年開展121個礦產勘查項目,投入資金6.17億元,完成槽探23.82萬立方米,鑽探41.86萬米,新發現礦產地25處。內蒙古大營鈾礦結束普查工作,提交1處國內最大的超大型鈾礦床,內蒙古准格爾煤田11個煤炭連片勘查項目初步探獲煤炭資源量380億噸,四川省攀西鐵礦整裝勘查區3個普查項目探獲333級別鐵資源量7.92億噸、鈦鐵礦3750萬噸,釩礦167.6萬噸,新疆坡北鎳礦項目新增鎳資源量40萬噸,貴州務正道鋁土礦整裝勘查區東山、馬鬃嶺2個項目已探獲鋁土礦資源量5000萬噸,福建新羅區萬安探獲稀土資源量34萬噸。
⑨ 請問《地質岩心鑽探規程》中岩石可鑽性級別和《中央地質勘查基金項目預算標准》中岩石級別是同一概念嗎
一樣的,都是岩石可鑽性分級。
⑩ 科技計劃項目類型是如何分類的,怎麼判斷。
國家科技計劃主要是支持國家處於科技前沿、共性關鍵技術的研究與開發,主要包括九大類,即: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國家重點基礎研究發展計劃、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國家科技支撐計劃、政策引導類計劃、國家科技合作、創新人才推進計劃、重大科技創新基地建設、其它專項。
其中適合縣市級申報的科技項目主要是:政策引導類計劃中的國家重點新產品計劃、科技惠民計劃;重大科技創新基地建設中的國家工程技術中心;其它專項中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科技富民強縣專項行動計劃等。
(10)中央地質勘查基金項目擴展閱讀:
1、按照項目研究所產生的成果來分類,可以把科技項目分為:
基礎研究項目:指為獲得關於現象和可觀察事實的基本原理及新知識而進行實驗性和理論性工作的項目,這類項目一般不以任何專門或特定的應用或使用為目的。
應用研究項目:指為獲得新知識而進行的創造性研究的項目,這類項目主要是針對某一特定的實際目的或目標。
實驗發展類項目:指利用從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實際經驗中所獲得的現有知識,為產生新的產品、材料和裝置,建立新的工藝、系統和服務,以及對已產生和建立的上述各項做實質性的改進而實施的項目。
2、根據項目的性質不同,可以將科技項目劃分為:
計劃項目 計劃項目既包括政府計劃項目,也包括企事業單位、科研單位以及高等院校等組織機構的計劃項目。
其中,由各種類型、各個層次的政府科技計劃而形成的項目就稱為政府計劃項目。此外,各企事業單位或科研單位、高等院校根據本單位科技發展的需要也會編制各類科研和開發計劃;凡是被列入某一組織機構科研計劃的項目,也可以稱為計劃項目。
合同項目 這里所說的合同項目,是指科研單位和企業接受政府或企事業單位的委託,承擔某一方面的研究或開發課題,通過合同約束雙方權利與義務的科學技術項目。
合作項目 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科研單位或地區共同承擔,協作配合承擔的科學技術項目就稱為合作項目。合作項目又可進一步劃分為國際合作項目、省際合作項目、行業合作項目和基層合作項目等幾種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