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保監對於信用保證險的監管
銀行代銷保險產品需要什麼樣的監管體制?
根據通知,商業銀行應當對投保人進行需求分析與風險承受能力測評,根據評估結果推薦保險產品,把合適的產品銷售給有需求和承受能力的客戶。商業銀行代理銷售的保險產品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應在合同中約定15個自然日的猶豫期,猶豫期自投保人收到保險單並書面簽收之日起計算。通知還統一規定了分紅險、萬能險、投連險的風險提示語。
為了讓保險更多地回歸風險分擔及保障本質,通知要求,保險公司、商業銀行應加大力度發展風險保障型和長期儲蓄型保險產品。各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意外傷害保險、健康保險、定期壽險、終身壽險、保險期間不短於10年的年金保險、保險期間不短於10年的兩全保險、財產保險(不包括財產保險公司投資型保險)、保證保險、信用保險的保費收入之和不得低於代理保險業務總保費收入的20%。
此外,通知規定,商業銀行的每個網點在同一會計年度內不得與超過3家保險公司(以單獨法人機構為計算單位)開展保險業務合作。中國保監會、各保監局與中國銀監會、各銀監局建立信息共享制度,依法對猶豫期內退保較多、回訪問題較多、業務佔比存在問題及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保險公司、商業銀行及其一級分支機構採取相應監管措施。
而對於引發消費糾紛時,商業銀行與保險機構應當承擔的責任問題,,很多細節在商業銀行與保險機構簽訂的代理銷售協議中應該明確,而監管部門則將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其他規定進行處罰。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㈡ 保監會提出哪些風險防控措施
4月23日,中國保監會發布公告稱,其已於近日對各保險公司印發了《中國保監會關於進一步加強保險業風險防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要求全行業進一步加強風險防控工作,強化各保險公司在風險防控工作中的主體責任和一線責任,切實加強保險業風險防範的前瞻性、有效性和針對性,嚴守不發生系統性風險底線,維護保險業穩定健康發展。
九是聲譽風險防控。要求保險公司加強輿情監測,切實增強輿情應對能力,提升應急處置能力。十是保險公司要健全風險防控工作機制,從組織領導、責任分工、信息報告、責任追究等方面,加強風險防控工作。
《通知》強調,保險公司要深刻認識當前加強風險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增強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切實承擔起風險防控的主體責任和一線責任,把風險防控作為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的重點工作。保險公司要形成「一把手」負總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風險防控工作格局,確保防控工作取得實效。對於出現的苗頭性、突發性、趨勢性風險,要及時向公司股東、董事會以及監管部門報告,不得隱瞞、掩蓋風險。保險公司對違法經營造成損失和風險的人員,要嚴格追責,涉嫌犯罪的,要堅決移送司法機關,不護短遮醜。
下一步,保監會將加強跟蹤督導,確保《通知》中各項風險防控工作要求落到實處。對在風險防控工作中失責失當、出現重大風險的公司,保監會將追究公司「一把手」和相關人員的責任,做到有錯必糾、有責必問、有案必查;涉嫌犯罪的,堅決移送司法,依法嚴肅處理。
㈢ 信用風險的處理有哪些措施與手段
管理信用風險有多種方法。傳統的方法是貸款審查的標准化和貸款對象多樣化上。近年來,較新的管理信用風險的方法是出售有信用風險的資產。銀行可以將貸款直接出售或將其證券化。銀行還可以把有信用風險的資產組成一個資產池,將其全部或部分出售給其它投資者。當然,使用各種方法的目的都是轉移信用風險而使自己本身所承受的風險降低。不過,這類方法並不完全滿足信用風險的管理需要。
貸款審查標准化和貸款對象分散化
貸款審查的標准化和貸款對象分散化是管理信用風險的傳統方法。貸款審查標准化就是依據一定的程序和指標考察借款人或債券的信用狀況以避免可能發生的信用風險。例如:如果一家銀行決定是否給一家公司貸款,首先銀行要詳細了解這家公司的財務狀況。然後,應當考慮借款公司的各種因素,如盈利情況,邊際利潤、負債狀況和所要求的貸款數量等。若這些情況都符合貸款條件,則應考慮欲借款公司的行業情況,分析競爭對手、行業發展前景、生產周期等各個方面。然後,銀行就依據貸款的數量,與公司協商償還方式等貸款合同條款。盡管共同基金與債券投資並不能確定投資期限,他們也是通過類似的信用風險分析來管理投資的信用風險。
另一方面,銀行可以通過貸款的分散化來降低信用風險。貸款分散化的基本原理是信用風險的相互抵消。例如:如果某一個停車場開的兩個小賣部向銀行申請貸款,銀行了解到其中一家在賣冰淇淋,另一家則賣雨具。在晴天賣冰淇淋的生意好,賣雨具的生意不好。而在雨天則情況相反。因為兩家小賣部的收入的負相關性,其總收入波動性就會較小。銀行也可利用這樣的原理來構造自己的貸款組合和投資組合。在不同行業間貸款可以減少一定的信用風險。
㈣ 防範銀行信用風險的措施
為了防範銀行信用風險,建議採取以下對策: 1、強化信用教育,倡導信用至上。培養公民的信用意識,在全社會加強誠實守信的道德教育。培養企業的信用意識,使企業認識到良好的信用是最重要的無形資產。培養政府及其經濟管理、司法部門的信用意識,使他們認識到社會信用是建立規范的經濟秩序的保證。 2、加強政策引導,凈化信用環境。推行信用公示制度,綜合治理破壞銀行信用的行為。經常組織在新聞媒體上公布一批企業信用等級,讓誠實守信企業得到更多、更好的金融服務和支持;讓不講信用的企業受到曝光,並受到聯合制裁。3、建設信用記錄制度,防止銀行誤入「信用陷阱」。商業銀行應借鑒西方發達國家建設信用記錄制度的經驗,按市場化運作,建立經營銀行信用信息的專業化公司,開展聯合徵信業務,從企業、銀行、稅務等部門全方位地收購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誠實守信情況等綜合信息,形成客戶信用調查報告同時建立企業信用公共信息平台。 4、理順產權關系,明確銀行信用關系的主體。使國有企業和國有銀行真正成為治理結構完善、運行機制健全、經營目標明確、產權關系清晰的市場經濟主體,從而真正奠定銀行信用往來的基礎,使信用交易的授信方有清晰的產權邊界,能夠獨立地承擔相應的責任。
㈤ 風險控制的管理措施有哪些
風險管理的主要措施:
風險分散(多樣化相互獨立的投資形式)
2.風險對沖(購買與標的資產收益負相關的某種資產或衍生產品)
3.風險轉移(通過購買某種金融產品或採取其他合法措施將風險轉移給其他經濟主體)
4.風險規避(拒絕或退出某一業務市場,不做業務,不承擔風險)
5.風險補償(事前對風險承擔的價格補償)
拓展資料:
風險控制:
1.風險管理是指如何在項目或者企業一個肯定有風險的環境里把風險可能造成的不良影響減至最低的管理過程。風險管理對現代企業而言十分重要。
2.當企業面臨市場開放、法規解禁、產品創新,均使變化波動程度提高,連帶增加經營的風險性。良好的風險管理有助於降低決策錯誤之幾率、避免損失之可能、相對提高企業本身之附加價值。
㈥ 請闡述目前涉農貸款保證保險做好哪些環節,對風險的管控有幫助
保證保險是《保險法》[①]明確規定的財產保險的一種。在認定其性質為一種保險類型的前提下,討論保險公司在保證保險業務開展中的風險管控甚為必要。保險公司作為此類業務中風險分擔的主體,在具體的業務開展中幾乎承擔著所有的未知風險。本文將從風險點的分析出發,提出些許應對措施,以期能為企業在實務中進行風險管控提供借鑒。
一、問題提出
案例:A企業向B銀行貸款1000萬元,以價值1200萬元的自有不動產作抵押,並辦理抵押登記。同時,B銀行要求A企業向C保險公司投保履約保證保險。以 B銀行為被保險人(受益人),在A企業到期不能償還貸款時,由C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直接向B銀行支付A企業尚未償還的貸款本金及利息,並引起借貸關系中相關權利義務的轉移,即由C保險公司對A企業在保險責任的范圍內進行追償。
以上案例是典型的履約保證保險業務實例。仔細分析即可以得出,C保險公司實際承擔著很大的風險。原因在於,保險人履行保險責任即意味著投保人——借款人無法履行其還款義務,此時借款人本身的履約能力已嚴重不足,對於保險公司來說,行使追償權的利益也就很難得到保證。再者,作為抵押(也可能是其他擔保形式)的投保人的自有不動產,由於主債務關系的消滅也使得限定物權得以消滅,投保人基於對自身利益保護的考慮,也會對解除抵押限制的不動產作出處理。此時,對於保險公司來說,要想實現追償利益,很大程度上得訴諸於法院,通過訴訟來保證自己的權益,於此,又增加了企業的訴訟成本,同時消耗人力,對於企業來說得不償失。
因此,在現今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備的情況下,於可預見的風險出現前,如何做好風險的管控與應對,是困擾保險公司的難題。
二、企業面臨的風險點分析
(一)基於投保人原因產生的風險
1、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
如實告知義務是保險法中的一項重要的制度。其之所以居於重要地位,就在於保險人對於投保人的信息掌握往往富於單方性,而且出於利己主義,投保人在信息提供時利用這種信息的不對成性,對保險人要求掌握的相關信息(如企業的經營狀況、過往的履約記錄等等)有所保留或者改變。於此,對於保險人來說,不管是對於保險合同的促成,還是對投保人履約能力的把握,都存在風險隱患。
2、投保人的履約能力
多數保險人擬訂的保險條款都會約定保險責任行使的條件為:投保人不履行對被保險人的還款義務,且債務已界清償期等等條件。因此,投保人對於貸款債務的履約能力是影響保險人風險管控的最為關鍵的因素。
現實中,投保人不履行還款的義務,即可能是因為客觀上的原因,也可能是主觀上的原因。主、客觀因素的判斷也存在困難。而保險事故的發生則往往體現出較大的主觀性,因其難以把握,從而對於保險人來說就甚為不利。而且,若是投保人主觀上不履行還款義務,也即是其負有較大的主觀惡性的情況下,其行為也會表現出明顯的預謀性,這對於保險公司來說,情況就更為復雜,風險的可管控性就會甚為加大。
3、投保人故意逃避追償的行為
實踐中,保險事故的發生多表現為投保人的故意行為。保險人在支付了保險賠償金後,一般都與被保險人——銀行等金融機構約定其對借款人的權利轉讓給保險人,此時即由保險人對借款人行使其未履行借款債務的追償權。但,借款人往往會想方設法避忌,其故意逃避債務的行為也給保險人帶來追償的難度。
(二)基於被保險人原因產生的風險
在各地方政府及部門關於開展保證保險業務的各項意見與通知中,都明確了開展履約保證保險業務應堅持「銀保聯合,風險共擔」的基本原則。從上例分析可知,銀行在此項業務的開展中也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即貸款的審查義務。我國《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可發放信用貸款和擔保貸款,同時應堅持審慎的經營原則,對借款人的資信進行審查。實踐中,保險人與相關的銀行都會簽訂合作協議,約定銀行審貸義務與保險責任之間的關系;或者約定銀行關於借款人信息對於保險人的知會義務,這種義務應在借款人出現履約危機之虞即向保險人履行通知義務,以便於保險人隨時掌握借款人信息,做好相應的風險應對措施。
然而,銀行工作人員在實際工作中難免因故意或者過失出現差錯,此時出現保險事故,或者借款合同出現效力上的問題,對於保險公司來說,在風險的管控上也得有相應的應對措施。
㈦ 信用保證保險的風險
信用保證保險承保的信用風險主要有以下幾種:
1、財務信用風險。即借貸風險,通常表現為借款人不能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償還貸款的風險。
2、商業信用風險。商業信用是延期付款形式的購買行為,表現為賣方先向買方借貸,買方按買賣合同規定的日期、數額及其他條件歸還貸款。買方不能按買賣合同規定的日期、數額及其他條件歸還貸款的風險,就是商業信用風險。
3、預付款信用風險。用於付款或定金方式取得某種貨物、技術或勞務服務就是預付款信用。支付了預付款或定金而不能以約定條件取得該貨物、技術或勞務服務的風險是預付款信用風險。
4、保證信用風險。由於債務人不能按期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向債權人交付約定貨物、技術或勞務,使保證人不得不承擔這種履約義務的風險。
5、誠實信用風險。僱主向雇員支付薪金、工資或其他形式的報酬,而雇員不能依合同規定提供服務、履行義務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