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關於保險准備金的理解問題。
您好?你是一位很關心保險准備金問題的朋友,具體准備金數額太大,勢必會影響當前的賠付,造成當前責任的履行和未來責任的履行的不平衡意義很明確,如果一家保險公司的理賠准備金准備不充足的話,一旦公司經營出現了問題,客戶有了風險,保險公司拿什麼來履行自己保險合同約定的諾言呢每一家保險公司都必須要向再保險公司交付足額的理賠准備金,如果不交足夠的准備金,企業有了風險就難以支付風險帶來的賠賞缺口,這樣一來就會出現目前的理賠困難,更不能保證客戶未來有了風險得到快速理賠的實際效果和速度,那時候就會產生未來責任的履行的不平衡。
准備金數額太小 ,則會影響未來的賠付。這兩句話也是一樣,一家公司如果連准備金都准備不充足的話,勢必會影響公司以後的發展,但是目前保險公司的准備金會受到國家保監會的約束,企業必須保證理賠金准備充足,不然保健行業會對保險公司限期解決准備金不足的情況!這些都是國家級別的領導要關心的問題,咱操不著這些心的,您說對吧?就算是說了也是白說,倒不如好好多掙咱的錢最重要!祝您在外平安順利!
⑵ 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准備金管理辦法的第二章
第五條 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准備金包括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未決賠款准備金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它責任准備金。
第六條 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是指在准備金評估日為尚未終止的保險責任而提取的准備金,包括保險公司為保險期間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保險合同項下尚未到期的保險責任而提取的准備金,以及為保險期間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保險合同項下尚未到期終止的保險責任而提取的長期責任准備金。
第七條 未決賠款准備金是指保險公司為尚未結案的賠案而提取的准備金,包括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和理賠費用准備金。
第八條 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是指為保險事故已經發生並已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保險公司尚未結案的賠案而提取的准備金。
第九條 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是指為保險事故已經發生,但尚未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的賠案報案而提取的准備金。
第十條 理賠費用准備金是指為尚未結案的賠案可能發生的費用而提取的准備金。其中為:直接發生於具體賠案的專家費、律師費、損失檢驗費等而提取的為直接理賠費用准備金;為非直接發生於具體賠案的費用而提取的為間接理賠費用准備金。
⑶ 保險公司對保單管理有何規定
保險公司對保單管理有何規定?
對保單的管理各家保險公司有不同的規定。一般來說,都會很嚴格,絕對保密。一些領先的保險公司有強大的後援管里平台,對客戶的保單信息進行集中處理,統一管理。客服部負責對客戶進行差異化服務管理,保費部負責續期收費管理,業管負責業務品質管理,保全部負責客戶信息及時變更,兩核部負責核保核賠,售後服務進行客戶維護等。各部門之間資源共享分工協作,並將所有資料嚴格保密,如有泄漏,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除名並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關於保單回執的管理,也很重要。
保單回執要有客戶的親筆簽名,是客戶收到保單並核實無誤的重要憑證。公司沒有收到客戶回執,就視為業務員沒有把保險合同送達客戶,超過規定期限就要對業務員進行處罰。因此保單回執的管理將對業務品質管理起到重要作用。
⑷ 監管保險公司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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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保監會)是中國國務院直轄的正部級事業單位,是負責監督管理全國范圍內的各大小保險公司及其相關事務,主要監督手段有強制要求各保險公司必須上繳一定的保險准備金,還有通過保險法律法規來監管保險公司及其代理人員的銷售行為,對違規者作出警告、罰款等相應的處罰。
⑸ 非壽險責任准備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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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保險法》規定未到期責任准備金除人壽保險業務外,應當從當年自留保險費中提取。提取和結轉的數額,應當相當於當年自留保費的50%,人壽保險業務的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應當按照有效的人壽保險單的全部凈值提取。
根據保監會《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准備金管理辦法(試行)》(保監會令[2004313號)的要求,產險公司從2005年1月15日開始,對未到期責任准備金的提取採用1/24法或1/365法等。壽險公司的非壽險業務仍可以按照1/2法來提取未到期責任准備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