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情定級後發給證件。殘情定級不實行「終身制」,勞動鑒定委員會必須對工傷致殘人員定期進行復查,殘情若有變化,等級應作相應變更。工傷致殘人員若要求進行鑒定,勞動鑒定委員會應隨時給予鑒定。
,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傷害屬於工傷,《工傷保險條例》列出了典型的及視為工傷情形: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㈡ 員工工傷保險、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管理制度
工傷保險及意外傷害保險制度
為了執行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鄭州中鐵大橋炬烽工程有限公司研究決定,勞務公司為全體員工辦理工傷保險及意外傷害保險,並制定本公司《工傷保險及意外傷害保險制度》。
第一款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勞務公司的工傷風險,公司參加工傷保險及意外傷害保險,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規定執行。
第三條 勞務公司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及意外傷害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公司內公示。
勞務公司和公司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准,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職工發生工傷時,公司應當採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第四條 工傷保險基金由公司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
第五條 公司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勞務公司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公司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第二款 工傷認定
第一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二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二)醉酒導致傷亡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第四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本公司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如本公司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鄭州市金水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三款 工傷保險待遇
本公司工傷保險待遇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款 意外傷害保險
公司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在工程所在地為全體施工人員辦理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㈢ 員工工傷保險、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管理制度
這個需要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制定的。
㈣ 工傷保險、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管理制度
從高危行業到專項領域,逐步細化落實的安責險市場應用-工保網
2、《實施方案》意見要點
《實施方案》提出多項意見要點,包括不限於保險性質、保障目標、保障范圍、重復投保等,有效推動著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在建築施工領域的實施應用。
保險性質
《實施方案》提出建築施工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確定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含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項目費率。從這里來看,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是一種帶有公益性質的商業安全生產險種。同時依據《實施方案》要求,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組織實施具有強制性投保特點。
保障目標
《實施方案》提出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包含投保單位從業人員人身傷亡賠償,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賠償等。在概念釋義中,《實施方案》指出意外傷害部分包括施工企業或項目部形成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施工現場所有務工人員及因工作關系進入施工現場進行監督、檢查、參觀、指導等行為的所有人員。即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保障目標應覆蓋建築施工行業全體從業人員。
保障范圍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保險賠償責任包含相應人員的傷亡賠償、財產損失賠償、事故搶險救援、醫療救護、事故鑒定、法律訴訟等全部費用。
同時,《實施方案》還明確提出,建築施工安全責險發生的經濟賠償,不影響依法請求工傷保險賠償的權利。即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與工傷保險並不構成重復保險情形,相應傷亡人員在獲得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賠償外,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的保險賠償。
重復投保
此次陝西省建築施工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項目投保涉及已開工項目的險種更換與銜接問題,即已投保其他安全生產險種的項目工程,如何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這里即涉及已開工項目投保同類其他安全生產險種的重復保險問題。
《實施方案》中並未對此作出具體意見指導,但參考上海市2019年2月25日七部門聯合制定發布的《上海市全面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工作的實施意見》與2020年4月17日發布的《上海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意見》,已投保「同屬性責任保險」或「安全生產相關的其他險種」的,應按照《實施意見》增加或將其調整為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同屬性責任保險,即是指僱主責任保險;安全生產相關的其他險種,即是指建築工程意外傷害保險。即已投保僱主責任保險的應調整為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已投保建築工程意外傷害保險的應增加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除保險性質、保障目標、保障范圍、重復投保,《實施方案》還對承保機構的安全生產事故預防服務提出要求。如要求承保機構每年至少為投保單位開展1次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和安全評價或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服務;提出承保機構可「自建」或「委託相關社會化服務機構」開展事故預防技術服務。但整體上來看,事故預防服務作為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核心保障功能之一,此次《實施方案》並未對其業務開展、業務監管作出進一步具體指導。
目前,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已在國內多個省市地區推廣應用,但政策推進的著力點主要停留在「各類高危行業領域」,並未細化落實到「建築施工專項領域」。陝西省《實施方案》的出台,對於推動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在建築施工專項領域的應用發展有著重要意義。
㈤ 保險理賠管理制度
比較復雜一點/
從流程開始:接報案--調度--查勘--定損--核損--收集單證--理算--核賠
然後針對每個環節再做一下具體的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