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2、通過中國證監會或者其授權機構組織的高級管理人員證券投資法律知識考試;
3、具有3年以上基金、證券、銀行等金融相關領域的工作經歷及與擬任職務相適應的管理經歷,督察長還應當具有法律、會計、監察、稽核等工作經歷;
4、沒有《公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和基金從業人員的情形;
5、最近3年沒有受到證券、銀行、工商和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
(1)基金管理公司總經理職能擴展閱讀
獨立董事還應當條件:
1、具有5 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財務的工作經歷。
2、最近3 年沒有在擬任職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東單位、與似任職的基金管理公司存在業務聯系或者利益關系的機構以任職。
3、與擬任職的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董事、監事、基金經理、財務負責人沒有利害關系。
4、直系親屬不在擬任職的基金管理公任職。
Ⅱ 總經理職責是什麼
作為公司非常重要的高層管理人員總經理,實屬上級公司董事會,下屬可謂是整個公司,想要做好這份工作,一定要制定出詳細的總經理崗位職責及工作內容,以下是職責參考:
1.
執行董事會決議,主持全面工作,保證經營目標的實現,及時、足額地完成董事會下達的利潤指標。
2.
組織實施經董事會批準的公司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算報告及利潤分配、使用方案。
3.
組織實施經董事會批準的新上項目。
4.
組織指揮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在董事會委託許可權內,以法人代表的身份代表公司簽署有關協議、合同、合約和處理有關事宜。
5.
決定組織體制和人事編制,決定總經理助理,制定出詳細的總經理助理崗位職責並嚴格執行,各職能部門和下屬各關聯公司經理以及其他高級職員的任免、報酬、獎懲,決定派駐下設辦事處和人員。建立健全公司統一、高效的組織體系和工作體系。
6.
根據生產經營需要,有權聘請專職或兼職法律、經營管理、技術等顧問,並決定報酬。
7.
決定對成績顯著的員工予以獎勵、調資和晉級,對違紀員工的處分,直至辭退。
8.
審查批准年度計劃內的經營、投資、改造、基建項目和流動資金貸款、使用、擔保的可行性報告。
9.
健全財務管理,嚴格財經紀律,搞好增收節支和開源節流工作,保證現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
10.抓好公司的生產、服務工作,配合各分公司搞好生產經營。
11.搞好員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強員工隊伍的建設,建立一支作風優良、紀律嚴明、訓練有素,適應「四個一流」需要的員工隊伍。
12.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發揮「領導一班人」的作用,充分發揮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13.加強企業文化建設,搞好社會公共關系,樹立公司良好的社會形象。
14.加強廉正建設,搞好精神文明建設,支持各種社團工作。
15.積極完成董事會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Ⅲ 中基協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法人必須是董事長或者總經理么
中基協並未做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法人必須是董事長或者總經理,但公司法是這樣要求的。
Ⅳ 基金公司董事總經理和執行董事的區別
這么專業的問題,還是我來吧。董事,顧名思義是股東選出來監督管理公司的代表,董事組成董事會。董事分為名義,執行,獨立等董事。執行董事就是在公司擔任具體管理或技術崗位的董事,它是個類稱。董事總經理這個稱呼很少見,看名字應該是董事出出任總經理這一職位吧,用的更多的是董事長兼總經理或總裁,或ceo
Ⅳ 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結構是什麼呢
同學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結構
(一)總體要求
目前,我國基金管理公司均為有限責任公司,必須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治理結構的規定,例如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各自的職責及其相互關系等。此外,基金管理公司在治理結構上還必須遵守《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則(試行)》等的相關規定,建立組織機構健全、職責劃分清晰、制衡監督有效、激勵約束合理的治理結構,保持公司規范運作,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二)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則
1.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基金管理公司從公司章程、規章制度、工作流程、議事規則等的制定到公司各級組織機構職權的行使以及公司員工的從業行為,都應當體現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在公司、股東以及公司員工的利益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發生沖突時,應當優先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2.公司獨立運作原則。基金管理公司獨立性的具體要求是:公司及其業務部門與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下屬部門之間沒有隸屬關系;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不得越過股東會和董事會直接任免公司高管人員;不得違反公司章程干預投資、研究、交易等具體事務及公司員工選聘;董事、監事之外的所有員工不得在股東單位兼職;所有與股東簽署的技術支持、服務、合作等協議均應上報,不得簽署任何影響公司獨立性的協議等等。
3.強化制衡機制原則。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明確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執行監事)、經理層、督察長的職責許可權,完善決策程序,形成協調高效、相互制衡的制度安排。
4.維護公司的統一性和完整性原則。公司應當在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責任體系、報告路徑、決策機制等幾個方面體現統一性和完整性。從董事會層面,在制度建設過程中就應當保證公司的責任體系、決策體系和報告路徑的清晰、獨立。股東不得要求經理層或其他員工違反章程直接向股東或其他機構和人員報告基金財產運用具體事項,不得要求經理層將經營決策權讓渡給股東或其他機構和人員。從經理層面,在職權范圍內應保證公司經營活動獨立、自主決策,不受他人干預,不得將經營管理權讓渡給股東或者其他機構和人員。在公司文化層面,應當構建公司自身的企業文化,防止在內部責任體系、報告路徑和內部員工之間出現割裂情況。
5.股東誠信與合作原則。股東對公司和其他股東負有誠信義務,應當承擔社會責任。股東之問應當信守承諾,建立相互尊重、溝通協商、共謀發展的和諧關系。具體要求主要有:應當審慎審議、簽署股東協議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按照約定認真履行義務,出現有關情形立即書面通知公司和其他股東。
6.公平對待原則。公司董事會和管理層應當公平對待所有股東,不得接受任何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超越股東會、董事會的指示,不得偏向任何一方股東。公司開展業務應當公平對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和客戶資產,不得在不同基金財產之間、基金財產與委託資產之間進行利益輸送。
7.業務與信息隔離原則。公司應當建立與股東的業務與信息隔離制度,防範不正當關聯交易和利益輸送。在信息傳遞和保密方面,股東不得直接或間接要求董事、經理層及其他員工提供基金投資、研究等方面的非公開信息和資料,不得利用提供技術支持或者行使知情權的方式將非公開信息為任何人謀利或泄漏給任何第三方。在股東知情權方面,既要求股東關注公司的經營運作情況及財務狀況,同時要求股東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知情權,不得濫用知情權。
8.經營運作公開、透明原則。公司的經營運作應當保持公開、透明;公司應當保障股東、董事享有合法的知情權,如定期提供有關公司經營的各項報告;公司還要依法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9.長效激勵約束原則。公司應當結合基金行業特點建立長效激勵約束機制;同時,營造規范、誠信、創新、和諧的企業文化,從而留住人才,保持公司的競爭能力。股東也應當尊重經理層人員及其他專業人員的人力資本價值。
10.人員敬業原則。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履職水平直接關繫到廣大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因此,上述人員不僅要專業、誠信、勤勉、盡職,遵守職業操守,而且要以較高的職業道德標准和商業道德標准規范言行,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和公司的資產安全,促進公司的高效運作。
(三)獨立董事制度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獨立董事制度。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3人,且不得少於董事會人數的l/3。董事會審議下列事項應當經過2/3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
1.公司及基金投資運作中的重大關聯交易。
2.公司和基金審計事務,聘請或者更換會計師事務所。
3.公司管理的基金的半年度報告和年度報告。
4.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四)督察長制度
中國證監會發布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長管理規定》明確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督察長制度。督察長是監督檢查基金和公司運作的合法合規情況及公司內部風險控制情況的高級管理人員。督察長由總經理提名,由董事會聘任,並應當經全體獨立董事同意。督察長負責組織指導公司監察稽核工作。督察長履行職責的范圍,應當涵蓋基金及公司運作的所有業務環節。督察長發現基金和公司運作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重大問題應當報告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督察長享有充分的知情權和獨立的調查權。督察長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有權參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會以及公司業務、投資決策、風險管理等相關會議,有權調閱公司相關文件、檔案。督察長發現基金及公司運作中存在問題時,應當及時告知公司總經理和相關業務負責人,提出處理意見和整改建議,並監督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實。公司總經理對存在問題不整改或者整改未達到要求的,督察長應當向公司董事會、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報告。董事會應當建立和完善督察長考核制度。董事會對督察長的考核,應當以基金及公司的合規運作情況及內部風險控制情況為主要標准。督察長的薪酬由董事會決定。公司應當保證督察長工作的獨立性,不得要求督察長從事基金銷售、投資、運營、行政管理等與其履行職責相沖突的工作。公司總經理、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各部門應當支持和配合督察長的工作,不得以涉及商業秘密或者其他理由限制、阻撓督察長履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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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總經理的工作職責
總經理實行董事會聘任制;總經理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權,對董事會負責;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經理負責制。
主要崗位職責: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認真貫徹執行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法令及規定、公司董事會等上級行政部門的指示、決議,領導整個公司的職工搞好各項工作。
2、總經理全面主持公司的行政工作,組織制定公司的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向董事會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對公司發生的重大事情進行獎懲。
3、總經理的崗位職責要求確定公司的發展方向和管理目標,組織制訂公司的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積極努力完成學院和董事會下達的各類任務。
4、總經理主持召開經理辦公會議、中層幹部會議;協調各行政機構的工作,發揮各職能部門的作用。
5、總經理負責組織制訂和健全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積極進行各項改革,推行崗位責任制,不斷全面提高公司管理水平。
6、總經理帶領職工進一步推進後勤服務社會化改革,公司立足校園,面向社會,開拓創新,不斷發展壯大。
7、總經理的職責還有加強公司職工隊伍、幹部隊伍的建設,不斷提高各類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
8、總經理主持制訂公司年度預決算、審批公司重大經費的開支和公司留成基金的使用和分配方案。
9、總經理直接領導經理辦公室,負責審批以公司名義發出的各類文件、報表,批辦上級來文,處理涉外事宜,做好公司內外的接待工作。
10、總經理職責還要求加強對師生的聯系,與師生進行各種形式的溝通,堅持「三服務,兩育人」的服務宗旨,為教學、科研、師生員工提供優質服務。
11、總經理還應該定期向董事會匯報工作,向公司職工大會報告工作,接受監事會的咨詢和監督,對於提出的問題和建議,積極解決和落實。關心職工生活,改善和提高職工的生活福利待遇。
12、總經理崗位職責還還包括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它職權;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任務。
Ⅶ 基金經理的工作內容是什麼啊,都會什麼技術啊
基金管理人職責
基金管理人應嚴格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1、依法募集本基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本基金備案手續;
3、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4、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5、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編制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7、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凈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8、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2、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Ⅷ 總經理的職責范圍
總經理是公司的業務執行的最高負責人。但實際上,總經理所在的層級,還是會因公司的規模而有所不同。
在一般的中小企業,總經理通常就是整個組織里職務最高的管理者與負責人。而若是在規模較大的組織里 (如跨國企業),總經理所扮演的角色,通常是旗下某個事業體或分支機構的最高負責人。
股份公司的總經理是董事會聘任的,對董事會負責,在董事會的授權下,執行董事會的戰略決策,實現董事會制定的經營目標。並通過組建必要的職能部門,組聘管理人員,形成一個以總經理為中心的組織、管理、領導體系,實施對公司的有效管理。總經理的主要職責是負責公司日常業務的經營管理,經董事會授權,對外簽訂合同和處理業務;組織經營管理班子,提出任免副總經理、總經濟師、總工程師及部門經理等高級職員的人選,並報董事會批准;房地產業:薪酬增幅下降 定期向董事會報告業務情況,向董事會提交年度報告及各種報表、計劃、方案,包括經營計劃、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等。
崗位名稱 總經理
直接上級 總經理辦公會
直接下級 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經理助理、 財務部經理、辦公室主任
管理許可權 行使公司經營和發展的指揮權,主持公司的全盤工作
責任范圍 承擔執行公司各項目標實現的責任
總經理實行董事會聘任制;總經理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權,對董事會負責;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經理負責制。
主要崗位職責: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認真貫徹執行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法令及規定、公司董事會等上級行政部門的指示、決議,領導整個公司的職工搞好各項工作。
2、總經理全面主持公司的行政工作,組織制定公司的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向董事會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對公司發生的重大事情進行獎懲。
3、總經理的崗位職責要求確定公司的發展方向和管理目標,組織制訂公司的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積極努力完成學院和董事會下達的各類任務。
4、總經理主持召開經理辦公會議、中層幹部會議;協調各行政機構的工作,發揮各職能部門的作用。
5、總經理負責組織制訂和健全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積極進行各項改革,推行崗位責任制,不斷全面提高公司管理水平。
6、總經理帶領職工進一步推進後勤服務社會化改革,公司立足校園,面向社會,開拓創新,不斷發展壯大。
7、總經理的職責還有加強公司職工隊伍、幹部隊伍的建設,不斷提高各類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
8、總經理主持制訂公司年度預決算、審批公司重大經費的開支和公司留成基金的使用和分配方案。
9、總經理直接領導經理辦公室,負責審批以公司名義發出的各類文件、報表,批辦上級來文,處理涉外事宜,做好公司內外的接待工作。
10、總經理職責還要求加強對師生的聯系,與師生進行各種形式的溝通,堅持「三服務,兩育人」的服務宗旨,為教學、科研、師生員工提供優質服務。
11、總經理還應該定期向董事會匯報工作,向公司職工大會報告工作,接受監事會的咨詢和監督,對於提出的問題和建議,積極解決和落實。關心職工生活,改善和提高職工的生活福利待遇。
12、總經理崗位職責還還包括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它職權;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任務。
Ⅸ 總經理崗位職責
總經理崗位職責包括:
一、總經理應向公司董事會負責,全面組織實施董事會的有關決議和規定,全面完成董事會下達的各項指標,並將實施情況向董事會匯報。
二、負責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行業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
三、根據董事會的要求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建立公司的經營管理體系並組織實施和改進,為經營管理體系運行提供足夠的資源。
四、主持公司的日常各項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五、負責召集和主持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協調、檢查和督促各部的工作。
六、根據市場變化,不斷調整公司的經營方向,使公司持續健康發展。
七、負責倡導公司的企業文化和經營理念,塑造企業形象。
八、負責代表公司對外處理業務,開展公關活動。
九、負責公司信息管理系統的建立及信息資源的配置。
十、簽署日常行政、業務文件,保證公司經營運作的合法性。
十一、負責公司人力資源的開發、管理和提高。
十二、負責公司安全工作。
十三、負責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十四、負責公司組織結構的調整。
十五、負責組織完成董事會下達的其它臨時性、階段性工作和任務。
以上是總經理崗位的一些常見的職責,不同公司對於該崗位的要求可能有所不同,因司而異。
Ⅹ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的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管理,保護投資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督察長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務的其他人員,基金託管銀行基金託管部門的總經理、副總經理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務的其他人員。
第三條高級管理人員的選任或者改任,應當報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審核。
未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銀行不得選任或者改任高級管理人員,不得違反規定決定代為履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人員。
第四條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業規范,恪守誠信,審慎勤勉,忠實盡責,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中國證監會依法對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制定高級管理人員、董事、基金經理等人員管理的具體規定。
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和基金經理的任免,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二章任職條件和審核程序
第六條申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二)通過中國證監會或者其授權機構組織的高級管理人員證券投資法律知識考試;
(三)具有3年以上基金、證券、銀行等金融相關領域的工作經歷及與擬任職務相適應的管理經歷,督察長還應當具有法律、會計、監察、稽核等工作經歷;
(四)沒有公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和基金從業人員的情形;
(五)最近3年沒有受到證券、銀行、工商和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
第七條申請基金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應當由基金管理公司向中國證監會報送下列申請材料:
(一)對擬任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擬任人)任職資格進行審核的申請及任職資格申請表;
(二)相關會議的決議;
(三)前條第(三)項規定的從業經歷證明;
(四)最近3年工作單位出具的離任審計報告、離任審查報告或者鑒定意見;
(五)對擬任人的考察意見;
(六)擬任人身份、學歷、學位證明復印件;
(七)擬任人基金從業資格證明復印件;
(八)擬任人高級管理人員證券投資法律知識考試合格證明復印件;
(九)任職條件、任職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和公司章程的法律意見書;
(十)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基金託管部門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應當由基金託管銀行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前款除第(二)項、第(九)項以外的申請材料。
上述申請材料應當是中文文本,一式3份。原件是外文的,應當附中文譯本。
第八條中國證監會依法對申請材料進行受理和審查。
中國證監會可以通過考察、談話等方式對擬任人進行審查。考察、談話應當由兩名工作人員進行,談話應當作出記錄並經考察人和擬任人簽字。
第九條申報機構應當自收到中國證監會核准文件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機構的章程等規定作出選任或者改任的決定,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自取得任職資格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擬任人未按照擬任機構的規定履行擬任職務的,除有正當理由的外,其任職資格自動失效。
高級管理人員離任的,其任職資格自離任之日起自動失效。
第十一條基金管理公司免去高級管理人員職務、任免董事和基金經理,基金託管銀行免去基金託管部門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報送任職、免職報告材料。
第十二條基金管理公司董事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六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條件。
獨立董事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財務的工作經歷;
(二)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時間;
(三)最近3年沒有在擬任職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東單位、與擬任職的基金管理公司存在業務聯系或者利益關系的機構任職;
(四)與擬任職的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董事、監事、基金經理、財務負責人沒有利害關系;
(五)直系親屬不在擬任職的基金管理公司任職。
第十三條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任職報告材料應當包括:
(一)董事任職報告和任職登記表;
(二)相關會議的決議;
(三)本辦法第七條第(四)項至第(六)項、第(九)項所列材料。
獨立董事任職報告材料還應當包括獨立董事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財務工作經歷的證明,以及獨立董事作出的本人符合前條第二款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書面承諾。
第十四條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經理應當具有3年以上證券投資管理經歷,並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和第(五)項規定的條件。
第十五條基金經理任職報告材料應當包括:
(一)基金經理任職報告和任職登記表;
(二)相關會議的決議;
(三)具有3年以上證券投資管理經歷的證明;
(四)本辦法第七條第(四)項至第(七)項所列材料。
第十六條基金管理公司免去高級管理人員、董事職務,基金託管銀行免去基金託管部門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免職報告材料:
(一)免職報告;
(二)相關會議的決議;
(三)免職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和公司章程等規定的法律意見書。
基金管理公司免去基金經理職務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前款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免職報告材料。
第十七條中國證監會依法對高級管理人員免職報告材料進行審查。免職程序不符合規定的,中國證監會責令其任職機構改正。
第十八條中國證監會依法對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經理的任職和免職報告材料進行審查。
董事、基金經理不符合法定任職條件的,中國證監會責令其任職的基金管理公司按照規定予以更換。任免程序不符合規定的,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
第三章基本行為規范
第十九條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經理應當維護所管理基金的合法利益,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與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銀行的利益發生沖突時,應當堅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
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經理不得從事或者配合他人從事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活動,不得從事與所服務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基金託管銀行的合法利益相沖突的活動。
第二十條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經理應當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勤勉盡責,切實履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規定的職責,不得濫用職權,不得違反規定授權他人代為履行職務,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未經規定程序不得離職。
第二十一條基金管理公司董事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出席董事會會議、參加公司的活動,切實履行職責。
獨立董事應當審慎和客觀地發表獨立意見,切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基金管理公司總經理應當認真執行董事會決議,有效執行公司制度,防範和化解經營風險,提高經營管理效率,確保經營業務的穩健運行和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安全完整,促進公司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基金管理公司副總經理應當協助總經理工作,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三條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長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對公司各項制度、業務的合法合規性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察、稽核。
第二十四條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經理應當嚴格遵守基金合同及公司有關投資制度的規定,審慎勤勉,充分發揮專業判斷能力,不受他人干預,在授權范圍內獨立行使投資決策權。
第二十五條基金託管銀行基金託管部門的總經理、副總經理應當建立、健全本部門的各項業務制度和管理制度,確保本部門切實履行託管人職責,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保障基金財產的獨立與完整。
第二十六條高級管理人員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經理應當加強業務學習,跟蹤行業發展動態,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參加業務培訓,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和專業技能。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擬任人在高級管理人員證券投資法律知識考試中作弊,或者提交虛假任職資格申請材料的,中國證監會3年內不受理其任職資格申請。
第二十八條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託管銀行應當建立高級管理人員考核制度,定期對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考核,建立考核檔案。
中國證監會定期或者不定期對高級管理人員考核檔案進行檢查,對高級管理人員守法合規情況等進行考核。
第二十九條中國證監會建立高級管理人員管理信息系統,記錄高級管理人員從事基金業務的相關情況。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託管銀行應當依法對高級管理人員的變動情況予以披露。
第三十條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長兼任其他職務的,應當經董事會批准,並自批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經營性機構兼職。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不得擔任基金託管銀行或者其他基金管理公司的任何職務。董事兼職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自其兼職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三十一條基金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察長應當在知悉該信息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一)因涉嫌違法違紀被有關機關調查或者處理;
(二)辭職、離職、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職務;
(三)擬因私出境1個月以上或者出境逾期未歸;
(四)直系親屬擬移居境外或者已在境外定居;
(五)在非經營性機構兼職;
(六)其他可能影響高級管理人員正常履行職務的情形。
督察長發生以上情形時,公司總經理、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三十二條基金管理公司被行業協會、證券交易所等自律組織紀律處分,或者被工商、稅務和審計等行政管理部門立案調查、行政處罰的,公司應當自知悉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情況及負有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名單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三十三條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或者督察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的,公司董事會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決定由符合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條件的人員代為履行職務,並在作出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報告。
董事會決定的人員不符合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條件的,中國證監會責令董事會限期另行決定代為履行職務的人員。
代為履行職務的時間不得超過90日,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長和總經理因故同時不能履行職務,董事會不能按照前條規定決定代為履行職務人員的,主要股東應當召開臨時股東會議,作出決定。
第三十五條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銀行基金託管部門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依法對相關高級管理人員出具警示函、進行監管談話:
(一)業務活動可能嚴重損害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結構、內部控制制度或者基金託管銀行基金託管部門的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執行不力,導致出現或者可能出現重大隱患,可能影響其正常履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
(三)違反誠信、審慎、勤勉、忠實義務;
(四)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建議任職機構暫停或者免除其職務:
(一)最近1年內中國證監會出具警示函、進行監管談話兩次以上,或者在收到警示函、被監管談話後不按照規定整改;
(二)最近1年內受到行業協會紀律處分、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兩次以上;
(三)擅離職守;
(四)向中國證監會提供虛假信息、隱瞞重大事項,或者拒絕配合中國證監會履行監管職責;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中國證監會按照前條規定作出建議之前,應當事先告知相關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機構。相關高級管理人員可以在3個工作日內向任職機構作出說明,任職機構對中國證監會擬作出的建議有異議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任職機構應當自收到中國證監會建議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暫停或者免除相關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決定,並在作出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託管銀行不得聘用被按照前款規定免職未滿兩年的人員擔任高級管理人員。
第三十八條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建立高級管理人員、董事和基金經理的離任制度,對離任審計、離任審查等事項作出規定。
基金託管銀行應當建立基金託管部門高級管理人員的離任制度,對離任審查等事項作出規定。
第三十九條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離任的,公司應當立即聘請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離任審計,並自離任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審計報告報送中國證監會。
審計報告應當附有被審計人的書面意見;被審計人員拒絕對審計報告發表意見的,應當註明。
第四十條基金管理公司副總經理、督察長、基金經理離任的,公司應當立即對其進行離任審查,並自離任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審查報告報送中國證監會。
基金託管部門高級管理人員離任的,基金託管銀行應當立即對其進行離任審查,並自離任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審查報告報送中國證監會。
審查報告應當附有被審查人的書面意見;被審查人員拒絕對審查報告發表意見的,應當註明。
第四十一條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離開任職機構的,應當配合原任職機構完成工作移交,並接受離任審計或者離任審查;在離任審計或者離任審查期間,不得到其他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銀行基金託管部門任職。
第四十二條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離開任職機構後,不得泄漏原任職機構的非公開信息,不得利用非公開信息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利益。
基金管理公司不得聘用離任未滿3個月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從事證券投資業務。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或者基金經理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未經中國證監會審核批准,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銀行擅自選任或者改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罰款。
基金管理公司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決定代為履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人員的,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罰款。
第四十五條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罰款:
(一)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報告義務,或者報送的報告材料存在虛假內容;
(二)違反程序免去高級管理人員職務或者任免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經理;
(三)對中國證監會作出的暫停或者免除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建議,未按照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四)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聘用從事投資業務的人員;
(五)不按照本辦法規定對離任人員進行離任審計、離任審查。
第四十六條高級管理人員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兼任其他職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罰款。
第四十七條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情節嚴重的,依法暫停或者吊銷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情節嚴重的,依法暫停或者吊銷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國證監會發布的《基金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暫行規定(證監發[1999]5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