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07年保險業的重大事件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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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方面的:
1.7月10日,國務院印發《關於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是我國在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之後的又一重大舉措,主要解決城鎮非從業人員,特別是中小學生、少年兒童、老年人、殘疾人等群體看病就醫問題,共惠及2億多城鎮居民。
按照規劃,國務院在全國范圍內確定了首批79個城市參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到「十一五」末,我國將全面推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全民醫保,夢想的陽光正逐漸照進老百姓的現實生活。
2. 3月1日中國平安A股股票正式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股票簡稱為「中國平安」,代碼為「601318」。
3.中國太保(601601)於07年12月25日正式登陸上海證券交易所。至此,3家保險巨頭中國人壽、中國平安和中國太保齊聚A股市場。
4.《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范》於4月2日正式對外公布。據了解,《使用規范》對最常見的25種疾病定義進行了統一和規范。包含成年人階段的保險產品如果以「重大疾病保險」命名,保障范圍中必須包含25種疾病中發生頻率最高的6種疾病。
重疾險的定義問題一直是引發重疾險糾紛的根源。此前,保險公司為了吸引消費者,通常在病種數量上大做文章,而理賠時又缺乏統一的標准。據悉,《使用規范》自發布起實施,同時今年8月1日之後,所有銷售產品必須遵照新標准。
5.中國保監會4日正式發布實施《投資連結保險精算規定》和《萬能保險精算規定》(以下簡稱「新規定」)。根據要求,今年10月1日後,各保險公司投連險業務均應按新規定有關要求進行投資賬戶評估、投資單位定價和提取責任准備金;萬能保險業務均應按新規定有關要求設立萬能賬戶、決定結算利率和提取責任准備金。不符合新規定的投連險產品和萬能險產品不得銷售。
與原規定相比,新規定較引人關注的是,它強化了個人投連險和個人萬能險的保障功能,針對個人客戶明確要求在保單簽發時的死亡風險保額不得低於保單賬戶價值的5%。而原規定中只是簡單規定,投連險、萬能險產品必須包括身故給付要素。
新規定在保障比例、退保手續費、買賣差價、初始費用、賬戶管理費等五個方面作出了新的規定,在強化保障功能的同時,也降低了市民購險的成本。
㈡ 為什麼要對保險業實行監管
另外對於保證保險來說,保險公司還需重點落實保證義務履行、信用風險管控的主體責任,發揮保證保險產品在社會信用管理中的增信保障作用。
保證保險產品的「審批改備案」,在強化監管的同時也將有力促進創新。對於保險公司而言,此次改革既是機遇也是挑戰,更啟示其抓住監管導向,不斷提高產品質量和水平,面向市場深耕細作。
㈢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第六章保險業監督管理
第六章 保險業監督管理
第一百三十四條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遵循依法、公開、公正的原則,對保險業實施監督管理,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百三十五條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並發布有關保險業監督管理的規章。
第一百三十六條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時,應當遵循保護社會公眾利益和防止不正當競爭的原則。其他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審批、備案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前款規定製定。
第一百三十七條保險公司使用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節嚴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內禁止申報新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
第一百三十八條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體系,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實施監控。
第一百三十九條對償付能力不足的保險公司,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並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增加資本金、辦理再保險;
(二)限制業務范圍;
(三)限制向股東分紅;
(四)限制固定資產購置或者經營費用規模;
(五)限制資金運用的形式、比例;
(六)限制增設分支機構;
(七)責令拍賣不良資產、轉讓保險業務;
(八)限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
(九)限制商業性廣告;
(十)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
第一百四十條保險公司未依照本法規定提取或者結轉各項責任准備金,或者未依照本法規定辦理再保險,或者嚴重違反本法關於資金運用的規定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責令調整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
第一百四十一條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作出限期改正的決定後,保險公司逾期未改正的,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決定選派保險專業人員和指定該保險公司的有關人員組成整頓組,對公司進行整頓。
整頓決定應當載明被整頓公司的名稱、整頓理由、整頓組成員和整頓期限,並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十二條整頓組有權監督被整頓保險公司的日常業務。被整頓公司的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應當在整頓組的監督下行使職權。
第一百四十三條整頓過程中,被整頓保險公司的原有業務繼續進行。但是,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責令被整頓公司停止部分原有業務、停止接受新業務,調整資金運用。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整頓保險公司經整頓已糾正其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恢復正常經營狀況的,由整頓組提出報告,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結束整頓,並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十五條保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其實行接管:
(一)公司的償付能力嚴重不足的;
(二)違反本法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可能嚴重危及或者已經嚴重危及公司的償付能力的。
被接管的保險公司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因接管而變化。
第一百四十六條接管組的組成和接管的實施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決定,並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十七條接管期限屆滿,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決定延長接管期限,但接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第一百四十八條接管期限屆滿,被接管的保險公司已恢復正常經營能力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決定終止接管,並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十九條被整頓、被接管的保險公司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該保險公司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
第一百五十條保險公司因違法經營被依法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的,或者償付能力低於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標准,不予撤銷將嚴重危害保險市場秩序、損害公共利益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予以撤銷並公告,依法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一百五十一條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有權要求保險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在指定的期限內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
第一百五十二條保險公司的股東利用關聯交易嚴重損害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償付能力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限制其股東權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其轉讓所持的保險公司股權。
第一百五十三條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需要,可以與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談話,要求其就公司的業務活動和風險管理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第一百五十四條保險公司在整頓、接管、撤銷清算期間,或者出現重大風險時,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該公司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採取以下措施:
(一)通知出境管理機關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請司法機關禁止其轉移、轉讓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
第一百五十五條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外國保險機構的代表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二)進入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
(三)詢問當事人及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
(四)查閱、復制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財產權登記等資料;
(五)查閱、復制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外國保險機構的代表機構以及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和資料予以封存;
(六)查詢涉嫌違法經營的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外國保險機構的代表機構以及與涉嫌違法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銀行賬戶;
(七)對有證據證明已經或者可能轉移、隱匿違法資金等涉案財產或者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的,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准,申請人民法院予以凍結或者查封。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採取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措施的,應當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准;採取第(六)項措施的,應當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准。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其監督檢查、調查的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監督檢查、調查通知書;監督檢查、調查的人員少於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證件和監督檢查、調查通知書的,被檢查、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
第一百五十六條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被檢查、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第一百五十七條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辦事,公正廉潔,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利益,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
第一百五十八條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與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其他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信息共享機制。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進行監督檢查、調查時,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㈣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第六章保險業監督管理的內容是什麼
新保險法(2009修訂)新保險法修訂全文目錄第一章總則第二章保險合同第一節一般規定第二節人身保險合同第三節財產保險合同第三章保險公司第四章保險經營規則第五章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第六章保險業監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責任第八章附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決定》修正,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訂,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保險活動,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對保險業的監督管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保險活動,適用本法。第四條從事保險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第五條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第六條保險業務由依照本法設立的保險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保險組織經營,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保險業務。第七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辦理境內保險的,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第八條保險業和銀行業、證券業、信託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保險公司與銀行、證券、信託業務機構分別設立。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九條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保險業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設立派出機構。派出機構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第二章保險合同第一節一般規定第十條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第十一條訂立保險合同,應當協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外,保險合同自願訂立。第十二條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第十三條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應當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採用其他書面形式載明合同內容。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第十四條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第十五條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第十六條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第十七條訂立保險合同,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第十八條保險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事項:(一)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三)保險標的;(四)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五)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六)保險金額;(七)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八)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九)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十)訂立合同的年、月、日。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約定與保險有關的其他事項。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保險金額是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第十九條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㈤ 保監會直接管理的七家保險公司是哪幾家
所有保險公司都受保監會的監管,但是保監會沒有直接管理保險公司。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保監會)成立於1998年11月18日,是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根據國務院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能,依照法律、法規統一監督管理全國保險市場,維護保險業的合法、穩健運行。
2003年,國務院決定,將中國保監會由國務院直屬副部級事業單位改為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並相應增加職能部門、派出機構和人員編制。
(5)07保險市場和監督管理擴展閱讀:
保監會職責:
1、擬定保險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制定行業發展戰略和規劃;起草保險業監管的法律、法規;制定業內規章。
2、審批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保險集團公司、保險控股公司的設立;會同有關部門審批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設立;審批境外保險機構代表處的設立;審批保險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保險公估公司等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
審批境內保險機構和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保險機構;審批保險機構的合並、分立、變更、解散,決定接管和指定接受;參與、組織保險公司的破產、清算。
3、審查、認定各類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制定保險從業人員的基本資格標准。
4、審批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對其他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實施備案管理。
5、依法監管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和市場行為;負責保險保障基金的管理,監管保險保證金;根據法律和國家對保險資金的運用政策,制定有關規章制度,依法對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進行監管。
6、對政策性保險和強制保險進行業務監管;對專屬自保、相互保險等組織形式和業務活動進行監管。歸口管理保險行業協會、保險學會等行業社團組織。
7、依法對保險機構和保險從業人員的不正當競爭等違法、違規行為以及對非保險機構經營或變相經營保險業務進行調查、處罰。
8、依法對境內保險及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的保險機構進行監管。
9、制定保險行業信息化標准;建立保險風險評價、預警和監控體系,跟蹤分析、監測、預測保險市場運行狀況,負責統一編制全國保險業的數據、報表,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發布。
10、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㈥ 保險公司屬什麼部門監管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是全國商業保險的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授權,依法對保險公司履行監管職責。
保險公司是指依保險法和公司法設立的公司法人。保險公司收取保費,將保費所得資本投資於債券、股票、貸款等資產,運用這些資產所得收入支付保單所確定的保險賠償。保險公司通過上述業務,能夠在投資中獲得高額回報並以較低的保費向客戶提供適當的保險服務,從而盈利。
保險公司(insurance company),是採用公司組織形式的保險人,經營保險業務。 保險關系中的保險人,享有收取保險費、建立保險費基金的權利。同時,當保險事故發生時,有義務賠償被保險人的經濟損失。
㈦ 如何加強我國保險市場監管
加強保險行業市場監管,制止惡性競爭的措施:
一是要繼續完善保險監管方面的立法和保險業務法;二是加快建立保險組織的防範風險和守法內控機制;三是建立和完善保險業統一的自律規則和社會監督機制。
(一)完善保險立法 首先,立法上應當明確保險監管的原則、監管的重點、方式和模式。
確立保險監管的原則,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考慮:
一是在不阻礙保險業務發展的同時,必須維持保險體系的穩定,即保持發展與穩定之間的平衡;
二是不要把有效的風險防範與消除風險兩者混淆,就是說,不是通過監管而取消新的保險產品,而是確保這些產品的發展有效的風險管理為基礎;
三是避免為監管而監管,而是通過監管遏制保險機構在競爭壓力下採取可能影響保險體系穩定和損害投保人利益的行為。
其次,保險立法要統一機動車輛對第三者的責任強制保險和網上監管。
機動車輛保險,一直是保險監管的重點,而目前雖然已有24個省、市、自治區政府規定實施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但各地規定不一,案件管轄、適用規定發生沖突,因此,亟需頒布全國統一的法規以解決地方規定無法解決的法律管轄權的矛盾,也是進一步完善保險法律體系的需要,為保險業的監管提供實體監督的法律依據;
同時,還要加快健全對網上保險宣傳廣告的監管制度和監管方式。鑒於網上廣告傳播快,覆蓋面廣,手段先進,費用低,易於操作等優勢,故網上的保險廣告將會以驚人的速度發展,因此保險監管立法也應延伸至這一領域。
㈧ 在我國,對保險市場實施監督管理的機構部門不包括
為了規范保險業監管,監管機構在履行監管職責的同時,應當要遵循以下幾項原則:1.由專門監管機構監管的原則由於保險業務對社會經濟與政治的影響都很大,各國都是加強對保險業務的監督管理;同時又由於保險監管的專業性與技術性較強,為保證監管的效用,大多數國家都是設立專門的保險監管機構來履行監管職責。我國亦然。《保險法》第8條規定:「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部,以依照本法負責對保險業實施監督管理。」其中的金融監督管理部門以前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後來隨著改革深入,自1998年11月開始,已是真正的專門監管機構——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2.依法監管的原則這是指無論是監管機構,還是監管對象、監管內容、監管方式、監管程序、監管責任等,都必須依法進行;否則,監管無效,並將依法承擔相應責任。3.以事後監管為主,以事前監管為輔的原則根據保險行為是否實施而可分為事前監管和事後監管。由於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因此,保險活動和保險監管都必須遵循市場經濟的一些基本原則。在政府管理經濟活動方面,市場經濟要求更多的是「行為前立標准,行為後再處理」;因此,保險監管應以事後監管為主、以事前監管為輔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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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如何加強我國保險市場監管
一、國際保險業監督發展趨勢
在經濟一體化和金融全球化進程加快的背景下全球保險業的國際化程度不斷加深各國保險市場相融性不斷增強保險業的國際依賴程度不斷提高一國保險市場日益成為全球保險市場的不可分割的重要組成部分保險業的這種國際化趨勢使得一國保險市場的發展非常容易同時受到國際國內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影響和沖擊為了避免本國保險業出現重大波動和災難性風險確保本國保險業安全和健康發展各國紛紛制定政策措施全面加強本國保險業監管一方面各國相應地調整了宏觀保險監管目標把保險體系的安全與穩定作為保險監管的首要任務綜合起來看各國保險監管主要有四大基本目標一是保持社會公眾對保險制度體系和機構體系的信任;二是增進社會公眾對保險體系的了解和理解;三是保護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四是減少和打擊保險行業的犯罪另一方面各國通過制定法律制度對保險監管部門提出了如下要求一是要努力維護本國保險市場的穩定;二是要依法監管充分尊重保險機構的經營自主權;三是要平衡和協調消費者與保險行業間的利益;四是要加快本國保險業的改革與創新;五是要通過有效監管增強本國保險業的國際競爭力;六是要堅持市場化原則保護公平、公正、公開的競爭在宏觀監管目標和法律制度的導引下各國保險業監管出現了明顯的變化償付能力監管力度不斷加大產品監管的市場化趨向日益明顯混合監管體制正在建立普遍強調保險公司要建立信息公開披露制度電子信息技術的推廣和應用速度加快
二、建立和完善我國保險業監督體系的若干設想
從總體上看我國保險業監管法律法規體系與保險業發展的客觀要求還很不適應尚未形成一套科學的監管指標體系保險業監管制度尚待進一步健全我國即將加入WTO國內保險業必然要與國際接軌客觀上也要求我們遵照國際慣例對保險業進行監管
1.進一步確立開放型的現代保險業監管目標和理念
首先要從全球保險業國際化的發展趨勢出發調整和完善我國保險業監管目標努力維護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我國保險業健康、安全、有序地發展;全面提升我國保險業的國際競爭力;充分發揮市場機制配置資源的作用強化政府監管兼顧保險市場的效率與公平其次建立和完善以保險監管機構為主體、保險機構內部控制為基礎、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為補充的全方位、多層次的監督管理體系不斷提高我國的保險監管水平再次要堅持對保險業的依法合規化監管避免監管的隨意性和盲目性克服治標不治本的短期監管行為逐步使我國保險業監管向規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方向發展;在監管內容和方法上也要進一步更新觀念鼓勵保險創新降低監管成本
當初在保檢監管中要逐步實現以下轉變一是由單純的業務合規性監管向合規性監管與風險性監管並重、以風險性監管為主的方向發展;二是由非現場檢查為主向現場檢查與非現場檢查相結合方向發展盡快建立有效的風險預警系統;三是由傳統的手工檢查向手工檢查與計算機檢查互補、以計算機檢查為主的方向發展;四是由對保險違法「創新」的事後管制向事前防範、正確引導保險機構的創新活動、將保險監管和保險創新有機地結合起來的方向發展此外還要注意根據不同時期監管政策的要求和保險機構的自身特點努力尋找政府保險監管與保險機構內控的最佳結合點和結合方式切實將保險監管政策融入保險企業完善內控、加強管理的工作之中努力提高監管的有效性
2.盡快完善我國保險業監管法律法規體系
隨著我國保險業的迅速發展以及中國加入WTO進程的加快現有的保險法律法規在許多方面已經明顯不適應我國保險業的發展要求為此我們要及時修改和充實現行的保險法律體系盡快形成一套既具有中國特色又符合國際慣例的保險法律法規體系為保險公司依法經營、保險業監管部門依法監管創造條件當前我們要依據保險市場開放的現狀、加入WTO後外資保險機構的設立和經營情況、國際保險監管趨勢的變化抓緊修訂《保險法》並盡快修改制定與之相配套的法律和規章全面清理與WTO基本原則和對外承諾不相符的內容充分發揮保險法律的引導和保障作用為保險業健康發展提供一個公正、公平的競爭環境同時要加大保險執法監督力度堅持依法行政努力提高保險執法水平
3.努力改進保險業監管方式和手段
一是進一步突出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監管要在堅持市場行為監管與償付能力監管並重的同時通過綜合運用最低資本充足率制度、資產負債評價制度、保險保障基金制度等手段完善償付能力監測指標體系逐步使嚴格的償付能力監管成為保險業監管的核心維護保險行業穩定切實保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
二是推進保險業信息化建設建立和完善保險業監管信息系統要制定和完善全行業信息化建設規劃和具體信息標准構建開放型的中國保險業信息網以及完善的保險監管信息系統及時披露保險機構的業務經營情況和風險狀況要充分運用現代電子化手段改善信息傳遞方式和速度增加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確性加強對保險業風險的實時監管要建立和完善保險風險預警指標體系做到有嚴密的風險控制、經常的風險監測、及時的風險報告、審慎的風險評估並按不同的監管責任提出防範和化解保險業風險的預備方案妥善處置保險業風險
三是根據國際審慎監管原則嚴格保險機構市場准入優化保險機構體系嚴格掌握外資公司市場准入標准合理把握外資保險機構的發展規模和發展速度;同時要建立嚴格的市場退出機制堅決淘汰償付能力嚴重不足的公司防止行業性風險的爆發
四是把道德風險的防範提升到應有的水平突出對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職責行為和職業道德操守的監管嚴把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准入關建立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退出機制建立對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期間的談話與誡免制度、業績監測與考評的指標體系等防止發生道德風險
五是加強監管隊伍建設完善監管責任制要通過選拔、培訓等各種方式努力提高監管人員的素質抓緊培養一支高素質的監管隊伍要明確和完善監管責任制認真開展內審和監察工作嚴肅查處在監管中嚴重違規違章問題加強對保險監管的再監督保證保險業監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4.加強對國有保險公司的監管
把保險監管部門的監管與金融機構監事會的監督檢查結合起來強化以財務監督為核心的監督檢查力度把年度定期檢查與專項檢查相結合以專項檢查為重點促進國有保險公司依法合規經營國有保險公司監事會要加強同保險監管部門的聯系相互通報有關信息和情況進一步健全國有保險公司的監管機制提高對國有保險公司的監管效率從而形成保險監管部門與國有保險公司監事會相結合的監管體系走出一條有中國特色的保險業監管的新路子
5.要強化保險機構內部控制和行業自律機制
保險機構內部控制是政府保險監管的基礎目前我國保險機構內部控制還存在著各種各樣的問題個別保險機構的內部管理和控制還很不完善缺乏必要的內部監督和制約對此我們要借鑒國際經驗按照《保險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建設指導原則》的要求不斷強化各項內部管理機制、基礎管理制度和內部監督體系特別是要加強對保險資金運用的管理嚴格分離資金運用業務與保險業務建立獨立有效的投資決策機制、投資風險評估機制和投資行為監督機制切實防範和化解保險風險與此同時要加快保險業自律組織體系建設保險行業協會要發揮行業協會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監督功能認真指導和監督各會員貫徹執行各項政策法規和遵守同業規則制止保險機構之間的不正當競爭努力成為政府監管部門的有效補充
6.藉助中介機構力量加大現場檢查力度
由於受保險信息披露質量、監管成本、監管資源等方面因素的制約保險監管信息往往與實際情況存在一定誤差為了確保保險監管發揮應有的功效我們還應藉助獨立審計等中介部門的力量對保險機構的財務報表和會計記錄進行檢查並籍此進一步分析保險公司的資產質量情況和風險狀況增強對違規違法事實認定的法律效力
7.加強保險業監管的國內和國際合作
隨著保險競爭的加劇和保險信息化的發展保險與銀行、證券相互滲透的趨勢正在加快由此導致了監管交叉和監管真空問題對此保險監管部門要加強與銀行業、證券業等監管部門的協調和合作定期進行業務磋商交流監管信息解決混業經營趨勢下的分業監管問題支持保險公司拓寬業務與此同時要加強與各國保險監管部門的交流與合作積極加入國際保險同業監管組織認真學習國外保險監管的先進經驗及時掌握國際保險業監管發展的最新動向加快與國際保險業監管接軌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