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上海市 對 殘疾人補助金是多少
這是我網上找的
上海市城鎮重殘無業人員養老補助金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完善社會養老制度,切實改善重殘無業人員晚年的生活,減輕殘疾人及其家庭的後顧之憂,根據《上海市實施〈殘疾人保障法〉的辦法》關於「國家和社會對確有困難的殘疾人,應當通過多種渠道給予救濟補助」的規定和市政府殘工委《關於本市殘疾人工作問題的協調意見》,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 重殘無業人員養老補助試行辦法市從本市實際情況出發,以社會資助和個人繳費相結合的社會救助制度,目的市使重殘無業人員晚年生活有比較穩定的經濟來源。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三條 設立上海市城鎮重殘無業人員養老補助金管理委員會,統一負責全市重殘無業人員養老補助金德監督、協調、管理工作。
第四條 上海市城鎮重殘無業人員養老補助金管理委員會委託上海市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組織實施養老補助德具體工作。
上海市殘疾人勞動服務中心負責編制養老補助金德予決算;日常收繳經費;發放補助金;指導區縣開展工作和向管理委員會報告工作。
區縣殘疾人勞動服務所負責辦理重殘無業殘疾人申請參加養老補助德審核、報批;收繳和發放養老補助金;對特殊重殘無業人員情況的審理。
第五條 開展重殘無業養老補助工作的日常工作經費,由市殘疾人勞動服務中心根據實際情況,每年編制預算,經核准後,在資金增值中列支,用予補貼重殘無業人員養老補助工作的辦公經費。
第六條 養老補助金在上海市殘疾人福利基金會帳戶單列科目,專項存儲,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動用。
養老補助金接受審計和財政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三章 范圍、條件
第七條 參加重殘無業養老補助的人員,除個人繳費未滿5年的人員外,年滿50周年後均可按標准逐月領取養老補助金,直至死亡。
參加重殘無業養老補助的人員,無論何時參加養老補助,本人繳費必須繳滿5年,方可領取養老補助金。
第八條 具有本市城鎮戶口,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再通過勞動獲取經濟收入,生活不能自理、靠家屬或家人照料的殘疾人,均可自願參加本養老補助。
第四章 資金的籌集
第九條 採取政府、社會和個人等多種渠道籌集。建立重殘無業人員養老補助專用金。
第十條 重殘無業人員養老補助金的資金來源:
1、政府和有關部門支持;
2、社會各界的資助;
3、個人繳費;
4、資金的增值
第五章 個人帳戶和繳費
第十一條 凡是年齡在16周歲到49周歲的重殘無業人員,由本人或其親屬提出書面申請,經核准後,辦理登記入冊手續並建立個人養老補助金帳戶。
第十二條 養老補助金管理部門根據不同年齡段的重殘無業人員的情況,制定個人繳費和社會補助的標准。重殘無業人員可根據本人的年齡和家庭情況,按規定的標准,按月或按季向上海市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繳費,個人繳款金額同社會補貼金額一並記入個人帳戶。繳費期限為建立個人帳戶之日起到50周歲止。
第十三條 參加重殘無業養老補助金的人員,都必須按時繳費。因故未能及時交納的,本人或家屬需向殘疾人勞動機構說明情況,經同意後,三個月內可以補交,超過三個月的按自動退出處理。
第六章 計發辦法
第十四條 由上海市重殘無業人員養老補助金管理委員會給每個即將達到養老補助年齡的重殘無業人員核發《上海市城鎮重殘無業人員領取養老補助金卡》,年滿50周歲後,憑卡按月領取養老補助金。
第十五條 重殘無業人員領取養老補助金保證期為10年,長壽者可終身享受,不足10年身亡者,個人繳納的余額本息退還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十六條 重殘無業人員在繳費期間身亡,個人繳納的全部本息退還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十七條 重殘無業人員根據標准領取的養老補助金,每月金額不足50元的,將補足50元發放。
第十八條 凡是年齡在16周歲到49周歲的重殘無業人員自願參加養老補助後,如本人中途提出重止或就業後應退出的,均需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九條 養老補助金標準是根據重殘無業人員個人帳戶儲存額,再通過計算公式結算。
計算公式:
個人養老補助金標准(元/月)=個人帳戶儲存額/10 ÷ 12個月
個人帳戶儲存額:個人記帳始月金額至50周歲繳費的累計金額。
個人帳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按銀行一年定期儲蓄存款的利率計息。
第二十條 對重殘無業特困人員中生活無人撫養,僅靠社會照顧的對象,由本人提出申請,核准後繳費可適當減免。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試行辦法由上海市殘疾人勞動服務中心附則解釋和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辦法試行期間,條款如有不妥之處,報請上海市重殘無業人員養老補助金管理委員會,經同意後修改。
第二十三條 本試行辦法自通知之日起施行。
請選滿意答案
② 基金會成立籌備期費用的會計處理問題
哥們,新會計准則規定,開辦費在正式運營後可以一次性計入管理費用,也可以分三年進行攤銷,一經選定,不得改變。你可以選擇分三年攤銷的方法。希望對你有所幫助和啟發!!!
③ 孩子做完先天性心臟病手術,事先說好民政局和基金會會報銷部分,現在都不報銷怎麼辦
到你們街道辦事處咨詢一下,可以申請臨時困難救助試試
④ 基金會的創建程序
慈善基金會成立的基本條件:
根據性質不同,慈善基金會分為兩種形式:公募和非公募,個人的慈善基金會形式屬於後者,即基金會沒有向社會籌集捐款的權利。
按照國務院2004年6月1日頒布的《基金會管理條例》第八條,個人慈善基金會成立的條件如下:
1、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2、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3、有規范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企業慈善基金會的申請,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當地民政廳)下列文件:
1、申請書
2、章程草案
3、驗資證明和住所證明
4、理事名單、身份證明以及擬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簡歷 5、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文件。
慈善基金會的實施與功效:
如果企業、個人設立了慈善基金會,可以自行向社會捐款、捐物等。但由於個人慈善基金會屬於非公募性質,即沒有權利向社會進行籌款等;進行大規模慈善投資,比如建立希望學校、希望公園、幫助殘疾人中心等,就需要經過民政廳的申報手續,然後經過土地管理局的審批。
⑤ 民政局的下屬科室有哪些
民政局下設科室是區縣(級)民政局,像省市民政局都是設處,根據其職能劃分設置通常有以下科室。(註:各地民政局下設科室設置上並不相同,具體請以當地內設科室為准)
計劃財務科
擬訂全區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擬訂全區民政事業費管理辦法和民政財務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承擔區級民政經費的管理工作;承擔全區民政統計工作;編報本部門預算、決算,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財務會計制度建設、資金管理與監督及績效評價工作;對各項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實行財務監督;負責所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負責機關固定資產管理和後勤服務工作。
救災救濟科
組織協調救災、救助工作;承辦災情核查、評估會商和統一發布工作;承辦救災款物的管理、監督使用工作;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災民毀損房屋修復重建和災民生活救助工作;具體負責全區救災物資儲備,組織指導全市救災捐贈,承擔區級救災捐贈款物的接收、管理工作;擬訂減災規劃,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防災減災工作。
民間組織管理科(行政審批服務科)
負責本部門所有行政審批事項和非行政審批項目的受理、審查、決定和有效監督;擬訂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實施辦法;承擔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工作;指導全區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工作;對境外非政府組織在轄區活動及轄區內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涉外活動實行報告和備案管理。
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
貫徹落實國家、省有關基層自治組織建設的法律法規和規定,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鄉社區建設和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和社區幹部培訓工作,辦理鄉(鎮)以上行政區劃的設立、撤銷、命名、更名、隸屬關系變更、鄉(鎮)政府駐地遷移、行政區域界線變更的審核上報工作;承擔全區行政區劃與標准地名資料的編輯、審核工作,指導並監督標准化地名使用工作。
優撫安置科
承辦擁軍優屬和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補助及國家機關公務員傷亡撫恤工作;起草地方性優待撫恤辦法草案;承辦相關人員的傷殘審核上報工作;承辦烈士的審核和褒揚上報工作;貫徹國家、省的退役士兵、軍休人員安置政策,擬訂安置計劃;承擔全區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伍士官、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做好全區退役士兵培訓和就業服務工作。
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科(社會事務科)
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貫徹落實國家、省對社會福利企業的扶持保護政策並幫助協調督促;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措施;組織和指導社會捐助工作;參與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指導生活無著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收養工作;負責審批指導鄉村公益性墓地及骨灰存放處建設;審核建設公墓,加強公墓的規范化建設和管理,整頓和規范公墓經營活動,禁止非法經營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
(5)上海市民政局基金會管理處費葭擴展閱讀
民政局是政府主管社會行政事務的職能部門。履行著「上為政府分憂,下為群眾解愁」的重要職能,主管救災救濟、雙擁優撫安置、民間組織管理、基層政權建設、城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區劃地名等工作。
主要職責(節選)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於民政事業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關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擬訂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監督實施。
(二)承擔依法對本市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進行登記和監督管理責任;指導區縣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
(三)擬訂本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准;擬訂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和福利彩票銷售管理辦法;指導福利彩票銷售及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困難群體的權益保障工作;負責建設征地超轉人員管理工作。
⑥ 慈善機構真的提取捐款的10%作為管理費用了嗎
是的,但是好像聽說今年的不收取,也不知道是否屬實.
據了解,中國紅十字會和中華慈善總會是和民政部同級的中央募捐機構,獨立運作。
上海市民政局新聞辦公室工作人員章文峰在接受采訪時說,在物資調運方面,各個部門統一於民政局。中華紅十字會和中華慈善基金會獨立運作更多體現在資金的獨立運作上,他們所募集資金自行管理,與國家民政部協調後送往災區。
中國紅十字會和中華慈善總會可以和災區建立「定點接收」的救助項目,針對特定項目募集的資金可以直接輸送到需要的地區。
中華慈善總會宣傳部工作人員還表示,管理和募集是兩回事。對於慈善機構按規定可以提取募集資金最高10%作為管理費用(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她表示,抗震募捐的管理基金費用來自於去年的管理基金。關於今年是否提取管理費用的問題,該工作人員拒絕表態。
根據國家民政部的相關規定,募捐款物主要用於解決災民衣、食、住、醫等生活困難;緊急搶救、轉移和安置災民;災民倒塌房屋的恢復重建;捐贈人指定的與救災直接相關的用途。其他必要開支必須經過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⑦ 壹基金什麼時候成立的
壹基金是由李連傑於2007年發起成立的,2011年1月11日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會舉行揭牌儀式,宣布深圳壹基金正式成立。
壹基金是國內第一家民間公募基金會。壹基金以「盡我所能,人人公益」為願景,致力於搭建專業透明的壹基金公益平台,專注於災害救助、兒童關懷、公益人才培養三大公益領域。
(7)上海市民政局基金會管理處費葭擴展閱讀:
2007年,著名功夫片明星李連傑創立啟動了壹基金。 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會2010年12月3日在深圳注冊成立,是中國第一家民間公募基金會,以「盡我所能,人人公益」為願景,致力於搭建專業透明的壹基金公益平台。壹基金戰略模式為「一個平台+三個領域」,即專注於災害救助、兒童關懷、公益人才培養三大公益領域。
2007年,李連傑與中國紅十字總會合作設立「中國紅十字會李連傑壹基金計劃」,以獨立運作的慈善計劃和專案的形式在中國大陸開展公益事業。
2008年10月,為了保證公益項目更高效地實施,在中國紅十字總會、上海市民政局等多方主管機構的指導和支持下,上海李連傑壹基金公益基金會以私募基金會的形式注冊成立。 作為「中國紅十字會李連傑壹基金計劃」的執行機構,上海李連傑壹基金公益基金會嚴格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開展各項業務活動,向「中國紅十字會李連傑壹基金計劃」進行專項的匯報與結算,並接受年度審計。
2010年12月3日,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會在深圳市民政局的大力支持下正式注冊成立,擁有獨立從事公募活動的法律資格。 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會注冊原始基金為5000萬元。
「中國紅十字會李連傑壹基金計劃」及「上海李連傑壹基金公益基金會」已清算注銷,其項目、資金及工作人員已由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會承接。
2011年1月11日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會舉行揭牌儀式,宣布深圳壹基金正式成立,此舉標志著壹基金成為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公募資格的基金會。據悉,這是國家民政部門積極推進社會慈善管理體制改革創新,大力支持社會公益慈善事業發展的重要舉措。
⑧ 上海市慈善基金會的慈善助學
為了幫助家境貧困、品學兼優的學生克服暫時困難,順利完成學業,上海市慈善基金會在社會各界的大力支持下,開展了多種形式的助學活動,包括基金助學、結對助學、國際友人捐資助學等。 2003年5月起,為了幫助部分家庭經濟困難的白血病患者獲得治療,上海市慈善基金會推出了「生命之光——白血病造血幹細胞移植治療救助項目」,對進行造血幹細胞移植治療的白血病患者進行救助,救助額度最高達5萬元。此項目實施以來,共有100多名患者得到了救助,救助總金額470餘萬元。
該項目救助的對象必須具有本市戶籍、家境困難且在指定醫院進行造血幹細胞移植治療的白血病患者。凡符合申請條件的對象,可向項目指定醫院提出申請,填寫《上海市慈善基金會白血病造血幹細胞移植治療救助項目申請表》經街道(鄉鎮)社會救助所和市慈善基金會各區縣分會審核,報市慈善基金會審批後組織實施。 第一條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上海市慈善基金會。
第二條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范圍是:上海市。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依靠社會辦慈善,辦好慈善為社會。籌集慈善基金,圍繞黨和政府關心,特困群體的需要,實施安老、扶幼、助學、濟困的慈善項目,發展慈善公益事業,促進社會文明進步。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4.6億元,來源於境內外各界的慈善捐贈。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民政局。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住所是上海市製造局路88號6樓。 第七條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為募集、管理基金,資助和舉辦慈善公益項目。具體為: (一) 接受境內外各界的慈善捐贈;
(二)資助各類慈善公益性項目;
(三)舉辦慈善公益性的實體;
(四)實現慈善基金保值增值;
(五)獎勵慈善事業的重大貢獻者。 第八條本基金會由不超過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五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理事的資格:
(一) 熱心慈善事業的社會各界人士;
(二)具有管理基金的能力和專業水平的優秀人士;
(三)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會備案。
第十一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有權參與理事會重大問題的討論和決議的表決;
(二)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有遵守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規定的義務;
(五)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的義務;
(六)有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交辦任務的義務。
第十二條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設若干委員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定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各區、縣分會以及分會理事長聯席會議制度;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以及各委員會主要負責任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聘請顧問、名譽理事長、名譽副理事長、名譽理事、榮譽理事以及監事會成員;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十二)各委員會可根據理事會的分工制訂工作職責。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若理事長不能召集和主持,可委託一名副理事長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五)增補或罷免理事。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本基金會的監督機構為監事會。由不超過11名監事組成。監事推選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會可聘任幹事。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 監事由主管單位分別選派或由本基金會聘任;
(二) 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 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監事會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會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的執行情況。
監事會成員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會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監事會每年應向社會公布監事會年度監督檢查報告。
第二十條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會成員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各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哪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 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 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 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 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 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本基金會的執行機構為秘書處,由秘書長主持工作。秘書處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立日常辦公機構。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職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 理事長根據工作需要召集理事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有關事項;
(三) 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 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五) 決定專職理事的聘用及待遇。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秘書長辦公會議,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和日常工作計劃;
(二) 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 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 擬訂基金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 協調各委員會、各區、縣分會的工作;
(六) 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任,由理事會決定;
(七) 提議聘任或解聘各委員會主要負責任,由理事會決定;
(八) 決定秘書處日常辦公機構人員及各委員會專、兼職工作人員聘用及待遇;
(九) 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 社會各界的捐贈收入;
(二) 政府資助;
(三) 投資收入;
(四)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包括無形資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 資助各類慈善項目; (二) 救助各類特困群體; (三) 興建慈善公益工程; (四) 支付各類工作成本。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 組織每年的新年慈善系列募捐活動;
(二) 組織境內外大型慈善募捐活動; (三) 委託有關單位開展慈善募捐活動;
(四) 依法實施資金增值的投資方案。 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一條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構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四十七條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 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 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 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第四十八條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 慈善公益項目的建設;
(二) 實施「安老、扶幼、助學、濟困」等慈善實事;
(三) 興辦其他慈善公益性實體。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經2004年8月29日第三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五條各區、縣分會可根據本章程規定製訂工作細則。
⑨ 民政局一般受理什麼業務
民政局(這個縣里才會有,鄉鎮的為民政所)一般受理以下業務:
1、救災救濟
只要在民政局管轄范圍內的地區發生了自然災害,多樣化的救濟活動就是不可或缺的。作為政府部門的工作人員,只要將所有的實情稟告了上級領導,就能夠獲得各項福利救濟。另外,民政局也負責一些公益活動,倡導個人或者團體捐款。
2、雙擁安置
一般來說,民政局也負責一些烈士家屬的資金發放。當有貢獻的社會工作人員在自然事故中出現了意外時,相關的工作人員會進行安撫和安頓烈士的家人,從而讓對這個社會有貢獻的人得到最基本的關懷,讓這個社會更加和諧。
3、婚姻管理
民政局負責管理年輕人婚姻的職責是有目共睹的。當一對新人的愛情發展到了如火如荼的地步時,婚姻登記自然是最重要的步驟。只要新人登記了自己的結婚證之後,法律就能夠光明正大地保護每個人的權益。同時離婚登記也是民政局義不容辭的責任。
4、管理每個單位
在現在這個年代,如果想要開公司、店鋪等這些項目,就必須要到民政局去辦理登記,同時也要無條件地接受民政局的管理政策。
5、負責弱勢群體救助
當這個社會上的兒童、流浪人員、婦女等這些比較微弱的人員需要求助的時候,婚姻登記處的工作人員就會負責救助和安撫他們。
(9)上海市民政局基金會管理處費葭擴展閱讀: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於民政事業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關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擬訂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監督實施。
(二)承擔依法對本市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進行登記和監督管理責任;指導區縣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
(三)擬訂本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准;擬訂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和福利彩票銷售管理辦法;指導福利彩票銷售及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困難群體的權益保障工作;負責建設征地超轉人員管理工作。
(四)參與擬訂本市社區建設總體規劃;擬訂社區建設的相關配套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社區服務站建設。
(五)擬訂本市城鄉基層群眾自治建設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六)組織擬訂本市城鄉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准;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負責農村五保供養工作。
(七)擬訂本市撫恤優待政策、標准和辦法,組織和指導擁軍優屬、撫恤優待和烈士褒揚工作。
(八)擬訂本市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政策,負責組織實施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工作。
(九)擬訂本市退役士兵、復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政策;指導軍供工作和移交地方管理的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工作。
(十)擬訂本市救災工作政策,負責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
(十一)擬訂本市婚姻管理、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的政策,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二)承擔外地來京上訪人員和非正常上訪人員的接濟服務管理工作。
(十三)擬訂本市行政區劃管理政策;負責本市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工作;負責全市行政區域界線的管理工作;負責區縣邊界爭議調處工作。
(十四) 負責本市社會工作人才登記管理和繼續教育工作。
(十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