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存款保險制度的實行有哪些重要意義
隨著存款保險制度的實施並推廣,有利於增強中小銀行信用,有效提高公眾信心,從而降低擠兌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也是國家金融安全網的基本組成要素。那麼,存款保險制度實行有哪些重要意義呢?
存款保險構建了問題金融機構的市場化處置機制
存款保險是一種保險,總的原則是靠自身解決問題,少用、不用納稅人的錢解決金融機構的問題。存款保險正是通過保險機制讓市場主體出資解決自身問題。理論和實踐表明,金融監管難以完全避免金融機構經營失敗,對於瀕臨倒閉或倒閉的金融機構,應當構建有效的處置機制,確保其恢復正常運營或順暢退出市場,降低對整個金融體系的沖擊。比較而言,存款保險制度可靈活運用多種市場化方式對危機銀行進行處置,從根本上防止金融體系風險的累積,有利於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
金融機構市場化退出機制是金融市場化改革的重點、也是難點。目前我國在金融機構退出層面上沒有明確規則,國家對現有商業銀行存在著或多或少的隱性擔保,出現了金融機構經營失敗而不倒、發生危機而不死、最後要由中央銀行和各級財政實施救助的道德風險問題,這加大了政府的負擔,也增強了市場的不確定性。實踐表明,有效的存款保險制度有利於強化市場約束,減輕政府負擔,及時防範和處置金融風險,維護金融體系穩定。
存款保險制度有利於防範和化解潛在風險
存款保險制度有利於逐步規范政府救助范圍,防止道德風險。在化解金融機構風險時,應盡可能發揮市場化處置機制功能,將政府實施救助范圍限制在有系統性影響以及遭遇流動性風險的金融機構。賦予存款保險對問題銀行的早期發現職能,可以給監管機構形成一定壓力,防止或者減少監管寬容,促進監管質量和效率的提升。賦予存款保險對問題銀行的及時糾正職責,有助於降低道德風險,降低風險處置成本。
同時,存款保險職能可以與中央銀行最後貸款人職能相協調,形成及時防範和校正風險的新機制,彌補現有金融安全網的不足。通常情況是,金融機構主要股東承擔第一救助義務,不足以化解風險時,存款保險機構通過各種措施及時介入,最後發揮中央銀行最後貸款人職責,與存款保險搭配使用,為存款保險提供後援支持。
可見,存款保險對中國金融改革和風險防範有重要作用,這將為保護金融市場提供有效途徑,對我國平穩推進金融市場化改革意義重大。國際經驗表明,在銀行業經營良好階段而不是危機期間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可以最大限度確保制度平穩出台。當前我國宏觀經濟形勢穩定,銀行業各項指標總體上健康,中小型金融機構財務狀況大幅改善,這些都是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有利條件。高層也已表示,將盡快推出。
太平洋提示:通過以上信息我們可以獲知,存款保險對中國金融改革和風險防範有重要作用,這將為保護金融市場提供有效途徑,對我國平穩推進金融市場化改革意義重大。
⑵ 為什麼要建立存款保險制度 貨幣金融學
新華網北京12月14日電 《決定》指出,要「建立存款保險制度」。這是加強金融監管、完善金融機構市場化退出機制、防範金融風險的重要舉措。存款保險制度是一種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條件的各類存款性金融機構集中起來建立一個保險機構,各存款機構作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繳納保險費,建立存款保險准備金,當成員機構發生經營危機或面臨破產倒閉時,存款保險機構向其提供財務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從而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銀行信用,穩定金融秩序的一種制度。
長期以來,我國雖然沒有建立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但政府一直以來都在實行「隱性的存款保險制度」,無論是剝離商業銀行不良貸款還是向銀行注資,任何金融機構出現風險,最終都由政府來「埋單」,中央銀行和地方政府承擔退出機構的債務清償。這種隱性存款保險制度的最大缺陷是,隔斷了金融機構資金運用收益和資金籌集成本之間的制衡關系,蘊含著金融風險和財政風險。在我國深入推進經濟體制、金融體制改革過程中,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⑶ 存款保險制度為什麼可以防範金融風險
存款保險制度對我國的金融安全有何意義?廣大儲戶的存款又會受到什麼影響?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宏觀部副部長魏加寧在接受本報采訪時表示,「存款保險是現代金融制度的關鍵要素之一,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將進一步完善我國金融安全網,為存款人提供公開透明、安全可靠的法律保障。」
問:金融安全網包括什麼內容?存款保險制度如何完善金融安全網,發揮穩定金融秩序的功能?
答:金融安全網主要由三部分構成,包括監管部門的審慎監管職能、中央銀行的最後貸款人和存款保險機構的存款保險職能。而中國現在的金融安全網是「二缺一」,存款保險制度一直遲遲沒有建立起來。
存款保險是現代金融制度的關鍵要素之一,是金融安全網的三大支柱之一。一旦銀行出現問題,限額內的存款受到有效保護,存款保險機構介入處理,可以控制金融恐慌引發的擠兌,減輕銀行破產清算帶來的震盪。
問:在接下來的金融改革中,我國面臨的金融風險主要有哪些?存款保險制度如何防控這些風險?
答:伴隨著利率市場化的推進和民營銀行的發展,在提高銀行服務質量和效率的同時,也會使銀行業競爭加劇。因此就有可能出現經營失敗的商業銀行,如果沒有存款保險制度作保障,經營失敗的商業銀行就退不出去,這將導致金融風險不斷積累,系統性風險越來越大。
問:有人說,目前存在著所謂的「隱性擔保」,為什麼還要建立一套「顯性的存款保險」?
答:所謂的「隱性擔保」,實際上恐怕是一種最差的制度安排。由於缺少明確的法律規定,存款人方面的權益並不能真正得到可靠保障,依然會出現存款擠提現象。
「隱性」的處理只是一種應急措施,無法提供製度性的防範,而且在銀行經營者方面會產生很大的道德風險。此外,如果沒有「顯性存款保險制度」作保障,中央銀行和銀行監管部門就不得不採取大量的金融管制措施來防範風險
如利率管制、存貸比管理、貸款規模控制等等,從而嚴重地束縛了商業銀行的自主經營,導致商業銀行的經營效率和服務質量低下,以及競爭的同質化和行為的同步化。
問: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後,存款保險基金及管理機構的設置對存款人會產生哪些影響?
答:以往的所謂「隱性擔保」屬於人治,而非法治,隨意性較大。以國家頒布《存款保險條例》的形式來建立起存款保險制度,可以為廣大存款人提供公開透明、安全可靠的法律保障。
以設立存款保險基金的形式來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可以為存款人提供可靠的物質保障,由商業銀行日常交保費的方式來積累資金,以切實保護廣大存款人利益。而以往,救助問題銀行和處置不良資產的成本主要是由央行出資,實際上是由所有人民幣持有者負擔。
如果明確存款保險基金的管理機構,則可以為廣大存款人提供可靠的組織保障,從機構上明確負責對存款人進行理賠的專門機構。而以往,負責理賠的機構並不十分明確,也無專人負責。此外,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以後,銀行間競爭進一步加劇,服務質量和服務效率都會得到不斷提高,從而使百姓間接受益。
⑷ 存款保險條例的制度釋義
存款保險制度又稱存款保障制度。市場經濟條件下,存款保險制度是保護存款人權益的重要措施,是金融安全網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世界上已有110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實踐證明,存款保險制度在保護存款人權益、及時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已成為各國普遍實施的一項金融業基礎性制度安排。
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後,一是有利於更好地保護存款人的權益,維護金融市場和公眾對我國銀行體系的信心,推動形成市場化的金融風險防範和化解機制,建立維護金融穩定的長效機制;二是有利於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我國金融安全網,使風險早發現和少發生,增強我國金融業抵禦和處置風險的能力;三是有利於強化市場紀律約束,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為加快發展民營銀行和中小銀行、加大對小微企業的金融支持保駕護航。
⑸ 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意義
隨著存款保險制度的實施並推廣,有利於增強中小銀行信用,有效提高公眾信心,從而降低擠兌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也是國家金融安全網的基本組成要素。那麼,存款保險制度實行有哪些重要意義呢?
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有利於加快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
存款保險是利率市場化推進的重要基礎之一。當前,我國利率市場化改革已進入深水區,這必然要求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為其保駕護航。利率市場化後,銀行間經營差異擴大,部分銀行可能因利差收窄、利率波動風險加大而陷入經營困難。建立完善的存款保險制度,可有效提高公眾信心,降低擠兌風險,從而維護金融穩定。存款保險制度可最大程度地強化市場紀律約束,營造公平競爭、優勝劣汰的市場環境。從國際經驗看,有關國家或地區均在利率市場化之前或利率市場化過程中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並發揮了較好的作用。
存款保險制度將為中小銀行的平穩發展提供重要支持
從各國經驗看,存款保險制度有利於為社區銀行、中小銀行的發展。以美國為例,存款保險在美國社區銀行的發展方面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如果沒有存款保險,存款人只能選擇大銀行,社區銀行就無法生存。有了存款保險,增強了存款人對社區銀行的信心,促進了公平競爭環境的形成,才使得社區銀行發展起來,最終維持了美國金融體系的多樣性。
存款保險可以增強中小銀行的信用,為小銀行創造與大銀行公平競爭的環境,促進形成一個有序競爭、優勝劣汰、可持續發展的小金融機構體系,緩解「三農」和小微企業融資難。存款保險制度不會導致大范圍的存款轉移,原因在於:絕大多數個人儲戶和小微企業的存款余額在存款保險限額以內,對存款安全更有信心。同時,中小銀行貼近當地市場,服務更便捷、靈活、門檻低、利率較高,與客戶關系更有「黏性」。當然,適度的、有序的、理性的存款轉移是一種健康的機制,是存款保險制度發揮市場約束和正向激勵作用的體現。
存款保險制度構築了對百姓的利益保護網
存款保險制度作為一種金融保障制度,是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資金安全和金融穩定的制度安排。當實行該制度的銀行資金周轉不靈或破產倒閉而不能支付存款人的存款時,按照保險合同條款,投保銀行可從存款保險機構那裡獲取賠償或取得資金援助,或被接收、兼並,存款人的存款損失就會降低到盡可能小的程度,有效保護了存款人,特別是大多數中小存款人的利益。存款保險制度雖然是一種事後補救措施,但它的作用卻在事前也有體現,當公眾知道
⑹ 為什麼要建立存款保險制度
這是加強金融監管、完善金融機構市場化退出機制、防範金融風險的重要舉措。存款保險制度是一種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條件的各類存款性金融機構集中起來建立一個保險機構,各存款機構作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繳納保險費,建立存款保險准備金,當成員機構發生經營危機或面臨破產倒閉時,存款保險機構向其提供財務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從而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銀行信用,穩定金融秩序的一種制度。
⑺ 存款保險制度有哪些作用
一、實行強制性存款保險實際上是對銀行業發展的一種強制性保護。
中國金融業的現狀是國有商業銀行經營機制尚未完全轉變,資產負債結構不合理,風險抵禦能力較差,在金融市場發育不完善、金融監管手段和方法落伍的背景下,實行強制性存款保險實際上也是對銀行業發展的一種強制性保護。
二、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有利於革新傳統觀念,提高公眾風險意識。
長期以來,在計劃經濟體制模式下,中國的銀行儲蓄存款不僅沒有風險,而且收益可觀,一直是人們投資的首選渠道。
三、建立存款保險制度還有利於加強中央銀行的監管力度,減輕中央銀行的負擔。
存款保險的目的要求了存款保險機構要對日常的銀行經營活動進行監督,定期對銀行的財務狀況進行檢查,審查其上報的統計報表和賬目。
(7)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構築金融安全網擴展閱讀:
顯性存款保險制度的優勢在於:
1、明確銀行倒閉時存款人的賠付額度,穩定存款人的信心;
2、建立專業化機構,以明確的方式迅速、有效地處置有問題銀行,節約處置成本;
3、事先進行基金積累,以用於賠付存款人和處置銀行;
4、增強銀行體系的市場約束,明確銀行倒閉時各方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存款保險制度
⑻ 存款保險制度中的存款包括證券資金嗎
參照國際慣例,當然在咱天朝是行得通的。
保護存款人利益和控制金融風險.是一般市場經濟中金融監管要達到的目標中的兩個.但在我國.這兩個目標只是一般性地提及.尚未明確化和制度化。隨著國有商業銀行壟斷地位的下降和非國有商業銀行的進一步發展.銀行之間的競爭日趨激烈.銀行倒閉已成為可能.因動性困難和清償性危機而產生的金融風險正由潛在逐漸轉變為現實.控制金融風險、保護存款人利益的問題必須引起重視。特別是1998年6月21白.海南發展銀行因支付危機而被中國人民銀行關閉.再一次引發了人們對如何保護存款人利益的思考。在一些銀行業比較發達的西方國家.往往是通過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來解決這一問題的。那麼現階段我國有無必要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如有必要.應該如何建立呢?
一、存款保險制度的職能和目的
存款人一般並不知道銀行是否在從事風險較大或很大的活動.他擔心自己的存款有可能會因此受到損失.這種信息不對稱(Informanion asymmetric)削弱了存款人的存款動機。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就是為了解決信息不對稱的問題.使存款人的利益得到保護.從而消除存款人的這種擔心.增強對銀行業的信心。另外.存款保險制度還可以防止銀行恐慌。當經濟受到外部沖擊時.一些銀行會因資產質量較差而面臨較大的風險.由於信息不對稱情況的存在.存款人並不知道自己的存款銀行是否也在此列。在沒有存款保險制度的情況下.存款人為免遭損失往往會「擠提」存款.發生擠兌現象。這種擠兌會產生「感染效應」(Contagion effect).導致銀行業出現支付危機.造成銀行大批倒閉。而在存款保險制度建立之後.存款人不必擔心銀行倒閉或破產會給自己造成損失.擠兌的動因得到抑制。從這一點來看.存款保險制度還有維護金融體系穩定的作用。
二、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從存款保險制度的職能和目的出發.我國有無必要建立存款保險制度關鍵在於:第一.我國銀行業是否存在危及存款人利益的風險;第二.我國金融監管體系是否起到了防範和化解風險的作用。
1.轉軌時期.銀行風險已成為經濟生活中十分突出的問題.有必要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來保護存款人的利益。我國銀行風險的成因較為復雜.除了一般性原因(如信息不對稱)之外.還有體制上的原因.這種特殊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政府行為不規范.職能轉變滯後.導致了商業銀行尤其是國有商業銀行資產風險的增加。轉軌時期.由於政府的過分干預.商業銀行不得不發放一些有於效益最大化目標的非商業性貸款.這不僅加大了商業銀行的資產風險.也使商業銀行有借口向中央銀行申請再貸款.將風險轉嫁給國家。這種風險的消除雖然有待於政府職能的徹底轉變.但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可以起到承擔和化解的作用.如美國1991年《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改善法》規定.將銀行按資本劃分為五類.當銀行資本開始下降時.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應實施迅速糾正行動條款.促使銀行及時補充資本或限制資產的增長等。
(2)產權關系不明晰.使金融債權被懸空.給支付危機埋下了隱患。在我國經濟結構中.佔主體地位的銀行和企業仍屬於國家.這種終極產權的「人格虛置化」使責權利關系不能從制度根源上得到明確.導致信用觀念淡漠.結果是:一方面企業在使用銀行貸款上存在較大的隨意性.經營不善時.往往千方百計逃廢銀行債務。面對這種信息不對稱造成的道德風險(Maral hazad).銀行完全可以不發放貸款.但由於在轉軌時期.企業自身積累有限.財政又連年入不敷出.因此.經濟起飛更多地要依靠銀行貸款的數量擴張。在這種思想指導下銀行不得不發放貸款.結果是不良資產隨著規模的擴張而增加;另一方面.產權虛置使產業銀行缺乏自身約束和風險意識.在放貸方面往往不從商業規則出發(因為即使出現損失最終也由國家承擔).這進一步加劇了貸款質量的下降。同時.銀行對到期的存款(主要是居民儲蓄)不得不還本付息.這種「軟資產硬負債」的格局導致了支付危機的隱患。存款保險制度正是防範和化解支付危機的有效手段。
2.轉軌時期.我國中央銀行監管體系尚未建立起來.監管手段、方式和資金等還很落後和缺乏.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可作為一種有效的補充。首先.目前我國中央銀行同時行使金融監管和宏觀調控兩種職能.這一體制安排未必是最優選擇.兩種職能之間存在一些矛盾。比如.中央銀行既要決定商業銀行的倒閉.又要做倒閉後的處理工作.這造成中央銀行難以處於超脫的地位進行宏觀調控。而存款保險機構可以分擔中央銀行的部分監管職能。使中央銀行可以更專注於宏觀調控。其次.中央銀行在處理銀行倒閉上.還不能擺脫舊體制的影響.存在著一定的行政作風。比如在海南發展銀行接管的問題上.並沒有按市場規則操作。海南發展行關閉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前期一次不良的資產重組.這次資產重組以及後來工商銀行對海南發展銀行的託管.都是一種指令性的。中央銀行如此作為.突出地反映了由於我國沒有存款保險制度.而不願讓銀行破產的現實。但這種硬性兼並往往會造成更大的損失.有如當年搞企業兼並(讓一個盈利企業兼並另一個虧損企業.其結果兩個企業都虧損.非但沒有救活一個企業反而又搭進去一個).最終的風險損失仍由國家承擔。存款保險制度在處理銀行倒閉時是在市場規則下尋找兼並銀行。如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在採用購買與接管法時.是在兼並銀行自願的基礎上給予支持的;還有一些國家.如日本.還要徵求倒閉銀行的意見。換句話說.市場性監管應成為金融監管的主體.存款保險機構可擔起這個責任.再次.中央銀行在處理銀行倒閉上缺乏資金保障。如果動用再貸款支持危機銀行或支持兼並(或託管)銀行.就等於增加基礎貨幣的投放.這顯然與其穩定市值的貨幣政策目標相矛盾.而且還埋下了通貨膨脹的隱患.而存款保險制度的資金是一種事先提取、長期積累起來的專用資金.在處理銀行倒閉時.動用這筆資金不會引起貨幣增發和通貨膨脹。另外.存款保險是一種公共產品.必須由政府提供或支持(參見張效冬:《試論存款保險產生的基礎與性質》.《金融研究》1998年第11期).因此.一項正式的、提供有限范圍的存款保險制度可以在當局受到對破產銀行所有的存款人提供保護的政治壓力下減少政府的支出。最後.中央銀行作為對商業銀行風險再控制的主體.由於監管方式、手段等仍處於探索之中.面對眾多商業銀行的違規經營.往往難以做到全部查處.形成了「法不責眾」的局面.分地區這促使了銀行風險的擴大和蔓延。即使做到了查處.這種查處通常己到了「無可救葯」的地步.風險最終由國家承擔.海南發展銀行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可起到有效地限製作用.一方面可運用它的事前監管職能.及時發現並制止商業銀行的違規行為;另外.它還可以停止向違規經營、風險較大的銀行提供存款保險.這會使存款人對該銀行喪失信心.從而迫使銀行停止違規經營、降低風險。
通過以上兩方面的分析.我們得出結論:我國有必要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但是.在具體操作上.國內還存在著不同的意見。
三、對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意見
在建立存款保險制度這個問題上.我國學術界有兩種意見:一種認為國有商業銀行暫時不搞.其他銀行先搞.分兩步走;另一種則認為這是一種歧視。
筆者認為第二種意見比較可取。這種意見主要強調的是商業銀行之間的差別可通過風險等級(信用等級)的評定從保險費率上反映出來.即對「穩健」的商業銀行要比對「不穩健」的銀行徵收低一些的保險費。
在單一費率制度下.風險低、管理好的銀行可能在保費上對那些更有可能得到存款保險制度幫助的風險高、管理差的銀行提供事實上的補貼.而實行「基於風險」的費率制度.可以使保費與銀行的風險程度相當.從而改善單一費率下的不良決策。但是.這里有一個實際問題.即如果在費率上體現出差別.會不會使商業銀行的聲譽和存款業務受到影響。筆者認為.影響是肯定存在的.但我們要看到積極的一面。進行風險評級會促進商業銀行自身建設.強化其風險意識.會使儲戶更加註意銀行的活動.從外部對商業銀行形成一種約束。因此.風險評級是對商業銀行儲戶負責的表現.同時也是促進商業銀行健康發展的一種手段。在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1997年9月發布的《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中.銀行業的各種風險已明確定義.並制定了相應的監管原則;美國在們《1991年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改善法》中已指示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提出以風險為依據的保險費率。在風險評級已經出現並呈一種趨勢的情況下.我國不應將自己排除在外(實際上.我國的幾大國有商業銀行每年都在國際信用評級范圍之中)。另外.由於地域的限制、儲戶的偏好以及存款保險制度的存在.風險評級不會造成商業銀行存款的大量轉移.使經營發生困難。
四、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基本構想
按照大衛.福克茲-蘭道(David Folkerts-Landau)和卡爾-約翰·林捷瑞恩(Carl-Johan Lindgren)的總結.成功的存款保險制度的典型做法包括.在正常情況下:(1)此制度應在法律和法規中加以明確的規定;(2)及時對倒閉存款機構加以處理;(3)范圍應是較小的;(4)參加應是強制的;(5)存款應及時賠償;(6)充分的資金來源以避免資不抵債;(7)按風險來調整的保險金;(8)准確的信息並對銀行的財務狀況進行公布;(9)存款保險制度中無銀行決策權;(10)及時的補救措施;(11)與最後貸款人和監管機關建立緊密的關系。在發生系統性危機時:(1)臨時擴大保險范圍;(2)政府對存款保險制度給予支持。
通過以上分析.筆者認為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基本構想應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1.目標。保護存款人利益、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以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促進國民經濟穩
定增長。
2.機構設置。國內基本有三種意見:一是由政府創辦並管理;二是由政府與銀行共同創辦並管理;三是由不同的行業(指金融業中)各自創辦並管理。從我國國情出發.採取第一種方式是比較合適的.其他兩種方式都可能出現「扯皮」或終極責任無人承擔的情況。
3.職能。除了事後補償之外.存款保險機構必須承擔部分監管職能.這就需要與中央銀行在監管職能上相互協調.存款保險機構應側重從微觀上對投保銀行的業務經營進行監管.中央銀行應著眼於宏觀調控目標進行監管。通過實施早期干預制度.可幫助那些有問題的銀行恢復其穩定性.或將倒閉對存款保險制度帶來的成本最小化.並對公眾的信心產生最小影響。
4.資金來源。創辦方式決定了財政撥款是存款保險機構資本金的重要組成部分.發行證券是第二個資金來源渠道.最後是各參保銀行定期交納的保費。必要時.還可以在事後對所有安全渡過的銀行征款來取得資金。
5.保險標的和金額。目前.居民儲蓄是我國商業銀行資金的主要來源(占銀行存款的60%以上).1988年、1993年的兩次「擠兌」風潮已是對我國銀行業的考驗.因此.保險重點應是居民儲蓄。但由於我國居民的金融風險意識尚不很強.在保險金額上不宜實行全額保險.而應採取比例與最高限額方式.促使儲戶對銀行的經營進行監督。同時.要實行實名制儲蓄.這既可以防
止存款過分集中於大銀行.又可對存款人的存款來源進行合法監督。從儲蓄結構來看.40%的大儲戶控制著60%以上的儲蓄存款(郭才:《我國居民儲蓄存款來源構成分析》.《經濟縱橫》1997年第9期).因此.保險限額應定在比這些大儲戶平均儲蓄額的略低一些的水平上.這樣有助於大儲戶對銀行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小儲戶往往由於儲蓄額小而忽視對銀行的監督)。
6.費率。依風險程度不同實行差別費率.這可以減少商業銀行因參加存款保險而產生的道德風險。
7.保險方式和對象。針對目前銀行風險意識不強的現實.應採取強制性的手段要求境內各類吸收存款的金融機構參加。否則.只有那些弱小的、風險高的銀行才想參加.這會使銀行界共同承擔風險所帶來的效益不復存在。
8.對有問題銀行之處理。一般地.存款保險制度可通過資金支持、兼並重組和破產清算等方式來處理有問題的銀行。在目前情況下.穩定是至關重要的(無論是在政治上.還是在經濟上).因此.在具體操作中.應盡量避免銀行破產.特別是大銀行的破產。雖然在這一點上爭議頗多(無論是國內還是國外).但讓大銀行倒閉產生的震盪實在令人吃驚.已林、大和等銀行倒閉事件造成的影響至今讓人難以忘卻。
9.信息公布。為了使存款人.尤其是那些較大的存款人.保持對銀行監督的積極性.同時使銀行積極維持穩健的做法.應定期公布關於保險范圍、存款保險制度基金的使用程序.以及存款保險制度在財務上可生存性方面的可靠信息。
盡管存款保險機構可以與中央銀行一起構築金融安全網.但不能指望一個良好的存款保險制度來對付涉及大規模破產的系統性危機.一旦普遍性的危機得到了蔓延.政府可以認可有必要建立一項充分擔保機制.或可建立一項新的制度.或可推翻現行范圍有限的制度.而不論是否帶來道德上的損害。然而.只有在其他選擇都行不通的情況下才能這樣做.同時必須充分地考慮成本.而且這樣做只能限於某段時間。
存款保險制度在我國是一個新事物.在運作過程中難免存在各種各樣的問題.但它的成功將會給其他行業樹立一個好的模式.有助於我國改革的進一步深化。
⑼ 實施存款保險制度體現什麼原則
隨著存款保險制度的實施並推廣,有利於增強中小銀行信用,有效提高公眾信心,從而降低擠兌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也是國家金融安全網的基本組成要素。那麼,存款保險制度實行有哪些重要意義呢?
存款保險構建了問題金融機構的市場化處置機制
存款保險是一種保險,總的原則是靠自身解決問題,少用、不用納稅人的錢解決金融機構的問題。存款保險正是通過保險機制讓市場主體出資解決自身問題。理論和實踐表明,金融監管難以完全避免金融機構經營失敗,對於瀕臨倒閉或倒閉的金融機構,應當構建有效的處置機制,確保其恢復正常運營或順暢退出市場,降低對整個金融體系的沖擊。比較而言,存款保險制度可靈活運用多種市場化方式對危機銀行進行處置,從根本上防止金融體系風險的累積,有利於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
金融機構市場化退出機制是金融市場化改革的重點、也是難點。目前我國在金融機構退出層面上沒有明確規則,國家對現有商業銀行存在著或多或少的隱性擔保,出現了金融機構經營失敗而不倒、發生危機而不死、最後要由中央銀行和各級財政實施救助的道德風險問題,這加大了政府的負擔,也增強了市場的不確定性。實踐表明,有效的存款保險制度有利於強化市場約束,減輕政府負擔,及時防範和處置金融風險,維護金融體系穩定。
存款保險制度有利於防範和化解潛在風險
存款保險制度有利於逐步規范政府救助范圍,防止道德風險。在化解金融機構風險時,應盡可能發揮市場化處置機制功能,將政府實施救助范圍限制在有系統性影響以及遭遇流動性風險的金融機構。賦予存款保險對問題銀行的早期發現職能,可以給監管機構形成一定壓力,防止或者減少監管寬容,促進監管質量和效率的提升。賦予存款保險對問題銀行的及時糾正職責,有助於降低道德風險,降低風險處置成本。
同時,存款保險職能可以與中央銀行最後貸款人職能相協調,形成及時防範和校正風險的新機制,彌補現有金融安全網的不足。通常情況是,金融機構主要股東承擔第一救助義務,不足以化解風險時,存款保險機構通過各種措施及時介入,最後發揮中央銀行最後貸款人職責,與存款保險搭配使用,為存款保險提供後援支持。
可見,存款保險對中國金融改革和風險防範有重要作用,這將為保護金融市場提供有效途徑,對我國平穩推進金融市場化改革意義重大。國際經驗表明,在銀行業經營良好階段而不是危機期間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可以最大限度確保制度平穩出台。當前我國宏觀經濟形勢穩定,銀行業各項指標總體上健康,中小型金融機構財務狀況大幅改善,這些都是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有利條件。高層也已表示,將盡快推出。
太平洋提示:通過以上信息我們可以獲知,存款保險對中國金融改革和風險防範有重要作用,這將為保護金融市場提供有效途徑,對我國平穩推進金融市場化改革意義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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