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社會保障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
社會保障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
1.針對社會保障基金經辦機構的監督
對制訂和執行社會保障基金運營的規章制度的合法性的監督,既包括其所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經營決策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監督,也包括對具體經辦機構內控制度的監督。後者的監督包括:內部組織結構、基金風險程度、會計系統、計算機業務系統運行狀況等。
2.對社會保障基金經辦過程的監督
(1)基金征繳的監管。包括檢查征繳機構是否依法徵收保險費,及繳費單位是否按規定繳納保險費兩個方面:一是對征繳機構的監管。是否按規定的項目和標准,及時、足額征繳社會保險費;是否擅自提高或降低社會保險費的征繳比例或減免徵收社會保險費;是否轉移或隱瞞基金收入,私設「小金庫」或多頭開戶;是否擠占挪用收入戶基金;是否將收入戶基金及時、足額繳存財政專戶;是否按規定收取滯納金,並將滯納金列入基金收入;是否允許繳費單位以實物抵頂社會保險費,造成基金的少征。二是對繳費單位的監管。繳費單位或個人是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有無隱瞞工資總額造成少繳或其他形式的漏繳;繳費單位有無故意拖欠或拒繳社會保險費,有無將應繳的社會保險費截留用於其他開支。
(2)基金支付的監管。一方面是對經辦機構或社會化發放機構行為的監管:是否違規擴大基金開支范圍和標准支付待遇;是否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各類保險津貼,有無拖欠或截留;是否按規定編制預算、計劃,調劑金的分配、使用是否合理合法,資金的調度和用款計劃是否按規定的程序報批;有無虛列支出、轉移資金和擠占挪用;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業務結算中是否出現計算差錯,是否多付、少付或重復支付。另一方面是對參保人行為的監管:領取社會保險金的人員是否已參加社會保險並符合享受的條件;是否有多報離退休人數或死亡不報、冒領社會保險金等欺詐的行為。
(3)結余基金的監管。社會保險基金必須存入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各級政府、財政部門、經辦機構和其他單位、個人有無將社會保險基金用於對外投資、經商辦企業、自行或委託放貸、參與房地產交易、彌補行政經費和平衡財政預算,以及為企業貸款擔保、抵押等問題;經辦機構的年度決算和有關會計賬簿、憑證是否真實合法;經辦機構的內控部門是否能夠有效地行使權力,基金是否安全、完整,其保值增值是否合法、合規;管理人員有無貪污、私分基金等違法違紀行為;是否發生不可抗拒的基金損失,如盜竊和自然災害事件:基金管理措施是否安全嚴密。
3.對社會保障基金投資運營過程的監督
(1)社會保障基金投資運營的准入。准入的控制亦稱為審批、授權、認證和特許。旨在保證准入的金融機構的數量、結構、規模、分布和規范性符合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的需要,並與監督當局的監管能力相適應。把好這個關口可以事先將那些可能帶來問題的金融機構拒之門外,預先鏟除帶來違規運作風險的土壤。大多數國家的法律規定,銀行等金融機構只有在獲得授權或特別許可以後,才能從事社會保障基金的運營業務,否則是一種違法行為。任何得到認證的金融機構都必須接受社會保障基金監督當局的監督。
(2)社會保障基金投資運營的退出。與准入機制相對應,退出機制即監管當局,限制或取消某一金融機構已經獲得的管理運營基金的資格和權力。當某一金融機構或其分支機構不能履行有關責任和義務,並且威脅到基金的利益和安全時,監管當局有權採取某些措施,限制其運營基金的某些活動,直至取消其資格。社會保障經辦機構和有關機構變更或調整基金的開戶銀行,必須報監管當局審查批准,未經批准撤回或擅自變更、調整的應予以處罰。
(3)社會保障基金經營機構的變更。承擔社會保障基金運營業務的金融機構因分立、合並、重組或者出現程序規定的解散事由而需要解散時,也須向監管當局提出變更申請,經批准後再作調整。金融機構解散或資不抵債、不能支付到期債務時,社會保障基金經辦機構要關注接管人或清算人的行為,積極保護基金的利益,按清償計劃優先追還基金的本金和利息。有關監管當局應按照規定,妥善安排有嚴重問題的金融機構有序地退出社會保障基金運營市場。一旦銀行等金融機構自動退出或被限制和取消授權,社會保障基金監管的關系即告終止。
(4)監管機構還可以實行償付能力監控。主要手段:一是強制實施再保險,即當一家運營機構運營的基金達到一定的額度時,應規定其按一定比例實行再保險,以分散風險;二是設立風險准備金,即各運營機構在一定時期內應按基金規模大小向同業協會繳納一定比例的風險准備金,以應付可能出現的風險。運營機構在資不抵債時,監管機構應勒令其停業整頓,以確保清償能力。
㈡ 社會保障基金監管的行政法規有哪些
社保基金監管包括主體和客體兩方面。在收支兩條線管理體制下,勞動保障、財政、審計等職能部門是社保基金監管的主體,對不同的監督對象發揮不同的監督作用,社會監督、輿論監督則是對基金監管的有效補充,共同維護基金安全。基金監管的客體,是指依法應當接受基金監管當局監管的機構和個人。社會保險基金監管貫穿於社會保險基金活動的全過程,包括對征繳各項社會保險費、支付各項社會保險待遇和管理各項社會保險結余基金情況的監督檢查。
1.社會保險基金征繳的監管。社會保險基金征繳監管主要是監督企業繳費行為,有無少報參保人數,少報工資總額、故意少繳或不繳社會保險費;經辦機構征繳的社會保險費是否及時足額繳入收入戶管理,有無不入賬,搞體外循環或被擠占挪用;收入戶資金是否按規定及時足額轉入財政專戶等。
2.社會保險基金支付的監管。社會保險基金支付監管主要是指對經辦機構是否按規定的項目、范圍和標准支付基金,有無多頭支、少支或不支,有無挪用支出戶基金,收益人有無騙取保險金等行為進行監督。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管理應把握以下原則:一是統籌范圍內支付原則。社會保險基金必須是支付給統籌范圍內參加社會保險的對象,不得支付未參加統籌的人員。二是專款專用原則。社會保險基金只能用於保障社會保險對象的社會保險待遇,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挪作他用。三是統一I出京則。社會保險基金的支付要嚴格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的項目和標准開支,維護國家整體利益,保持各項政策執行的統一性,任何地區、部門和單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增加支出項目。提高開支標准。四是適度性原則。基金支出既要維持合理的支付水平,滿足保險對象最基本的生活和醫療需要,又不能超越生產力發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盲目擴大支付規模,提高待遇水平。
3.社會保險基金結余的監督。結余基金按期劃轉財政專戶後,要根據基金的安全陛、流動性和效益性原則,購買國債和進行短期、中長期存款。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動用結余基金進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間接投資(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除外),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或挪作他用。對結余基金監督主要是指有無擠占挪用基金及非法動用基金。是否按規定及時足額撥^支出戶等行為進行監督。
4.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監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核心是財務管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經辦社會保險業務中,按照國家社會保險政策、法規,合理組織、籌集、支付、運營社會保險基金,這就形成了社會保險基金的運動,從而構成了基金的財務活動。為了做好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財政部會同勞動保障部制定了《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並於1999年7月1日開始實施,使基金財務管理進一步邁向規范化和制度化。
㈢ 簡述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目標及原則
社會保障基金是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為實施社會保障制度而建立起來、專款專用的資金。
社會保障資金管理目標
在建立獨立於企事業單位之外、資金多元化、保障制度規范化、管理服務社會化的社會保障體系的總目標下,社會保障資金管理的具體目標有:
1.確保社會保障資金安全
社會保障制度的核心問題是社會保障資金,而社會保障資金的首要目標是確保資金安全。隨著社會保障制度的不斷推進,社會保障資金的安全問題變得越來越重要。
2.講求社會保障資金效益
社會保障資金在運行過程中,要講求資金效益,要處理好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的關系。社會保障資金在運作過程中,要實現資金的保值增值,既是社會保障事業可持續發展的必要條件,也是提高經濟效益的很好途徑。
3.促進社會保障制度可持續
社會保障制度與我國經濟一樣要實現可持續發展。社會保障制度的可持續發展的關鍵是管理好社會保障資金,即當社會保障制度面臨一系列的困難如人口老齡化、突發性的自然災害等意外情況時都能從容應對,保證社會保障制度的可持續發展。
4.實現社會公正與和諧
社保基金投資運作的基本原則是,在保證基金資產安全性、流動性的前提下,實現基金資產的增值。
㈣ 社會保障基金管理的概念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以下簡稱社保基金)是指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負責管理的由國有股減持劃入資金及股權資產、中央財政撥入資金、經國務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會保障基金。
社保基金是不向個人投資者開放的,社保基金是國家把企事業職工交的養老保險費中的一部分資金交給專業的機構管理,實現保值增值。
社保基金投資運作的基本原則是,在保證基金資產安全性、流動性的前提下,實現基金資產的增值。
國家規定社保基金可以進入股市,當然不是全部,有比例的限制。主要目的是為了讓社保基金實現增值,保證人民的利益
社保基金資產是獨立於理事會、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社保基金託管人的資產。
財政部會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擬訂社保基金管理運作的有關政策,對社保基金的投資運作和託管情況進行監督。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按照各自的職權對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和託管人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
㈤ 淺談社保資金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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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監督管理是指由國家行政管理部門、專職監督部門、利害關系者以及有關方面對社會保障尤其是社會保障基金的有關管理機構和管理者的管理行為過程及結果實行監察和督守,使其遵守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的要求。
㈥ 如何加強對社會保障的監督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下發的《關於貫徹落實貪污社會保險基金屬於刑法貪污罪中較重情節規定的通知》,加強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嚴格防止貪污社會保險基金行為。 通知提出了四點要求:一是要加強宣傳教育,提高防範貪污社會保險基金的意識。二是要完善內控管理,堵塞貪污社會保險基金的風險漏洞。三是要嚴格基金監督,著力查處貪污社會保險基金的違法行為。四是要建立銜接機制,嚴懲貪污社會保險基金的犯罪行為。
㈦ 我國社會保障的監督體系由哪幾部分組成
我國現行的社保基金監管制度是以行政監督為核心,審計監督和社會監督為補充的三位一體的社保基金監督模式。基金監管的主體是政府,主要負責制定社保基金徵收、投資運營和支付等環節的相關政策、法規,並且監督以上政策、法規的實施。基金監管的客體是社會保障經辦機構——社保事業管理局和基金管理人——投資公司。基金監管有經濟、行政和法律手段。基金監管的主要內容是:對社會保險基金運營機構的選定,制定相關的規則和政策,設計社會保險基金運營的各項指標測量體系,實施社保基金的現場監管和非現場監管,確保社會保險基金的長期穩定運行和實現社會政策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