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中國華僑經濟文化基金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充分發掘和利用社會資源和僑務資源,積極籌措善款,共同為構建和諧社會做出貢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基金會管理條例》,依照《中國華僑公益基金會章程》(以下簡稱章程)和有關規定,特製定中國華僑公益基金會專項基金(以下簡稱專項基金)管理辦法。
第二條「專項基金」是指捐贈單位或捐贈人以支持公益、慈善事業為目的,在中國華僑公益基金會(以下簡稱華僑基金會)的基本賬戶下,設立專項基金科目,按照捐贈方的意願,專款專用,並遵守本辦法管理的專項資金。
第二章 基金的設立
第三條華僑基金會專項基金分動本基金和不動本基金兩種。動本基金的資助活動可以從本金中直接支出;不動本基金的資助活動只能從基金增值收益中支出。
第四條華僑基金會可依法向海內外關心和支持公益、慈善事業的企業、團體和個人募資設立多種形式的專項基金。
第五條捐贈單位或捐贈人,捐贈100萬元以上可設立專項基金。專項基金可根據用途冠名,或用單位的名稱、個人的姓名冠名。
第六條設立專項基金之前,華僑基金會應與捐贈單位或捐贈人簽署《華僑基金會捐贈協議書》。協議書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捐贈設立專項基金的數額;
2、捐贈方或捐贈人的捐贈意向;
3、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七條專項基金的設立程序為:簽訂《捐贈協議書》─設立專項基金(捐贈單位資金匯入華僑基金會賬戶)─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告基金的用途─簽訂華僑基金會專項基金使用協議書─報民政部備案。
第八條專項基金捐贈到賬後,華僑基金會應履行以下義務:
1、向所有捐贈單位或捐贈人開具正式捐款收據;
2、向捐款單位或捐贈人頒發捐贈證書和捐贈紀念牌;
3、定期通過向捐贈方公布基金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4、建立相應的專項基金管理機構;
5、充分尊重捐贈單位或捐贈人的意願和合理要求;
6、按照捐贈協議及《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使用專項基金。
第九條 華僑基金會應與捐贈單位或捐贈人簽署《華僑基金會專項基金使用協議書》。協議書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捐贈設立專項基金的數額及基金名稱;
2、捐贈方或捐贈人的捐贈意向及管理、使用要求;
3、管理成本的提取比例;
4、專項基金管理機構的組成人員;
5、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三章 管理機構
第十條專項基金一經捐贈設立,即應成立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管委會由華僑基金會和捐贈單位或捐贈人共同派員組成,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專項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資助工作。
第十一條專項基金管委會由主任、常務副主任、執行副主任和委員組成,原則上不超過7人。具體人數和組成結構由捐受雙方具體商定。各成員具有同等表決權。
第十二條管委會的主要職責:
1、保證專項基金的使用及所資助的項目符合國家有關政策及華僑基金會的章程和專項基金的宗旨;
2、審議和批准專項基金管委會辦公室提交的活動安排、資助計劃和工作報告;
3、安排對專項基金進行年度財務審計。
第十三條專項基金管委會會議不定期召開,會議由管委會主任負責召集,須有2/3以上管委會成員出席才能形成決議。
第十四條專項基金可根據工作實際需要,可聘請人員擔任其專項基金的榮譽職務。
第四章 基金的使用
第十五條管委會可根據社會需求,在徵得捐贈單位或捐贈人同意後,確定開展的活動和資助的項目,並認真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專項基金的資助方向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符合華僑基金會的宗旨和業務范圍;
2、符合捐受雙方簽署的專項基金使用協議;
3、符合專項基金管委會的決議。
第十七條專項基金開展的活動和資助的項目經華僑基金會審核批准後,其具體的組織實施由華僑基金會,授權專項基金辦公室或捐贈單位組織實施的,華僑基金會全程監督。
第五章 基金的管理
第十八條根據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慈善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用於公益項目的宣傳和行政開支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十九條專項基金設置專門明細科目,單獨核算,避免與其他捐款混淆。每年年底,華僑基金會向捐贈方通報該基金余額。
第二十條華僑基金會對專項基金實行動態管理,每次使用後,及時核算該基金余額。捐贈方可以對專項基金的管理等有關工作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華僑基金會對專項基金的管理成本可從捐贈資金中直接提取,也可由捐資方另行捐贈。管理成本的提取比例,在符合相關規定情況下,需由捐受雙方共同協商後確認,原則上不高於10%。
第二十二條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在安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專項基金可通過銀行或其它途徑進行增值,提高基金收益。
第二十三條華僑基金會每年度應邀請資信良好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專項基金進行審計,並公布審計報告。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嚴禁管委會成員、工作人員及其它有關聯的人員從基金運作中獲取利益。
第二十五條管委會成員均有權對專項基金管理、項目實施進行監督,並提出合理化建議。
第二十六條華僑基金會專項基金的名譽和權益任何人不得侵害。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經華僑基金會理事會批准後執行。
B. 華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華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於2014年03月11日在杭州市江干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成立。法定代表人楊宇瀟,公司經營范圍包括一般經營項目: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等。
法定代表人:楊宇瀟
成立時間:2014-03-11
注冊資本:280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331121000041613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
公司地址:杭州市江干區西子國際中心1號樓31層
C. 有人向自己推薦華僑基金,這個平台到底能不能獲得高收益
華僑基金是一個合法的基金平台,這個基金平台能不能破的高速一得看他投資是什麼項目,或者當時的市場情況如何,但是這個基金平台是有收益的。三、面對基金,我們要有自己的判斷能力。
面對別人推薦的基金平台,我們一定要有自己的判斷能力,最好去了解下這個平台背後的實力怎麼樣,我們才去購買。不能看見別人在這只基金裡面賺錢了,就跟著別人去買,因為有很多的龐氏騙局存在,你不能保證對方向你推薦的基金平台是不是一個騙局?所以我們要有自己的主觀能力。
D. 華僑基金是私募基金還是公募基金能否具體說說
華僑基金是一家私募基金。2016年底,我國私募基金規模擴大到10萬億元,同期公共基金規模超過9萬億元。換句話說,在歷史上,私人基金管理的資金首次超過了公共基金。一方面,這表明中國的民間投資將非常強勁,對非“主流”公共基金產品的需求很大。另一方面,對於那些投資私人股本基金的人是否真正理解他們所承擔的風險,可能存在一個問號。
私募基金只賣給一小部分授權投資者,因此政府假設這些“授權投資者”比普通人更有彈性。坦率地說,這些“被認可的投資者”有更多的錢,可以承受損失。同時,他們也更“了解”,所以即使失去也不會製造麻煩。正因為如此,私人股本在其戰略上可以靈活得多,要求披露的信息也少得多。購買私人股本的投資者應該首先問問自己,自己是否真的明白自己在買什麼。基金的投資策略是什麼,獲得超額投資回報的方式是什麼,涉及的風險是什麼,最壞的情況是什麼,等等。不了解這些問題的投資就是放棄政府為你設計的盔甲,徒手在叢林中狩獵。聰明的投資者會選擇這樣做。
E. 浙江華僑產業發展基金的重要發展紀事
● 2013年5月29日,浙江省首支「華僑產業發展基金」落戶僑鄉青田,投資實體經濟 。
● 2013年6月,浙江華僑產業發展基金簽約及授牌儀式在杭州舉行,時任浙江省省委常委、組織部長(現任省委常委、常務副省長)蔡奇到會祝賀。
● 2013年10月26日,由浙江省人民政府主辦、浙江華僑產業發展基金承辦的「第二屆全球浙商大會」正式開幕,當日晚上,由浙江華僑產業發展基金承辦的分論壇「全球經濟展望—挑戰與機遇」如期舉行。
●2013年10月,華僑基金顧問團成立,世界華人華商總會會長蔣一成,中華兩岸和平促進會會長馮滬祥等知名愛國僑領受邀成為顧問團成員。
●2014年2月21日,「浙江華僑產業發展基金2014年度工作會議」召開。中國僑聯副主席、省政協副主席、省僑聯主席吳晶正式給華僑基金定位成「政府跟投型基金」。
●2014年5月,在浙江省僑聯成立五十周年之際,華僑基金與杭州市江干區政府合作設立「華僑·中國新型城鎮化基金」 。
●2014年7月22日,華僑基金獲得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頒發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證書」。
●2014年8月7日,浙江省股權投資行業協會成立城鎮化基金專業委員會,華僑基金被列為首批委員單位,並成為輪值會長單位之一。
●2014年9月9日,華僑基金中國香港分公司成立。
●2014年9月12日上午,在浙江省僑聯的關心和支持下,由浙江華僑產業發展基金發起的華僑·中國新型城鎮化基金(華僑飯店項目)正式啟動,首期規模1億元,定向投資於華僑飯店的裝修改造建設。
●2014年10月31日,華僑基金與嘉善縣人民政府成立規模為10億元的華僑·科技創新基金,用於扶持嘉善縣有發展潛力的科技項目,推進嘉善縣科技創新和「五水共治」工作 。
●2014年11月,華僑基金分別在南京、上海,以及浙江紹興、麗水、嘉興等地設立分公司。
●2014年11月15日,華僑基金簽約杭州市民中心B座,將其命名為華僑國際·金融發展中心,以打造「垂直華爾街」為目標,定位於浙江首家集財富管理和互聯網金融為一體的國際金融中心 。
●2014年11月18日,華僑基金與北京大學民營經濟研究院共同成立「北京大學·華僑商學院」,並在杭州正式簽署戰略合作協議。
F. 做基金管理,不知華僑基金好不好
挺不錯的,從資產管理規模上面來看,現在已經超過200億元了,實力也毋庸置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