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條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保險機構的統計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檢查可以採取現場或者非現場方式。
第三十二條 保險統計監督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保險統計工作管理情況;
(二)相關統計法律、行政法規和保險統計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
(三)統計崗位的設立及統計人員的配備情況;
(四)統計信息的管理及披露情況;
(五)統計信息質量;
(六)統計信息系統完備性和安全性;
(七)其他與統計工作相關的情況。
第三十三條 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建立保險統計信息報送情況通報制度,對保險機構報送統計信息的及時性、完整性及其數據質量等情況進行通報。
第三十四條 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履行保險統計監督檢查職責時,保險機構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證明和資料,不得拒絕、阻礙檢查,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始記錄、統計調查表等資料。
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有權依法採取相應措施,保障保險統計監督檢查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三十五條 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要求保險機構定期對本機構統計工作進行檢查和總結,並報送相關報告。
2. 保險統計管理暫行規定的第三十四條
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負責對保險機構進行統計監督檢查。統計監督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保險機構統計制度的執行、統計崗位的設立、統計人員的配備以及統計信息質量等有關情況。
保險機構應當接受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實施的統計監督檢查。
3. 保險統計管理暫行規定的第十八條
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需要,對保險機構進行統計調查。統計調查的內容主要包括保險機構業務經營狀況、財務狀況和機構人員配備等。
4. 保險統計管理規定的介紹
《保險統計管理規定》經2012年12月21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2013年1月6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3年第1號公布。該《規定》分總則、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統計調查和統計分析、統計信息管理與公布、統計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7章44條,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中國保監會2004年9月29日發布的《保險統計管理暫行規定》(保監會令〔2004〕11號)予以廢止。
5. 保險統計管理暫行規定的第十二條
保險機構依法履行下列統計工作職責:
(一)管理本機構保險統計工作;
(二)制定本機構保險統計制度;
(三)收集、匯總、編制、管理本機構保險統計信息,依法向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以及其他有關機構報送統計信息;
(四)完成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部署的統計調查任務,在保險機構內部開展統計調查、統計分析和統計預測;
(五)加強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建設,建立健全統計信息管理系統;
(六)組織實施本機構統計法規和統計質量檢查;
(七)組織保險統計人員業務培訓。
6. 保險統計管理規定的第二章 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
第九條 中國保監會履行下列統計工作職責:
(一)制定保險統計制度和統計標准,建立健全保險統計指標體系;
(二)負責保險監管統計信息系統的設計、開發、維護、管理和升級,建立保險行業統計信息資料庫;
(三)制定和實施保險統計工作規劃,組織、協調、管理保險行業統計工作;
(四)採集、審核、匯總、分析保險統計信息,編制保險業報表和統計分析報告,對外公布有關保險統計信息;
(五)管理保險統計信息,維護保險行業統計信息資料庫;
(六)組織和實施保險行業統計調查和統計監督檢查;
(七)組織保險統計人員業務培訓。
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在轄區內履行前款第(三)項至第(七)項職責。
第十條 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設立統計部門,負責監督和歸口管理保險統計工作。
第十一條 保險機構開展下列統計工作:
(一)管理本機構保險統計工作;
(二)制定本機構保險統計制度;
(三)收集、審核、匯總、編制本機構保險統計信息,依照規定向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送統計信息;
(四)完成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規定的統計調查任務;
(五)加強統計信息化建設,建立健全統計信息管理系統;
(六)組織本機構統計法律法規實施情況和統計質量檢查;
(七)組織保險統計人員業務培訓;
(八)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規定的其他統計工作。
第十二條 保險公司及其支公司以上分支機構應當指定一名高級管理人員為保險統計負責人。
保險統計負責人負責組織開展本機構的保險統計工作。
第十三條 保險公司及其支公司以上分支機構應當設立或者指定職能部門負責統計工作,設置統計崗位,並配備相應數量的統計人員。
負責統計工作的職能部門為統計聯系部門,該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為保險統計聯系人。
第十四條 保險統計人員應當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具備完成保險統計工作必需的專業知識。
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應當在指定或者變更保險統計負責人、保險統計聯系人後10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保險公司支公司以上分支機構應當在指定或者變更保險統計負責人、保險統計聯系人後10日內,向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7. 保險統計管理暫行規定的介紹
《保險統計管理暫行規定》自2004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是中國保監會自成立以來,以主席令形式頒布的第一項保險統計規章。
8. 為了加強保險統計監督管理,中國保監會起草了《保險統計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並於2012年7月26日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