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重慶社保 失業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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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規定,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失業保險基金為你代繳,在領取失業金期間可以不繳納養老保險費,但不繳費也不計算繳費年限,退休時的待遇會降低。因此,領取失業金期間,最好自己繳納養老保險。
(1)重慶市失業保險金管理條例擴展閱讀:
一、失業保險金領取規定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二、事業保險金領取程序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失業保險後,勞動者離職後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具體條件和程序如下:
1、非本人意願終斷就業(即公司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並有求職要求,(須提供用人單位辭退的證明
2、繳納失業保險金12個月以上
3、公司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60天之內前來辦理
4、參保單位出具兩份《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一份交失業保險中心,一份交勞動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備案。
5、失業保險中心憑參保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對情況進行嚴格的調查核實(失業人員帶上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確認無誤的發放2份《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和1份《失業求職登記表》。
6、失業人員認真填寫好《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的正面所有欄目,背面的計生關系接受單位意見處空格請到本人戶口所在地的計生關系接受單位蓋章。認真填寫好《求職登記表》。
註:戶口在城市的請到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計生辦蓋章;戶口在農村的請到戶口所在地的鄉(鎮)計生辦蓋章。居委員、村委員、社區的計生辦章均不符合要求。
7、交納三張一寸的彩照和一份失業人員身份證復印件。
勞動者符合以上條件,即可到戶籍所在地或暫住地的區級勞動保障部門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
2. 2017年重慶失業保險金領取金額標准和期限是多少
2017年重慶失業保險金領取金額標准為每月1050元。其領取期限根據其繳費年限來確定,累計繳費時間滿一年不足兩年的為三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兩年不足三年的為六個月等。
根據《重慶市失業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確定。具體劃分為:
(一)累計繳費時間滿一年不足兩年的為三個月;
(二)累計繳費時間滿兩年不足三年的為六個月;
(三)累計繳費時間滿三年不足四年的為九個月;
(四)累計繳費時間滿四年不足五年的為十二個月;
(五)累計繳費時間滿五年不足七年的為十五個月;
(六)累計繳費時間滿七年的為十六個月。以後累計繳費時間每增加一年,領取期限增加一個月,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其繳費的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應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二十五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准,按照低於最低工資標准,高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原則,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訂並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對外公布。
(2)重慶市失業保險金管理條例擴展閱讀:
《重慶市失業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單位與職工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後,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辦理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書面告知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失業登記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
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及檔案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送失業人員戶口所在區、縣(自治縣、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查。區、縣(自治縣、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於收到失業人員有關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書面答復單位能否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自原單位簽發有關證件之日起六十日內,到戶口所在區、縣(自治縣、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和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
3. 重慶市失業保險條例的第二章
失業保險基金征繳與管理
第七條 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單位和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孳息;
(三)按規定收取的失業保險費滯納金;
(四)財政補貼;
(五)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八條 單位必須按規定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單位和職工失業保險登記,申報繳納失業保險費基數。
稅務部門進行稅務檢查時,應檢查單位參加失業保險登記情況。
第九條 企業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
國家機關和駐渝部隊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其他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按照本單位事業編制人員、社會團體專職人員、勞動合同制工人和其他工勤人員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其事業編制人員、勞動合同制工人和其他工勤人員或社會團體專職人員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
有僱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按照上年度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繳納失業保險費,其中僱主繳費比例為2%,僱工繳費比例為1%。
農民合同工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十條 難以確認工資總額的單位,按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人數計算工資總額。
第十一條 單位及職工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全額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個人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由所在單位按月代為扣繳。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失業保險繳費記錄,記載單位及職工實際繳費情況。單位和職工有權查詢繳費記錄。
第十二條 解散、關閉或者被撤銷的單位,清算人應自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內通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參加清算。
依法宣告破產的單位,清算人應當自破產宣告之日起十五日內通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參加清算。
依法宣告破產或者被注銷、撤銷的單位,當月起停止繳納失業保險費。原單位及其職工所欠繳的失業保險費和滯納金按規定清償和補繳。
第十三條 失業保險基金直接劃入國庫,然後由國庫劃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存入銀行或購買國債等的失業保險基金,分別按照城鄉居民同期存款利率或國債利率等獲取孳息。
失業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用於平衡財政收支。
第十四條 失業保險基金用於失業人員的下列支出:
(一)失業保險金;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門診、住院醫療補助金;
(三)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及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四)農民合同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後的一次性生活補助金;
(五)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
(六)國務院規定或者批準的與失業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
第十五條 失業保險基金收支的預算、決算,由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復核,市財政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六條 失業保險基金的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對有關用人單位未按規定辦理失業保險登記、申報繳納失業保險費基數,沒有按時足額繳納和代扣、代繳失業保險費的情況,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失業保險基金管理、監督部門和機構進行檢舉。
4. 重慶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最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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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累計繳費時間每滿1年的,可領取3個月失業金;
2、滿5年不足10年的,從第5年開始,累計繳費時間每增加1年增加1個月的失業金,最長為18個月;滿10年及以上的,為24個月。失業保險金發放標准以當地最低工資標准一定比例確定。
3、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1年不足10年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70%發放,滿10年及其以上的,按最低工作標準的80%發放。
失業金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失業金領取條件有哪些呢?失業金在領取時限及發放都有哪些標准呢?本文將為大家詳細介紹2016年失業金領取條件及發放標准。
5. 重慶市失業保險條例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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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個大重慶失業保險的申領政策一致,戶口為重慶渝中區的辦理失業保險地址在:重慶市渝中區觀音岩中山一路218號
6. 重慶市失業保險條例的介紹
重慶市失業保險條例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重慶市實際,制定的條例。於2003年9月26日重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