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再保險,原保險,重復保險的關系
你說的這種比較只是相對於財產保險來說的,因為人身保險不涉及到再保險及重復保險的關系。
1、再保險與原保險雖然是兩個保險,但是發生事故賠付你的只有原保險,相當於保險公司為承保你的風險再買一份保險,就是為保險買保險,例如你向A公司投保保險金額為1億的財產,A保險公司再向B公司投保1億的保險,你的財產發生事故時,A公司要賠付你1億,然後B公司再賠付A公司1億
2、重復保險就是用一個財產保險標的去多家公司投保,但是發生事故時,多家公司賠付的總金額不能超過實際價值,例如你向A公司投保1億元的房產,向B公司投保1億元的房產,發生事故全損時,按照比例每家公司只能賠付你5000萬,雖然你付出了保額為2億的保費,你總共得到的賠償還是1億。
2. 重復保險和共同保險的區別
1.重復保險
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向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但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一種保險。重復保險的保險金額總和可能超過保險價值。正因如此,重復保險容易引發道德風險,法律對重復保險的要求和規定也比較嚴格。根據我國《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重復保險的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各保險人的賠償金額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除合同另有規定外,各保險人按照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2.共同保險
共同保險簡稱「共保」,是指投保人和兩個以上的保險人之間,就同一可保利益、同一風險共同締結保險合同的一種保險。在保險損失發生時,各保險人按各自承保的保險金額比例分攤損失。共同保險是對可保風險的橫向轉移,但仍是第一次轉移,這是它與再保險的主要區別。
重復保險與共同保險都存在多個保險人,但共同保險只簽訂一份保險合同,保險金額不高於保險價值,而重復保險則簽訂數份保險合同,保險金額超出保險價值。
共同保險和重復保險有重大的區別,一是共同保險是投保人的風險一次性轉移,而重復保險則是二次或二次以上的轉移。二是共同保險的各保險人的權利義務關系較為緊密。因為,在共同保險中,盡管保險人為數人,但它們和投保人之間只存在一個保險合同。而重復保險的各保險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基本上沒有,因為,在重復保險中,各保險人和投保人存在數個保險合同,但數個保險合同彼此沒有任何聯系。三是共同保險中,保險金額的總和不超過保險標的可保價值。重復保險則相反,保險金額的總和超過保險標的可保價值。
3. 重復保險和共同保險的區別
什麼是重復保險?解讀重復保險的累積賠償情形-工保網
重復保險,常涉及道德風險,保險人應正確區分重復保險、復合保險與共同保險的不同;同時,重復保險下可重復累積賠償的保險情形,能夠有效為各類人身意外傷亡事故提供保險保障,因此保險消費者也應重視相應的保險投保。
▎本文系工保網原創作品,作者龔保兒。部分內容綜合自互聯網,如涉及版權問題請及時聯系處理。若需轉載或引用請後台回復「轉載」!
4. 為什麼說 再保險 是保險人對原始風險的縱向轉嫁,並且屬於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的'二次風險轉嫁'
再保險關系形成過程,再保險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再保險的雙方都是經營直接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簡稱為直接保險公司,下同),一方將自己直接承攬的保險業務的一部分分給另一方。參與分保的雙方都是直接公司,前者是分出公司,後者是分入公司。
二是雙方都是直接保險公司,二者之間互相分出分入業務。這種分保活動稱為相互分保,雙方互為分出、分入公司。
三是參與分保活動的雙方,一方是直接保險公司,另一方是專門經營再保險業務的再保險公司(即只能接受分保業務,不能從投保人處接受直接保險業務),前者把自己業務的一部分分給後者,後者則分入這部分業務。在這種情況下,直接保險公司是分出公司,再保險公司是分入公司。
四是參與分保業務的雙方,一方是直接保險公司,另一方是再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將自己分入的保險業務的一部分,再分給直接保險公司,直接保險公司則分入這部分業務。在這里,再保險公司為分出公司,而直接保險公司則為分入公司。
五是參與分保業務的雙方都是再保險公司,一方將自己分入的一部分保險業務再分給另一方,另一方則分入這部分業務。前者為分出公司,後者為分入公司。
5. 重復購買保險是否違法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友邦保險金穎現在市民的保險意識越來越強,很多手頭寬裕的市民會購買好幾份保險。專家表示,保險並非是越多越好,有的險種重復投保可能得不到重復的補償,從而造成金錢的浪費,並不劃算。目前市場上的醫療保險有費用型醫療保險和補貼型醫療保險兩大類。費用型醫療保險是按實際醫療費的支出理賠,遵循保險的補償原則,如果被保險人的醫療費已經在一個地方,比如社保、或是單位報銷、或者其他的保險公司,獲得補償之後,就不能再從保險公司獲得超出實際支出的超額補償,保險公司只補足實際醫療費的差額。因此,保險專家建議,如果在某一家商業保險公司購買了費用型醫療保險,就不要再重復購買類似的保險,而可以適當考慮補貼型醫療保險。補貼型險種與實際醫療費用無關,保險公司按照合同規定的補貼標准,對投保人進行賠付;如果在多家公司投保,就能從多家公司得到理賠金。您在購買醫療保險時,應該針對自身情況來決定購買哪種保險,重復投保費用型醫療保險,並無必要;應該把錢用在刀刃上,比如選擇搭配其它的津貼型醫療保險或者重大疾病保險,獲取更周全的保障。除此以外,為了給孩子多點保障,很多父母都為孩子買好幾份保險,但實際上,中國保監會規定,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其累計的身故保險金額不得超過10萬元。給孩子買保險,保額並非越高越好,因為累計保額超過10萬元的部分即便付了保費也是無效的。因此購買時不要沖動,重復投保兒童險只是浪費金錢。父母才是孩子的最大保障。一般來說,在為孩子購買保險時,首先,要看父母是否已經投保足夠保險,只有父母有了充分保障,孩子才會真正獲得保障。其次,應根據經濟條件決定購買兒童保險,一般來說,家庭一年所有保費支出不要超過總收入的10%,要結合全家的保險計劃來統一考慮和安排,避免保單之間交叉重復,讓有限的資金發揮最大的作用。
6. 重復保險屬於第幾次風險轉嫁
重復保險屬於第一次風險轉嫁(原保險);再保險屬於第二次風險轉嫁。
保險風險的轉嫁是針對保險人的。
重復保險的投保人把風險轉嫁給了保險公司;再保險則是保險公司再把自己所承擔的原保險合同的風險的一部分轉嫁給再保險公司。
7. 什麼是重復保險,重復保險的賠償原則是什麼
由於人身保險的保險金額是根據當事人的約定,明確規定在保險合同中,不是以衡量人的自身的價值為基礎,因此人身保險不存在超額保險和重復保險。被保險人可以先後或同時參加同一種或幾種人身保險,都可以根據約定得到規定的保險金合付。
例如某人購買了某公司的人身保險產品,出去旅遊時又參加了旅遊保險,在途中乘火車,又成為法定的鐵路旅客意外傷害險的被保險人。假定該人在乘火車中發生意外事故死亡,其受益人可以同時領取鐵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金,旅遊保險身故保險金和該公司的人身保險的身故保險金。
8. 保險法中是如何定義重復保險的
不是,賠償是按損失價值來計算,幾家保險公司是按比例來賠償的,但不超過損失的總價值。
例如:一家企業價值100萬,再A保險公司保了80萬,又在B保險公司保了60萬,總保額的就是140萬,超過企業價值了,這就是重復保險,賠付時是按照比例賠付,就是說兩家公司總的只能賠付100萬,A賠80/140*100=57.14萬,B就賠60/140*100=42.86萬
兩家加起來一共賠100萬,因為財產保險都是遵循補償原則,既損失多少,賠多少。
一般只在財產保險中存在重復保險。
重復保險可分為超額重復保險和未超額重復保險。從理論上講,重復保險與保險的損失補償功能相悖。在保險實務中,重復保險容易誘發道德風險,極易引發保險詐騙,危害甚大,所以各國法律對重復保險都作了專門規定。
重復保險是投保人以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且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一種保險。
我國《保險法》第40條第3款規定:「重復保險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向兩個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從條款字面上理解,我國《保險法》對重復保險概念的規定較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規定更為明確、具體。但是,我國《保險法》對重復保險進行定義時,存在一個嚴重的缺憾,即忽略了同一保險期間或相容保險責任起止時間應為重復保險的構成要件。因此,重復保險應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對於同一保險事故,在同一保險期間與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