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風險抵押金制度是否違法
單位收取風險抵押金的行為不合法。
首先,它違反了勞動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建立勞動關系應遵循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
其次,1994年3月4日勞動部、公安部、全國總工會《關於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勞動管理、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的通知》,即勞部發號文件明確指出:「企業不得向職工收取貨幣、實物等作為入廠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暫住證和其他證明個人身份的證件。對擅自扣留、抵押居民身份證等證件和收取抵押金的,公安部門、勞動監察機構應責令企業立即退還職工本人」;
再有,勞辦發56號文件,對「關於國有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能否參照執行勞部發[1994]118號文件中有關規定的請示」的復函同樣指出:「國有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也不得向職工收取貨幣、實物等作為入廠押金或風險金,對擅自收取抵押金的,勞動行政部門應責令企業立即退還給本人」;
另外,1995年7月3日勞辦發[1995]150號文件,即「關於用人單位要求在職職工繳納抵押性錢款或股金的做法應否制止的請示」的復函再次重申了118號文及256號文的精神,並進一步指出:「對於用人單位向職工收取的勞動合同保證金、勞動保護物品及生產工具使用(承包)抵押金等行為也應予以制止。
至於一些用人單位與職工建立的勞動關系後,根據本單位經營管理實際需要,按照職工本人自願原則向職工收取風險抵押金及要求職工全員入股等企業生產經營管理行為,不屬於上述規定調整范圍。但是用人單位不能以解除勞動關系等為由強制職工繳納風險抵押金及要求職工入股。否則,由此引發的勞動爭議,按規定處理。」
㈡ 保險行業風險抵押金合法
您好,我是北京平安保險公司的,保險代理人都要經過一段時間的培訓,然後考資格證,就像教師有教師資格證一樣,60元費用是保監會收取的。如果不培訓就直接上崗的話,怎麼能給客戶提供專業的服務呢,畢竟現在很多險種都是終身的,要對客戶負責。至於那個讓她自己買保險的主管,只是個個例,不代表全部,我的主管就從來沒讓我買過任何保險給自己掙業績,而是讓我勤奮點,有了單再入司。
還有那個一年出了9次險的朋友,首先他不熟悉就開車是對自己和他人不負責,另外保險公司也不是福利機構,而是商業機構,風險太大是不會承保的,就像一個病危的人去買保險,哪個公司也不會賣給他。
我也沒有做多長時間保險,只是客觀的說出我的感受,希望你不要對保險那麼反感。
保險的意義,
只是今天作明天的准備;
生時作死時的准備;
父母作兒女的准備;
兒女幼時作兒女長大時的准備;
如此而已。
㈢ 在保險公司做會計要交風險抵押金考保險從業資格證嗎
保險公司內勤也需要考保險從業資格證,這是沒問題的,至於500元風險抵押金以及提供擔保人,這就是外勤也就是業務員入司所必須的,而且根據監管機構的要求內勤是不能掛工號的,所以如果對方讓你去做會計又讓你交保證金下工號的話是矛盾的,極有可能是打著招聘會計的幌子招你去做業務員! 不知道這樣解釋有沒有清楚。
㈣ 從事金融、保險行業都必須交風險押金嗎
500元的風險抵押金在每家保險公司都要交,一些其他金融機構收取的更多,這項收費屬於金融行業的合理收費,用於防範道德風險,符合金融行業的從業法規,是合理的.
另據了解目前只有恆安標准人壽保險公司對代理人採用職員制,絕大多數公司與代理人簽定的仍然是代理合同,轉正後參加的也僅僅是公司員工的團體醫療保險,建議在這個問題上多做考察.
收取的500元風險抵押金在你辦理離司手續時會全額退還,不會以此對你形成任何約束,這點請放心.
具體的法律法規因手頭無相關資料,不敢貿然回答,但屬於合法收費是事實.
㈤ 如何切實發揮風險抵押金的激勵獎懲作用
考核有懲罰,就必須要有獎賞,而且不管獎勵或者懲罰,必須落實,不能務虛。 按照馬斯洛需要層次理論,員工主要有5種需求,一、生理需要,二、安全需要,三、社交需要,四、尊重需要,五、自我實現需要,前三類為基本需求,後兩種為高級需求。應...
㈥ 保險行業風險抵押金
正常..相當理解,這年頭沒有白來的東西.
㈦ 我想問一下,如果一個單位員工有交安全風險抵押金,被考核扣除的風險金,分錄怎麼做
不知道你這個問題的背景是什麼,但是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