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保險公司欺詐怎麼辦
保險欺詐行為,是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騙取保險金為目的,採用虛構保險標的、故意製造人員或者財產保險事故等欺騙手段,蒙騙保險公司,騙取保險金的行為。根據保險法的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是保險欺詐行為:
1.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如某人投保家庭財產險後,被盜微波爐一台,價值2000元,在保險公司理賠時,其家中本無電視機,卻謊稱家中有一台價值1萬元的彩色電視機被盜,騙取保險金。
2.未發生保險事故而謊稱發生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如某倉庫投保企業財產險後,沒有發生倉庫被盜事件,而故意製造倉庫被盜的假現場,騙取保險金。
3.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如某人購買了一輛價值2萬元的二手車,按4萬元投保損失險後,故意製造交通事故,將該車翻入山澗,騙取保險金。
4.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如某人為其配偶投保長期人身險後,故意將其配偶駕駛的汽車的剎車裝置破壞,造成其配偶車毀人亡,騙取保險金。
5.偽造、變造與保險事故有關的證明、資料和其他證據,或者指使、唆使、收買他人提供虛假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的。如某人為了向保險公司索賠醫療費,將住院收據1780元塗改4786元,騙取保險金。
保險欺詐行為不僅損害保險公司的利益,同時也損害其他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利益,保險欺詐還常常伴有其他暴力犯罪事件,因此是一種社會危害極大的違法犯罪行為。除保險公司自身要採取措施防止被欺詐外,保險法從我國國情出發,對上述保險欺詐行為規定了應承擔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1.行政責任。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上述所列保險欺詐行為之一,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的規定,可以由公安機關處以15日以下拘留、500元以下罰款。
2.刑事責任。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上述所列保險欺詐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金融詐騙罪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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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保險公司欺詐方式有哪些,保險欺詐的民事責任有哪些
1、引誘欺詐投保任或暗示投保人不如實告知,或超額承保,私下許諾給予回扣及其他利益,或與投保人串通共同謀騙。
2、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虛假理賠,或與被保險人、受益人串通塗改保險合同檔案資料,使之符合保險事故條件,私分保險賠償金。
綜上所述,不論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欺詐,還是保險公司業務人員以及代理人的欺詐,其社會危害都是極大的,不僅直接造成保險標的物的經濟損失、被保險人的人身傷害,侵害了社會他人的合法權益,而且還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違反了保險基本原則,破壞了保險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阻礙了保險制度順利發展的進程,因而保險界稱保險欺詐為「黑色逆流」。
因此,我們在揭示了保險欺詐犯罪的種種表現和內在本質之後,提出防範保險欺詐的對策措施。
《保險法》第28條對保險欺詐的民事法律後果作了規定,即: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在未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也不得退還保險費(但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據、資料或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賠償金的責任。
Ⅲ 汽車保險欺詐騙賠特徵有哪些
汽車保險欺詐特徵
以下是我抄了下課本的內容及個人膚淺的理解!
1.極強的隱蔽性。因為,1).汽車保險業務在現階段而言仍具有信息嚴重不對稱的特性,這就為投保人採取提供虛假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壓制真實真相等手段實施欺詐提供便利! 2).車險業務的經營主要以合同形式和各類投保、索賠單據為載體的,這在有計劃的欺詐、內部欺詐、集團欺詐、軟欺詐等形態的欺詐下,上述各書面文件一般都存在一定的瑕疵。3).在保險人、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實施欺詐的情形下,他們的身份標志可能存在虛假,作為消費者的投保人是很難識別的!
2.實施主體的多樣性。因為與保險經營有關的所有主體包括代理人、經紀人、公估人、理算人、獨立調查人,有間接關系的群體有:汽車修理廠人員、醫療機構人員、律師、警察......這些都是有可能進行欺詐行為的人!!!
3.欺詐形態的多樣性、復雜性。主體繁多、手段復雜、方式多樣,而且隨著社會進步及車險業務的發展,欺詐也會隨之變化。
4.非法性|(不用解釋了!)
5.可控性。這個,因為面對欺詐,保險公司、保險監管部門、保險行業協會、消費者等聯合起來,在依據《保險法》《合同法》《侵權法》等法律完善公司的理賠管理制度,然後採取相關措施,遏制和減少車險欺詐是有可能的!
Ⅳ 車險騙賠案件的主要特徵
車險騙賠案件的主要特徵有:
從各保險公司發生的車險騙賠案件來看,車險騙賠現象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欺瞞車主、偷梁換柱、以次充好。
2、無中生有,故意製造事故。
3、編造屬於保險責任范圍的事故向保險人索賠。
4、一次事故,多次索賠。
5、提供虛假證明向保險人索賠。
6、已經獲得賠償,仍向保險人索賠。
7、相互勾結、共同騙賠。
Ⅳ 保險欺詐的主要特點有哪些
買保險找專業的保險經紀,而不是找連條款都不懂的大叔大媽。
Ⅵ 保險行業 負面形象
觀點互動保險業形象提升需「內外兼修」□張博雅近年來雖然保險業發展迅速,國人仍不免談「保」色變。其原因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是保險行業內部制度問題;二是國民對保險認識的缺乏。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點著手,建立全方位保險新形象。在日常生活中,保險業內和人們接觸最多的要數保險代理人。代理人的形象塑造在保險業整體形象塑造方面可謂是重中之重。要改變目前部分代理人缺乏責任感、誤導消費者的現狀,首先,應給代理人以正式員工般的待遇,給他們一種「認同感」,以增加他們的責任感。比如可以從增加基本工資開始。其次,改變保險業在廣大國民心中的形象,必須先讓內部人員清晰認識並了解保險的意義。對於保險代理人思想的教育必不可少。這樣才能對消費者進行正確的思想傳輸。最後,保險業的形象欠佳還在於理賠糾紛頻發。理賠糾紛大多是由於客戶在投保時沒有清楚明白地了解到保單的內容,解決此問題需要提升保險代理人的專業素質,這要求對於保險代理人的工作資格予以更加嚴格的考察和認證。業內應給保險代理人灌輸「與客戶交朋友」的思想,讓代理人真心實意為客戶打算,成為客戶貼心的夥伴。樹立保險業「真誠貼心好幫手」的形象。即使在所有服務上都嚴格把關,也不可能做到無微不至,這時就需要及時有效的投訴通道來消除消費者心中的不快。當消費者因為種種原因與保險公司發生糾紛時,投訴是消費者維護自身利益的一種行為,所以業內必須給人們提供充足便捷的綠色投訴通道,讓消費者可以及時表達不滿,減少對行業的不良印象。同時,由相對固定的人員負責不同類別的糾紛,對於每一個問題認真地給予真實且公平的回答,讓投訴人心服口服。樹立保險業「客戶投訴『0』煩擾」的形象。在改善自身問題後,保險業應積極爭取社會各界的認同,這需要在宣傳上多下工夫。首先應宣傳保險理念,宣傳通過互助分散風險的思想,讓大家認識到保險就是轉移風險、補償損失的最佳手段。理念的宣傳可以從公益廣告著手。其次,應宣傳「我的保險我做主」的個人保險理念。通過該理念的宣傳,讓人們主動去了解保險產品,選擇自己需要的產品並承擔起相應的保險責任,而不是對保險一無所知,保單的簽訂全憑代理人一面之詞。通過對保險的宣傳樹立保險業「自主互助保平安」的形象。通過以上幾個方面「內外兼修」,人們心中保險業的形象必然會有所改變。塑造良好形象關鍵在自身□韓亞男保險行業形象問題是一個世界性話題。我國保險業從恢復至今已有30多年歷史,行業形象整體不佳一直是行業內外熱議的一個焦點話題。除了與我國保險業發展時間短、發展不成熟等因素以外,還有更為深層次的因素影響著保險業的形象問題。塑造和維護保險業良好形象的關鍵是保險公司自己的作為。因為保險產品的專業性、復雜性和經營的獨特性,許多消費者對產品特點不夠了解,由此容易產生許多誤解,從而導致對行業的一些負面評價;而許多媒體對保險業也不甚了解,有時還會對這種負面評價起到「放大鏡」的作用。但是面對此類負面形象的宣傳和報道,保險公司應該首先檢查自己。誠然,保險業容易遭受「逆向選擇」,但是保險業自身仍然應當在有效防止「逆向選擇」的前提下,盡可能多地為消費者提供所需要的產品。在很多情況下,出於保險業自身的行業特點,需要營銷員來向消費者銷售保險產品。為防範營銷員的個人不規范行為,保險業應該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杜絕銷售誤導,由此讓消費者放心地購買保險產品。道德風險和保險欺詐是保險業與生俱來的「毒瘤」。為保護全體投保人和保險公司的利益,保險業必須嚴防索賠中的欺詐;此外,保險業也需要採取足夠有效的手段提高理賠時效,識別真偽,設身處地替保險人著想。保險行業的確有許多可以改進的地方,保險行業應當時時自省,從自身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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