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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勞保基金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8-04 01:34:57

1. 勞保基金管理制度

關於進一步加強建築行業勞保基金統籌管理的規定
建築行業勞保基金統籌管理工作,是維護建築業企業及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深化建築企業改革,促進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維護社會穩定的一項重要措施,是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按照建設部的統一布署,建築業企業資質就位以來,通過改革、改制和重組,企業狀況發生了較大的變動。為使我省建築行業勞保基金統籌管理工作緊跟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步伐,適應目前市場經濟的要求,根據省人民政府湘政傳電(1997)第81號、湘政辦明電(2001)66號、湘政辦函(1992)249號及《湖南省建築企業勞動保險基金統籌管理辦法》的精神,為進一步加強建築行業勞保基金統籌管理,特作如下規定:

一、加強領導,確保勞保基金的應收盡收。

建築業企業勞保基金是建築安裝工程費的組成部分,是企業職工繳納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費的重要來源。各級建設、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要充分認識建築行業勞保基金統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切實加強勞保基金徵收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徵收工作中的問題,保證勞保基金徵收工作的有序進行。

各地、各部門要加強配合,強化徵收,狠抓新開工項目勞保基金的收繳,所有新開工項目都必須按照省政府規定,在發放《施工許可證》之前,向建設單位(業主)按建安工程造價的3.5%徵收勞保基金。對於投資規模較大、分年度投資的項目,可採取簽訂協議分期徵收方式。由政務中心(收費局)代收勞保基金的地區,要明確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和政務中心(收費局)各自職責和工作時限,要建立科學合理的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為確保勞保基金的專款專用,各政務中心(收費局)收取的勞保基金直接匯入勞保基金專戶。徵收建築行業勞保基金必須使用省財政廳統一監制的勞保基金專用票據。

為了維護全省建築行業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政策的統一性,各地要嚴格按照省人民政府湘政辦發(1992)20號文明確的:建築企業職工勞保基金管理業務由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具體經辦的規定執行。

二、完善勞保基金的管理政策,調整勞保積累調劑金、管理經費及勞保基金的撥付辦法、標准。

(一)勞保積累調劑金及管理經費的提取:

各地勞保積累調劑金按年度收繳勞保基金入帳額的25%提取,其中:5%作為省級積累調劑金;20%作為市級積累調劑金。

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所需人員、工作經費,按年度收繳勞保基金入帳額分段提取。年內收取勞保基金2000萬元以下的(含2000萬元),按5%計提;超過2000萬元到4000萬元(含4000萬元)部分,按2.5%計提;4000萬元以上部分按1%計提,提取的管理經費直接匯入管理經費專戶,按省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和使用。
提取勞保積累調劑金及管理經費後,其餘部分為基本部分。

(二)勞保基金撥付辦法及標准

1、撥付辦法:
勞保基金收取到帳後,已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省內建築業企業,在工程開工後可按工程進度實行預撥,竣工決算時結清。對不按規定交納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建築業企業,各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可根據企業所在地社保部門提供的欠費通知單,將企業承擔工程項目的勞保基金直接背書到社保部門。未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建築業企業及省外建築業企業承擔工程項目的勞保基金待工程竣工結算時結清、撥付。

建築業專業、勞務公司分包建設工程項目的勞保基金,需雙方在分包合同中明確分配比例,以確保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以落實。

工程項目勞保基金收取到帳、並工程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滿兩年,施工企業不來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辦理勞保基金結算、撥付的將該工程項目勞保基金轉入積累調劑金。經審查不符合撥付條件的建築業企業,各級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應將其收取的勞保基金轉入積累調劑金,不再撥付給企業。

2、撥付標准:
(1)按國務院國發(1997)第26號、省政府湘政發(1997)第43號文規定參加了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省內城鎮建築業企業撥付勞保基金基本部分的100%;
(2)未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省內城鎮建築業企業撥付勞保基金基本部分的50%,外省企業使用省內勞務的,視實際情況撥付;
(3)已參加當地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統籌,且在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了進湘施工備案登記的外省來湘建築業企業,撥付勞保基金基本部分的50%。使用省內勞務的,視實際情況撥付。
基本部分撥付後的余額為積累調劑金。

三、建立健全勞保基金管理制度,加強勞保基金的監督,確保勞保基金專款專用。
建築行業勞保基金是施工企業繳納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費的重要來源。勞保基金的徵收、管理和使用嚴格執行國家、省有關勞保基金的政策和規定,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政策。各級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必須嚴格按本規定及時、足額撥付和結算建築業企業勞保基金。嚴禁任何部門和個人減免、拖欠、截留、擠占挪用勞保基金,確保勞保基金的專款專用。

建設、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勞保基金徵收、撥付、調劑情況監督、稽查,對各級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政務中心(收費局)不按規定徵收、劃撥、管理、使用勞保基金,對拖欠、不足額繳納勞保基金的建設單位(業主)和責任人按國家、省有關法規政策和規定予以處罰。

各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要加強建築行業勞保基金的管理,勞保基金收入應存入設立在國有商業銀行的基金專戶。在確保正常撥付勞保基金有餘額時,為基金的保值增值,可適當轉存定期。為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保基金必須專款專用。

凡撥付到建築業企業的勞保基金,企業要優先用於交納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費,並按勞保費用項目建立帳目,專款專用,任何人不得挪作它用。各建築業企業要按規定真實、准確地向所在地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填報報表和有關資料。要自覺接受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和同級建設、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以上各項,望各地遵照執行。過去有關文件與本規定有抵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本規定由省建設廳負責解釋。從二○○三年七月一日起執行。

2. 2016年7月1日之前工程項目勞保基金支付條件

關於進一步加強建築行業勞保基金統籌管理的規定建築行業勞保基金統籌管理工作,是維護建築業企業及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深化建築企業改革,促進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維護社會穩定的一項重要措施,是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按照建設部的統一布署,建築業企業資質就位以來,通過改革、改制和重組,企業狀況發生了較大的變動。為使我省建築行業勞保基金統籌管理工作緊跟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步伐,適應目前市場經濟的要求,根據省人民政府湘政傳電(1997)第81號、湘政辦明電(2001)66號、湘政辦函(1992)249號及《湖南省建築企業勞動保險基金統籌管理辦法》的精神,為進一步加強建築行業勞保基金統籌管理,特作如下規定: 一、加強領導,確保勞保基金的應收盡收。 建築業企業勞保基金是建築安裝工程費的組成部分,是企業職工繳納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費的重要來源。各級建設、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要充分認識建築行業勞保基金統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切實加強勞保基金徵收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徵收工作中的問題,保證勞保基金徵收工作的有序進行。 各地、各部門要加強配合,強化徵收,狠抓新開工項目勞保基金的收繳,所有新開工項目都必須按照省政府規定,在發放《施工許可證》之前,向建設單位(業主)按建安工程造價的3.5%徵收勞保基金。對於投資規模較大、分年度投資的項目,可採取簽訂協議分期徵收方式。由政務中心(收費局)代收勞保基金的地區,要明確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和政務中心(收費局)各自職責和工作時限,要建立科學合理的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為確保勞保基金的專款專用,各政務中心(收費局)收取的勞保基金直接匯入勞保基金專戶。徵收建築行業勞保基金必須使用省財政廳統一監制的勞保基金專用票據。 為了維護全省建築行業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政策的統一性,各地要嚴格按照省人民政府湘政辦發(1992)20號文明確的:建築企業職工勞保基金管理業務由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具體經辦的規定執行。 二、完善勞保基金的管理政策,調整勞保積累調劑金、管理經費及勞保基金的撥付辦法、標准。 (一)勞保積累調劑金及管理經費的提取: 各地勞保積累調劑金按年度收繳勞保基金入帳額的25%提取,其中:5%作為省級積累調劑金;20%作為市級積累調劑金。 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所需人員、工作經費,按年度收繳勞保基金入帳額分段提取。年內收取勞保基金2000萬元以下的(含2000萬元),按5%計提;超過2000萬元到4000萬元(含4000萬元)部分,按2.5%計提;4000萬元以上部分按1%計提,提取的管理經費直接匯入管理經費專戶,按省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和使用。提取勞保積累調劑金及管理經費後,其餘部分為基本部分。 (二)勞保基金撥付辦法及標准 1、撥付辦法:勞保基金收取到帳後,已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省內建築業企業,在工程開工後可按工程進度實行預撥,竣工決算時結清。對不按規定交納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建築業企業,各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可根據企業所在地社保部門提供的欠費通知單,將企業承擔工程項目的勞保基金直接背書到社保部門。未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建築業企業及省外建築業企業承擔工程項目的勞保基金待工程竣工結算時結清、撥付。 建築業專業、勞務公司分包建設工程項目的勞保基金,需雙方在分包合同中明確分配比例,以確保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以落實。 工程項目勞保基金收取到帳、並工程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滿兩年,施工企業不來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辦理勞保基金結算、撥付的將該工程項目勞保基金轉入積累調劑金。經審查不符合撥付條件的建築業企業,各級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應將其收取的勞保基金轉入積累調劑金,不再撥付給企業。 2、撥付標准:(1)按國務院國發(1997)第26號、省政府湘政發(1997)第43號文規定參加了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省內城鎮建築業企業撥付勞保基金基本部分的100%;(2)未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省內城鎮建築業企業撥付勞保基金基本部分的50%,外省企業使用省內勞務的,視實際情況撥付;(3)已參加當地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統籌,且在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了進湘施工備案登記的外省來湘建築業企業,撥付勞保基金基本部分的50%。使用省內勞務的,視實際情況撥付。基本部分撥付後的余額為積累調劑金。 三、建立健全勞保基金管理制度,加強勞保基金的監督,確保勞保基金專款專用。建築行業勞保基金是施工企業繳納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費的重要來源。勞保基金的徵收、管理和使用嚴格執行國家、省有關勞保基金的政策和規定,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政策。各級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必須嚴格按本規定及時、足額撥付和結算建築業企業勞保基金。嚴禁任何部門和個人減免、拖欠、截留、擠占挪用勞保基金,確保勞保基金的專款專用。 建設、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勞保基金徵收、撥付、調劑情況監督、稽查,對各級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政務中心(收費局)不按規定徵收、劃撥、管理、使用勞保基金,對拖欠、不足額繳納勞保基金的建設單位(業主)和責任人按國家、省有關法規政策和規定予以處罰。 各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要加強建築行業勞保基金的管理,勞保基金收入應存入設立在國有商業銀行的基金專戶。在確保正常撥付勞保基金有餘額時,為基金的保值增值,可適當轉存定期。為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保基金必須專款專用。 凡撥付到建築業企業的勞保基金,企業要優先用於交納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費,並按勞保費用項目建立帳目,專款專用,任何人不得挪作它用。各建築業企業要按規定真實、准確地向所在地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填報報表和有關資料。要自覺接受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和同級建設、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以上各項,望各地遵照執行。過去有關文件與本規定有抵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本規定由省建設廳負責解釋。從二○○三年七月一日起執行。

3. 勞保基金取消了嗎

勞保基金是按照各地區規定的取費標准向建設單位收取,用以支付職工勞動保險費用的一項特種基金。
據說,勞保基金要取消是由於收取勞保基金缺少法律依據。

4. 繳納的勞保統籌基金如何返還,返還比例是多少

一、勞動保險制度 1948年12月東北行政委員會公布《東北國營企業戰時暫行勞動保險條例》和1951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時,哈爾濱市建築企業剛剛組建,不具備實行"條例"的條件,1953年國家將實施范圍擴大到建築企業。同年,在哈爾濱市的國家建工部工業建築公司,重工業部有色局建築公司,一機部電工局第二建築公司,松江省第一建築公司,以及哈爾濱市第一建築公司,第二建築公司,土木工程公司等國營建築企業,按"條例"的規定,實行了勞動保險制度。 1978年6月2日國務院發布國發〔1978〕104號《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哈爾濱市國營建築安裝企業按104號文件規定執行。集體所有制建築企業,按1979年省建委、省勞動局根據國發〔1978〕104號通知精神制定的《黑龍江省基本建設系統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職工退休、退職暫行辦法》,執行退休制度。 二、職工退休、退職待遇 國營建築施工企業職工退休、退職待遇,1953-1958年按國家勞動保險條例執行。1958年國務院發布《關於工人、職員退職處理的暫行規定》,各企業職工退休退職按這兩個文件執行。1978年國務院頒布《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後,各企業職工退休、退職改按這兩個文件規定執行。 1978年以前市屬住宅二公司(原市房地局維修公司)執行勞動保險制度,其他集體企業均不實行勞動保險制度。 1979年7月黑龍江省基本建設委員會、黑龍江省勞動局,以黑建企字〔1979〕第26號、黑勞險字〔1979〕7號文件印發了省建築工程管理局、省建築材料工業局、省建設局共同制定的《黑龍江省基本建設系統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職工退休退職暫行辦法》,哈爾濱市集體所有制建築施工企業職工開始實行退休退職待遇。1989年實行勞保費用統籌後,擴大到全部集體所有制企業。退休退職條件,按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的規定執行,退休和退職生活費的標准,根據企業經濟狀況,按標准執行:經濟條件好,資金有積累的企業,職工退休、退職生活費標准,按國務院〔1978〕104號文件執行;經濟條件稍差,資金積累不多的企業,職工退休、退職生活費標准按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的標准逐項減少10%(因工緻殘者除外),但低於25元的按25元發給;經濟條件差,資金沒有積累的企業,按國務院文件規定的最低額,即職工退休費每月按25元發給,退職生活費按20元發給。 文件印發後,各集體施工企業,給應退職工辦了退休退職手續。達不到退休退職最低標准待遇的,都按最低標准發給。 1990年,國家給退休退職人員提高工資。根據哈政發〔1990〕12號文件退職職工生活費每月不能低於40元,退休職工退休費每月不能低於50元,因工緻殘退休職工每月不能低於60元的規定,市建工局所屬集體企業(市住宅二公司除外)給未達到最低保證數的2924人(占退休職工的91%)增加退職生活費和退休費。每月增加金額52772元,年增加金額633264元,平均每人月增加工資18元,年增加工資216元。 三、職工疾病和非因工傷殘待遇 1953-1985年,國營施工企業,職工疾病和非因工傷殘待遇,按國家規定執行。1985年以後,企業實行改革,有的按國家規定報銷葯費,有的把醫療費分到人頭,作為輔助性工資發給職工。集體企業,病假不開支,葯費有的分到人頭,有的既不分到人頭,也不報銷,疾病和非因工傷殘職工醫療費全由職工自理。 四、職工因工傷殘待遇 國營企業,因工傷殘完全按國家規定執行。集體企業,市住宅二公司與國營企業一樣。其他集體企業因工傷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退休時其待遇低於國家標准10%。有的企業因工傷殘治療期6個月以內與國營一樣,6個月以後按標准工資60%開支,傷勢較重或生活不能自理的仍按國家規定執行。 五、職工死亡及直系親屬供養 職工非因工死亡,國營企業與集體企業同樣按國家勞動保險條例執行。職工因工死亡,國營企業按勞保條例執行,集體企業參照國家規定一次結清。 1989年5月,哈爾濱市人民政府對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死亡待遇的12號令規定:職工不論因工死亡或非因工死亡,其喪葬費一律發給500元,因工死亡發給撫恤費1000元,非因工死亡發給救濟費500元。此外,職工因工死亡生前供養的直系新屬,家居城鎮的每人每月發給50元撫恤費,家居農村的每人每月發給35元撫恤費,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生前供養的直系親屬,家居城鎮的每人每月發給40元救濟費,家居農村的每人每月發給30元救濟費。 建築企業對因工死亡的職工,國營、集體企業均按文件執行。對非因工死亡的,國營企業按文件執行,集體企業只發喪葬費、救濟費。對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救濟費,省屬國營企業按令執行,市屬國營企業延至1990年才執行,集體企業沒有執行。 六、勞動保險費用行業統籌管理 哈爾濱市建築企業的勞動保險費用,是根據黑龍江省《建築安裝工程施工管理費用定額》的規定標准,由企業各自提取、各自負擔。定額規定的標准,國營企業為自行完成工程直接費的1.7%,集體企業是1.61%。1985年國家計委〔1984〕29號文件取消集體企業的勞保取費,1986年黑龍江省調整了勞保取費,國營企業為3.1%,恢復集體企業1.61%。 建築企業的勞保負擔畸輕畸重,全市建築企業1.3萬余名離退休職工,全部集中在51戶60年代以前成立的老企業中。據市建工局調查統計:省、市所屬8戶大中型建築企業,1982-1986年勞保費用超支1560萬元,超過企業定額收入的1.26倍。 1986年,市建工局所屬4戶國營建築企業按定額提取勞保費302萬元,實際支出483萬元,超定額支出181萬元。4戶集體建築企業實收勞保費只有74萬元,實際需要344萬元,企業只支付248萬元;市區所屬11戶老建築企業,有退休職工4909人,不能按期如數領到勞保工資。其中拖欠半年以上的近2000人,拖欠時間最長的市住宅二、三、四公司達一年又兩個月,個別的達36個月。 1987年,省.市所屬8戶國營建築企業參加市勞動保險公司「國營企業職工退休基金統籌」(簡稱社會統籌),按企業工資總額的20%向保險公司繳納統籌基金,保險公司按統籌項目(主要是勞保工資)按月撥給企業。由於建築企業的平均工資較高,8戶企業每年要比實際需要多繳200-300萬元,使本來就收不抵支的勞保費用更加超支,加重企業負擔。8戶企業有退休職工4800人,佔全行業離退休職工總數的37%,其餘63%的離退休職工仍由企業各自負擔。 1988年6月,黑龍江省又一次調整《建築安裝工程施工管理費用定額》的勞保費率:國營企業地市以上的為3.5%,區、縣級為1.2%。由於各建築企業任務不足,產值下降,勞保費率雖提高而企業實收的勞保費卻下降,加之建築市場競爭激烈,在職職工的工資都難以支付,企業拖欠勞保工資的數額加大,時間拖長,大批退休職工生活難以維持。 為解決建築企業勞保費用問題,市建工局向市政府提出"關於哈爾濱市建築企業勞動保險費用實行行業統籌管理的申請",經與市勞動、財政、稅務、建行、建委等部門多次溝通,1988年12月29日,由宮本言市長主持的第41次市長辦公會議決定:哈爾濱市建築企業的勞保費用實行行業統籌管理。 1989年1月市建工局根據哈爾濱市政府的決定,組建哈爾濱市建築企業勞動保險費用統籌管理辦公室(簡稱統籌辦,處級事業編制,定員10人),在市勞動局的監督指導下,負責哈爾濱市建築行業勞動保險費用的統籌管理。市建工局根據市政府制定的《哈爾濱市建築企業勞動保險費用統籌管理辦法》,會同市勞動局,市建委、建行,相繼制定了《哈爾濱市建築企業勞動保險費用統籌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哈爾濱市建安企業勞保支出費率的規定》、《哈爾濱市建築企業勞動保險費用統籌管理辦法的補充規定》等具體統籌辦法。凡在哈(不含阿城市、呼蘭縣)登記注冊,並按《黑龍江省建築安裝工程間接費用定額》提取"勞保基金"的建築企業,包括原已參加社會統籌的8戶國營建築企業,均劃入建築行業的統籌管理。當年按期如數支付全行業14743名離退休職工的退休金,還補發了統籌前拖欠的勞保工資。 按照統籌辦法的規定,統籌基金按建築企業實際完成的產值結算,退休職工的勞保工資由統籌辦全包下來。這樣,退休職工的退休金不再依賴於本企業的興衰存亡,實現了全建築行業的統收統支,建築企業間勞保負擔的畸輕畸重問題已不存在。由建築企業繳納勞保基金改由建設單位按投資項目預繳,建築企業無力繳納的現象不再發生,統籌基金得以全額收繳。 規費是經法律法規授權由政府有關部門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進行登記、注冊、頒發證書時所收取的證書費、執照費、登記費等。規費是現代社會許多國家在對一部分單位和個人提供特殊服務時所收取的帶有工本費性質的一種收費。這種收費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補償在服務中所耗費的實物成本(如證書成本、登記賬表成本等),至於服務中的人工成本一般不在規費之中,因為提供服務的人員是國家公務員,他們的勞動補償由財政撥款解決。

規費的計算公式:規費=計算基數X規費費率

5. 關於建築企業的勞保基金問題

一、勞動保險制度
1948年12月東北行政委員會公布《東北國營企業戰時暫行勞動保險條例》和1951年2月
中央人民政府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時,哈爾濱市建築企業剛剛組建,不具
備實行"條例"的條件,1953年國家將實施范圍擴大到建築企業。同年,在哈爾濱市的國家建
工部工業建築公司,重工業部有色局建築公司,一機部電工局第二建築公司,松江省第一建
築公司,以及哈爾濱市第一建築公司,第二建築公司,土木工程公司等國營建築企業,按"
條例"的規定,實行了勞動保險制度。
1978年6月2日國務院發布國發〔1978〕104號《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
《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哈爾濱市國營建築安裝企業按104號文件規定執行。
集體所有制建築企業,按1979年省建委、省勞動局根據國發〔1978〕104號通知精神制定的
《黑龍江省基本建設系統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職工退休、退職暫行辦法》,執行退休制度。
二、職工退休、退職待遇
國營建築施工企業職工退休、退職待遇,1953-1958年按國家勞動保險條例執行。1958
年國務院發布《關於工人、職員退職處理的暫行規定》,各企業職工退休退職按這兩個文件
執行。1978年國務院頒布《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
暫行辦法》後,各企業職工退休、退職改按這兩個文件規定執行。
1978年以前市屬住宅二公司(原市房地局維修公司)執行勞動保險制度,其他集體企業
均不實行勞動保險制度。
1979年7月黑龍江省基本建設委員會、黑龍江省勞動局,以黑建企字〔1979〕第26號、
黑勞險字〔1979〕7號文件印發了省建築工程管理局、省建築材料工業局、省建設局共同制
定的《黑龍江省基本建設系統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職工退休退職暫行辦法》,哈爾濱市集體
所有制建築施工企業職工開始實行退休退職待遇。1989年實行勞保費用統籌後,擴大到全部
集體所有制企業。退休退職條件,按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的規定執行,退休和退
職生活費的標准,根據企業經濟狀況,按標准執行:經濟條件好,資金有積累的企業,職工
退休、退職生活費標准,按國務院〔1978〕104號文件執行;經濟條件稍差,資金積累不多
的企業,職工退休、退職生活費標准按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的標准逐項減少1
0%(因工緻殘者除外),但低於25元的按25元發給;經濟條件差,資金沒有積累的企業,
按國務院文件規定的最低額,即職工退休費每月按25元發給,退職生活費按20元發給。
文件印發後,各集體施工企業,給應退職工辦了退休退職手續。達不到退休退職最低標
准待遇的,都按最低標准發給。
1990年,國家給退休退職人員提高工資。根據哈政發〔1990〕12號文件退職職工生活費
每月不能低於40元,退休職工退休費每月不能低於50元,因工緻殘退休職工每月不能低於60
元的規定,市建工局所屬集體企業(市住宅二公司除外)給未達到最低保證數的2924人(占
退休職工的91%)增加退職生活費和退休費。每月增加金額52772元,年增加金額633264元,
平均每人月增加工資18元,年增加工資216元。
三、職工疾病和非因工傷殘待遇
1953-1985年,國營施工企業,職工疾病和非因工傷殘待遇,按國家規定執行。1985年
以後,企業實行改革,有的按國家規定報銷葯費,有的把醫療費分到人頭,作為輔助性工資
發給職工。集體企業,病假不開支,葯費有的分到人頭,有的既不分到人頭,也不報銷,疾
病和非因工傷殘職工醫療費全由職工自理。
四、職工因工傷殘待遇
國營企業,因工傷殘完全按國家規定執行。集體企業,市住宅二公司與國營企業一樣。
其他集體企業因工傷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退休時其待遇低於國家標准10%。有的企
業因工傷殘治療期6個月以內與國營一樣,6個月以後按標准工資60%開支,傷勢較重或生活
不能自理的仍按國家規定執行。
五、職工死亡及直系親屬供養
職工非因工死亡,國營企業與集體企業同樣按國家勞動保險條例執行。職工因工死亡,
國營企業按勞保條例執行,集體企業參照國家規定一次結清。
1989年5月,哈爾濱市人民政府對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死亡待遇的12號令規定:職工不
論因工死亡或非因工死亡,其喪葬費一律發給500元,因工死亡發給撫恤費1000元,非因工
死亡發給救濟費500元。此外,職工因工死亡生前供養的直系新屬,家居城鎮的每人每月發
給50元撫恤費,家居農村的每人每月發給35元撫恤費,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生前供養的直系親
屬,家居城鎮的每人每月發給40元救濟費,家居農村的每人每月發給30元救濟費。
建築企業對因工死亡的職工,國營、集體企業均按文件執行。對非因工死亡的,國營企
業按文件執行,集體企業只發喪葬費、救濟費。對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救濟費,省屬國營企
業按令執行,市屬國營企業延至1990年才執行,集體企業沒有執行。
六、勞動保險費用行業統籌管理
哈爾濱市建築企業的勞動保險費用,是根據黑龍江省《建築安裝工程施工管理費用定額》
的規定標准,由企業各自提取、各自負擔。定額規定的標准,國營企業為自行完成工程直接
費的1.7%,集體企業是1.61%。1985年國家計委〔1984〕29號文件取消集體企業的勞保
取費,1986年黑龍江省調整了勞保取費,國營企業為3.1%,恢復集體企業1.61%。
建築企業的勞保負擔畸輕畸重,全市建築企業1.3萬余名離退休職工,全部集中在51戶
60年代以前成立的老企業中。據市建工局調查統計:省、市所屬8戶大中型建築企業,1982-
1986年勞保費用超支1560萬元,超過企業定額收入的1.26倍。
1986年,市建工局所屬4戶國營建築企業按定額提取勞保費302萬元,實際支出483萬元,
超定額支出181萬元。4戶集體建築企業實收勞保費只有74萬元,實際需要344萬元,企業只
支付248萬元;市區所屬11戶老建築企業,有退休職工4909人,不能按期如數領到勞保工資。
其中拖欠半年以上的近2000人,拖欠時間最長的市住宅二、三、四公司達一年又兩個月,個
別的達36個月。
1987年,省.市所屬8戶國營建築企業參加市勞動保險公司「國營企業職工退休基金統籌」
(簡稱社會統籌),按企業工資總額的20%向保險公司繳納統籌基金,保險公司按統籌項
目(主要是勞保工資)按月撥給企業。由於建築企業的平均工資較高,8戶企業每年要比實
際需要多繳200-300萬元,使本來就收不抵支的勞保費用更加超支,加重企業負擔。8戶企業
有退休職工4800人,佔全行業離退休職工總數的37%,其餘63%的離退休職工仍由企業各自
負擔。
1988年6月,黑龍江省又一次調整《建築安裝工程施工管理費用定額》的勞保費率:國
營企業地市以上的為3.5%,區、縣級為1.2%。由於各建築企業任務不足,產值下降,勞
保費率雖提高而企業實收的勞保費卻下降,加之建築市場競爭激烈,在職職工的工資都難以
支付,企業拖欠勞保工資的數額加大,時間拖長,大批退休職工生活難以維持。
為解決建築企業勞保費用問題,市建工局向市政府提出"關於哈爾濱市建築企業勞動保
險費用實行行業統籌管理的申請",經與市勞動、財政、稅務、建行、建委等部門多次溝通,
1988年12月29日,由宮本言市長主持的第41次市長辦公會議決定:哈爾濱市建築企業的勞保
費用實行行業統籌管理。
1989年1月市建工局根據哈爾濱市政府的決定,組建哈爾濱市建築企業勞動保險費用統
籌管理辦公室(簡稱統籌辦,處級事業編制,定員10人),在市勞動局的監督指導下,負責
哈爾濱市建築行業勞動保險費用的統籌管理。市建工局根據市政府制定的《哈爾濱市建築企
業勞動保險費用統籌管理辦法》,會同市勞動局,市建委、建行,相繼制定了《哈爾濱市建
築企業勞動保險費用統籌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哈爾濱市建安企業勞保支出費率的規定》、
《哈爾濱市建築企業勞動保險費用統籌管理辦法的補充規定》等具體統籌辦法。凡在哈(不
含阿城市、呼蘭縣)登記注冊,並按《黑龍江省建築安裝工程間接費用定額》提取"勞保基
金"的建築企業,包括原已參加社會統籌的8戶國營建築企業,均劃入建築行業的統籌管理。
當年按期如數支付全行業14743名離退休職工的退休金,還補發了統籌前拖欠的勞保工資。
按照統籌辦法的規定,統籌基金按建築企業實際完成的產值結算,退休職工的勞保工資
由統籌辦全包下來。這樣,退休職工的退休金不再依賴於本企業的興衰存亡,實現了全建築
行業的統收統支,建築企業間勞保負擔的畸輕畸重問題已不存在。由建築企業繳納勞保基金
改由建設單位按投資項目預繳,建築企業無力繳納的現象不再發生,統籌基金得以全額收繳。

6. 建築業勞保基金辦理返還流程

建築工程勞保費退還方法流程:

1、建築業勞保費繳款通知單(原件);

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復印件(驗原件);

3、《建築業勞保費管理手冊》(以下簡稱手冊);

4、建設單位出具代繳建築業勞保費的扣款證明(若多家企業施工應出具繳費金額分攤表);

5、企業法定代表簽字並加蓋企業公章的勞動者上月的工資花名冊;

6、企業購買上月養老,醫療社會保險和建築業企業危險作業意外傷害險的憑證(復印件);

7、法定代表人委託函及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

(6)陝西省勞保基金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建築業某些工作條件特別艱苦的工種,如水下作業的潛水工、高空作業的架子工、煙囪工等,在勞動保險上作了特殊規定。根據條例規定,全民所有制建築企業的職工有享受集體勞動保險的權利,凡因疾病、工傷、殘廢、年老、生育等原因,全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和死亡者。

按規定分別享受工資、醫葯費、補助金、退休金、撫恤金的待遇,以及療養、休養等其他福利。由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患病或死亡時,也享受一定的保險待遇。在特殊條件下勞動的工人,享受提前退休的待遇。

7. 勞保基金怎麼支付

勞保基金是按照各地區規定的取費標准向建設單位收取,用以支付職工勞動保險費用的一項特種基金。
勞保基金開支范圍,是除了職工福利基金外,按勞保條例有關規定開支的勞動保險費用,主要包括:
1.離休、退休人員的離休,退休費及其醫葯費。
2.退職職工的退職生活費。
3.六個月以上病員工資及其應提取的工資附加費。
4.職工死亡喪葬費和直系供養親屬的撫恤費。
5.有些地區實行勞保統籌,按定率上交數同實際發生數的差額(上交多而實際開支少)。
舉例說明勞保基金的總分類核算
1.從銀行提取備發退休人員退休費現金5000元。
借:現金 5000元
貸:專項存款 5000元
2.支付退休人員退休費5000元。
借:特種基金——勞保基金 5000元
貸:現金 5000元
3.由工資分配轉來六個月以上病員工資300元。
借:特種基金——勞保基金 300元
貸:應付工資 300元
4.應分配六個月以上病員的工資附加費100元。
借:特種基金——勞保基金 100元
貸:專用基金——職工福利基金 60元
貸:其他往來——工會經費 40元
5.支付退休人員報銷醫葯費70元。
借:特種基金——勞保基金 70元
貸:現金 70元
6.從專項存款戶支付職工因公死亡喪葬費120元。
借:特種基金——勞保基金 120元
貸:專項存款 120元
7.本月隨工程款收回勞保基金4000元。
借:應收工程款 4000元
貸:特種基金——勞保基金 4000元
8.支付勞保統籌基金(上交數大於實際支用數)1000元。
借:特種基金——勞保基金 1000元
貸:專項存款 1000元
9.自未結算勞保基金收支差額2590元。
借:利潤——營業外支出 2590元
貸:特種基金——勞保基金 2590元

8. 陝西省養老保險辦理辦法

為了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保障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促進我省經濟與社會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製定本實施辦法。

一、到本世紀末,基本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適用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權力與義務相對應、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貫徹社會互濟與自我保障相結合、公平與效率相結合、行政管理與基金管理分開的原則,保障水平與我省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

二、本辦法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的以下用人單位及從業人員:國有企業及其職工,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及其職工,城鎮中的股份制企業和聯營企業及其職工,城鎮中的私營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及其職工,外商投資企業和港、澳、台商投資企業及其中方職工,以及城鎮個體勞動者。 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原則上按本辦法執行。 三、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按以下規定按月繳納:

  1. 用人單位按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20%的比例繳費。由用人單位直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或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託用人單位開戶銀行代為扣繳。隨著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單位繳費應適當降低,具體根據養老保險的實際承受能力測算確定。 2.職工個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工資,按4%的比例繳納。

  2. 從1998年起,每兩年提高一個百分點,最終達到本人繳費工資的8%。職工繳費工資高於本地(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以300%作為繳費工資,計算繳費額;低於本地(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60%作為繳費工資,計算繳費額。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所在單位按月代為扣繳。離退休人員不繳費。

    3.城鎮個體勞動者以本地(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按18%的比例繳費。

    4.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稅前列支;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依法不計征個人所得稅。

    5.實行職工個人繳費制度前,按國家及我省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視為職工個人繳費年限。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1996年1月1日起,按本人繳費工資11%的數額,為職工和個體勞動者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1.職工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其餘部分從企業繳費中劃入,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企業劃入部分要逐步降至3%;個體勞動者繳費基數的11%記入個人賬戶,其餘部分進入社會統籌基金。

    2.個人賬戶記賬利率參考銀行同期存款利率等因素確定,每年由省勞動行政部門公布一次。

    3.職工及個體勞動者在同一統籌范圍內流動時,只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檔案,不轉移基金。跨統籌范圍流動時,在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檔案的同時,轉移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的本息及1998年1月1日以後個人賬戶中的全部儲存額。

    4.職工在職期間及個體勞動者未達到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死亡的,職工的個人賬戶儲存額可以繼承,繼承額為其死亡時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部分的本、息;個體勞動者的繼承額為其本人全部繳費的本、息。

    5.職工由於各種原因中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中斷期間不計算繳費年限,其個人賬戶由原經辦機構予以保留,個人賬戶儲存額繼續計息。重新繳費後,前後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五、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及個體勞動者到達職工法定退休年齡後,按以下規定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給基本養老金: 1.1996年1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的職工或參加養老保險的個體勞動者,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累計滿15年的,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礎養老金月標准為所在地(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本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20.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滿15年的,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個體勞動者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滿15年的,到達職工法定退休年齡後,其個人全部繳費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2.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的職工或參加養老保險的個體勞動者,1996年1月1日以後達到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按規定繳費和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調節金四部分組成。

    月基礎養老金為地(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個人賬戶儲存額月個人賬戶養老金=——————-120月過渡性養老金=上年度地(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平均繳費指數×1.4%×建立個人賬戶前的繳費和視同繳費年限月調節金按職工繳費和視同年限每滿一年,累加4元確定。

    3.在本辦法實施後,辦理離休手續的人員、辦理退休手續的省級以上勞動模範及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計發基本養老金時,基礎養老金可增加5個百分點。

    4.按本辦法計發的月基本養老金低於按原辦法計發標準的,按原辦法規定執行;高於原辦法的,5年內最高不得高於原辦法規定標準的10%。

    5.本辦法實施前已離退休人員,按原規定繼續執行,不作變動。

    六、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全部用於職工養老保險,嚴禁擠占挪用和揮霍浪費。基金結余額,除預留相當於支付全省2個月離退休人員的費用外,全部購買國家債券和存入財政專戶,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經營事業。建立健全養老保險基金監督機構,財政、審計部門依法加強監督,確保基金的安全。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發生困難時,由財政部門予以支持。

    七、擴大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統籌范圍。從1999年開始,參加養老保險的各類企業,全部納入省級統籌,建立不分所有制形式,不分職工身份,全省統一政策規定,統一統籌項目,統一待遇標准,統一管理和統一調劑使用基金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原經國務院批准由有關部門和單位組織統籌的企業,要按新規定,納入地方統籌。 八、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於預算年度終了時,負責編制下年度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計劃,經省勞動廳審核、省財政廳復核後,報省政府批准執行。

    九、企業因經營困難確無力繳費,可以申請緩繳,緩繳期間,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足額支付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不能拖欠、停發、減發。對以前拖欠的基本養老金,根據養老保險的實際承受能力,逐步補發。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繳、撥付,實行全額收繳、全額撥付的結算方式。

    十、建立養老保險基金調劑機制。養老保險調劑基金實行全省統一管理,主要用於調劑養老保險負擔較重的地、市、縣(區)及保障困難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 十一、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接受同級勞動部門領導的同時,接受上一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領導,以上一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導為主,幹部任免按有關規定執行。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人員編制由省上統一下達,業務經費納入省財政預算。 十二、嚴格控制企業職工提前退休,加強養老保險基金收繳,提高養老保險管理服務社會化水平。各級勞動部門要嚴格按照國家現行退休政策,做好企業職工退休審核、審批工作,杜絕違反政策規定搞提前突擊退休,以減輕養老保險負擔。企業按時、足額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得無故停繳、拖欠。各地要從實際出發,做好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加快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步伐,減輕企業負擔。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切實加強基礎管理,完善職工個人繳費記錄和個人賬戶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計算機管理系統,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

    十三、本實施辦法由省勞動行政部門組織實施,並對實施中的具體問題負責解釋。

    十四、本實施辦法從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9. 工程中的勞保統籌基金費率是多少

新建、擴建、改建的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改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等,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均要按本地區人民政府新政函規定的3.55%(不含稅造價)比例收繳勞保費用。

建設單位申請領取工程規劃或施工許可證前,應當向工程項目所在地統籌機構繳納勞保費用。工程項目竣工備案前,建設單位應當向工程項目所在統籌機構提交工程費用結算報告,由統籌機構對繳納勞保費用的情況進行核算,多退少補。

(9)陝西省勞保基金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對沒有預交勞保統籌基金的工程項目,各地、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開工手續。建設單位在向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工程規劃、工程施工許可證前,向工程項目所在地統籌機構繳納勞保費用,是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保證建築企業有參加養老保險穩定資金來源的具體措施。

勞保費用應當在工程概算、招標標底、投標報價、工程合同中單獨列項,不得作為競爭性費用。

勞保費由各市縣建安勞保費管理機構向建設單位統一收繳,並撥付建築施工企業,專項用於繳納職工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醫療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支付離退休職工費用,以及支付其他服務和保障建築務工人員合法權益符合勞動保障政策的費用。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統籌基金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勞保費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費率

10. 建築單位如何開立勞保基金專戶

1 昆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14 建築業勞保費籌集、返退 一、服務內容 建築業勞保費手續返退,專項費用服務項目。 二、設定依據 《昆明市籌集建築業企業勞動者保障費管理辦法》(昆明市人民政府第 88 號令) 三、服務數量及方式 無數量限制,符合條件即予辦理手續返退 四、辦理條件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活動的建設單位和建築業企業,應當遵守 本辦法。 五、申請資料 (一)開立專戶時必須提供以下資料的原件和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1、營業執照正、副本(需要有年檢記錄); 2、稅務登記證; 3、組織機構代碼證(需要有年檢記錄); 4、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5、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6、授權書; 7、開立專用帳戶的相關文件; 8、開戶申請。 (二)辦理建築業勞保費《管理手冊》需要的資料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建築企業資質證書》副本復印件; 3、《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4、在指定銀行設立的建築業勞保費專戶憑證; 提交前款規定的資料時,應當一並提交原件查驗。 (三)返還建築業勞保費必備的資料 1、建築業勞保費繳款通知單(原件); 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復印件(復印件蓋章,驗原件); 3、《昆明市建築業勞保費管理手冊》以下簡稱《手冊》(復印件蓋章,驗原 件); 4、建設單位出具代繳建築業勞保費的扣款證明(若多家企業施工應出具繳 費金額分攤表)(原件); 2 5、企業法定代表簽字並加蓋企業公章的勞動者上月的工資花名冊; 6、企業購買上月養老,醫療社會保險和建築業企業危險作業意外傷害險的 憑證(復印件蓋章,驗原件); 7、法定代表人委託函及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 外埠在昆承建建設工程的建築業企業除提供前款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出具 入昆施工備案登記手續。 (四)凡在2004 年6 月30 日前繳納的建築業勞保費返退按原管理辦法執行。 2004 年以前繳納的建築業勞保費辦理結算返退需持以下資料: 1、繳款通知單(原件); 2、建設工程合同復印件(復印件蓋章,驗原件); 3、已審定的工程結算書復印件(復印件蓋章,驗原件); 4、建設工程驗收備案表復印件(復印件蓋章,驗原件); 5、建設單位出具代繳建築業勞保費(金額)已在工程結算款中扣除證明(原 件); 6、返退建築業勞保費單位法人委託函(原件),及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復 印件蓋章,驗原件)。 六、申請表格及申請書 《建築業勞保費退費申請表》 自2012 年3 月起,為減少申請人申報資料的往返次數,昆明市住房和城鄉 建設局行政審批和管理服務項目實行網上申報。 凡申請人申報的我局各類行政審批和管理服務項目,涉及的各項申報資料, 應以 Word 文檔、Excel 文檔、電子掃描件等形式,從「昆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 局門戶網站」——「行政審批和管理服務電子窗口」中上傳。 資料上傳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行政審批窗口人員將於當日內(工作日的 9:00—16:00 為當日時間;16:00 以後時間按次日時間計;雙休日、法定節假 日時間順延),對申請人提交的資料進行預審,並及時轉相關業務處室進行前置 審查。預審及前置審查通過後,窗口人員將及時通知申請人,帶各項申報資料原 件至窗口進行核驗。核驗通過後正式接件。 市住建局行政審批和管理服務正式接件時間,以申請人到窗口核驗後正式接 件時間為准。 電子資料申報、提交的具體操作方式詳見「行政審批和管理服務電子窗口」 服務指南。 「昆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門戶網站」網址:http://zfjs.km.gov.cn/; 或http://www.km-jsw.com/。 七、受理機關 受理機關:昆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受理地點: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務 管理中心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窗口(地址:昆明市呈貢新區錦鄉大街1 號市級行政 3 中心綜合服務樓一樓,聯系電話:3149836 3149829)。 八、決定機關 昆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九、服務程序 (一)籌集程序 建設單位在規劃局窗口(包括:五華、盤龍、西山、官渡區規劃窗口)繳費 後,統一到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窗口開具《繳款通知單》,作為建築企業返退勞 保費的資料之一。若不及時開繳款通知單位,將影響建築業勞保費的返退。 (二)返退程序 建築業企業勞保費由建設單位代繳,簽訂施工合同後,從工程款中扣除,由 建築企業持《繳環通知書》原件及相關資料,到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窗口返退。 申請人網上申報預審通過後,窗口人員及時通知申請人帶各項申報資料原件 至窗口進行核驗。核驗通過後正式接件(窗口發出電子受理通知單)——系統自 動轉:昆明市建築企業勞動保險費用行業管理處復審——符合退費條件的,按政 策規定,在窗口退費。 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三)返退標准 凡在 2004 年 6 月 30 日前繳納的建築業勞保費返退按原管理辦法執行。自 2007 年1 月1 日起籌集的勞保費按以下標准返退: (1)企業為全部實有在冊勞動者購買養老、醫療社會保險和建築企業危險 作業意外傷害險的,按照所收建築業勞保費的97%返還; (2)企業為全部實有在冊勞動者購買養老或者醫療社會保險之一,並購買 建築企業危險作業意外傷害險的,按照所收建築業勞保費的90%返還; (3)企業未為全部實有在冊勞動者購買養老或者醫療社會保險,但購買了 建築企業危險作業意外傷害險的,按照所收建築業勞保費的75%返還; (4)僅為企業勞動者購買建築企業危險作業意外傷害險的,按照所收建築 業勞保費的60%返還。 十、辦理時限 資料手續齊全3 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十一、證件及有效期限 重要注意事項:自2007 年1 月1 日起繳納的建築業勞保費,自簽訂建設工 程施工合同之日起5 年內不申請返還的,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管委會書目通 知建築業企業的,依法予以公告,6 個月內仍不來返退的,資金並入積累,用於 保險調劑。 十二、年審及年檢 建築業勞保費《管理手冊》實行年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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